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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三年喪服的逐漸推行(胡適)


  漢初幾十年中,帝國的宗教上有一個最重大的變化,就是「以孝治天下」的觀 念成為國教的一部分。漢帝國的創立者多是無賴粗人,其中雖有天才的領袖,但知 道歷史掌故制度的人卻不多。在這個當兒,叔孫通便成了一個極有用的人才。叔孫 通制定了漢帝國的朝儀,又制定了宗廟儀法;他是孝慈帝的師傅,孝惠帝特別請他 專管先帝園陵寢廟的事,故他所定的宗廟儀法和改定的漢朝『贈儀法」,很含有儒 家倫理的色彩。他的朝僅是「群上下,定民志」的制度,而他的宗廟議法是「以孝 治天下」的制度。如皇帝說法上加一個「孝」字,大概即是叔孫通的創製。《漢書》 六八《霍光傳》說,霍光召丞相御史將軍列候中二千石大夫博士,會議昌邑王的事,

  田延年前離席按劍曰,「……漢之傳說,常為『孝』者,以長有天下,令宗廟 血食也。」

  溢法用「孝」字的意義,只在這裡有明文。《史記》說:

  惠帝為東朝長樂宮(太后所居),及間往,數絕須民(釋是清道止人行),乃 作復遭,方築武庫南。叔別、生奏事,團訪間,曰:「陛下何自築復遭?高寢衣冠 月出遊離廟,高廟漢太祖,奈何令後世子孫乘宗廟道上行哉?」(!田註:位輸黃 圖》,高寢在商店西。高祖衣冠藏在高寢,月出遊於高廟,其道值所作復道,放言 乘宗廟道上行。)孝慈帝大懼曰,「急壞之。」叔別、生曰,「人主無過舉。今已 作,百姓皆知之。今壞此,則示有過舉。願陛下為原廟渭北,衣冠產出遊之。益廣 多宗廟,大孝之本也。」上乃詔有司立原廟。原廟起以復道教。

  孝慈帝曾春出遊離宮,叔別、生日,「古者有春嘗果。方今櫻桃熟,願陛下出, 國取櫻桃獻宗廟。」上許之。諸果獻由此興。以史記地九,利漢書油三。)

  這都是這位「漢家德宗」建立的「孝」的宗教的內容的一斑。

  這個孝的宗教在漢朝很有勢力。如袁盎說漢文帝之孝:

  陛下居代時,太后嘗病三年,陛下不交睫,不解衣,湯藥非陛下口所嘗弗進。 夫曾參以布衣猶難之,今陛下親以王者修之。過曾參孝遠矣。(《史記》一O一)

  三年目不交睫,這是絕不可能的事。但在這段談話裡,我們可以看出當時已有 曾參等孝子的故事在社會上作「孝的宗教」的宣傳品,略如後世的「二十四孝」故 事。我們看後世出上的漢人墳墓裡有曾參等孝子故事的壁畫,也可以見當日孝的宗 教的流行。

  孝的宗教包括養生送死的種種儀節,在漢朝都漸漸成為公認的制度。如喪服一 項,在古代本無定制。三年之喪只是儒家的創製;孔子的弟子宰我便有反對的言論 (《論語》十七);墨家很明白的說三年之喪是儒者之禮儀墨子·非儒》篇);孟 子勸勝文公行三年之夜,股國的父兄百官皆不贊成,說「吾宗國魯先君莫之行。吾 先君亦莫之行也。」但儒家的宗教傳到的地方,三年之喪漸有人行。這是儒教的一 種宗教儀式,還不能行於儒家以外的人家。《淮南·齊俗訓》說:

  夫三年之喪,是強人所不及而以偽埔情也。三月之服,是絕哀而迫切之性也。 夫儒墨不原人情之終始,而務以行相反之制。

  可見淮南王時代的人都知道三年之喪是儒家的服制,三月之服是墨者的服制。 漢文帝雖是個孝子,他的竇後卻是個道家信徒,大概很能明白叔孫通所定喪禮有種 種不近人情地方,故文帝遺詔說:

  聯聞,蓋天下萬物之萌生,靡不有死。死者天地之理,物之自然,奚為甚哀? 當分之時,世成嘉生而惡死,厚葬以破業,重服以傷生。吾甚不取。

  這可見其時在儒生所定的國喪禮制上已有「重服」的規定了。遺詔又說:

  且朕既不德,無以佐百姓,分崩又使重服久臨,以罹寒暑之數,哀人之父子, 傷長幼之志,損其飲食,絕鬼神之祭掃,以重吾不德也。

  在這幾句話裡,我們可以看出叔孫通所定的「宗廟儀法」的野蠻不近人情。叔 孫通已把儒家的喪禮定為國教了。漢文帝、竇後等決心反抗,取消舊制中一切最不 合理的辦法:

  今天下吏民,令到,出臨三日,皆釋服。毋禁取婦嫁女,詞祝,飲酒食肉者。 自當給喪事服臨者,皆無秩;經帶無過三寸;毋布車及兵器。毋發人男女哭臨宮殿。

  這裡面所謂「毋」的,都是叔孫通的野蠻儀法的內容。遺詔又規定短喪之制:

  宮殿中當臨者,皆以旦夕十五舉聲,禮畢罷。……已下(樞已下葬),服大紅 十五日,小紅十四日,纖七日,釋服。(紅是以紅為領隊。纖是細布衣。此制共服 三十六日。)他不在令中者,皆以此令比率從事。

  這個三十六日的服制真是一大改革。以後更垂為定制。耀光傳》記昌邑王居喪 時的罪過,也只說他:

  居道上不素食;……始至謁見,常私買雞豚食;……大行在前殿,擊鼓歌吹作 排倡;會下(下葬)還,上前殿,擊鐘磐,鼓吹歌舞,悉奏眾樂。……詔太官上乘 輿食如故。食監奏,未釋服,未可御故食。復詔太官趣具,無關食監。太官不敢具, 即使從官出買雞豚,詔殿fi內(納)以為常。

  昌邑王立僅二十七日,故未滿三十六日釋服之期。三十六日之後,此種限制都 可免除了。

  至於私家服制,也絕少行三年之喪的。公孫弘的後母死,他服喪三年(位挪— 一二,椒書江八),這是儒生自行其教,並非通行的風俗,故史家特記其事。公孫 弘為博士時,年已六十,故後母之喪當在他貧賤時。漢朝定制,官吏都不得告假持 喪服。故翟方進作丞相(紀元前一五)時,

  後母終, 既葬三十六日, 除服,起視事。以為身奮漢相,不敢逾國家之制。 (《漢書》八四)

  翟方進的前任丞相薛富也不主張三年喪服。《薛宣傳》說:

  初,宣有兩弟修,明。……後母常從修居官,宣為丞相時(紀元前二1——一 六),修為臨富令;宣迎後母,修不遣。後母病死,修去官持服。宣謂修,「三年 服少能行之者。兄弟相駐不可。」修送競服。由是兄弟不和。以漢書》八三)

  這件事很可以注意。一家之中,兄弟主張可以不同,弟去官持三年喪,兄仍可 繼續做丞相,可見在當時這個問題完全由個人自由決定。薛宣說「三年服少能行之 者」,這也是重要史實。薛宣、翟方進兩個宰相都不行三年喪;薛宣本不是儒生, 故他的兄弟儘管行此禮,而他可以不行。翟方進是經學大師,他不行三年服,便覺 得有點不好看,故必須聲明「身備漢相,不敢逾國家之制」。這便可見元帝、成帝 時代儒者當國,儒教的勢力已很大,久喪之制已漸漸有人行了。

  薛宣不贊成他的兄弟薛修行三年喪服,以致弟兄不和。這點嫌隙後來竟鬧成一 件大案子:

  久之,哀帝初即位(前六),博士申鹹給事中,毀宣不供養行喪服,薄於骨肉。 ……宣子況為右曹待郎,數聞其語,球客楊明,欲奪創成面目,使不居位。會司策 缺,況恐成為之,遂令明遮所鹹宮門外,斷務後,身八創。事下有司,御史中丞眾 等奏,「……明當以重論,及況皆棄市」。廷尉真以為……況以父見謗,發念怒, 無他大惡。……明當以賊傷人不直,況與謀者,皆「有」爵,減完為城旦。……況 競減罪一等,徒敦煌。宣坐免為庶人。

  不行喪服便要受博士們的譭謗,這已是儒教勢力之下的新風氣了。哀帝從小受 儒家教育,他的大臣孔光、師丹等又多是經學大師,故申威逢迎意旨,用十多年前 的事來譭謗薛宣。試看哀帝即位之年即有詔日:

  河間王良喪太后三年,為宗室儀表,益封萬戶。……博士弟子父母死,予寧三 年。(寧是告假回家。予寧即後世的丁優。)

  這便是有意提倡三年喪服了。但行三年之喪而可得萬戶的褒賞,還可見當時行 此禮者實在很難得。博士弟子是服習儒教經典的,故此詔准他們丁憂三年。博士是 冷官閒曹,故可行此制。其他官吏還不在此例。

  直到王莽專政時代,儒教經典都成了王莽詐欺的工具,儒教的喪制也被他用作 欺世盜國的釣鉤。他毒殺了漢平帝(紀元五年),然後徵召「明禮者宗伯風等」, 來定死皇帝的新喪服:

  定天下吏六百石以上,皆服喪三年。(《漢書》九九)

  這是完全推翻漢文帝的短喪制度。但過了幾年之後(紀元/\年),王葬的母 親功顯君死了,他正在興高采烈的想做真皇帝,很不願意回家去做三年孝子,於是 令太皇太后下詔議他的服制,於是劉敬與博士諸儒七十餘人議日:

  禮,庶子為後,為其母紹。傳曰,與尊者為體,不敢服其私親也。攝皇帝(王 莽)以聖德承天之命,受太后之詔,居攝踐昨,奉漢大宗之後,上有天地社稷之重, 下有元元萬機之憂,不得顧其私親。……攝皇帝當為功顯君紹,綠井而加麻環經。 (《漢書》九九)

  王莽自己遂行此禮,卻令他的孫子新都煥王宗代他主喪,服喪三年。

  光武帝中興之後,新經大亂,國政多趨向簡易方便,故有詔大臣不許「告寧」, 故三年喪制無從實行(《後漢書》列傳三六)。直到安帝元初三年(紀元—一六), 鄧太后;臨朝,始又提倡三年喪制。《後漢書·劉他傳》說:

  舊制,公卿二千石刺史不得行三年喪,由是內外眾職並廢喪禮。元初中,鄧太 後詔:長吏以下不為親行服者,不得典城選舉。

  時有上言,牧守宜同此制。詔下公卿求者以為不便。記獨議日:「……刺史一 州之表,二千石千里之師,……尤宜尊重典禮,以身先之。而議者不尋其端,至於 牧守,則雲不宜。是猶濁其源而望流清,曲其形而欲影直,不可得也。」太后從之。 (《後漢書》列傳二九)

  故又有詔:大臣得行三年喪,服閩還職(《後漢書》列傳三六)。漢律有「不 為親行三年服,不得選舉」之文,見應或注《漢書·揚雄傳》,此當是鄧太后時的 詔令,而成為律文的。鄧太后的喪制,不久也就廢止了。《後漢書·陳忠傳》說:

  建光中(一二一),尚書今祝諷,尚書益布等奏,以為孝文皇帝定約禮之制, 光武皇帝絕告寧之典,賠則萬世,誠不可改,宜復建武故事。

  陳忠上疏力爭,但

  宦豎不便之,競寢忠奏,而從識布議,遂著於今。(《後漢書》列傳三六)

  後世學者(如何悼,如近人程樹德先生)都以為漢制但不許大官告寧丁憂,而 土人小吏卻都行三年之喪。他們的意思似乎以為一般民人更容易行喪禮了。但我們 看上文所弓咯條記載,可以看出歷史演進的痕跡並不如此。三年之喪在西漢晚年還 是絕希有的事。光武以後,不准官吏丁憂,此制更無法行了。直到二世紀上半,鄧 太后始著於詔令,長吏不為父母行服者不得典城,不得選舉;又有詔許大臣行三年 喪。但久喪實在太不方便,故幾年之後,大官丁憂之制仍取消了。只剩「不行三年 服,不得選舉」一條律文,漢末的應協還引此文。大官既不行此禮,小吏士人也必 須用禁令去消極鼓勵,小百姓自然不行此禮了。久喪不便於做官,更不便於力田行 商的小百姓。劉培不曾說嗎?「濁其源而望流清,曲其形而欲影直,不可得也。」 但安帝以後, 三年之喪已成為選舉的一種資格, 故久而久之,漸成為風俗,這是 《淮南王書》所謂「以偽輔情」的結果。千百年後,風氣已成,人都忘了歷史演變 沿革的事實,遂以為三年之喪真是「天下之通喪」,真是「三代共之」的古禮了! 殊不知這種制度乃是漢朝四百年的儒教徒逐漸建立的呵!

  我舉此一端,以表見「孝的宗教」在漢朝逐漸推行的歷史。

  十九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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