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時期的進退定律 第57章 政治是一種大智慧·古代的律師 (2)
    東漢明帝時期的郭弘是穎川陽翟(今河南禹縣)人,熟習法律,被太守寇恂提為決曹掾,斷獄三十多年,沒有人不服他的判決。其子郭躬自幼承傳父業,精通法律,有仁者之封,決獄多有高明的見解。永平年間,他被召進宮,在皇帝的身邊當法律顧問。

    有一次,朝廷接到了一件案子,說是有兄弟倆共同殺人,但誰是主犯,一直未弄清。最後,明帝經義決獄,判兄長不好好教訓弟弟,致使他殺人,所以兄罪重而減弟死刑。不料,中常侍孫章在傳達詔書時誤傳,被理解為其罪皆重,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影響。當時的尚書認為,孫章的行為,實際上是假傳聖旨,按律應當處以腰斬之刑。

    明帝還算是有仁慈之心,他覺得好像重了些,便把郭躬召來詢問。郭躬說:「孫章之罪,只可處以罰金。」明帝問:「孫章偽造詔旨殺人。怎麼處以罰金?是不是太輕了呢?」郭躬說:「孫章是錯傳了聖旨,但並非故意,推究其本心,乃是失誤所致,與有意假傳聖旨不同。按規定,應處以罰金。」明帝說:「孫章怎麼可以說是失誤呢?我聽說他和殺人的兄弟倆是同縣,可能以前有仇,所以我懷疑他是故意假傳聖旨,挾私報復借刀殺人。」

    郭躬說:「《詩經》說,周道如砥,其直如矢。意思是說,周代的貢賦均平,法律賞罰不偏斜。孔子說,君子不逆詐。意思說,不要以自己的意志事先對別人猜測。所以斷獄萬萬不可憑自己意志而不顧事實。」明帝接受了他的意見。

    在這裡,已經不是經義決獄,而是用經義來解決法律觀念問題和思想認識問題。看來,漢代的經義決獄的應用範圍並不僅僅在處理刑事案件上。

    經義決獄的另一種表現形式是「禮入於法」。《四庫全書輯要》唐律疏義解云:「唐律一准於禮,得古今之平。」意思就是說唐代的法律完全依照禮來制定,是古今最好的法律,所以才能使得天下大治。其實,在中國歷史上,「禮入於法」是一個十分漫長的過程,各代都有不同,但總的看來,漢朝似乎是個比較明確的開端。下面是見於《後漢書》的一個小例子。

    卓茂是南陽宛縣人,西漢元帝時在長安求學,學習《詩經》、《周禮》及曆法算術,被稱為通儒。卓茂生性寬仁恭愛,不論做官還是不做官,吏民和鄉親都很敬慕他。後來,他任山東密縣縣令時,非常用心,愛民如子,以善舉教化百姓,以身作則,深受百姓的愛戴。

    卓茂雖然不用嚴刑峻法來治理吏民,但官吏們都十分敬畏他。有一次,有一個人到卓茂那裡去告狀,說卓茂部下的一個亭長收受了他的米肉。卓茂聽了,覺得不大可能,為了不讓這事張揚出去,就連忙屏退左右,秘密地問那個人:「亭長是怎樣要的米肉?是他向你勒逼索要的呢?還是你有事求他,他才接受了你的東西呢?還是他什麼也沒做,只是你仰慕他才送給他的呢?」

    告狀人回答說:「是我自己前去送給他的。」

    卓茂問:「既是你前去送給他,你為什麼還要告呢?」

    告狀人說:「我聽說賢明的長官,能使民不害怕吏人,吏人不取民之物品。如今是我因為害怕吏人,才送他米肉,而且他也接受了,所以我才到你這裡來告狀。」

    卓茂聽了以後,很不同意他的看法,就耐心地對他說:「你這就是有意敗壞亭長的名聲了。人之所以和禽獸不同,就是因為他們有仁愛之心,懂得互相敬重。如今鄰里之間對長老還要送些饋贈之物,何況吏與民之間呢?這是人之常情,所不同的只是官吏不應當用權勢向百姓強要。人都是以群居雜處的方式生活的,所以要用禮儀來相互交往,如果沒有了禮儀,社會就沒有辦法維持了。你難道不想修禮儀嗎?如果那樣,你就只能遠走高飛,離開人群,不食人間煙火。亭長平時善待吏人,節日送些東西給他,這就是禮呀!」

    告狀人不服,說:「照您這麼說,為什麼法律有明文禁止呢?」卓茂說;「律設大法,禮順人情。先要有禮,然後才有法。如果只是用法,天下將會大亂,人也就不是人了。現在我用禮來開導你,你必無怨無惡;要用律條治你,你恐怕就不堪承受了。你回去好好想想吧!」

    令人感到滑稽的是,經義不僅可以決獄,還可以解夢,這就是經義對人們意識的滲透。據說,從前有一個讀書人將要趕京應試,他做夢夢見自己首先進入了試場,醒來後,他非常興奮地告訴妻子自己做的夢,並高興地說:「我本來覺得我考得不錯,這個夢預示著我一定會奪得第一名。」妻子說:「不對,你沒記著《論語》裡寫的是『先進第十一』嗎?」後來她丈夫被錄取,果然名列第十一。

    這些「律師」不僅可以隨便解釋經典,還可以隨便解釋各種東西,下面這個例子也許有助於說明這個問題。

    明代蘇州有個富人張老者,他的妻子只生了個女兒,沒有生兒子,所以招了個上門女婿。後來,張老者的妾生下一個男孩,起名叫一飛。

    一飛四歲時,張老者重病不起,他對女婿說:「妾生的兒子不能管家,我的財產當然應該給你們夫婦。你們只要能贍養他們母子,不讓他們受凍挨餓,不讓他們死在野外溝壑,就是你們積了陰德了。」說著,他拿出一張文書,上面寫著:「張一非吾子也家財盡與吾婿外人不得爭奪。」當時的理解是:張一,非吾子也。家財盡與吾婿,外人不得爭奪。

    老人死後,女婿就佔有了張家的產業,毫不懷疑那張文書。後來一飛長大成人,就去官府申訴,要分家產。女婿把老人的文書呈送官府查驗,官府看了文書,就把這事擱置不問了。

    過了一些日子,上級官府的使者來到本地,一飛又提出訴訟,女婿仍前往提供了同樣的證詞。上級的使者看了老人的文書,改變了句讀,念道:「張一非,吾子也,家財盡與。吾婿外人,不得爭奪。」然後對女婿說:「你的丈人明明說:『吾婿外人』,你還敢據有他的家業嗎?文書上把『飛』字故意錯寫成『非』字,是擔心他兒子年幼被你所害而已。」於是把家產斷給了一飛,人們都拍手稱快。

    【評議】

    這真是溫情脈脈的法律啊!的確,充滿了正義的溫情的法律確實要比冰冷的僵硬的法律更容易為人們所接受,也更加理想,但禮入於法的溫情實際上是不平等的社會的產物,它的致命的弱點就是會不可避免地導致法律上的不平等,而法律的不平等實際上就等於取消了法律。司馬遷說:「禮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後。」這個觀點在整個中國歷史上也是很有代表性的,其意是說,禮儀的作用是在罪惡發生之前就禁止它,而法律只是在罪惡發生之後才加以懲處,一前一後,其輕重主次是非常不同的。因此,中國的法律往往是禮教的依附物,中國的法律往往與道德相混淆,所以,就很難得到獨立的發展。也許,數千年來中國雖然有那樣多的法典,卻一直沒有建立起一個真正的法制社會,這就是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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