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為止,關於對動物造成痛苦我說了許多,可是還沒有提到殺死動物的問題。這個做法是有意的。用平等原則來處理製造痛苦的問題,至少在理論上相當單純。疼痛與痛苦本身便是壞事,應該防止或者減少,無論感受痛苦的對象屬於什麼種族、什麼性別、什麼物種。一次疼痛有多嚴重,要看它有多強烈、持續多久,強度與長度一樣的疼痛便是一樣壞的事,不管感受者是人還是動物。
但是殺害一條生命的錯誤,要來得更為複雜。在本書裡,我將不直接探討殺生問題,因為就當前人類對其他物種的殘虐暴政狀態而論,對於疼痛與快樂做平等考慮的單純原則,已經足以讓我們指出並且抗議人類對動物的一切主要虐待行為。不過,關於殺害仍有必要略做交代。
大多數人都是物種歧視者,不忌對動物造成痛苦,卻不會願意因同樣的理由對人類造成同樣的痛苦;與此類似,大多數人都是物種歧視者,不忌殺害其他動物,卻不會願意殺害人類。不過,在這個問題上我們的討論須要更為謹慎,因為正如關於墮胎以及安樂死的持續不斷爭議所顯示的,人們對於何種情況下殺人是正當的,持有極為不同的看法。而對於殺人為何是錯的、以及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有理由殺死一個人,道德哲學家也沒有一致的想法。
有一種看法,認為殺害無辜之人類生命在任何情況之下都是錯的,我們先來檢討這種看法。
這種看法,可以名之為「生命神聖觀」。採取這種看法的人,反對墮胎及安樂死。不過他們一般不會反對殺害非人類的動物——因此也許較準確的稱呼應該是「人類生命神聖觀」。認為人類生命——並且惟有人類生命——神聖不可侵犯,乃是一種動物歧視。何以如此,從下面的例子可以見出。
假定一個有時的確會發生的情況出現了:一個嬰兒生下來腦部就遭受大幅度而無法治療的傷害。傷害極為嚴重,這個嬰兒注定永遠是個「植物人」,不可能說話、認人、獨立活動、或者發展出自我意識。雙親瞭解不能指望這孩子的情況有任何改善、同時根本上也不願意自行負擔或要求國家負擔每年多少萬元的照顧費用,遂請求醫生以無痛苦的方式將這個嬰兒殺死。
醫生應該照這對父母的請求做嗎?在法律上,醫生不可以做這種事;在這方面,法律反映了生命神聖觀:每一個人的生命都是神聖的。可是針對上例中的嬰兒有這種觀點的人,卻並不反對殺害人類以外的動物。他們能證明這種差異的判斷是合理的嗎?成年的黑猩猩、狗、豬、以及其他許多物種的成員,無論就與別人溝通、獨立活動、自覺等能力而言、或任何其他可以合理稱為給生命賦予價值的能力來說,都要遠遠超過上例中腦部受了嚴重傷害的嬰兒。即使受到最仔細的照料,一些嚴重智障的嬰兒也永遠不會達到狗的智力水準。我們也無法借用上例中嬰兒父母的關懷來立論,因為在這個假想的例子中(以及在一些實際的例子裡),他們自己也不想讓這個嬰兒活下來。在主張這個嬰兒擁有「生命的權利」的人眼裡,這個嬰兒與動物不同之處,僅在於它在生物學的意義上屬於智人(Homosapiens)這個物種,而黑猩猩、狗、豬則不然。但僅以這一項差異為據,賦予嬰兒生命的權利,卻不給其他動物同樣的權利,當然是赤裸裸的物種歧視。它和最原始、最露骨的種族主義者恣意設定用來支持種族歧視的差異,其實並無二致。
以上的說法,並不表示我們一定要主張殺死一隻狗和殺死一個心智正常的人一樣錯誤,才不算物種歧視。要知道,只有當我們完全按照人類物種的界線劃出生命權利的界線,才算是無可救藥的物種主義。主張生命神聖觀的人正是如此,因為他們在嚴格區分人類與動物之餘,並不承認在人類物種之內也可以做區分,從而他們強烈地反對殺死嚴重智障者以及衰老癡呆無救者,一如反對殺死正常成年人。
要避免物種歧視,我們必須承認,在一切相關方面均相似的生物,便有相似的生命權利——
僅僅在生物學意義上身為人類這個物種之成員的身份,在道德上並不是這項權利的一個相關標準。在這項限制之內,我們仍然可以主張(例如)殺死一個正常成年人,要比殺死一隻老鼠來得更嚴重;我們的理由可以是因為前者具有自覺能力、能夠計劃未來、與他人發展有意義的關係,而後者咸信並不完全具備這些特色;可以是因為人類擁有緊密的家族以及其他私人關係,而老鼠的家族關係等並沒有高到同樣程度;也可以是由於其他人會受到的影響構成了關鍵性的差異,因為殺死正常成年人會令其他人擔憂自己的生命;更可以是根據這些理由的某種混合、或者與其他理由的混合。
不過,無論我們選擇的標準為何,我們都必須肯定這個標準並不與人類物種的界線完全吻合。我們可以正當地主張,某些生物所具有的一些特色,使它們的生命比其他生物更有價值;
可是無論根據的標準是哪個,某些人類之外動物的生命,無疑會比某些人類的生命來得有價值。舉例來說,一隻黑猩猩、狗、或者豬自覺的程度、或者與其他人建立有意義關係的能力,都要勝過一個嚴重智障的嬰兒或者極度衰老癡呆的人。因此,如果我們認為生命權利的基礎在於這些特色,我們就必須賦予這些動物與這些智障人或衰老癡呆人同樣甚至更多的生命權利。
這個論證的結論有利有弊。你可以說它證明了黑猩猩、狗、豬、以及其他一些物種擁有生命的權利,任何情況下殺死它們都是嚴重的道德過失,即使它們年老病痛、並且我們的用意只是要使它們解脫痛苦。但是你也可以認為這個論證證明了嚴重智障者與衰老癡呆者沒有生命的權利,可以因十分普通的理由加以殺害,一如我們目前殺害動物一樣。
因為本書的主要關切在於與動物有關的倫理問題,而不是安樂死的道德與否,我不擬對這個問題做定論。不過我相信不難看出,上述兩種立場雖然都避免了物種歧視,兩個立場卻都有失妥當。我們需要的是某種中間立場,不墮入物種歧視,但既不把智障者與衰老癡呆者的生命貶抑到像目前狗與豬的生命一般低廉,也不把豬與狗的生命視為神聖不可侵犯,連用安樂死讓它們解脫痛苦都不可以。我們必須把人以外的動物列入道德關懷的範圍之內,不再認為為了人類不管多麼無聊的目的,都可以把它們的生命犧牲掉。但同時,一旦我們瞭解到,單憑某個生物是我們自己物種的成員這個事實,無足以證明殺死該生物在任何情況之下都是錯的,我們或許可以對於不計一切代價維持人生命的方針——即使這個人的生命不可能再有意義、他的生存已不可能避免嚴重的痛苦——開始重新考慮。
據此,我的結論是,拒絕物種歧視,並不涵蘊一切生命都具有同等的價值。不錯,自我意識,對未來有所規劃、期望、嚮往的能力,與他人發展有意義的關係之能力等等,對於造成痛苦這個問題毫不相干,因為疼痛就是疼痛,無論當事的生物——在感受疼痛的能力之外——具有什麼能力。可是對於殺死生命這個問題來說,這些能力是相關的。一個生物如果具有自覺、有能力從事抽像思考、規劃未來、進行複雜的溝通活動等等,那麼說他的生命比一個不具有這些能力的生物來得有價值,並不算是恣意專斷。造成痛苦與殺死生命這兩個問題有別,其間差異可以從我們在人類內部做選擇的方式看出來。假如必須在拯救一個正常人和一個智障人的生命之間做抉擇,我們大概多半會選擇拯救正常人的生命;可是假如要在防止正常人的疼痛與防止智障人的疼痛之間做抉擇——我們可以假想,這兩個人都受到了某種雖然痛苦但是不會造成大礙的傷害,但是我們所有的止痛劑只夠一個人使用——該怎麼抉擇就沒那麼清楚了。當我們考慮其他物種的時候,情形也是如此。疼痛之為一件壞事,就其本身而言,並不受到感受這種疼痛的生物所具有的特色的影響;可是生命的價值,卻受到這些特色的影響。這中間有差別的理由之一,就是殺死一個已經在展望、計劃、追求某個未來目標的生物,不啻剝奪了他實現這一切努力的機會;可是一個生物如果沒有能力瞭解他有未來可言——
更說不上替未來做計劃——那麼將他殺死並不可能造成這種損失。
通常,這意味著如果我們必須在一個人的生命與一個動物的生命之間做選擇,我們應該選擇保留人的生命;可是會有一些特殊的情況出現,相反的抉擇才能成立,例如當事人並不具有正常人的能力。這個立場因此不能算是物種歧視,雖然乍看之下它有此嫌。在必須做選擇的時候,我們在通常情況裡會選擇保留人的生命而放棄動物的生命,乃是因為這種選擇的根據在於正常人所擁有的一些性質,而不是在於他們屬於人類物種這件事實本身。也就是因為這個原因,當我們考慮的是人類物種之中缺乏正常人之特色的成員之時,我們無法說他們的生命在面臨選擇時一定得比其他動物的生命優先。這個問題,在下一章裡會以非常實際的形式出現。不過,一般而言,對於在何種情況下(無痛苦地)殺死一個動物是錯的這個問題,我們無須提出一個精確的答案。只要我們記得,對於動物的生命,我們應該如同對於在心智能力上居於同等層次的人的生命一樣尊重,我們便不會太離譜了。
話說回來,本書所主張的結論,所根據的都僅僅是盡量降低痛苦這個原則。認為無痛殺死動物也是錯的想法,可以給這些結論額外的支持,不過嚴格言之並非必要。說來有趣,連我們應該改為素食這個結論也是如此,雖然在一般人心目中,此一結論的基礎通常在於某種對於殺生的絕對禁止。
我在本章裡採取的立場,讀者也許已經想到一些反駁。舉例來說,對於可能傷害人類的動物,我準備建議什麼對策?我們是否應該設法阻止動物相互殺害?我們怎麼知道植物不會感到疼痛?而假如植物會感到疼痛,我們豈不必須餓死?為了避免擾亂主要論證的發展,我打算特辟一章探討這些反駁。急於知道如何回應這些反駁的讀者,可以先讀本書第六章。
以下兩章,將探討物種歧視的兩種運作實例。我以這兩種實例為限,因為如此才有足夠的篇幅做較為透徹的討論。不過在這種限制之下,別的純粹因為人類未能正視其他動物之利益才會存在的做法,本書將完全不可能處理到。這類做法包括了以娛樂或毛皮為目的的狩獵;
養殖貂、狐及其他動物以取其毛皮;擒捕野獸(往往要先射殺其母獸)關在狹窄的籠子裡供人類觀看;折磨動物讓它們學會馬戲班的表演;折磨動物以供牛仔技能賽的觀眾取樂;假托科學研究之名用「爆裂魚叉」屠殺鯨魚;用鮪魚船撒的網每年溺死十萬隻以上的海豚;在澳洲內陸每年射殺三百萬隻袋鼠去生產皮料與寵物食物;以及隨著人類在地球表面擴張我們的混凝土與污染帝國時,對於動物的利益的普遍忽視。
對於這些事,我將幾乎不會觸及,因為如我在本書新版序言裡所言,這本書並不是一冊資料大全,收羅人類對動物所做的一切惡行。相反,我只選用物種歧視付諸實行的兩種主要例子。這兩種做法並不是孤立的虐待狂實例,而是制度化的運作,每年所加害的動物數目分別要以千萬計和以數十億計。我們也無法聲稱自己與這些做法毫無牽扯。這兩種制度之一——動物實驗——受到我們所選出來的政府的鼓勵支持,其經費也多半來自我們所繳納的稅金。
另外一種制度——養殖動物作為食物——之所以有可能,完全是因為大多數人購買、食用這套制度的產品。我特意挑選這兩種形式的物種歧視來討論,原因即在於我們無法卸責。這兩種實例其實是物種歧視的核心。遭它們荼毒的動物數目、以及這些動物所受到的痛苦程度,超過了人類所做的其他任何事。要將這兩種做法停止,我們必須改變政府的政策,也必須改變我們自己的生活方式,甚至改變我們的飲食習慣。如果這兩種由官方提倡、並且幾近普世接受的物種歧視做法能夠廢除,其他的物種歧視做法的廢除,也就不會太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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