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李嘉圖的價值理論雖含糊不清,然比傑文斯和一些其他批評家,更能預見到近代關於成本、效用與價值之間的關係的學說。
當李嘉圖給一般聽眾發表演說時,他大量援引他關於生活事實的豐富盡詳的材料,用來「說明,和證明他的論點或論點的命題」。但在他的《政治經濟學原理》一書中,「討論同樣的問題,卻偏偏不涉及他周圍的現實世界」。1820年5月(同年,馬爾薩斯出版他的《政治經濟學原理》),他給馬爾薩斯的信中說:「我想,我們的分歧,在某些方面可能是由於你認為我的書比我所命意的更實際一些。我的目的是要闡明原理,為了要做到這一點,我設想出一些有力的實例,以便使我可以表明那些原理的運用。」他的書並不自命是有系統性的。勸他出版這本書是費了很大的勁的;如果著書時他心目中有讀者的話,那主要是他所交往的那些政治家和商人。因此,他故意省略了他的論證完全合乎邏輯所必要的許多東西,只要他認為這些東西對他們是自明的東西的話。此外,如他在次年十月告訴馬爾薩斯的那樣,他「只是一個不擅長文字的人」。他敘述的雜亂同他的思想的深邃相映成趣;他用詞牽強附會,而不加解釋,同時也不固守其虛構的意義;而且他總是從一個假設轉向另一個假設,而不加以說明。
因此,如果我們想正確地理解他,我們就必須寬宏地解釋他,也許比他自己解釋亞當·斯密還要寬宏些。當他的文辭含混不清時,我們必須用他著作中其他段落所指示的意義加以解釋。如果我們抱著確定他的本意的態度行事,則他的學說雖遠不完善,卻可以從人們通常歸咎於它的許多錯誤中擺脫出來。
例如(《原理》,第一章,第一節),他認為效用雖不是衡量(正常)價值的尺度,但對它是「絕對必要的」;而「數量極有限的」東西的價值,「是隨著那些想要佔有它們的人的財富和願望而改變的」。在別處(同書第四章)他堅持,市場價格的變動是一方面由可供出售的商品數量和另方面由「人類的慾望和願望」來決定的。
此外,在關於《價值和財富》的區別所作的一個深刻而遠不完全的討論中,他似乎在探索著邊際效用和總效用之間的區別。因為他把財富理解成總效用,他似乎總是要敘述說,價值相當於剛剛值得買主去購買的那一部分商品所產生的財富增加量;當供給由於偶然事件而暫時減少,或由於生產成本增加而長期減少時,由價值衡量的財富的邊際增加額便會增加,同時,從這種商品所產生的財富總體亦即效用總額卻會減少。在全部分析中,他力圖說,供給一受任何抑制,邊際效用就會增加,而總效用卻會減少,雖然(因不知道微分學的簡明術語)他沒有找到精確表達它的用語。
第二節 續前。
但是,在他不以為他對效用這一問題有很多重要可說的東西的同時,他相信人們對生產成本和價值的關係的理解是不完全的;而關於這個問題的錯誤見解在實際租稅和財政問題中極易使國家誤入歧途;因此,他特別從事於這個問題的研究。但在這裡,他也走了捷徑。
因為雖然他知道商品依遵守報酬遞減、報酬不變或報酬遞增規律而分成三類,但是,他認為在適用於一切商品的價值理論中最好不管這種區別。任取一商品,在二規律之中它可能遵守報酬遞減規律,也同樣可能遵守報酬遞增規律;因此,他認為自己有理由暫時假定所有商品都遵守報酬不變規律。在這方面也許他是對的,但他沒有明白表述自己的意圖卻是一種錯誤。
在《原理》的第一章第一節 中,他認為「在社會的初期,當時幾乎很少使用任何資本,任何一個人的勞動和任何其他人的勞動幾乎具有相等的價格,一般說來,的確,「商品的價值或它將交換的商品量,取決於生產該商品所必要的相對勞動量」。這就是說,如果兩個東西是由十二個人和四個人一年的勞動生產的,且所有的人都屬於同一等級,則前者的正常價值等於後者的正常價值的三倍。因為如果對一個場合下所投的資本加10%的利潤,則對另一個場合下所投的資本也必須加10%的利潤(如果w代表此類工人每人一年的工資,則生產成本=4W110/100和12w110/100。二者的比率為4︰12或1︰3)。
但是,他繼續指出,在文明的晚期,是不宜於作這樣的假設的,價值和生產成本的關係比他由以開始時的關係更加複雜;而他的下一個步驟便是在第二節 中加入「性質不同的勞動,報酬也不同」這樣的考慮。如果寶石匠的工資為普通勞動者工資的二倍,則前者一小時的勞動必須算作後者二小時的勞動。他們的相對工資倘有改變,則他們所生產的東西的相對價值當然也有相應的改變。但是,他不像當代經濟學家那樣去分析使(比方說)寶石匠的工資較之普通工人的工資一代代改變的那些原因,而他反以說明這種差別不能很大為滿足。
其次在第三節 中他認為,在計算商品的生產成本時,不僅要計算直接生產商品的勞動,而且還要計算用在輔助勞動的器械、工具和建築物上的勞動;在這裡,必須納入時間因素,而這種因素是他開頭力求避免的。
因此,在第四節 中,他更充分地討論了對「一組商品」(他有時用這種簡單的方法來避免直接成本與總成本的區分上的困難)的價值所產生的各種不同的影響;特別是他計及運用一次消耗完畢的流動資本和固定資本的不同結果,又計及用在製造生產商品的機器上的勞動時間。如果時間很長,商品的生產成本將較大,並「具有較大的價值,以便補償商品運入市場以前所必須經過的一段較長的時間」。
最後,在第五節 中,他總結了投資的時間不等(不論直接的或間接的)對相對價值的影響;正確地指出,如果工資一同漲落,則這種漲落對各種不同商品的相對價值將不產生永久的影響。但是,他認為如果利潤率下降了,則它將降低那些商品的相對價值,這些商品的生產在它們能運至市場以前需要資本作長時間的投資。因為如果在一個場合平均投資是一年,並且需要在工資總額上加10%的利潤,而在另一個場合,平均投資是二年,需要增加20%的利潤;那末,利潤下降五分之一,在後一場合附加利潤將從二十減少至十六,在前一場合將從十減少至八(如果它們的直接勞動成本相等,則利潤變動以前它們價值的比率為120/110或1.09;而利潤變動以後為116/108或1.074;下降2%左右)。他的論證顯然只是臨時的;在以後幾章中,除了投資的期限,他還考慮到使不同工業部門中利潤不等的其他原因。但是,很難設想,還會比他在第一章中對勞動和時間或等待是生產成本的要素這一事實更加強調。而遺憾的是,他喜歡用簡短的詞句,並且他認為讀者總會給自己補充他曾暗示的那些解釋。
的確在他的第一章第六節 的尾注中,他曾說過,「馬爾薩斯先生似乎認為我的理論中一物的成本和價值相同;如果他所指的成本是包括利潤的『生產成本』,則他的看法就是對的。
但在上節中,他不是指的這個意思,因此,他顯然不理解我的學說」。但洛貝爾圖斯和馬克思都認為李嘉圖主張,物的自然價值只是由消耗在它們上面的勞動構成的;甚至那些極力反對這兩個學者的結論的德國經濟學家也往往認為他們對李嘉圖作了正確的解釋,他們的結論是李嘉圖結論的邏輯結果。
這點和其他類似的事實表明,李嘉圖的沉默引起了誤解。
如果他反覆申述:兩種商品的價值在長期內可以被看作是和生產它們所需要的勞動量成比例的,但只是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這就是說,在兩種場合下所使用的勞動具有相同的熟練程度,因此,也獲得同樣高的報酬;根據投資的期限,勞動佐以相應的資本數量;利潤率相等,則誤解也許會少些。
他沒有清楚地說明,而在某些場合他也許沒有充分地明白理解,在正常價值問題中各種因素是如何相互制約著,而不是在因果關係上依次制約的。而他所犯的一個最大的罪過就是力圖用簡短的語句來表述深奧的經濟學說的惡習。
第三節 續前。
現代著作家中,像傑文斯那樣具有接近李嘉圖的奇才的獨創性的人,是極少的。但他對李嘉圖和穆勒的判斷似乎過苛,並把他們的學說似乎說成是比他們原來所主張的還要狹隘些,科學性較小。他強調他們未曾充分討論的價值的一個方面的願望,在某種程度上也許可以用他話來說明:「反覆的思考和研究使我得到價值完全取決於效用這樣一個較新的見解」(《理論》,第一頁)。這種說法較之李嘉圖由於不慎的省略詞句而往往說價值取決於生產成本,其片面性則一,而其錯誤更大,因為李嘉圖只把它看作整個學說的一部分,其餘部分他曾試圖加以解釋。
傑文斯繼續說:「我們只須仔細地尋出按照我們所持有的商品數量而定的效用增減變化的自然規律,以便求得一個令人滿意的交換理論,而供求的普通規律只是這種理論的必然結果……人們往往認為勞動決定價值,然而勞動只是以間接方式,通過供給的增加或減少去改變商品的效用的大小,來決定價值的。」如我們將在下面知道的,在這兩種表述中,李嘉圖和穆勒從前以幾乎相同的粗率而不確切的形式作了後一種表述,但是,他們決不會接受前一種表述。因為他們把效用增減的自然規律看作是自明的,無須加以詳細的解釋的。他們認為,如果生產成本對生產者拿來銷售的數量沒有影響,則它對交換價值也不會有影響;他們的學說暗示看,凡適用於供給的,稍加適當的修正,也適用於需求,如果商品的效用對買主取自市場的數量沒有影響,則它對商品的交換價值也不會有影響。那末,讓我們來檢驗傑文斯在他的《政治經濟學理論》第二版中所表述的基本論點的因果關係,然後再拿它同李嘉圖和穆勒所持的論點加以比較。他說(第179頁):
「生產成本決定供給,供給決定限界效用,限界效用決定價值。」
如果這種因果關係的序列真正存在,則刪去中間環節而只說成本決定價值,也不會有很大的損害。因為如果甲是乙之因,乙是丙之因,丙是丁之因,則甲必是丁之因。但實際上這樣的序列是不存在的。
對他的理論的頭一個責難是,「生產成本」和「供給」的意義含混,而這種含混是傑文斯理應用他有而李嘉圖沒有的半數學用語的分析工具來避免的。其次較嚴重的責難是針對著他的第三個命題。因為一個市場上的不同買主對一種東西所願支付的價格不僅僅決定於它對他們的限界效用,而決定於限界效用連同他們各自所擁有的購買力數量。一種東西的交換價值在市場上到處都是相同的;但和它相適應的限界效用在任何二個部分都是不相等的。傑文斯在說明決定交換價值的原因中。以「限界效用」代替「消費者恰願支付的價格」一語時(在本書中,該語簡化成「邊際需求價格」),他自認為摸著交換價值的底蘊。例如,當描述(第二版,第105頁)一個只有小麥的商業團體和另一個只有牛肉的商業團體成交時,他用圖代表「一個人」所得的「效用」(沿著一條線測量),和所失的「效用」(沿著另一條線測量)。但這並不符合實際情況;一個商業團體並不是一個人,它所割讓的東西對它的所有成員都代表相等的購買力,而卻代表著不同的效用。的確,傑文斯自己也意識到這一點。只有用一系列的解釋才能使他的說明和現實生活相一致,這種解釋就是以「需求價格」和「供給價格」來代替「效用」和「負效用」。但是,一經這樣的修正他的學說大都失去對舊學說的批判力了,如果二者都嚴格地按字面意義解釋,則舊的說法雖不完全確切,似乎比傑文斯和他的追隨者曾力圖用以代替的理論要正確些。
但是,對他基本理論的正式命題的最大責難是,它沒有把供給價格、需求價格和產量說成是彼此制約的(在一定的其他條件下),而說成是按順序一個決定一個的。正如同一個碗中有三個球,甲、乙、丙彼此相依,不說這三個球在地心引力的作用下彼此制約,而他卻說,甲決定乙,乙又決定丙。
但是另一個人也許同樣合理地可以說丙決定乙,乙又決定甲。
我們可以用顛倒他的順序而提出一個和他同樣真實的因果關係序列來回答傑文斯吧:
「效用決定必須供給的數量,必須供給的數量決定生產成本,生產成本決定價值。
因為它決定使生產者照常生產所需要的供給價格。」
讓我們轉過來再考察李嘉圖的學說,這種學說雖然缺乏系統性並有許多可議之處,但在原則上似乎是高明一些,同現實生活比較密切。他在上面所引的給馬爾薩斯的信中說,「當薩伊先生認為商品的價值和它的效用成比例時,他對價值這一概念沒有一個正確的概念。如果只是買主調節商品的價值的話,他的看法就是正確的;那時,我們會料到,所有的人都願意按照他們對商品估價的比例,規定商品的價格;但是,從事實看來,買主們在世界上對調節價格所起的作用最小;價格都是由賣主們的競爭來調節的;儘管買主們對鐵比對黃金也許真正願意支付較高的價格,但他們不能這樣做,因為供給是由生產成本來調節的……您說,需求與供給調節價值(原文如此);我認為這等於什麼都沒說。理由像我在這封信的開頭所指出的:正是供給來調節價值,而供給本身又受比較生產成本的制約。用貨幣計算的生產成本是指勞動和利潤的價值」(參閱鮑納博士所編的《通信集》,第173—176頁)。他又在第二封信中說,「我既不爭辯需求對穀物的價格的影響,也不爭辯需求對其他一切東西的價格的影響,但是,供給緊跟在需求後面,並且很快就握有調節價格之權,而在調節價格的時候,供給是為生產成本所決定的。」
當傑文斯著書的時候,這些信還沒有發表,但是,在李嘉圖的《原理》中,也有類似的見解。穆勒在討論貨幣的價值(第三篇,第九章,第三節)時,也提到公認對一切商品適用的供求規律,在貨幣的場合和在大多數其他東西的場合下一樣,是受生產成本規律的支配的,而不是把它置之一邊的,因為生產成本如對供給沒有影響,則對價值也不會有影響。在總結他的價值理論時(第三篇,第十六章,第一節),他又說:「由此看來,供給和需求似乎支配著各種場合下的價格變動和一切商品的永久價值,而這些商品的供給除了由自由競爭是不能由其他媒介決定的。但是,在自由競爭的制度下,商品大抵是按能給各生產者階級提供相等利益的價值和價格而相互交換和出售的;而這只有在商品按各自的成本相互交換時才是可能的」。在第二頁,提到具有連帶生產成本的商品時,他又說,「因為在這裡我們沒有生產成本,所以,我們必須訴諸存在於生產成本以前的價值規律,更本質的是供求規律。」
傑文斯(第215頁)提到上一段的時候,談到「穆勒思想中所存在的一個錯誤,即他又回到一個先在的價值規律,亦即供求規律中,事實是在引用生產成本原理時,他始終沒有離開供求規律。生產成本只是支配供給的一個條件,從而,只是間接地影響價值。」
雖然這個批評的最後一部分的措辭有可議之處,但它似乎含有一個重要的真理。如果這個批評發表在穆勒活的時期,則他也許會接受它的;也許因不能表達他的原意而會撤銷「先在」一詞。「生產成本原理」和「最後效用」原理無疑是支配一切的那個供求規律的組成部分;每個原理都可以比作一把剪刀的一葉刃片。當一葉不動而裁剪是由另一葉的移動實現時,我們可以粗率地說,進行裁剪的是第二葉;但這種說法不能作為正式的表述,也不是經過深思熟慮的辯護詞。
如果傑文斯沒有養成一種習慣,談論實際上只在需求價格和價值之間存在的那些關係,彷彿李嘉圖和穆勒認為在效用和價值之間的關係,如果他像古爾諾一樣強調(數學形式的運用可能使他這樣做)供求與價值所保持的一般關係的基本對稱,而這種對稱是和那些關係在細節上的顯著差別共存的,則他對他們的攻擊也許會小些。我們決不應該忘記,在他著書的時候,人們對價值理論的需求一方卻多所忽略,他因提醒人們注意它並發展它而作出了極大的貢獻。思想家中,值得我們像對傑文斯那樣熱誠感激的極少。但是這種感激決不應該使我們草率地接受他對他以前那些偉大經濟學家的批評。
為了回答而選擇傑文斯的攻擊似乎是作得對的。因為,尤其是在英國,這種攻擊比任何其他攻擊更加引人注意。許多別的學者對李嘉圖的價值理論也曾有過類似的攻擊。其中特別要提到的是麥克裡奧先生,他在1870年前的著作中,先於其他現代批評家而在形式和內容上對價值和成本的關係的古典理論提出了批評,而這些批評家有的是和傑文斯同時的,如瓦拉斯和門格教授,有的卻在傑文斯之後,如龐巴維克和維塞爾教授。
李嘉圖對時間因素的疏忽,曾為他的批評家所傚法,從而,成為二重誤解的源泉。因為他們企圖借助於以價值的暫時改變或短期變動的原因為基礎的論點來否認關於生產成本和價值之間的關係的最後趨勢或原因之原因的學說。無疑地當表述他們自己的見解時,差不多他們所說的一切,按照他們所指的意義解釋,都是對的。其中有些是新的,而有好些在形式上卻有所改進。但是,他們在建立和舊學說截然不同或和舊學說的發展、引伸有所區別的嶄新的價值理論方面,似乎是沒有多大進展的。
這裡,僅就李嘉圖的第一章中關於支配各種商品的相對交換價值的原因進行了討論,因為它對後來思想的主要影響是在這個方面。但是,它原來和勞動價格作為尺度貨幣的一般購買力的標準究竟相宜到什麼程度的爭論是有關的。在這方面,它的興趣主要是歷史的。但是可以參閱霍蘭德爾教授在1904年《經濟學季刊》上所發表的那篇著名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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