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亞頑疾 第18章 英印帝國裡的克什米爾(1822-1947) (11)
    印度主流學者認為:「《蒙巴頓方案》是一份很無奈的文件,公眾以百感交集的心情接受了這個歷史性的公告,覺得它有缺憾,不過一般都認為,新方案對解決印度問題提供了在那時能夠設想的、最好的、切實可行的辦法,因而國大黨和穆盟都予以接受。」〔印〕B�PC�P馬宗達等著,《高級印度史》(下),張澍霖等譯,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1069頁。的確是這樣,就像真納在1947年6月3日所說的那樣:「很明顯,該方案與我們的觀點在某些重要方面並不相符合,而我們也不能說或覺得我們是滿意的,或我們同意該方案對某些問題的處理方式。

    現在我們應當考慮,我們是否應該接受陛下政府提交給我們的這項方案,無論是作為一項妥協還是和解。……我必須說,我覺得副王已經非常勇敢地與各種勢力做了鬥爭,留在我心中的印象是他以高度的公平和公正感來行事,現在輪到我們來減少他工作中的困難,並盡我們最大的能力來幫助他,以便他可以按照和平與有序的方式來履行把權力移交給印度人民的使命。」AmeenaSaiyid,Jinnah:SpeechesandStatements(1947-1948),OxfordUniversityPress,2000,p�P2�P

    毫無疑問,《蒙巴頓方案》是英國政府與印度主要政治勢力協商的結果,因此相關各方都以正面的姿態來作回應。但是,當時蘇聯政府難以理解以宗教為基礎來分裂一個國家,認為這違背了馬克思主義原理。蘇聯明顯地把《蒙巴頓方案》看作英國政府施展的政治伎倆,企圖使印度和巴基斯坦繼續依附於他們,從而永久地維護他們在次大陸的政治和經濟利益QuotedinRam,Raghunath,SovietpolicytowardsPakistan,NewDelhi:S�PChand&Company,1983,pp�P8-9�P。

    1947年7月25日,蒙巴頓在王公議院發表講話。他說:「眾土邦已經普遍接受5月12日的《內閣使團備忘錄》,而且當各政黨接受6月3日的聲明時,他們就已經認識並接受最高權力的喪失將使眾土邦重新獲得完全主權。……現在,《印度獨立法》免除了眾土邦對英國國王的義務。眾土邦將有絕對的自由,從技術和法律上講,它們變得獨立了。」Lakhanpal,P�PL�P,EssentialDocumentsandNotesonKashmirDispute,Delhi:InternationalBooks,1965,p�P41�P

    四、《印度獨立法》對土邦問題的迴避

    《蒙巴頓方案》只是一項計劃,並非印巴分治的法律依據。以它為基礎發展而來的《印度獨立法》於1947年7月15日在英國下院通過,16日在上院通過,18日由英王正式批准成為法律,這才是印巴分治和印度土邦歸並的法律依據。與《蒙巴頓方案》一樣,《印度獨立法》也主要是闡明英屬印度如何分治,以及分治之後印度或巴基斯坦的國家機構如何構建。法律中涉及土邦問題的內容很少,直接相關的只有第二條和第七條。

    第二條的標題是「新自治領的領土」,共有四款內容。第一和第二款規定了英屬印度的領土哪些地區分別屬於印度或者巴基斯坦。第三和第四款的內容涉及土邦問題,其內容如下:

    第三款:本條的所有內容在任何時候都不會阻止任何地區包括在兩個新自治領之內,或者被排斥在它們之外,但更明確地說是:

    (1)沒有自治領的同意,本條第一和第二款中明確界定的領土組成部分之外的任何地區,都不得包括在該自治領的領土範圍之中。

    (2)沒有自治領的同意,本條第一和第二款中明確界定的領土組成部分之中的所有地區,也都不得從該自治領中排斥出去。

    第四款:本條內容將不得被解釋為阻止眾印度土邦加入兩個新自治領之一,這並不損害本條第三款的分項內容之通則。Allana,G�P,Pakistanmovement:historicaldocuments,Lahore:IslamicBookService,1977,p�P566�P

    所謂「本條第一和第二款中明確界定的領土組成部分」,指的是分治之後的英屬印度,也就是土邦歸並之前獨立的印度和巴基斯坦的領土;「本條第一和第二款中明確界定的領土組成部分之外的任何地區」,指的是英屬印度之外的數百個土邦。所以,這一條款的意思是,沒有獨立後的印度或者巴基斯坦的同意,各土邦不得加入印度或巴基斯坦的領土之中;沒有它們的同意,第一款和第二款中規定的英屬印度中分別屬於它們的領土,也不得從中分離出去。

    第七條的標題是「新自治領建立的後果」,其中第一款的第二項針對的是土邦問題,其內容是:「從指定日(註:即1947年8月15日)起,陛下政府對印度土邦的宗主權就失效,並且由於此,所有陛下政府和印度土邦統治者之間自簽訂之日起就生效的條約和協議,所有自那日起陛下政府應該對印度土邦執行的職責,所有陛下政府自那日起對印度土邦或土邦統治者執行的義務,以及其中所有自那日起陛下政府依據條約、特許權、習慣法、默許或其他方式而對土邦所執行的權力、權利、權職和權限全都失效。」Allana,G�P,Pakistanmovement:historicaldocuments,Lahore:IslamicBookService,1977,p�P570�P

    除了第一條規定印度和巴基斯坦在指定日分治之外,上引兩條款是《印度獨立法》中直接涉及土邦問題的所有內容。與《內閣使團備忘錄》相比,它的立場發生了某種程度的弱化,從原本就模糊的立場上再弱化要求,也就使得它近乎完全迴避了印度土邦的歸屬問題。

    通過上述的考查和分析可知,英國在結束對印度殖民統治過程中所制定的土邦政策,從《內閣使團備忘錄》到《印度獨立法》的立場是,在英屬印度分裂基礎上成立的印度和巴基斯坦獨立之後,各印度土邦將脫離英國的控制,英國對它們的宗主權將結束。《印度獨立法》則近乎迴避了這一問題,只是籠統地說,在獨立後的印度或者巴基斯坦同意的情況下,各土邦可以加入它們二者之一。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印巴兩國對單個土邦自己的選擇沒有異議,並接受它們歸並的後果,那將不會有什麼問題。但是,如果它們對某個土邦的選擇有異議,就會帶來問題,就像在查謨和克什米爾土邦所發生的那樣。

    英國政府可以迴避土邦歸屬的問題,但新獨立的印度和巴基斯坦馬上就得面對它。在克什米爾歸屬的問題上,它們分別為自己的行動尋找相關的法理依據。巴基斯坦根據《蒙巴頓方案》和《印度獨立法》闡述的關於英屬印度分裂的原則,以查謨和克什米爾土邦的絕大多數居民是穆斯林為理由,要求獲得查謨和克什米爾土邦。印度則從《1935年印度政府法》中尋找到了對自己有利的條款。在1947年修訂後的《1935年印度政府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倘若自治領的總督簽署了某一土邦統治者遞交的加入證書,這個土邦即被視為加入該自治領Lakhanpal,P�PL�P,EssentialdocumentsandnotesonKashmirdispute,Delhi:InternationalBooks,1965,p�P48�P。印度以出兵保衛克什米爾為由,迫使克什米爾土邦主簽署了加入證書,哈利?辛格大君在簽署加入印度證書時也明確地說,他是依據修改過的《1935年印度政府法》來簽署《加入證書》,宣佈查謨和克什米爾土邦加入印度。

    《1935年印度政府法》雖然是一部法律,但它並不是英屬印度分治和印度土邦歸並的法律依據。《印度獨立法》的前言部分明確地指出:「由於《1935年印度政府法》中的某些條文已經不再滿足新形勢的發展,為著適應建立印巴自治領及其產生的後果,所以才制定獨立法。」Allana,G�P,Pakistanmovement:historicaldocuments,Lahore:IslamicBookService,1977,p�P565�P因此,《1935年印度政府法》對印度土邦的歸並,或者具體到克什米爾問題上的作用,就如同《蒙巴頓方案》一樣,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印巴兩國獨立之初在查謨和克什米爾土邦的行動,也就因此而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它們的行動雖然未必合法,卻也難說違法了,因為根本就沒有相關的明確法律規定。

    英國撤離印度過程中,印度土邦歸屬的法律依據是如此的模糊,以至於各方看似皆有所本,實際上都無所適從,這就為克什米爾問題的產生埋下了惡因。普雷斯科特說:「完全建立在法律依據基礎上的領土爭端是相當罕見的……絕大部分領土爭端都缺乏任何有意義的法律成分。」Prescott,J�PR�PV�P,Politicalfrontiersandboundarie,London:Allen&UnwinPress,1987,p�P103�P這個論斷可以適用於印巴之間的克什米爾之爭。因此,克什米爾問題在本質上不是一項法律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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