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壽險是指在保險合同約定的期間內,若被保險人死亡或全殘,則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若保險期限屆滿時被保險人仍然健在,則保險合同自然終止,保險公司不再承擔保險責任,並且不退回投保人已經交納的保險費。定期壽險的保險期限有5年、10年、15年、20年,或到50歲、60歲、70歲等約定年齡多項選擇。定期壽險具有低保費、高保障的優點,保險金的給付將免征所得稅和遺產稅。
定期壽險的特徵
可更新或展期
許多5年和10年的定期壽險規定,保險單所有人擁有可以更新或展期的選擇權,即在保險期限屆滿時可以延長保險期限,不用提供可保性證據。換言之,就是被保險人不必進行體檢,不論健康狀況如何都可以將保險單展期。倘若定期壽險保單沒有規定這項選擇權,被保險人可能在保險期限屆滿時因健康狀況不佳或其他原因不能再投保人壽保險,因此規定這項選擇權是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定期壽險的保險費率在一定時期內是不變的,但在每次展期時要根據被保險人所達到的年齡提高費率標準。
可以轉換成其他險種
大多數定期壽險保單具有可以變換的特徵,即保單所有人具有把定期壽險保單轉換為終身壽險單或兩全保險單的選擇權,也不必提供可保性證據。這種轉換的選擇權一般只允許在一個規定的轉換期內行使,如只允許在50歲以前轉換。大多數定期壽險保單只有少量的準備金,在轉換時,保險公司把它折成一個轉換值。轉換的方法有兩種:
1.按照被保險人所達到的年齡轉換。保險公司在轉換日期出立一份終身壽險保單或兩全壽險保單,該新保險單的費率是根據被保險人所達到的年齡確定的。
2.按照被保險人投保時的年齡轉換。這是一種具有追溯效力的轉換方法,在轉換日期出立一份新的終身壽險保單或兩全壽險保單,費率是根據被保險人在投保定期壽險保單時的核保等級來確定的。
定期壽險的分類
根據保險金額在整個保險期間是否發生變化,可以將定期壽險分為定期定額壽險、遞減定期壽險和遞增定期壽險三種。
1.定期定額壽險:大多數定期壽險屬於定期定額壽險。它的死亡保險金在整個保險期間內保持不變。比如,你投保了一份保額為20萬元的10年期定期定額保單,如果你在未來10年內死亡,且保單仍然屬於有效保單,則保險公司將支付保單受益人20萬元的死亡保險金。
2.遞減定期壽險:遞減定期壽險的死亡保險金在整個保險期間逐步減少。這種類型的保單通常給出一個初始的死亡保險金,然後根據保單規定的方法逐年減少。比如,你購買了一份遞減定期壽險,該保單第一年的死亡保險金為10萬元,以後在每個保單週年日減少1萬元,以此類推。遞減定期壽險保單的續期保費在整個保險期間通常保持不變。
3.遞增定期壽險:遞增定期壽險規定一個初始的死亡保證金,死亡保險金在整個保險期間按照約定的時間間隔逐步遞增。比如,初始的死亡保險金為20萬元,然後在整個保險期間在每個保單週年日遞增10%。遞增定期壽險保費一般隨保額的增加而增加,保單所有人通常有權在任何時候固定遞增定期壽險保險金額。
定期壽險與終身壽險的區別
所謂定期壽險與終身壽險是按照保險期限劃分的一個概念。主要區別如下:
第一,因為保險期限的區別,定期壽險和終身壽險之間的費率相差較大,終身壽險的保險費率要比定期壽險高很多。
第二,如果投保人在保險期限內退保,終身壽險可以獲得相應的現金價值,而定期壽險基本上沒有現金價值。
第三,如果定期壽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屆滿時仍然生存,保險合同即行終止,保險公司無給付義務,也不退還已經交納的保險費。也就是說,定期壽險的保險期是「人生的一個階段」,是消費型的保險,到期後已經交納的保險費再也拿不回來了。定期壽險的保險期限一般有10年、15年、20年、30年或保到50歲、60歲、70歲等,約定年齡可多項選擇。
終身壽險的保障期限為終身,被保險人不論因遭受意外事故還是疾病導致身故或高殘,均可得到保險金給付。也就是說,終身壽險可以保「一輩子」,這也是與定期壽險的最大區別。終身壽險只要維持合同有效,保險金最終必將給付(因為人總有一天會死的)。
定期壽險的適宜人群
第一,對於那些剛剛參加工作的年輕人或者收入較少的人來講,定期壽險可以讓你在家庭責任最重大的時期,以很低的保費獲得相對最大的保障,因此定期壽險對低收入的人群來說是一種很好的選擇。
第二,很多私營企業的老闆往往將企業資產及個人資產合二為一,一旦企業老闆死亡,不但會對企業經營造成巨大的經營風險,還會直接導致家庭的生活水準下降。如果企業老闆投保了大額定期壽險,無疑對企業的債權人和自己的家人都是重要的保障。
第三,對於那些有房貸的人來說,購買定期壽險也是很好的選擇。定期壽險的保額可以和房屋總價相當,保險期限和還貸款期限相同就可以。一旦被保險人死亡,家人可以用死亡賠償金來償還貸款,避免家庭財務陷入困境。
定期壽險合同核心條款(條款參照市場上銷售的保險產品)
保險責任
在定期壽險合同有效期內,若被保險人身故,保險公司給付等值於基本保險金額的身故保險金,定期壽險合同效力終止。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傷害、故意殺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被保險人自定期壽險合同成立之日起兩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者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定期壽險合同終止,保險公司向身故保險金受益人退還定期壽險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定期壽險合同終止,保險公司向投保人退還定期壽險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
保險金的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多人時,可以確定受益的順序和份額;如果沒有確定份額,各個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