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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12)

 

燈火管制1



   
  1見(原書)第438頁。
   
  海軍大臣的意見         1939年11月20日
  1.我冒昧向我的同僚建議,當現在的月亮開始虧缺的時候,燈火管制辦法應該作合乎情理的改變。我們知道,德國政府現在的政策,並不是要在英法兩國境內不分青紅皂白地濫施轟炸。轟炸非軍事目標對他們並無好處。而要轟炸軍事目標,最好並且或者只有在白天或月夜才能有好的效果。如果他們改變這個政策,或者我們實行空襲警報,那時我們再熄滅燈火不遲。現在這個時候,可以在有空襲預報時才熄滅街道的燈火。如果進行夜間空襲單是為了殺害平民,那麼無論倫敦是否熄滅燈火,他們只要按定向方位和地圖就可以很容易找著倫敦。敵機是無需用城市的輝煌燈火來作引導的,而且如果在空襲敵機進入我國之前就把燈火熄滅,那也就沒有什麼引導了。
  不管怎樣,燈光是沒有多大的關係的。
  2.當然,我們也不要把街道照明完全恢復平時狀態。可以有種種改變方式。巴黎街道所實行的燈火管制,是很切實際而又有效的,可以看得見六百碼以內的一切。街道的燈光亮度足以使車輛安全行駛,但又比和平時期的燈光暗得多。
  3.我們為了目前所採用的方法,付出了很大的代價:第一,喪失生命;第二,就像空軍大臣所提出的抗議一樣,妨礙了軍火生產,並且妨礙了海港工作,甚至妨礙西岸的工作;第三,引起群眾焦躁和情緒低落,妨礙他們發揮作戰的能力,並且因為大家認為這種辦法不合理,使英國政府的威信受到損害;第四,使夜晚在黑暗街道中或閉燈的火車中的婦女和少女們擔心受怕;第五,使商店營業、娛樂場所等事業受到影響。
  因此我主張自12月1日起實行以下各點:
  (1)各城鎮和鄉村的街道應該恢復較暗或限制的照明。
  (2)汽車和火車,應該許其使用較大的燈光,即使也許要冒一定的危險。
  (3)現有關於房屋住宅燈火管制的種種限制規定,群眾已經習慣的,則仍應予以保持;但是為了輕微的違反規定就加以使人反感的懲罰,就不應再有了。(我在報上看到,一個男子因在某處吸煙,火光太亮而被處罰,又有一婦人因為開燈照料她生病的嬰孩,亦被罰款。)
  (4)這種通融辦法如獲批准,應佐以一種有效的宣傳,用無線電多次廣播,印發佈告,在各加油站分發給汽車司機,要他們知道,空襲警報時,司機應立即停車滅燈,所有其他燈光亦應一律熄滅。警報響後再露燈光者,應予嚴懲以儆傚尤。
  4.我們或許可以按照這些情況度過以後雲霧甚多的冬季三月。假使戰爭激烈起來,或我們做了任何足以引起敵人報復的事,我們隨時可以恢復現在的燈火管制辦法。
                        丘吉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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