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證書》的全稱是《查謨和克什米爾土邦的加入證書》,其全文如下:
鑒於1947年的《印度獨立法》規定,從1947年8月15起將建一個獨立的人所周知的印度自治領,而《1935年印度政府法》也將通過總督法令進行刪減、增加、改編或修正,以適用於印度自治領;
並且,鑒於依總督法令修正過的《1935年印度政府法》規定,某個印度土邦通過其統治者簽署《加入證書》的方式,該土邦就可以加入印度自治領:
因此,現在,我,尊貴和偉大的眾羅闍之羅闍,查謨、克什米爾、納勒什、塔特哈、圖伯特和德夏迪帕什的斯裡?哈里·辛格吉,查謨和克什米爾土邦的統治者(ShrimanInderMahindarRajrajeshwarMaharajadhirajShriHariSinghjiJammuKashmirNareshTathaTibbetadiDeshadhipathi,RulerofJammuandKashmirState),行使著我對我所言之土邦的主權,特此簽署這份《加入證書》。
1�P我特此宣佈,我加入印度自治領是希望印度總督、印度自治領立法會、聯邦法院以及所有其他為著印度自治領而建立的自治領權力機構,由於我的這份《加入證書》,但只能遵從其條款並出於為自治領的目的,應該行使由《1935年印度政府法》(後文寫作「該法」)授予的與查謨和克什米爾土邦(後文寫作「本土邦」)相關的職能,就如該法在1947年8月15日及此後在印度自治領所起的作用一樣。
2�P我借此承擔做出相應努力的義務,以便由於我的這份《加入證書》,該法的細則能因此而在本土邦內適用。
3�P我接受,職權表中所明確的問題作為印度自治領立法會今後為本土邦立法的職權範圍。
4�P我特此宣佈,我加入印度自治領是因為我確信,如果印度總督和本土邦領導人達成一項協定,據此印度自治領立法會為本土邦有關行政而立法規定的職能,所有部分都應由本土邦領導人來執行,因此任何這樣的協定都應被認為符合該證書的內容,並作相應解釋,具有相應效果。
5�P我的這份《加入證書》的條款,不應該因為《1935年印度政府法》或1947年《印度獨立法》的修正案而加以改變,除非這些修正案被我以該證書補充文件的方式接受,它方可被修改。
6�P本證書的所有內容都不會授權印度自治領立法會,為本土邦制定批准它被迫地放棄土地的任何法律,無論這是出於什麼樣的目的。但我在此承諾,如果印度自治領為著在本土邦實行某部自治領法律的目標,認為有必要獲得任何土地,我會應其請求由他們付代價來獲得該地,或者如果土地屬於我,再按照所達成協定的條款將土地轉讓給他們,或者因達不成協定,就由印度首席大法官任命一位仲裁者來作決定。
7�P本證書的所有內容都不應該被認為,它使我以某種方式承擔接受任何印度未來憲法的義務,或者束縛我的抉擇,迫使我參與任何這樣未來憲法指導下成立的印度政府的安排。
8�P本證書的所有內容都不應該被認為,會影響我對本土邦的繼續統治,或者說,本證書並不影響我作為本土邦領導人而繼續保持我現在享有的權力、權職和權利,也不影響本邦目前所實行法律的效力。
9�P我特此宣佈,我代表查謨和克什米爾土邦的利益簽署本證書,本證書中論及我或說本土邦領導人的所有內容,將被解釋為適用於我的繼承者和接班人。Lakhanpal,P�PL�P,EssentialDocumentandNotesonKashmirDispute,Delhi:InternationalBooks,1965,pp�P57-59�P
《接受函》的全稱是《印度總督對查謨和克什米爾土邦加入證書的接受函》,它的正文只有簡單的一句話,即印度總督路易斯?蒙巴頓代表印度政府答覆哈里·辛格大君的加入申請,內容是:「我特此接受這份《加入證書》。」
《職權表》的全稱是《印度自治領立法會為查謨和克什米爾土邦立法的事項職權表》,它的全文如下:
一、國防
1�P印度自治領的海軍、陸軍和空軍,以及所有該自治領供養的其他武裝力量;申請加入土邦的所有武裝力量,包括它所供養的武裝力量,將依附於該自治領的武裝力量,或與它協同運作。
2�P海軍、陸軍和空軍武裝的運作,軍營地區的管理。
3�P武器、火器和彈藥。
4�P炸藥。
二、外交事務
1�P外交事務;履行和其他國家簽訂的條約和協議;引渡自首的罪犯和除印度之外其他的陛下自治領的嫌疑犯。
2�P獲准進入、合法遷出以及被驅逐出印度,包括對印度境內人口流動的管理,居住在印度的英國公民和所有加入土邦的公民除外;到印度之外地區的香客。
3�P歸化或移入。
三、交通
1�P郵政和電報,包括電話、無線電、廣播和其他類似的通訊方式。
2�P聯邦鐵路;次要鐵路之外所有鐵路安全的管理,車速、票價、車站服務最終價格的上下浮動範圍,運輸互換以及作為貨物和乘客運載工具的鐵路管理責任;作為貨物和乘客運載工具的次要鐵路管理的安全和責任方面的規章條例。
3�P海事運貨及航行,包括潮汐時期的運貨及航行;海軍的權限。
4�P港口隔離檢疫。
5�P主要港口,更確切地說是這種港口的報關和定界,以及那裡的港務局的構成及權力。
6�P航空器和空中飛行;滑翔的規則;空中運輸和滑翔的規章及組織。
7�P燈塔,包括為航船及航空器的安全行駛而設立的燈塔船、信號燈和其他規則。
8�P航空或航海對乘客和貨物的運輸。
9�P鐵路區某單位之外其他單位的警察機關人員的權力和權限的延伸。
四、附則
1�P自治領立法會在土邦內的選舉,將根據《印度獨立法》以及依此制定的法令來進行。
2�P對上述所有問題相關法律的冒犯。
3�P旨在對上述任何問題進行的調查和統計。
4�P所有法院關於任何上述問題的權限和權力,除非得到本加入土邦統治者的同意,否則不能賦予任何權限和權力給任何法院,平常在土邦內執行職權或與那個土邦有關係的法院不包括在內。Lakhanpal,P�PL�P,EssentialDocumentandNotesonKashmirDispute,Delhi:InternationalBooks,1965,pp�P59-60�P
《職權表》規定,印度聯邦立法會為查謨和克什米爾土邦立法的權限僅局限於國防、外交和交通三方面,而且就每一項都明確了適用範圍。同時,這份文件也規定,印度中央機關擴展權力到查謨和克什米爾土邦時,必須先徵得土邦同意。
《加入證書》的前言部分主要是講述哈里·辛格大君簽署該證書的法律依據。證書的九條款項主要闡述的內容是,在查謨和克什米爾土邦,《加入證書》的地位優先於所有印度的法律,《印度獨立法》也不例外;印度在查謨和克什米爾土邦的職能受到限制,應根據《加入證書》賦予的職權來行事;克什米爾土邦主及其繼承人的既有權力不受到削弱,除非徵得他自己同意。
《加入證書》的前言部分說,哈里·辛格大君依據《印度獨立法》和《1935年印度政府法》(1947年修正版)來簽署該證書。但是,《印度獨立法》中涉及土邦問題的條款只是含糊其詞地說,在獨立後的印度或者巴基斯坦同意的情況下,各土邦可以加入它們二者之一,對印度土邦的歸屬並無明確的闡述,也就是說,《印度獨立法》並沒有授權《1935年印度政府法》(1947年修正版)成為印度土邦選擇歸屬的法律依據,《1935年印度政府法》雖然是一部法律,但由於它並不是英屬印度分治和印度土邦歸並的法律依據。所以,它對印度土邦的歸並,或者具體到克什米爾問題上的作用,並不具有法律效力習罡華,《英國撤離印度時期的土邦政策:兼析克什米爾問題產生的法律背景背景》,《南亞研究》2007年第1期,第64頁。因此,可以說哈里·辛格大君使用了障眼法,以一些似是而非的法律條文作為自己決策的法律依據,這是不能成立的。
克什米爾問題的另一個爭論點是哈里·辛格大君是否有權簽署《加入證書》。由於就其本質而言,國家領土的統一體,以及因而國家的領土統一體,是法學上的統一體,而不是地理、自然的統一體。因為國家的領土事實上不過是名為國家的那個法律秩序的屬地效力範圍而已〔奧〕凱爾森著,《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第233-234頁。國家的法律秩序屬地效力範圍的意思是:由該秩序規定的強制措施、制裁,只是為這一領土而必須建立並且也只是在這一領土內才必須執行。……國際法決定不同國內法律秩序的屬地效力範圍並從而劃定它們相互之間的界限。如果它們的屬地效力範圍在法律上不劃定界限的話,如果各國並沒有任何固定的疆界,那麼不同國內法律秩序,即許多國家,就不可能無衝突地共處上引書,第234頁。所以,在英國結束對印度的殖民統治、英王對印度土邦的最高權力終結之後,按照《內閣使團備忘錄》以及相關法律的規定,查謨和克什米爾土邦是一個歸屬受限的主權獨立國家。因此,作為查謨和克什米爾土邦的元首,哈里·辛格大君有權簽署《加入證書》。儘管如此,克什米爾問題的關鍵顯然並不在於此。
四、《加入證書》的法律效力
關於哈里·辛格大君簽署的《加入證書》的法律效力,各方歷來眾說紛紜、莫衷一是。以古魯拉賈·拉奧為代表的印度學者認為:「當克什米爾大君簽署《加入證書》且印度政府接受它時,克什米爾土邦即已被認為完全而且不能轉變地融入印度。印度同意在某個時期和某種條件下舉行公民投票,以之決定查謨和克什米爾土邦的未來地位,這並不等於質疑該土邦是印度不可或缺之一部分的合法性。」Rao,H�PS�PGururaja,LegalAspectsoftheKashmirProblem,NewDelhi:MinervaPress,2002,p�P36�P他的依據是,「英國政府已經明確表示,《印度獨立法》所闡述的分治方案只局限於英屬印度,它們處理印度土邦問題的政策依然保持不變,即按照1946年5月12日的《內閣使團備忘錄》來辦。……根據《內閣使團備忘錄》的相關條款,土邦被授權在英王的最高權力喪失之後,通過簽署加入證書的方式,併入印度和巴基斯坦兩個自治領之一。」Ibid�P,pp�P33-34�P
問題或許並不像古魯拉賈?拉奧說的那樣簡單。《印度獨立法》的確僅適用於英屬印度,但它並沒有授權《內閣使團備忘錄》成為印度土邦選擇歸屬的法律依據,儘管《蒙巴頓方案》重申了它的立場。退一步講,《內閣使團備忘錄》也沒有規定王公土邦必須得加入印度或者巴基斯坦。並且,備忘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本身就是一個充滿爭議的問題。安托尼?奧斯特說:「如果國家間無意締結一項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而只是一項備忘錄,它們就不用『應該』,而用一個少些義務語氣的詞語,如『願意』。」〔英〕安托尼?奧斯特著,《現代條約法與實踐》,江國青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28頁。從備忘錄經常使用的場合來看,備忘錄類似於君子協定,只具有道德上的軟約束力,而無法律上的硬強制力。與違背君子協定要受到抨擊一樣,備忘錄相關各方如果不能履行承諾,也只是會遭到道德上的譴責。
對於印度的主張,巴基斯坦方面自然是不同意。它明確地宣稱,查謨和克什米爾土邦加入印度並不是徹底的、最終的和不可逆轉的。哈里·辛格大君的舉措不過是一項特殊的臨時安排,而且應該服從於交由克什米爾人民來作最終的處置IjazHussain,Kashmirdispute:aninternationallawperspective,Islamabad:Quaid-i-AzamUniversity,1998,p�P52�P。這與印度方面的觀點可謂針鋒相對,其實這也是印度政府曾經所主張的。1947年11月2日,尼赫魯在廣播講話中就公然宣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