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然,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官可能為了盡可能多地增加印花稅的收益,就增加任何一個案件的沒必要訴訟手續。現代歐洲已形成的習慣在大多數的場合是依照他們辦案時所寫的公文的頁數來規定辯護士與法院書記的報酬。然而,法院明確要求每頁一定要寫多少行,每行寫多少字。為了增加他們的報酬,辯護士和書記又想出些詭計來增加一點沒有必要的字。我相信它必定腐蝕了歐洲每個法院的法律語言。與此相同的誘惑可能在訴訟手續的形式上要引起同樣的腐化。
然而,不管司法行政費用是不是應該通過這樣的方法來支付,也不管法官是不是應該由此外某一基金所支付的固定薪金來維持生活,看上去完全沒有必要把管理這項基金或者支付那些薪金的事情委託給行政當局。假如那項基金來源於地產的地租,每塊地產就可委託給靠此為生的那個法院管理。假如那項基金來源於一筆資金的利息,同樣,資金的借貸也可委託給以此為生的法院。蘇格蘭最高民事法庭法官的薪金中的一部分,當然只不過是一小部分,就是來源於一筆資金的利息。然而,這樣的基金必定是不穩定的,通過它來維持一個應該長久存在的機構彷彿不大妥當。
司法和行政權力的分離看上去原本緣於社會事務的增多,是社會連續進步的結果。司法行政變得這樣繁重和複雜,以致要求從事司法行政事務的人不得有任何分心。從事行政事務的人沒有閒暇關心自身的訴訟案件,因此不得不委任代理人處理。在羅馬帝國興盛時期,執政官也是國事繁忙,無力分神關注司法行政。所以,就委任了一個民政官來為他代理。在羅馬帝國的廢墟上建立起了歐洲的君主制度。在這個制度不斷進化的過程中,各國君主和大領主們一致覺得,司法行政對於他們來說是一項既勞累又十分低下的工作,他們自己沒法來執行這項工作。所以,他們通過任命代理人或法官來把他們自己從中解脫出來。
當司法權和行政權混在一起時,司法不可避免地,經常要成為百姓所講的政治的犧牲品。被委以國家重任的人有時儘管沒有什麼腐敗的念頭,仍覺得為了國家的利益一定要犧牲私人的一點權利;然而司法行政的公正卻倚賴於每個人的自由,倚賴於對自身安全的意識。為了讓每個人可以感到自己在自己所屬的各項權利上的絕對安全,那就不僅需要司法權和行政權的分離,而且應該盡可能使司法權獨立於行政權之外,法官應該沒法由行政當局隨意罷免。他的薪金的常規支付沒法取決於行政當局的善意或行政當局的經濟情況的好壞。
二公共工程和公共機構的費用
君主或國家的第三項也是最終一項職責就是要建立和維護下述各類公共機構和公共工程。它們儘管可能在非常大程度上對整個社會有利,然而就它的性質來說,它們的利潤卻永遠也不可能支付給任何個人或少數人,所以也沒法指望任何個人或少數人去建設或維護它們。所以,履行這項職責在社會的不同時期所需的費用也極其不同。
除了上面所說的已經提到過的為了國家的防衛和司法行政所必需的一部分公共機構和公共工程外,其他的這類工程主要目的就是為了方便社會商業和促進人民教育的機構。關於如何支付這些不同種類的公共工程和機構的經費最為恰當,本章將會分為三個不同項目進行探討。
第一項方便社會商業的公共工程和機構
在任何一個國家中,為了方便商業而建立的公共工程,如道路、通航運河、橋樑、港口等的建設和維護,在社會的各個不同時期所要求的費用也必定不同,這是無須證明就已經一目瞭然的事。任何一個國家花費在修建和維護公路的費用明顯地必定隨著國家土地和勞動的年產物的增長,或者說隨著一定要通過的公路運輸的貨物的數量和重量的增長而增加。橋樑的承載力一定要和可能通過的車輛的數量和載重量相適應。通航運河的水深和供水一定要和可能在水上航行的泊船的載貨數量和噸位成比例。港口的大小一定要和可能停泊的船隻的數量成比例。
這些公共工程的費用看上去並不需要由公共收益,也就是說,由大多數國家大多數時候指定的由行政當局徵收和利用的公共收益來開支。絕大多數這類公共工程只要稍微加以管理,就能夠為它自身的費用帶來一筆足夠的收益,而不需要對社會的通常收益再增加任何的負擔。
比方說,公路、橋樑、通航運河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能夠通過對通行的車輛和船舶徵收小額的通行稅來進行修建和維護;港口可以通過對在港口內裝卸貨物的船舶的噸位來徵收適量的港口稅來修建和維護。為方便商業而設立的鑄幣機構在非常多的國家不僅能夠支付它自身的費用,還可以為君主帶來一小筆收益。為了同樣的目的,另一個機構—郵政除了支付它自身開支外,差不多在一切國家都還能夠為君主帶來一筆極其可觀的收益。
當車輛通過公路或橋樑,船舶在運河上航行,依照它們的載重或噸位交納通行稅時,事實上是在對這些公共工程按一定比例為它們所造成的損耗支付所需的保養費。看上去不可能發明一種更公平的維護這些公共工程的方法了。這個稅儘管是由從事運輸的人預付了,最終卻是落在了消費者的頭上,因為它總是被加在了貨物的價格上。然而,運費因為有了這些公共工程而得到了大大的降低。貨物儘管有了這個稅,然而到達消費者手中時價格仍然比沒有這些公共工程稅時要便宜很多。而且它們的價格沒有因徵收這個稅而提高特別多,因為它的運費降低了很多。因此,最終交納這個稅的人通過利用那些工程,他所得遠多於納稅之所失。他所交納的是和他的所得完全成比例的。事實上他在所得中支出部分正是為了得到他所剩餘的一切。看上去再也想像不出一個比徵收這樣的稅更為公平的方法了。
當對奢華的車輛,對四輪馬車和驛車等,依照它們的重量所征的通行稅略微超過對常用車輛,如兩輪運貨馬車或是貨車等所征的通行稅時,通過降低全國各地的笨重貨物運輸的費用的方法,使富人的懶惰和虛榮在悄無聲息中為救濟窮人作出了貢獻。
假如公路、橋樑、運河等是通過這樣的方式由借助它們而進行的商業來修建和維護的,那麼它們就只可能在商業需要的地方才可以修建,也只有在那些地方才適於修建。它們所需的費用,它們的堂皇和華麗也一定要和商業所可以支付的力量相適應。因此,它們一定要修建得恰當。
這就是說在一個沒有商業的荒涼的鄉村,就不可能修建宏偉的公路。同樣,只是為了通達州長的別墅,或者是州長有意討好的某一大領主的別墅,也不可能修建宏偉的公路。在一條沒有人走的河上也沒法修建大橋,也沒法只是為靠近的宮殿窗外增添景色而修建大橋。有的時候也有這樣的情況,在有些國家裡,這類公共工程是由它們本身所可以帶來的資金之外的另外一種收益來修建和維護的。
在歐洲,有些地方的運河的通行稅和水閘稅是私人的財產,因此他們自己的利益要求他們維護好運河。假如運河維護得不好,航運就必定會停止,隨之他們通過收稅所可以得到的利潤也就全然消失。假如這些稅收是和他們自身利益無關的政府的特派員管理,他們對這些工程的維護可能就不可能有私人那樣認真細心。
蘭格多克運河的修建使法蘭西國王和蘭格多克省花費了一千三百多萬利弗(按十七世紀末法國貨幣價值計算,每馬克合二十八利弗),大概折合英幣九十萬鎊。當這個偉大工程竣工時,人們發現最恰當的管理和維修的方法就是把過橋稅作為禮物,贈送給設計和指導修建這個工程的工程師裡格。
這個稅現在構成了那個紳士家庭中一筆非常大的資產,所以他們有非常大的興趣不斷地維修它。然而這個過橋稅假如是交給了政府特派員管理,他們就不會有這樣的興趣,所收稅款可能就會全部花費在裝飾和其他沒有必要的用途上了,然而工程的最主要部分就可能都已經壞了。
把維護公路的通行稅變做私人財產沒法保證公路維護良好。一條公路儘管全然無人保養,然而不可能完全沒法通行,然而運河無人保養,可能會全然沒有方法通行。因而收取公路通行稅的人可能全然忽視對公路的維修,而他卻可連續收取與此同樣的通行稅。所以,維護這類工程的稅收由政府特派員或托管人管理較為合適。
在大不列顛,時常能夠聽到對這些稅收的委託管理人濫用職權的抱怨。據瞭解,在很多收稅的公路上,所徵收的稅款要多於保養這些公路的實際所需費用的一倍以上,然而維修工作卻做得非常草率,有的時候甚至沒有進行。一定要指出,通過這類通行稅來維修公路的制度還實行得不久,所以,假如說這個制度還沒有達到它看上去可能的完善程度,我們也沒有必要有什麼奇怪。假如無恥和不恰當的小人經常被委任為管理人,假如還沒有建立起控制他們的行為的恰當的檢查機構,而且減輕通行稅讓他剛剛足以執行保養工作,那麼這些缺點和抱怨都應歸責於這個機構建立不久,到了一定的時候,議會的智慧必然是會逐步糾正大多數缺點的。
在大不列顛,在不同的收費公路上所徵收的款項據推測遠遠多於維修道路所必需的費用,假如恰當節約,從中節餘下來的款項甚至有些閣員都覺得可把作為國家緊急需要的一個非常大的財源。據瞭解,政府通過把公路管理轉入自己手中,利用士兵的勞動(給以少量補助)就能夠讓公路狀態保持良好,而它的花費要比由委託管理人來管理少得多。因為委託管理人沒有別的工人,他們只可以僱傭靠出賣勞力為生的人來維護。據推測,從這裡能夠得到一筆五十萬鎊的巨大收益,然而無須再加重人民的任何負擔。因此而收稅公路也能夠像目前的郵政一樣對國家的通常費用作出貢獻。
我絲毫不懷疑,以此能夠得到一筆極其大的收益,儘管它可能沒有這個計劃的設計者所預計的那麼多,然而,這個計劃本身看上去會受到很多非常強烈的反對。
第一,假如把在公路上徵收的通行稅看成應付國家緊急事件的財源之一,那麼這些通行稅必然就一定要依照緊急事件可能的需要而增加。所以,依照大不列顛的政策,它們可能會增加得很迅速。這麼容易就能夠從通行稅中獲取一筆收益,可能會鼓勵行政當局時常依賴這個財源。儘管,從現有的通行稅中可否節省出五十萬鎊還非常值得懷疑;然而假如通行稅增收一倍,從中節省出一百萬鎊,這一點是毫無疑問的。假如增收兩倍,可能就是二百萬鎊。不僅這樣,徵收這麼大一筆收益還無須增加一名新的徵收官員。然而通行稅假如通過這樣的方式連續增加,對全國內陸的商業將不會更加便利,相反就會像現今這樣迅速,對國內商業來說會變成一個非常大的累贅。一切笨重貨物從國內的一個地區運往另一地區的運費就會迅速增加,結果,所有這類貨物的市場也就會迅速大大縮小,就必定在非常大的程度上挫傷生產的積極性,國內工業舉足輕重的部門就會完全被毀滅。
第二,依照載重徵收的車輛稅,儘管用在保養道路這個唯一的用途上是非常公平的,然而假如用在其他用途,或者說用於國家緊急事件,它就成了一個非常不公平的稅了。假如是只用於上面提到的那個唯一的用途,每輛車所支付的正好彌補該車輛對道路所造成的損耗;然而假如用於其他任何用途,每輛車所支付的多於了它所造成的損耗,是對國家某種其他緊急事件的資源的貢獻。然而因為公路通行稅是依照其重量而不是其照他價值的比例提高的商品的價格,這個價格又主要是由粗糙而又笨重的商品的消費者所支付,而不是由那些貴重而又輕巧的商品的消費者所支付。所以,不管這個稅可能是用以應付什麼緊急事件,最終承擔這項緊急費用的主要是窮人,而不是富人,承擔這個費用的是最無負擔力量的人,而不是最有力量負擔的人。
第三,假如政府總是忽視公路的維修,那麼要迫使通行稅中的任何部分用於維修道路將會比現在變得更為困難。因此從人民身上徵收的一大筆收益,然而之中沒有一部分用於該稅原本應用的唯一目的。假如對現在這些地位卑賤然而又貧窮的公路委託管理人有的時候都難於強迫他們改正自己的錯誤,那麼增稅後,管理人員富裕了,地位高了,要強迫他們改正錯誤將比我們在這裡所假設的還要難上十倍。
在法國,用於維修公路的基金是由行政當局直接掌管的。這些基金包括在歐洲絕大多數地區農村居民應該為維修公路所出的一定數量的勞動,還有國家從通常收益中所出的一部分,也就是國王有意從其他開支中節省出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