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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地租

  第一節 地租是一大類中的一種。此刻我們假定土地由其所有者耕種。重申以前的討論。

  如第五篇所述,地租不是獨有的事實,而是各類經濟現象中主要的一類;地租理論不是孤立的經濟理論,只不過是一般供求理論中的特定系的一種主要應用而已;它分為若干級,從人所佔有的自然恩賜品的真正地租起,經過土地的永久改良所得的收入,至農場、工廠建築物、蒸汽機和較不耐久品所提供的收入止。在本章和下章裡,我們專門研究土地的純收入。這種研究分為二部。一部分關於土地純收入或生產者剩餘的總額;另一部分關於該收入分配給與土地有利害關係的那些人的方式。不論土地佔有形式如何,第一種收入總是一般的收入,我們的討論將從這種收入開始,並假定土地的耕種由土地所有者自己擔任。
  我們不應當忘記,土地所「固有的」收入是熱、陽光、空氣和雨量,它們都不是人力所能大加影響的;至於位置上的利益,其中有許多亦非人所能駕馭,而只有少數是土地所有者個人投資本與勞力於土地的直接結果。這些就是土地的主要屬性,它的供給不以人的努力為轉移,從而,並不因該勞作的報酬增加而增加;對它所課的稅,純由所有者負擔。
  另方面,土壤肥度所主要憑恃的那些化學性質和物理性質,可以由人力增進,而在極端的場合,可以由人力完全改變。但是,對土地改良(雖說可以普遍推廣,但改良是慢慢地進行,而又慢慢地耗竭的)的收入所課的稅,在短時間內,不會影響改良的供給,因此,也不會影響由於改良的農產品的供給。從而它主要由所有者負擔。租地人,在短時間內,也可以看成是所有者。不過,在長期內,稅會減少改良的供給,提高農產品的正常供給價格,從而,由消費者負擔。

  第二節 續前。

  現在讓我們重申第四篇中我們對於農業上報酬遞減趨勢的研究;仍假定土地所有者自己耕種土地,因此,我們的推理可以是一般的推理,而不受土地佔有的特殊形式的影響。
  我們曾知道,在資本和勞動的連續投資中,雖然最初幾次投資的報酬,可以增加,但當土地耕作得已經完善時,它們的報酬將開始減少。耕種者繼續追加資本與勞動,直到一點為止,在該點,報酬僅僅夠償付他的開支,和補償他自己的勞作。不論投於優等土地或劣等土地,那將是耕種邊際上的一次投資;需要有和該投資的報酬相等的一個數量,且足以補償他以前的各次投資,而總產量超過這個數量的餘額,就是他的生產者的剩餘。
  他是盡量向遠看的,但是,他很少有可能看得太遠。在任何既定的時間,他把得自永久改良的土地丰度視為當然,而得自永久改良的收入(或准租)和由於土地的原始性質的收入乃是他的生產者剩餘或地租。此後,只有新投資的收入,才表現為所得和利潤;他將新投資一直進行到有利的邊際為止;
  他的生產者的剩餘或地租,是改良土地的總收入超過報酬他每年所投資本與勞動所需要的數額的餘額。
  這種剩餘,首先取決於土地的丰度,其次取決於他必須買進和賣出的那些東西的相對價值。如我們所知,土地的肥沃度或丰度是不能絕對計量的,因為它隨著所種作物的性質和耕作的方法與強度的變化而改變;設有兩塊土地,由同一個人耕種,並用相等的資本和勞動,其結果,如能收穫等量的大麥,即未必能收穫等量的小麥。當採用原始耕作方法時,如能收穫等量的小麥,而一旦採用集約經營或現代方法後,則所收穫之數很可能不相等。此外,農場所需要的東西的價格及其產品所能出售的價格,都取決於工業環境,工業環境的改變不斷地改變著各種作物的相對價值,從而,改變著位置不同的土地的相對價值。
  最後,我們假定耕種者具有正常的能力,所謂正常是相對於他所擔任的工作,和他所處的時間與地方的情況說的。如果他的能力低於正常能力,則他的實際總產品將少於土地的正常總產量,它所給他提供的部分將少於它的真正生產者的剩餘。反之,如果他的能力高於正常能力,則他除獲得土地上的生產者的剩餘外,還獲得稀有能力上的生產者的剩餘。

  第三節 農產品實際價值的提高一般地提高剩餘的產品價值,而使其實際價值提高提更多。農產品的勞動價值和它的一般購買力的區別。

  我們曾相當詳細地研究過,農產品價值的上漲,使各種土地特別是報酬遞減趨勢作用較弱的那些土地的生產者的剩餘(用產品計算)得到增加的情況。我們也知道,一般說來,和優等土地比較起來,它更能提高劣等土地的價值。換言之,如有人預計農產品的價值上漲,則他用一定的貨幣額按當前的價格投於劣等土地所能預期的未來收入大於優等土地。
  其次,生產者的剩餘的實際價值,即其用一般購買力計算的價值,將相對於它的產品價值,和用相同方法計算的產品價值按同一比例增加。這就是說,產品價值的增加使生產者的剩餘的價值也隨之而增加。
  產品的「實際價值」一詞,意義含混。從歷史上來看,它往往指的是對於消費者的實際價值。這種用法頗為危險。因為有些場合從生產者的觀點來考慮實際價值是比較相宜的。
  但注意到這點時,我們可以用「勞動價值」一詞來表示該產品行將購買的某種勞動的數量;而「實際價值」則指的是一定數量的產品行將購買的生活必需品、安逸品和奢侈品的數量。農產品的勞動價值增加,可以意味著人口對於生活資料的壓力日益增加,而這種原因所造成的生產者的剩餘(來自土地)的增加,和人民生活條件的惡化相伴而行,同時也是它的一種尺度。不過另方面,如果農產品的實際價值的增加,是由於農業以外的生產技術的進步,則其結果可能會提高工資的購買力。

  第四節 改良對地租的影響。

  上述一切所闡明的是,得自土地的生產者的剩餘,並非由於自然界恩賜的巨大,如重農學派和亞當·斯密(以修正的形式)所主張的,而是由於自然界的吝嗇。但是,決不應當忘記,就市場的銷路來說,所處的位置不相等,和絕對生產力不相等一樣,是造成生產者的剩餘不相等的重要原因。
  這個真理及其主要結果,其中有許多現在看起來是如此明顯,最初是由李嘉圖闡明的。他樂於論證如果自然恩賜無限供給,俯拾皆是,則佔有它們並不會產生剩餘,特別是,如果土地的肥沃度相等,位置相等,而又取之不盡,用之不竭,則土地決不會提供剩餘。他進一步發展了自己的論點,並證明,同樣適用於一切土地的耕作技術的改良(即等於土地的自然丰度的普遍增加),庶幾減少穀物剩餘總量,勢必減少供給一定人口以農產品的土地的真正剩餘總量。他也指出,如果改良所影響的主要是那些原本是最富饒的土地,它可以增加剩餘總量,但是,如果它所影響的主要是較貧瘠的一類土地,則剩餘總量必因此而大減。
  有一種觀點和上述命題一致,這種觀點認為,英國土地耕作技術的改良,會增加土地所提供的剩餘總量,因為它增加農產品,而不致使它的價格實質上有所降低,除非向英國輸出農產品那些國家也跟著採用相同的改良,或採取有同樣效果的措施,改善這些國家的交通運輸。如李嘉圖所說,如供應同一市場的所有土地都得到同樣的改良,「則這種改良給予人口以很大的刺激,同時使我們有可能用較少的勞動來耕種較貧瘠的土地,最後,對地主階級有莫大的利益」。
  從土地的價值中,區別哪一部分價值是由於人的勞動所產生,哪一部分是由於自然的原始性質所致,是不無趣味的。
  土地的一部分價值是來自國家為一般目的而非專為農業所修的公路和所作的其他改良。根據這點,李斯特、凱雷、巴師夏及其他學者都認為,把原始土地改造成現在的土地所用的開銷超過土地現在的全部價值。因此,他們斷言,土地的全部價值是由人的勞動而來。他們所引的事實值得加以討論,但是,實際上這些事實和他們的結論是毫不相干的。他們所要論證的是,土地的當前價值不應當超過把原始土地改造成像現在那樣富饒而適於耕種的土地所需的真正農業上的開銷。
  許多適用於農業方法的變化,早已陳舊,不堪使用;其中有許多變化,不僅不能增加土地的價值,反使土地的價值減少。
  此外,在這方面的費用必須是純費用,即加上逐年開支的利息再減去歷年得自改良的額外產量的總價值。在人口比較稠密的地區,土地的價值一般比這種費用大得多,而且往往大到許多倍。

  第五節 關於地租的主要理論差不多對所有的租佃制度都適用。但在現代英國的租佃制中,地主的份額和農業資本家的份額的明顯界線也是對經濟科學極端重要的。參閱附錄十二。

  本章所述,適用於任何土地私有制形式下的各種土地租佃制度;因為它所涉及的是生產者的剩餘,而這種剩餘,如土地所有者自己耕種土地,則歸他所有,如他自己不耕種土地,即歸被視為合夥經營農業的他和他的佃戶所有。因此,不論習慣、法律或契約規定他們各自分擔多少耕作費用,和分享多少耕作果實,這都是適用的。其中大部分也不取決於已經達到的經濟發展階段;即使產品不出售,或出售得很少,所課的稅都以實物形式交納,則它也是站得住腳的。
  現在英國有些地區,在土地使用的交易方面,以自由競爭與企業心為重,而認為習慣與情感無足輕重,那裡,一致公認,那些進行和損壞得都很緩慢的改良,都是由地主供應並且在一定程度上加以維持的。因此,該地在正常收穫和正常價格下當年所能提供的全部生產者的剩餘,除去農業資本家的正常利潤外,都歸地主所有,因此,農業資本家如遇豐年則獲利,若逢凶歲,則自擔損失。在這種計算中,已經暗地裡假定了該農業資本家具有正常能力和企業心來經營該類租地的;因此,如果他的能力高於正常能力,則他自己獲利,而如果他的能力有所不及,則自負損失,也許最後離開農場。
  換言之,地主所得的來自土地的那部分收入,在不很長的時期內,是由農產品的市場來決定的,而與耕種方面所需各種要素的成本關係不大;因此,這部分收入具有地租的性質。而農業資本家所得的那部分收入,即使從短時起來看,也可以認為是利潤,直接列入農產品的正常價格,因為除非該農產品可以提供那種利潤,則它是不會被生產的。
  因此,英國租佃制的特點發展得愈完善,則地主和佃戶在所得上的界線和經濟理論上所劃分的深刻而具有重大意義的界線相符一事,也愈加真實。這個事實較之其他事實也許是本世紀初期英國經濟理論佔上風的主要原因;它使英國經濟學家作出這樣大的貢獻,以致甚至在我們這世紀中,其他國家對經濟學的研究趨之若鶩,像在英國一樣,但幾乎所有那些新的建設性意見,只不過是英國早期著作中所暗含的其他概念的進一步發展而已。
  這個事實本身看來是偶然的,但或許不是如此。因為這條特定的分界線比任何其他界線所引起的磨擦較少,在審核上所費的時間和精力也較少。這種所謂英國制度是否可以持久,誠可懷疑。它有重大的缺點,在未來的文明階段也許不能認為是最好的制度。但是,當我們以它和別的制度相比較時,我們就知道,它曾給予英國以莫大的利益,使英國成為世界自由企業發展中的旗手;因此,她早期被迫採取各種變革,而使人民獲得自由,勇氣,伸縮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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