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木匠 作品相關 明代的官制(十四)
    整頓吏治

    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明太祖徵召天下之賢才為府州縣官,並敕命給予新授的郡縣官以厚賜,鼓勵其自知廉恥,冀到任之後,無擾害生民。據《昭代典則》載,洪武元年,太祖對新授北方縣令說:

    新附之邦,生民凋瘵(zh4i,音債),不有以安養之,將復流離失望。爾等宜體朕意,善拊循之,毋加擾害。簡役省費,以厚其生;勸孝勵忠,以厚其俗。能如聯言,不特民有受惠之實,即汝亦獲循良之名。

    又據《典故紀聞》載,洪武年間吏部選用了一批國子生為六品以下郡縣官,太祖詔諭之說:

    事君之道,惟盡忠不欺;治民之道,惟至公無蔽。凡一郡一邑之民,必有饑寒不得其所者,有獄訟冤抑者,有賢才不舉者,有豪猾蠹民者。汝等到任,能不為私慾所蔽,人言所惑,則方寸自明,而諸蔽可息。一牽於私慾,而惑於人言,則冥然如坐暗室,饑寒者無由獲濟,冤抑者無由伸理,賢才壅蔽,而豪猾縱橫,則為廢職矣。古人有言:人始入官,如入暗室,久而乃明,明乃治。汝等切記之,毋為人蔽惑也。

    當時,天下之府州縣官,凡廉能正直,不畏權勢,考課得最者,則越級擢用。據《明政統宗》載,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新化縣丞周舟以廉考課得最,升吏部考功主事。後其縣民蕭俊等詣闕奏言:「自舟去後,民被擾不安」。為安定縣民,太祖只好改詔,再令周舟為新化縣丞,並令禮部宴賞遣之。又《昭代典則》載,洪武十九年(公元1386年)四月,寧波知府李仲文遣府吏馬仁生到慈溪縣巡察,府吏不遵守該縣法規,被慈溪縣丞秦仲彰械逮至京都,太祖甚嘉之,遂擢秦仲彰為寧波知府,降原知府李仲文為慈溪縣丞。又《典故紀聞》載,御史凌漢審獄公正,罪犯很為感激,有個釋放犯在路上碰到凌漢,特邀請他飲酒,並贈以厚金。凌漢說:「子罪當爾,非我私子。酒可飲,而金不可受。」堅決拒絕接受厚金。太祖得知其事,即擢凌漢為副都御史。同書又載,有個小吏,因貪贓事發,投井自殺。太祖聞之,對群臣說:「彼知利之利,而不知利之害,徒知愛利,而不知愛身,人之愚孰有甚於此?……今其人死不足恤。」

    朱元璋目睹元末政治腐敗,官吏貪污的種種弊政,在他建立明王朝以後,就特別注意整頓吏治。《典故紀聞》記載他曾對群臣說:

    朕昔在民間時,見州縣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貪財好色,飲酒廢事,凡民疾苦,視之漠然,心實怒之。故今嚴法禁,但遇官吏貪污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卿等當體朕言,若守己廉而奉法公,猶人行坦途,從容自適;苟貪賄罹法,猶行荊棘中,寸步不可移,縱得出,體無完膚矣,可不戒哉!

    朱元璋對官吏的考課非常嚴格,除了採取賞罰措施外,還輔之以嚴刑峻法。他執法很嚴,還在農民戰爭時期,因當時糧食困難,朱元璋下令禁止釀酒,大將胡大海的兒子犯酒禁,應按禁令懲治。這時胡大海正在浙江紹興一帶打仗,都事王愷便建議不要殺他兒子,以穩住胡大海。朱元璋說:「寧可使大海叛我,不可使我法不行」1,竟親自抽刀把胡大海的兒子殺死。明王朝建立後,中書省都事李彬犯法,丞相李善長為其求情,朱元璋不僅不允,反而採納了劉基的建議,處李彬以死刑2。

    朱元璋對貪官污吏的懲治和用法之嚴酷是歷史上所罕見的。據《草木子》及《明朝小史》的記載,他規定:地方官貪污錢財六十兩以上的,就斬首示眾,還要剝皮實草。朱元璋在府、州、縣、衛衙門的左邊,特別建立一座廟,作為剝人皮的場所,稱為「皮場廟」;在官府公座兩邊,各懸掛一個填滿草的人皮袋,使官吏觸目驚心,知所警惕。

    明代統治者對官吏的嚴格整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官吏的貪殘殉私,橫徵暴斂,對人民是有利的。但明代君主對待官吏的殘暴,也是絕無僅有的。在古代,低級官吏雖然也有被責杖的,但畢竟為數極少。而明代統治者在處罰官吏時卻使用了一種殘酷的「廷仗」。廷仗本無法律規定,只要官員違忤旨意,惹得皇帝不高興,便立即拖下鞭打杖責,不少官員被活活打死在鞭杖之下。連朱元璋的親侄兒,曾在南昌保衛戰中為他堅守孤城,苦戰八十五天的朱文正,也以「親近儒生,胸懷怨望」的罪名被鞭死。廷仗行刑的地點在午門前的御路東側。行刑時,眾官員陪到午門外西墀下,左邊是太監,右邊是錦衣衛官校,下列旗校數十人,都是臂帶袖套,手執木棍。監杖的司禮太監宣讀完命令後,旗校就用麻布兜將犯人的肩脊以下部分束起來。用繩子捆住兩腳,四面牽曳,犯人俯臥,讓大腿受杖。這時,左右厲聲高喝「擱棍」,就有一個執棍擱在犯人的大腿上;喝聲「打」,就開始用刑。每打五棍,就換一個人打。如果要置犯人於死地,監杖人就喝令「著實打」,或「用心打」,於是,受杖人就無生還。據說錦衣旗校行刑時,只要看監杖的司禮太監的兩隻靴尖,便知犯人是活是死。如果兩隻靴尖向外成八字形,那麼他們就不會將人打死。如果靴尖向內一收,就把犯人打死。正德(公元1506—1521年)以前,凡受杖的不必剝去衣褲。正德初年宦官劉瑾專權時,把犯人的衣褲剝去受刑,此後被杖死者就更多了。正德十四年(公元1519年),群臣勸諫武宗皇帝不要到江南遊玩,惹得武宗大發雷霆,把勸阻的大臣146人統統施以廷仗,當場打死了11人。嘉靖三年(公元1524年),世宗因議論追尊其父的帝號向題,對敢於忤逆旨意的群臣也大動肝火,下令廷仗了134人,當場打死了16人。這兩起是明史上最大的廷仗案件。中期以後,法紀鬆弛,賞罰不明,真正貪酷不法的宮吏,往往反而罰不當其罪。

    封爵

    明代除宗室以外,文武有功之臣及外戚之封爵有公,侯,伯三等,只有歲祿,而無實際之封邑。但後世可以襲封。功臣則給鐵券,封號分為四等:(一)佐太祖定天下者,稱開國輔運推誠;(二)從成祖起兵,稱奉天靖難推誠;(三)奉天翊運推誠;(四)奉天翊衛推誠。武臣稱宣力武臣;文臣稱守正文臣,歲祿以其功勞大小為差。凡封後而又立功者,或進爵或增祿。受封而有賢才者,充任京營總督,五軍都督府掌僉書,南京守備,或是出充鎮守總兵官。才德低下者,則食祿奉朝請而已。凡年幼而嗣封者,則先入國子監讀書。嘉靖八年(公元1529年),定外戚封爵不得世襲,或有世襲一、二代者,則出於特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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