詬病者則認為,葉淇變法是一種與民爭利的行為,它雖然在短時期內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但到正德元年(1506年)時,屯田納糧也開始折銀,山陝富民都遷往淮浙,使商屯完全退出了邊糧供應體系,邊防糧食生產量下降,導致銀賤米貴。其結果是,政府因葉淇變法增加的財政收入,仍遠遠不能滿足後來因糧價上漲形成的虧空,結果糧食不能就邊而仍要從其他地方轉運,邊糧運輸問題又回到了開中制實行之初的情形。
延綏、甘肅、寧夏、宣府、大同五鎮原來餉額中屯糧154萬石,民運糧114萬石。到嘉靖(1521~1566)初年屯糧已下降到57萬石,下降53%,民運糧上升到207萬石,增長近一倍。
資料來源:張正明著,《明清晉商及民風》,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當朝及後世對葉淇變法以負面評價居多,「自葉淇變法,邊儲多缺」,「赴邊開中之法廢,商屯撤業,菠粟翔貴,邊儲日虛矣」,「諸淮商悉撤業歸,西北商亦多徙家於淮,邊地為墟,米石值銀五兩,而邊儲枵然矣」。
葉淇變法的弊病,讓為數不少的歷史記載遷怒於葉淇和身居首輔大臣之位的徐溥徇私鄉情、偏袒同鄉。被引用較多的文獻是《續文獻通考》,其在《鹽鐵》一節中這樣記載了葉淇變法的來源:「鹽商皆其視識,與淇言:『商人赴邊納糧,價少而有遠涉之勞;在運司納銀,價多而得易辦之利。』淇然之。」葉淇又將商人的這一建議請示了首輔大臣徐溥,因溥與淇「交最厚」,故亦同意。「淇遂請台商納銀公司,類解太倉,分給各邊」。
安徽師範大學歷史系張海鵬認為,雖然該書未能明確指出建議葉淇變鹽法的是何地商人,但可以肯定,那是徽商無疑。因為在兩淮經營鹽業的主要是山陝商人和徽商。原來的開中納糧政策於山陝商人方便,於徽商不便。山陝商人在邊儲納糧,地近而費力少,只有徽商才有「遠涉之勞」。納銀於兩淮之後,徽商地近兩淮,才能「得易辦之利」。
《明史考證》中記載:部臣葉淇,見賈人輸薄而獲利厚,遂奏令納銀運司解部,部分輸各邊,於是商各歸散。淇淮人,鹽商多淇婚媾,故為奏改輸銀運司,司以解部,部以餉邊,以為年例雲。
關於徽商參與變更鹽法的事情也多有記載:嘉靖年間,徽商黃崇德是一位通經研史的商人,他先「商於齊東」,後轉徙兩淮經營鹽業。他博覽古今,從《春秋》、《管子》之書到東漢鹽鐵之論,從唐宋食貨之志到明朝的《大明會典》均有涉獵。因為熟諳歷代鹽法,所以黃崇德才能參與鹽法的修訂,鹽運司才願意採納他的意見,而山陝商人好誇誇其談(「唾奇畫策」),言法不及徽商。
與黃崇德同時代的鹽商程正奎,也在兩淮經營鹽業。他不僅參與鹽法的改革,而且還能從理論上講述其獨到的見解。以往的鹽法對灶戶逃亡、鹽課大減這種情況沒有兼顧,他就提出通融變法,但因與成法不合,有人以高皇帝法膽敢變理為由稱「祖宗之法」不可變。
程正奎應對說:「高皇帝法迄今數十百年,法窮矣。窮則變,變則通,庶可為長久計。故變則法在,不變則法亡。」結果,「有司以便宜請,詔從之」,他變更成法的建議,既有利於國家,也有利於灶戶,所以得到了皇帝的認可。
有中國近代清史學科傑出奠基人之稱的孟森(1869~1937),也在他的《明開國以後之制度》中直言不諱:「當時近淮之豪民,慫恿變法,不任餉邊之勞,而欲佔行鹽之利,以增課之說動葉淇,淇以鄉情而中其說。」
在南京大學歷史系教授范金民看來,徽州鹽商之所以能夠稱雄淮揚,基本原因並不能歸之於實行並不久長的弘治葉淇變法,也很難歸之於之後突然實行的綱鹽法,很可能應該歸之於明朝中後期兩淮鹽業的運作實態和徽商的所作所為。由邊商到內商,到內商之有力者,到囤戶,到綱商,徽商是在鹽商的不斷分化過程中佔了先機而逐漸稱雄的。
暫且不說徽商雄起是不是因為鹽商分化所致,從明皇帝、葉淇、徐溥與徽商之間的微妙關係來看,要完全撇清徽商興起與鄉情執掌下的鹽業新政之間的關係,並不現實,但如果一味拿葉淇變法與開中制相比,無視折色制實施前開中制業已存在的問題,無視發生在明朝的順應世界潮流的,從西部、沿海再到北部邊區的白銀貨幣化現實,任何對葉淇變法的評價都失之偏頗。
徽商第一次成批來到兩淮就是在弘治到萬曆年間。最早到達兩淮業鹽的徽商是歙縣人,大約在朱元璋、朱棣年間。朱元璋入皖缺餉時,歙人江元就一次助餉銀10萬兩。
在徽商中,鹽商主要來自歙縣。從朱元璋時代到成化年間,徽商子弟的登科比例中,出自歙縣商人家庭的就高達90%以上。其他徽商如典當商主要來自休寧,祁門商人以茶商為主,婺源商人以從事茶葉和木材生意而著稱。
一條鞭法
北京大學教授韓毓海認為,1530年以後,自葡萄牙和西班牙在美洲大規模開採白銀,並通過菲律賓馬尼拉出口中國以來,中國的對外貿易方式為之一變:出口和貿易造成貨幣流失的擔憂不再是主要威脅了,且物物交換也不必再是中國對外貿易的主要方式,代替這一切的,是以商品和物資的大規模出口來換取美洲白銀貨幣的時代潮流。
也是在1530年,福建延平縣令徐階(1503~1583)因為成功處理了一件當地盜竊國家銀礦的案件而名聲大噪,由此開始了他光輝的前程,最終一路升到了首輔。而另一位權臣、戶部尚書梁材(1470~1540)卻因拒絕增派修建工程的人數,在1540年被解職。當時為政府修建工程的人數多達4萬以上,用於修建宮殿、祭壇和廟宇的全部費用已經超過600萬兩白銀,應付未付的物料、勞務金額達27萬兩白銀,但梁材僅有6萬兩白銀可供支配。
明朝財政的白銀化包括田賦、課、役三個方面。課的白銀化,首先是鹽,其次是茶、礦等。役的主體是遍佈鄉鎮的裡甲、均徭、雜泛。城市之役,主要是鋪行和火甲。因支付特殊的修建工程,國庫的銀錠儲備往往被耗費一空。由於政府沒有更多銀兩去購買貨物和支付勞務,1540年以後將實物稅和徭役折銀的現象變得普遍,以致續任的戶部尚書先後在1544年和1550年建議,每年運往北京的漕糧30%折銀繳納,部分徭役折成白銀。這項建議被批准,但由此得到的白銀補充量仍不能滿足皇帝對銀錠的需求。
明朝海外走私貿易也是在這前後達到了一個高潮。16世紀初日本在德川幕府統治以前,中日關係緊張,1542年,居住在澳門的葡萄牙人開始與日本開展貿易,中國澳門—長崎—中國航線迅速發展成為澳葡獲利最巨的黃金海道。從1557年葡萄牙租借澳門,游刃於中日,到1567年明政府開放福建月港作為貿易口岸,葡萄牙商人通過壟斷的中國澳門—長崎—中國月港貿易,以及將馬尼拉設為據點的西班牙商人通過秘魯—馬尼拉—中國月港等多條渠道的航線貿易,使得白銀源源不斷地流入大明帝國。
也是在這前後,美洲和日本都發現了大量銀礦。16世紀40年代,西屬美洲發現了蘊藏量豐富的銀礦,1554年,一種便宜、簡單使用水銀和鹽以提煉低含銀量礦石的煉銀法——汞齊化法誕生,自此,西屬美洲的白銀產量大量增加。
因白銀提純技術的提高,在此前後,秘魯波托西銀礦的白銀產量猛增到原來的3倍,隨後又增至5倍;1560年以後,日本成為一個重要的白銀乃至銅的出產國,並向中國與東南亞出口白銀和銅,至16世紀末,日本發現大量銀礦,「灰吹法」的白銀冶煉方法也由中國傳入日本。
到嘉靖年間,江南行省以法令的形式規定田賦用白銀繳納,而廣東自1450年起,就已採用了部分徭役折成白銀的形式。16世紀初,大臣桂萼提出了賦役新構想:將雜役、正役和兩稅(即夏糧和秋糧)合而為一,通計一省丁糧,均派一省徭役,這一設想被後人概括為「一條鞭法」。嘉靖後期至隆慶年間,明朝名臣南海人龐尚鵬在廣東、福建、浙江等地,瓊山人海瑞在南直隸地區先後推行「一條鞭法」,東南沿海遂成為全國較早實施新賦役法的地區。
隆慶元年(1567年),明穆宗朱載垕頒令:凡買賣貨物,值銀一錢以上者,銀錢兼使;一錢以下只許用錢,銅錢在與白銀的較量中已經完全處於下風。貨幣稅收的份額越來越大,最終導致稅制從1465年的戶口、食鹽等錢鈔各半兼收的局面,進而演變成1581年完全用白銀交納的張居正「一條鞭法」。
一條鞭法能得到推行,就是因為經過多年經營,晉北邊疆防區各類屯田——軍屯、民屯、商屯皆有增長。首輔大臣張居正將大部分田賦、徭役和其他雜稅折成銀兩繳納,取代陳舊而複雜的賦稅制度,並向全國推廣,最終使得白銀成為明朝的稅收和貯備貨幣。一條鞭法標誌著,我國稅法由稅人向稅物、由實物稅向貨幣稅的轉化。白銀,最終不以統治者意志為轉移而逐漸佔據了合法主幣的地位。
萬明在《白銀貨幣化的趨勢:並非國家法令的結果》一文中指出,明朝白銀的貨幣化,充分顯示出社會過渡和轉型的特徵。整個推進過程,是由自下而上的趨勢轉為自上而下再全面鋪開,是成化弘治以後民間促動的結果,而不是國家法令推行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