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第134章 卷五·論一般收入或公共收入的來源 (12)
    在納稅前的價格彷彿是壟斷價格,用來表明食糖不是恰當地徵收賦稅對象的論據,可能正好證明它是恰當地徵收賦稅對象,壟斷者的利益,當他們可以得到這樣的利益時,必然是最恰當的徵收賦稅對象。然而大麥的大多數時候價格從來不是壟斷價格,大麥耕地的地租和利潤從來沒有多於和其他同等肥沃、耕種良好土地產物的比例。對麥芽、啤酒和麥酒徵收的各種稅從來沒有降低大麥的價格,從來沒有減少大麥耕地所需要的地租和利潤。對釀造人來說,麥芽的價格時常和對它徵收的稅額成比例地上調,這樣的稅,還有對啤酒和麥酒徵收的各種稅,時常提高價格,或降低這樣的商品的質量。這樣的稅的最終支付時常落在消費者身上,而不是落在生產者身上。

    因為這裡所提出的制度改革,唯一可能受害的人是為自己私用的目的而釀造的人。然而這一上層階級的人民現時享有的豁免支付貧苦勞工和所繳納的非常重的稅必然是最不公正、最不平等的,也就是說,就算上面所說的改革永不實行,也應該給予廢止。然而可能是這一上層階級人民的利益,迄今阻止了這一必然會增加國家收益和救濟人民的制度改革。

    除了上面所說的關稅和貨物稅這樣的賦稅之外,還有幾種其他賦稅對價格會產生更不平等和更間接的影響。其中有法國的所謂通行稅,這在古老的撒克遜時代被稱為DutiesofPassagePeages(通行稅),它最開始的目的彷彿和我們的關稅或我們的運河和通航河道通行稅一樣,是為了維持道路或航行。這樣的稅當應用於這個目的時,最恰當的徵收方法是依照貨物的體積和重量。因為最開始這是一種地方的和省的稅,應用於地方的和省的目的,所以它們的管理在大多數場合委託給徵收的市、教區或莊園,這樣的社團認為是依這種或那種方式對它們的利用負責的。君主是完全不負責任的,然而在許多國家卻自己掌握了這樣的稅收的管理權。儘管他在大多數場合很大程度加重了這樣的徵收賦稅,在許多場合卻完全忽視了它的應用。

    假如大不列顛的關稅變成了政府收益來源之一的話,通過非常多其他國家的實例,能夠明白它的可能結果是什麼。這樣的通行稅無疑最終會落在消費者身上,然而消費者不是依照他繳稅時的支出比例納稅的,不是依照他所消費的東西的價值,而是依照消費物的體積和重量。當這樣的稅不是按體積或重量而是按貨物的推定價值徵收時,它就會變成一種內地關稅或貨物稅,很大程度阻礙一個舉足輕重的貿易部門,也就是國家的內地貿易。

    有些小國家,對在陸地或水上從一國運往他國的過境貨物徵收一種類似通行稅的稅。在有些國家,這樣的稅稱為過境稅。有些意大利小邦,位於波河與其支流之上,從這樣的稅中得到一點收益,完全由外國人支付,這可能是一個國家可以向外國國民徵收而不在任何方面妨礙自己工商業的唯一的稅。世界上舉足輕重的過境稅是丹麥國王向一切通過波羅的海峽的商船徵收的。

    作為關稅和貨物稅,大多數的是對奢侈品徵收賦稅,儘管它不加區別地落在每一種收益上面,最終或沒有報償的是由徵收賦稅商品的消費者支付的,然而它不是平等地或成比例地落在任何一個人的收益上。因為每個人的心情規定他的消費程度,任何一個人作出貢獻是依照他的心情而不是和他的收益成比例的,浪費者比他們的應有比例貢獻得多,節儉者卻比他們的應有比例貢獻得少。在一個擁有巨大財富的人的幼年時期,他從國家的保護得到很大收益,然而他由消費而對國家作出貢獻,大多數時候非常少。住在另一個國家的人對自己收益來源所在國的政府的維持,並不通過自己的消費作出任何貢獻。假如在這樣的國家不徵收土地稅、對不動產或動產的轉移不徵收任何重稅,就像在愛爾蘭那樣,這樣的不動產業主可能從一個政府得到非常大的保護,然而對它的維持不貢獻一個先令。對於政府在某些方面附屬或依存於另一國家政府的國家,這樣的不平等可能是最大的。

    在附屬國擁有最大限度財產的人在這樣的情況下通常選擇住在統治國。愛爾蘭正是處在這樣的情況下,所以對不動產業主徵收賦稅的提議在該國受到非常大的歡迎是不足為奇的。要確定何種住在國內或多久住在國內時一個人才可以作為不動產業主而被徵收賦稅,或徵收賦稅應該在什麼時候開始或終止,可能有些困難。然而,假如你把這樣的非常特殊的情況除外,因為這樣的稅收而產生的個人所作的貢獻的任何不平,可能由造成這樣的不平的情況本身得到補償,這樣的情況是,任何一個人的貢獻都是完全自願作出的,他完全有權利去消費或不消費這樣的徵收賦稅商品。所以,當這樣的稅是合適地估征而且對合適商品估征的,繳納這樣的稅就比繳納其他的稅更少有人發牢騷。當稅收由商人或製造業者墊付時,作出支付的消費者最終就把它和商品價格混同起來,差不多忘記了他們是在繳稅。

    這樣的稅是能夠完全確定的,能夠這樣來評估,讓有關付多少或在何時應該付,也就是說有關繳稅的數量和繳稅的時間,不留下任何疑點。不論在大不列顛的關稅中還是在其他國家的同一種稅收中,有的時候發生什麼不確定的情形,這樣的稅的性質不可能產生不確定,除了因為徵收這樣的稅的法律措辭有不準確或不靈活的地方。

    對奢侈品徵收賦稅通常是而且總是能夠零星支付,依照納稅人需要購買徵收賦稅商品的比例來定。在繳稅時間和方式上,它可能是一切稅收中最方便的。所以,整個來說,這樣的稅和其他稅相同,是符合有關徵收賦稅四原則中前三個原則的。它在任何一個方面都違反第四個原則。

    這樣的稅,按它對國庫帶來的收益的比例來說,總是比差不多任何其他的稅從人民口袋中取出的多或讓人民沒法得到的多。它按照可能有的四種不同情況造成這樣的結果。

    第一,這樣的稅的徵收,就算用最恰當的方式實行,也要求有大量的關稅和貨物稅人員,他們的薪俸和津貼是真正對人民徵收的賦稅,不為國庫帶來任何東西。然而,一定要承認,這樣的支出在大不列顛比在大多數其他國家要少。在1775年7月5日截止以前的一年中,在英格蘭消費稅委員管理下的各種賦稅的總收入為五百五十萬七千三百零八鎊十八先令八十便士,這是花了百分之五又二分之一的費用徵集到的。然而,在這個總數中一定要扣除徵稅貨物出口的獎金和退稅,讓淨收益降到五百萬鎊以下。鹽稅是一種消費稅,然而由不同的管理部門徵收,徵收費用更大。

    關稅淨收益不是二百五十萬鎊,官員的薪俸與其他開支佔百分之十以上。然而海關官員的津貼在各個地方都多於他們的薪俸,在某些港口為薪俸的兩倍至三倍。所以,假如官吏的薪俸與其他支出為關稅淨收益的百分之十以上,那麼徵收該項收益的開支、薪俸和津貼加在一起,就可能達到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三十以上。消費稅官員非常少或根本沒有津貼,這一部分收益的行政機構是新近建立的,通常不像關稅行政機構那樣腐敗,時間的長度尚沒有引進和允許諸多流弊。假如對麥芽徵收現在對麥芽和麥芽酒用各種稅所徵收的一切收益,通常可節約每一年貨物稅支出五萬鎊以上。把關稅僅限於少數幾種貨物,依照貨物稅法來徵收這樣的關稅,從每一年關稅支出可能得到更大的節約。

    第二,這樣的稅對某些產業部門必定會造成某種阻礙或抑制。因為它們總是提高徵收賦稅商品的價格,所以它們會抑制該商品的消費,也會抑制它的生產。假如那是一種自己國家生產的商品或製造品,就會利用較少的勞動去生產或製造它。假如那是一種外國商品,這樣的賦稅讓價格提高,自己國家製造的同一種商品,能夠因此在自己國家市場上得到某種好處,較大數量的自己國家勞動能夠因此轉向製造它們。然而這樣的外國商品的價格提高儘管能夠鼓勵某一部門自己國家的產業,卻必定會差不多在任何一個其他部門抑制這樣的產業。伯明翰的製造商購買他的外國葡萄酒越貴,他就一定要越便宜地賣出他的用來購買外國葡萄的那部分五金器具或讓這樣的五金器具的價格越便宜(二者是一回事)。

    所以,那部分五金器具因為對他價值較小,他製造這樣的器具的可能性也就越小。一國消費者對另一國剩餘產物付出的價值越大,他售出用來購買它們的那一部分自己的剩餘產物或它的價格(二者是一回事)就越便宜。他們自己的那部分剩餘產物就變得對他們價值很小,他們就較少可能性要去增加它的產量。很明顯,一切向消費品徵收的稅均有一種傾向:如它為自己國家商品,就會讓製造徵收賦稅商品中所利用的生產性勞動的數量降到自然會有的水平下面;如它為外國商品,就會讓製造用來購買徵收賦稅外國商品的自己國家商品所利用的生產性勞動的數量,降到很容易會有的水平下面。這樣的稅也會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國民產業的自然方向,讓之轉入一種和它自己會採用的方向不同的、通常也不是有利的方向。

    第三,希望通過走私來逃避納稅經常招致沒收財產與其他處罰,讓走私人完全破產。一個人儘管因為違犯自己國家的法律而無疑是應受到懲罰的,然而他經常沒法違犯自然正義的法律,假如他的國家的法律從來沒有把大自然不覺得是罪行的事定為罪行,他在任何一個方面就會是一個極好的公民。在至少通常懷疑有作出非常多沒有必要的開支與很大程度地亂用公共收益的腐敗政府,用來保障國家收益的法律非常少受到尊敬。當不用偽證就可以找到容易的和安全的走私機會時,還對走私有所顧慮的人是不可能很多的。

    假裝對購買走私貨物有所顧慮(購買走私貨物儘管是對違犯收益法和差不多總是和它相伴的偽證的鼓勵),在大多數國家都會被覺得是偽善的一種表現,不僅沒法得到任何人的稱讚,反而會讓假裝這樣來做的人被懷疑為是比他的大多數鄰人更大的騙子。因為公眾這樣縱容,走私人經常被鼓勵去持續從事一種被教導在某種程度上是無辜的行業;當收益法的嚴峻懲罰正要落到他頭上時,經常要用暴力去捍衛他習慣地看成是自己的正當財產的東西。從最開始可能是因為輕率而不是因為想要犯罪,最終他經常成為社會法律的最固執、最堅決的破壞者之一。因為走私人的破產,他的資本以前是用來維持生產性勞動的,現在卻被吸收到國家收益或稅收官員的收入中,用來維持非生產性勞動,讓社會的資本總量減少,讓原本會得到維持的有用勞動減少。

    第四,這樣的稅至少讓經營徵收賦稅商品的商人經常受到稅收人員的訪問和令人討厭的檢查,有的時候讓他們受到某種程度的壓迫,總是讓他們遭遇到非常多的麻煩和苦惱;儘管就像已經提到過的,嚴格說來苦惱並不是支出,卻必然是等於一個人願意用來讓自己免除這樣的苦惱的支出。消費稅法律,儘管就制定這樣的法律的目的來說更有效力,卻比關稅法律更加容易令人苦惱。當商人進口了應徵收某種關稅的貨物時,在繳納關稅並且把貨物存入自己的倉庫以後,他在大多數情況下就不可能受到海關官員的進一步的麻煩和苦惱。應徵收貨物稅的貨物卻不是這樣。商人沒有方法中止貨物稅官員的連續訪問和檢查。所以,消費稅比關稅更加不受到人們歡迎,徵收貨物稅的官員也是這樣。有人說,這些官員儘管通常可能也完全就像海關官員一樣好地履行他們的職責,然而因為這樣的職責迫使他們經常要去找他們的鄰人一點麻煩,所以他們大多數時候養成了一種他人經常不具有的冷酷性格。然而,這樣的說法可能僅僅只是舞弊商人的看法,他們的走私因為貨物稅官員的勤勉而受到阻止或者被發現。

    對消費品徵收賦稅和因為他在某種程度上產生的不可分離的那種不方便,落在大不列顛人民身上也和落在政府費用差不多相同浩繁的其他國家人民的身上那樣輕。我們的狀況不是十全十美的,是還有待於改善的,然而和我們大多數鄰國的情況同樣好,可能比他們的情況還要好一點。

    因為對消費品徵收賦稅就是對商人利潤徵收賦稅,這樣的稅在有些國家對貨物的每一次賣出都一再徵收。假如對進口商和製造商的利潤徵收賦稅,卻也應對介乎他們之一和消費者之間的一切中間買主彷彿徵收與此相同的賦稅。西班牙著名的Alcavala(消費稅)彷彿就是依照這個準則建立的。它在每一種財產——不管是動產或不動產——賣出時徵收,起初為百分之十,後來為百分之十四,現在僅為百分之六;在財產每次賣出時均重複徵收。像這樣的稅的徵收要求有足夠多的稅收官員,去監視不僅是從一省到另一省,而且是從一個商店到另一個商店的貨物運輸。它不僅讓某些種貨物買賣,而且,還讓各種貨物的買賣人——任何一個農場主、任何一個製造商、任何一個商人和店主都受到稅收人員的連續訪問和調查。在建立這樣賦稅的國家的大多數地區,沒法生產出供在遠方銷售的東西。國家每個地區的產物,必定會和靠近的消費成比例。所以,烏茲塔裡茨把西班牙的製造業的毀滅歸因於這樣的Alcavala(消費稅)。他能夠把農業的衰落與此同樣歸因於它,它不僅是向製造品徵收的,而且也向土地的天然產物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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