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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企業家利潤

  開頭的三章 奠定了以後各章的基礎。作為這種準備工作的首次成果,我們現在可以對企業家的利潤加以解釋了。步伐確實從容自然,為使這一章 寫得簡短些,我寧願把本來應歸到這一章 的某些比較艱深的討論放到下一章 去。在那裡,所有盤根錯節的問題可以全盤加以論述。
  企業家利潤是一種超過成本的剩餘,從企業家的角度看,正如許多經濟學家所聲稱的那樣,它是一個企業的收入與支出之間的差額。儘管這一定義下得如此之膚淺,卻足以當作一個探討的起點。所謂「支出」,是指企業家在生產中的直接和間接支付。對此,還必須加上企業家花費的勞動所應得的適當工資;加上企業家自己擁有的土地的租金;最後,還要加上風險的額外酬金。另一方面,我並不堅持資本的利息應排除在這些成本之外。實際上,它應該包括在內。無論是以明顯的方式付出利息,還是——如果資本屬於企業家本人—一按照如同付給企業家工資以及付給他所擁有的土地以租金的同樣核算方式處理。目前我們不妨就這樣來看待資本的利息,特別是由於許多理論家都把資本的利息置於與工資和地租相同的範疇之內。在本章之內,我聽任讀者或則按我們的解釋將資本利息一項略而不顧,或則承認其存在,按任何一種利息理論來理解,視之為收入的第三種「靜態」分支,將它包括進企業成本之內。至於其性質及其所由產生的淵源,我們在這裡全不涉及。
  根據對支出的上述定義,是否還含有超過成本的剩餘呢?看來可能值得懷疑。因此,論證有剩餘存在就是我們的首項任務。我們的解決辦法可以簡短地表述如下:在循環流轉中,一個企業的總收入(不包含壟斷因素的收入)剛好足夠與支出相抵。在該企業中,只有既不賺取利潤又不遭受虧損的生產者,他們的收入的特徵完全可以用「經營管理的工資」一詞來加以表述。如果有「發展」,肯定要有新的組合,它必然較之原先的組合更為有利,在此種情況下,總的收入將肯定大於總的成本。
  為了紀念我們正在探討的這個問題的最早的研究者勞德代爾,我將以生產過程的改進作為起點,並且沿用那個歷時已久的關於動力織機的例子。由於龐巴維克對這個例子作過透徹的分析,因而這個例子更加受到讚許而值得引用。如果不說是絕大多數的,但可以說是許多的現代經濟生活的出色人物的成就,蓋屬此類;特別是互18、19世紀的那個新時代顯示了人們在這個方向上的努力。誠然,在那個時期,我們看到在生產改革過程中應予區分的幾種職能,比今天更為結合在一起。動力織布機的發明者阿克賴特式的人物,發明了新東西,並且與此同時,將它們付之應用。而當時他們並沒有今天我們的現代信貸體系可資利用。儘管如此,可是我希望我已經為讀者鋪敘得夠多,以致我們可以利用我們的分析工具的最純形式來開始分析,而不需要更多的解釋與重複了。
  事情於是成為這樣:如果在一個其紡織工業只用人工勞動的經濟體系中,有人看出了建立使用動力織機的企業的可能性,感到他足以克服創建這種企業的種種困難,並作出最終決定這樣幹。那麼,他首先需要有購買力。他從銀行借款來創辦他的企業。究竟是他自己來製造動力織機呢,還是他叫別的廠商按照他定下的規格來製造再由他來使用這些織機呢,倒是完全無關緊要的。如果一個工人用上這種織機就能每天生產手工工人日產量的6倍,那麼,顯然地,只要具備下述三個條件,這家企業就肯定會得到超過成本的剩餘,亦即收入大於支出之差。首先,當新的供應量上市時,產品必定不落價,或者即使落價,但其跌落程度卻不致使現在每個工人的較大產量所帶來的收益大於原先手工工人的較小產量所帶來的收益。其次,動力織機的每日成本必須或則低於裁減了的五名工人的工資;或則低於減去可能的產品價格下跌數額,再減去開機器所需的一名工人的工資之後的產值餘額。第三個條件是對其它兩個條件的補充。那兩個條件,包括看管織機的工人的工資,以及為購置織機所支付的工資與地租。到目前為止,我們假設這些工資和地租的行情處於企業家想出計劃要使用動力織機之前的狀態。如果他的需求相對地小,這樣假設是完全可以的。但如果不是這樣,那麼,使用勞動力和土地的價格就會由於新的需求而上漲。其它的紡織企業初時仍然繼續生產,從而必需的生產手段還不致於直接地加以縮減;但對整個紡織工業來說,則一般是要加以縮減的。這是因為生產手段的價格會上漲。因此,實行革新的企業家必須預見並估計到他出現後生產品市價的上漲,從而在他的核計中也許不只是按原先的工資和地租來計算,而必須再加上一個適當的數額,為此要減去的項目裡還有一個第三項。只有把所有這三種變化都考慮進去而做到收入超過支出時,才會有超過成本的剩餘。
  實際上,這三個條件實現過無數次。這證明了超過成本的剩餘的可能性。不過,這三個條件顯然不一定經常能實現。當其不能實現,而這種前景又被預見到之時,新的企業就不會興辦了。如果沒有預見到這三個條件不能夠實現,那就不能得到剩餘,甚至還要賠本。可是,如果這三個條件實現了,那麼,所獲剩餘事實上就是一種純利潤。因為織機,比起利用織機中所包含的同等勞力和土地服務,並採用原先的方法來生產時,能夠生產出更多的物質產品;雖然在生產品及產品價格保持固定不變的情況下,這種生產方法仍可使生產照舊進行而不致發生虧損。而且,我們的企業家只要付出代價就可以獲得織機——我們略而不談織機取得專利權的可能性,因為不進一步涉及這個問題,道理將更為好懂。於是,收入與支出之間就出現了差額。這個收入決定於價格,這些價格就是原來單獨用手勞動時的均衡價格,亦即成本價格。這個支出在現時改用了動力織機以後,就單位產品而言,要比其他企業小一些。這個差額,一時不會由於我們所論究的這位企業家的出現,從供求方面引起價格變化,而告消失。這一點是如此的明顯,我們此刻無須更嚴密地去加以闡明。
  但是,現在來到了戲劇的第二幕。魔法被識破了;於是在誘人的利潤的刺激下,新的企業連續出現。整個行業的全面改組發生了,與此相連:產量日增,競爭趨烈,過時企業日漸淘汰,工人日益可能被解雇,如此等等。我們以後將比較仔細地研究這個過程。現在只有一事讓我們感興趣,那就是,這個過程的最終結局必然是一種新的均衡形勢,在其中,有了新的數據,成本規律重新支配一切,從而產品的價格又重新等於體現在織機中的為利用勞力和土地服務所應付出的工資和地租,加上為利用織機來生產出產品而必須協同使用勞力和土地服務所應付出的工資和地租。在達到這種狀態以前,促使人們去生產越來越多產品的刺激始終存在;在由於產品供給增加而使價格跌落之前,這種刺激也不會終止。
  因此,我們所論及的這位企業家和他的直接傚法者的剩餘就消失了。的確,不是一下子消失的,而總是在一個遞減的或長或短的時期之後消失的。雖然如此,剩餘還是實現了;這個剩餘在一定的條件下構成了一個確定數額的純收益,儘管它只是為暫時性的。現在要問:這個剩餘落入誰手呢?顯然是落入把織機引入到循環流轉的那些人手裡;而不是落入單純的發明家,也不是落入單純的(織機)製造者或使用者手裡,那些按定單承造織機的人將會只獲得成本價格;那些根據產品說明書來使用級機的人,初時買織機所付代價甚昂,以致幾乎得不到什麼利潤。利潤將歸屬於那些成功地把織機引入到產業的人們,不管他們是製造並使用織機,還是只製造或只使用織機,都無關緊要。在我們所舉的例子中,首要問題在於採用,但採用還不是問題的根本所在。把動力織機引進產業,是靠創辦新企業來實現的,無論創辦新企業是為了生產新織機,還是為了採用新織機,或者兩者兼而有之。我們所考慮的企業家在創辦新企業時所作的貢獻是什麼呢?無它,只是意志與行動。他們並不是以具體的商品來作貢獻,因為商品是買來的——或者從別的企業買來的,或者從他們自己的企業買來的;也並不是以他們擁有用以購買織機的購買力來作貢獻,因為他們的購買力是從別人那裡借得來的,或者,如果我們考慮到先前時期的獲得額,也可說是從他們自己那裡借得來的。那麼,他們的成就究竟何在呢?他們並未積累任何種類的商品,他們並未首創任何獨特的生產手段,而只是與眾不同地,更適當地,更有利地運用了現存的生產手段。他們「實現了新的組合」。他們就是企業家。他們的利潤,即我們所談到的剩餘,對此沒有相應承擔什麼義務,就是一種企業家利潤。
  正如同把織機引進生產乃是把機器引進生產這種一般情況的一個特例一樣,將機器引進生產乃是最廣義的生產過程的諸般變革的一個特例;變革的目的在於使單位產品的費用減少,從而在現有的價格與新的成本之間創造出一個差額。企業組織中的許多創新,以及商業組合中的一切創新,均屬於此種情況。我們前邊所談到的道理,字字適用於所有這些情況。足以代表第一組情況的事,就是把大規模的製造企業引進到原先沒有這種企業的一個經濟體系中去。比之於較小的企業,大規模企業可以進行更合適的安排和更好地利用生產要素;而且,還可以選擇一個更為有利的地點。但是,率先創辦大企業是困難的。在我們所假定的情況下,種種必要條件無不缺乏:工人,訓練有素的職員,必要的市場條件,一種社會和政治因素的阻力,層出不窮。而人們前所未見的新機構本身,又需要有特殊機敏才能的人把它創建起來。儘管如此,但任何人只要具備在這種情況下獲得成功的本事,並且只要能取得必要的貸款,他就能夠把花費更少的單位產品投放到市場上去;而且,如果三個條件都實現的話,他就能把取得的利潤,裝進腰包。但他同時也為別人奏了凱歌,照明了路徑,並創造了一個別人可以倣傚的楷模。別的人能夠也願意倣傚他,開始時是一些個別人,然後是成群的人倣傚他。於是,改組的過程又一次發生,其結果是當新的企業形式成為循環流轉的一個組成部分時,超過成本的剩餘就必然消滅。但在此以前,利潤確是賺到的。重複一遍:這些人只不過是更有成效地使用了現有的商品,他們實現了新的組合,他們就是我們所意謂的企業家。他們的利得是一種企業家利潤。
  作為商業組合方面諸般情況的一個例子,可以列舉為了某一種生產手段,也許是某一種原料,選取某一種新的和更廉價的供應來源。
  這種供應來源,對於這個經濟體系來說,原先並不存在。過去與這個發源國土從無直接的和正規的聯繫——例如,要是這個來源地是在海外的話,彼此間既無輪船往來,也無外國通訊人員。這種創新是危險的,就大多數生產者來說是不可能辦到的。但如有人著眼於該項供應來源而建文了一個企業,並且進行順利,那麼,他將能以更低廉的成本生產單位產品,而在開初時現有的市場價格將實質上保持不變。於是他賺得利潤。同樣,除了意志與行動外,他並沒有貢獻任何東西;除了重新組合了現有的生產要素外,他並沒有做任何事情。他同樣也是一個企業家,他的利潤也是企業家利潤。這種利潤以及這種企業家作用,也同樣將在其所引起的競爭的漩渦中歸於消滅。這就是有關選擇新的貿易途徑的一個事例。
  以服務於同一目的或大致同一目的的一種生產品或消費品,取代另外一種生產品或消費品因而費用更省的那種情況,也與單單改進生產過程的情況相類似。18世紀最後25年間以棉花部分地代替羊毛的情況,以及一切其他生產代用品的情況,就是具體的例子。對這些情況,應該像對剛才提到過的那些情況完全一樣來看待。其差別是,這時新產品將肯定不會帶來象該種工業原先生產的產品同樣的售價,但是,顯而易見,這種差別乃是一種程度上的差別。除此以外,我們前述的道理完全適用。至於這些有關的人是自己來生產這種新的生產品或消費品呢,還是只根據具體情況來利用或處理這種生產品或消費品,並把它從現時的可能用途轉向這一新的用途,這倒無關緊要。這裡,這些人也同樣既不貢獻商品,也不貢獻購買力。這裡,他們也同樣不過是由於實現了新組合而取得利潤的。為此,我們認為他們是企業家。這種利潤同樣也不能長久保持。
  創造出一種新產品,它能夠更充分地滿足現有的需求和原先已經滿足了的需求,則是一個多少有些不同的情況。經過改進的樂器的生產是一個例子。在這類場合,獲得利潤的可能性依賴於這樣的事實,那就是,以較好的商品所賣得的較高價格超過其成本,在大多數情況下,成本本身也同樣較高。這種情況的存在是不難理解的。而且,把我們的三個條件應用到這種情況上去也不難,這個我就不必細說了。如果剩餘是存在的,因此,如果首創更好樂器的事實出現,那麼,在這個工業中,一種改組的趨勢也將會開始,這種改組最終將會使成本規律重新處於支配地位。於是,這裡顯然也會出現各種現有〔生產〕要素的重新組合,出現企業家的行動,出現企業家的利潤等等情況,儘管它不是永久性的。修鐵路,開運河,則提供了代表另一種情況的例子。由於修建了鐵路,開鑿了運河,隨著需求極大增長的情況的出現,一方面既使得某種需要得到了更好的滿足,另一方面又降低了單位產品的成本,這兩種情況正好結合在一起。
  尋求新的市場以銷售某種既為該市場所不熟悉,同時該市場又從未生產過的物品,乃是企業家利潤的一個非常豐富的來源;而在從前,它又曾經是一個非常持久的來源。遠古時期的貿易利潤蓋屬此類;而在黑人部落販賣玻璃珠子可以當作一個例子。這種事情的原則是,購買者們簡直把一種新商品視同天賜或古代巨匠的作品,因而其價格完全不是由生產成本來決定的。於是就有超越其成本來售賣的可能性,而此處所謂成本,包括一切為克服無數困難以進行該項商業冒險而引起的費用。開始只有少數人看出這種新的企業,並且能做這種需要膽識的生意。這也是一種企業家的行動,實現了一種新的組合。它產生一種利潤,歸屬於企業家的腰包。誠然,這種來源遲早是要枯竭的。今天,一種適當的組織會很快應運而生,而販賣玻璃珠子的生意很快就無利可圖了。
  同時,以上所述也包括了生產一種全新商品的情況。這樣的商品首先必須強加給消費者,也許甚至白給而不要錢。可是重重障礙會相繼發生。但當這些障礙被克服,消費者喜歡了這種商品時,就會出現一個不怎麼考慮成本而僅憑直接估量確定價格的時期,此處所謂成本,基本上仍由在新商品上市以前生產這種商品必須使用的勞力和土地服務的流行價格所構成。於是,就出現了留在成功的生產者手中的剩餘。同樣,這些人只不過是貢獻意志和行動,只不過是實現了現有的生產要素的新組合的企業家。同樣,這裡又出現了企業家利潤。而當這種新商品成為循環流轉的一個組成部分,其價格被納入正常成本關係之中時,這種企業家利潤便同樣又消失了。
  這些例子向我們顯示了作為實現新的組合的結果的利潤的性質。這些例子同時告訴我們應該如何來看待其過程——從根本上說,那就是對於現有的生產品予以某種新的利用。企業家並不進行儲蓄以獲得他所需要的生產手段,也不在開始生產之前積累任何商品。而且,如果一個企業不是一下子就以一種確定的形式建立起來,而是緩慢地逐步發展成形,情況也並非如人們所將會相信的那樣不同。如果這個企業家沒有在一個目標上耗盡其全力,而是在同一事業上繼續下功夫,那麼,他將繼續推行新的變革,按照我們的定義,這些變革帶來一些新的企業,而變革所需的資力一般總是從他過去的利潤中抽取出來的。這時,出現的過程看來有所不同,而實質則並無兩樣。
  如果一個新企業是由同一個行業中的一個生產者創建的而這個新企業又與他原先生產的商品有關聯,情況也是一樣的。這決不是常規情況:新企業大多數是由新人物來創建的,而老企業變得不重要了。即令變成了一位企業家的,乃是某位原先以每年重複他在循環流轉中的作用的方式經營企業的人,過程的本質也沒有什麼變化。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家本人或者早已全部或部分地擁有必要的生產手段,或者看情況能夠用他現有資源購買必要的生產手段,但並不改變他作為企業家所起的作用。誠然,在這種情況下,就不是在一切細節上都與事實相適合了。這個新企業仍然與其它一些企業並存,它們最初仍按慣常的方式經營,但新企業並不擴大對生產手段的需求,也不一定提供新產品。不過我們之所以這樣來描繪我們的圖像,乃是因為事實上更重要的情況要求我們作如是安排,同時因為只有這樣才能揭示出事物的原理,特別是才能揭示出新企業不一定直接從老企業中湧現出來的事實。只要加上適當的表述,是仍可說明問題的本質的。在這裡,要緊的仍然只是個實現新組合的問題,而沒有其它。
  企業家從來不是風險的承擔者。在我們所舉的例子中,這是很清楚的。如果新事業失敗,貸款給這個企業的債權人就會倒楣。因為,儘管企業家所擁有的任何財產都負有還債義務,但這種擁有財富的情況並不是至關緊要的,即使是有利的。如果這個企業家是靠過去的利潤來經營,或者利用原屬於他的「靜態」企業的生產手段來經營,那他也只是以資本家或商品擁有者的身份,而不是以企業家的身份,來承擔風險。在任何情況下,承擔風險並不構成企業家職能的一個要素。那怕在名聲方面他可能要冒風險,但他從來不承擔失敗的直接經濟責任。
  現在可以簡括地說,此處所談的利潤是可用開創者的利潤一詞來描述的那種現象的主要要素。無論對開創者的利潤還可以再加上些什麼含義,其基礎則是在一個新企業中,收入超過生產成本的暫時的剩餘。這樣的開創者,如同我們見到過的那樣,可能真正是企業家一流人物中的最純正的類型。他是最嚴格地把自己局限於起企業家的獨特作用——實現新的組合——的企業家。如果在企業的創建中,所有的事都進行得正確無誤,在一切方面都完美無缺,深謀遠慮,那麼利潤就將留存在開創者的手裡。自然,在實踐中情況則大不相同。但這樣的表述仍然揭示了事物的原理。當然,這種表述只適用於真正的開創者,而不屬於有時從事組建公司的技術工作,因而往往也被叫做創辦者的那種代理人。他們只得到屬於工資性質的報酬。最後,一個公司一經創立,其所創辦的一切新的事物,在大多數情況下,並非一下子都能臻於完善。相反,它的領導人常常要繼續為新猷的實現而運籌帷幄,從而繼續發揮其作為最先創辦人的作用,為此,無論他們在公司中擔任的是什麼職務,他們是企業家。不過,如果我們假定,公司一經建立,就一成不變地辦下去,那麼開創者對該公司而言,就是唯一的對這個企業從事企業家活動的人。讓我們假定:債券體現著生產手段的價格,股票體現著資本化了的與企業的持久利得來源有關的較高報酬,還有創辦人股份(Promoter's shares,俗稱干股)無償地歸於開創者名下。這些創辦人股份將不會帶來持久性的收入,而只會在這個新企業被溶入整個經濟體系之前,給開創者帶來暫時的剩餘,此後這些干股就變得沒有什麼價值了。在這種情況下,利潤才會以它最純粹的形式出現。
  現在我們必須努力完成這幅關於利潤的圖景。辦法是我們向自己提出這樣一個問題:要是處在非資本主義社會裡,與上述現象相對應的情況是什麼?在簡單交換經濟,也就是在那種其中有產品交換但沒有任何「資本主義方法」的經濟制度裡,並沒有向我們提出什麼新問題。在這樣一個社會的經濟單位中,肯定存在著不同於資本主義社會所習見的另外一種支配生產手段的權力;關於這種交換經濟的這個方面,可以按照我們在下面即將論述的情況,來加以處理。而在其它方面,則可以像對待資本主義制度那樣,來同等對待。因此,為了避免重複,我將轉而論述簡單的無交換的經濟。
  這裡我們考慮兩種組織的類型。第一種是孤立存在的莊園,其中生產手段的絕大部分屬於領主,所有的人都臣服於他。第二種是孤立存在的共產主義社會。其中有一個中央機構處理一切物質產品及勞動服務的使用,同時作出一切價值判斷。我們且先把這兩種情況同樣看待。在這兩種情況下,有些個人都享有對生產手段的絕對控制。他們既不指望與其它經濟單位實行生產合作,也不指望從其它經濟單位得到賺取利潤的可能途徑。價格世界是不存在的,存在的只是價值世界。因此,當我們從我們所考慮的例子進而論述非交換經濟時,我們就得從作為利潤之根源的價值現象來開始考察。
  我們知道,在這裡也存在著一個由成本規律嚴格支配著的循環流轉。這裡所謂成本規律,是指產品的價值與生產手段的價值相等。我們同時知道,在這裡也一樣,按照我們的定義來說的經濟發展,只能是以對現有商品實行新的組合這一形式來完成。人們可能認為,商品儲存的積累在這裡是必需的,而且將會形成一種特殊的職能。第一個觀點可以說部分是正確的;的確,商品的積累縱然不總是,但卻往往是達到實現新組合目標的一個步驟。但是商品的積累從來未構成一種特殊的職能,而對這樣的職能是要加上特殊的價值現象的。對商品的不同方式的使用,完全取決於經濟體系的領導人或領導機關。究竟所期望的結果是要直接達到,還是要經過一個收集存貨的預備階段而間接達到,則是完全無關緊要的事情。是否所有參與其事的人們都贊同新的目標,並且都願意去收集存貨,也同樣是無關緊要的。首領們不會有任何犧牲,而且只要權力在握,不會削弱,他們也就不會去關懷他們屬下的人們可能要付出的暫時的犧牲。如果由於執行影響深遠的計劃而減少了他們屬下的人們的消費——這不是必要的,然而是可能的——如果可能,這些人是會反對這些計劃的。他們的反對可能使這些計劃難以施行。如果對這種情況略而不計,那麼,那些屬下的人民對於事情的進程可以說是不會產生什麼直接的和經濟的影響,特別是壓縮消費和積累存貨並非出自他們的自願。因此,這裡也並不具有什麼應納入我們要描述的發展過程圖景的特殊職能。如果這位首領對人民許諾他們將得到一些額外的好處,至多像一位將軍對他的士兵許諾他們將得到某種特別的報償;那只是旨在使人民更為馴順的一種贈與,而並不構成我們所研究的問題的實質的一部分,從而也不構成任何特定的、純經濟的範疇。所以,「領主」與共產主義經濟的領導者之間的差別,只是一種程度上的差別。按照共產主義社會的觀點,增長的利益屬於整個社會,而在領主心目中則可能只有他個人的利益,這一事實並不構成任何根本性的差別。
  從這裡我們又可以進一步看出,時間因素在這裡並不具有獨立的影響。誠然,領導者必然會把正在計議中的某一組合的結果,拿來和同樣的生產諸要素以原先的方式加以利用,在同等的時間內可以取得的結果,進行比較;同時還要和其它新的組合用同樣的生產手段可以帶來的結果,進行比較。如果後者需時較少,其它可供選擇的若干組合在那可以節省下來的時間內能夠產生的結果,就必須加以考慮,以便估量各種互相競爭的利用方式的相對重要性。因此,時間要素必將出現在一個非交換經濟中,而在資本主義制度下,其影響是由利息來表現的,這點我們在後邊將要談到。不過,這一點是不言自明的。甚至在這裡,時間也不起什麼別的作用。比方說,它並不會使等待的必要性,或對於未來享受的慾望變得更小,成為特殊的因素。人們之所以不情願等待,只不過是由於在這個時期內能夠做些別的事情。未來的享受之所以顯得較小,只不過是由於實現這種享受的時間越晚,則對照「可在其它情況下來實現的享受」來說,應該打的折扣就越大。
  於是這樣一個社會的這位領導人,不論其地位如何,把一定數量的生產手段從它們原先的用途中抽取出來,用以實現一種新的組合,例如生產一種新商品,或以一種更好的方法生產某種已有的商品。在後一種情況下,這位領導人究竟是從至今製造同一商品的工業分支中抽取這些必需的生產手段,或者他容許現有的廠商以慣常的方式繼續工作,而同時開始應用新方法與之並肩進行生產,並且從完全不同的工業分支抽回必需的生產手段,這些都是關係不大的。根據假定,新產品較之原先以同等數量的生產手段製造出來的產品具有更高的價值——不管在這樣一個社會裡,估價是怎樣形成的。關於新產品的歸屬過程,究竟是怎樣進行的呢?當新的組合已經完成而產品已經生產出來之時,其價值就決定了。所有參予新組合的諸要素的價值將會是如何形成的呢?我們最好還是以決定實行新組合的那個時刻為基準,並假定一切都是按照那個決定進行的。
  首先,生產者們必然要進行價值評定:新產品的價值,必然要和前此在正常的循環流轉中以同樣的生產手段所生產出來的產品的價值,相互比較。顯然,為了要估量新組合的優越性,進行這樣的價值評定是必要的,否則下一步就不知該怎麼辦。現在我們所研究的問題的核心是,在用那些生產手段生產出來的兩個價值中,哪一個將被歸屬於那些生產手段?有一點是清楚的:在決定實行新組合之前,只能是與舊法生產相符合的價值。因為事先就把新組合的剩餘價值歸屬於生產手段是沒有意義的,其原因是:如果那樣辦,實行新組合就顯得沒有什麼好處了,從而對新舊兩種辦法產出的價值加以必要的比較的基礎也就喪失了。但是,當實行新組合的決定一經作出,情況將又如何呢?難道這些生產手段這時實現了更高的價值,需要得到的全部滿足不該像門格爾所說的那樣,全部歸屬於生產手段,正如在循環流轉中那樣;從而使新產品的全部價值,如果一切都運轉完善的話,能夠在所使用的生產手段中得到反映,
  我的回答是否定的;我認為甚至在這裡,勞動和土地的服務都應該按它們的老的價值來估價。這實際上是由於以下兩點理由:第一,老的價值是人們習慣了的價值。長久以來的體驗已經決定了這些價值,而在人們的心目中這些價值是確定了的。這些價值,只有經過一段時間並在更為長久的體驗的壓力之下,才能更改。這種價值是高度穩定的,特別是由於勞動和土地的服務本身並沒有發生變化,它就更加穩定。與此相反,新產品的價值乃是現有的價值體系之外的東西,就像資本主義制度下新產品的價格那樣。新產品的價值與老的價值不是互相連貫的,而且是各自分開獨立的。因此,任何生產品的價值只能按照並非它的現實使用方式所實現的價值來估量的這種說法,還是有道理的。因為只有這個價值,亦即我們所說的前此流行的價值,才是與具體的生產手段相關聯的。如果這些產品不存在了,它們也將會被從其它的使用方式所產生的其它單位所替代。任何一個單位商品都不能把價值定得比同樣的另一個單位要高,如果它們要同時存在的話。現在,新組合中僱傭的勞力和租用的土地的服務,與那些同時存在的其它組合中僱傭的勞力和租用的土地的服務是同質的——如果情況不是這樣,就肯定會出現價值差異,但對這種差異我們很容易說明其原委而不致影響原則——因此,前者與後者的價值不應該有差異。甚至在極端的情況下,如果這一經濟體系的全部生產力都投入到新組合中使用,在這個階段,這些生產力也必須是按前此流行的價值來投資。如果新組合失敗,這些生產力的價值還可以再實現;如果這些生產力完全賠光,那麼,損失多少也要以前此流行的價值作為基礎來計量。因此,成功的新組合,也會在非交換經濟中導致價值的剩餘,而不只是在資本主義社會裡才如此;事實上這種價值的剩餘,可以說,乃是一定的價值量,對於它,生產手段並沒有相應的要求歸屬的權利,它不僅僅是超過原來狀態的一種滿足的剩餘。我們還可以說,發展中的剩餘價值不只是一個與個人有關的現象,而且也是一種社會現象;它與我們迄今在前邊談到的資本主義的企業家利潤,在各方面都是同一的東西。
  第二,通過另一途徑也可達到同樣的結果。領導人的企業家性質的活動——它的確是實現這個組合的一個必要條件——可以看作是一種生產手段。通常我不這樣去設想它,因為更令人感興趣的是將其活動和生產手段來對比它們的不同之處。但是在這裡,這樣的想法有好處。為此,讓我們暫時把領導者的作用看成是第三種獨立的生產要素。於是,顯而易見,新產品的某些價值應歸屬到它的名下。但是,那是多大的一部分呢?領導人和生產手段是同等重要的,而新產品的整個剩餘價值仰賴於他們兩者的合作。對此我們無庸置評,而且它與我們在前段裡的論述並不矛盾。所有價值範疇的適當份量只有由競爭力量來決定,對商品如此,對個人亦然。由於在非交換經濟中不存在第二種競爭,而且由於什麼是利潤與什麼不是利潤的差別在非交換經濟中也不像在交換經濟中那麼重要(我們立刻就將談到這一點),因此,其價值在非交換經濟中,常常就不像在這種差別非常重要的交換經濟中,那樣清楚。儘管如此,但我們仍可就大多數情況具體說明,有多少價值應歸屬到企業家的作用項下去。在大多數情況下,正如我們已經論述過的那樣,生產手段是可以被替代的,但領導人卻不能。因此,在必要實行生產手段的替代的情況下將會損失掉的那一部分價值,應該歸屬於生產手段,其餘則應歸屬於領導工作所起的作用。而應歸屬於領導者作用項下的價值,乃是新產品的價值減去在沒有這種領導的情況下所能實現的價值之後的差額。因此,剩餘在這裡是同對價值歸屬的特殊要求相對應的,從而發源於生產手段的那一部分要求無論如何也是不能誇大的。
  但在這裡切切不可忘記,如果我們始終是就迄今流行的價值來談論生產手段的價值歸屬問題,那也是不很正確的。由於生產手段從原先的用途中抽調了出去,原先使用的生產手段的邊際價值確實是增長了。在資本主義制度下,我們觀察到同樣的現象。在資本主義制度下由於企業家的新需求而導致生產手段價格的上漲,恰好符合於這種價值變化的過程。為此我們的表述方法也必須相應修正。但在根本上並無什麼更改。當然,價值的這種增長,決不可以同發展所導致的對生產手段的價值歸屬,混為一談。
  誰也不能說,上述估價過程是不真實的;也不能說,作為一種特定的價值量度的利潤,在非交換經濟中沒有意義。即令是一個非交換經濟,也必須確切地知道它正在做些什麼,它的新組合將會產生些什麼好處,以及這種好處從何而來。但是人們或許可以說,在一個非交換經濟中,利潤作為一個分配範疇,沒有什麼意義。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確是這樣。在封建式的非交換經濟中,領主確實可以根據對他的「服役」任意地支配產品的數量,他可以任意地處置一切收益,他給予勞動者們的報酬可以高於也可以低於他們的邊際勞動生產率。而在共產主義式的非交換經濟中,利潤完全歸於全體人民——至少在理論上是如此。這一點本身與我們的論述無關。但是我們能不能推斷說,特別是就共產主義方式而言,利潤是被工資吸收了,現實生活把價值理論撇到一邊去了,而工資吞沒了全部產值,不,我們必須區分開報酬的經濟性質和人們對它的處置。報酬的經濟性質是以其生產性服務為根據的。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把工資稱呼為應該歸屬於勞務的那一部分報酬。在交換經濟的自由競爭下,這一部分報酬或收益歸之勞動者,但這純然是由於按照自由競爭的原則,報酬是按邊際的重要性來取得的。其所以必須如此,則僅僅是由於在資本主義制度下,恰恰是這種工資起著鼓勵努力的作用。如果這種努力依靠了另外一種方法得到保證,例如靠社會責任感或靠強制,那麼這個工人所得將較少;但他的工資仍然取決於勞動者的邊際生產率,並且,他的所得報酬如果較此為少,那就應核視為他的經濟工資的一種扣除。這個扣除部分也應算是工資,與付給工人的工資,本無二致。在共產主義社會,領導人當然不會獲到利潤。而且可以完全肯定地說,不能認為因此發展就成為不可能。相反,這樣一種組織內的人們可能經過一定時期就會形成一種頗為不同的思想,以至他們再也不會對利潤提出任何要求,正如在這種社會內一位政治家或一位將軍不可能企圖把戰利品全部地或部分地歸於自己那樣。但利潤總歸是利潤。把利潤看成勞動力所得的工資是不行的,這只要把龐巴維克關於利息的經典性表達應用到這上面來就全明白了。那個表達同樣適用於土地的地租,土地的生產性貢獻的價值及其性質,應該和某些特定個人所得到的收入區別開來。
  那麼,利潤應該算是哪些工人的工資呢?對這個問題可以設想兩個答案。第一個答案是,可以認為:它是作為在新產品上工作的工人的工資的一部分。現在,這樣是不可能的。因為要是這樣,那麼這些工人,根據我們的假定,就要比他們的夥伴們所得到的工資高一些。可是,他們的夥伴們付出的勞動絲毫不少於他們,勞動的質量和他們相較也毫不遜色。因此,如果我們接受這個答案,我們就要同一條基本的經濟原則相牴觸,這條原則就是:同質商品的不同部分,不應有不同的價值。這種看法是否公允,姑置不論,但按這種看法,確有可能產生一些格外受惠的工人。根據這種看法而進行的某種安排是可能的,但是這些工人所得到的這種剩餘卻不是工資。
  另一個可以設想的答案是:我們稱之為利潤的那一部分價值,以及數量與之相對應的那部分產品,不過是國民利得的一部分,理當平均分攤到有關的經濟時期內起作用的一切勞動服務上去——假定這些勞動服務都是同質的,或者按照具體情況,依據勞動服務上任何可以識別的差異來分攤。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參與新產品生產的工人們的所得,就高於他們的勞動的產品了。但是,迄今為止,在經濟學裡還沒有說過,工資能高於產品總值。因此,人們很容易看到,在這樣的情況下,工人所得到的份額並非全部屬於經濟學上所謂的工資,有一部分收入應冠以某種非經濟的稱號。的確,這樣一種處理也是可能的,許多其它處理也同樣是可能的。社會總要以某種方式來處理它的「利潤」,正如總要處理其他收益一樣。社會必然要按照有利於工人的方式來處理利潤,因為沒有別的什麼人有資格來享有它。而在這麼辦的時候,人們可能按照千差萬別的原則來行事;比方說,可以按照人們需要的迫切程度來分配,也可以為了促進總的目標而不分配。但這並不構成經濟範疇的任何變化。在正常的循環流轉中,工人們所取得的收入,恰恰如同土地一樣,不管是直接地或間接地,不可能多於他們經濟上的產品,因為超過其產品的部分並不存在。如果在我們正在考察的例證中可能有此情況,那全然是由於某些其它生產要素沒有得到它的產品,如果我們把那個含混的表述「剝削」定義為:當某種必要的生產要素,或者根據情況是此種生產要素的所有者,其所得在經濟意義上低於其產品時,就會出現剝削;於是,我們可以說,工人們所得到的額外支付,只是由於剝削了領導人,才成為可能。如果我們把這種表述僅限於某些人力服務被剝奪了它的產品的情況——目的是排除把剝削的概念應用到土地上去的情況,考慮到在共產主義社會沒有地主,應用到土地上去是不切實際的——那麼我們仍然可以說,出現了對領導人的剝削;我們這樣說,確實無意於作出任何道義上的判斷。
  因此,那怕把利潤全部給予工人們,從經濟意義上來說,利潤也不會變成工資。在實際上,清楚地認識這一點,並經常把利潤和工資區別開來,這對於共產主義制度是重要的。因為對於共產主義制度下的生活的一般瞭解,以及關於若干具體問題的決定,顯然有賴於這一認識。所有這些考慮啟迪我們,上述現象是獨立於經濟組織的具體形式之外的。於是導致這樣一個一般的真理:利潤作為一種特殊的和獨立的價值現象,根本上是與經濟制度中的領導職能相聯繫的。如果發展既不需要引導,也不需要力量,那利潤也將確實存在;它將會作為工資和租金的一部分而存在,但它並不是別具一格的一種經濟現象。只要情況並不是這樣,也就是說,只要大多數人民,那怕只是在極其微小的程度上,與我們對之有任何程度瞭解的一切國家的民眾,有相似之處,那麼,就不能把全部收入都歸屬於勞動力和土地的服務,甚至在非常合乎理想的完善的絲毫沒有摩擦和毫無時間因素的經濟進程中,也是這樣。
  但在非交換經濟中利潤也不是永久存在的。在這裡,不可避免的變化也會出現,從而使利潤消失。新的組合被付諸實施;其成果指日可待,一切懷疑均已消散;從而新組合的好處,以及獲得這些好處的方式方法,也就昭然若揭了。這時,充其量還需要一個經理或一個工長,而不需要一位領導人的創造能力了。這時,只需要照舊行事以取得同等好處就行了。而要做到這一點,沒有一個領導也未嘗不可。即使由於摩擦而產生的阻力仍然必須克服,但問題在本質上已不同了,而且較容易解決。對所有的社會成員來說,好處已經成為現實,並且,新產品總是及時一致地分配給他們,對他們來說已是司空見慣;他們不用象本書第一章 所說的那樣,要為更進一步的產品的完成,作出任何犧牲,或必須予以等待了。人們不再指望經濟制度向前發展,而只求保證現有的產品源源不絕。這是可以料想到的。
  這樣,新的生產過程將一再重複。為此,企業家的活動也不再是必不可少的了。如果我們仍然把企業家的活動設想為第三個生產要素,那麼我們可以說,在人們所已熟悉的新組合的單純重複中,這個生產要素,它在剛實行新組合時原是必需的,現在則不存在了。與此同時,與之相關聯的價值歸屬的要求也不存在了,而歸屬於其他要素即勞動力和土地的服務項下的價值將增長,直至囊括所有產品的價值為止。這時只有勞動力和土地才是必需的了,只靠他們就可以創造產品。價值就只歸屬於它們;原先歸屬於在一定的生產中實際使用了的勞力和土地的服務,後來,則按照眾所周知的原則,均等地歸屬於勞動力與土地的全體。先前使用的勞力和土地的價值將首先增加,然後擴散到所有其餘的部分。
  因此,所有的勞力及土地的服務的價值,都將相應增長。但這種增長,必須與隨著實行新組合而出現的增長區別開來,不僅在程度上,而且在種類上,也要區別開來。這種增長不是意味著在價值規模上有所增長,而只是意味著它們的邊際效用的增長,這又是由於生產手段被從原先的使用方式中抽調了出來,因而生產要想照舊進行,只有提高它們服務的強度。而在另一種情況下,情況就頗為不同,那就是說,新產品的價值進入到生產手段的價值規模之中。這也可以提高生產手段的邊際效用;但同時還提高了生產手段的總價值,在生產諸要素的數量比較巨大的情況下,這一差別具有實際上的重要性。因此,這時生產手段的價值表明這樣一個事實,那就是,需要的滿足程度的新增長來源於這些生產手段,而且只是來源於這些生產手段,同時勞力和土地的產品數量這時變得更大了。這時它們被賦予的價值,將不再是它們在先前的循環流轉中已有的價值,而是他們在新的循環流轉中所實現的價值了。在這種轉化的時候,歸屬於它們的價值比它們的再置價值為高,並沒有什麼意思。這時它們的再置價值已經包括新的使用方式的價值在內了。社會產品價值的增長,使生產手段的價值跟在它後邊增長,而新的局面將會很快地使一個新的價值代替舊的、習以為常的價值,這個新的價值是以新的邊際生產率為基礎的,它終於又將變成習以為常的價值。這樣一來,產品的價值與生產手段的價值之間的聯繫,將會重新建立起來。在新體制中將不再像前一階段那樣,存在兩種價值範疇間的脫節狀態。如果一切都理想般地圓滿運行,那麼,現在共產主義社會把所有這樣產生的產品看成是對它的勞力和土地的永久性報酬,並把它分配給它的成員以供消費,那就是完全合理的。上述種種事實,將不會對此提出任何異議。
  以上所談在非交換經濟中利潤的消失過程,與在資本主義制度下利潤的消失過程,是十分類似的。但在資本主義制度下這一過程的另一部分,也就是由於競爭廠商的出現而迫使新產品價格下跌,這在非交換經濟中卻肯定是不會有的。當然,在這裡,新產品也必然會被納入循環流轉之中,而且在這裡,其價值也必然會同其它一切產品的價值發生聯繫。在理論上,我們仍然可以把創新的實行,與創新在循環流轉中的體現過程,看成是不同的兩回事。但是不難看出,在實際上,這兩者是否同時發生是有相當大的差別的。在非交換經濟中,只要揭示出應歸因於企業家活動的一定剩餘,就很足以解決我們現在正在研究的問題。在資本主義制度下,這種剩餘只能在市場機制的幫助下到達企業家之手,同時也只有通過這一機制,這種剩餘才又能被剝奪掉。因此,除開單純的價值問題而外,還有一個企業家實際上如何取得利潤的問題。這個市場機制帶來了若干在非交換經濟中肯定不會有的現象。
  儘管如此,但在一切的組織形式內,不僅利潤的最內在的經濟性質是一致的,而且其消亡過程的最內在的性質也是一致的。在一切情況下,那些使得整個產品價值不能歸屬於勞力和土地的服務的障礙,或者,有如具體情況所示,使得勞力和土地的價格水平不能與其產品的價格水平相適應的障礙,總歸是要消除的。處於支配地位的原則始終是:經濟過程,如果不受到阻礙的話,首先是不允許個別產品具有價值的剩餘,其次是總要迫使生產手段的價值上升到產品的價值的水平,與之相適應。這些原則,在非交換經濟中徑直有效,而在資本主義制度下則是通過自由競爭來實現的。在後一情況下,由於自由競爭,生產手段的價格必然要將產品的價格吸收殆盡。如果不能作到這一點,產品的價格就必然相應下跌。如果在這些情況下利潤竟然還存在,那只是因為從一個無剩餘的境地過渡到另一個無剩餘的境地,得有企業家發揮作用的一個過程,此外還要滿足資本主義制度下必要的另一個條件,那就是,不會因為有了競爭企業家的利潤遂立即被奪走。
  利潤依附於生產手段的關係,猶如詩人對於他尚在致力的部分完成的詩稿。此時利潤的任何部分尚不能歸屬於生產手段,而擁有和提供生產手段也並不是企業家作用的內容。最重要的是,正如我們已經知道的,利潤也不是來自對原先的生產手段派上新用場後所引起的價值的持久增長。讓我們來考慮一種奴隸經濟的情況,在這裡,企業家擁有土地和勞動者,他為了實行新的組合而購買了土地和奴隸。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可能認為,對於土地和勞力應孩付給的價格,應與迄今通行的使用和僱傭情況相適應;而利潤乃是土地和勞力從現在直到永久所產出的價值的超過值。但這是不對的,理由有二:首先,新產品收入可以達到一定高度,但競爭又會把它位下來,因此,這種情況使利潤要素無從確立。其次,持久的剩餘額——只要它不是准地租——在經濟學上,只是勞動工資的增長(誠然,在這裡它歸屬於「勞動力的擁有者」而非歸屬於工人),以及地租的增長。奴隸和土地,此時對於其主人來說,的確是有了更高的價值;但是要知道,如果不考慮偶然的或暫時的利潤的情況,這位主人只是作為土地和奴隸的所有者,而不是作為企業家,變得長久地更富有了,即使是一種自然生產要素初次在新組合中出現,例如一條溪流之成為水力資源:問題也沒有任何不同之處。產生利潤的不是水力。水力所經常產生的只是我們所謂的地租。
  因此,第一個例子中利潤的一部分轉變成了地租。這樣一來,我們所考察的這個量的經濟性質改變了。讓我們假定一位種植園主原先種的是甘蔗,後來改種棉花,而種棉花直到不久以前,還是比現在更為賺錢的。這是一種新的組合;因此,這位種植園主成了一位企業家而且賺得了利潤。目前,出現在成本清單上的地租仍然是相當於種甘蔗時所付的地租額。按照實際情況,我們理當假定競爭遲早會迫使收入款項下降。可是,如果仍然有剩餘,那應該怎樣來解釋呢?並且在經濟學上,它又是什麼性質的呢?略去摩擦因素不計,要麼,這是由於土地特別適宜於種植棉花;要麼,這是由於新的土地利用導致地租的普遍上漲——在原則上常常是兩個因素都在起作用。這一點立即把總收益中的增長部分的特點標誌了出來,那就是,它終歸屬於土地地租的性質。這個種植園主如果繼續種棉花,那麼他作為企業家的作用便消失了,從此整個收益就歸屬於原來的生產要素。
  再就利潤與壟斷收入的關係來談幾句。由於在新產品問世之初,企業家沒有競爭對手,新產品的價格完全是,或者在某種範圍內,按照壟斷價格的原則來確定的。為此,在資本主義經濟內,利潤中包含有壟斷成份。現在讓我們假定,新組合企圖建立一種永久性的壟斷,也許企圖組成一個完全不用害怕外邊有競爭者的托拉斯。這時,利潤顯然可以徑直看成就是永久性的壟斷收入,而壟斷收入也可以徑直看成就是利潤。不過在這裡仍然存在著兩種很不相同的經濟現象。實現壟斷性組織可說是一種企業家的行為,其「成果」表現為利潤。這樣的組織一旦順利運行,這個企業就能持續地掙得剩餘,不過這種剩餘自後還必然歸屬於壟斷地位賴以維持的自然力與社會力——剩餘就變成了一種壟斷收入。實際上,創建一個企業所獲得的利潤,與持續性的收益,是彼此區別開來的。前者是壟斷的價值;後者不過是壟斷條件所帶來的報酬。
  在本書的範圍內,討論似乎應當適可而止。也許已經談得太多了。即令我必須責備自己已經以過多的議論來使讀者感到厭倦,我還是不能不責備自己還沒有把所有的論點都徹底解釋清楚,也沒有把一切可能的誤解都加以根除。這個問題的根本方面還有待闡明。在結束本題之前,還必須再談幾點意見。
  企業家利潤不是有如一個企業的永久性要素的級差優勢收益那樣的租金;它也不是資本的報酬,不管人們對資本如何下定義。因此,談論利潤率的平均化趨勢是沒有道理的,現實中根本不存在此種趨勢。因為,儘管我們能夠在同一地方,同一時間,同一行業中觀察到異常不同的利潤,只是由於把利息與利潤混為一談,才使許多著作家就這樣一個趨勢問題展開論爭。最後我們還需要強調指出,利潤也不是工資,儘管作這樣的類推是很誘惑人的。它肯定不是一個簡單餘額;它乃是企業家對生產所作貢獻的價值的表現,恰如工資乃是工人「產出」的價值的表現。利潤同工資一樣,並非剝削。但是,當工資是由勞動力的邊際生產力來決定之時,利潤卻是這個規律的一個顯著的例外。利潤的問題正好出在這個事實上,那就是,它似乎不在成本規律和邊際生產力規律的作用範圍之內,「邊際企業家」之所得,對於其他企業家的成就來說,完全是不相干的事。工資的每次增長,無不擴散到一切工資上去;而取得成功的企業家,其最初的創收卻是獨有的。工資是價格的一個因素,利潤則不然。工資的支付是對生產的制動器之一,而利潤則否。古典經濟學家認為地租並不參予構成產品的價格,我們對於利潤,更應作如是觀。如果我們把一種報酬的規律性的反覆視為收入的典型特徵之一,那麼,工資是收入的一項恆久性分支,而利潤則根本不是收入的一個分支。一旦企業家的作用已經完成,它就會立即從企業家的手中溜走。它附著於新事物的創造,附著於未來的價值體系的實現。它既是發展的產兒,也是發展的犧牲品。
  沒有發展就沒有利潤,沒有利潤就沒有發展。對於資本主義制度而言,還要補充一句,沒有利潤就沒有財富的積累。至少不會有我們所目睹的這樣宏偉的社會現象——這確實是發展的後果,認真說是利潤的後果。如果我們略而不計地租和就狹義而言的儲蓄的資本化——對這些我們不認為有很大的作用——而且最後,如果我們把發展在其反響和機遇中投擲到許多個別人懷裡的意外財物(這種意外財物的確都是暫時的,但如果不被消費掉,它們也可能導致財物的積累)也略而不計,那麼,財富積累的最重要來源依然存在,很多財產由此而生。未消費掉的利潤並非嚴格意義上的儲蓄,因為它並未對慣常的生活標準有任何侵蝕。因此我們可以說,是企業家的行動創造了絕大部分的財產。據我看來,實際生活令人信服地證實了財富的積累來自利潤。
  雖然在本章內我聽任讀者把資本的利息,同工資和地租一起,列為生產性開支,但在考察時我卻把除去工資與地租之後的整個剩餘似乎都當成是企業家的所得了。事實上企業家仍須為資本付出利息。也許我不會因為把一筆錢起先指為利潤繼而又指為利息而受到責備,但讓我特別申明一下,我在後邊還會就這一點加以充分的闡明。
  利潤的大小,並不像循環流轉中各項收入的量度那樣,可以明確決定。特別不能認為,正像循環流轉中成本的各項要素那樣,利潤的量度剛好足以確切地引發「必需的企業家服務或活動量」。這樣一個數量,在理論上是可以決定的,但不存在。在一定時間內實際獲得的利潤總額以及個別企業家實現的利潤,可能遠較足以引發實際起作用的企業家服務或活動量所必需的數額要大得多。的確,這個總額往往是估量過高了。的確,必須記住,即使是顯然不相稱的個人成就也自有其作用,因為取得這種成就的可能性發揮著一種更大的激勵作用,它比起理應按該利潤量乘以概率係數之積來標誌的那個激勵作用還要大一些。對於那些沿有實現試種前景的企業家來說,這種前景也似乎是具有吸引力的「報酬」。然而,十分清楚的是,在許多場合,較小的利潤量,尤其是較小的總利潤量,也會產生同樣的結果;同樣十分清楚的,在這裡,服務(指企業家的活動——校者注)質量和個人成就之間的關聯,比起例如專業性勞動市場上的情況來,要微弱得多。這一點不僅對於賦稅理論來說是重要的——即使這一要素的重要性在實際上只限於需要考慮「資本積累」,從生產出來的生產手段的供應的增長這個意義上來說——;而且也說明了企業家的利潤為什麼能夠那麼相對容易地被剝奪掉,以及為什麼「領薪水的」企業家,比方說經常起企業家作用的工業經理,一般能夠滿足於遠較利潤全部數額為小的報酬。生活越是合理化,平均化,民主化,個人與某些具體人(特別是就家庭範圍而言)或具體物(一個具體的工廠或一棟祖傳的宅第)的關係越是短暫,我們在第二章 中所列舉的許多動機就會越加喪失它們的重要性,而企業家對利潤的把握也就會更加不牢靠。這一進程與發展之日益「自動化」是並行的,後者又往往趨向於削弱企業家作用的重要性。
  今天,如同過去對這一社會進程的源頭尚不認識的時代一樣,企業家的作用不僅是經濟體系不斷改組的運轉工具,而且也是包含社會上層在內的各種要素發生連續變化的傳遞手段。成功的企業家在社會上的地位上升,他的家人的地位也一同上升,他們由於他的成就而獲得不直接依賴於他們各自的作為的地位。這是在資本主義世界裡人們在社會階梯上得以上升的最重要的因素。因為這一進程是靠在競爭中摧毀舊的企業以及依附於這些舊企業的一切存在,所以,總是相應地伴隨著一個沒落、喪失社會地位、被淘汰的過程。這種命運也威脅著那些勢力處在衰微中的企業家,或繼承其財富卻無其才幹的子嗣。這不只是因為競爭的機制不容許有持續的剩餘價值,因而一切利潤總要枯竭,甚至還通過正是作為這種機制的推動力的追求利潤的激情去消滅它;而且還因為,在正常情況下事情總是要這樣發生,那就是,企業家的成功體現於他對企業擁有所有權;該企業通常由其子嗣繼續經管,並很快就變成了因襲行業,直到為新的企業家所取而代之。美國有一句諺語說:三代之內,興而復衰,信然。例外的情況是鮮見的,而衰落得更快的情況倒多得足以與這種例外的情況相抵而有餘。因為企業家、企業家的子嗣和親屬層出無窮,司空見慣,所以輿論以及關於社會鬥爭的論述措辭,容易忽視這些情況。這些「富人們」於是形成了脫離生活鬥爭的一個繼承人階層。事實上,這個社會的上層有如旅館,裡邊的確住滿了人,但那些住客總是變動不息的。他們之中有許多人來自下層,多到我們當中很多人還沒有充分認識到這種情況。於是乎我們又面臨了一些更進一步的問題,只有解決了那些問題,我們才能看到資本主義競爭制度及其社會結構的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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