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壽險
終身壽險是保險公司為被保險人終身提供死亡或全殘保障的保險,一般到生命表的終極年齡100歲為止。如果被保險人在100歲之前死亡,保險公司將給付受益人相應的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生存至100歲,保險公司則向其本人給付保險金。
終身壽險的兩種基本形式
終身壽險是提供終身保障的保險,一般到生命表的終端年齡100歲為止。如果被保險人生存到100歲,保險公司則向其本人給付保險金。終身壽險有普通終身壽險和限期交費終身壽險兩種基本形式。
普通終身壽險
普通終身壽險是一種靈活的人壽保險,投保人採用終身交付保險費的方式。普通終身壽險是保險公司提供的最普通的保險產品。普通終身壽險具有下列特點:
1.提供終身保障,若被保險人生存到100歲,仍可以取得保險金。
2.終身交費方式使年均衡保險費較低。
3.在保險單失效時支付退保金。在保險單生效的1~3年內,一般不支付退保金,因為在簽發保險單時,保險公司支付了代理人佣金和其他費用。
4.靈活性。普通終身壽險保單條款允許把該保險轉換為減額的保險費交清保險;保單所有人還可以用普通終身壽險的現金價值作為一次交清的保險費,把該保險變換為定期壽險保險,或者在退休時把該保險轉換為年金保險。
限期交費終身壽險
限期交費終身壽險是指保險費的交清要在一定期限內完成,交付保險費的期限可以用年數或被保險人所達到的年齡來表示,比如10年、20年、30年,或者被保險人的退休年齡。由於限期交清保險費的終身壽險保單的交費期短於保險期,所以這種保險的年均衡保險費大於終身交費的年均衡保險費,但其交費總額與終身交費是等值的。
一方面,限期交費終身壽險由於具有較高的年均衡保險費,所以這種終身壽險不適合需要保險保障大而收入水平低的人。短期的限期交清保險費的終身壽險適用於在短期內有很高收入的人購買,一次交清保險費的終身壽險是其極端形式。另一方面,由於限期交清保險費的終身壽險能迅速地積累現金價值,該種保險與普通終身壽險一樣,也向保險所有人提供不可沒收現金價值、紅利支付、保險單變換等選擇權,同樣具有靈活性。目前,國內人壽壽險公司提供的終身壽險多為限期交清保險費的終身壽險。
終身壽險的特點和適用人群
終身保險是人壽保險的重要險種之一,其特點如下:
1.終身保障。
2.保險費是固定不變的。
3.保險單有現金價值。
4.保險費相對較高。
5.由於有現金價值的積累,投保人到一定的年限時可以不用再交保險費,保單保障的額度也隨現金價值的增加而增加。
6.有確定的交費年限,比如10年或20年保證交清。
7.保險單一般具有分紅功能。
終身壽險適合於收入比較高、比較穩定,有較高資產,希望有穩定的投資回報的中年人士購買。終身壽險還是老年人在制定財產傳承規劃時應選擇的重要理財工具,它非常適合財產傳承。
定期壽險和終身壽險的區別
定期人壽保險只提供一個確定時期的死亡保障,如果被保險人在規定期限內發生意外身故,保險公司向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屆滿時仍然生存,保險公司則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不退還保險金。定期壽險不具有儲蓄性質。
終身壽險是一種不定期的人壽保險,為被保險人提供終身保障,即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提供保障,直至被保險人身故時終止。終身壽險是以人的最終壽命為保險事故,在事故發生時,由保險人給付受益人保險金的保
險。終身壽險具有儲蓄性質。
簡單地說,終身壽險集保險(保障)和儲蓄(投資)於一身,而定期壽險僅僅是一份保險(純保障)而已。
萬能型終身壽險核心條款(條款參照市場上銷售的保險產品)
保險期間
萬能型終身壽險合同的保險期間為終身,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時止。
保險金額
1.基本保險金額
萬能型終身壽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在投保時與保險公司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若該金額發生變更,則以變更後的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
2.保險金額
萬能型終身壽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等於合同當時個人賬戶價值的105%和基本保險金額兩者的較大者。
保險責任
萬能型終身壽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公司承擔如下保險責任:
1.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身故,保險公司按照身故當時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萬能型終身壽險合同效力終止。
2.持續交費特別獎金
自第四保單年度起,在投保人交納期交保險費後,如果下列條件均符合,保險公司將發放持續交費特別獎金,並計入個人賬戶價值。
(1)萬能型終身壽險合同生效日起3年內的每一期應交期交保險費,均在其約定的交費日期或其後的60日內交納;
(2)以前各期期交保險費已交納,並且當期應交期交保險費在約定的交費日期或其後的60日內交納。
持續交費特別獎金等於當期應交期交保險費的2%。
追加保險費和補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險費均不享有持續交費特別獎金。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傷害、故意殺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自萬能型終身壽險合同成立之日起兩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者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6)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萬能型終身壽險合同終止,保險公司向身故保險金受益人退還萬能型終身壽險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萬能型終身壽險合同終止,保險公司向投保人退還萬能型終身壽險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
如果投保人申請增加基本保險金額,並且在新增的基本保險金額生效之日起兩年內,被保險人因為自殺導致身故,保險公司對增加的基本保險金額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公司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合同約定的證明和資料後,將在5日內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在30日內作出核定。對屬於保險責任,保險公司將在與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保險公司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的給付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之外,應當賠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保險公司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將支付相應的差額。
保險費的交納
萬能型終身壽險合同的保險費分為期交保險費和追加保險費。
1.期交保險費
每一保單年度交納的期交保險費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公司約定並在保單上載明。
投保人應當按照萬能型終身壽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交納期交保險費。在交納首期保險費後,投保人應當按照約定,在每個保險費約定交納日交納其餘各期的期交保險費。
期交保險費的交費期間自萬能型終身壽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時止。
2.追加保險費
如果下列條件均符合,投保人可以隨時交納追加保險費:
(1)約定每一保單年度交納的期交保險費不低於8000元。
(2)以前各期和當期應交期交保險費均已交納或者已交滿20年期交保險費。
(3)每次交納的追加保險費不低於1000元,並且為500元的整倍數。
保險公司有權改變交納追加保險費的條件。
個人賬戶
保險公司正式同意承保後,將自保單生效日零時起為投保人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下設有兩個子賬戶,分別為穩健型子賬戶和進取型子賬戶。
1.個人賬戶
對於投保人每次交納的保險費,經保險公司扣除保險費的一定比例作為初始費用後,按照投保單或批注上所約定的分配比例分別計入各子賬戶。
2.個人賬戶價值
個人賬戶價值為穩健型子賬戶價值餘額和進取型子賬戶價值餘額之和。
建立時的個人賬戶價值等於保險費扣除相應的初始費用後進入穩健型子賬戶餘額和進取型子賬戶餘額之和。
保險公司將在合同生效後的每個結算日,從個人賬戶的各子賬戶中按照各子賬戶的價值餘額比扣除當月的保障成本,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及利息(按照合同條款利率計算),保險公司也同時扣除。
部分領取的個人賬戶價值於領取日從個人賬戶的各子賬戶中按各子賬戶的價值餘額比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