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中行散文-人生卷 第36章 法治與史識
    鑽故紙,碰到個老掉牙的《墨子·非攻上》篇,念一遍,撫今思昔,有些感觸,想說說。冤有頭,債有主,先抄一部分原文:

    今有一人,入人園圃,竊其桃李,眾聞則非之,上為政者得則罰之。此何也?以虧人自利也。……苟虧人愈多,其不仁茲甚矣,罪益厚。當此,天下之君子皆知而非之,謂之不義。今至大為不義攻國,而弗知非,從而譽之,謂之義,此可謂知義與不義之別乎?殺一人,謂之不義,必有一死罪矣。若以此說往,殺十人,十重不義,必有十死罪矣;殺百人,百重不義,必有百死罪矣。當此,天下之君子皆知而非之,謂之不義。今至大為不義攻國,而弗知非,從而譽之,謂之義。

    這篇,近年來,幾乎各種古文選本都選,並從而譽之,說邏輯性強。我看情況不這樣簡單,因為邏輯要以事理為依據,深追到事理,墨子的所見就失之淺,或說見其一而未見其二,指實說是只見「事」而未見「人」。更進一步指實說,不是因為是「攻國」(事),君子不知非,而是因為是「君王」(人)干的,君子才不知非,或不敢非。同此理,殺百人,如果動手的是君王,墨子說「天下之君子皆知而非之」也就錯了,事實必是無人非之。無人非,是因為君王手裡有統治「權」,權者,力(其核心為武力)也,能使君子以及小人生,更重要的是能使君子以及小人「死」。命,誰捨得?再加上御用的各種人,先意承志,把壞的說成好的,臭的說成香的,又根據「假話多說幾遍就成為真的」之定律,至晚由家天下的大禹王時代起,忠君就成為第一美德。在這樣的美德的籠罩之下,世態就成為,君王明聖,殺百人,明聖;殺千人,仍明聖;殺萬人,更明聖。

    歷史的無限事可以為證。古,秦始皇坑儒四百多人,照墨子的說法,是必有四百多死罪矣,且不說真治罪,有誰曾說,甚至曾想,應該治罪?我們能見到的只是,沙丘見了上帝之後,還大埋其兵馬俑。中,唐明皇是個好例,信任楊門男女將,招來安史之亂,大量的無辜小民死於饑寒戰亂,長安收復之後,他「東望都門信馬歸」,還在「西宮南內」懷念嬌滴滴的環肥,有誰曾說他有罪,應該懲治?近,還有既昏聵又狠毒的那拉氏老太太,單說義和團運動,禍國殃民,「外國人」追究罪犯,用莊親王、趙舒翹等人充當替罪羊,她卻仍是一貫尊貴,一貫正確。其實,秦始皇也好,唐明皇也好,那拉氏老佛爺也好,都是因為手裡有生殺予奪之權,即力,才一貫尊貴,永遠是而不非。

    於是情況就成為這樣:今有一「無權」之人,入人園圃,竊其桃李,眾聞則非之,上為政者得則罰之;有統治權之人,大為不義,殺百人,甚且禍國殃民,天下之君子皆弗知非,從而譽之,謂之義。這評論的分別,來於看人下菜碟,蘊含的意義是人不平等,即世間確是有階級。如果研究世態人情,應該戴上階級的眼鏡看社會,我以為,世間最嚴重的階級是君王至上與小民至下的對應。這對應有唯物的一面,是君王有生殺予奪之權,小民只能坐待,聽天由命;還有唯心的一面,是君王明聖,小民應效忠以換取福利和榮譽。

    顯然,這唯物的制度和唯心的思想都是封建的,應該反而使之消亡吧?但是反,不容易,因為先要知道應該反。反什麼?反人分階級,不平等。先進如黃宗羲,著《原君》,也只是說君應該如何盡責,而不說應該與民平等,有罪同樣要受懲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法治,是進口貨,不像汽車、可口可樂之類那樣容易引進。原因很明顯,是汽車,有機會坐的人都歡迎,可口可樂,小孩子和大孩子甚至老孩子都歡迎;法治就不然,是小民歡迎,君王卻不歡迎。這就又碰到「力」的問題,如果君王與力的情況依舊,則法治的前程只能是兩種:一是被拒於門外;二是迎入門內,或則奉為上賓,可是出言,高興就聽,不高興就不聽,或則使之改裝,成為自己喜歡看的。可見法治之真推行,要有條件,是先有平等,即沒有任何人有言出法隨之權。可是這樣一來,君王明聖將何以自處呢?所以阻力必是大的。也就所以,易封建(包括思想和辦法)為法治,在任何時代都是不容易的。

    那麼,退一步,只求明其理如何?像是也不容易。原因是君王明聖信念的力量過大,不要說抗,就是疑,有些人感情上也受不了。可以看看昔日,我們的歷史就是這樣寫的。以集壞蛋於一朝的明朝為例,正德皇帝是多次搶民女的無恥色鬼,可是入《明史》本紀,頭上的堂皇帽子也不會少。君如此,臣呢,方孝孺是個典型的例,兩個姓朱的狗咬狗,只是為了崇奉一個已經坐上寶座的,他就不惜誅十族,而後來撰史的,當然照例是讚歎,這是為了一個忠字,把若干人的慘死刀下都不顧了。過去,我們的史識,至少在有關君王明聖方面,就是這樣。不應該再綿延下去了。如何改呢?也只是接受平等、法治觀念,明辨是非,並堅持墨子的主張:「殺十人,十重不義,必有十死罪矣;殺百人,百重不義,必有百死罪矣。」自然,秦始皇、唐明皇、那拉氏等遠矣,治罪是辦不到了;那就回顧往昔,能夠增加一些史識,換個明白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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