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哲學史 下篇近代哲學·第六章  大陸理性主義 (3)
    斯賓諾莎的形而上學體系是巴門尼德所創始的那樣類型的體系。實體只有一個,就是「神即自然」;任何有限事物不獨立自存。笛卡兒承認有神、精神和物質三個實體;固然,甚至依他講,神在某個意義上也比精神和物質更稱得起實體;因為神是創造精神和物質的,要想毀滅它們就能把它們毀滅。但是除開對神的全能的關係之外,精神和物質是兩個獨立實體,分別由思維和廣延性這兩種屬性限定。斯賓諾莎絕不同意這種看法。在他看來,思維和廣延性全是神的屬性。神還具有無限個其他屬性,因為神必定處處都是無限的,然而這些旁的屬性我們不明瞭。個別靈魂和單塊物質在斯賓諾莎看來是形容詞性的東西;這些並非實在,不過是「神在」的一些相。基督教徒信仰的那種個人永生絕無其事,只能夠有越來越與神合一這種意義的非個人永生。有限事物由其物理上,或邏輯上的境界限定,換句話說,由它非某某東西限定:「一切確定皆否定。」完全肯定性的「存在者」只能有一個,它必定絕對無限。於是斯賓諾莎便進入了十足不沖淡的泛神論。按斯賓諾莎的意見,一切事物都受著一種絕對的邏輯必然性支配。

    在精神領域中既沒有所謂自由意志,在物質界也沒有什麼偶然。凡發生的事俱是神的不可思議的本性顯現,所以各種事件照邏輯講就不可能異於現實狀況。這說法在罪惡問題上惹起一些困難,讓批評者們毫不遲疑地指點出來。有一位批評者說,按照斯賓諾莎講,萬事皆由神定,因而全是善的,那麼,他憤憤地問,尼羅竟然殺死母親,這難道也善嗎?莫非說亞當吃了蘋果也叫善?

    斯賓諾莎回答,這兩件行為裡肯定性的地方是善的,只有否定性的地方惡;可是只有從有限創造物的眼光來看,才存在所謂否定。唯獨神完全實在,在神講,沒有否定;因此我們覺得是罪的事,當做整體的部分去看它,其中的惡並不存在。這個學說固然大多數神秘論者曾經以各種不同形式主張過,很明顯和正統教義的罪業降罰說無法取得調和。它和斯賓諾莎完全否認自由意志有密切關聯。

    斯賓諾莎儘管絲毫不愛爭論,但是他秉性誠實,自己的意見無論當時代的人覺得多麼荒謬駭人,他也不隱諱,所以他的學說受人憎恨原是不足怪的。《倫理學》這本書裡的講法仿照幾何學的體例,有定義、有公理、有定理;公理後面的一切都認為由演繹論證作了嚴格的證明。因此他的這本書也就難讀了。現代一個做學問的人,不能設想他聲稱要確立的那些東西會有嚴格「證明」,對證明的細節勢必感覺不耐煩,事實上這種細節也不值得掌握。讀一讀各命題的敘述,再研究一下評注就夠了,評注中含有《倫理學》的不少精髓。但是假若怪斯賓諾莎用幾何方法,那也表明他缺乏認識。主張一切事情全可能證明,這是斯賓諾莎哲學體系的精髓命脈,不僅在形而上學上如此,在倫理學上也一樣,所以證明萬不可不提。我們不能接受他的方法,那是因為我們無法接受他的形而上學。我們不能相信宇宙各部分的相互聯繫是邏輯的聯繫,因為我們認為科學法則要靠觀察來發現,僅仗推理是不成的。但在斯賓諾莎講,幾何方法非用不可,而且和他的學說中最根本的部分是血肉相連的。

    斯賓諾莎的情感理論。這一部分放在關於精神的本性與起源的形而上學討論後面,這個討論到後來推出「人的精神對神的永恆無限的本質有適當認識」這個驚人的命題。但是《倫理學》第三卷中講:「各物只要它是自在的,都努力保持自己的存在。」因此起了愛、憎和紛爭。第三卷裡講述的心理學完全是利己主義的心理學。「凡設想自己的憎惡對像遭毀壞者,會感覺愉快。」「我們若設想有誰享受某物,而此物僅只一人能夠佔有,我們會努力使這人不能獲有此物。」但是就在這一卷中,也有些時候斯賓諾莎拋掉數學論證化的犬儒態度外貌,道出這樣的話:「憎受到憎回報則增強,但反之能夠被愛打消。」按斯賓諾莎的意見,「自我保全」是各種熾情的根本動機;但是我們自身當中的實在、肯定性的東西,乃是把我們與整體統合起來的東西,並不是保全外表分離狀態的東西,我們一體會到這一點,自我保全就會改變性質。

    《倫理學》最末兩卷分別題為《論人的奴役或情感的力量》和《論理智的力量或人的自由》,最有趣味。我們所遭的事在多大程度上由外界原因決定,我們相應的受到多大程度的奴役;我們有幾分自決,便有幾分自由。斯賓諾莎和蘇格拉底、柏拉圖一樣,相信一切不正當行為起因於知識上的錯誤:適當認識個人環境的人,他的行動作風就英明得當,遇到對旁人來說算是不幸的事,他甚至仍會快樂。斯賓諾莎不講忘我無私,他認為在某個意義上「自利」,特別說「自我保全」,主宰著人的一切行為。「任何一種德行,我們不能設想它先於這種保持自己存在的努力。」但是賢達的人會選擇什麼當做自利的目標,他的想法與一般利己主義者的想法是不同的:「精神的最高的善是關於神的知識,精神的最高德行是認識神。」情感若是由不適當的觀念產生的,叫「熾情」;不同人的熾情可能衝突,但是遵從理性過生活的人們會協和共處。快樂本身是善的,但是希望和恐懼是惡的,謙卑和懊悔也是惡的:「凡追悔某個行為者,雙重地悲慘或軟弱。」

    斯賓諾莎把時間看成非實在的東西,所以他認為與已成過去或尚未到來的事件有著本質關聯的一切情感都違反理性。「只要精神在理性的指示下理解事物無論那觀念是現在事物、過去事物,或未來事物的觀念,精神有同等感動。」這是一句嚴酷的話,卻正是斯賓諾莎哲學體系的本質所在,宜暫且細講一講。按照一般人的意見,「結局好的全叫好」;宇宙假如漸漸轉佳,我們認為強似逐步惡化,即便這兩種情況中的善惡總和相等。我們對現時的災禍比對成吉思汗時代的災禍更加關心。依斯賓諾莎說這不合理。凡發生的事情任何一件,正如同神所看到的,是永恆的超時間世界的一部分;對神來講,年月日期毫無關係。賢達者在人類的有限性容許的限度以內,努力照神的看法,在永恆的相下看世界。你也許要反駁說,我們對未來的不幸比對過去的災禍多關心,這樣做肯定是不錯的,因為未來的不幸或許還有可能避免,而過去的災禍,我們已無能為力。

    對這套道理,斯賓諾莎的決定論給出回答。我們皆因無知,才以為我們能夠改變未來;要發生的事總要發生,未來像過去一樣定不可移。「希望」和「恐懼」所以受譴責,正為這個理由:二者都依靠把未來看得不確實,所以都是因為缺乏智慧而產生的。我們如果盡個人的能力所及,得到與神的世界像類似的世界,這時我們便把一切事物當成整體的部分、當成對整體的善來講不可缺少來看。所以說「關於惡的知識是不適當的知識」。神沒有關於惡的知識,原因是無惡可知;只由於把宇宙各部分看得好像真獨立自存,結果才生出惡的假象。斯賓諾莎的世界觀意在把人從恐懼的壓制下解放出來。「自由人最少想到死,所以他的智慧不是關於死的默念而是關於生的沉思。」斯賓諾莎的為人極徹底實踐這句箴言。他在生活的最末一天,完全保持鎮靜,不像《斐多篇》裡寫的蘇格拉底那樣情緒激亢,卻如同在任何旁的日子,照常敘談他的對談者感興趣的問題。

    斯賓諾莎和其他一些哲學家不同,他不僅相信自己的學說,也實踐他的學說;我沒聽說他有哪一次,儘管遇上非常惹人生氣的事,曾陷入自己的倫理觀所譴責的那種激憤和惱怒裡。在與人爭論當中,他謙和明理,決不進行非難,但是竭盡全力來說服對方。我們所遭遇的事只要是由我們自身產生的,就是善的;只有從外界來的事,對我們講才惡。「因為一切事情凡其致效因是人的,必然是善的,所以除非通過外界原因,否則惡不能降臨於人。」所以很明顯,宇宙整體遭不到任何惡事,因為它不受外界原因的作用。「我們是萬有自然的一部分,所以我們遵從自然的理法。如果我們對這點有清晰、斷然的理解,我們的本性中由理智限定的那一部分,換句話說即我們自身當中較良好的部分,必定會默受臨頭的事,並且努力堅守此種默受。」人只要不由本願地是大整體的一部分,就受著奴役;但是只要人借理解力把握了整體的唯一實在,人即自由。

    《倫理學》的最末一卷髮揮這個學說的種種內在含義。斯賓諾莎並不像斯多葛派,反對所有的情感;他只反對「熾情」這種情感,也就是讓我們自己顯得在外界力量之下處於被動狀態的那些情感。「某個情感是熾情,我們對它一形成清晰、斷然的觀念,就不再是熾情。」理解一切事物都是必然的,這可以幫助精神得到控制情感的力量。「凡清晰、斷然地理解自己和自己的情感者,愛神;越理解自己和自己的情感,越愛神。」由這個命題,我們初次接觸到「對神的理智愛」,所謂智慧便是這種愛。對神的理智愛是思維與情感的合一:我認為不妨說,就是真思維結合把握真理時的歡悅。真思維中的一切歡悅都是對神的理智愛的一部分,因為它絲毫不含否定的東西,所以真正是整體的一部分,不像那種在思維中彼此分離以致顯得惡的片段事物,僅在外表上是整體的一部分。

    一方面,斯賓諾莎講,誰也不會憎惡神,但在另一方面,「愛神者不會努力讓神回愛他」。歌德對斯賓諾莎甚至還談不上開始瞭解就崇仰斯賓諾莎,他把這個命題當成是克己自製的一例。這命題絕非什麼克己自制,乃是斯賓諾莎的形而上學的邏輯結論。他沒說人不應當希求神愛他;他說愛神的人不會祈求神愛他。這從證明來看很明白;證明說:「因為假令有人這樣努力,那麼就是說此人欲他所愛的神不是神,因此即是說他欲感受痛苦,這不合道理。」卷五命題十七已經提過那個命題,它說神沒有熾情、快樂或痛苦;上面引的系理推斷神對誰也不愛、也不憎。在這裡,其中的含義又不是道德教訓,而是邏輯必然性:誰愛神又希圖神愛他,他就是希圖感受痛苦,「這不合道理」。神不會愛任何人這句話,不可當成與神用無限理智愛愛自己這話有矛盾。

    神可以愛自己,因為這件事辦得到,不涉及錯誤信念;再說,無論如何,理智愛究竟是極特殊的一種愛。講到這裡,斯賓諾莎告訴我們,他現在給我們指出了「矯治各種情感的全部方劑」。主方劑是關於情感的本性及情感和外界原因的關係的清晰、斷然的觀念。對神的愛和對人的愛相比,更有一利:「精神上的不健康與不幸,一般能夠追溯到過分地愛某種難免多起變化的東西。」但是清晰、斷然的知識「產生對永恆不變的事物的愛」,這種愛不帶有對變化無常的對象的愛所具有的這種激盪煩擾的性質。固然死後人格殘存這事情是妄念,但人的精神中仍舊有某種東西永恆不滅。精神祇有當肉體存在時才能夠想像什麼、記憶什麼,但是在神內有一個觀念將這個或那個人體的本質在永恆的形式下表現出來,這觀念便是精神的永恆部分。對神的理智愛被個人體驗到時,它就含在精神的這個永恆部分中。福祉由對神的理智愛而成,它並不是對德行的報償,而是德行本身;不因為我們克制情慾,所以我們享有福祉,倒因為我們享有福祉,我們才克制住情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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