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第31章 卷一·論地租 (6)
    1262年,亨利三世第五十一年,恢復了一個在古代稱做麵包以及麥酒的法定價格的法規。國王在序言當中說,那一個法令是在國王的祖父的時候由英格蘭國王制定的。所以,它很大可能是國王的祖父亨利二世的時候制定的,甚至於還可能古老到諾爾曼征服的時候。法令依據小麥可能發生的價格,規定小麥從那個時候的一誇特一先令到二十先令時的麵包價格。並且這類法令常常考慮到了所有對於中等價格的偏離,也就是高於或者低於它的價格。所以,十先令包括六盎司白銀(陶衡),大約等於我們現在的貨幣三十先令。依據這個推測,它肯定是這個法令起初頒布的時候被視做一誇特小麥的中等價格,並且隨後一直持續到亨利三世第五十一年。因此假如我們設想那個時候的中等價格不少於這個法令所規定的最高的價格的三分之一,或者說不少於含有陶衡四盎司白銀,相當於當時貨幣的六先令八便士,是不會有非常大的錯誤的。

    所以,根據這些不同的事實,我們有理由得出一個結論:大約在十四世紀中葉還有之前的一段相當長時間,一誇特小麥的平均或者常常價格可推測為白銀四盎司(陶衡)之上。

    大概從十四世紀中葉到十六世紀初,小麥的通常或者平均價格,即所謂的被視做合理的以及適中的價格好像逐漸降低了一半,導致了最終降到白銀兩盎司(陶衡)左右,大約等於我們現在的貨幣十先令。直到1570年前後,可能仍維持在這一價格。

    在諾薩伯蘭五世亨利伯爵1513年所記載的家務開支賬上,有關小麥有兩個不同的價格。其中一個是一誇特六先令十八便士,另一個是五先令八便士。在1512年,六先令八便士只包含兩盎司白銀(陶衡),大約等於我們現在的貨幣十先令。

    從愛德華三世第二十五年再到伊麗莎白統治開始,在這兩百多年的時間裡,從不同的法規來看,六先令八便士一直被當做是所謂適中以及合理的價格,是小麥的通常或者平均價格。在那段時間因為幾個變化的結果,在那個名義上的金額裡,硬幣的含銀量一直在不斷地減少。但是銀的價值增長了,足夠補償那個名義上的金額所包含的銀量的減少,以至於立法當局也不覺得有必要去考慮這個情況。

    所以,在1436年通過了一個法令:每當小麥的價格低於六先令八便士的時候無須特准,小麥就可出口。在1463年又通過了一道法令,假如小麥價格並沒有超過六先令八便士,不准許小麥進口。司法當局曾經以為當麥價這樣低廉的時候,方便出口;不過當麥價上漲的時候,對於進口則變得慎重了。因此,六先令八便士的含銀量和我們今天貨幣的十三先令四便士的含銀量幾乎相等(比愛德華三世的時候同一名義數目的含銀量減少了三分之一)。那個時候六先令八便士曾經被視做所謂適中以及合理的價格。

    依據1554年菲力普王以及瑪麗女王的第一年以及第二年的法律還有1558年伊麗莎白第一年的法規,當一誇特小麥的價格多於六先令八便士(在那個時候要比現今的同一名義數目含銀量多不到兩便士)的時候,小麥的出口就被以相同的方式禁止了。不過很快就發現假如麥價到如此低賤的時候,才不限穀物出口,事實上就等於全部禁止了出口。所以,在1562年也就是伊麗莎白第五年,當一誇特小麥的價值不超過十先令,包含和現今名義數目幾乎相同數量的白銀的時候,小麥在有一些港口是容許出口的。因此,這個價格在那個時候被視做所謂的適中以及合理的麥價。它和1512年諾薩伯蘭家務開支中的價格幾乎一致。

    在法國,穀物平均的價格在十五世紀末以及十六世紀初同樣要比杜普列·戴·聖莫爾先生有關穀物政策論文的斯文作者所發現的前兩個世紀當中的谷價要低許多。在同樣的時期,麥價在全歐或許都降低了。

    因為耕作不斷地改良以及改進的結果,銀價隨著穀物價格成比例上漲,它的原因可能是:對於銀子的需求增多了,而供應卻依然像之前一樣,或者是供應漸漸減少,而需求卻好像之前一樣未變;世界上那個時候知名的礦山大多數已經變得枯竭,所以開採的費用大量增加。它或許部分地屬於前種情況,部分地屬於後種情況。在十五世紀末以及十六世紀初,歐洲的大多數國家和幾百年前相比,日益趨向一個較為固定的政府形式,安全保障的增加自然也促進工業的進步。對於貴金屬的需求,好像對於各種奢侈品以及裝飾品的需求一樣自然會隨著財富的增長而增大。年產物的增大肯定要求更多的鑄幣來讓貨物流通。富人的數目增加了,肯定要求更多的白銀餐具以及其他銀飾品。那個時候供應歐洲市場白銀的大多數礦山很可能已大大地枯竭,並且開採所需的費用越來越貴,這是非常容易就能夠推測出來的。由於歐洲的許多礦山是從羅馬時期就開始開採的。

    在古時候,從諾爾曼征服的時候起,或許還應從愷撒入侵之日算起,直到美洲金礦的發現,銀價一直在不斷地下降。這是大多數論述古代商品價格的作者的見解。他們之所以會有這樣的看法,部分是因為對於穀物價格以及其他某些土地原生產物價格偶然間進行的觀察,部分是因為一種普遍的看法,也就是由於各國銀產量伴隨著財富的增加而增長,因此其價值隨著產量增加而降低。

    在他們觀察穀物的價格的時候,三種不同的情況似乎常常把他們帶入歧途。

    第一,在古時候幾乎所有的地租都是以實物,也就是以一定量的穀物、牲畜、家禽等交付的。但是,有的時候也有這種情況,地主規定他能夠對於佃戶提任意要求,或者全年交付實物,或者用一定數目的貨幣來代替。如此所交付的實物可轉換成一定數目的貨幣,在蘇格蘭這個就叫做價格轉換。因為地主總是有權選擇收取實物或者收取貨幣,所以為了佃戶的安全起見,就需要使轉換的價格低於而不是高於市場的平均價格。因此,在很多地方其價格常常僅略高於市場平均價格的一半。

    在蘇格蘭的大多數地區,繳納家禽這一習慣直到現在依然延續著,而在有的地方也還習慣納牲畜。假如不是公定的谷價制度結束了換價,換價或許在繳納穀物方面還可以繼續存在。公定的谷價是依據法定標準,每一年依照不同縣區實際的市場價格對於各種不同質量的穀物所評定的一個價格。這一制度照他們的說法,在轉換穀物地租方面使佃戶獲得了充分的保障,也讓地主更方便,雙方都依照當年的公定價格而並不是依據其他任何定價。不過看來一些收集古代穀物價格的作者常常把蘇格蘭所謂的轉換價格誤作了實際市場價格。弗利伍德就曾經承認有一次犯了這樣的錯誤。但是,為了著述的原因,他覺得不宜於作出這樣的承認,因此直至他把這個轉換價格運用了十五次之後,他才承認。那一個轉換價格是小麥一誇特八先令。這一數目在1423年,他所研究的第一個年頭,包含的銀量和我們今天的貨幣十六先令的含銀數量相等。不過在1562年,在他研究的最後一年,那一數目的含銀量也不比現在的這個名義數目所包含的白銀多。

    第二,他們有的時候被有些關於法定價格的古代法規在抄寫的時候由於抄寫人的粗心所造成的錯誤所誤導,有的時候實際上被立法當局所起草的條款所誤導。

    古代關於法定價格的法令好像首先總是從規定小麥以及大麥的價格處於最低的時候上等麵包以及淡色啤酒應有的價格,然後規定在這兩種穀物的價格逐漸漲到最低價格以上的時候麵包以及淡色啤酒應有的價格。不過這些法規的謄寫人似乎常常認為抄寫三四個最高以及最低價格就夠了。我猜想他們是想憑此來節省勞動,並且判定這些已經足以表明在所有較高的價格中應當是什麼樣的一個比例。

    所以,在亨利三世第五十一年關於麵包以及淡色啤酒的法令中,麵包的價格是依據小麥不同價格,從一誇特一先令到二十先令還有那些年代的貨幣的價格來調整的。不過在拉弗赫先生的刻印法規彙編之前,在所有法規的抄本當中謄寫人從沒有謄寫過超過十二先令的價格的法規。因此有些作者被這一不實的謄寫所誤導,很自然地作出結論:一誇特六先令大約相當於我們現在貨幣十八先令,是小麥的通常或者平均價格。

    在大約同時頒布的刑車法以及頸手枷法中,規定淡色啤酒依據大麥價格要從一誇特二先令到四先令,每次上漲六便士調整一次。但是,四先令並沒有被視做最高價格,即使那個時候大麥常常會漲到四先令,並且這些價格只是作為其他價格(不論是高一些或者低一些)中應當遵守的並與其保持比例的例子。這一點我們能夠從法令的最後一句話:「etsicdeincepscresceturveldiminueturpersexdenarios」推斷出來。這句話文字即使不非常確切,但是意思非常明白:「淡色啤酒的價格剛好是以這種方式根據大麥的價格每次漲跌六便士而上漲或者下跌。」立法當局在起草這一法令的時候本身像謄寫員在謄寫其他的法令一樣粗心大意。

    在蘇格蘭的一部古法律書《皇位的尊嚴》的古代手稿中,有一個公定的價格法規,其中規定麵包的價格按照小麥的不同價格進行調整。具體來說,從每一蘇格蘭波爾(大約等於英國半誇特)十便士到三先令不等。在被認為是制定該項法令的時候,三蘇格蘭先令大約等於我們今天的英幣九先令。拉迪曼先生似乎從這一點作出了結論,三先令是那時小麥曾經漲到過的最高價格,然而十便士一先令或者最多兩先令是那個時候的通常價格。但是查閱手稿後,一切就明白了,所有這些價格都只是作為例子,用於說明小麥以及麵包個別價格間應該有的比例。法令的最後的一句是「religuajudicabissecundumpraescfiptahabendorespectumadpretiumbladi」,它的意思是「關於穀物價格的其餘情況你可根據上面所寫的條款來進行判斷」。

    第三,他們好像也被小麥在遠古的時候有的時候售價非常低廉所誤導,覺得既然那個時候其最低價格要比後來一些的時候低得多,則其通常價格肯定也要低很多。但是,他們可能也發現了在古代它的最高價格也非常高,如其最低廉的價格低於後來所知道的任何東西的價格一樣。

    所以,在1270年,弗裡伍德為我們提供了一誇特小麥的兩個價格。一個是那個時候的貨幣四鎊十六先令,相當於我們今天的貨幣十四鎊八先令;另一個是六鎊八先令,相當於我們今天的貨幣十九鎊四先令。在十五世紀末或者十六世紀初無法找出一個和這些過高的價格相近的價格。穀物的價格即使在任何時候都有不同,不過在動亂以及混亂的社會中波動得最劇烈,在那些動亂的社會裡所有商業以及通信的中斷妨礙著國家的富裕部分救濟貧窮部分。金雀花王朝自從十二世紀中葉左右到十五世紀末一直統治著英格蘭,那個時候的英格蘭長期處於混亂狀態。某個地區可能富裕,而另外一個不太遠的地區由於穀物遭受季節性的某些意外事件的破壞,或者由於鄰近某一男爵的入侵或許遭受到饑荒的威脅,假如某敵對於貴族的土地處在這兩個地區之間,前者就不會給予後者起碼的援助。都鐸王朝從十五世紀後期直到十七世紀初一直統治著英格蘭,但是由於都鐸王的強有力的管理,並沒有一個男爵有足夠的武力膽敢擾亂社會安全。

    在本章的末尾,讀者將會發現弗裡伍德收集的從1202年到1597年小麥的所有的價格,包括轉換為現代貨幣以及按照時間順序分成的七個時間段,每一時間段為十二年。同一時候,在每一時間段的末尾,讀者將發現在那十二年當中的平均價格。在那個漫長的時期裡,弗裡伍德收集了不到八十年的價格,以致最後一組十二年中還缺少了四年的價格。

    因此,我從伊頓學院的賬本上補充上了1598年、1599年、1600年以及1601年的價格。這是我作的唯一補充。讀者將能夠看到從十三世紀到十六世紀中葉每十二年的平均價格是在漸漸下降,而到十六世紀末又開始上漲。確實,弗裡伍德所收集的價格好像主要是那些特別昂貴或者特別便宜的,所以我不想妄言依據它們可以作出非常可靠的結論。

    但是,迄今為止,只有它們可以證明,因此正好肯定了我一直努力希望闡明的東西。弗裡伍德自己即使和大多數其他作者一樣都相信在所有這段時間裡銀的價值由於其產量的漸漸增加而一直在下降,但是他所收集的穀物價格一定和這種意見是相左的,它們都和杜普列·戴·聖莫爾先生的看法是一致的,同時也和我力圖說明的相一致。弗裡伍德主教以及杜普列·戴·聖莫爾先生好像是以最大的勤奮以及忠誠收集古代各種物品價格的兩位作者。多少有些奇怪的是,雖然他們的意見是這樣不同,但是他們收集的事實,他們所涉及穀物的價格最起碼能夠說是非常準確的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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