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哲學史 下篇近代哲學·第二章  意大利文藝復興 (5)
    霍布士說,同蜂房內的蜜蜂不競爭;它們沒有求榮欲,而且它們不運用理智批評政府。它們的協和是天然的協和,但是人類的協和只能是憑依盟約的人為協和。這種盟約必須把權力交付一個人或一個議會,因為否則它便無法實施。「盟約離開武力只是空文」,這盟約不是後來洛克和盧梭講的那種公民與統治權力者之間的盟約,而是為服從過半數人要選擇的那個統治權力者、公民們彼此訂立的盟約。公民作出選擇之後,他們的政治權力即告終止。少數派也和多數派同樣受約束,因為這盟約正是說要服從多數人所選擇的政府。政府一經選定,除這政府認為宜於許可的那種權利以外,公民喪失掉一切權利。反叛的權利是沒有的,因為統治者不受任何契約束縛,然而臣民要受契約束縛。如此結合起來的群眾稱做國家。這個「利維坦」是一個凡間的神。

    霍布士歡喜君主制,不過他的全部抽像議論同樣也適用於一切這樣的政體:其中存在著一個無上權力,不受其他團體的法權的限制。單只議會,他倒能夠容忍,但是他不能容忍國王和議會分領統治權的制度。這和洛克及孟德斯鳩的意見恰相反。霍布士說,英國內戰之所以發生,正是因為權力分配到國王、上院和下院的緣故。這個最高權力,或是一個人、或是一個議會,稱做主權者。在霍布士的體制中,主權者的權力沒有限度。他對一切意見的表達有檢查權。據假想,主權者主要關心的是維持國內和平;所以他不運用檢查權壓抑真理,因為與和平牴觸的論調絕不會正確。

    財產法應當完全隨主權者的心意;因為在自然狀態下不存在財產,所以財產是政府創造的,政府可以隨意左右這種創造。在他的體制中,主權者起初一選定,人民便最後退了場。主權者的繼承,如同羅馬帝國在沒有叛亂擾攘時的慣例,須由主權者決定。他承認,主權者通常要選擇自己的一個子女,或者若沒有子女,選擇一個近親,但是他認為任何法律也不該限制他選其他人。固然也承認主權者可能專制,但是哪怕最壞的專制政治總強似無政府狀態。況且,在許多地方主權者的利害與臣民的利害本相同。臣民越富足,他越富足;臣民若守法,他就比較安全;等等。反叛是不該的,一則因為反叛通常要失敗,再則因為倘若反叛成功,便留下惡例,教別人學反叛。他否認亞里士多德說的僭主政治與君主政治的區別,按霍布士的意見,所謂「僭主政治」,無非是講這話的人恰巧厭惡的一種君主政治罷了。

    霍布士還舉出君主當政比議會當政可取的種種理由。他承認當君主的私人利益與公眾利益衝突的時候,君主通常要順從他的私利,但是議會也如此。君主可能有寵臣,但是議會的每個議員也難免有小人,因此在君主政治下,寵臣小人的總數多半還少些。君主能私下聽取任何人進言,議會卻只能聽取議員們的意見,而且還是公開聽取。議會中有某些議員偶然缺席,可以讓別個黨派獲得多數,因而造成政策的改變。不僅如此,假若議會內部分裂,其結果可能就是內戰。霍布士論斷,因為所有這些理由,君主制最完善。書中有論臣民自由的一章,開頭是這樣一個精闢可佩的定義:對運動不存在外界障礙,是謂自由。按這個意義講,自由與必然是一致的。

    例如,水在對它的運動沒有障礙時,因而按定義也就是水在自由時,必然流下山岡。人可以自由做他意欲做的事,但是必然得做神意欲做的事。我們的一切意志作用全有原因,從這個意義上講全是必然的。至於談到臣民的自由,在法律不干涉的情況下,他們有自由;這絕不是對主權的限制,因為主權者假使決定要法律干涉,法律本可以干涉。除主權者自願讓出的權力外,臣民沒有和主權者相對抗的權力。大衛使烏利亞被殺,因為烏利亞是他的臣子,那時他沒有侵害烏利亞;但是大衛侵害了神,因為他是神的臣子而不遵從神的律法。據霍布士的意見,古代的著述家歌頌自由,結果促使人們贊同暴亂和騷動。他主張,這些著述家的意思正確解釋起來,他們所歌頌的自由是主權者的自由,即免於外國統治的自由。

    國內對主權者的反抗,即便看來好像是極正當的,他也譴責。例如,他認為聖安布洛斯在帖撒羅尼迦屠殺後無權將狄奧多修斯皇帝開除教籍。他還激烈地指斥札卡理教皇不該為扶立不起,幫他廢了墨洛溫朝末代國王。不過他承認服從主權者的義務也有一個限度。自我保全權在他看來是絕對的權利,所以臣民有甚至對抗君主的自衛權。這話合邏輯,因為他把自我保全當成了組織政府的動機。根據這點,他認為人在受政府召喚上戰場時,有權拒不戰鬥。這是任何現代政府不容許的一種權利。他的利己主義的倫理觀有一個奇妙結論,就是對主權者的反抗只在自衛的情況才算正當,為保護旁人而進行的反抗卻總有罪。還有另一個十分合乎邏輯的例外:人對於無能力給予他保護的主權者,沒有任何義務。這樣看來,在查理二世流亡期間霍布士歸服克倫威爾,便名正言順了。

    霍布士提出,政黨或現在我們所謂的工會一類的團體,當然不許存在。所有教師都得做主權者的僕役,只講授主權者認為有用的東西。財產權僅只臣民對其他臣民講有效,對主權者講不成立。主權者握有管制對外貿易的權利。他不受民法約束。主權者手中的懲治權並非由什麼正義概念來的,而是因為他保留了在自然狀態下人人持有的自由:在自然狀態下,誰加害旁人也無法怪罪他。另外,他在書中列出國家瓦解的種種有趣的原因。

    這些原因是:給予主權者的權力太小;容許臣民有私人判斷;凡違反良心的事一律是罪之說;信仰靈感;所謂主權者受民法約束這種理論;承認絕對的私有財產;分割主權;模仿希臘人和羅馬人,俗權與靈權分離;否認主權者有徵稅權;有勢力的臣民得人心;以及與主權者有爭論的自由。關於所有這些原因,在當時近期的英、法歷史中都有豐富的例證。霍布士認為教導人民信服主權者的各種權限,不應當有很大困難,因為人民難道沒有被教導信仰了基督教,甚至信仰了違背理性的「化體說」嗎?應該特定出一些日子來學習服從的義務。對民眾的訓導有賴於各大學的正確教學,因此必須加意監督大學。對神的禮拜必須清一色,宗教就是主權者頒定的宗教。最後,在第二編結尾,他表示希望某個主權者讀到這本書,自立為一個絕對君主。這願望總還不像柏拉圖的願望:某個國王會變成哲學家那麼偏於空想。霍布士向君主們擔保,這本書容易讀而且十分有趣。

    第三編《論基督教國》,說明不存在一統教會,因為教會必須依附俗界政府。在各個國家,國王應該是教會首領;教皇的「大君權」和教皇無過說是不能承認的。可以想見,這一編中主張非基督徒主權者治下的基督徒臣民,在外表上應該服從,因為乃縵在臨門廟中難道不無奈屈身嗎?

    第四編《論黑暗的王國》主要涉及對羅馬教會的批判;羅馬教會把靈權放到俗權之上,霍布士因此憎惡它。這編的其餘部分是對「空洞哲學」的攻擊,他說的「空洞哲學」通常指亞里士多德哲學。

    下面對《利維坦》一書的優缺點進行評論。首先,整個一部《利維坦》中,霍布士完全沒考慮定期選舉對議會為了議員的私人利益而犧牲公眾利益的傾向可能起的鉗製作用。事實上,好像他所想到的不是民主選舉的議會,而是威尼斯大議會或英國上院一類的團體。他把民主政治按古代方式理解為必得一切公民直接參與立法和行政;至少說,這似乎是他的意見。其次,在政治上,有兩個不同的問題,一個是關於國家的最良好形式的問題,一個是關於國家權力的問題。按照霍布士的意見,國家的最良好形式是君主制,但這並非他倡導的主義中的重要部分。重要部分是國家權力應當是絕對的這個論點。這種主義,或跟它類似的主義,是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期間在西歐成長起來的。

    首先,封建貴族被路易十一、愛德華四世、斐迪南和伊薩貝拉以及後繼的君主們懾服了。然後,在新教國家,宗教改革又使俗界政府能夠佔了教會的上風。亨利八世掌中握有以前任何英王不曾享有的大權。但是在法國,宗教改革運動最初卻產生正相反的效果;夾在吉茲派和余格諾派中間,歷代國王幾乎毫無實權。在霍布士寫書前不久,亨利四世和黎歇留奠定了君主專制的基礎,這在法國一直延續到大革命時代。在西班牙,查理五世挫敗了議會,而菲利普二世除對教會的關係外,也是專制君主。不過在英國,清教徒將亨利八世的事業又一筆勾銷;他們的事業活動引起霍布士的這種想法:反抗主權者必定產生無政府狀態。一切社會都面臨著無政府狀態和專制政治兩種危險。清教徒,尤其是獨立教會派,深記專制政治的危險;相反,霍布士經歷了各種對抗的狂熱主義的鬥爭,因此他讓對於無政府狀態的恐懼纏住了心。在王政復辟後興起,而在1688年後得勢的自由主義哲學家,這兩種危險都領悟到了;他們對斯揣弗和再洗禮派雙方都厭惡。於是洛克有了權能分立說及「約制與均衡」說。

    在英國,當國王還有威勢的時期,有過真正的權能分立;嗣後國會成了太上主宰,最終大權轉到內閣。在美國,國會和最高法院能夠抵制現政府,就這個限度說來目下仍舊存在著約制與均衡。在德國、意大利、俄國和日本,政府更取得了超過霍布士認為適度的權力。所以總的說,關於國家權力這一點,世界已經順著霍布士的心願走下來了,在這以前先有過一段很長的自由主義時期,至少從表面上看,世界是朝相反方向發展的。

    儘管這次大戰的結局如此,看來很明顯,國家的職權必定繼續擴大,和國家對抗必定變得難上加難。霍布士所提出的支持國家的理由,即國家是替代無政府狀態的唯一途徑,大體上講是個妥實的理由。不過國家也可能像1789年的法國和1917年的俄國那樣,壞得讓人感覺暫時的無政府狀態倒比那樣的國家繼續下去還好。並且,如果政府對反叛不存幾分畏懼,一切政府傾向暴政的趨勢便沒辦法遏制。霍布士講的那種順從屈服的態度假使庶民真普遍採取了,政府會比現在更糟。在政治範圍內是這樣:倘若可能,政府要竭力使其個人地位不可動搖;在經濟範圍內是這樣:政府要竭力假公濟私,養肥自己和一派同黨;在知識範圍內是這樣:政府要壓制每一個對政府的權力似乎有威脅的新發現或新學說。

    所以我們不僅想到無政府狀態的危險,也考慮跟政府的全能化密切連帶著的不公平與僵化的危險,理由正在於此。需要補充的一點是,把霍布士和以前的政治理論家們作個對比,他的高明處顯露得就更清楚了。他完全擺脫了迷信;他不根據亞當和夏娃墮落人間時的遭遇發議論。他論事清晰而合邏輯;他的倫理學說對也好錯也好,總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東西,裡面沒使用任何曖昧含混的概念。除開遠比他見識狹隘的馬基雅維利,他是講政治理論的第一個真正近代的著述家。他若有錯處,錯也出於過分簡單化,並不是因為他的思想基礎不現實、憑空想。為這個緣故,他仍舊值得一駁。

    然而,撇開霍布士的形而上學或倫理學不去批評,有兩點是他的弱點。第一是他總把國民利益作整體看,不言而喻地假定所有公民的大利害是一致的。馬克思把不同階級之間的衝突說成是社會變革的主要原因,霍布士並不認可這種衝突的重要性。與此相關的一個假定是,君主的利益和臣民的利益大致相同。在戰時,尤其假若戰事激烈,各方的利益就會化為一致;但是在和平時期,一個階級的利益與另一階級的利益之間,衝突可能大得很。在這種勢態下,要說避免無政府狀態的上策就是提倡君主的絕對權力,這話決不盡然。在分享權力方面作某種讓步,也許是防止內戰的唯一途徑。根據當時英國的近期歷史,霍布士本來早該認清這一點了。在另外一點上,霍布士倡導的主義也過分狹隘,這點涉及不同國家間的關係問題。

    在《利維坦》中,除談到國與國的不時帶有間歇期的戰爭和征服以外,隻字未表示國家之間有任何關係。按他的原理講,這種事情是由於不存在國際政府而產生的,因為各國間的關係仍舊處在自然狀態即一切人對一切人戰爭的狀態之下。只要國際無政府狀態還存在一天,各個國家的效率提高決不見得就對人類有利益,因為這一來也就提高了戰爭的凶暴和破壞性。霍布士所舉的支持政府的一切理由假如妥當,支持國際政府也是妥當的。只要民族國家還存在,而且彼此打仗,唯有效率低下能保全人類。缺乏防止戰爭的任何手段卻改進各個國家的戰鬥素質,是一條通往全球毀滅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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