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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關於重商主義的結論

  重商主義提出的富國兩大手段,雖是獎勵輸出和阻抑輸入,但對於某些特定商品,則所奉行的政策又似與此相反,即獎勵輸入和阻抑輸出。但據稱,其最後目標總是相同,即通過有利的貿易差額,使國家致富。它阻抑工業原料和職業用具的輸出,使我國商人處於有利地位,並使他們在外國市場上能以比其他各國貨物價格低的價格出售他們的貨物。它提出限制幾種價值不大的商品的輸出,使其他商品在數量和價值上都有大得多的輸出。它又提出獎勵工業原料的輸入,使我國人民能以較廉的價格把這些原料製成成品,從而防止製造品在數量和價值上較大的輸入。至少,在我國的法律全書中,我不曾看到獎勵職業用具輸入的法令。製造業發展到相當高的程度的時候,職業用具的製作,就成為許多極重要製造業的目標。對這種工具的輸入給予任何獎勵,當然大大妨礙這些製造業者的利益。所以,這樣的輸入,不但不被獎勵,而且往往被禁止。例如,羊毛梳具,除了從愛爾蘭輸入,或作為破船貨物或捕獲貨物輸入,就依據愛德華四世第三年的法令而禁止了。伊麗莎白女王第三十九年,重申了這種禁令;此後的法令,繼續禁止,使此種禁止成為永久的禁止。
  工業原料的輸入,有時得到免稅的獎勵,有時得到獎勵金。
  羊毛從若干國家輸入,棉花從一切國家輸入,生麻、大部分染料和大部分生皮從愛爾蘭或英領殖民地輸入,海豹皮從英領格林蘭漁場輸入,生鐵和鐵條從英領殖民地輸入,以及其他幾種工業原料輸入,若按正當手續呈報海關,即可得到免除一切課稅的獎勵。這種免稅條例,以及許多其他商業條例,也許都是我國商人和製造業者,出於私人利害關係,硬要立法當局制定的。但這些規定,是完全正當的、合理的;要是符合國家的需要,可把這種規定推廣到一切其他工業原料,那是一定有利於人民大眾的。
  可是,由於大製造業者的貪慾,這種免稅,有時竟大大超過可正當地看作加工原料的範圍。喬治二世第二十四年第四十六號法令規定,外國黃麻織紗每輸入一磅,僅納輕微的稅一便士。先前,帆布麻織紗輸入一磅須納六便士,法國和荷蘭麻織紗輸入一磅須納一先令,一切普魯土產的麻織紗輸入一百磅須納二鎊十三先令四便士。但我國製造業者,仍不長久滿足於這樣的減稅。於是,喬治二世第二十九年第十五號法令,即規定輸出每碼價格不超過一先令六便士的不列顛和愛爾蘭麻布得領獎勵金的法令,免除了對黃麻織紗輸入所課輕微的稅。其實,由亞麻製成麻織紗的各種操作,比由麻織紗製成麻布的操作,需要使用大得多的勞動量。且不說亞麻栽種者和亞麻梳理者的勞動,要使一個織工有不斷的工作,至少須有三個或四個紡工;製造麻布所需要的全部勞動,有五分之四以上,是用在麻織紗製造上面。而我國的紡工,都是可憐人,通常是婦女,散居國內各地,無依無靠。但我國大製造業者取利潤的方法,不是售賣紡工的製品,而是售賣織工的完全製品。他們的利益,在於以盡可能高的價格售賣完全製品,所以他們的利益,也在於以盡可能低的價格購買原材料。為使自己的貨物能以盡可能高的價格出售,他們硬要立法當局對他們自己的麻布的輸出,發給獎勵金,對一切外國麻布的輸入,課以高的關稅,對法國輸入的供國內消費的某幾種麻布,一律禁止。為要以盡可能低的價格購入貧紡工的製品,他們獎勵外國麻織紗輸入,使與本國出品競爭。他們一心一意要壓低自己所雇織工的工資,正如他們要壓低貧紡工所得一樣。所以,他們企圖提高完全製造品價格或減低原料價格,都不是為著勞動者的利益。重商主義所要獎勵的產業,都是有錢有勢的人所經營的產業。至於為貧苦人民的利益而經營的產業,卻往往被忽視、被壓抑。
  麻布輸出獎勵金及外國麻織紗輸入免稅條例,頒布時原以十五年為期,以後經過二次延長,延續到今日,但將於1786年6月24日國會議期終結時滿期失效。
  工業原料得享受獎勵金而輸入的,主要是從我國美洲殖民地輸入的原料。
  最初發給的這類獎勵金,乃是在現世紀初葉,對美洲輸入的造船用品所發給的獎勵金。所謂造船用品,包括適於建造船桅、帆桁、牙檣的木材、大麻、柏油、松脂、松香油。但船桅木材輸入每噸二十先令的獎勵金,大麻輸入每噸六鎊的獎勵金,也推廣到蘇格蘭輸入英格蘭的船桅木材。這兩種獎勵金,按原有金額無變更地繼續發給,一直到滿期之時為止。即大麻輸入獎勵金,於1741年1月1日國會議期終結時滿期失效,船桅木材輸入獎勵金,於1781年6月24日國會議期終結時滿期失效。
  柏油、松脂、松香油輸入獎勵金,在其繼續有效期間內,經過了若干變更。原來,柏油和松脂每噸輸入得獎勵金四鎊;松香油每噸輸入得獎勵金三鎊。後來,柏油每噸輸入獎勵金四鎊,僅限於按特殊方法製造的柏油,其他的良好純潔的商用柏油,減為每噸四十四先令。松脂獎勵金減為每噸二十先令;松香油獎勵金減為每噸一鎊十先令。
  按照時間的先後,第二次發給的工業原料輸入獎勵金,便是喬洽二世第二十一年第三十號法令對英國殖民地藍靛輸入所發給的獎勵金了。在殖民地的藍靛僅值上等法國藍靛價格的四分之三時,按這法令,領得了每磅六便士的獎勵金。這個獎勵金的發給,亦是有限期的,但曾經數次延期,並減至每磅四便士,將於1781年3月25日國會議期終結時滿期失效。
  第三次發給的這一類獎勵金,乃是喬治三世第四年第二十六號法令對英國殖民地大麻或生亞麻輸入所發給的獎勵金了(在這期間,我國有時討好北美殖民地,有時和它爭執)。這個獎勵金,以二十一年為期,從1764年6月24日至1785年6月24日。每七年分為一期。第一期每噸獎勵金八鎊;第二期六鎊;第三期四鎊。蘇格蘭氣候不宜於種麻,雖亦種麻,但產量不多,品質較劣,故不得享受此種獎勵金。如果蘇格蘭亞麻輸入英格蘭,亦可得獎勵金,那對聯合王國南部本地的生產,就未免是太大的妨害了。
  第四次發給的這一類獎勵金,乃是喬治三世第五年第四十五號法令對美洲木材輸入的獎勵金了。期限為九年,從1766年1月1日至1775年1月1日。每三年分為一期。第一期,每輸入好松板一百二十條,得獎勵金二十先令;其他方板每五十立方呎,得獎勵金十二先令。第二期,每輸入好松板一百二十條,得獎勵金十五先令;其他方板每五十立方呎,得獎勵金八先令。第三期,每輸入好松板一百二十條,得獎勵金十先令;其他方板每五十立方呎,得獎勵金五先令。
  第五次發給的這一類獎勵金,乃是喬治三世第九年第三十八號法令,對英國殖民地生絲輸入的獎勵金了。限期二十一年,從1770年1月1日至1791年1月1日。每七年分為一期。第一期,每輸入生絲價值一百鎊,得獎勵金二十五鎊;第二期,得獎勵金二十鎊;第三期,得獎勵金十五鎊。但養蠶造絲,需要那麼多的手工,而在北美,工價又是那麼高,所以連這樣大的獎勵金,也不可能產生任何大的效果。
  第六次發給的這一類獎勵金,乃是喬治三世第十一年第五十號法令,對英國殖民地酒桶、大桶、桶板、桶頭板輸入的獎勵金了。限期九年,從1772年1月1日至1781年1月1日。三年一期,第一期,輸入各物一定量,得獎勵金六鎊;第二期,得四鎊;第三期,得二鎊。
  第七次即最後一次發給的這一類獎勵金,乃是喬治王世十九年第三十七號法令,對愛爾蘭大麻輸入的獎勵金了。限期為二十一年,即從1779年6月24日至1800年6月24日,每七年分為一期。這和美洲大麻及生亞麻輸入的獎勵金,全是一樣,而每一期的獎勵金標準,亦是一樣,但不像對美洲那樣,獎勵金不推廣到生亞麻。愛爾蘭生亞麻輸入的獎勵金,對不列顛這種物品的栽種,是太大的妨害了。在對愛爾蘭大麻輸入發給獎勵金時,不列顛議會和愛爾蘭議會之間的感情,並不比以前不列顛和美洲的感情好,但我們總希望,前者是在比後者更順適的情況下發給的。
  同時,這幾種商品,若從美洲輸入,我們就給以獎勵金,若從任何其他國家輸入,我們即課以高的關稅。我國美洲殖民地的利害關係,與祖國的利害關係,被認為是一致的。他們的財富,被認為是我們的財富。據說輸到他們那裡去的貨幣,會由於貿易差額,全部回到我們這裡來,我們無論怎樣在他們身上用錢,亦不致使我們減少一個銅板。無論就那一點說,他們的都是我們所有,用錢在他們身上,等於用錢來增進我們自己的財產,對本國人民有利。這樣一個主義的愚妄,已為經驗所充分暴露,我們無須多說一句話來暴露它的愚妄。如果我國美洲殖民地,真是大不列顛的一部分,此種獎勵金便可認為是對生產的獎勵金,但依然要受這類獎勵金所要受的一切非難,但不受其他的非難。
  工業原料的輸出,有時由於絕對禁止而受到妨礙,有時由於高的關稅而受到妨礙。
  我國呢絨製造者,說服國會,使它相信,國家的繁榮,依存於他們這種業務的成功與推廣,他們在這一點上,比任何其他種類製造業者都更成功。他們不僅從絕對禁止外國呢絨輸入,取得了一種妨害消費者的獨佔,而且從禁止活羊及羊毛輸出,取得了一種妨害牧羊者及羊毛生產者的獨佔。我國保證歲入的法律,有許多被人適當地指斥說,對那些在法律未頒布前被認為無罪的行為科以嚴厲處罰,實過於苛酷。但我敢說,連最苛酷的歲入法律,與我國商人和製造業者吵吵鬧鬧地硬要國會頒布,以支持他們那種荒謬的、不正當的獨佔權的某幾種法律比較,亦會使人覺得平和寬大。像德拉科的法律一樣,支持那種獨佔權的法律,可以說是用血寫成的。
  伊麗莎白第八年第三號法令規定,輸出綿羊、小羊、公羊老,初犯沒收其全部貨物,監禁一年,在某一市日,截斷其左手,釘在市鎮上示眾;再犯,即宣告為重罪犯人,判處死刑。此法律的目的,在於防止我國的羊種在外國繁殖。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及第十四年第十八號法令,又宣佈輸出羊毛亦犯重罪,輸出者須受重犯罪人那樣的刑罰,貨物亦被沒收。
  為著國家的人道名譽,我們希望這兩種法律都不實施。第一種,據我所知,雖至今尚未明令撤除,法學家霍金斯認為至今還是有效,但那法律,也許在查理二世第十二年第三十二號法令第三節中,實際被取消了。查理二世的法令,雖沒有明白取消前法令所規定的刑罰,卻規定了一種新刑罰,即凡輸出或企圖輸出羊一頭,科罰金二十先令,並沒收這頭羊及其所有者對船隻的部分所有權。第二種法律,則由威廉三世第七年、第八年第二十八號法令第四節明白撤廢了。這法令宣稱:「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及第十四年頒布的禁止羊毛輸出法令,把羊毛輸出看做重罪。因為刑罰過於苛重,犯罪者的控訴,未能按法辦理。該法令關於該犯罪行為定為重罪一節,著即明令撤銷,宣告無效。」
  但是,這個較和緩法令所制定的刑罰,以及先前法令所制定而未經這法令撤除的刑罰,都還是十分嚴酷。除了沒收貨物,輸出者每輸出或企圖輸出羊毛一磅,須科罰金三先令;這大抵比其原價高四倍乃至五倍。而且,犯此罪的商人或任何人,不得向任何代理人或其他人,索取債務或要求清還賬目。不問其財產如何,不問其能否交付這樣重的罰款,法律總想使他完全破產。但人民大眾的道德,還沒敗壞到蒙法律制定人那樣,所以我未曾聽到過有人利用這個條款。倘若犯此罪的人,不能在判決後三個月內交付罰款,即處以七年的流刑,未滿期逃歸,作為重犯處罰,不得享受僧侶的特典。船主知罪不告,船隻及其設備沒收。船長水手知罪不告,所有動產和貨物沒收,並處三個月的徒刑,後又改定為六個月的徒刑。
  為要防止輸出,境內羊毛貿易,全部受到極苛刻極煩瑣的限制。羊毛不得裝在箱內、桶內、匣內,只可用布或皮革包裝,外面寫著三吋長的大字「羊毛」或「毛線」,否則沒收貨物及其盛器,每磅罰三先令,由所有者或包裝者交納。除了在日出及日落之間的時候,羊毛又不可由馬或馬車搬運,也不可在離海達五哩以內由陸路搬運,否則沒收貨物及車馬。鄰近海岸的小邑,得於一年內,對由小邑或經過小邑而運出或輸出羊毛的人,提出控訴,如羊毛價不及十鎊,則科以罰金二十鎊,如在十鎊以上,則科以三倍原價及三倍訴訟費的罰金。對居民中任何二人執行裁判,裁判所得向其他居民課稅來償還,像在盜竊的場合一樣。倘有人私通小邑官吏,以求減免罰金,則處以徒刑五年;任何人都可告發。這種法規,全國通行。
  肯特及薩塞克斯二郡,限制尤為煩瑣。距海岸十哩以內的羊毛所有者,必須在剪下羊毛後三天內,以所剪的數量及藏所,書面報告最近的海關。在其中任何部分遷移以前,又須以羊毛的捆數、重量,買者姓名住址,及移運地址,作同樣的報告。在這二郡內,凡居在距海十五哩內的人,在未向國王保證,不以這樣購得的羊毛的任何部分再售給距海十五哩內任何他人以前,不得購買任何羊毛。倘若未作這樣的報告和保證,即以羊毛向這二郡的海邊輸運,一經發覺,就沒收其羊毛,犯者科罰金每磅三先令。倘若未作這樣的報告,即以羊毛存放於距海十五哩內者,查封沒收其羊毛;倘在查封後,有人要求領還,必須對國庫提出保證,在敗訴時,除了其他一切處罰,還須交付三倍的訴訟費。
  在境內貿易受這樣的限制時,我相信,沿海貿易決不會很自由。羊毛所有者,要輸運或企圖輸運羊毛到海岸任何港埠,從那邊由海道運至海岸上其他港埠,那末在他輸運羊毛路出口港五哩以內的地方以前,須先到出口港報告羊毛包數、重量及記號,否則沒收羊毛,並沒收馬、馬車或其他車輛;其他各種禁止羊毛輸出迄今還有效的法律,當然也定有各種罰則。但威廉三世第一年第三十二號法令,卻又是那麼寬大,它宣稱:「若於剪毛十日後,將羊毛真實捆數及存地,親自向最近的海關提出證明,並在羊毛遷運前三日,親自向最近的海關說明其意圖,就可把羊毛從剪毛地點運回家來,儘管剪毛地點,是在距海五哩以內的地方。」向沿海輸運的羊毛,必須保證在登記的某港口起運上陸,倘若沒有官吏在前,即行上貨,則沒收其羊毛,併科以每磅三先令的通常罰金。
  我國呢絨製造者,為要證明他們對國會要求施行這樣異常的限制,是完全正當,竟然說英國羊毛具有特殊品質,比任何其他國家的羊毛都好;說他國的羊毛,不攙入若干英國羊毛,就不能造出有相當質量的製造品;說精良呢絨,非由英國羊毛,不能織成;說英國若能完全防止本國羊毛輸出,就能獨佔幾乎全世界呢絨業,沒有誰能和他競爭,他就可隨意抬高價格,售賣呢絨,並在短期間內,依最有利的貿易差額,取得非常大的財富。這種學說,像大多數其他為許多人民所確信的學說一樣,過去為多數人民所盲目信從,而且至今仍為他們所信從。至於一般不懂得呢絨業或未曾研究呢絨業的人,卻是幾乎全體相信。其實,英國羊毛,不但不是製造精良呢絨所必需,而且全不適合於製造精良呢絨。精良呢絨,全由西班牙羊毛織成。並且,把英國羊毛攙到西班牙羊毛中去織造,還會在一定程度上,減低呢絨的質量。
  本書曾經說明,此等法規,不僅使羊毛價格,減低到現時應有價格以下,而且使其大大低於愛德華三世時代的實際價格。英格蘭蘇格蘭合併,此法規即通行於蘇格蘭。據說,蘇格蘭羊毛價格因此跌了一半。《羊毛研究報告》的作者約翰·斯密,是一位極精明、極聰明的作者。他說,最好的英國羊毛在英國的價格,一般比阿姆斯特丹市上極劣羊毛通常售賣的價格低。這些法規公開提出的目的,是把這商品的價格,減至自然應有的價格之下;毫無疑問,它們曾產生預期的效果。
  也許有人認為,價格這樣的降低,由於阻害羊毛的生產,必然大大減低這商品的年產額,雖不比從前低,但比現令狀態下市場要是公開自由任其價格上升到自然應有水平時所會有的產額低。但我總相信,其年產額雖多少會受這種法規的影響,但不可能大受影響。羊毛的生產,不是牧羊者使用其勞動及資本的主要目標。說他從羊毛希圖利潤,不如說他從羊肉希圖利潤。在多數場合,羊肉的平均或普通價格,可以補償羊毛平均或普通價格的不足。本書曾經說過(第一篇第十一章 ):「不論何種規定,如果能降低羊毛及羊皮價格,使低於自然應有的程度,那末在進步和耕作發達的國家,就必然稍能提高羊肉的價格。無論是大牲畜或小牲畜,只要是在改良的耕地上飼養,其價格必須足夠支付地主的合理地租和農民的合理利潤。所謂合理的利潤,即有理由可希望從改良的耕地上取得的利潤。如果不夠,其飼養不久就會停止。羊毛羊皮如不夠支付這種價格,那就必須由羊肉支付。前者所付愈少,後者所付必愈多。這種價格,究竟是怎樣由羊的各部分分擔,地主與農民是不關心的。他們所關心的,只是付足了價格沒有。所以,在進步及耕作發達的國家,他們作為消費者,雖因這種規定可提高食品價格,不免受若干影響,但作為地主與農民,他們的利益,卻不大受這種規定的影響。」所以,照這樣推論下去,在進步及耕作發達的國家,羊毛價格這樣的降低,不致引起這商品年產額的減少。不過,由於它使羊肉價格升漲,所以可能稍稍減低這種家畜肉的需要,從而稍稍減低此種家畜肉的生產。但即是這樣,其影響似乎亦不很大。
  不過,對干年產量,其影響雖不很大,但對於品質,其影響卻也許有人認為是非常的大。英國羊毛的品質,雖不比從前低,但比現今農耕狀態下所應有的程度低,也許有人認為,品質的低,幾乎與價格的低成比例。羊毛的品質,既取決於羊種、牧草及羊毛生產全過程中羊的管理與清潔,而牧羊者對於此等事件的注意,又一定要看羊毛價格對所需要的勞動和費用,能提供怎樣的賠償,這是大家可以想像得到的。但羊毛的優劣,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羊的健康、發育與體軀;改良羊肉所必要的注意,就某幾點說,亦就很夠改良羊毛了。所以,英國羊毛價格雖低,但其品質,據說,即在現世紀中,亦有相當的改良。價格要是好些,改良也許會大些;價格的低賤,雖然阻礙了這種改良,但卻沒有完全阻止這種改良。
  所以,此等規定的粗暴,對羊毛年產量及其品質的影響,似沒達到人們所預期的那麼大(但我認為它對質的影響可能大於對量的影響);羊毛生產者的利益,雖在一定程度上受傷害,但總的說來,其傷害並不像一般所想像的那麼大。但是,這種考究,決不能證明,絕對禁止羊毛輸出是正當的,只不過充分證明,對羊毛輸出課以重稅,不會是不正當的。
  一國君主,對其所屬各階級人民,應給予公正平等的待遇;僅僅為了促進一個階級的利益,而傷害另一階級的利益,顯然是違反這個原則的。這種禁令,正是僅僅為了促進製造業者的利益而傷害了羊毛生產者的利益。
  各階級人民,都有納稅以支持君主或國家的義務。每輸出羊毛一托德即三十八磅,課稅五先令甚或十先令,就給君主提供很大的收入。這種課稅,也許不像禁止輸出有那麼大的減低羊毛價格的作用,所以對羊毛生產者利益的損害程度,會少一些。對於製造業者,它提供了足夠大的利益,因為他雖然必須以比禁止輸出的場合高的價格購買羊毛,但與外國製造業者比較,他至少能夠少付五先令或十先令的價格,而且還可省免外國製造業者所必須支付的運費及保險費。要想出對君主能提供很大收入,同時又對任何人都不會引起困難的賦稅,那幾乎是不可能的。
  這種禁令雖附有防止輸出的各種罰則,並沒有防止羊毛的輸出。大家都知道,每年輸出仍是很大的。外國市場與本國市場羊毛價格上很大的差額,對於秘密輸出是那麼大的引誘,以致嚴酷的法律也不能加以防止。這種不合法的秘密輸出,除了秘密輸出者外,對任何人都無利。但是,課有賦稅的合法的輸出,既給君主提供收入,又可省免其他更苛重、更難堪的賦說的徵收,對國內各階級人民都可有利。
  漂白土,由於被認為是呢絨製造及漂白所必需,故其輸出所受的處罰,幾乎和羊毛的輸出相同。煙管土,雖公認和漂白土不相同,但由於很類似,而且因為漂白土有時可作為煙管土輸出,亦受同樣的禁止與處罰。
  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和十四年第七號法令規定,靴、鞋或拖鞋除外,一切生皮鞣皮都禁止輸出;這法律給我國靴匠和鞋匠以一種妨害牧畜業和鞣皮業的獨佔。此後,法律又規定,鞣皮業對每重一百一十二磅鞣皮納輕微的稅一先令,即可擺脫此種獨佔。他們即以不加製造的鞣皮輸出,亦可於輸出時,收回所納國產稅的三分之二。一切皮革製造品,都得免稅輸出;輸出者還可收回所納國產稅全部。我國牧畜者,卻仍繼續受舊時獨佔權的害。牧畜者散居國內各地,彼此隔離,要團結起來,強迫他們同胞接受他們的獨佔、或擺脫他人可能強加在他們身上的獨佔,在他們都是極其困難的。各種製造業者,都住在大都市,所以能夠很容易團結起來。連牛骨亦禁止輸出;在這點上,制角器和制梳那二種不重要的行業,亦得享受一種妨害牧畜業者的獨佔。
  以禁止或課稅方法,限制半製成品的輸出,並不是皮革製造業所特有的。在一件物品還要加工才合於直接使用與消費時,我們的製造業者便以為那應當由他們來完成。羊毛線與絨線和羊毛一樣,禁止輸出,受同樣的處罰,甚至白呢絨輸出,亦須納稅;我國染業在這點上,取得了一種妨害呢絨業的獨佔。我國的呢絨製造者,雖有力防禦他們自身,但大部分大的呢絨製造者,兼營染業。所以,用不著防禦了。表殼,鐘殼,表針盤,鐘針盤,都禁止輸出。我國製表者和制鐘者,似乎都不願這一類製作品的價格因外國人的競購而抬高。
  愛德華三世、亨利八世和愛德華六世的一些法令,規定一切金屬都禁止輸出。鉛錫列為例外,或因為此二金屬極為豐饒。而其輸出,又為當時王國貿易相當大的部分。威廉和瑪利第五年第十七號法令,為要獎勵開礦,允許由不列顛礦物製造的鐵、銅和黃銅的輸出,不受禁止。銅塊無論產自本國或產自外國,後來威廉三世第九年和第十年第二十六號法令都允許輸出。未加工黃銅,即所謂槍炮金屬、鐘鈴金屬或貨幣鑒定人金屬(shroff-metal),卻仍繼續禁止輸出。各種黃銅製造品都得免稅輸出。
  不完全禁止輸出的工業原料,往往在輸出時課以重稅。
  喬治一世第八年第十五號法令規定,英國一切貨物,無論是英國生產或製造的,按以前法令,在輸出時須納稅的,都得免稅輸出。但下述各貨物,卻作為例外,即明礬、鉛、鉛礦、錫、鞣皮、綠礬、煤炭、梳毛機、白呢絨、菱鋅礦、各種獸皮、膠、兔毛、野兔毛、各種毛、馬匹、黃色氧化鉛礦。這些物品,除了馬匹,都是工業原料,半製成品(可視為要進一步加工的材料),或職業用具。這法令,依然要這些貨物納以前所須繳納的稅,即舊補助稅及百分之一出口稅。
  這法令又規定,有許多染色用的外國染料,得於輸入時免納一切稅。但後來輸出時,須納一定的稅,但不能算重。似乎,我國染業者,一面認為,獎勵此等染料輸入,於己有利,一面又認為,稍稍阻害其輸出,於己亦有利。但是,商人為了貪慾而想出的此種令人注目的巧妙手法,卻似乎在這裡失其所望了。因為它必然使輸入者注意,不超過國內市場需要而輸入。結果,國內市場上,這類商品的供給,總是不足,這類商品的價格,總是比輸入自由輸出亦自由的場合高些。
  依照上述法令,西尼加膠或阿拉伯膠,列在染料之內,亦得免稅輸入。在再輸出時,要納輕微的稅,一百一十二磅不過三便士。當時,法國獨佔西尼加附近生產這種染料的國家的貿易;英國市場不容易從生產地點直接輸入來供應。干是,喬治二世第二十五年規定,西尼加膠,得從歐洲各地輸入(那與航海條例的本首大相違背)。但此法令的目的,不在於獎勵這種貿易,所以違反英國重商政策的普通原理,於其輸入時,每一百一十二磅課稅十先令,而在輸出時,又不許退還任何部分。1755年開始的戰爭的勝利,使英國象從前的法國一樣,對那些國家也享受專營貿易的特權,和議一成立,我們的製造者即要乘此良機,建立一種有利於他們自己但有害幹這商品生產者及輸入者的獨佔。所以,喬治三世第五年第三十七號法令規定,從英王陛下非洲領土輸出西尼加膠,只許輸往不列顛;象對我國美洲殖民地和西印度殖民地各列舉商品一樣,加上了同樣的限制、規律、沒收及處罰。誠然,其輸入,一百一十二磅只納輕稅六便士,但其再輸出,一百一十二磅須納重稅三十先令。我國製造業者的意旨,要把這全部產量運到英國來,而且,為要使自己能以自定的價格購買這商品,又規定其中任何部分,除非負擔大的費用,不能再輸出。事實上,這樣的費用,就夠阻害它的輸出了。他們在這裡,像在其他許多場合一樣,都是受著貪慾的驅使,但結果同樣大失所望。這種重稅,是秘密輸出的引誘。這種商品,有許多是由英國和非洲,秘密輸往歐洲各製造國,尤其是荷蘭。因此,喬治三世第十四年第十號法令,把此輸出稅減為每一百一十二磅納五先令。
  按舊補助稅所依據的地方稅則,海狸皮一件估定為六先令八便士;1722年以前,海狸皮每件輸入所納的各種補助稅和關稅,約等於這地方稅的五分之一,即一先令四便士。在輸出時,除了舊補助稅的一半即僅僅二便士外,都可退還。一種這樣重要的工業原料,在輸入時,須課這樣的關稅,被認為太高;於是,在1722年,地方稅減為二先令六便士,輸入稅亦減為六便士。但輸出時,亦僅能退還此額的一半。那次勝利的戰爭,使英國佔領了產海狸最多的地方,而海狸皮又為列舉商品之一,所以,其輸出,就限於從美洲運至英國市場了。我國製造業者不久就想利用這機會。1764年,海狸皮一件輸入稅減為一便士,輸出稅則提高至每件七便士,並不得退還任何輸入稅。同法令又規定,海狸毛或海狸腹部輸出,每磅須納稅一先令六便士,但對海狸皮輸入稅則無所變改,由英國人用英國船輸入的,所納的稅仍在四先令與五先令之間。
  煤炭,可視為工業原料,亦可視為職業用具,故其輸出,課有重稅,現在(1783年)是每噸納稅五先令以上,或每紐卡斯爾煤衡量納稅十五先令以上。這在許多場合,簡直高於炭坑所在地的商品原價,甚或高於輸出港的商品原價。
  但真正職業用具的輸出,一般不是通過高關稅,而是通過絕對禁止來限制。於是,威廉三世第七年和第八年第二十號法令第八條規定,織手套和長魅的織機或機械禁止輸出,違則不僅把輸出乃至企圖輸出的織機或機械沒收,而且須科罰金四十鎊,一半歸於國王,一半歸於告發人。同樣,喬治三世第十四年第七十一號法令規定,棉製造業、麻製造業、羊毛製造業和絲製造業使用的一切用具禁止輸出,違則貨物沒收,犯者科罰金二百鎊,知情不報又以船供其運輸的船長,亦須科罰金二百鎊。
  當死的職業用具的輸出受到這麼重的處罰時,活的職業用具即技工自不能聽其來去自如。所以,喬治一世第五年法令第二十七號規定,凡引誘英國技工或製造業工人到外國去執行職業或傳授職業者,初犯科罰一百鎊以下的罰金,處三個月徒刑,並繼續拘禁,到罰金付清之時為止;再犯即隨法庭意旨,科以罰金,處十二個月徒刑,並繼續拘禁,到罰金付清之時為止。喬治二世第二十三年第十三號法令,加重了這種處罰,即初犯科罰金五百鎊,處十二個月徒刑,並繼續拘禁,到罰金付清之時為止;再犯科罰金一千鎊,處二年徒刑,並繼續拘禁,到罰金付清之時為止。
  按照上述二法令中前一個法令,某一個人如被證明曾勾引某一技工,或某一技工如被證明受人引誘或答應或訂約為上述目的前往外國,那末這樣的技工,必須向法庭提出不出國的合式的保證,而在未向法庭提出此種保證以前,得由法庭拘禁。
  若有某一技工,竟自出國了,並在外國執行其職業或傳授其職業,則在英王陛下的駐外公使或領事的警告下,或在當時閣員的警告下,必須在接警告後六個月內回國,並繼續住在本國,否則即從那時候起,被剝奪一切國內財產的繼承權,亦不得作國內任何人的遺囑執行人或財產管理人,更不得繼承、承受或購買國內任何土地。他自己所有的動產及不動產,也被國王沒收,作為外國人看待,不受國王保護。
  我國自誇愛護自由。無須說明,此等規定和此等誇大的自由精神是多麼矛盾。十分明顯,這種自由,在這場合,為了商人和製造業者瑣細的利益而被犧牲了。
  這一切規定可稱頌的動機,是推廣我國製造業。但推廣的方法,不是改良自己的製造業,而是阻抑我們鄰國的製造業,並盡可能消滅一切可惡競爭者的搗亂性競爭。我國製造業者認為,他們應當獨佔本國同胞的技能才幹。通過限制某些職業在一個時間內所得僱用的人數,並規定一切職業須有長時間的學徒時期,他們企圖局限各職業的知識,使僅為少數人所掌握,而且愈少愈好,他們又不願這少數人中有一些人到外國去傳授技能給外國人。
  消費是一切生產的唯一目的,而生產者的利益,只在能促進消費者的利益時,才應當加以注意。這原則是完全自明的,簡直用不著證明。但在重商主義下,消費者的利益,幾乎都是為著生產者的利益而被犧牲了,這種主義似乎不把消費看作一切工商業的終極目的,而把生產看作工商業的終極目的。
  對於凡能與本國產物和製造品競爭的一切外國商品,在輸入時加以限制,就顯然是為著生產者的利益而犧牲國內消費者的利益了。為了前者的利益,後者不得不支付此種獨佔所增加的價格。
  對於本國某些生產物,在輸出時發給獎勵金,那亦全是為了生產者的利益。國內消費者,第一不得不繳納為支付獎勵金所必要徵收的賦稅;第二不得不繳納商品在國內市場上價格抬高所必然產生的更大的賦稅。
  有名的與葡萄牙籤訂的通商條約,通過高的關稅,使我國消費者不能向鄰國購買我們本國氣候所不宜生產的商品,但必須向一個遙遠的國家購買這種商品,雖明知該國這種商品的品質較差。國內消費者,為了使本國生產者能在比較有利的條件下輸出某幾種產物到這一個遙遠國家去,不得不忍受此種困難。這幾種產物的強迫輸出在國內市場上引起的增高價格,亦得由消費者支付。
  但為管理我國美洲殖民地和西印度殖民地而訂立的許多法律,比我國所有其他通商條例,都更嚴重地犧牲國內消費者的利益,以顧全生產者的利益。一個大的帝國建立起來了,而其建立的唯一目的,便是造成一個顧客之國,使他們只能向我國各生產者的店舖購買我國所能供給的各種物品。我國生產者由此種獨佔取得的僅是價格稍稍的提高,而我國消費者要負擔全部費用,以維持這個帝國,護衛這個帝國。為了這個目的,僅僅為了這個目的,我國在最近二次戰爭中,用去了二億鎊以上,借債一億七千萬鎊以上,至於前此各次戰爭用費,還不算在裡面。單單這一項借款的利息,不僅大於由殖民地貿易獨佔據說所能得到的異常的利潤的全部,而且大於這貿易的價值的全部,換言之,大於每年平均輸出到殖民地的貨物價值的全部。
  誰是這重商學說體系的設計者,不難於確定。我相信,那決不是消費者,因為消費者的利益全被忽視了。那一定是生產者,因為生產者的利益受到那麼周到的注意。但在生產者中,我們的商人與製造業者,又要算是主要的設計者。在這一章 所討論的商業條例中,我們製造者的利益,受到了最特別的注意。消費者或不如說其他生產者的利益,就為著製造業者的利益而被犧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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