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經濟發展,就其本質而言,在於對現存勞力及土地的服務以不同的方式加以利用;這一基本概念使我們得以聲稱:實現新的組合,是靠從原先的利用方式中把勞力及土地的服務抽調出來才得以成功的。對於任何一種經濟形態,在那裡領導人沒有處置勞力及土地的服務的直接權力。從上述基本概念我們又可以提出兩點與眾不同的異議。其一,貨幣起著一種基本作用,從而其二,其他支付手段也起著這種基本作用,於是以支付手段為表現形式的過程,並非只是以貨物為表現形式的過程的反映。但是,為數眾多的理論家,卻以盡可能的緊張,帶著少有的一致性,甚至以不耐煩的態度以及基於道德和理智的憤懣,要我們確信那種與此相反的論述。
經濟學,幾乎從它成為一門科學的時候起,就一直在抗拒那些抓住貨幣現象不放的人們的錯誤,這是做得很對的。這乃是經濟學所作出的基本貢獻之一。可無論是誰,只要他把我們在此以前的論述加以深思,就不難相信,在我們的論述中,並沒有沿襲這種錯誤。當然,如果有人說貨幣只不過是一種便利商品流通的手段,沒有什麼重要現象與它相關聯,那是不正確的。如果有人憑借這種說法製造出一種意見來反對我們的論點,那麼這種反對意見馬上就會被我們的這一論證所駁倒,那就是,我們所談的對一定經濟體系內生產力的不同利用方式,只有通過改變人們的相對購買力,才能夠實現。我們已經注意到,在原則上,要讓工人們把他們的勞務,地主們把他們的土地,借給別人使用,那是辦不到的。企業家不能借到業已生產出來的生產手段。因為在循環流轉中,不會有閒置不用的存貨供企業家之需。如果在什麼地方碰巧有企業家所需的這種已經生產出來的生產手段存在,那他當然可以購買,不過,為了這樣,他也需要有購買力。但是他可不能隨便把它們借來,因為它們之被生產出來,正是因為有人需要它們;而這些生產手段的所有者,既不能也不願等候到企業家歸還時——企業家是的確能夠歸還的,但要到晚些時候——同時,既不能也不願承擔風險。儘管如此,如果有人要這麼幹,那就會出現兩筆交易,一筆是購買,一筆是擴大信貸。這兩者不僅是同一經濟過程的兩個在法律意義上不同的部分,同時象下面將要談到的,也是兩種很不相同的經濟過程,各有極不一樣的經濟現象與之相粘連。最後還有一點,企業家也不能把消費品「預付」給工人和地主,因為他根本沒有消費品。如果他購買消費品,那麼,為著這個目的他也需要購買力。我們不能忘記,這始終是一個把商品從循環流轉中抽調出來的問題。關於消費品的借貸是這樣,關於業已生產出來的生產手段的借貸也是這樣。為此,我們在這裡所陳述的事情,既不神秘,也不稀奇。
顯而易見,反對沒有哪一樣極關重要的事物「能夠」取決於貨幣的觀點,是沒有道理的。事實上,購買力是一個極其重要的過程的手段,這是無可置疑的。而且,這種反對意見事實上根本站不住,因為人人都承認,諸如貨幣數量或貨幣分配的變化這一類現象可能具有很深遠的影響。但是迄今為止,這樣的考察還沒有抓住要害。不過,比較一下仍然是很有啟發的。在這裡不一定要有商品領域的變化,亦即上述商品方面的一個原因,它可以作為解說的依據。無論如何,商品的運動是處於十分被動的狀態。儘管如此,然而商品的種類及數量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這些變化的影響,則是人所共知的。
我們的第二異端論點,也遠遠不是那樣看起來好像很危險似的。歸根結底,它是以事實為基礎的,這種事實不僅是可論證的,甚至是明顯的,而且是被人們普遍承認了的。的確,從外表上看,產生於經濟體系內的支付手段只表現為對貨幣的要求權,但這種對貨幣的要求權,與對其他商品的要求權,在本質上的不同之處在於它起著與貨幣同等的作用——至少暫時如此——因而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取代貨幣。這一點不僅在有關貨幣銀行的文獻中,而且在從狹義上來理解的理論中都已被人們認識到了。這一點,在任何教科書中都可以看到。我們對這種看法無可補充,只是想增添一點分析。在討論的問題中,與對事實之確認最有密切關係的,乃是貨幣的概念與價值問題。當數量論(指貨幣數量論—一校者)為貨幣的價值制定其公式時,批評家們首先就抓住其它支付手段的事實不放。人所共知,是否這些支付手段(特別是銀行信貸)就是貨幣這樣一個老問題,已由許多第一流的著作家作了肯定的答覆。有關這方面的議論已經進行得夠多了。無論如何,目前我們論及的事實,據我瞭解,是毫無例外地一致公認了的,甚至那些對這個問題持否定態度的人也承認了這個事實。人們也曾詳略不等地從技術性的角度,闡述了支付手段可能是怎樣的,並通過何種形式,去影響貨幣的價值。
這意味著承認這樣產生的流通手段不僅代表等量的金屬貨幣,而且它們實際存在的數量之大,使立即全部兌換成為不可能的。並且,它們不僅由於方便之故取代原先流通著的一筆筆貨幣量,而且表現為新創設的流通手段與原有的那些是並存的。同樣,我們也認為支付手段的創造集中於銀行並構成銀行的基本職能。這一點,對我們來說,並不很重要,但與我們的表述很有關係,而且是與現在通行的概念相符合的。貨幣由銀行創造出來,從而使銀行承擔了義務。這一論斷,曾經由亞當·斯密以及甚至更早的作家們以與眾不同的正確方式來說明了,到今天已經成為常識。在這裡我急於要補充的是,無論人們認為「創造貨幣」一語在理論上是否正確,但與我們的論述目標並無什麼關係。我們的推論,是同任何貨幣理論的內容細節,完全不相干的。
最後,無可置疑的是,這些流通手段產生於給予信貸的過程,甚至——如果我們把純粹為了避免運輸金屬貨幣之故而創造此種手段的情況略而不計的話——就是為了給予信貸的目的而產生的。根據費特所說(《經濟學原理》第462頁),銀行「主要是靠出借支付許諾來獲取收入的企業」。以上我之所述,不會是有爭議性的,我甚至也看不出有什麼意見分歧的可能性。人們不能責備我,說我違反了有如李嘉圖說過的「銀行的業務」不能使一個國家的財富增殖的話,也不能說我犯了罪,比如說,按照銀行家勞的意思,所謂「濫發鈔票空頭投機」的罪過。更有甚者,誰也不會否認這樣的事實,那就是,在某些國家,也許四分之三的銀行存款只不過是信貸;工商業者大都是為了成為銀行的債權人,才先變成它的債務人;他們所首先「借」的也就是事實上他們所「存」的。更不要說,在所有的交易額中,只有微不足道的一部分才是在嚴格意義上利用,並且能夠利用貨幣來完成的了。因此,對這些事情我將不再作進一步的探討。的確,在這裡作一些對某些人來說雖然有些新鮮,但卻是在任何基本讀物中都可以找到的闡述,那是無意義的。說一切形式的信貸,從銀行券到帳面信貸,在本質上都是同樣的事物,而且無論採取何種形式,信貸都增加了支付手段的數量,那也是無可爭議的。
論述至此,只有一點可能是有爭議的。絕大多數的流通手段,如果不具備由法幣或商品所構成的依據,那顯然是不能憑空產生的。我相信,當我對工商業者或理論家說,生產者的匯票表現為這種流通手段的典型例子的時候,我並沒有說錯。生產者在完成了他的生產並銷售了他的產品之後,通常就向他的顧主開出匯票,要求立即支付「貨幣」,這時,那些商品就起了「依據」的作用——具體說來就是提貨單——即令這個匯票沒有現存的貨幣為其後盾,它卻有現在商品為其依據,在一定的意義上說,仍是以現存的「購買力」為依據的。以上所提到的存款,顯然在很大的程度上,也產生於對這種商業票據的貼現。似乎滿可以把這種情況看成是提供信貸或把信貸工具投入商業渠道的正常情況,而把其他情況看成是非正常的。但即令在正常的商品交易的結算不存在問題的場合,人們往往也要求有附屬擔保品。因此,我們所說的信貸「創造」無非是一個把現有資產靈活運用起來的問題。因此,在這一點上,我們應該重新回到傳統的概念上來。事實上,傳統的觀念似乎是佔了上風,因為在那種情況下,不但是流通手段全都有其依據,甚至連貨幣也可以從流通過程中抽走不要,因而如果追溯到頭,一切都是以商品交換商品,換言之,純屬商品範疇的過程了。這種說法也解釋了為什麼一般人相信「貨幣的創造」只不過是一個技術性問題,對於經濟生活的一般理論並無什麼較深的重要意義,而只要在有關銀行業務經營方式的一個章節中去論述一下就可以了。
我們不完全同意這個觀點。目前需要強調說明的是,凡屬實踐表明為「非正常」的,卻只是那種裝扮成是正規商品交易的結果的那種流通手段的創造而已。除此而外,金融票據卻不能簡單視為「非正常的」。它們確實不是為了給新的組合提供資金的產物,但它們在很大的程度上卻往往起著同樣的作用。至於附屬擔保品(在這種場合,不可能是現存的產品而只能是別的東西),從原則上說,其重要意義不是在於構成附屬擔保品的資產,由於銀行據以給予信貸而被「靈活運用」了起來。這件事的本質特徵,主要不在這個方面。正相反,我們必須區分開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企業家可能擁有某種可以拿到銀行去作抵押的擔保品。這種情況的確使得他更容易獲得信貸。但這不是最純粹形式下的事物的性質。分析和經驗都告訴我們,企業家的功能在原則上與擁有財富沒有關係,儘管就事實而言,企業家擁有財富會構成一種實際的便利。在沒有這種便利條件的情況下,我們的觀點也經得住考驗。由此可見,把信貸說成似乎是「硬幣財產」,並不是對事情的一種充分的表述。其次,企業家也可能把憑藉借來的購買力所獲得的商品作為抵押。提供信貸在先,提出附屬抵押品在後,至少在原則上是這樣,不管這兩者之間的間隙多麼短暫。在這第二種情況下,將既有資產引入流通的概念所得到的支持,甚至比在第一種情況下還要少。這倒正好完全清楚地表明,在第一種情況下,當購買力被創造出來時,並無任何新商品與之相對應。
因此,可以說,在實際生活中,信貸總量肯定要比有充分擔保品才能提供的信貸量大一些。信貸結構顯得不僅超過了現存的黃金依據,也超過了現存的商品依據。這樣的事實也是很難否認的;只是它在理論上的重要意義倒是可以置疑的。然而,正常信貸與非正常信貸之間的劃分,對我們來說,卻是重要的。正常信貸創造了對社會所得的要求權;它代表著並且可以被視為對於服務已經提供和現有貨物已經交付的確認。那種被傳統意見指為非正常的信貸,也創造對社會產品的要求權;但由於缺少以往的生產性服務的基礎,為此,只能看作是對未來服務或尚待生產的貨物的證書。這樣,就出現了這兩個範疇在性質及效應方面的一個基本的差異。兩者都從屬於支付手段的目的,而且在外觀上沒有什麼區別。但是在它們兩者中,一方所包含的支付手段卻有對社會產品所作的貢獻與之相聯繫,而另一方所包含的支付手段則迄無與之相聯繫之物,至少,是沒有對社會產品所作任何貢獻與之相聯繫,儘管這個缺欠時常由別的事物加以彌補。
這些前導性的敘述很簡短,希望不致因此而引起任何誤解:接著我就要進入本章的主題了。我們首先要證明一個乍看起來頗為新奇的說法,那就是在原則上只有企業家才需要信貸;或者證明這一說法的一個遠非那麼新奇的推論,即信貸是為產業發展服務的。業已證實的是,企業家在原則上並且照例總是需要信貸,其意義是需要暫時轉讓給他以購買力,為了使他最終能夠進行生產,藉以實現其新組合,從而成為一個企業家。但是這種購買力不會自動流向企業家;這與在循環流轉中製造商通過銷售其前一時期的產品而使購買力自動流向他們是不同的。如果這個企業家恰好是一個沒有購買力的人——如果他擁有購買力,那只不過是前此的發展的結果——那他就必須借入購買力。如果他借不到,那麼顯然他就不能成為一個企業家。這裡所談的,完全不是出於虛構,而只不過是概括盡人皆知的事實。企業家只有先當債務人,才能成為企業家。企業家由於發展進程的邏輯而成為債務人,或者換句話說,他之成為債務人是由於事理之必然,不是什麼不正常事情,也不是什麼應該用特殊情況來加以解釋的偶然事件。他最先需要的是信貸。在他需要任何商品之前,他需要取得購買力。在資本主義社會裡,他是典型的債務人。
現在我們必須用反證法來完成我們的論點,也就是證明上述企業家舉債的情況與任何其他舉債的情況不同,任何別人都不是由於這種經濟職能的性質而成為債務人的。當然,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著許多借與貸的其他動機。但是應予指出,在那些情況下,信貸並不構成經濟過程中的本質要素。首先消費信貸就是如此。撇開消費信貸的重要性只可能是有限的這一點不談,我們要指出它並非產業生活的基本形式及必需條件的一項要素。任何個人經濟的性質也沒有規定他必須負消費性債務,任何生產過程的性質也沒有規定該生產過程的參予者必須為了他們自身的消費目的而去借債。因此,消費信貸現象對我們這裡沒有更多的意義;不管它具有多大的實際重要性,我們仍然對它不予考慮。這並不牽涉任何抽像過程,我們承認它是事實,只是我們對它沒有什麼特別的話要說。一個企業也許因為時運不濟,遭逢困難,純粹為了撐持局面而需要舉債;對這種情況我們也不去談它。所有這些被我歸入「消費性——生產性信貸」的概念之下的情況,也不是經濟過程的本質部分,也就是說,不去談它並不影響對經濟有機體的生命的理解。因此,對我們說來,此刻也同樣不必對它們加以深究。
既然各種為「創新」目的而提供的信貸,根據定義,是給企業家提供的信貸,並且構成經濟發展的一種要素,那麼,我們在這裡唯一留下來的需要考慮的一種信貸,就是為了在循環流轉中運行企業所提供的信貸(熊彼特稱之為「Betriebskredit」,可譯為「經營信貸」。——校者)。如果我們能夠闡明:在我們所規範的意義上,這種信貸是「非根本性」的,那麼,我們的證明就完成了。那麼,又如何來闡明呢?
我們在第一章 已經看到,經營信貸的接受並不是循環流轉的本質部分,當生產者已完成其產品製造之時,根據我們的概念,他立即將其出售,並利用其所得進款重新從事生產。誠然,實際情況並非總是這樣。也有可能在他交貨給顧主之前,他就希望開始再生產了。但關鍵在於我們能夠把這一過程限制在循環流轉的領域內,如同在那裡生產通常都是以營業進款來通融的,而不致忽略任何基本事理。信貸在業已打下基礎的企業的經常業務中,其所以有實際上的重要性,完全在於發展,而發展則使暫時閒置的資金可能被動用起來。因此,工商業者無不盡快利用收到的款項,同時又借進他所需要的購買力。如果沒有發展,那麼,為做生意所必需的資金按理就會只好由廠商或住戶保存起來,而當這些資金沒派用途時,它們只好被閒置起來。所以說,是發展改變了這種狀況。發展把種種所謂從來不欠債的自豪感一掃而光。最終當所有新老企業都被拉進信貸現象的圈子裡的時候,銀行家們甚至仍然寧願進行這種信貸,因為它的風險較小。許多銀行,特別是「儲蓄」型的銀行以及幾乎所有的老字號,事實上都這樣幹,而且或多或少專搞這種「活期」信貸。但這只不過是已經蓬勃發展的結果而已。
我們的這種說法,並不像有的人可能設想的那樣,會把我們置於與流行的說法相對立的地位。相反,與通常的觀點完全一致,我們認為,為了要理解循環流轉的經濟過程,我們可以把信貸略而不論。只是因為流行的理論採取與我們同樣的觀點,而且與我們一樣地認為,在經常性商品交易中靠信貸來調劑資金一事,與對事物的理解沒有什麼本質關聯,因此這種理論才能在對經濟過程的主要特點加以論述時,對此略而不論。僅僅是由於這個緣故,流行的理論才能將它的視野限制在商品範圍之內。在商品世界,類似信貸交易的東西自然是可以找到的,對此我們已經有所理解。無論如何,流行的理論與我們一樣,並不認為創造新購買力在這一時刻有多大必要性;而在任何其它時刻,流行的理論也看不到這種必要性。這再次表明,流行的理論只是靜態的。
因此,在我們的論述中,這種活期信貸可以如同消費信貸一樣,理所當然地可以略而不論。由於我們認為此種信貸只是便利交換的一種技術上的權宜措施——當然,這是就循環流轉而言,至於對於發展來說,由於前述的理由,那又當別論——是一種對於經濟過程並沒有什麼深遠影響的權宜措施,我們才能得到以下的結論。為了將此種活期信貸,與那種起著根本性作用,缺乏了它就無法完全理解一定經濟過程的信貸,作一鮮明對比,我們假定,在循環流轉中,一切交換都是用金屬貨幣來進行的,而且這種金屬貨幣的數量恆定不變,其流通速度也不變。顯然,在一個不包含發展的經濟的整個流通中,也可能包含有信用支付手段。但是,既然這種支付手段,作為現存的商品和已經提供的勞務的「證書」,起著如同金屬貨幣一樣的作用,從而這些證書與金屬貨幣並無本質差別,那麼,我們這樣來解說,不過是要說明,我們所認為的信貸現象中的本質要素,在這種循環流轉的領域內,不可能在活期信貸中找到。
這樣,我們既證明了我們的命題,也確切地規定了其中的含義。於是我們可以說,在原則上,只有企業家需要信貸;只有就產業的發展而言,信貸才起著一種根本性的作用,而考慮這種作用,對於理解全部經濟過程是極關重要的。再者,從第二章 的論證已可立即看出與這一命題有關的另一論點,即在領導人對生產手段無直接支配權力的情況下,發展在原則上非有信貸莫辦。
在我們所談的意義上的信貸,其基本作用在於使企業家能夠把他所需要的生產品從它們原先被派的用場中抽取出來,按需要加以利用,從而迫使經濟體系進入新的渠道。現在我們的第二個命題可以表述如下:凡屬不是以過去企業的成果為憑借的信貸,或者一般說,凡屬不是以過去的發展所創造的購買力的蓄水池為憑借的信貸,只可能是特別創設的信貸支付手段,它的後盾既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貨幣,也不是已經存在的產品。這種信貸確實可以用非產品的其他資產,也就是用企業家恰好可能擁有的任何一種財產來擔保。但這首先是不必要,其次是並沒有改變事物過程的性質,而這個過程的本質乃是,為生產品創造了一種新的需求,卻並未同時為這些生產品創造出來一種新的供給。這一命題無需在這裡進一步證明了,它只是第二章 的論證的引伸。它使我們看到借出與信用支付手段之間的聯繫,並把我們引向我認為是信貸現象的本質的東西。
由於在經濟過程中至關緊要的這種信貸只能拿這種新創設出來的支付手段來支付(假定不存在早先的發展的成果),同時由於,從反方面說,只有在這樣的情況下,這樣一種信用支付手段的創造才起到一種不僅僅是技術上的作用,因此,提供信貸就相應地意味著創造購買力,而新創造出來的購買力要能起作用,就只限於把信用給予企業家;並且也只限於以此為目的之時,新創設的購買力才是必需的。這是唯一的不能用金屬貨幣去取代信用支付手段的情形;如果竟然可以取代,那就會損害我們的理論的真實性。由於並沒有什麼事物是以絕對的金屬貨幣量為依存條件的,因此我們可以假定,在任何時候都存在著一定數量的金屬貨幣量;但是我們卻不能假定,對貨幣量的需求的增長是恰好出現在適當的時間和地點。因此,如果我們從貸放以及從信用工具的創造中,排除掉在那裡信用交易和信用工具的創造並不起重要作用的那些情況,那麼,貸放和信用工具的創造兩者必然會相互一致起來,如果我們把前此發展的結果略而不計的話。
在這種意義上,於是,我們可以把信貸現象的要旨規定如下:信貸在本質上乃是為了授予企業家以購買力而進行的對購買力的創造,但並不單純是現有的購買力的轉移。在原則上,購買力的創造標誌著在私有財產及勞動分工制度下實現發展的方法。憑藉著信貸,企業家在對社會商品源流還不具備正式的要求權之前,就取得參與社會商品源流的活動的機會。可以說,信貸暫時以一種虛擬的要求權來替代了這種要求權本身。在這種意義上的提供信貸,有如一道命令要求經濟體系去適應企業家的目的;也有如一道命令要求提供商品去滿足企業家的需要:這意味著把生產要素托付給他。只有這樣,才有可能從完全均衡狀態的簡單循環流轉中出現經濟的發展。這種功能構成了現代信貸結構的基石。
由於在正常的循環流轉中,產品和生產手段之間不一定存在著差距,同時由於可以假定生產者購買一切生產品都是現金交易,或者,一般說,任何購買者都是先售出了同樣價值的商品才去買進:因此,在這種情形下,信貸並不是至關重要的。但在實現新的組合之時,可就確實出現了一個有待彌合的缺口。彌合這個缺口是貸款者的職能,他履行這種職能的辦法就是把特地創造出來的購買力交由企業家去支配。這樣一來,供應生產品的人們就不需要「等待」,而企業家也就不需要預付給這些供貨者以貨物或現金了。缺口於是得到彌合;如果不是這樣,在私有財產制的交換經濟中要想實現發展,即令不是不可能的話,也將是非常困難的。誰也不否認,貸款者的職能便在於此。只是在彌合這個缺口的「橋樑」的性質方面,才有意見分歧。我相信我們的概念,較之其它的不同論點,遠非更不審慎和脫離實際,我們的概念是最接近事實的,而且用不著編造一套虛構的解說。
在我們總是以之為出發點的循環流轉中,年復一年地以同樣方式生產出來同樣的產品。對於每一項供應,在經濟體系中總有一個相應的需求在等待著它;而對於每一項需求,也都有與其相應的供給。所有商品都按只有微小波動的既定價格來買賣,因此,每一單位貨幣可以被視為在每個時期都起著同樣的作用。一定數量的購買力可用以在任何時候購買到原本生產性服務的現有數量,於是購買力轉移到擁有這些生產性服務的人之手,繼而又被花費到消費品上去。對這些原本生產性服務的主體來說,特別是對土地來說,不存在任何市場,從而在正常循環流轉中也不存在購買這種種服務的價格。
如果我們對貨幣單位的材料的價值,因其與根本問題無關,而不加以考慮,於是購買力就確實只代表現存的商品。購買力總量說明不了什麼問題,但家庭及廠商在這個總量中所佔的份額,卻對我們很有意義。如果新的信用支付手段,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新的購買力,被創造出來並歸於企業家使用,那麼企業家就會躋身於前此的諸位生產者之行列,其購買力也就會與早先的購買力總量並存了。顯而易見,這並沒有增加經濟體系中現有生產性服務的數量。但是十分明確,「新的需求」卻可能出現了。它造成了生產性服務的價格的上漲。接著引起了從原先的用途中「撤出商品」的現象,關於這一點前已論及。這一過程起到了壓縮現在的購買力的作用。在一種意義上說,沒有任何商品,而且肯定沒有任何新的商品,是與這個新創造出來的購買力相適應的。只有靠著犧牲前此存在的購買力,這種新創造出來的購買力才得以擠進去而有活動餘地。
以上說明購買力的創造如何起作用。讀者可以看到,其中沒任何不合邏輯或神秘的東西。信貸工具的外形是頗不相干的。的確,就無保證的銀行券來看,事情是最清楚不過了。那種不能取代現存貨幣,而同時也不是以已經生產出來的商品作為基礎的票據,如果實際上流通,也會具有同樣的性質。當然,這裡說的只是當票據被用來償付貨款時的情形;如果票據只是記載著企業家對他的債權人的義務,或者只能用以貼現,那就又當別論。對於一切其它信貸工具的形式,甚至只是銀行帳面上的簡單信用,也都可以用同樣的觀點來考慮。正好像新的氣流進入一個容器時,原先存在於容器內的氣體的每一個分子所佔據的空間就因擠壓而減小一樣,新的購買力注入經濟體系時也將壓縮老的購買力。當必然造成的價格變動已經完成之時,任何一定數量的商品可以按照換取購買力的老單位的同樣條件,換取到購買力的新單位,只是這時的購買力單位比起原先老的購買力單位來,一律地要小一些,而且購買力在各個人當中的分配也變換了。
這可以稱之為信用膨脹。但這種膨脹在一個本質的方面,與以消費為目的的信用膨脹是不同的。在消費信用膨脹的情況下,新的購買力也與老的購買力並存,價格也上漲,結果商品被抽出,信貸獲得者或從此項貸款的償還中獲得收入之人,從中受益。此時老的流通過程發生斷裂,抽出的商品被消費掉了;而新創造出來的支付手段卻仍在流通,信貸必須繼續展期,上漲了的物價不再回跌。這時可能發生貸款是從正常的收入泉流中來清償的情況——例如增加賦稅。但這是一個新的、特殊的措施(通貨緊縮)。這種措施,如眾所周知,會重新恢復貨幣體系的健康,否則它就不可能回到原先的狀態。但在我們所論述的情況中,通過流程卻肯定地會向前發展。企業家不但依法一定會向銀行家還債,而且在經濟上他還一定會把生產出來的產品歸還給商品的蓄水池——與借來的生產手段相當等價的東西。或者說,如同我們已經表述過的那樣,他必然會最終履行他據以從社會流轉額中正常地取得商品的條件。借貸的結果使他得以履行這個條件。企業家在完成他的經營活動之後——按我們的觀點來說就是,在產品已經上市而生產品亦已耗盡這樣一個生產週期結束之後———如果諸事都達到預期的要求,那他就已經以一批其總價格既大於他所取得的借貸,也大於他直接和間接用掉的商品總價的商品,來增益社會流轉。因此,貨幣流轉額與商品流轉額之間的等量關係得到了恢復而有餘,信用膨脹得到了消除而有餘,對價格的影響得到了補償而有餘。於是,我們可以說,在這種情況下,完全不存在信用膨脹——倒毋寧說是存在著信用緊縮——只不過是購買力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商品不同時出現而已,這樣就暫時地造成了通貨膨脹的假象。
此外,企業家現在已能償還他欠銀行的債務(貸款額加利息),而且在正常情況下,還會保存著一個信貸餘額(一企業家利潤),而這個信貸餘額是從循環流轉的購買力基金中抽取出來的。只有這個利潤和利息必然會留存在流通中;而最初的銀行信貸則已經不見了,因此,這種緊縮效應本身——特別是,如果新的和更大一些的企業沒有繼續要求提供周轉資金的話——甚至比剛才所說的還要嚴峻得多。誠然,實際上有兩個原由阻止著那個新創造出來的購買力的迅速消失:第一個原由是,絕大多數企業並非在一個時期內就完成其生產過程,大多數要持續一些年份。事情的本質並不因此而有所改變,只是新創造的購買力要在流通中存在很久,信貸票據到規定日期的「償還」,往往採取「延期」方式。在這種情況下,從經濟上來說,根本不是信貸的償還,而是變成了一種對企業的健全性的定期的檢查方法。在經濟學上,認真說來是以「申請審核」來代替了「申請付款」——無論應償還的是銀行票據,還是私人貸款。再者,如果生產週期長的企業是靠短期信貸來周轉資金的話,那麼,每個企業家和每一家銀行都會由於明顯的理由而力圖把信貸的時限盡快改為長期;在個別情況下,如果這個第一階段可以完全超過,借貸雙方都將視之為一項成就。實際上,這差不多就是拿實際存在的購買力來替代那種特地創造出來的購買力。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充分活躍的發展已經積累了購買力儲備之時——其原因我們的理論本身已予以闡明,這些原因並無悖於我們的理論——實際上有兩個步驟。第一步發行股票或債券,並將金額記入企業的貸方。這意味著仍然是銀行財力在幫助企業獲得周轉資金。然後,這些股票和債券被賣掉,並逐步地由認購者以實際存在的購買力,或儲備基金,或儲蓄,交付款項——一般不是馬上交付,相反,只在往來帳上的借方記上認購者的姓名。這樣一來,可以說,這些股份與債券又被社會上的儲蓄所吸收了。信貸工具的償還於是就這樣完成了,而信貸工具也就被現存的貨幣取代了。但這仍然不是企業家對所負債務的最後償還,也就是,要用商品來償還。可是,即使在這種情況下,用商品來實行的償還稍遲也是要實現的。
第二,還有另一種原由阻礙著新購買力的迅速消失。在最終取得成功的情況下,信貸工具可能消失,看來這一種趨勢是自發的。但即令它們不消失,無論對於個人經濟或對於社會經濟都不致構成干擾——因為這時商品已經生產出來,它既可與新的購買力保持平衡,又是新的購買力的唯一真正有重要意義的「保證」。這些恰恰是在消費性信貸的情況下所不具備的。由於信貸展期,於是生產過程得以週而復始,儘管這時按照我們的定義已經不能算是「新企業」了。這時信貸工具不僅不再對價格發生影響,而且它們最初發生的影響甚至也消失了。這的確是銀行信貸擠進循環流轉中去的諸方式中最重要的一種方式,一直要到它在循環流轉中的地位已經確定,必要的分析工作才能認清原來它的根源並不存在循環流轉之中。如果情況不是這樣,那麼人們公認的理論就不僅是謬誤的——情況確實會是這樣——而且是不可寬恕的和不可理解的了。
如果說提供信貸的可能性,不為獨立於創造信貸目標之外的實際流動資金的數額所限制,也不為實際存在的商品數量(閒置的數量或商品的總量)所限制,那麼是什麼限制著提供信貸的可能性呢?
先從實際上來說:讓我們假設有一個自由金本位,也就是鈔票隨時可以從銀行換取黃金;黃金可以按官價購買;以及黃金可以自由出口。我們又假定有一個以發行鈔票的中央銀行為中心的銀行體系,但除此之外並無其他不利於銀行業務醞釀發展的法律障礙或條例——比方說,對中央銀行沒有鈔票發行準備金之類的規定,對其它銀行沒有存款準備金之類的規定。這是一種主要情況,對它的論述易於應用到其它場合。於是,在相應的商品出現之前,每一次新的購買力的創造就會導致物價上漲,這將會具有把金幣內的黃金含量的價值提高到單位貨幣價值之上的趨勢。這又將會導致流通中的黃金數量的減少,但超過一切的是銀行的支付手段申請兌換黃金,首先是銀行券要求兌現,然後,直接或間接地,一切其它支付手段也要求兌現,在意義、目的和原由上都與我們前面所說的不一樣。並且,如果這個銀行體系此際的償付能力並不發生危險,那麼銀行在這種情況下就只能這樣發放信貸,那就是它所引起的膨脹確實只會是暫時的,並且其程度始終是溫和的。但要使膨脹是暫時的,只有當新創造的購買力所帶來的補充商品能適時提供市場;同時,如果由於經營不順利,以致補充商品根本不能提供到市場,或者由於生產過程漫長,以致補充商品只能在相當長的年份以後才能提供,那麼銀行就要用從循環流轉中抽取出來的購買力(比方說,用別人儲存的貨幣)來進行干預。因此,就有必要維持一定量的儲蓄,它能對中央銀行以及對其它銀行起著制動作用。與銀行方向擁有的這種結構相對立的一種情況是:所發放的信貸最終都在日常買賣中化為小額,而為此目的,必然換為硬幣或小面額政府紙幣——至少在大多數國家是如此-那卻不是銀行可以創造發行的東西。最後,信用膨脹必然引起黃金外流,從而進一步帶來無力償付的危險。然而也有這樣一種可能,即所有國家的銀行幾乎同時擴張信貸,有時情況確實接近這樣。因此,儘管我們不可能理所當然地在我們假定的條件下,表述創造購買力的限度,如同表述某種商品生產的限度那樣的確切,而且,儘管這種限度必然會隨著人們的心理狀態及立法等等而發生變化,然而我們還是可以指出,無論何時,仍然是存在著這樣一個限度的,而且也可以說明究竟是什麼條件正常地保證著這個限度繼續起作用。這個限度的存在既不排除我們所說的購買力的創造,也不會改變它的重要意義。但是,這個限度使信貸量在任何時候都是一個有伸縮性的量度,儘管仍然是一個確定的量度。
以上當然只是很表面地回答了我們所提出的基本問題,就像把普遍實行自由金本位制度下確定外匯率的原因表相地解答為必然處在黃金輸送點之間一樣。儘管如此,但是,正如對於匯率問題,如果我們略去黃金機制而去注視作為基礎的「貨物輸送點」,就會更能看到問題的本質;因而對於我們的信貸問題,按同一原則,如果我們考慮的是一個紙幣本位國家,或者乾脆只用銀行支付工具的國家的情形,那我們就將能得到關於購買力的創造具有確定的、儘管也是有伸縮性的限度這一事實的更為根本的解釋。由於國家彼此貿易的問題並無什麼特殊新穎之處,我們就把分析留待讀者自己去做。在這裡,我們只要說,這個限度是由下述條件產生的,那就是,為了有利於新企業而引起的信用膨脹必須只是暫時的,或者說,根本上不致於引起象物價水平永久上升那樣的膨脹。並且,足以保證這個限度起作用的制動器,就是這樣一種事實,那就是面對企業家們追求銀行信貸的熱烈衝擊,任何其它行動就要對銀行造成損失。如果企業家不能成功地生產出至少與貨款加利息等值的貨物,這種損失就會經常發生。只有當企業家能成功地做到這一點時,銀行才是有利地經營放貸。這時,而且只有這時,才沒有我們前述的通貨膨脹,才是沒有逾越上述的限度。從這裡可以推導出在各自的情況下,銀行可能創造購買力的量度。
只有在另外一種情況下,那就是,如果各銀行解除了以黃金償付支付手段的義務,並且暫停了國際兌換的責任,銀行才可以引發膨脹,並隨意決定價格水平,這樣,不但無弊,反而有利。這就是說,銀行將新的信用支付手段注入循環流轉之中,或者由於新的流通手段的進一步創用,而使償債能力不景氣的情況有所好轉,或者使消費目的因信貸之提供而真正得到滿足。一般言之,沒有任何銀行能單獨做到這一點。因為儘管它投放的支付手段不會顯著地影響價格水平,可是償債能力不景氣的情況仍然不會好轉,而消費信貸也仍然由於不能使債務人足以在限度內用自己的收入來償還債務,而變得不利。但如果所有的銀行都一起行動,則可能有效。他們可以在我們假定的情況下,繼續發放新的信貸,並通過對價格施加影響來使原先發放的信貸發生轉機。在某種程度上,這種情況甚至在我們所假設的前提以外也有可能出現,這就是為什麼專門的法律限制以及專門的安全調節閥門,在實際上確是不可缺少的主要原因。
上述最後一點的確是不言自明的。正如國家在某種情況下可以印發鈔票而沒有任何規定的限制一樣,如果國家果真把發行鈔票的權力轉交給銀行,使銀行也可以在對銀行有利並符合銀行的目的的情況下照樣辦理,常識不會阻止他們不這樣辦。但這與我們所研討的問題無關,換言之,我們所研討的問題是為了在現實的物價水平下可以獲利的新組合的實現而提供信貸及創造購買力的這種情況——從而這種是與一般創造企業家的購買力的那種意義,性質,和起源無關的。我明確強調這一點,是因為有關銀行創造流通手段的無限權力的論點,在幾經引用之後,不僅脫離了必要的規定性,而且又脫離了其立論的上下文,結果變成了受攻擊之點,變成了拒絕接受新的信貸理論的一個口實了。
資本
現在是我們就一個早就期待著系統闡明的並為所有工商界人士都熟悉的觀念,發表我們見解的時候了。一個經濟組織的形式,如果在那裡新的生產所必需的貨物,是靠著特別創造出來的購買力的干預,從它在循環流轉中的原來位置抽調出來的,那麼,這就是資本主義經濟。與此同時,另一種經濟組織的形式,如果在那裡新的生產所必需的貨物,是靠任何一種命令的權力,或靠一切有關方面的協議,從循環流轉中抽調出來,那麼,那就是非資本主義生產。資本,無非是一種槓桿,憑藉著它,企業家可以使他所需要的具體商品受他的控制,無非是把生產要素轉用於新用途,或引向新的生產方向的一種手段。這是資本唯一的職能,這種職能使資本在資本主義經濟機體中的地位被完整地刻劃出來。
那麼,這種槓桿,這種控制的手段是什麼,那肯定不是由任何特定種類的商品所組成,也不是由現存商品的供給的任何可指定部分所組成。人們通常都認識到,我們是在生產中才遇到資本這個東西,它在生產過程中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發揮作用。因此,在我們所說的實現新組合的場合,我們必然地要在某個地方碰見資本在起作用。現在,企業家所需要的一切商品,從他的觀點看來都處於同等地位。他需要自然力、人力、機器、原材料,所有這些都同等重要,具有同等意義,無法區別這些需要中何者更為重要。自然,這並不是說,在這些種類商品之間毫無相應的區別。相反地,確實有差別,儘管這些差別的重要性,過去和現在,都被許多理論家估量得過高了。但是企業家對待所有這些種類的商品的行為,顯然是一視同仁的:無論是生產工具、土地還是人力,他同樣要花他那斤斤計較並付了利息弄來的錢,才能購買到。對他說來,這些商品全都起同樣作用,都是同等必不可缺少的。特別要指出的是,究竟企業家是僅僅購買土地和勞力,像最初創業時那樣,來開始他的生產呢,還是他也去獲取已經存在的中間產品,而不需要自行再去生產它們呢,那是無關緊要的。最後,如果他甚至有必要去獲取消費品,事情也不會有任何根本的差別。這時獲取消費品好似最有要求權而應該受到重視,特別是,如果人們接受了那種認為企業家把消費品「預付」(按這個詞的狹義而言)給予生產手段的佔有者的理論,情況更是這樣。在這種情況下,這些消費品會顯示出和其它商品相較的獨特不同之處;它們將會起到一種特殊的作用,而這恰恰就是我們賦予資本的作用。由此可以說,企業家將會用種種生產性服務去換取消費品。於是我們不能不說,資本包含著消費品。不過,關於這種可能性,我們的論述已經予以解決。
除了以上所論,就沒有理由把企業家購買的所有的商品來加以區分了;因此,也就沒有理由把其中的任何部分歸入資本名下。把資本說成是由商品所構成的這樣的一種定義,雖然可以適用於每個經濟組織,但卻不適於作為資本主義經濟組織獨有的特徵,這是沒有爭論的。並且如果一個工商業者被人們問起他的資本何在,他就舉出這些商品中的任何一種來作回答,那也是不對的。如果他提到他的工廠,他是會把工廠所佔地面也包括在內的;而且,如果他想要回答得全面一些,他將不會忘記包括他的用以直接或間接購買勞力服務部分的流動資本。
但是,企業的資本也不是服務於企業目的的所有商品的總體。因為資本對應於商品世界。商品是購買來用作資本的——「資本是投入於商品的」,但這一事實本身就意味著承認資本的作用不同於他所獲得的商品的作用。商品的作用,在於服務於與其技術性質相當的生產性目的。資本的作用,則在於為企業家獲取用以進行生產的手段。在一種交換經濟中,為要進行生產,它是企業家與商品世界之間不可或缺的第三種要素。它構成這兩者之間的橋樑。它不直接參與生產,它本身並不是「工作對像」;相反,它擔當一項在技術生產得以開始之前所必須完成的任務。
企業家在考慮購置具體的商品之前,必須擁有資本。在一個時期,當他已擁有必要的資本,但還沒有生產品時,正是在這個時刻,我們可以比任何時候更清楚地看到資本並不是某種與具體的商品相同的東西,而是一種獨立的要素。資本的唯一目的,企業家之所以需要資本——事實是最好的說明——純粹是為了作為購買各種生產品的基金。而且,只要這項購買還沒有完成,資本就絕對地與任何明確的商品完全沒有關係。當然,資本存在著——誰能否認這一點?——但它的特性恰恰在於不能把它看成是某種具體的商品,在技術上它也還沒有被作為一種商品來利用,而只是作為用以提供那些在技術的意義上將要用於生產的商品的一種手段。但當此項購買業已完成之時,是否就由具體的商品來構成企業家的資本,由被他買下的各種土地及各種工具來構成資本,也就是仍然由商品來構成資本呢,如果有人對魁奈喊道:「當你走過一些農莊和工場後,……你會繼續看到一些房屋、牲口、農業種子、原料、家俱以及各種各樣的工具」——從我們的觀點看來,還應該加上土地和勞力的服務以及還有消費品——在購買完成之後,難道不是這樣麼,此時,資本已履行了我們所賦予它的職能。如果必要的生產手段,以及——讓我們假定——必要的勞力服務,都已經購得,這時,企業家就再沒有可以由他任意支配的資本了。他已經為了生產手段而把資本用出去了。資本已分解為收入了。按照傳統的觀念,他的資本現在就由他所獲得的商品來購成了。這種說法的前提其實是完全忽視了資本的用以獲致商品的職能,而卻代之以一個不符合實際的假說,那就是企業家所需要的那些財貨倒是從別人處借來的。如果人們不這樣看,而且,如果人們實事求是地分清用以支付生產品的基金和這些生產品本身,據我看來,毫無疑問,人們慣於把它叫做資本的東西以及我們認為是資本主義現象的標誌的,就都是指這個基金而言。如果這是正確的,那麼更加清楚,由於企業家已付出這筆基金,不再擁有它,而分散到生產手段的賣主手中的部分,比起麵包師賣麵包所得到的錢來說,在性質上就毫無不同之處。把購買下來的生產手段說成是「資本」的這種無時不碰到的表述,什麼事情也證明不了;而類似上述說法的另一種說法,所謂資本「體現於這些商品之中」,更不能說明問題。要是承認這後一種說法,就好比承認:煤「體現」於鋼軌中,意謂煤的耗用曾導致鋼軌的產生。但是這樣一來,且不是說企業家依然擁有資本?如果說同一的煤已不可能從鋼軌中再抽取出來,難道企業家也不能夠至少從他的「投資」中把他的資本再「抽出來」嗎,我相信,這些問題可以得到令人滿意的答覆。然而,對上述問題的答覆是否定的,企業家已用去了他的資本。他得回來的商品,對他來說已不再是資本(資本是用以購買其他商品的基金),而只能是在生產工藝中加以利用。但是,如他改變了主意,希望將這些商品脫手,通常總有別的人願意把它們買下來——於是他能重新擁有大於或小於原先數額的資本。從這種觀點看,由於他的生產手段不只是能作為生產手段而起作用,而且也能間接地作為資本而起作用——只要他能用以首先獲取購買力,然後再獲致其他生產手段——如果他籠統地把這些生產手段稱作他的資本,那是對的。老實說,如果在他的生產完成之前他需要購買力,這些生產手段就是他能支配的唯一購買力來源。我們還要談到關於這種說法的其他理由。第二個問題現在也有了答案:企業家可以靠賣出他的生產品而再獲得資本,他當然不能夠得到與原來形式完全一樣的資本,在大多數情況下甚至數額也不一樣。但是,由於這一類無關緊要,因而「抽出他的資本」這種形象表述儘管只是一種比擬,但意思卻是妥當的。它與我們的解釋並不矛盾。
如果資本既非由特定種類的商品來構成,又非由一般的商品所構成,那麼,它究竟是什麼呢?現在,答案是非常明確的:它是一筆購買力基金。只有是這樣,它才能履行其基本職能,在實際上這是資本之所以不可或缺的唯一職能;而在理論上資本這個概念之所以有用,也完全是由於這一職能,它正好是不能單靠列舉商品的種類來代替的。
問題又來了:究竟是什麼東西構成這個購買力基金呢?這個問題似乎很簡單。我的購買力基金是由什麼構成的?不就是由錢以及我的折算成錢的其它資產來構成的嗎?這個答案實際上會把我們引導到門格爾的資本概念。的確,我無數次地稱之為「我的資本」。而且,要把它作為一筆「基金」而與報酬「流」區分開來也沒有任何困難,因此,我們在這裡又朝著歐文·費希爾的方向進了一步。為此可以說,我能夠運用這筆資金去著手興辦一個企業,或以之出借給一個企業家。
可是,這個觀點,乍看起來似乎很令人滿意,但不幸的是,卻並不夠完善。如果說僅憑這一筆資金我就能夠躋身於企業家之列,那是不真實的。如果我能夠開出一張票據而被接受並取得現款,那麼我也就能夠用這筆錢買同等金額的生產品。這時人們可以說,我僅由此承現了一項債務,而遠不是增加了我的資本。人們還可以說,我用這張票據「買下」的商品,只不過是借給我的。讓我們來細究一下這個問題,如果我經營得手,我將能以出自我的產品的收益,而非出自我的資本的錢或等價物,來贖回這張票據。這樣我就增加了我的資本,如果有人不同意這個說法,那我也可以說,我這樣做使我取得了如同增加資本一樣的那種服務,並且沒有引起會使我的資本今後受到減損的負債。可能有人會反對說,我如果無需還債,則我的資本本來還會增長的。但這些債是用利得來償還的,就算利得全部歸我所有,但是否我的資本就會因而增長,也還是說不定的。因為我也可能用這個利得去獲取消費品,在這種情況下,那就談不上資本的任何增加了。如果資本的作用僅在於保證企業家掌握生產品的這種說法是對的,那麼,我們就不能迴避我的資本會因我的票據的創造而增長的結論。如果讀者記住我們先前的論述並將它與後來的論述聯繫起來,那我們的論述就遠不至於那麼迷惑難解了。誠然,我並未因創設票據而變得更為富有。但「財富」一詞,卻使得我們有可能對問題的這個另一面,加以考慮。
但是,如果認為只要能以貨幣形式來表現,就足以使非貨幣形態的財產具有我們所謂的資本的性質,那也是不對的。如果某人擁有某種商品,一般言之,他不能以直接交換的方式去獲得他所需要的生產品。相反,他總是只好賣出他擁有的商品,然後把賣得的收入當作資本使用,也就是去獲取他所需要的生產品。實際上我們所研討的概念也意識到了這一點,因為它強調了任何人擁有的商品的貨幣價值。顯而易見,當人們把這些商品本身說成是資本時,那只是一種簡略的或比擬性的表述法。這個說法,同樣也適用於前已提及的、我們也把它當成資本看待的購入的生產手段。
到目前為止,我們的定義較之門格爾和其他人的有關定義,一方面要寬一些,另一方面又要窄一些。只有支付手段才是資本,這並非只有貨幣才是資本,一般流通手段,不論其種類為何,都是資本。但又並非所有支付手段都是資本,只有那些確實履行我們所論及的那種獨特職能的支付手段,才是資本。
界限在於事情的性質。如果支付手段起不到為企業家置辦生產品的作用,並為此目的將生產品從其原先的用途中抽取出來,那麼,它們就不能算是資本。因此,在沒有發展的經濟體系內,就沒有資本,或者換句話說,資本不發揮其特有的職能,因而它就不構成一種獨立的要素。或者,再換一句話說,各種形式的一般購買力,在那裡並不構成資本;它們僅僅是交換媒介,是旨在進行慣例性的交換的技術手段。這就是它們在循環流轉中所起的全部作用,除了這個技術性的作用之外,它們不起任何別的作用,因之,可以忽略而不致影響對任何根本重要的事物的瞭解。但在實現新組合的場合,貨幣及其替代物變成了一種極其重要的因素,為了表明這種情況,我們稱之為資本。因此,根據我們的觀點,資本是一個發展的概念,而在循環流轉中卻沒有任何東西是與之相對應的。這一概念體現了經濟過程的一個方面,只有發展的現實情況才使人們注意到這個方面。我願提請讀者注意上邊這個說明。它對於理解我們在這裡提出的觀點很有關係。如果談到資本時,是就這個詞在實際生活中所具有的涵義而言,那麼,對經濟過程或事情的某些方面就會考慮不足,也就是對企業家活動的可能性、對一般生產手段加以控制的可能性考慮不足。這個方面,對有關資本的許多概念來說,是共同的東西,而人們為闡明其意義所作的種種努力,據我看來,表明了這一具體定義的「捉摸不定」的特性。由此看來,沒有任何東西,它本身絕對地,由其固有的性質所決定地,斷然地就是資本,而那種被指為資本的東西,其所以是資本,僅僅在於它滿足了某些條件,或者說,僅僅從某種觀點看來是資本。
因此,我們將對資本定義為可以在任何時候轉交給企業家一宗支付手段的數額。當從一個均衡的循環流轉起步發展的時候,據我們看來,資本數量中只有很小一部分能夠由貨幣構成;相反,它必然包括為看發展的目的而新創製的其它支付手段。如果發展一旦已經發動,或者,如果資本主義的發展與非資本主義的形式或一種過渡的形式相連結,發展就將從供應已經積累起來的流動資源來開始。但在嚴格的理論上,很少能達到這種情況。甚至在事實上,如果真正重要的步驟硬要第一次試行,常常也是辦不成的。
因此,資本是交換經濟中的一種要素。交換經濟的一個過程表現在資本方面的,就是生產手段被轉交給企業家。所以,在我們看來,實際上只有私人資本而無「社會」資本。支付手段,只有在私人的手裡,才能起到作為資本的作用。為此,在這個意義上談論社會資本是沒有意義的。儘管如此,但是,私人資本的數量卻有一定的重要性:它表明可以交付給企業家而任其支配的基金的多少,表明可以從原先的使用渠道抽取出來的生產手段的能量的大小。因此,儘管在共產主義經濟中也不存在社會資本,但這一概念並非毫無意義。不過,當人們談到社會資本時,所考慮的基本上乃是一個國家的商品儲備量,社會資本的概念倒是從真實資本的概念中引伸出來的。
貨幣市場
我們還必須往前走一步。資本既非生產手段的總體,又非它的一部分——無論是就原始的生產手段而言,還是就生產出來的生產手段而言,都是這樣的情況。資本也不是消費品的儲存量。它是一種特殊的要素。就如同在理論上存在著一個消費品市場和一個生產品市場一樣,也必然存在著一個資本市場。正像其他兩個市場的情況一樣,實際生活中必然有某種類似的東西與理論上的這個市場相對應。在第一章 中我們看到,存在著勞動和土地服務市場以及消費品市場;在那裡,循環流轉中所應有的一切重要事物皆已齊備,而生產出來的生產手段,存在為時短暫的項目,則沒有這種獨立的市場。發展把資本這個新的要素引進經濟過程,從而還會有一個使人感興趣的第三市場,那就是資本市場。
這個市場明確存在:現實生活直截了當地把它顯示在我們面前,較之服務市場和消費品市場,顯示得更加直截了當。這個市場更加集中,組織得更好,比其他兩個市場更易於觀察。這就是工商業家們所謂的貨幣市場,報紙每天在這個標題下報導著它的日常情況。從我們的觀點看來,這個名稱並不令人完全滿意:它經營的不只是貨幣。有些經濟學家也反對這個概念,我們部分地同意他們的反對意見。但是我們接受這個名稱。不管怎樣說,資本市場就是實際生活描述為貨幣市場的那種同一現象。此外便無任何別的資本市場。如果為貨幣市場理論撰寫一個概要,那將是一件富有吸引力的和有益的工作。但迄今還沒有這樣的著作收集和檢驗那些決定人們的實際決策及判斷各種情況的實踐經驗規律的理論意義,將會是特別令人感興趣和有益的事情。這些規律的確有一大部分已經嚴格地規範化了;它們對所有撰寫貨幣市場文章的著作家起著引導的作用。儘管這種實際規律的研究導致了深入理解現代的經濟生活,但這些有利於經濟預測的實際規律至今還與理論很缺乏聯繫。現在我們不可能在這裡深究這個問題。我們將只談論對於我們的目的來說是必要的東西。這倒不必費太多的語言。
在發展的經濟中,就不會存在這種貨幣市場。如果貨幣市場是高度組織化的,並且交易都以信用支付手段來清結,那麼,它就需要有一個中央結算機構,一個該經濟體系的票據交換所或簿記中心。經濟體系中發生的一切事情都會在這個機構的交易中得到反映,例如按期的工資發放和稅款交納,由於開鐮收割和休假日而引起的要求。但這些只是會計上的事。現在,如果有發展,這些職能也就必然要得到發揮。更有進者,由於有發展,就常常會對暫時閒置的購買力加以利用。最後,由於有發展,正如我們已經強調過的那樣,銀行信貸就要滲入到循環流轉的交易中。在實踐上,正是這些東西成為貨幣市場職能的基本要素。它們變成了貨幣市場有機體的一部分。為此,一方面,循環流轉的需要量要加到企業家在貨幣市場上的需要量上,另一方面,來自循環流程的貨幣量又增加了貨幣市場的貨幣供給量。因此,我們在貨幣市場的每項事物中都感受到循環流轉的脈搏。一到收割季節,交稅到期,我們就看到對購買力的需求的增長;而這種時節一過,便出現購買力供給的增長。但我們絕不應因此就不去把貨幣市場上屬於循環流轉的交易和其它交易區別開來。只有後者至關重要;至於前者則是附加在後者之上的東西,而前者之終竟出現在貨幣市場上,只不過是發展的結果。那種使前者和後者顯然糾纏在一起的所有的相互影響,並不改變這個事實,那就是,即使在每個實際情說下,都可以將它們加以區分。在貨幣市場上,總是可以指明,什麼是屬於循環流轉的,什麼是屬於發展的。
事情的核心是在於新企業的信貸要求。當然我們必須記住,在我們的論述中,略去了任何經濟體系不能擺脫的國際關係影響,也略去了任何經濟體系難免要受到的非經濟性干預的影響。我們這樣做的目的,無非是為了使我們的說明更扼要和更簡化。因此,國家收支平衡、貴金屬貿易等等現象,都沒有涉及。在上述條件下,貨幣市場上就只發生一件根本性事物,其它一切都從屬於它:在需求方面,出現了企業家;在供給方面,出現了購買力的提供者和經手人,即銀行家,雙方又各有其代理人和中間人。此際所發生的事情,就是以現在的購買力去交換未來的購買力。雙方之間每日所進行的討價還價之爭,決定著新組合的命運。在這一價格鬥爭中,未來的價值體系首先以實際的、可感知的形式出現,並且是以經濟體系的既定條件為背景的。如果以為新企業要求的是長期信貸,因而短期信貸的價格與之無關,那就是完全錯誤的。正相反,任何時刻,整個經濟形勢在短期貸款價格中所得到的反映,是再清楚不過的。企業家並不必去把他所需要的整個時期的貸款一下都借到手,而是當需要時才告貸,而且往往是幾乎天天告貸。而且,投機者們通常利用短期信貸去購買股票,特別是新企業的股票,這種短期信貸可能今天給予,明天拒絕。每天的觀察告訴我們,實業界的信貸要求是怎樣提出來的,而銀行界又是怎樣有時支持和鼓勵,有時又抑制這種需求。儘管在其它市場上,甚至當發展之時,需求及供給顯示出某種穩定性,但在貨幣市場上每天都出現大得驚人的波動。我們將要用貨幣市場的特殊職能,來對此加以解釋。經濟體系中的一切計劃和對未來的展望,諸如國民生活的一切情況,一切政治、經濟、自然界事件,無不影響貨幣市場。幾乎沒有一條新聞不必然影響實行新組合的決策、貨幣市場的形勢,以及企業家的看法和意圖。未來價值的體系必然要適應於每一新的情勢。這當然不只是由於購買力價格的變動所引起的。個人的影響也常常同時起作用,或取代購買力價格變動的作用。對於這些人所共知的事情就不需要細說了。
貨幣市場歷來是資本主義體系的總部,一道命令從這裡下達到各個部門;而在這裡所爭論和決定的,實質上總是關係著未來進一步發展計劃的拍板定案。一切種類的信貸要求齊集於這個市場;一切種類的經濟規劃都首先要在這裡彼此碰頭並為各自的實現而競爭;一切種類的購買力和資金餘額流向這裡求售。這導致一系列可能遮蔽根本性事物的套利活動(arbitrage
operations)和居間牟利。不過我相信,它們畢竟不會給我們的概念帶來什麼矛盾。
可以說,貨幣市場或資本市場的主要職能是用信貸交易來為發展的目的籌措資金。發展創造了並且滋養這個市場。在發展的過程中,貨幣市場又被賦予了一個第三職能:它變成了收入來源本身的市場。此後,我們還要研究信貸價格與長、短期收益來源的價格之間的關係。已經清楚的是:這種收益來源的售出代表了一種獲致資本的方式,而它們的買進則表現了一種利用貨幣的方式,因而收益來源的授受是難以與貨幣市場分開的。土地買賣也是一樣,只是由於技術上的原因,才使土地交易看來似乎實際上不是貨幣市場交易的一個部分;但是,在資本交易與土地交易之間並不乏因果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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