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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毛西河論三年之喪為殷制


  我的朋友丁聲樹先生替我校讀《說儒》的初印本,用力最勤。今年夏間,他讀 祝西河合集》,發現毛西河有三年喪為殷制之說,他很高興,寫信告訴我。我因他 的指示,遍翻《毛西河合集外《四書改措》,把他討論這個問題的幾條文字全抄出 來,傲一個附錄。

  二十四·十·十四夜

  一、孟子定三年之喪(見毛奇約四書索解》卷一)

  歲癸本(康熙四十二年,一七1二)春,陳緘庵編修以母喪請予作題主陪事。 坐客各問喪禮。予曰:「僕亦有一問。股文公以然友反命,定為三年之喪,豈三年 喪制定自孟子耶?」

  少頃,孝廉馬素庵日:「以戰國久不行,而今行之,似更定也。」曰:「不然。 據父兄百官皆不欲,日『吾宗國魯先君莫行』,是周公、伯禽不行也。『吾先君亦 莫行』,是勝叔繡亦不行也。此明指月初,非戰國也。然且踏踏日『至於手之身而 反之』,曰『喪祭從先祖』,一似乎叛朝典,亂祖制者。豈狂言乎戶時一堂十二席 五十餘人,各嘿然如晴者。

  次日,坐客有路二來,復調魯先君不行,是近代先君,不是用公、伯食也。不 知此又出高頭講章之言,然亦非是也。魯自春秋至戰國,無不行三年喪者,信公三 十三年慕,文公二年納幣,相距再期,然猶以喪娶譏之。成公三年喪畢然後朝晉, 胡氏猶以不如周刺其非禮。昭公居三年喪不衰,叔向口,「有三年之喪而無一日之 戚。』例近代先君何嘗不行?

  且本文明日,「喪祭從先祖。」先祖者,始祖,非近代祖也。

  二、臻文公問孟子始定為三年之喪(見毛奇齡《四書科言》卷三)

  勝文公問孟子,始定為三年之喪,固是可怪。豈戰國諸侯皆不行三年喪乎?若 然,則齊宣欲短喪,何款?然且日「吾宗國魯先君不行,吾先君亦不行」,則是魯 周公、伯禽、增叔繡並無一行三年喪者。注者固籟隱,特不知天下學人何以皆耐之 而並不一疑?此大怪事也。

  予嘗調學貴通經,以為即此經可通彼經也。往讀《論語》,子張問「高宗三年 不言」,夫子回:「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遂疑子張此問,夫子此答,其在周 制,當必無此事可知。何則?子張以高宗為創見,而夫子又云『它之人」,其非今 制昭然也。

  及讀惆書·康王之浩》成王斌方九日,康王媛即位,冕服出命令,請諸侯,與 三年不言絕不相同。

  然猶日此天子事耳。後讀《春秋傳》,晉平初即位,即改服命官而通列國盟戒 之事,始悟孟子所定三年之喪引三年不言為訓,而股文奉行,即又日,「五月居廬, 未有命戒」,皆是商以前之制,並非周制,周公所制禮,並無有此。放侃侃然回, 周公不行,叔繡不行,修先祖,違授受,歷歷有詞。而世讀其書而通不察也。蓋其 云「定三年之喪」,謂定三年之喪制也。

  然則孟子何以使行商制?曰,使股行助法,亦商制也。

  三、定為三年之喪(見毛奇齡《四書改錯》卷九)

  《孟子·股文公》篇《股定公慕》章,朱子注云:

  謂二國不行三年之喪者,乃其後世之失,非周公之法本然也。……以志之言而 釋其意,以為所以如此者,蓋為止世以來有所傳授,雖或不同,不可改也。然志所 言,本謂先王之世,舊俗所傳,禮文小異,而可以通行者耳。不謂後世失禮之甚者 也。

  此則同章之甚者。以三年之喪而謂定自孟子,則裁聞此語,便該吃驚。況父兄 百官亦已多人,一齊回,魯先君莫行,股先君莫行,則以用公造禮之人,與其母弟 叔繡裁封國行禮之始,而皆莫之行,則無此禮矣。乃茫然不解,忽委其罪於後君, 曰「後世之失」。夫後世,則春秋戰國盡之矣。戰國開宣欲短喪,猶且不敢。若春 秋則魯值以再期納幣,即譏喪聘。昭公居喪不哀,叔向便責其有三年之喪而無一日 之戚。誰謂三年不行起於後世?況明日「先君」,且明日「從先祖」。先祖者,始 祖也。

  乃又依回其詞,謂「上世以來,雖或不同。舊俗相傳,禮文小異」。夫此無容 有不同有小異者。試問其所云木同與小異者是幾年與幾個月,且是何等禮文,當分 明指定。

  嘗於康熙癸末歲在杭州陳編修家作題主陪事,座客論喪禮,以此詢之,一堂十 二席,嘿若暗者。最後錄其說人《四書索解沖,遍索解人,而終無一應。

  不知此在本文自曉,讀書者總為此注本作銅蔽耳。本文明云「君幕,聽於家宰, 即位而哭」,而世子之行之者,即曰「五月居廬,未有命成」,此非周制也。子張 問「高宗諒陰,三年不言」,而不知所謂,則必近世無此事;而夫子告之以「古之 人」,其非今制可知矣。及讀《周書·康王之浩》,成王崩方九日,康王道即位, 昆服出命令,告諸侯,然且居器室而並不居廬與諒陰,與三年不言之制絕不相同。 然猶日此天子事耳。後讀《春秋傳》,晉平初即位,即改服命宮,述會澳梁,與劉 國通盟戒之事,始悟孟子所言與膝文所行皆是商以前之制,並非周制,在周公所制 禮並無有此。敵侃侃然回,周公不行,叔繡木行,悼光典,違接受,歷歷有詞。而 世惑傳注而總不察也。蓋其云「定三年之喪」,謂定三年之喪制也。

  然則孟子何以使行商制?日,使騰行做法,亦商制也。

  四、章甫(附)(見毛奇齡《四書改錯》卷六)

  朱子注《論語·端章甫》云:「章甫,禮冠。」

  章甫,《註疏》謂諸侯朝服,固大錯。《集注》調是禮冠,亦錯。考章甫,商 冠也。以質素而反畝田章。孔子冠章甫雨衣縫掖,《苟子·哀公問》儒者服章甫綱 履,皆以尊陋為言。故《莊子銅色子冠枝木之冠,即章甫也。夫章甫何以為校木? 古者喪冠厭而不礎,惟吉冠必服,如皮並鄧象類。今章甫味以木柱,則莫陋已極, 可謂之禮冠乎?然則赤之舉此,正以夫子曬由故而謙言之也。

  或日,冠必與服配。端章甫者,以冠配眼之稱,猶衷衣配冕日「袁冕」,玄端 配委貌冠日「端委」也。冠既配端,豈非禮冠?曰,不然,端無配前代冠者。毋追, 夏冠;委貌,周冠。冠必配昭代。故凡言配冠,必是委貌。泰伯端委而治吳,曼平 仲端委立虎門,晉俟端委以人武宮,皆是也。世無稱端毋追者,而端配章甫,則遍 考諸書,推此一稱。得毋公西謙言或假前代冠以為不必然之事乎?如此,則直曰商 冠已矣,何禮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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