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沒有代理人,也就是說我沒請律師,所以法庭辯論就得自己來,當然這沒什麼不好,甚至我覺得這樣更好,因為只有我自己才知道我和林曼琴之間究竟發生過什麼,也只有我才能讓她感到那種作為一個小偷面對失主時的罪惡感和羞恥感,如果別人來問,可能達不到這種震撼性的效果。
我首先彬彬有禮地向坐在林曼琴身邊的律師點點頭,意示即將開始詢問。她的律師大概四十來歲,長得獐頭鼠目,猥猥瑣瑣,一副昏庸無能行將喪權辱國割地賠款的模樣,所以即便在聽到他姓宋時,我也不認為他能有十佳狀師宋世傑那麼厲害。
宋律師跟林曼琴交換了一個眼神,然後也朝我點點頭,示意可以開始。
現在整個法庭一片寂靜,所有人都在等待我的訊問。這時候,我是主角。
我雙手撐著原告席的檯面,盯住林曼琴的眼睛凝視著她。林曼琴臉色蒼白,目光有點躲閃,對了,就要你心虛。我馬上用一種具有壓迫性的聲音發問:「林曼琴,你--為什麼要剽竊我的?」
「………………」林曼琴沉默。
「你怎麼可以這麼問?!」宋律師跳起身來,大聲抗議。「反對原告對我的當事人提出這種沒有任何證據的問題!」審判長點點頭,對我說:「原告,請注意你的詢問方式。在沒有得到法定結果的前提下,你不能指認被告剽竊了你的作品。」
不能這樣問啊?我還想著這樣的盤問可以摧毀她的心理防線呢。算了,不問這個了,我向審判長欠了欠身子,表示道歉。然後開始詢問下一個問題。
「林曼琴,你說這書是你寫的,你有什麼證據?」
「………………」
「抗議——---」宋律師大叫一聲,像那些港產連續劇裡的律師的叫法,他的聲音拖得太長了,弄得我心煩意亂。這時候底下旁聽席上一陣哄笑,我又看到坐在審判長下方的書記員伏倒在桌子上,用筆記本電腦遮住了臉,肩膀不停地抖動,應該是在無聲地狂笑。
汗!又錯了?我茫然無措地看看審判長,審判長嘴角扯動,似笑非笑,好像很難受的樣子。過了好一會他才有氣無力地說:「原告,你要主張自己的權利,理應由你提出證據,--請注意你的詢問方法。」
啊,是這樣啊?我告她就要我提證據的啊?早說嘛,不說人家怎麼會知道?我不滿地瞪了一眼那個失態的書記員。書記員是個年輕MM,長著一張娃娃臉,看起來完全不夠老成持重。她很吃力地重新坐直了身子,不過因為忍笑,憋得滿臉通紅。
「原告,你有責任出示你的證據,以主張你的權利。」審判長大概也從竊笑狀態下恢復過來,再次告誡我說。
證據證據,一定要有證據才能說話嗎?我憤憤地想,證據這一塊,我能夠掌握的確實不多:我的U盤裡的底稿算一個吧,在起訴的時候就跟訴狀一塊呈上去了,不然人家法院不會受理這個案子。但是事實上來說,這一證據只是理論成立,實際上毫無作用--這個底稿人家林曼琴電腦裡也有啊,根本說明不了任何問題。
好歹還有人證吧。
我定下心神,繼續詢問林曼琴。
「林曼琴,我在送稿給你時,還有一個人在場--就是你們出版社的陳社長,你承認嗎?」
「…………」
林曼琴看了我一眼,還是沒有回答,她轉頭看向了審判長席。
審判長向我點點頭,問:「原告,你是否要提起新的證人?」
「是的。」我說,「長川市出版社的陳社長,他可以證明。」
「那麼,你提出的證人是否到庭?」
「不知道,我不知道他有沒有來這裡。」我說,「我沒有聯繫過他。但是肯定能夠找到他啊。」
審判長倒吸一口涼氣,有點難以置信的樣子。他足足看了我半分鐘,才說:「原告,你提出的證人,理應由你通知到場,這--你不清楚嗎?」停了一下,他又問:「你為什麼不請代理人?」語氣很不友善。坐在審判長下首的書記員MM又開始抖動肩膀。
我的臉微微發燙,估計已經紅了。我知道審判長是對我在法律程序上的無知表示不滿。怎麼會這樣?我有點慚愧,當然,只有一點點。
我得老實承認,對這個環節我還真的是不太清楚。從起訴到開庭的幾天裡,我一直都泡在上,當然也是在為這個案子做準備,比如看過不少有關法律方面的電視劇什麼的,在那裡邊我都是看到法庭上原被告雙方的律師唇槍舌劍、針鋒相對、你來我往、互不相讓,最後能說的那個贏官司--好像就這麼簡單。至於證據--看起來電視裡的律師都能從對方發言裡找到破綻,然後見縫插針、旁敲側擊、跟蹤逼問、窮追猛打,痛毆落水狗直問到對手兩眼翻白甚至昏倒在地,這個證據也就自動生成,或者說根本就不再需要了,而劇情至此,肯定是案件水落石出真相大白天下。
我據此推斷,得出結論:法庭辯論就是一場官司的精華,辯論贏了官司就拿下了,所以這個證物或者證人什麼的,找些什麼應該怎麼去找,具體細節我沒去留意。當然電視裡應該也有出現過有關這些的場景和劇情,可是都給我直接跳過去--我光挑著看那些庭審的情節了。
現在有種出糗的感覺。
陳社長這個證人我事先就想好了,可是怎麼找他這個問題我倒沒去細想,我不好意思地問:「審判長,可以打電話什麼的啊,這麼大一社長,不可能找不到他。」
審判長顯然失去了耐心,他用手裡的槌子敲敲桌子,提高了聲音:「誰主張誰舉證,你提起的證人,理應由你找來!原告,你到底能不能傳至證人?」
開什麼玩笑?按電視劇裡,法官宣佈傳喚某證人,那個證人要麼立馬到庭,要麼就是已經被殺身亡。這個陳社長估計給人幹掉的可能性不大,應該可以出庭,可是我上哪找他去?
我滿腹委屈,大聲抗辯,「我又不認識他,為什麼一定要我來找?可以讓她找啊--長川市出版社的社長,她當然知道在哪裡!」我指著對面的林曼琴憤憤不平地說。
審判長有點啼笑皆非的樣子,他看著站在面前的白癡,搖搖頭說,「原告,你是不是想表明你無法自行收集證據?你提起的證人是不是具有跟本案直接相關的聯繫?」他停了一下,無可奈何地說:「如果確實鑒於上述理由,法庭也可以幫你傳喚證人。」
我正要回答說是,然後戲劇性的一幕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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