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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3)
  關於軍需機構的備忘錄,1936年6月6日1
   
  1見(原書)第191頁。
   
  1.目前國防協調大臣的職責包括一些互不相關和劃分不當的職能。擔任戰略協調之責的大臣,其工作與擔任下列職責的大臣的工作是不同的(雖然這兩位大臣的工作範圍又不是彼此無關的)。這些職責是(1)保證既定計劃的執行。
  (2)計劃使英國工業能迅速進入戰時狀態,為此也是為了現在的目的而建立最高的有效控制。
  2.所以,第一步就是把屬戰略思想的任務,與平時和戰時物資供應的任務彼此分開,並成立一個機構來掌管後者的事宜。一個彼此協調的安排是設四個不同的部——海軍部、陸軍部、空軍部和軍需部,在這四個部之上由國防協調大臣對優先權作出最後決定。
  3.不要再增設什麼委員會了。不論多麼專門和分工多麼精細的委員會,再多也不能達到這個目的。沒有一個發號施令的機構,就不能完成供應任務。必須有一個負責的有權力的指揮系統,其權力必須貫徹到全部英國工業。(不要認為這意味著國家對工業的實際活動實行干預。)在目前,海、陸、空三軍當局各自掌握自己的供應。而第四個,即在計劃中的權力機構純屬咨詢性質的。只有在戰爭的時候,才有放棄現行供應辦法的必要。現在需要的是,把海陸空三軍的軍需部聯合為一個機構,有權處理戰時工業的擴充事宜。(海軍部對軍艦的建造和某些特殊的海軍儲備,可以保留其支配權。)
  4.這種機構的統一,不但包括供應任務,而且也包括設計任務。海陸空三個部用一般的技術用語提出他們所需要的軍需品的類型、質量和數量,而軍需部則應想方設法來給予滿足。換句話說,軍需部的任務是把被批准的各項軍需品在海陸空各軍需要時送交它們使用。
  5.要實現這件事情,或按時執行任何已核准的計劃,在現時普通和平時期部署的狀態下是不可能的。在目前這個時候,我們既沒有必要,也沒有可能實行戰時權力和應用戰時方法。我們應該宣佈一個過渡狀態,不妨稱為緊急準備時期。
  6.這項法律的草案應該分成兩個部分——第一部分適用於緊急準備階段,第二部分適用於戰時狀態。第一部分現在就應實施。第二部分應該予以仔細研究,周密考慮,確定原則,草擬條文,以便一旦發生戰爭,只須向議會提出,即可付諸實行。我們必須使緊急階段能夠迅速而沒有多大動亂地過渡到戰時階段去,因為全面的計劃是早就做好了的。
  7.為了把這個新計劃付諸實行,應該先設立一個軍需大臣。這個軍需部可以設立一個軍需委員會。每一個委員,應該都有責任去研究他所主管的四個或五個生產部門的問題。
  此後,海陸空三軍所屬的負責供應、計劃和訂立合同等機關,將盡快地把業務逐步轉移到新的軍需部。以後,只有這個軍需部才可以在經費問題上同財政部打交道(所謂「經費」指的是在已核准的計劃範圍內應付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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