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亞頑疾 第26章 南亞博弈中的克什米爾(1947-1949) (8)
    我們決定接受克什米爾的加入並用飛機運送軍隊到那裡去,但我們有一個條件,當克什米爾的和平與秩序建立起來之後,該加入將必須由克什米爾人民來加以判定。在當前的危機時刻,而且克什米爾人民沒有充分的機會來表達他們的心聲,我們並不急於了斷任何事情。唯有他們才能做最後的決定。……我們已經宣佈,克什米爾的命運將最終由當地人民來決定。我們已經對克什米爾人民和世界做了那項保證,而且哈里·辛格大君也對此予以支持。我們將不會也不能收回該項承諾。當和平與秩序建立之後,我們準備在聯合國之類的國際保護下舉行公民投票。我們希望,對人民而言這是公平和公正的公民投票,並且我們將接受他們的裁決。我不能想像出有比這更公平和公正的建議了。Lakhanpal,P�PL�P,EssentialDocumentsandNotesonKashmirDispute,Delhi:InternationalBooks,1965,p�P72�P

    巴基斯坦與查謨和克什米爾土邦締結了《保持原狀協定》。有學者據此認為:「根據這項協定,巴基斯坦對克什米爾承擔了從前英王政府或者分治以前印度政府所承擔的責任。……克什米爾除了巴基斯坦以外不同其他國家建立任何關係;負有加入巴基斯坦的義務。這就使克什米爾加入印度一事成為無效。」G�P阿拉納著,《偉大的領袖真納:一個民族的經歷》,袁維學譯,商務印書館,1983年,第422-423頁。其實,克什米爾和巴基斯坦之間簽署的《保持原狀協定》只談及繼續保持雙方的既有關係,並沒有涉及查謨和克什米爾土邦的未來歸屬。此外,克什米爾政府當時還打算與印度締結相同的協定,只是因為印度的狡黠而未果。倘若印度當時爽快地與克什米爾簽訂了《保持原狀協定》,那豈不是查謨和克什米爾土邦也加入印度了?所以,不能以簽署《保持原狀協定》為依據來否定《加入證書》的法律效力。

    1947年10月24日,克什米爾反叛的穆斯林部落民建立了自由克什米爾政府。阿拉斯太爾·蘭姆據此質問:「1947年10月26日,哈里·辛格大君正式加入印度,他把自由克什米爾包括在內嗎,即便是從理論上講的加入?」Lamb,Alastair,Kashmir:ADisputedLegacy(1846—1990),Hertingforbury:RoxfordBooks,1991,p�P154�P國家的誕生與消滅通常被看作國內法律秩序的屬地效力範圍的問題。

    人們公認,一個新國家是否已經出現或一個舊國家是否不再存在的問題,應以國際法為根據來解答。國際法的有關原則被陳述如下:如果一個獨立政府對一定領土發佈強制命令而成立以及如果該政府是有效的話,即該政府有能力獲得居住在該地區中的人對這一命令持久的服從,那麼國際法意義上的新國家就已出現〔美〕凱爾森著,《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第245頁。由於自由克什米爾政府從此開始,就持久地使該地區的人民服從自己的法律,也就是說,哈里·辛格大君及其後續者的政令自那以後就不能再在自由克什米爾地區實行。因此,從此之後的查謨和克什米爾土邦就不再是以前的查謨和克什米爾土邦,而是一個分裂的查謨和克什米爾土邦。

    國家的疆界理應由國際條約來決定。如果沒有相關各國的協定,那麼一國領土為另一國所佔有,就構成對國際法的違反,國際法使各國負有尊重相互間的領土完整的責任。對國際法的違反引起的後果是:權利受非法佔領所侵犯的國家,有權對要為這一侵犯負責的那個國家訴諸戰爭或報復上引書,第239頁。因為查謨和克什米爾土邦沒能獨立,而是被迫地加入印度或者巴基斯坦;並且,查謨和克什米爾土邦遭到分裂,分別由印度和巴基斯坦控制著,只有通過印度和巴基斯坦才能最終解決查謨和克什米爾土邦的定位問題。在這樣的情況下,克什米爾問題應該由印度和巴基斯坦締約加以解決,而非單方面就能確定它的永久地位。

    克什米爾問題做為一個錯綜複雜的爭端,它的法律背景極為模糊含混。根據前文的詳細分析可以發現,哈里·辛格大君簽署《加入證書》並無具體的法律依據,他只是基於傳統和當時通行的作法行事而已。也就是說,克什米爾問題不是一個孤立的事件,不應對它進行就事論事的分析,而應從更廣闊的視角來展開評論。正如前文所闡明的那樣,英印帝國裡的500多個印度土邦雖然絕大多數的統治者都是印度教徒,但也有少數是穆斯林,印度最後吞併了那些位於其境內的穆斯林作統治者的土邦。尼赫魯自己也把查謨和克什米爾土邦與其他印度土邦相提並論。1952年8月7日,他在印度議會講話中說:

    查謨和克什米爾土邦1947年10月已經在法律上和事實上徹底地加入印度了。這是明白無誤而不可辯駁的,因為每個印度土邦都是依據這樣的條款在那年的9月或稍後完成加入程序。難道人們就能夠說,因為它們的加入僅僅限於三個方面,所以每個土邦的加入都是不徹底的?當然不能這樣說。它們的加入在法律上和事實上都是徹底的。查謨和克什米爾土邦在10月底的加入也是這樣,在法律上和事實上都是徹底的。InformationServiceofIndia,Kashmir,1947-56:ExcerptsfromPrimeMinisterNehru�苫Speeches,NewDelhi,1956,p�P35�P

    尼赫魯這種比較方法是正確的,但他沒有認識到,或者不願承認,印度在與巴基斯坦爭奪印度土邦的問題上,無疑實行了雙重標準:對於穆斯林做土邦主的朱納加德、海德拉巴等土邦的歸屬,認為應該由人民意志來決定,最後用武力強行改變了不利於自己的結果;對於印度教徒做土邦主的克什米爾,則堅持《加入證書》的法律效力,並用武力維持有利於自己的結果。這就無怪乎巴基斯坦前總理穆罕默德?阿里會說:「印度對克什米爾採取的行動與在朱納加德、海德拉巴的如出一轍,它完全缺乏任何道德基礎,而僅僅是建立在通常的『強權即真理』的帝國主義準則的基礎上。」MohamadAli,AllPartiesconferenceofKashmir,1955:openingspeechbytheHon�胕leMr�PMohamadAli,Karachi:Ferozsons,1955,p�P20�P因此,如果要堅持哈里·辛格大君簽署的《加入證書》具有法律效力,那應該如何看待印度對朱納加德的土邦主所採取的相同措施呢?難怪會有學者堅持認為:「從法律上說,朱納加德土邦仍然是被印度佔領的巴基斯坦的領土。」MushtaqurRahman,DividedKashmir:OldProblems,NewOpportunitiesforIndiaPakistanandtheKashmiripeople,London:LynneRiennerPublishers,1996,p�P65�P

    此外,印度不僅僅在土邦問題上採取以我為中心的態度,在中印邊界爭端中亦復如此。卡?古普塔說:「尼赫魯總是拒絕讓克什米爾問題聽命於國際仲裁。可是,他不止一次地表示同意將中印邊界爭端提交國際仲裁。」〔印〕卡?古普塔著,《中印邊界秘史》,王宏緯、王至亭譯,中國藏學出版社,1990年,第228頁。可見印度是將自己的實力地位作為處理領土問題的基礎。在與中國進行邊界問題談判時,印度也總是把一些似是而非的文獻資料作為談判的既定法律基礎,最典型的就是它在阿克賽欽和「麥克馬洪線」上的立場。中印邊界爭端總共分為三段,主要集中在西段的阿克賽欽和東段的「麥克馬洪線」。印度認為,查謨政府和西藏地區當局在1842年簽訂的條約,劃定了兩地之間的邊界,據此阿克賽欽屬於查謨和克什米爾土邦的一部分。但是,從本文第一章所翻譯的該協議全文內容來看,實際的情況是:

    這個條約僅僅提到拉達克和西藏的疆界將維持原狀,各自管理,互不侵犯,根本沒有關於邊界具體位置的任何規定或暗示。……而且,這個條約是在中國西藏地方當局和克什米爾當局之間訂立的,而目前印度政府提出爭論的地區,絕大部分(約占80%)屬於並未參加這一條約的中國的新疆。如果認為,根據這個條約就可以判明,新疆的大片土地已經不屬於新疆而屬於拉達克,那顯然是不可理解的。關於拉達克和克什米爾同新疆的邊界,1899年英國政府曾經建議劃定,但是並無任何結果。如果認為,一次片面的建議就可以把別國的領土據為己有,那也是不可理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給印度駐華大使館的照會(1959年12月26日)》,《中印邊界問題》,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32頁。

    查謨與西藏在國際上作為兩個不具有國家主權的地方政府,它們之間簽訂的條約不能引以為國際邊界劃定之憑據,何況條約根本未涉及此一問題。印度政府還認為,中印邊界的「麥克馬洪線」是英印政府、中國和中國西藏地方共同參加的1914年西姆拉會議上產生的,因此是有效的。但實際情況是:

    當時參加西姆拉會議的中國代表陳貽范,不但拒絕在《西姆拉條約》上簽字,而且根據當時中國政府的訓令,在1914年7月3日正式向會議聲明,凡英國和西藏本日或他日所簽訂的條約或類似的文件,中國政府一概不能承認。中國政府駐英國公使劉玉麟,又在同年7月3日和7日兩次正式照會英國政府,作了同樣的聲明。此後歷屆中國政府都堅持這個立場。……事實上,在西姆拉會議上只討論過中國西藏地方同中國其他部分以及所謂內外藏的界線,從來沒有討論過中國和印度的邊界。所謂中印邊界的麥克馬洪線,是英國代表和當時的西藏地方當局的代表在1914年3月24日在德裡用秘密換文的方式產生的,根本沒有通知中國,也就是說,根本沒有上過西姆拉會議的日程。上引,第34頁。

    所以,從國際法的角度來講,《西姆拉協議》本身就沒有法律效力,更遑論因它而衍生出來的英印帝國與西藏地方政府之間私相授受的「麥克馬洪線」了。印度政府在中印邊界爭端上所持的立場,與它在克什米爾爭端中如出一轍。

    基於上述的對比分析,關於哈里·辛格大君簽署《加入證書》標誌著查謨和克什米爾土邦一勞永逸地加入印度的主張就要大打折扣。查謨和克什米爾土邦應該由克什米爾人民舉行公民投票作最後的決定,這也是印度早期的主張。在克什米爾爭端的最初幾年裡,印度一直堅持通過公民投票來作最後的決定,當時它與謝赫·阿卜杜拉的關係還很好,自信可以通過公民投票贏得克什米爾。但在1953年與謝赫·阿卜杜拉的關係破裂之後,印度再無通過公民投票獲得查謨和克什米爾土邦的自信心了,因此態度來了個完全的逆轉。

    1965年,印度國防部長克裡希納·梅農坦率地承認,「克什米爾將投票加入巴基斯坦,我們將會失去它。」MushtaqurRahman,DividedKashmir:OldProblems,NewOpportunitiesforIndiaPakistanandtheKashmiripeople,London:LynneRiennerPublishers,1996,p�P103�P有了1947年西北邊境省和錫爾赫特縣的例子,這兩個地區開始都是國大黨佔據優勢,但在最後一刻公民投票加入巴基斯坦,印度再也不敢在查謨和克什米爾土邦舉行公民投票了。

    美國總統亞伯拉罕·林肯說:「道德是隱性的法律,法律是顯性的道德。」此言極是!不以道德為依歸的法律不是好的法律,更多的是霸權主義的體現。就其本質而言,法律不過是道德的一部分而已,就如洛林所闡明的那樣:「在現實中,每項法律規範對應著一條演進中的道德準則。在法律規範繼起之後,它傾向於使道德準則得到普遍的遵從。所有的法律規範在實現目的之後就會消失,而法律作為一種社會現象也將隨之消亡。」羅斯科?龐德著,《法律與道德》,陳林林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210頁。人們常說「惡法非法」,既然良法才是法,則法律與道德庶幾無異矣。因為法律從屬於道德,所以,即使在承認哈里·辛格大君有權簽署《加入證書》的情況下,印度對查謨和克什米爾土邦的訴求也由於它對相同的問題採用雙重標準而遭人質疑。也就是說,從狹義的法律來講,哈里·辛格大君有權簽署《加入證書》;但就廣義的法律而言,這份《加入證書》並不具有法律效力。據此可以推論出,把印巴兩國對查謨和克什米爾土邦的爭奪看作一個法律爭端,這種觀點顯得過於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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