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協和醫院一案。本年正月初十日,本部已咨復外務部轉復英使:飭該醫士將堂開辦年月、教科課程、學生人數呈報;本部派員考查,果與定章相符,准予立案。將來畢業時,與官立學堂一律辦理云云。彼既承上文而言,自無可以拒絕之理。但此時章程未定,措詞稍有不當,以後甚難處理。先復以本部初立,正在核議一切章程,俟定議施行再行核辦。然此非延宕之意,則章程不可不速定也。外人所立學堂之學生,與官立學堂一律獎勵。所可慮者,於我國本有之學術一無所知,一也。自幼與外國人相習,將來為國家辦事,界限恐難分明,二也。然按照本部所定課程考驗,則第一端之弊無虞。惟今日百廢具興,需才孔亟。其考驗雖不及格,而片長薄技足以效用者,亦宜予以文憑,俾無湮沒。至第二端,挽救之道,惟有引為己用,不稍異視,庶可默為轉移。若拒絕之,正所以堅其去志耳。且默察近日大勢,我國人於愛國合群之道,亦稍稍有所覺悟。苟善為用之,未必竟如上文所言也。以上二弊,其發見之處即在於獎勵實官,而外人之設立學堂者,亦最注重此事。
不惟外人所設學堂然也,即我國人自立學堂,其分省界、爭學額,呶呶不已者,亦無不集矢於此。故奏定章程中,各學堂獎勵章程不可不改。尚有一事,則外人所設學堂之學生,必有歸依彼教者,一律獎勵,不無窒礙。此事於吾國前途關係極大,然事至今日,不能不通盤籌算。元濟僑居滬瀆,已歷八年。默觀外人議論教會情形,與夫各處教案之所由起,竊思尚有可以挽回之策。然其論未免驚人,所謂猶四十年前之議築鐵路是也。他不具論,論其關於學堂。而為本部權力之所可行者,推原今日教案之所由起,莫不由於容納莠民。教士豈樂於比匪?上流社會不與相接(昔在總署見袁爽秋太常條陳有潤飾邪教經典一款,深佩其所見之廣,奉旨交議。後來不知如何議復也,只得來者不拒,亦慰情聊勝於無耳);上流社會何以不與相接?則以為輿論所不許;輿論何以不許?則以朝廷之視彼教終未融浹故。然欲民教相安,必有上流社會身入其中,為之主持,而後莠民無所施其伎倆。而能操此轉移之權者,則在我學部。轉移之道若何?則取耶教學生考驗合格者,照將來改定章程一律獎勵是也。請言其所以必須獎勵之故。
一、山西高等學堂現為教會中人管理,其卒業學生獎給舉人、優拔貢者已兩次矣(昨見山西巡撫咨文,請於本系舉人者,獎給實官。此層亟宜併入,改定獎勵章程辦理)。其他教會學堂援例以請,恐難拒絕。則何如先為之地,免求而後許?而轉立於被動地位也。
二、今各省學堂聘教會學生為教習者,不知凡幾,即京師學堂亦有之。其他如稅關,如郵政,如鐵路,如電報,無一不有教會中人執役其間。此皆國家之所任用者也,亦既不能不任用矣,則又何惜此獎勵乎?且於其學堂畢業之時,不得受考驗蒙獎勵。及後來任用之時,設令追念前日,必有疑國家之歧視者。此念一萌,無數之障窒生矣。
三、現在留學美國學生有畢業大學堂(如耶爾、如康奈爾),而得博士學士學位者,以元濟所知,頗有彼教中人。設不獎勵,何以勸將來;設不擢用,何以行新政。引此拒彼,於事亦未為平也。
以是之故,而耶教學生之不宜歧視明矣。然元濟更有請者,方今各國教育幾無不與宗教相雜,實積千百年之閱歷始能及此。本部奏請明定教育宗一折,春秋釋奠及孔子誕日必在學堂致祭,實已糅合宗教教育為一,與上文所言教育公理及近日全球公許所謂信仰自由者未免不合。此章程實含有凡不拜孔子者,即不得入學堂。彼奉耶教者雖為中國人,我國家亦不教育之意。將來教會中人持此相詰,恐將無詞以對。倘彼或竟發明此義,建學招生,豈非更張其勢力乎?且各學堂華教員之奉耶教者,必不遵辦(昔在南洋公學屢見此事。前山東學堂學習赫士,因此大起爭端信),其將辭去之乎?則教習多虛,而且招外人之誚謗,其將默許之乎?掩耳盜鈴,何貴有此章程,其將明認之乎?則教員以身作則之道又將何在?惟事已具奏,無可挽回。必不得已,則於學堂章程中補列一條:許學生之奉耶教者免其行禮。有此一法,亦未始不可補救。元濟今為此言,亦知必為世人詬病。然真理所在,不敢不言,或不責其狂戇也。
就學堂章程草案致學部堂官書
(1906年)
謹按章程各條,大都以裁抑外人,勿令有妨我國政教為旨,保存國粹,完固主權。陳義至高,極可敬佩。惟立法貴於能行,而外交尤宜審慎。咸豐八年,法國條約第十款,有法國人可以建造學房字樣(只限在通商各口);咸豐十年,法國續約第六款,有將所充學堂等件,應賠還交法國欽差大臣轉該處奉教之人(原文未曾指所充學堂在通商口岸,抑在內地)等語。是國家已明許外國人在國內設立學堂,且明許教士設立學校矣。約文僅有學房學堂字樣,甚為渾括,並未指定何種學堂。是第四第五第八第九等條,與條約未能符合。宜酌者一。
外國人所設學堂遍於各地,無不與教堂相附,蓋亦視為傳教之一事。按諸咸豐十年法國續約第六款「任傳教土在各省租買田產,建造自便」及光緒二十九年美國新約第十四款「美國教會准在中國各處租賃及永租房屋地基,作為教會公產,以備傳教之用」之語,恐不能令其移歸使館界及租界以內。宜酌者二。
原議亦謂「此項章程頒發以後,或外國人出而反對,或雖不反對而竟不遵行,確為事實之所有」等語,然仍定此章程者,無非欲張我國固有之權也。然元濟竊謂:欲張主權,宜就切實可行之處為之,而不宜於空虛無著之處為之。且此項章程一出,設外國人據以上所列約文來爭,責我違約,恐將無詞以對。鄙見目前斷斷不宜發佈,且俟後來機會可也。
李君景濂、汪君康年、彭君紹宗皆主不干涉,然於外人所設學堂有所疑忌。然元濟竊謂可以不必。以宗教言,用近日信仰自由之旨,便無墨礙。詳見教會學堂議略,茲不贅述。以政治言,則欲謀其國,必愚其民。政法海陸軍之學,皆所以覺民強國之具。盜兵寇糧,彼豈無懼?謂有來者,歡迎不暇,而何必拒絕之也。
查日本於外國人在境內所設學堂,絕不干涉。陳君毅譯日本明治三十五年一月出版木場貞長所著《教育行政法總論》第四章曰「奉耶穌教之學校不受內務省之管轄,不受文部省之監督,自得一種治外法權之姿」云云(見總論第十二三頁)。固由日本教育宗旨不欲牽涉宗教,然亦未始非因國力不足,故為退讓也。此正日本外交之妙,似可師法。凡外人設立學堂,聽其自便。一面趕緊定立各學堂章程及獎勵章程,獎勵之法只能用學士博士名號。以官立大學堂卒業者為限,其他無論官立公立私立概稱某學堂卒業生,不加獎勵。將來選為官吏,必須別加考試。如此則外國入所設學堂之學生,亦皆就我範圍,而不能全然拋棄中學矣。
協和醫學堂來請存案。現在各項章程未定,只宜復以本部甫經設立,正在核議一切章程,俟章程定後,再行核辦。將來訂立章程,似可聲明「凡公立私立學堂,無論在本部呈請立案與否,本部有監督管轄之權,但視為可以無需者則免之」等語。既有此條,則將來許其立案,亦兩無窒礙矣。戴君展試所議宗旨相合而議論不能盡同,故另具議略。合併陳明,是否有當,伏候鈞裁。
為寺廟辦學致學部堂官書
(1906年)
昨於文案處,見佛教學務公所稟牘兩件,並未交議。然元濟竊謂其事頗關緊要,不敢緘默,謹為我堂憲言之。
各省紳士思得寺產以興學堂辦理不得其平,於是有浙江隆興寺水陸寺之案。自去年三月十八日奉上諭保護寺產,僧徒之心稍安,然各省建設學堂。仍有封閉寺院者(去年漢口官場爭之最烈)。向日僧徒大都托庇紳士,使其地紳士皆以分撥寺產建設學堂為然。則雖有保護之諭旨,而緇衣斷髮之流要能叩君門而陳訴也,故其始稍安而終不免於自危。一二有識者思為先發制人之計,捐產興學,名則急公,實則自衛,用心之苦,亦大可憐。且此種飽食終日無所用心之人,必終歸於天然之淘汰,其欲保護,亦不能有教而無養也。元濟以為遇有此事,俱宜竭力提倡,許以保護。而不宜淡漠視之,其益有四,試舉如下:
一、可以杜絕外人之覬覦。日本僧徒時欲執我國佛教之權,浙江福建湖南廣東事已屢見。窺破我國近日內情往來,寺無不以勸設學堂為詞。今中國僧徒既能自設學堂,又得本部之保護,外人亦無從抵隙而入矣。
二、可以增進社會之生計。僧徒不耕而食,不織而衣,亦一種無業遊民也,使能稍有普通之知識。而責其注重農林工藝,合全國之僧徒而皆為國生利,其裨益亦豈淺也。
三、可以圖風俗之改良。佛教雖衰,然在下流社會勢力猶盛。著僧徒稍有普通知識,必能啟導愚民,減殺迷信。
四、可以補助教育之普及。官立學堂斷難普遍,必須借公立私立以為之助。寺僧捐款興學,亦公立私立之一種,為數雖少而則自成多矣。
使其為之,利固可見。若不為之,害將立至。僧徒慄慄自危,欲自設學堂以為抵制。而在上不加維護,必仍為不肖官紳所魚肉,則惟有相率而歸於日本已耳。元濟竊恐數年以後,天主教案又將增一釋氏教案也。即此一端,而害已不可勝言矣。前日佛教公所兩稟,竊以為宜加獎勵之語,轉咨該省,飭屬切實保護,並將辦法呈報本部。將來派員隨時查究,再於註冊一層,則我國對於他教究竟如何待遇,尚未定見,不可遽許。以後遇有此等稟牘,均宜照此辦理。然此不過一時應付之法,而統籌全局,則宜由本部專折具奏。切陳利害,懇清明詔,曉諭僧徒。然後由本部調集各省著名寺院住持,到京會議,妥擬章程,期於彼此相安,實事求是。至道教亦可仿照並辦,似於宗教教育前途不無裨益。元濟為維持大局起見,急迫上陳,伏維垂察!
議管理留學歐美學生辦法致學部堂官書
(1906年)
昨奉鈞諭,屬將所知留學歐美諸生開呈名單,以備錄用。仰見堂憲求才若渴,欽感無既。元濟聞見有限,所知者不過數人,所未知者為數尚眾。方今需才孔亟,任其廢棄,殊為可惜。擬請電達英美德各國駐使,查明畢業諸生姓名籍貫、學科年期,分別已未回國。即日電復本部,並傳諭告諸生之未回國者,即日內渡(其願留外國精求深造者,許自陳請信)。由本部奏請獎勵錄用(屆時擇其尤者數人破格錄用,其他或派辦學堂,或薦充教習,或令興實業。總有用處,決不至於為難,俗所謂樂得做現成人情者是也信)。如是則士心歸附,必樂為朝廷效用。而凡留學外國及本國學堂肄業諸生,皆知所感奮矣。然既任用留學生,則凡留學生之未畢業者,本部不可無管理考核之法(留學日本人數太多,當別論,此專論在歐美者信),按日本國派遣留學外國學生,除海陸軍省、農商務省、遞信省所派專歸各該省管轄外,其他皆由文部省直接管理。本部既設,應仿照定一章程,然欲定章程,欲加管理。有亟應辦理者若幹事,條舉如下:
一、查明各省咨送西洋學生公文。造具清冊,有不全備者,速咨各省補報,以便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