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第108章 卷五·論君主或國家的費用 (4)
    出身和財富明顯是把一個人置於另一個人之上的兩個主要條件。它們又是個人互相區別的兩個來源。因此,也是在人們間自然而然建立起權威和從屬關係的主要原因。在遊牧民族中,這兩個原因同時都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擁有巨大的財富和很多人以它為生而受到人尊敬的大放牧者,因為出身高貴和家庭古老而受人崇拜,結果自然而然他就對於一切其他的放牧者具有了一種居高臨下的權威。他具有比他們中的任何一個人能夠調節更多的人聯合起來的力量。

    他的軍事力量也比除他之外的任何一個人的軍事力量大。在戰時,他們中所有的人很容易趨向於聚集在他的旗幟之下,然而不可能聚集在他們中的其他任何人之下。他就這樣來憑著出身和財富自然地贏得了某種行政權力。同時借助這個行政權力,他比他們中的任何人可以指揮更多的人聯合起來,他也最可以強迫他們之中傷害了別人的人對他的錯誤進行補償。

    因此,他也就成了所有那些軟弱又無力自衛的人都自然而然地尋求保護的人。那些自覺得受到了傷害的人很容易去向他申訴。在這樣的情況下,他的干涉也比其他任何人所可以作出的干涉更易被人服從。這樣而來,他的出身和財富就很容易為他贏得0某種司法權力。

    遊牧時代,也就是在社會發展的第二個階段,第一次出現了財富的不均。在人們之中產生了從前不可能存在的某種程度的權威和從屬關係。因此也產生了某種程度的民政政府,它是為保持他的權威和從屬關係所必不可少的一個組織。而且,這樣做看上去也很自然,甚至完全無必要去思考必要性。

    毫無疑問,對那種必要性的思考對於後來維持和保護那個權威和從屬關係是有非常大的貢獻的。尤其是富有的人必定對支持那種制度會有非常大的興趣,因為有它就可以保障他們擁有的優勢。擁有財富較少的人聯合起來捍衛擁有財富較多的人擁有他們自己的財富,為的是擁有財富較多的人能夠聯合起來捍衛他們自己擁有的財產。所有小的放牧者和牧人感到他們自己畜群的安全依賴於那些大的放牧者和牧人的畜群的安全;要維持他們的較小權威就依靠於維持大放牧者或牧人的比較大的權威,要保持他們之下的人對他們的服從就有賴於他們對大放牧者的服從。

    因此他們構成了一種小的貴族。他們滿懷熱情保衛自己小的君主的財產和支持他們的權威,方便君主可以保衛他們的財產和支持他們的權威。民政政府的建立是為了保衛財產,實質上它的建立就是以保衛富人反對窮人為目的的,或者說為了保衛有些財產的人反對沒有財產的人。

    然而,一個君主的司法權威遠遠不是一個需要費用的事業。在非常長一段時間裡,它僅是君主一個收益的來源。找他要求討回公道的人總是願意支付報酬的,在遞交請求時免不得要一同送上一份禮物。

    在君主的權威徹底建立起來後,覺得有罪的人除了一定要滿足對方的要求外,同時還一定要向君主交納罰款。他製造了某種麻煩,他添了亂子,他打破了他的君主統治下的平靜,對這些過錯罰款是完全應該的。在歐洲推翻了羅馬帝國的日耳曼和塞西亞民族所建立的政府裡,司法行政管理不管是對君主,還是對一切在他之下行使任何裁判權的比較小(對他的部落或民族,或某一特殊地區)的頭領都是一個極其可觀的收益的來源。

    後來他們廣泛感到把它委託給某一代理人、執行官或法官較為方便。然而,這個代理人仍然一定要向君主或酋長報告司法裁判的收益。凡是看過亨利二世給予他的巡迴法官的訓令的人,都可清楚地看出那些法官巡行全國的目的就是為國王徵收某些收益。在那些年代,司法行政不僅為君主帶來了一定的收益,而且,得到這樣的收益彷彿始終君主通過司法行政獲取的主要好處之一。

    司法行政屈從於獲取收益的目的,這樣的做法不可能不產生很多很大的弊端。一個手捧巨大禮物的申訴人必然是想要得到比公道還更多一點的東西,然而一個手捧小禮物的申訴人必然只可以得到比公道還少一點的東西。為了可以讓申訴人反覆送禮,時常可能是拖延很長時間不判決。除此之外,為了得到被告人的罰金,經常尋找有利的證據來證明其有罪,也就是說,即便被告人事實上沒有什麼罪。這類弊端十分廣泛,歐洲各國的歷史就是有力的見證。

    當君主或酋長自己行使這樣的司法權力時,不管他們的判決可能有什麼錯誤,它絕不可能得到任何糾正。因為沒有任何人有權能夠責問他。假如這個權力是由執行官執行的,糾正的情況有的時候倒可能會發生。假如他是為了自己的利益,哪怕執行官做出了什麼不公正的行為,君主可能還是願意懲罰他,或者責令他改正錯誤。

    然而假如執行官是為了君主的利益,假如執行官的不公是為了討好任命他的人或可能對他有好處的人,而做出了任何迫害的行為,那麼在絕大多數場合就像君主自己犯了這樣的錯誤一樣,糾正是不可能的。所以,在一切野蠻的國家裡,特別是在歐洲那些建立在羅馬帝國廢墟上的古代國家裡,司法行政機構看上去在很長一個時期裡都極端腐敗。甚至在最好的專制君主統治下都遠沒法做到公正而無偏袒,在最壞的專制君主國裡就全然是恣意專橫的了。

    在君主或首領就是部落或民族中最大的放牧者的遊牧民族中,他就像他的任何扈從或臣民一樣是通過他畜群數量的增加來維持生活。在剛剛脫離遊牧狀態然而比遊牧狀態又沒有進步很多的農耕民族中,如特洛伊戰爭前後的古希臘各部落,還有最開始在西北帝國的廢墟上定居的我們的日耳曼和塞西亞的祖輩們,與此相同,君主或首領就是國家最大的地主,他就像任何其他地主一樣,是靠從他自己的地產中所得的收益或者從現代歐洲叫做的皇室領地所得的收益維持生活的。他的臣民在大多數場合,除非在他們需要他的權威來保護他們不受到某些臣民的壓迫時,平時不向他貢獻任何東西,然而在某些極不尋常的緊急情況下,臣民們贈送給他的禮物就構成了他日常的一切收益,可能就是他從他的領地所可以獲取的一切報酬。

    在《荷馬史詩》中我們能夠見到,當阿伽門農為了他們的友誼,拱手把希臘七個城市的主權送給阿喀琉斯時,他曾說過從中得到的唯一好處就是人民為了表示對他的敬重所贈送的禮物。當這類禮物,當司法的報酬,換句話說,所謂的司法手續費通過這樣的方式構成一個君主從他的主權所可以得到的一切日常收益時,也就不可能指望,也不宜於建議要君主放棄這些禮物。可能,也時常有人建議君主應對這類禮物作出明確的規定。然而在制定了規章後,如何防止一個具有無上權威的人超越規章,很難說完全不可能,卻仍然是極端困難的事。所以,在這樣的狀態持續存在的情況下,司法行政的腐敗是這種禮物的隨意性和不確定性的自然產物,不可能得到任何有效的糾正。

    然而當因為不同的原因,主要是因為反對外族入侵的防務費用的連續增長和君主的私人地產變得全然不足以支付國家的行政費用時,因此當人民為了他們自身的安全,一定要通過各種不同的稅收為國家的費用作出貢獻時,君主或他的執行官和代理人、法官不得通過任何借口為司法行政而收受任何禮物彷彿才成為極為尋常的規定,曾經假設過全然拒收這些禮物可能比有效地作出規定還容易些。法官又規定了固定的薪金,它應該能夠補償他們從前在執法時所可能得到的份額的損失,就像稅收應該是對君主的損失的補償還有剩餘一樣。據瞭解,從此司法審判才成為免費的。

    然而,司法審判事實上在任何國家就從來不曾是免費的。至少當事人的雙方對律師和代理人總是一定要付錢的。不僅這樣,假如沒有付錢給他們,他們就不可能非常認真地履行他們的職責。每一年任何一個法院支付給律師和代理人的費用要大大地高出法官的薪金。君主付給法官薪金這一情況在任何地方任何條件下都沒有可以大量減少訴訟的必需費用。因為不允許法官收受當事人雙方的任何禮物或費用,主要不是為了減少訴訟費用,而是為了防止司法的腐敗。

    法官本身是一個非常光榮的職位,儘管報酬非常少。治安推事是一個較低的職位,而且事情非常麻煩,在絕大多數場合完全沒有報酬,然而它對絕大多數的鄉紳來說,還是他們心目中要獵取的一個對象。一切各級法官的薪金,高的和低的,和整個行政和執法的費用一起,也就是說,即便是在管理不非常節約的地方,在一個文明的國家裡也只構成一切政府費用中非常小的一部分。

    一切司法經費也非常容易由法院的手續費來支付。絲毫不可能讓司法行政面臨任何實際腐敗的危險,國家收益卻可以完全免去一份可能不小的累贅。君主這樣一個有權有勢的人要從法院手續費中分享一部分,不由此構成他收益中極大的一部分,就難以有效地規定法院的手續費了。然而當法官是從法院手續費中能夠獲取任何利益的唯一的人員的地方,就很容易規定法院的手續費。因為法律能夠非常容易強迫法官尊重規定,儘管時常沒法讓君主尊重規定。

    在法院的手續費規定得非常明確的地方,假如一切費用一定要在每次訴訟的必定時期一次交付到收費人員手上,而且由他再通過必定的比例在訴訟判決後,然而不是在訴訟判決之前分配給各法官,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看上去腐敗的危險就同那些全然不允許收取手續費的地方一樣不可能非常大。僅憑這樣的手續費而無須再增加什麼大的訴訟費就完全可支付整個司法費用。

    因為在訴訟作出判決之前沒有給法官支付任何費用,這樣一來手續費就可對法院人員在案件的審查和判決中的勤奮程度起到某些激勵的作用。法院有很多法官,假如依照每個法官在法院或是在審查委員會審查案件時所花費的時間來分配,這筆手續費就可能對任何一個法官都起到一定的鼓勵作用。公共服務只有在完成了以後,並且是按勤奮程度付報酬,才可以完成得最好,在法國各個高等法院,手續費構成了法官報酬的絕大多數。

    圖魯茲高等法院從等級上來說是法國第二大法院,該法院的法律顧問或法官從國王那裡所得的薪金減去了一切應該扣除的,一年僅達一百五十利弗,大概折合英幣六鎊十一先令(七年以前,那個數額在同一地方是一個尋常男僕一年的工資)。法院手續費也是按法官的勤奮情況進行分配。一個勤奮的法官依照他的職務可得到的收入雖然不太高,但也是可以保持生活舒適的收益。一個懶惰的法官就只可以拿到自己的薪金。這樣的高等法院可能在很多方面還不是非常好的法院。然而它們從來沒有受到過譴責,它們彷彿也從來沒有被人懷疑過腐敗。

    法院的手續費好像最開始也是英格蘭各級法院的主要經費來源。每個法院都竭力兜攬訴訟事件,所以,原本不應屬於它管轄的非常多案件他們也都樂於受理。英國高等法院是單為審理刑事案件而設立的,然而也受理民事案件,只要原告借口被告對他的不公是犯了非法侵入或行為不端之罪。

    王室特別法院是為國王徵收稅收,還有為國王追收到期沒有還的債務而設立的,也受理一切其他契約債務上的訴訟,只要原告宣稱他沒法償清國王債務是因為被告沒有還清他的債務。因為這樣一點虛構的托詞,在很多情況下結果就成了當事人雙方願意選擇哪個法院去審理,就去找哪個法院審理,每個法院也力求通過辦案迅速和公正無私來招攬盡可能多的案件。

    可能,今日值得讚賞的英格蘭的法院制度在非常大程度上最開始就是通過古代各法官之間的這種競爭而形成的;每個法官在自己的法院裡竭力在法律所許可的範圍內通過最快的速度和最有效的方法來糾正各種不公。尋常法院原本只對違背契約的事件給予損害賠償金。

    大法官法庭作為一個良心法庭,最開始是承擔強制履行協議的任務。當違反契約表現為拖欠貨幣支付時,對持續的損害的賠償沒有其他的方法,就是勒令償還,它就等於是對協議的特殊履行。所以,在這樣的場合,尋常法院所作出的補救還是充分的。而在其他場合就不是這樣了。

    當一個佃戶控告地主無理地把他從租佃的土地上驅逐出去時,他所得到的補償完全沒法等同於他所擁有的租佃的土地。由於這個原因,有一段時間,這類案件都由英國大法官法庭受理,以至於尋常法院蒙受到不小的損失。為了把這類案件再攬回來,據瞭解,尋常法院發明了虛假的收回不動產的訴訟令狀,對於那些被無理驅逐或剝奪土地的人是一個最有效的補救方法。

    每個法院對於受理的訴訟案件所收的印花稅由各法院自己徵收,而且,用於維持該法院法官和其他官員的生活。印花稅通過這樣的方式所得的收益可能足夠支付司法的行政費用,而無須再增加社會總收益的任何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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