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個人賬戶價值的部分領取
在萬能型終身壽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在猶豫期(自簽訂萬能型終身壽險合同次日起10日內)後可以書面申請並經保險公司同意,部分領取個人賬戶價值。但每次申請部分領取的個人賬戶價值的金額以及個人賬戶價值餘額均不得低於保險公司當時所規定的相應最低限額。
4.子賬戶之間的賬戶價值轉換
在萬能型終身壽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以書面申請並經保險公司同意後,將個人子賬戶中各子賬戶之間的賬戶價值進行轉換。
對每一保單年度的前4次賬戶價值轉換,保險公司不收取手續費;對
同一保單年度第4次以後的各次賬戶價值轉換,保險公司每次收取手續費20元,手續費直接從轉出的子賬戶價值中扣除。
生死兩全保險
生死兩全保險(又稱混合保險)是指無論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死亡或期滿生存,都可以獲得保險金的一種保險。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交付保險費後,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限內死亡,保險公司向其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屆滿仍生存,保險公司則向其本人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在給付全額保險金後,保險合同終止,被保險人死亡後未到期的保險費也不再繼續交納。
生死兩全保險的特點
1.儲蓄性。被保險人投保生死兩全保險,既可獲得保險保障,同時又參加了一種「零存整取」儲蓄。被保險人可按年(月)向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若遇到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受益人(家人)即可得到一份保障;若被保險人生存到保險期滿時,則可以領到一筆生存保險金,用來養老。
2.給付性與返還性。在生死兩全保險中,無論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身故,還是保險期滿時仍然生存,保險公司均要返還一筆保險金。在未返還被保險人保險金之前,投保人歷年所交納的保險費等於以保險責任準備金
的形式存放在保險公司,也就是說,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等於是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的負債。
生死兩全保險的重要性
生死兩全保險是人身保險中最受投保人歡迎的一種產品,它不但可以作為一種儲蓄手段,為養老提供保障,還可用於為特殊的目的(遺產)積累一筆資金。現在市場上銷售的各種長期壽險保險都是在生死兩全保險基礎上的變通。
分紅型生死兩全保險的核心條款(條款參照市場上銷售的保險產品)
保險金額
分紅型生死兩全保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在投保時與保險公司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若該金額發生變更,則以變更後的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時,身故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保險期間
分紅型生死兩全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自生效日零時起至被保險人年滿80週歲後的首個保單週年日零時止。
保險責任
1.生存保險金給付
若被保險人於分紅型生死兩全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滿一個保單年度
時仍生存,保險公司給付等值於基本保險金額20%的生存保險金。
2.祝壽保險金給付
若被保險人於年滿60週歲後的首個保單週年日零時仍生存,保險公司給付等值於基本保險金額200%的祝壽保險金。
3.期滿保險金給付
若被保險人於分紅型生死兩全保險合同保險期滿時仍生存,保險公司給付等值於分紅型生死兩全保險合同累計已交保險費的滿期保險金,分紅型生死兩全保險合同終止。
4.身故給付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身故,保險公司無息退還分紅型生死兩全保險合同累計已交保險費,分紅型生死兩全保險合同效力終止。
5.關於保險責任的說明
(1)若生存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於應領取日後未領取而留存在保險公司,則按照保險公司每年確定的利率以年復利方式累積生息,並於申請領取或分紅型生死兩全保險合同終止時給付。
(2)「累積已交保險費」是指已經過保單年度數(交費期滿後為交費年數)乘以年交保險費。
「年交保險費」是指按照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及原投保年齡確定的年交保險費,其中選擇購買交清增額保險紅利分配方式增加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的保險費按照購買交清增額時的紅利計算。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身故保
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傷害、故意殺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自分紅型生死兩全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兩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者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6)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分紅型生死兩全保險合同終止,保險公司向身故保險金受益人退還分紅型生死兩全保險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分紅型生死兩全保險合同終止,保險公司向投保人退還分紅型生死兩全保險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
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公司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合同約定的證明和資料後,將在5日內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在30日內作出核定。對屬於保險責任,保險公司將在與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保險公司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的給付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之外,應當賠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保險公司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將支付相應的差額。
被保險人的失蹤處理
如果被保險人在分紅型生死兩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失蹤,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保險公司以法院判決書宣告之日為準,按照分紅型生死兩全保險合同給付身故保險金,分紅型生死兩全保險合同終止。
如果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沒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領取保險金的人應於知道後30日內向保險公司退還已給付的保險金,分紅型生死兩全保險合同的效力由投保人和保險公司雙方依法協商處理。
保單紅利
分紅型生死兩全保險合同為分紅保險合同,投保人享有參與分配保險公司分紅保險業務可分配盈餘的權利。
在分紅型生死兩全保險合同有限期內,並且在約定的被保險人養老保險金領取年齡的保單週年日前,保險公司每年根據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確定紅利分配方案。保單紅利是不保證的。
如果保險公司確定分紅型生死兩全保險合同有紅利分配,則該紅利將於保單週年日分配給投保人,保險公司會向投保人寄送每個保單年度的分紅報告,告知投保人分紅的具體情況。
投保人在投保時可以選擇一下任何一種紅利領取方式:
1.累計生息:紅利留存在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公司每年確定的利率儲存生息,並於投保人申請分紅型生死兩全保險合同終止時給付。
2.抵交保險費:紅利用於抵交下一期的應付保險費,如果抵交後仍有餘額,則用於抵交以後各期的應付保險費,但該餘額不計利息。交費期滿後,抵交保險費方式自動變更為累計生息方式。
3.購買交清增額保險:根據被保險人當時的年齡,將紅利作為一次交清的淨保險費,增加基本保險金額。
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時未選擇紅利領取方式,則以累計生息方式辦理。
在分紅型生死兩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並且在約定的被保險人養老保險金領取年齡的保單週年日前,投保人可以變更紅利的領取方式,但需要填寫變更申請書並經保險公司審核同意。紅利領取方式的變更不影響按照原領取方式已分配的紅利。
如果在保單年度中本保險合同終止,保險公司會將上一紅利派發日至分紅型生死兩全保險合同終止日期間的紅利以現金的形式分配給投保人。
保險費的支付
分紅型生死兩全保險合同的交費方式和交費期間由投保人和保險公司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
分期支付保險費的,在支付首期保險費後,投保人應當在保險費支付約定日支付其餘各期的保險費。
分期支付保險費的,在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分紅型生死兩全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險費,自保險費約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時起60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會承擔保險責任,但在給付保險金時會扣減投保人欠交的保險費。如果投保人在寬限期結束後仍未支付保險費,則分紅型生死兩全保險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效力中止(在保險合同效力中止期間,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