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之,中國目前的改革重點,無論是在實體經濟還是金融經濟領域,都應該注重結構調整,使之趨於平衡。任何單一和過速地去追求「時尚」的做法都將無濟於事;操之過急反而會滋生「房奴」、「車奴」和「卡奴」之類的現代病,使我們為此付出不必要的社會福利損失的代價。尤其在目前大力提倡發展消費者信貸業務的時候,我們更應該在各個環節、各個當事人之間,建立起必要的社會責任感、正確的消費和信貸倫理以及配套的運作體系和監管制度。
談當前農村金融的「特殊性」
2009年7月,中國銀監會編製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2009年—2011年總體工作安排》(以下簡稱《工作安排》)已經獲國務院原則同意,這意味著未來三年政府計劃在全國再設立約1300家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這次「擴容」舉措表明我國政府充分意識到了農村金融服務對實踐國家「三農」政策、創造和諧發展局面的重要性。
同時在這一次《工作安排》中,我們也能看到金融機構「擴容」會大大改善中西部地區因為資金短缺所造成的經濟發展落後、內需不足的結構性問題,會支持分散在廣大農村地區但具有成長潛力的廣大中小企業的發展,會提高農村發展現代經濟所需要的信貸文化和信貸制度的建設步伐。儘管在發展農村金融方面,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培育和扶持是政府和金融行業責無旁貸的任務,但是,它「高風險」的特徵和至今為止在金融體系改革和發展環節中成為較大包袱的事實,也在不斷地提醒我們農村金融發展的「特殊性」。只有充分認識到這些方面,我們才能發揮整個社會的智慧,對症下藥,避免為了做出眼下的「政績」而留下了更大的「隱患」。我想還是從任何金融服務都需要發揮的基本功能來闡述農村金融的特殊性,以使我們的決策部門更好地形成發展農村金融的「共識」並拿出對症下藥的解決方法。
第一,農村金融服務的條件還很不完善。由於農民借貸資金的償還能力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農村金融服務相比傳統的商業信貸,甚至與現代的消費者信貸業務相比,都存在程度很高的差異化。同時,信息不對稱的程度也很大,抵押能力又較弱,再加上資金借貸的風險管理成本較高,而資金借貸成本的敏感度變化又非常明顯,所以,開展農村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會因為無法找到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合理的貸款條件,常常出現農村資金難以留在農村支持農村發展的局面。因此,除了讓利率充分反映市場的供需和公平的競爭關係外,政府還應該重視農村金融服務的其他功能的發揮,尤其是當前我國利率水平還是會受到我國整體剛性利率機制的影響,不可能設定出一個合理的反映農村信貸特殊性的利率水平。
第二,農村發展落後,金融資源形成有限,而且,農村資金向城市流出的「自然現象」十分嚴重。所以,雖然今天政府投入大量資金到農村支援農業發展、農村城市化建設,以及推動農村金融機構的服務網絡的建設,但是,因為受到商業性的「急功近利」的市場利益驅動,資金回流城市的現象並沒有出現根本性的轉變,只是回流形式有時變得更加隱蔽了。由於農村還沒有形成一個龐大的真正服務於農民的金融網絡,農民自發的借貸環境十分嚴峻。從這個意義上講,如今政府應該將有限的已經在農村開展服務的金融機構「同化」在一起,相互提供跨行業的服務(發揮金融服務所提供的「流動性保障」的功能),努力降低農村信貸的成本,而由此給各金融機構所增加的額外負擔,政府也應該義不容辭地去分擔。
第三,農村物權和產權的缺位、農村金融體系不健全以及農村信用發展的嚴重滯後性,都使得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和經營風險的「分散和分擔機制」無法做到有效、合理。我們注意到,很多地方根據自己現有農村發展的條件,開展了靈活多樣的擔保形式,看似打破了這一瓶頸對農村金融服務的影響,但是,因為缺乏「標準化」的基礎和「動態論證」的依據,而無法在全國範圍內進行普及和推廣。在這方面,國外把農村信貸看成是風險投資業務,因此,鼓勵大量慈善機構進入這個領域,最大限度地去分擔開展傳統商業信貸的金融機構無法規避的風險。當然,政府財政上的支持、農村政策性銀行的共同參與也是吸引民間慈善機構參與農村建設的一個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因素。另一方面,對開展這一業務的銀行等金融機構要加強審慎性監管,同時也要鼓勵多層次機構的參與,以防止事後產生系統性風險,危及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
第四,農村借貸雙方缺乏對資金使用過程中所可能產生風險的「信息披露和交流」,致使這個業務的信息不對稱問題要遠遠高於其他金融服務。比如願意接受高利息貸款的人,一開始可能就沒有強烈的責任心去約束自己用好錢,爭取到期還貸,而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又苦於沒有其他方法來規避違約的風險,結果只能選擇這個帶來「逆向選擇」結果(即本來希望用高利息來減少違約成本,結果反而擠出了責任心強的優良客戶,而只能借給那些違約率很高的劣質對象,事與願違)的舉措。久而久之,農村金融服務業務隨著政策推動的浪潮逐漸降溫,自然也就慢慢會被邊緣化。
另一方面,監管不嚴的金融機構也會利用農民對市場認知上的「遲鈍」,利用對方相對優越的抵押能力,在沒有提示風險的前提下放出貸款,結果當對方出現問題的時候,輕而易舉地掠奪了人家的抵押資產。雖然現在這種「道德風險」行為實為少數,但是,因為缺乏有效防止這類現象發生的監管體系和措施,所以,當這個領域的准入門檻降低的時候,我們也要小心一些打著提供農村金融服務幌子的機構來掠奪農民兄弟有限而又寶貴的財產的這類道德風險行為。這兩類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如果不能徹底根除,那麼,就無法在借貸雙方之間建立信貸服務所需要的最最基礎的「誠信」條件。為此,國家應該針對借貸雙方建立一個信用評級機制和基於「信用等級」基礎上的借貸方式,通過這種市場的激勵機制來遏制這一類問題的頻繁發生。
第五,無論是借到資金的農戶、中小企業,還是管理農民有限資金的金融機構,如何提高自身重視農村金融服務價值的認識程度,讓有限的資金髮揮更強的財富創造的作用,都將關係到農村金融資源是否能夠為農村建設服務。目前,很多農村中小企業以及農村信用社等農村金融機構都缺乏嚴謹的現代成本和風險管理體系以及客戶至上、奮發向上的企業文化,這也是農村資金「績效差、留不住」的重要因素之一。為此,政府和相關機構要給借貸雙方提供更多更實惠的公司治理改善的指導服務和外部相應的制度環境。
比如鼓勵制度優良的大機構和大企業參與農村中小企業以及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董事會,對其決策提供切實有效的「現場」指導。另一方面,要引進國外一些開展農村金融服務非常成功的機構進入中國的這一市場,通過業務合作和有效競爭,讓中資機構慢慢學到在開展農村金融服務的過程中如何提高自身的公司治理能力。當然,我們也要注意到,外資「下農村」的效果不一定都如我們所願望的那樣,給我們帶來先進的理念和公平競爭的文化。相反,它們也可能會利用今天政策將金融資源向農村傾斜的條件,靠它們昔日的國際知名品牌佔有我們寶貴的農村金融資源,以滿足它們獲得在中國城市裡無法得到的寶貴資源和回流到城市中追求高收益的動機。
第六,要想真正有效發揮上述的「價格發現、流動性保障、風險分擔、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等優質農村金融服務過程中不可或缺的功能,關鍵還是要通過金融服務來給借貸雙方「創造持久的真實價值」。所以,國家首先要給農村發展創造契機,目前國家通過「三農」政策的實施已經向海內外展示了我國建設好農村的信心和決心。其次,要指導和幫助農民去創造財富,包括在「立業、生產、銷售」等各個環節上提供保證收益和控制風險的指導,並創造各種相關的便利條件和機會。
再者,國家要充分意識到農村金融服務的「特殊性」,對金融機構的風險防範意識要給予足夠的理解和支持,對創造價值的農村金融服務的生態環境要給予高度的重視和幫助,比如實施稅收減免制度、產業發展的政策補貼制度以及對慈善機構給予更多物質上的幫助。當然,為了使農村「價值創造」的這一最終目標得以實現,政府要對干擾這一目標的任何「噪音」和「行為」及時加以「回應」和制裁。而且,為了減少這方面的負面影響,平時更要一邊注意農村金融服務的「特殊性」,大力扶持新型機構的發展;而另一邊則應加強有效的監管——既不要「過度」而扼殺了效率和市場的積極性,也不要「不足」而讓「別有用心」的投機者賺了政策不到位的便宜。
東亞國家為什麼排斥金融創新?
2008年年底,突如其來的金融危機讓整個出口導向的亞洲國家都感到措手不及。因為亞洲的金融體繫在監管模式上都很「保守」,抑制「創新」,所以,亞洲各國監管部門都以為自己會是「幸運兒」——這場深刻影響歐美的金融危機不會對亞洲金融體系產生直接的影響。然而,當危機演變為瘋狂的全球金融大海嘯之後,又開始越來越嚴重地波及出口導向的亞洲國家的時候,大家才開始慢慢意識到,這場危機的影響對亞洲而言,首先是向實體經濟滲透,然後因為基本面的惡化才轉向我們脆弱的金融體系。
亞洲各國的金融體系很大程度上是服務於實體經濟的,這種服務主要是由政府主動地干預金融市場來完成的。長期以來,從日本開始到亞洲四小龍韓國、新加坡、中國香港和中國台灣,再到東盟五國,直到今天的中國大陸,亞洲一些國家和地區在金融開放這一方面基本上都非常保守,但絕對不是20世紀70年代拉美國家的那種金融壓抑——物價上漲、資本外逃,而是推行特殊有效的金融抑制戰略,從而確保本國的企業在國際市場上擁有價格競爭力。可是當今天美國金融大海嘯直逼金融市場,影響到資本這一要素市場的時候,亞洲突然亂了方寸,金融抑制戰略也被動搖。亞洲各國政府開始思考:自己的金融體系怎麼一下子會變得這麼脆弱?無法去幫助本國的企業度過「寒冬」?
在最近參加的幾個國內外學術研討會上,我聽到很多專家在談到東亞的經濟增長模式的問題時,都說東亞各國之所以能創造出貿易、製造和增長的奇跡,關鍵一條就是它在製造業上無與倫比的競爭力。而這種競爭力就在於它的標準化、規模化,最終又體現在它的價格競爭力上。同時,這種競爭力之所以能夠持久保持,就在於要素市場上通過政府的積極干預,能夠讓本國的企業充分做到以非常低廉的要素價格優勢,比如匯率、利率等,來支撐起最終產品在海外市場上的價格競爭力。
具體而言,一方面,政府採取了固定匯率制度,使企業可以利用一個非常有競爭性的匯率水平,實現亞洲國家這種出口導向的增長模式。另一方面,最關鍵的是對金融體系實行嚴格的監管,控制惡性競爭,能夠使銀行的體系保持穩定的利差。這個穩定的利差,能夠讓銀行有充分的資金和能力去分析項目的風險,解決好項目所存在的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並且游刃有餘地發現自己應該和什麼樣的企業去保持很好的合作關係。這就是東亞創造的一種信貸關係模式——即所謂的「關係型貸款」,但現在這種關係型貸款又受到了海內外學者的嚴肅批評——他們認為正是這種特殊關係抑制了企業和機構的創新和產業升級,慫恿了過度投資和過度貸款,從而產生了很多顯性和隱性的不良債務和資產。所以,無論是企業還是機構,這種經營模式都是不可能持續的!而且,關係型貸款所形成的准入壁壘也是造成中小企業融資難的一個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