回到原來的主題,我們關於動物本性的概念使然,加上在思考從人類的自然觀應該推出什麼結論時有所差失,也構成了物種歧視態度的支柱。人類一向喜歡以為自己沒有動物殘暴野蠻。說一個人「人道」,意思是說他很仁慈;說人「禽獸」、「發獸性」、「像動物」,意思卻是說他殘忍下流。可是我們絕少靜下來想一下:最沒有理由殺生卻要殺生的動物其實就是人這種動物。獅子和狼殺生,於是我們認為它們野蠻;可是它們必須殺生,否則就要挨餓。
人類殺害動物呢,卻是為了休閒運動、為了滿足好奇心、為著服裝美化身體、為著一快朵頤。人類為著貪婪或者權力,甚至不惜殺害自己的同類。此外,人類並不以單純殺死對手為滿足。古今歷史處處顯示,面對無論是同為人類者還是同為動物者,人類都偏好在將對方殺死之前,先施以各種壓迫折磨。沒有其它動物對這種行徑有太大的興趣。
在忽視人類自己的野蠻之餘,我們誇大其它動物的野蠻。讓我們拿惡名昭彰的狼作例子:根據動物學家的細心研究,這種遭多少民間故事形容為壞蛋的動物,其實有著高度的社會生活,也是忠實而情深的配偶(不只一季,而是終生)、盡職的父母、團體的忠誠成員。除了為了填飽肚子,狼幾乎從不會獵殺任何生物。如果公狼彼此打架,那麼只要輸掉的一方表示臣服,戰鬥即告結束。敗北的狼會把自己身上最脆弱的部位喉部——暴露給勝利者,可是勝利者以對方的順服表示為滿足,尖牙會在對方動脈寸許之外打住,不會像人類征服者一樣,對失敗的一方痛下殺手。
在人類腦海裡,動物世界乃是一片血腥爭鬥景象。受到這種印象影響,我們忽視了各種動物展現的複雜社會生活,同類之間如何以個體身份相互承認和往來。人類結婚時,我們將配偶的親密關係歸諸相愛;人類失去配偶,我們替未亡人感到哀傷。但當動物求配偶對終身時,我們卻說這只是本能的驅使;如果一隻動物被獵人殺死或者遭擒捕送往實驗室或是動物園,我們不會想到這只動物可能也有配偶,並且它的配偶會因為這只動物的突然消失而感到痛苦。同樣的,我們知道拆散母親和孩子對雙方都是悲劇;可是養殖業者例行要把他們所繁殖的牲口、伴侶動物、實驗用動物母子拆散,從不考慮這些母親和幼兒會如何感受。
說來奇怪,雖然人們常常把動物行為的複雜面貶為「本能而已」,沒有資格與看來相似的人類行為相提並論,這些人卻又會視需要,逕自忽視抹煞普通的本能行為對動物的重要性。
因此,常有人說,蛋雞、小肉牛、養在籠子裡的實驗用狗,生來只知道這麼一種生活環境,所以不會感到痛苦。第三章說過這是一種謬論。動物會感覺到想要運動、想要伸腿展翅、舔身體、梳理羽毛、轉動身子,不論它們是否曾在容許這些動作的環境裡住過。群居性動物與同類隔離獨處時,會感到驚恐,即使它們生來即遭隔離;數目太大的一群動物集中在一起,也會有同樣效果,因為個別動物現在無法辨認其它的動物。身處在這種壓力之下,動物會出現吃同類這種「惡習」。
由於大眾對動物的本性普遍無知,折磨動物的人得以用一句話擋掉批評:畢竟「它們不是人「。不錯,它們不是人;不過它們也不是把飼料轉化為鮮肉的機器、不是研究用的儀器。動物學家和動物行為者帶著筆記本和攝像機經年累月觀察動物;比起他們的最新發現,一般大眾的知識不知落後多少。有鑒於這中間的差距,我們不得不說,將動物擬人化雖然失於濫情,可是跟另一極端上的卸責自利想法比起來,認為動物乃是一團泥土,可以隨我們的意捏揉塑造,前者造成危害的嚴重性還是要遠低於後者。
其它辯解人類對待動物方式的說辭,也不忘援引動物本性作為論據。為了反駁素食主義,常有人說既然動物也殺生為食,人類自然也可以。其實早在1785年,當裴利根據人類不殺生可以存活、但是動物必須殺生才能生存的事實,推翻這個論證的時候,這套類比說法已非新論。裴利的論點在絕大多數情況裡都成立;少數例外不是沒有——有的動物可以不食肉而存活,卻仍偶爾吃肉,黑猩猩即為一例——不過這類動物通常也不會在我們的餐盤裡出現。不管怎麼樣,縱使可以吃素維生的動物有時確實也會殺生為食,這也無足以證明在道德人類也有理由可以這麼做。真奇妙啊!人類通常自詡比動物高明不知多少,可是只要有利於自己的飲食偏好,便不惜紆尊降貴,造出一套論證,毫不顧忌其中隱含著人類應該向動物求取道德啟發與指引的意思。當然,問題在於動物沒有能力考慮換一套食物,沒有辦法對殺生為食的是非對錯進行道德反省;它們只能照做。對這樣的世界我們可以感到遺憾,可是認為動物對它們的行為負有道德責任或是道德過失,卻根本說不通。在另一方面,本書的每一個讀者,對這個問題想必都有能力做道德的抉擇。對於自己的抉擇我們負有責任,不是藉詞沒有能力做這種決定的生物之行為,就可以規避的。
(一定會有人說,我現在承認了人和動物之間有重大的差異,無異於顯示了我主張一切動物平等的論點有其破綻。心裡想到這種批評的人,應該再細讀本書第一章;你會發現你誤解了我主張平等的論點。我從來沒有荒唐地表示,正常成年人與動物沒有重大的差別。我的論旨不是在於動物有能力按照道德行事,而是在於「對於利益作平等考慮」這項道德原則對於動物和人類一體適用。幼兒以及某些人類成員,由於某些緣故也沒有心智能力去瞭解道德抉擇是怎麼回事;可是我們對待他們的方式適足以證明,將本身沒有能力從事道德抉擇的生命放入平等考慮的範圍,往往是正確得當的做法。套用邊沁的講法,問題不在於這些生命是否能夠從事抉擇,而是在於他們是否能夠感受到痛苦。)或許反對者的說法還有另一層意思。在前一章我們看到過,切斯特菲德勳爵提出動物相食的事實,證明這樣做乃是「自然整體秩序」的一部分。至於為什麼我們該認為人類的天生本性比較像肉食的老虎,而不像素食的人猿或者幾近素食的黑猩猩,他卻沒有告訴我們。不過撇開這一點不談,一旦見到倫理論證裡訴諸「自然本性」,我們就應該提高警覺。
自然或者天性往往「最明智」,可是決定何時自然,仍然需要自己的判斷。就算戰爭也是人類的「自然天性」——在長期歷史中極為不同的情境下,許多社會都是以戰爭為第一要務——好了,我也不想為了矢遵自然天性行事而走上戰場。怎麼做才對,人類有能力思考。我們應該使用這個能力(如果你念念不忘於訴諸「自然天性」,你可以說善用這種能力才符合自然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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