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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正常需求和正常供給變動的理論同最大限度滿足原理的關係

  第一節 引論。

  在本篇前幾章,特別是在第十二章,我們考察了供求適應中的漸變。但是任何時尚的重大而持久的改變;任何重大的新發明,人口因戰爭或瘟疫而發生的任何減少,所述商品,或其中所使用的某種原料,或充作它的競爭品和可能代替品的另一種商品的貨源的增加或減少,其中任何一種變動都可以使該商品年(或日)生產和消費量的價格不再等於該生產和消費量的正常需求價格與正常供給價格;換句話說,它們會使作出新的需求表,或新的供給表,或新的需求和供給表成為必要。
  我們現在就開始來研究這些問題。
  一種商品正常需求的增加,是指各種數量都能找到買主的那種價格的增加,或在任何價格下都能找到買主的那種數量的增加,二者指的都是同一回事。造成這種需求增加的原因很多,其中有的也許是由於該商品日益時新,有的也許是由於它有了新的用途或為它開闢了新的市場,有的也許是由於可以充作它的代替品的那種商品的供給長期減少,或社會財富和一般購買力的長期增長等等。相反的變動將使需求減少,從而使需求價格下降。同樣地,正常供給的增加,是指按各種價格可以供給的那些數量的增加,或各種不同的數量依以供給的價格的減少。造成這種變動的原因也許是由於因改進交通或用其他方式而開闢了新的供給來源,也許是由於生產技術的進步,如新的製造方法或新機器的發明;此外,也許是由於獲得生產補貼。相反地,正常供給的減少(或供給表的上升),也許是由於新的供給來源的阻塞或納稅。

  第二節 正常需求增加的結果。

  我們必須從三種觀點即從所述商品遵守報酬不變規律,或報酬遞減規律,或報酬遞加規律來考察正常需求的增加的結果。這就是說,該商品的供給價格對各種產量來說實際不變,或隨著產量的增加而增加,或隨著產量的增加而減少。
  在第一種場合下,需求的增加只增加產量,而不改變它的價格;因為遵守報酬不變規律的商品的正常價格完全是由它的生產費用所決定:需求超出下述範圍在這方面不起作用,即除非按固定價格對該商品有某種需求,則它根本不會被生產。
  。如果商品遵守著報酬遞減規律,那末,該商品需求的增加將使其價格上升,並使產量增加,但增加得沒有在報酬不變規律下那樣多。
  反之,如果商品遵守著報酬遞加規律,那末,需求的增加將使產量增加(比在報酬不變規律下增加得多些)同時並降低商品的價格。例如,如果每週有一千件東西被生產出來並按十先令的價格賣掉,而每週生產兩千件東西的供給價格也許只是九先令,那末,很小的正常需求增加率可以逐漸使這個價格變成正常價格;因為我們所考察的時間長得足以使決定供給的那些因素充分發揮它們的正常作用。不論在哪種場合,如果正常需求減少,而不是增加,則價格將上升。
  本節論證曾被某些著作家用來維護這一主張:即對進口工業品徵收保護稅一般能擴大那些工業品的國內市場;並且借助於報酬遞加規律的作用,最後降低它們對本國消費者的價格。的確,在一個新興的國家裡,如果「保護幼稚工業」制度選擇得恰當,最後是可以取得這種結果的;在這個國家裡,工業,像兒童一樣,是能夠迅速成長的。但是即使在那裡,為了特定利益者的發財致富,保護政策也動輒為人所誤用。因為佔絕對優勢的工業是那些工業,這些始工業的規模已經是如此之大,以致進一步的擴大只會帶來少量新的經濟。當然在早已採用機器的國家,像在英國,工業一般都超過借保護獲得巨大利益的階段,而對任何一種工業的保護差不多總是有縮小其他工業的市場,特別是國外市場的趨勢。這幾點意見只表明這個問題是複雜的,除此之外,別無所圖。

  第三節 正常供給增加的結果。

  我們已經知道,正常需求的增加,在各種場合都導致產量增加的同時,在某些場合將使價格上漲,而在另一些場合將使價格下降。但是我們現在就要知道,供給的各種便利的增進(使供給表下降),在它導致產量增加的同時,總會降低正常價格。因為倘正常需求保持不變,則增加了的供給,只能減價出售;但是由於供給的某種增加而引起的跌價,在某些場合比在另一些場合將是大得多的。如果商品遵守的是報酬遞減規律,則價格下落得很少;因為那時伴隨著生產增加的種種困難將有抵銷供給的新便利的趨勢。反之,如果商品遵守的是報酬遞加規律,則生產增加將會帶來更多的便利,而這些便利將與那些因供給的一般條件的變動而產生的便利相輔而行;二者一道將能使生產有很大的增加從而使價格下降(在需求價格下跌趕上供給價格下跌之前)。如果需求恰巧是很有彈性的,那末,正常供給的種種便利略有增加,如某種新的發明、機器的引用、新的廉價貨源的開闢、租稅的撤銷、或補貼的獲得,可以使生產大量增加和價格下降。
  如果我們考慮到第六章中所述的復合供求與連帶供求的種種情況,我們就給自己提出了一系列繁雜的問題,而這些問題可以用這兩章中所用的方法來解決。

  第四節 報酬不變、報酬遞減和報酬遞加的事例。

  我們現在可以考慮供給條件的變動對於消費者的剩餘或租的影響。為簡便起見,我們可以用一種稅代表使商品各種不同數量的正常供給價格普遍增加的那些變動,用補貼代表使這些不同數量的正常供給價格普遍下降的那些變動。
  首先,如果商品是生產中遵守報酬不變規律的一種商品,從而,它的各種不同數量的供給價格都相同,那末,生產者剩餘的減少將多於對生產者報酬的增加;因此,在徵收某種稅的特殊場合下,將超過國家的總收入。因為就商品消費繼續保存的那部分來說,消費者之所失等於國家之所得;而就因價格上漲而被毀的那個消費部分來說,消費者的剩餘被毀滅了;當然,生產者或國家都沒有因此而得到補償。反之,由對遵守報酬不變規律的商品的補貼所引起的消費者剩餘的增益小於補貼。因為在補貼以前所存在的那部分消費方面,消費者剩餘的增加恰等於補貼量,而在補貼所引起的新的消費方面,消費者剩餘的增益小於補貼。
  但是如果商品遵守的是報酬遞減規律,某稅通過提高它的價格並減少它的消費,將降低它的生產費用(除稅外):結果將是供給價格的增加,所增之數小於全部稅額。在這個場合,稅的總收入也許大於由此而來的消費者剩餘的損失,如果報酬遞減規律的作用是如此強烈,以致消費稍有減少就使生產費用(除稅外)大大減少,那末,稅的總收入將大於消費者剩餘的損失。
  另一方面,對遵守報酬遞減規律的商品的補貼,將導致生產增加,並將使耕作邊際擴大到生產費用(不包括補貼)比從前多的那些地方和條件。因此,它將降低對消費者的價格,並增加消費者的剩餘,所增之數比商品在遵守報酬不變規律的條件下要少些。在那個場合,消費者剩餘的增加小於補貼對國家的直接成本;因此,在這個場合,它是小得多的。
  根據同樣的推理可以證明,征自遵守報酬遞加規律的商品的稅比征自遵守報酬不變規律的商品的稅對消費者更為有害。因為它減少需求,從而,降低產量。這樣它也許使生產費用略有所增。它使價格提高得超過稅額;並且最後減少消費者的剩餘,所減之數大大超過該稅給國庫帶來的總收入。反之,對這種商品的補貼使它對消費者的價格如此暴跌,以致由此而來的消費者剩餘的增加也許超過國家對生產者的補貼總額;倘報酬遞加規律的作用十分強烈,即消費者剩餘的增加一定將超過國家對生產者的補貼總額。
  如有必要考慮租稅徵收費和補貼管理費以及租稅或補貼可能產生的許多間接的經濟和道德的效果時,上述結果對研究財政政策時需要特別注意的某些租稅原理是有參考價值的。但是這些部分結果可以使我們進一步闡明下述一般理論,即供求的(穩定)均衡位置也是最大滿足的位置:有一種抽像而尖銳的理論,這種理論特別是自從巴師夏的經濟調和論以來曾風靡一時,而它是我們此刻所要討論的。

  第五節 最大限度滿足的抽像原理的說明及其局限性。

  這種理論的確有一種解釋,根據這種解釋,供求的每個均衡位置大致可以看作最大滿足的位置。因為倘需求價格超過供給價格,的確可以按那些價格實行交易,而這些交易對買主,或賣主,或買賣雙方都提供剩餘滿足。至少對雙方中的某一方,他所收受的東西的邊際效用大於他所讓與的東西的邊際效用;而另一方即使不因交易而有所獲,但也不因交易而有所失。這樣每進行一次交易就使雙方的總滿足有所增加。但是當均衡出現,需求價格等於供給價格時,就沒有取得任何這種剩餘的機會;各方所收受的東西的邊際效用不再超過他在交易中所讓與的東西的邊際效用。而當生產增加得超過均衡產量,需求價格小於供給價格時,買主可以接受而賣主又不遭致損失的那種交易條件是無法達成的。
  的確,供求的均衡位置在下述限制的意義上說是最大滿足的位置,即有關雙方的總滿足一直增加到該位置的確立而後止;而超過均衡產量的任何生產,如買主與賣主都根據自己的利益各行其是,就無法長期維持。
  但是有時有,而且往往也暗含著這樣一種論斷,即供求的均衡位置是在此詞充分意義上說的最大總滿足的位置。這就是說,生產增加得超過均衡水平會直接(亦即不以增產的困難和它可能引起的任何間接的禍害為轉移)減少當事雙方的總滿足。這個理論,如作這樣的解釋,就不是普遍真實的。
  首先,它假定各當事人之間在財富上的一切差別可加以忽略,其中任何一方用一先令測定的滿足可以看成是等於任何另一方用一先令測定的滿足。事實很明顯,如果生產者作為一個階級比消費者要窮得多,那末,通過限制供給,從而使需求價格激增(亦即當需求沒有彈性時),就會增加總滿足;而如果消費者作為一個階級比生產者要窮得多,那末,通過擴大生產使之超過均衡產量,並虧本出售商品,就會增加總滿足。
  但這點可留待以後討論。實際上它只是下述一般命題的一個特殊事例,即自願地或被迫地把富人的某些財產分配給窮人在表面上似乎可以使總滿足有所增加;而在研究現存經濟條件的初級階段,不去探究這個命題的含義是合理的。因此,只要我們留意,是可以作這樣的假設的。
  但其次,最大滿足理論假定生產者對商品所取價格的每次下降使他們遭受相應的損失;而這對於工業組織上的改善所造成的價格下降是不適用的。如商品遵守的是報酬遞加規律,則商品生產增加得超過均衡點可以使供給價格暴跌;雖然對於增加了的數量的需求價格甚至減得更多,從而,那種生產會對生產者造成某些損失,但是這種損失比消費者剩餘的增加所代表的對消費者的利益的貨幣價值是小得多的。
  因此,在那些報酬遞加規律的作用十分強烈或隨著產量的增加而正常供給價格銳減的商品的場合下,足以引出按低得多的價格大大增加供給的補貼所用的直接費用,比消費者剩餘的增加是少得多的。如果消費者能夠達成一致的協議,就會實現那些條件,而這些條件會使這種行為既大大有利於生產者,同時又給消費者留有巨大的利益差額。

  第六節 續前。

  一個簡單的方法是,社會對他們自己的收入或對遵守報酬遞減規律的商品生產徵稅,並把它用來當作報酬遞加規律起強烈作用的那些商品生產的補貼。但是在採取這種方針之前,他們務必有種種考慮,而這些考慮不屬於我們現在所討論的一般理論的範圍,但是仍然具有重大的實踐意義。他們勢必要考慮到:徵收租稅和實行補貼的直接與間接費用;使租稅負擔和補貼利益公平分配的困難;營私舞弊;以及在過去獲得補貼的行業和希望獲得補貼的其他行業中人們有把經營自己企業的精力轉向拉攏管理補貼者的危險。
  除開這些半倫理性質的問題,還有具有嚴格經濟性質的其他問題,而這些問題和任何特定租稅或補貼對佔有生產所述商品的土地的城鄉地主的利益的影響有關。這是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但這些問題在細節上是如此不同,以致不便在這裡加以討論。

  第七節 續前。

  關於必須加在下述理論中的第二個大限制的性質,說的已經夠多了,這個理論是,鼓勵每一個人按照他最相宜的方式來使用自己的資金,一般地將獲得最大的滿足。很顯然,如果他把他的收入用得增加了對窮人服務的需求,從而增加了他們的收入,那末,他使總滿足得到的增加比他使富人增加等量收入時還要多些,因為一個先令給窮人帶來的滿足比給富人帶來的滿足要大得多;也很明顯,他購買那些生產中能增進生產者品質的東西比那些生產中能降低生產者品質的東西對社會更為有益。此外,即使我們假定,值一先令的滿足不論對誰都具有同樣的重要性,每先令的消費者剩餘不論來自何種商品都具有同樣的重要性,那我們也不得不承認一個人使用自己收入的方式對社會有直接的經濟利害關係。因為倘他把收入用於遵守報酬遞減規律的那些商品,則他使那些商品更不易為他的鄰人所得,從而,降低他們收入的實際購買力;如他把收入用於遵守報酬遞加規律的那些商品,則他使別的人更易於獲得這些商品,從而,增加他們收入的實際購買力。
  此外,一般認為,對各種經濟商品(有形的和無形的)按價值徵收相等的稅,或徵收支出稅似乎是最好的稅;因為它不能使個人的支出脫離常軌:我們現在已經知道,這種論點是站不住腳的。但是即使暫時忽略這一事實,即一種稅或補貼的直接經濟效果並不能構成實行它以前所必須權衡的全部考慮,而且往往甚至也不是主要的考慮部分,我們也知道:第一,支出稅對消費者剩餘的毀滅通常比專門對那些很少有大規模生產經濟的可能並且遵守報酬遞減規律的商品的稅要大些;第二,政府對那些遵守報酬遞減規律的商品徵稅,並把部分所得用來補貼那些遵守報酬遞加規律的商品,對社會是更加有利的。
  要知道,這些結論本身並不能成為政府干預的適當理由。
  但是它們表明,有許多工作留待我們去做,即通過慎重的搜集供求統計資料,併科學地解釋它們的結果,以便發現什麼是社會力所能及地把各個人的經濟活動納入最能增進總滿足的那些途徑的工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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