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依時代而不同,隨社會之物質基礎之變化而變化;然在各時代之道德中,亦有一貫者在,由此而各時代之道德皆得名為道德。可謂各時代的道德之演化是循一定方向而趨的,亦可謂各時代之道德同為一根本的大原則之表現。此大原則為古代道德所表現,亦為今世道德所表現,且將來道德亦將不違之。古代道德與將來道德在形態上迥然大異,而其表現此根本原則則均。
此根本的大原則可謂即「仁」,即「兼」,即「公」,即「外得於人內得於己。」
此根本的大原則亦非自古固存全然不易者,其本身原在創造與完成之中。此原則或可謂根於人性,但必人類進化達一定階級時,此原則方出現於人類意識之中。
此大原則一時不能得到完全的徹底的表現,各時代之道德乃此大原則之受限制的有缺欠的表現。人類道德之進化可謂乃趨於大原則之完滿的實現。時代愈進而此原則所受限制愈少,逐漸獲得較充分較徹底之表現。
此根本的大原則通貫於一切時代的道德之中,為各時代道德中之一貫者,在此意謂上,可謂道德中之「常」。(「常」非全然不易之謂,程子有云:恆非一定之謂。)
此即將相待與絕待(相對與絕對)之辯證法應用於道德。各時代之道德是相待的,是有缺的,是不徹底的,是含有非道德之成分的;而於各時代之道德中有一貫的根本原則在,此原則可以謂是絕待的。
舊道德為不徹底的,為不圓滿的,新道德較之舊道德為更徹底的、更圓滿的。在此意義上言,新道德乃舊道德之變革,亦舊道德之發展,舊道德之充實;新道德乃是脫除舊限制的根本原則之更充分的表現。
新道德與舊道德之間是有連續性的,新道德非完全否定舊道德。吾人所以當反對舊道德,即以其不徹底、不圓滿,中含反道德的成分。吾人所要求者乃道德之更進,乃更合道德的道德,乃更吻合於道德之根本原則之道德,乃道德根本原則之更圓滿的表現。
道德是辯證的,道德是對立之統一:在根本上,道德是自我發展與自己克制之矛盾統一,更是「愛之能毋勞乎」之矛盾統一,及「既以為人己愈有」之相反諧和。道德之「變」與「常」,各時代的道德的一貫原則,亦對立統一。
舊道德尤是矛盾的:道德而殘酷,道德而為統治工具;道德中含非道德。
新舊道德之對待關係,亦對立而統一的,變革之而同時亦有所保持,且系發展之。
生活理想之四原則
中國現在需要新的人生理想。新的理想能給人以新的力量。無理想的人,必不會感到生活之意義。無理想的人,必沒有與環境搏鬥之勇氣。唯理想能鼓舞人的精神,能堅定人的意志,能使人面對逆境而無所懼。中國以前是有過偉大的人生理想的,但時代遷易,過去的理想已是過去了;而西洋的理想,又有其西洋的背景,隨便移到中國來,是不會與實際生活合符節的。工具可取之於人,理想也追隨他人,那便太可憐了。我們不談理想則已,談理想便當著重於創造(當然,雖言創造,也必於過去有所承,於西洋有所取)。我們需要由實際生活深處發出的新的人生理想。這篇所說的生活理想之四原則,大體是想提出一個新的生活理想之綱領。但所說不過是粗枝大葉而已,生活理想之原則,原不限於四個。至於這四原則究竟適當與否,那只有由時代來評判。
哪四個原則呢?就是:一、理生合一;二、與群為一;三、義命合一,或現實理想之統一;四、動的天人合一,或天人協調。
第一理生合一
先說理生合一。在人生哲學中,最大的問題,可以說即是生與理的問題。所謂生,即是生命、生活,所謂理,即是當然的準則,或道德的規律(理字意謂甚多,最少有二意謂,即一指宇宙之秩序或自然之規律,一指人事之規範或當然之準則。茲所謂理,專指當然之準則)。人生哲學,可以分為兩大派,一派注重生,一派注重理。在西洋,注重理的是理想主義,注重生的是自然主義。在中國,注重理的是大部分的儒家,注重生的是墨家及清代的顏習齋、戴東原。重生的一派以為人生之最高原理就是生,生是一切道德原則之基本,人生的理想只是生之擴大,生之充實。重理的一派,認為生不是根本重要的。人生之最高準則是理。理是超乎生的,在生之上,生應受理的裁製,必要時可以為理而犧牲生命或生活。董仲舒所謂「正其義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及小程子(程頤)所謂「餓死事小,失節事大」,便充分地表現出重理派的態度:凡做事只問於理應該不應該,不管生活的實際。
其實生與理兩者,是應該並重的。不但是應該並重。而且兩者是離不開的。理只是生之理,離開了生,就無所謂理;生也必須受理的裁製,好的生活即是合理的生活。理離開生,便是空洞的;生離開理,必至於鹵莽滅裂。
我們先問理究竟是什麼?道德規律究竟是如何一回事?所謂理,所謂道德規律,其實只是求生之充實,生之圓滿,而不得不遵循的規律。我們所以要遵循這種規律,就是因為遵循這種規律,才能得到生活的圓滿,生活的充實。假若一個道德規律,我們實行它,結果並不能使我們的生活更充實些,更圓滿些,那麼,這個道德規律就不是真的道德規律。實踐理,就必須注意生活的實際;實際上設法使人群的生活更美滿些,便是實踐理。如不顧生活的實際,只講空洞的應該不應該,結果所謂應該未必是真實的應該,必至於實際上正與真實的理相違反。
其次,生也離不開理,生必須受理的裁製。只講生,不講理,結果必至於毀壞了生。因為生是包含矛盾的,生與生相衝突:不惟生物與生物相衝突,人與人也相衝突。這便是「生之矛盾」。欲求生活之圓滿,是必須克服生之矛盾的。要克服生之矛盾。便必須以理來裁製生。如不克服生之矛盾,任生與生相衝突下去,結果必至於達到生之破滅。所以,求生之圓滿,就必須有生之裁製;求生之提高,就必須使生受理的支配。生之擴大與生之裁製,可以說是相反,但正是相成的。理正是所以完成生。
生含有矛盾,克服生之矛盾,乃得到「生之諧和」。所謂理,即是生之諧和。所謂理,所謂當然準則之基本內容,即是:遂我之生,亦遂人之生;善我之生,亦善人之生;亦即,不獨遂其生,不獨善我生,更遂群之生,善群之生;而在遂群之生中遂己之生,在善群之生中善己之生。理在一意謂上,可以說是超乎生的;在另一意謂上,則仍不出生之範圍。實踐理,必忘一己之私,必不慮一己之生,在此意謂上,理是超乎生的。但雖不慮一己之生,而仍必慮群之生,雖忘己,而必唸唸在群,在此意謂上,理又不是超乎生的。理可以說是超乎特殊的生,而未超乎一般的生。理是生之諧和,在一意謂上,諧和的生,即已超乎原來含有矛盾之生。
人能為理而犧牲,而且人必須為理而犧牲。孔子說:「志士仁人,有殺身以成仁,無求生以害仁。」孟子說:「生亦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捨生而取義者也。」這是古代儒家之最偉大的精神,也是現在中國所最需要的精神。人當為理而犧牲,這是不是證明理是生之上,理是鵠的而生是手段呢?其實不然,殺身成仁,捨生取義,實際乃是為群之生而犧牲一己之生,是以死求群之生活之改善;雖捐捨一己之生,究之仍是為了群之生。在個人而言,當其殺身捨生之時,其個人生命亦即得到最卓越的提高,而獲得不朽的永生。由此,為理犧牲,可以說是為群之生而犧牲一己之生;也可以說,為得到不朽的永生而捨掉現實的平凡的生。
現在當對董子所說「正其義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略加批評。如其所謂「利」指個人之利,所謂「功」指個人之功,此-語可以說是正確的。我們實在不應謀個人之利,計個人之功。但如其所謂「利」指人群之大利,所謂「功」指社會、國家之功,那這句話便是謬誤的了。實際上,求群之利即是義,計群之功即是道。就群而言,正其義必謀其利,不知謀其利則此義必終於非真義;明其道必計其功,不知計其功則此道必終於非正道。這是義利之合一。義利合一是生理合一之特例。
要之,生與理是不可相離的。只注重理不注重生,結果必至於違反了理;只注重生不注重理,結果必至於毀壞了生。我們一方面要培養生命力,發展生命力,充實生活,擴大生活;一方面要實踐理義,以理裁製生活,使生活遵循理。而這兩方面只是一件事,不過為方便而分開來說而已。生的圓滿,即是理的實現;理的實現,就是生的圓滿。生活之最高境界,是與理為一;與理為一的生活,也便是達到了生之諧和的生活。
第二與群為一
生理合一之實際,便是與群為一。在個人,如想實踐與理為一的生活,便須實踐與群為一。以前的哲學家,多喜講「與天為一」,即與天地萬物為一體,認為與天為一是人生最高境界。在這種境界中,一方面是無我,一方面又是將我擴大至於極度,與全宇宙合為一體。這種生活理想境界,自是一種很高的境界,並且可以說是一種解除苦惱獲得至樂的法門。不過這種境界,只是於有此種修養的人有好處。雖然是與萬物為一體,但萬物並不因此而受益;而且對於人群,對於社會,亦無補助。修養到這種境界的人,固然得到一種至高無上的快樂,但別人並不因此而也感覺到快樂。實際說來,這種與天為一的思想,實在跳過了一步,從個人一直跳到全宇宙,中間越過了人群。一般人只有一個小我,這班神秘的哲學家則講與全宇宙合一的大我。實際在生活上應與之合一的不是天,不是萬物,乃是人群,乃是社會、國家。我們不應講與天為一,而當實踐與群為一。
與群為一,便是與社會國家為一體,即覺得群己合為一體,社會、國家與個人融合無間,群即是我,我即是群。群的利益即是我的利益;群的生命即是我的生命。把整個的精神心思都注入於群,為群而工作,為群而努力。這樣,一方面也是無我,不自覺有與群對立的小我;一方也是擴大其我,以群為我。在此種生活境界,也可得到最大的快樂,也可以消弭一切煩惱。因為平常一個人的煩惱,都是由於私人慾望受阻礙,假若根本沒有私人慾望,完全是廓然大公,便也可得到一種超然的解脫。而且人群也必受其利益,群的事業,必因個人與群為一而促進,
我們應該與群為一,也因為原來個人與群本屬一體。個人與群有息息相通的密切關係。個人不能離群而存在,這是人人都知的,而且個人也不能離開群而獨自求好的生活。以前的人生哲學家多數都注重個人生活如何改善,其實個人生活不能單獨的獲得圓滿,只有在好的社會中,才能有好的個人生活。可以說,理想生活的問題,只是理想社會的問題;改善生活的問題,即是變革社會的問題。宋儒講「窮理、盡性、至善是一事」;我們現在可以說:「克服自然,變革社會,改善人生,是一事」。所以,在實際上,群己是一體的,而個人生活之最高境界,是與群為一。
必須能與群為一,然後一個人的人格,才可以說達到了圓滿。在謀社會大眾之整個的好生活之努力中,個人即獲得了人格之最大擴展。個人為社會國家的生存,必要時應肯犧牲個人的生存。在為社會國家而捐生捨身之時,個人的生命即獲得無上的提高,而得到不朽的永生。尤其在群的生存受威脅的時候,我們更應與群為一,群存與存,群亡與亡!
群有層級之不同,大群之中有小群,小群之上有大群。大群之中,小群與小群之間,常有矛盾。我們講與群為一,對於這種「群之矛盾」的事實,應持如何的態度呢?我們可以說:根本的原則還是與群為一;個人應與群為一,小群更應與大群為一。我們應為大群而忘小群,不應為小群而忘大群。如小群的利益,與大群的利益一致,我們也未始不可謀此小群的利益;而如小群之利益違反大群之利益,便當為大群而捨小群。而且,相矛盾之二群,其利益互相衝突,然而必有一群之利益是與大群一致的,另一群之利益則違反大群之利益,我們便應與其利益與大群一致之小群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