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朱光潛講美學 第13章 藝術聯想 (3)
    騎竹馬的小孩子一方面覺得騎馬的有趣,一方面又苦於騎馬的不可能,騎馬的遊戲是他彌補現實缺陷的一種方法。苦悶起於人生對於「有限」的不滿,幻想就是人生對於「無限」的尋求,遊戲和文藝就是幻想的結果。它們的功用都在於幫助人擺脫實在的世界的韁鎖,跳到可能的世界中去避風息涼。

    兒童在遊戲時意造空中樓閣,大概都現出這幾個特點。他們的想像力還沒有受經驗和理智束縛死,還能去來無礙。這些,正是成功的藝術創作所需要的,因此,他們就是藝術家。研究兒童遊戲,對藝術創作一定會有所啟示。因為,一般藝術家都是所謂「大人者不失其赤子之心」。

    但是,藝術家雖然「不失其赤子之心」,但是他究竟是「大人」,有赤子所沒有的老練和嚴肅。遊戲究竟只是雛形的藝術而不就是藝術。它和藝術有三個重要的異點:

    首先,藝術都帶有社會性,而遊戲卻不帶社會性。

    其次,遊戲沒有社會性,只顧把所欣賞的意象「表現」出來;藝術有社會性,還要進一步把這種意象傳達於天下後世,所以遊戲不必有作品而藝術必有作品。

    最後,藝術家既然要借作品「傳達」他的情思給旁人,使旁人也能同賞共樂,便不能不研究「傳達」所必需的技巧。

    所以,我們在研究遊戲的過程中還要注意,藝術雖伏根於遊戲本能,但是因為同時帶有社會性,須留有作品傳達情思於觀者,不能不顧到媒介的選擇和技巧的鍛煉。它逐漸發達到現在,已經在遊戲前面走得很遠,令遊戲望塵莫及了。

    自由文藝

    自由是文藝的本性,所以問題並不在文藝應該或不應該自由,而在我們是否真正要文藝。是文藝就必有它的創造性,這就無異於說它的自由性;沒有創造性或自由性的文藝根本不成其為文藝。文藝的自由就是自主,就創造的活動說,就是自主自發。我們不能憑文藝以外的某一種力量(無論是哲學的,宗教的,道德的或政治的)奴使文藝,強迫它走這個方向不走那個方向;因為如果創造所必需的靈感缺乏,我們縱然用盡思考和意志力,也絕對創造不出文藝作品,而奴使文藝是要憑思考和意志力來炮製文藝。

    ——《大美人生》

    先秦時期,人身完全為主人(包括公家)所佔有的服役者,通稱為「臣妾」。男為臣,女為妾(不包括與君主、貴族有臣屬或婚姻關係的臣、妾),又稱「虜」、「僕」、「奴」、「隸」、「婢」、「臧獲」、「僮」(亦作「童」)、「豎」、「奚」(一種女奴)等。大約在戰國晚期,出現了「僕妾」、「奴妾」等與「臣妾」同義的名稱。漢代,「奴婢」取代「臣妾」而成為奴隸的通稱。雖然「奴」和「隸」這兩種奴隸名稱在先秦時代都已存在,「奴隸」一詞卻是在漢代之後的著作裡才出現的。

    奴隸的來源基本上來自下列四種人:

    一、戰俘、被掠取者、被征服者。

    特別是商和西周的奴隸,絕大多數都從這些人中來。從殷墟甲骨文和西周銅器銘文可以看出,無論是商、周王朝還是其敵對的方國、部落,都力爭在軍事行動中擒獲戰俘並掠取對方人口。商代貴族獲得的大量俘虜,如羌人、夷人等,一部分用作人殉人祭,一部分則淪為奴隸。西周時期,殺人祭祀的現象大大減少,所以俘虜用作奴隸的比例大幅度上升。據西周前期的小盂鼎銘文記載,在征伐某個方國的戰爭中,周人斬獲了至少3800個首級,還俘獲13810人。《左傳》中關於春秋時期俘虜的記載更多。戰國時,戰敗國的青壯年大批戰死,《尉繚子·武議》就指責用兵攻人者「殺人之父兄,利人之貨財,臣妾人之子女」。時人亦常把奴隸稱為「虜」。不過在戰國時期,其他來源的奴隸急劇增加,俘虜不再是奴隸的最主要來源了。

    二、罪人及其家屬。

    商以來,就有把一部分罪犯(通常是所犯之罪既不輕但又不夠處死刑的人)以及犯死罪和其他較重之罪者的家屬罰為官奴的制度。西周罪犯家屬淪為官奴者(或謂指盜賊罰為官奴的),男子成為司隸所掌管的罪隸,女子從事舂米等勞動。戰國時,各國都有大量因犯罪而受刑(如去鬚鬢的耐刑,去發的髡刑以及鯨、劓、刖、宮等肉刑)並被罰為公家服役的刑徒,其中秦國的刑徒有隸臣、隸妾、鬼薪、白粲、城旦、舂等名目。

    三、被家長出賣的妻兒及自賣為奴者。

    自戰國開始,貧民或其他破產者出賣妻子、兒女為奴的現象大量出現。有時他們以妻兒作為債務抵押,過期不能償債就被債主沒為奴隸,這就是通常所說的贅的方式。作為抵押的贅子如被債主家招為女婿,就成為贅婿。戰國時贅婿的地位極低,跟奴隸相似。在那個時期自賣為奴的現象也已存在。上述奴隸,基本上可以看做債務奴隸。

    四、奴隸的子女。

    奴隸的子女在一般情況下仍是奴隸,即《漢書·陳勝傳》所謂「人奴產子」。此外,強抑、誘拐以至掠賣人為奴等現象也是存在的。

    奴隸的轉移方式主要有贈賜和買賣。

    春秋以前,王、侯或其他大貴族經常賞賜臣下奴隸。戰國時,除國家把奴隸賞賜給有功者外,私人間或者國家間也饋贈奴隸。秦簡《法律答問》部分曾提到娘家陪嫁的奴隸「妻媵臣妾」。

    另外又有西周時期的曶鼎銘有用馬和絲等物贖回五個奴隸的記載,這還不能算真正的奴隸買賣。真正的奴隸買賣的出現大概不會早於春秋時期。戰國之際,「賣僕妾售於閭巷者,良僕妾也」,反映出奴隸買賣已極其普遍,甚至公家、私家之間也進行奴隸買賣。《國語·吳語》記越王勾踐在伐吳前下令說,不聽命被斬的軍士的妻兒要淪為奴隸賣給私家。秦簡《封診式》的「告臣」爰書說,士伍甲由於其臣「驕悍,不田作,不聽甲令,謁賣公,斬以為城旦,受價錢」。可見私家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把奴隸賣給公家。

    除以上介紹的兩種,還有國家沒收犯罪者的奴隸、私人用奴隸為官奴贖身、國家間或私家間掠奪奴隸、佔有他人的逃亡奴隸等奴隸轉移的形式。

    春秋以前,奴隸基本上掌握在大夫以上的貴族手中。到戰國時,由於舊制度的崩潰和奴隸買賣的發達等原因,奴隸佔有者的範圍擴大。從秦簡《封診式》的「封守」爰書看,一個既無爵也並不富有的士伍也佔有著一臣一妾。上引「告臣」爰書所說的奴隸主也是一個士伍。

    一般情況下,奴隸身份是終身不變的,而且還要傳給子孫。

    解脫奴隸身份的途徑主要有逃亡、贖身和立功三種。

    殷墟甲骨文中有不少講到奴隸逃亡的卜辭。《尚書》、《左傳》、《墨子》及雲夢秦簡中的《日書》等,都記有奴隸逃亡的史實或「逃臣」一類的詞語。為了鞏固自身統治,先秦時期的統治者對奴隸逃亡問題非常重視。周文王有「有亡荒閱」之法,規定如有奴隸逃亡,就要進行大搜查。戰國時衛嗣君為了顯示法令的尊嚴,甘願用一個叫左氏的邑去換回一個逃亡到魏國的胥靡。由此可見奴隸逃亡要獲得成功並不容易。

    贖身指有關的人或公家把奴隸贖為庶人。《呂氏春秋·察微》說:「魯國之法,魯人為人臣妾於諸侯(指其他諸侯國),有能贖之者,取其金於府。」其他國家不知是否有類似規定。秦律允許人以爵級或用「丁粼」男子贖取隸臣妾。一般隸臣用兩人贖取,達到「免老」年齡的老隸臣和高五尺以下的小隸臣以及隸妾,用一人贖取。用來贖取的人則成為隸臣。估計一般被用來贖取隸臣妾的人都是私家奴隸。此外,秦律還允許百姓以「戍邊五歲」而不抵消應服之役的條件,贖取當隸妾的母親或姐妹一人為庶人。

    為奴隸主或國家立功,也是免除奴隸身份的一個途徑。晉國欒氏之亂時,官家奴隸斐豹以殺死欒氏「力臣」督戎為條件,取得執政者焚燒「丹書」免除其奴隸身份的允諾。在晉國貴族趙氏與范氏、中行氏的鬥爭中,趙簡子也曾在一次戰鬥前提出「克敵者人臣隸圉免」的允諾,來激勵屬下奴隸們的鬥志。從秦國的《軍爵律》可以知道,隸臣斬得敵首就可免除奴隸身份。

    此外,奴隸身份的免除還有一些比較特殊的情況。例如戰國晚期秦國取得新領土後,有時把奴隸免為庶人遷居到那裡去。

    奴隸主擁有奴隸的制度。勞力活動須以奴隸為主,無報酬,且無人身自由。一個人類社會中,如果大部分物質生產領域勞動者是奴隸,這樣的社會,叫奴隸社會。

    由上可以看出,「奴隸」和「自由」是相對立的,奴隸是沒有自主權,不能憑自己的理性的意志發為理性的行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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