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木匠 作品相關 明代的官制(十三)
    明代初年,改諸路為府。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分天下府為三等;糧二十萬石以上為上府,知府秩從三品;二十萬石以下為中府,知府正四品;十萬以下為下府,知府從四品。後來一律定為正四品。全國之府共有159個。每府設知府一人,同知(正五品)、通判無定員(正六品),推官一人(洪武三年始設,正七品)。下屬有經歷司,設經歷一人(正八品)、知事一人(正九品)。照磨所,設照磨一人(從九品),檢校一人。司獄司,設司獄一人。《明史amp;#8226;職官志四》說:「知府掌一府之政,宣風化,平獄訟,均賦役,以教養百姓。每三歲,察屬吏之賢否,上下其考,以達於省,上吏部」。同知、通判分掌軍紀、巡捕、管糧、治農,水利,屯田,牧馬等事。推官理刑名,贊計典。經歷、照磨,檢校,受發上下有關文書,磨勘六房宗卷。

    明初選任府州縣官時都先賜給布疋、銀兩,稱為「養廉」,使其到任時能奉公守法,不致敲搾人民。《明會要amp;#8226;職官十三》引鄭曉《今言》載,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明太祖詔中書省:「自今除府州縣官,賜銀十二兩,布六疋」。明太祖、明成祖都很重視地方官吏的選授,據《世法錄》記載:

    洪武七年(公元1374年)諭吏部曰:古稱:「任官惟賢才」。凡郡得一賢守,縣得一賢今,如穎川之黃■、中牟之魯恭,何憂不治?今北方郡縣有民稀事簡者,而設官與繁劇同,祿入供給未免疲民,可量減之。

    永樂元年(公元1403年),上謂吏部都察院曰:「為國牧守,莫切於守令。守令賢,則一郡一邑之民有所恃,而不得其所者寡矣,如其不賢,當速去之。然吏部選授之時,出於倉猝,未能盡其才。其令巡按監察御史及按察使,凡府州縣到任半歲之上者,察其能否廉貪之實,具奏。

    明成祖還特諭吏部,府州縣官必須相對穩定,不能隨意更換、抽調或額外增加雜務,使他們能夠專心理民。

    州有二種,即屬州和直隸州。屬州的待遇與縣同等,直隸州的待遇與府同等,但品秩相同。據《大政記》載,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八月,「詔州民戶不滿三千者皆改為縣,凡三十七州。」此外,全國尚有234個州。每州設知州一人(從五品),掌一州之政令,同知(從六品),判官無定員(從七品),視其州事之繁簡以供其職。凡面積不到30平方里的州,又無屬縣,不設同知、判官。有屬縣的,不設同知而置判官。州之屬吏還有吏目一人(從九品)。

    吳元年定天下縣為三等:糧十萬石以下為上縣,知縣從六品;六萬石以下為中縣,知縣正七品;三萬石以下為下縣,知縣從七品。後來全部改為正七品。明代分全國縣共1,171個。每縣設知縣一人,掌一縣之政,《明史amp;#8226;職官志四》說:

    凡賦役,歲會實征,十年造黃冊,以丁產為差。賦有金谷、布帛及諸貨物之賦。役有力役、雇役、借倩不時之役,皆視天時休咎,地利豐耗,人力貧富,調劑而均節之。歲歉則請於府,若省蠲減之。凡養老、祀神、貢士、讀法,表善良、恤窮乏、稽保甲、嚴緝捕、聽獄訟,皆躬親厥職而勤慎焉。若山海澤藪之產,足以資國用者,則按籍而致貢。

    知縣之下有縣丞一人(正八品)、主簿一人(正九品)分掌娘馬、巡捕之事。其屬吏還有典史一人,管文書收發。若無縣丞,或無主簿,則分領丞簿之職(凡編戶不及二十里者,並裁丞簿)。

    陰中期以前,州縣首官多從監生中選任。監生坐監後到吏部聽選,前後經二十多年,方得出身,至除授之時,年已五十以上,神志昏倦。又自認為在任不久便將黜退,升任的可能性很少,故受命之後,惟圖私利,沒有治民之心。從《明臣奏議》所見,當時有不少大臣上疏,建議改從進士、舉人中選拔年富力強、資質英俊者任地方官,但皆未能實行。據《夢余錄》所載,隆慶五年(公元1571年),穆宗才同意大學士高拱建議,從舉人中選任,就選者必稽其年貌。凡五十以上者,授以雜官,不得為州縣之長。

    府縣的雜職尚有醫學,陰陽學,僧網司,道紀司。這些都是有官而無祿,是明代創製而為清代相沿不革。

    關於地方學校考課之事,自宋代設提舉學事司始,元代則設儒學提舉司,都是地方高級督學之官職。各府、州、縣分設教授、學正、教諭。明初沿之,置儒學提舉司。洪武二年(公元1369年),詔天下府州縣皆立學。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改各州學正為未入流(以前為從九品)。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定儒學訓導位在雜職以上。三十一年(公元1398年),詔天下學官,凡在本籍任職者,一律改授旁郡州縣。

    明代儒學,府設教授1人(從九品),訓導4人。州設學正1人,訓導3人。縣設教諭1人,訓導2人。教授、學正、教諭,掌教誨所屬生員,訓導協助其工作。

    英宗正統元年(公元1436年)始設提督學校官,又有都司儒學(洪武十七年始置於遼東)、行都司儒學(洪武二十三始置於北平)、衛儒學(洪武十七年始置岷州衛),以教武臣子弟。俱設教授1人,訓導2人。河東又設都轉運司儒學,其制如府。

    至於考選生員入學之事,明初本未設專官,中期以後,才由御史提督兩京學校,以按察司副使、僉事為各省提督學道。不僅生員,連府州縣教官也歸其考核

    地方軍職

    都指揮使司為明代地區軍事總機構,長官有都指揮使1人(正二品)、都指揮同知2人(從二品)、都指揮僉事4人(正三品),其屬有經歷司經歷(正六品)、都事(正七品)。斷事司斷事(正六品)、副斷事(正七品)、吏目各1人。司獄司司獄(從九品),倉庫、草場、大使、副使各一人。行都指揮使司,設官與都指揮使司同。長官之中有一人統司事,稱掌印,簡稱都司,位次在布、按兩司之上。《明史amp;#8226;職官志五》說:「都司掌一方之軍政,各率其衛所以隸於五府,而聽於兵部。」

    衛指揮使司設官與京衛同。外衛皆統於都司及行都司。衛以下為千戶所,千戶所又轄百戶所。千戶所有正千戶1人(正五品),副千戶2人(從五品),鎮撫2人(從六品)。其屬吏目1人。千戶所轄百戶所10個,共有百戶10人(正六品),總旗20人,小旗100人。刑獄則歸鎮撫掌管。凡衛所皆隸於都司,而都司又分隸於五軍都督府。自衛所以下,其官兵多世襲,這是明代特殊制度之一。

    都督府的都督名稱後來變為空頭的官階,而統兵之官則須別加總兵、副總兵、參將、游擊將軍、守備、把總等名目。《明史amp;#8226;職官志五》:「總鎮一方者為鎮守,獨鎮一路者為分守,各守一城一堡者為守備,與主將同守一城者為協守。又有提督、提調、巡視、備御、領班、備倭等名。凡總兵、副總兵一職均須有公、侯、伯、都督爵銜者充任。其總兵掛印稱將軍者,雲南曰征南將軍,大同曰征西將軍,湖廣曰平蠻將軍,兩廣曰征蠻將軍……其在薊鎮、貴州、湖廣、四川及儹運淮安者,不得稱將軍掛印。宣德間,又設山西、陝西二總兵。嘉靖間,分設廣東、廣西、貴州、湖廣二總兵為四,改設福建、保定副總兵為總兵,又添設浙江總兵。萬曆間,又在臨洮、山海增設總兵。至明代末年,總兵官增置繁多,不可勝記。總兵在明代本為無品級之差委,至清代則為正二品的正規武職。

    此外,還有軍民府、土州、土縣,其官員設置,與府、州、縣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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