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制度與大革命 第二編 第一章
    第一章:為什麼封建權利在法國比在其他任何國家更使人民憎惡

    有件事乍看起來使人驚訝:大革命的特殊目的是要到處消滅中世紀殘餘的制度,但是革命並不是在那些中世紀制度保留得最多、人民受其苛政折磨最深的地方爆發,恰恰相反,革命是在那些人民對此感受最輕的地方爆發的;因此在這些制度的桎梏實際上不太重的地方,它反而顯得最無法忍受。

    18世紀末,德意志境內幾乎沒有一處徹底廢除了農奴制度,同中世紀一樣,大部分地方的人民仍牢牢地被束縛在封建領地上。弗裡德裡希二世和瑪麗亞-特雷薩的軍隊幾乎全是由名副其實的農奴組成的。

    1788年,在德意志大多數邦國,農民不得離開領主莊園,如若離開,得到處追捕,並以武力押回。在領地上,農民受主日法庭約制,私生活受其監督,倘若縱酒偷懶,便受處罰。

    農民的地位無法上升,職業不得改變,主人若不高興,他便不得結婚。他的大部分時間得為主人盡勞役。年輕時,他得在莊園中做多年僕役。為領主服勞役仍為定制,在某些邦國,役期竟達每週三天。領主房產的翻蓋維修、領地產品運往市場及其經營,以及捎帶信件,都由農民承擔。農奴可以成為土地所有者,但是他的所有權始終是不完全的。他必須根據領主的眼色來決定在自己地裡種些什麼;他不能任意轉讓和抵押土地。在某些情況下,領主強迫他出賣產品;在另一些情況下,領主又阻止他出售;對農民來說,耕種土地永遠是強制性的。就連他的產業也不全部由他的子嗣繼承,其中一部分通常歸領主。

    我不需在陳舊法律中去查閱有關條文,在偉大的弗裡德裡希擬定、由其繼位者在大革命剛剛爆發之際頒布的法典中,就有這些規定。

    類似的情況在法國早已不存在:農民可任意往來、買賣、處置、耕作。農奴制最後遺跡只有在東部一兩個被征服省份中才可見到;在所有其他地方,農奴制已經絕跡,廢除農奴制的日期已如此遙遠,人們已不記得。當今考據證明,從13世紀起,諾曼底便廢除了農奴制。

    但是在法國還發生了另一場涉及人民社會地位的革命:

    農民不僅僅不再是農奴,而且已成為土地所有者。這一事實今天尚未得到充足的說明,但其後果如此深遠,使我不得不在此稍停片刻,加以論述。

    人們長期以來一直認為,地產的劃分開始於大革命,它只能是大革命的產物。事實恰恰相反,各種證據均可證實這一點。

    至少在大革命以前20年,便有一些農業協會對土地的過份分割感到不滿。蒂爾戈當時說道:「瓜分遺產使得原來夠維持一家人的土地被分給五六個孩子。這些孩子及其家庭此後是無法完全靠土地為生的。」若干年後,內克爾也說,法國存在大量的農村小地產主。

    在一份大革命前若干年寫給總督的秘密報告中,我發現了如下的話:「人們正以平等和令人擔憂的方式再次瓜分遺產,每個人都想處處都弄到一點,因而一塊塊土地被無止境地劃分下去,不斷地一再劃分。」難道這話不像是出自今人之口嗎?

    我下了極大的功夫在某種程度復原舊制度的土地冊,有時也達到了目的。根據1790年確定土地稅的法律,各教區均當呈報該區現存的地產清單。這些清單大部分已失散;但在有些村莊,我卻發現了清單,並拿來與我們今天的名冊作一比較,我看到在這些村子裡,地產主的數量高達當今數目的二分之一,並往往三分之二;若考慮到從那個時期以來,法國總人口增長四分之一強,那麼地產主的驟增顯得相當驚人。

    農民對地產的熱愛今昔一致,都達到了頂點,土地的佔有慾在農民身上點燃了全部激情。當時一位出色的觀察者說道:「土地總是以超出其價值的價格售出;原因在於所有居民都熱衷於成為地產主。在法國,下層階級的所有積蓄,不論是放給個人或投入公積金,都是為了購置土地。」

    阿瑟·揚首次旅法時,發現許多新鮮事物,其中最使他驚異的就是大量土地已在農民中被劃分;他估計法國有一半土地已屬農民所有。他常說:「這種形勢是我萬萬沒有想到的。」的確,只有在法國或其近鄰才出現這樣的形勢。

    在英國也曾有過擁有地產的農民,但數目已大大減少。在德國,各個時代各個地方,都有一些擁有完全土地所有權的自由農民。日耳曼人最古老的習俗中,就有關於農民地產的特殊的、往往是古怪的法律;但是這種地產始終是例外,小地產主的數量微乎其微。

    18世紀末,在德意志某些地區,農民成為土地所有者,差不多跟法國農民一樣自由,這些地區大多位於萊茵河流域;正是在這些地方法國的革命熱潮傳播最早,並且始終最有生氣。

    相反,德意志那些長時期不為革命熱潮滲透的部分,就是沒有發生類似變化的地方。這點很值得注意。

    因此,認為法國地產的劃分始自大革命,這是附和一種普遍的錯誤觀點;土地的劃分遠遠早於大革命。的確,大革命出售了教士的全部土地,以及貴族的大部分土地;但是查閱一下當時拍賣土地的記錄,就像我有時耐心查閱的那樣,人們便會看到,這些土地大部分是由已經擁有其他土地的人買走的;因此,地產雖然易手,地產所有者數目的增加比人們想像的還是少得多。根據內克爾的通常浮誇但這次準確的用語:法國當時就已經存在大量土地所有者。

    大革命的結果不是劃分土地,而是暫時解放土地。所有這些小地產主在經營土地時確實深感痛苦,他們承受前許多勞役,無法擺脫。

    這類負擔無疑是沉重的;但是他們之所以覺得無法忍受,正是由於存在某種本應減輕負擔的情況:因為這些農民,與歐洲其他地方不同,已經擺脫了領主的管轄;這是另一場革命,它與使農民變為土地所有者的那場革命一樣偉大。

    儘管舊制度離我們還很近,因為我們每天都遇到在舊制度法律下出生的人們,但是舊制度彷彿已經消失在遠古的黑暗中。這場徹底的革命將我們與舊制度隔離開,似乎已經歷若干世紀:它使未被摧毀的一切變得模糊不清。因此,今天很少有人能精確地回答這樣一個簡單問題:1789年以前;農村是怎樣治理的?當然,如果不是在書本之外再去研究那個時代的政府檔案,就無法精確詳盡地論述這個問題。

    我常常聽人說:貴族長期以來已不再參與國家治理,但是他們仍一直保持農村的全部行政權力;領主統治著農民。這種觀點顯然是錯誤的。

    在18世紀,教區的一切事務都是由一些官吏主持的,他們不再是領地的代理人,也不再由領主選定;他們當中有些人是由該省總督任命,另一些人則由農民自己選舉。分派捐稅,修繕教堂,建造學校,召集並主持堂區大會的,正是這些權力機構。它們監管公社財產,規定其用項,以公共團體名義提出並維持公訴。領主不僅不再負責管理地方上的所有這些細小事務,而且也不進行監督。正如我們在下一章將闡明的那樣,所有教區官吏均隸屬政府,或歸中央政府統轄。領主幾乎不再是國王在教區的代表,不再是國王與居民之間的中介人。在教區內執行國家普遍法律、召集民兵、徵收捐稅、頒布國王敕令、分配賑濟之類事務再也不由領主負責。所有這些義務和權利均屬他人所有。領主事實上只不過是一個居民而已,與其他居民不同的只是享有免稅權和特權;他擁有不同的地位,而非不同的權力。總督們在寫給他們的下屬的信中特意說道,領主只不過是第一居民。

    如果走出堂區,到區考察,你將再次見到同一景象。作為整體,貴族不再從事管理,除非作為個人;這種現象在當時為法國所僅有。在其他一切地方,古老封建社會的特徵還部分地保留著:擁有土地和統治居民仍合為一體。

    英國是由那些主要的土地所有者進行管理和統治的。在德意志,在國王已擺脫貴族對國家一般事務的控制的各個部分,例如普魯士和奧地利,他們還是給貴族保留了大部分農村管理權,即使在某些地方,國王已強大到能控制領主,他們也還未取代領主的位置。

    真正說來,法國貴族很久以來就不再接觸國家行政,只有一處是例外,那就是司法權。貴族中的首要人物還保持權利,讓法官以他們的名義裁決某些訴訟,還在領地範圍內不時地制訂治安規章;但是王權已逐漸剪除、限制領地司法權,使之歸屬王權,這樣一來,那些仍然行使司法權的領主便不再把它視為一種權力,而視為一項收入。

    貴族享有的所有特殊權利都是如此。政治部分已經消失,只有金錢部分保留下來,而且有時還激增。

    在此,我只想論述那一部分尚未失效的特權,即名副其實的封建權利,因為它們與人民關係最為密切。

    今天,很難說明這些權利在1789年究竟有哪些;因為它們數量龐大,品類繁多,況且其中有一些已經消失,或已經轉化;正因為此,這些對當時人來說已經含混的詞義,對於我們來說就更模糊不清。然而,當我們查閱18世紀研究封建法的專家著作並耐心研究地方習俗時,就會發現所有現存的權利都可簡化為數目很小的主要幾種;其他的一切權利確實還存在,但只不過是孤立的個別現象。

    為領主服徭役的跡像在各地幾近消失。道路通行費大部分變得低廉或已被取消;不過在少數省份,仍可見到好幾種道路通行費。在所有省份,領主徵收集市稅和市場稅。人人皆知,在整個法國,領主享受專有狩獵權。一般說來,只有領主擁有鴿捨和鴿子;領主幾乎處處強迫當地居民在其磨坊磨面,用其壓搾機壓搾葡萄。一項普遍的極為苛刻的捐稅是土地轉移和變賣稅;在領地範圍內,人們出售或購買土地,每一次都得向領主納稅。最後,在整個領土上,土地都擔負年貢、地租以及現金或實物稅,這些捐稅由地產主向領主交納,不得贖買。透過所有這些花樣,可以看到一個共同特點:這些權利或多或少都與土地或其產品有關;全都損害土地耕種者的利益。

    大家知道,教會領主享受同樣的好處;因為教會雖然與封建制度起源不同,目的不同,性質亦不同,可是它最終卻與封建制度緊密結合在一起;儘管它從未完全融合於這個不相干的實體,卻深深地滲進其中,彷彿被鑲嵌在裡面一樣。

    因此,主教、議事司鐸、修道院長根據其不同教職都擁有采邑或徵收年貢的土地。修道院在它所在的地區通常也有一個村莊作為領地。在法國帶一還有農奴的地區,修道院擁有農奴;它使用徭役,徵收集市和市場稅,備有烤爐、磨坊、壓搾機以及公牛,村民付稅後方可使用。在法國,如同在整個基督教世界一樣,教士還有權徵收什一稅。

    但是在這裡對我來說重要的是指出,當時整個歐洲,到處可見到這同樣的封建權利,完完全全同樣的封建權利,而且它們在歐洲的大部分地方,比法國沉重得多。我只引證一下領地徭役。在法國,徭役罕見並且溫和,在德國則仍舊普遍而殘酷。

    此外還有關於起源於封建制度的權利,它們曾激起我們先輩最強烈的反抗,被認為不僅違背正義,而且違反文明:什一稅、不得轉讓的地租、終身租稅、土地轉移和變賣稅,它們按18世紀略為誇張的說法被稱作土地奴役,所有這些在當時的英國都部分存在,有好幾種直至今天尚可見到。它們並未妨礙英國農業成為世界上最完善、最富庶的農業,而且英國人民幾乎也未感到它們的存在。

    那麼為什麼同樣的封建權利在法國人民的心中激譬如此強烈的仇恨,以至仇恨對像消失以後這種激情依然如故,簡直無法熄滅呢?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一方面是法國農民已變為土地所有者,另一方面是法國農民已完全擺脫了領主的統治。無疑還存在其他原因,但是我認為這些乃是主要原因。

    假如農民沒有土地,那麼他們對封建制度強加在地產上的多種負擔便會無動於衷。如果他不是承租人,什一稅與他有何相干?他從租金所得中交納什一稅。如果他不是土地所有者,地租與他有何相干?如果他替別人經營,那麼經營中的種種盤剝又與他有何相干?

    另一方面,如果法國農民仍歸領主統治,他們便會覺得封建權利並非不能忍受,因為這不過是國家體制的自然結果。

    當貴族不僅擁有特權,而且擁有政權時,當他們進行統治管理時,他們的個人權利更大,卻不引人注意。在封建時代,人們看待貴族近似於我們今天看待政府:為了取得貴族給與的保障,就得接受貴族強加的負擔。貴族享有令人痛苦的特權,擁有令人難以忍受的權利;但是貴族確保公共秩序,主持公正,執行法律,賑濟貧弱,處理公務。當貴族不再負責這些事情,貴族特權的份量便顯得沉重,甚至貴族本身的存在也成為疑問。

    請你們想像一下18世紀的法國農民,或者想像一下你們熟悉的農民,因為法國農民始終如一:他的地位變了,但性格並未變。看一看我引用的文件所刻畫的農民吧,他酷愛土地,用全部積蓄購買土地,而且不惜任何代價。為了得到土地,首先他得付稅,不過不是付給政府,而是付給鄰近的地產主,這些人和他一樣與政府毫不相干,差不多和他一樣無權無勢。他終於有了一塊土地;他把他的心和種子一起埋進地裡。在這廣闊的天地裡,這一小塊地是屬於他本人的,對此他心中充滿自豪與獨立感。可是那同一幫鄰人跳了出來,把他從他的地里拉走,強迫他無償為他們在別處幹活。他想保衛他的種子不受他們的獵物的糟踏,可是那幫人阻止他這樣做。他們守候在河流渡口,向他勒索通行稅。在市場上,他又碰上他們,必須向他們交錢以後才能出賣自己生產的糧食。

    回到家中,他打算把剩下的麥子自己食用,因為這是他親手種植,親眼看著長大的,可是他不得不到這幫人的磨坊裡磨面,用這幫人的烤爐烘麵包。他那小塊土地上的部分收入成了交給這幫人的租金,而這些租金不能贖取,也不受時效約束。

    不管他幹什麼,處處都有這些討厭的鄰人擋道,他們攪擾他的幸福,妨礙他的勞動,吞食他的產品;而當他擺脫了這幫人,另一幫身穿黑袍的人又出現了,而且奪走了他的收穫的絕大部分。請設想一下這位農民的處境、需求、特徵、感情,並計算一下,若你能夠的話,農民心中鬱積了多少仇恨與嫉妒。

    封建制度已不再是一種政治制度,但它仍舊是所有民事制度中最龐大的一種。範圍縮小了,它激起的仇恨反倒更大。

    人們說得有道理:摧毀一部分中世紀制度,就使剩下的那些令人厭惡百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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