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關於海軍航空兵的備忘錄1
1見(原書)第143頁。
1936年致國防協調大臣英斯基普爵士1.海軍元帥主張,艦隊的飛機,不論用於偵察、射擊或空襲敵方艦隊,都必須是完全由他來指揮,並且是他所能信賴的。這個意見是不可能反對的。這些飛機是他的眼睛。因此,為了達到這個目的而採取的各項步驟,必須按照海軍部的主張行事。
2.有人認為這情況與陸軍同空軍的配合作戰一樣。我們不能贊成這種意見。和陸軍配合作戰的飛機從機場起飛作戰,這和一般的空軍作戰是完全相同的,但飛機從戰艦起飛,配合海軍作戰,那情況就完全不同了。前一種情況的確純屬配合作戰問題,而後一種情況則是現代海軍作戰的一個組成部分。
3.因此,海軍部所統率的空軍,和空軍部所統率的空軍必須有所區別。這個區別,不在於飛機的起落架的類型,也不一定在起飛的基地,而在於二者的任務有所不同,在於它是否主要執行海軍的任務。
4.這些防禦任務,大部分是能夠加以明確規定的。例如,凡是必需配備在軍艦上或航空母艦上的各種飛機(不論是用著陸輪的飛機、有浮舟的水上飛機,或飛艇;不論是偵察機、戰鬥機、轟炸機,或發射魚雷的水上飛機),這些飛機執行的一切任務,當然屬於海軍的範圍。
5.因此,這個問題就縮小到應該選派哪些飛機由海岸基地起飛出海作戰的。這個問題,又只有根據海軍的任務和責任才能加以決定。附在軍艦上的飛機,對於保護商船可以發揮相當大的作用,這在廣闊的海面上尤其是如此。因為在廣闊的海面上,一隊巡洋艦,配有自己的偵察機,或兩艘小型航空母艦,就可在一千哩的範圍內進行巡邏搜索。但是不能要求海軍——海軍也沒有要求過——擁有強大的空中力量,足以在英國海峽對付強敵的巨大空軍力量對商船的集中攻擊。事實上,我們必須實行空軍對空軍,海軍對海軍的原則。
對敵方的空軍主力或他們派遣的特種機隊的襲擊,就要由英國皇家空軍來應戰。
6.在這方面,我們不要忘記,我們可以選擇或改裝一隻或幾隻軍艦來配合純屬空軍的作戰,例如要襲擊某個遠在敵後的基地或重要據點。這是空軍的作戰,必須使用通常不和艦隊配合作戰的那些飛機。在這種情況下,海軍部和空軍部的作用就調換位置了。海軍就得依照空軍部在戰術上和戰略上的需要來調動艦隊。這種特殊情況,絕不能說是打亂計劃,恰恰是「按任務劃分指揮權」的邏輯的一個例證。
7.在所規定的範圍內,應把撥歸海軍的一切都全部交給海軍。海軍部對海軍航空兵部隊應有全部統率權,並且為它配備全部工作人員。這個部隊所需要的軍官、見習士官、基層軍官和技術兵等,可以由海軍部從皇家海軍中挑選。挑選出來的人,將在皇家空軍的訓練學校中受飛行技術和管理飛機方面的訓練(在這些學校裡也許還要配備海軍軍官),但是在掌握了飛機駕駛員和航空機械人員所必需的熟練程度之後,他們就須轉到海軍部所屬的在陸地上的機構,接受為執行海軍航空兵部隊的任務所必需的訓練,正如皇家空軍的飛行員也轉到空軍學校學習空中作戰一樣。所以,海軍航空兵部隊所使用的全部人員,是海軍的一個組成部分。他們的訓練、晉級,以及他們的事業和年金等,都完全由海軍部掌管其事。這個原則適用於所有官兵和各種勤務人員,包括在船上的人員和在岸上機構的人員。
8.在海軍航空兵部隊完全成為海軍兵種的同時,應該對各項任務加以重新調整。空軍部應負起積極空防的責任。就海軍而論,這就是說,所有海港的海岸高射炮、探照燈、飛機、防空氣球和其他設備都要隸屬於一個作戰指揮部之下,不過司令官及其部下,當然要歸要塞司令節制。
9.同樣,倫敦的空防和其他有必要設置大規模空防設備的易受攻擊地區的空防,亦應統一指揮,隸屬於空軍部。這個指揮機構,不但負責作戰指揮,而且,只要能夠辦得到的話,應該包括積極空防的全部人員的訓練、培養和管理方面的工作。
10.空軍部理所當然地對積極空防有確定的指揮權,正如海軍部應該有自己的「眼睛」一樣。為了這個目的,空軍應該成立一個名叫「空防」的新部門來指揮所有的高射炮、探照燈、防空氣球以及與這個任務有關的各種工作人員和皇家空軍中隨時可能被派參加這項任務的人員。在這個新部門之下,應設若干空軍軍官來主持,有適當的人員來協助,從事指揮特定地點或地區內一切積極空防事宜。
11.這並不是說,空軍部或空軍參謀部現在就能夠獨自擔負起這個新的重大責任。在建立這個空防指揮系統的過程中,必須依靠原有的兩個軍種。陸軍部和海軍部中受過優良訓練的參謀人員,必須與現有的空軍參謀部的軍官結合起來。
注意——新兵的招募問題,以及移交給防空司令部供作戰和訓練之用的各個單位的內部行政問題,不要成為一種障礙。除非將來另有更便利的解決辦法,否則現在人員的來源仍應照舊。
12.這個備忘錄,到此還沒有談到武器設備問題,但這個問題是極其簡單的。海軍部自會根據指定給他們的任務來決定所需要的飛機類型。他們在國家的財政和資源中需要佔多少份額,要由國防協調大臣主持下的優先權委員會加以審核,再提交內閣決定。在現階段,該部大臣當然是向現有人員發出指示。但是,如果戰爭發生或戰備緊張,他就得把這些事情指示軍需部辦理。毫無疑問,在一般的航空生產方面,海軍當然不能有優先權。不能讓海軍部擠掉別的需要。一切都必須根據最高的需要來加以考慮。
13.我們的意思,並不是要海軍部另行成立飛機設計的技術機構,與空軍部或軍需部所屬的現有的這種單位分庭抗禮。不過海軍部不妨成立一個技術參謀核心。他們可以對科學發展的可能方向,向兩個部提出建議,並以恰當的技術用語向軍需部提出海軍的特殊需要。
14.總結起來,我們的主張是:
第一、海軍部對海軍航空兵部隊應享有全部指揮權,以完成屬於海軍範圍的所有任務。
第二、必須從海、陸、空三軍抽調人員成立一個新部門,隸屬空軍部,負指揮積極空防之責。
第三、關於武器、設備供應問題,必須由國防協調大臣主持下的優先權委員會來決定。目前可由現有的組織系統辦理,但終歸要成立一個軍需部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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