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勞動和資本用途的利害,總的說來,在同一地方內,必然完全相等,或不斷趨於相等。在同一地方內,假若某一用途,明顯地比其他用途更有利或更不利,就會有許多人離去比較不利的用途,而擠進比較有利的用途。這樣,這種用途的利益,不久便再和其他各種用途相等。至少,在各事物都聽任其自然發展的社會,即在一切都聽其自由,各個人都能自由選擇自己認為適當的職業,並能隨時自由改業的社會,情況確是如此。各人的利害關係必然會促使他尋求有利的用途,避開不利的用途。
誠然,歐洲各地的貨幣工資及貨幣利潤,都隨勞動和資本用途的不同而大不相同,但這種不相同,部分起因於各種用途本身情況,這些情況,實際上,至少在一般人想像上,對某些職業的微薄貨幣得利有所補償,而對另一些職業的優厚貨幣得利有所抵銷;部分因為歐洲各國的政策都不讓事物完全自由地發展。
為要分別討論那些情況及那種政策,我把本章分作兩節。
第一節 起因於職業本身性質的不均等
就我所能觀察到的說,有以下五種主要情況,一方面對某些職業的微薄金錢報酬給予補償,另一方面又對另一些職業的優厚金錢報酬加以抵銷:第一,職業本身有愉快的有不愉快的;第二,職業學習有難有易,學費有多有少;第三,工作有安定的有不安定的;第四,職業所須擔負的責任有重有輕;第五,成功的可能性有大有小。
第一,勞動工資因業務有難易、有污潔、有尊卑而不相同。例如,大多數地方,就整年計算,縫工的所得較織工為少,這是因為縫工的工作較為容易。織工的所得較鐵匠為少,這是因為織工的工作清潔得多。鐵匠雖是一種技工,但十二小時工作所得,往往不及一個普通煤礦工八小時工作所得,這是因為鐵匠的工作,不像煤礦工那麼污穢危險,而且他是在地面上日光下工作。對於一切尊貴職業,榮譽可以說是報酬的大部分。如本節後面所述,就金錢得利說,考慮到各方面,從事此等職業的報酬一般都很有限。反之。在卑賤的職業上,情形正相反。屠戶的職業既粗蠻又討厭,但在許多地方,他們的得利比大部分其他普通職業多。劊子手的職業,是最可嫌惡的職業,可是,與其工作量相比,他的報酬比任何普通職業都多。
未開化社會視為最重要的漁獵,在進步社會,卻成為最愉快的娛樂。古時為必要而漁獵,今日卻為消遣而漁獵。所以在進步社會內,把別人消遣的事當作職業的人,都是極貧苦的。自西奧克裡塔斯時代以來,漁夫都極其貧困。私獵者在英國各地都是極貧苦的人。在嚴禁私獵的國家中,特許狩獵者的狀況也不見得優裕多少。許多人操此等職業是由於他們對此等職業的自然興趣,而不是由於此等職業能給他們提供優裕生活;而他們勞動生產物的售價,與其勞動量相比,總是過於低廉,從事此種職業的人,除了極少的生活費外,實不能更有所得。
不愉快和不名譽對資本利潤的影響,和它們對勞動工資的影響相同。小旅館或小酒店的老闆決不是自己店舖的主人,醉客蠻橫無理,他們只好忍受,他們所操的職業是不名譽和不愉快的職業。但在普通營業中,像這樣以小額資本得到大額利潤的營業,是很少見的。
第二,勞動工資,因業務學習有難易、學費有多寡而不相同。
設置高價機器,必然期望達機器在磨毀以前所成就的特殊作業可以收回投下的資本,並至少獲得普通的利潤。一種費去許多工夫和時間才學會的需要特殊技巧和熟練的職業,可只說等於一台高價機器。學會這種職業的人,在從事工作的時候,必然期望,除獲得普通勞動工資外,還收回全部學費,並至少取得普通利潤。而且,考慮到人的壽命長短極不確定,所以還必須在適當期間內做到這一點,正如考慮到機器的比較確定的壽命,必須於適當期間內收回成本和取得利潤那樣。熟練勞動工資和一般勞動工資之間的差異,就基於這個原則。
歐洲各國的政策都把機械師、技工和製造師的勞動看做熟練勞動,而把一切農村勞動者的勞動著做普通勞動。這種政策似乎認為,前者的勞動化後者的勞動在性質上更細緻更巧妙。在若干場合也許是這樣,但在大多數場會卻不是這樣,我在下面加以說明。所以,歐洲各國的法律習俗,為使某人有從事前一種勞動的資格,都要求他先作學徒,但嚴格程度各地不同。而對於後一種勞動,全聽人自由,不加限制。在作學徒期內,學徒的全部勞動都歸師傅所有。學徒的生活費,在許多場合,還是仰給於父母親或親戚,至於衣服,幾乎都是由父母親或親戚務辦。依照普通習慣,學徒還須給師傅若干學費。不能給付金錢的學徒就要給付時間,換言之,要做比一般年限長的學徒。不過,這對師傅未必有利,因為學徒往往習於怠惰,而這對學徒總是不利的。反之,就農村勞動說,勞動者往往在被雇從事簡易工作的時候學會了比較繁難的工作。在受雇期中,無論在什麼階段,他都能以自己勞動維持自己生活。因此,歐洲各國的機械師、技工和製造師的工資,論理要稍稍高於普通勞動者的工資,而且實際上也是如此。這種情形,使他們成為高人一等的人。但是,一般地說,他們這種優越程度很有限。製造單色的亞麻布和呢絨這類普通製造品的工人,一日或一星期所得,平均計算,不過略多於普通勞動者一日或一星期的工資。由於他們的工作,比較經常均一,所以全年總計所得也許多些。但是,很明顯,這也不過足夠補償他們受教育所花的更多費用。
精巧藝術和自由職業的學習需要更長時間和更大費用。所以,畫家和雕刻家、律師和醫生的貨幣報酬當然要大得多,而實際上也是如此。
但資本利潤,卻不大受使用資本的那一行業學習難易的影響。大都市通常所用的各種投資方法,就學習難易的程度說,似乎完全相等。國內或國外貿易的一部門業務,大抵不比另一部門業務繁難得多。
第三,各種職業的勞動工資因業務安定不安定而不相同。
有些職業比共他職業安定得多。大部分製造業工匠,要是能夠勞作,一年中幾乎每日都有工作。反之,泥水匠或磚匠在酷寒或天氣險惡時便完全沒有工作。而且,即在天氣好的時候,他們有無工作仍須取決於顧客的臨時要求。以此之故,他們可能常常沒有工作。他們在被雇時所得,不僅要足夠維持他們無工作時期的生計,而且對於他在不安定境遇中不時威到的焦慮和沮喪的痛苦亦須與以若干補償。所以,大部分製造業工人所得,推算起來和普通勞動者日工資幾乎相等,但泥水匠和磚匠所得卻大抵有普通勞動工資的一倍半乃至兩倍。普通勞動者一星期如可獲得四、五先令,泥水匠和磚匠往往可得七、八先令。前者如為六先令,後者常為九、十先令。前者如為九、十先令,像在倫敦那樣,後者常為十五到十八先令。但在各種熟練勞動中,泥水匠和磚匠那樣的勞動似乎最容易學習。據說,倫敦轎夫在夏天有時被雇為磚匠。所以,這類勞動者的高工資,與其說是熟練的報酬,倒不如說是不安定的報酬。
建築木匠所從事的業務,比泥水匠的工作似乎更細緻、重技巧。但在許多地方,不可說在一切地方,建築木匠每日的工資卻比泥水匠略低。這是因為他工作的有無,雖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顧客的臨時要求,但不像泥水匠那樣完全取決於顧客的臨時要求,且又不像泥水匠那麼容易受天氣的影響。
如果一般地提供經常工作的職業,在某一地方不提供經常的工作,那末操這些職業的工人的工資總會上升,大大超過這些職業工人的工資和普通勞動工資的通常比例。倫敦一切下層技工,像其他各地的日傭工那樣,每日每週都可能被僱主雇入或解雇。因此,倫敦最下層技工,即裁縫工,一日也能獲得半克朗,儘管十八便士可以說是普通勞動的日工資。在小都市及鄉村地方,裁縫工的工資往往漢等於普通勞動者的工資,但在倫敦,裁縫工動輒數星期無所事事,尤其是在夏天。
如果除工作不經常外,還加上艱苦、不愉快和不清潔,那末,即使這種工作是最普通的勞動,那些情況有時也使其工資上升到超過最熟練技工的工資。按件計資的煤礦工,在紐卡斯爾,一般可得到約二倍於普通勞動的工資。在蘇格蘭許多地方,可得到約三倍於普通勞動的工資。他們得到高工資,全是由於他們工作的艱苦、不愉快和不清潔。他們大抵都能隨他們的意思,要工作多久就工作多久。就艱苦、不清潔和不愉快說,倫敦運煤工人的職業幾乎和煤礦工的職業相同,但由於炭船難免不定期到達,所以大部分運煤工人的工作,必定是很不固定的。以此之故,煤礦工如果通常得到二倍三倍於普通勞動的工資,那末,運煤工人有時得到四倍、五倍於普通勞動的工資,似乎不應該認為是不合理的。依據數年前的調查,運煤工人按照當時工資率,每日能得到六先令至十先令。就六先令說,大約四倍於倫敦普通勞動的工資。不論何種職業,最低的普通報酬往往可算是從事這職業者絕大多數所得的報酬。他們的所得,儘管顯得過高,但如果除補償職業上一切不適意情況外還有剩餘,那末在一個沒有壟斷特權的職業裡,不久必有許許多多競爭者出現,很快就使其工資率降落下來。
至於任何行業的資本的普通利潤,都不可能受資本用途的固定或不固定的影響。資本是否固定地使用,不取決於行業,而取決於經營行業的人。
第四,勞動的工資,因勞動者所須負擔的責任的大小而不相同。
各地方金匠和寶石匠的工資,不僅比需要同樣技巧的許多其他勞動者高,而且比需要更大技巧的許多其他勞動者高。這是因為有貴重的材料付託給他們。
我們把身體的健康委託於醫生;把財產,有時甚至把生命和名譽委託於律師或辯護士。像這樣重大的信任決不能安然委託給卑不足道的人。所只他們得到的報酬必須使他們能夠保持這重大托付所需要有的社會地位。他們必須保持的社會地位,和他們必須受的長期教育與必須花的巨額費用,勢必使他們的勞動價格更加增高。
如果一個人僅僅使用自己資本經營生意,他就沒受到什麼委託。至於他能否由他人取得信用,不取決於他所經營的行業的性質,而取決於他人對他的財產、正直和智慮的意見是怎樣。因此,不同行業中不同的利潤率,不可能起因於經營各行業者所受到的不同程度的委託。
第五,各種職業的勞動工資,隨取得資格可能性的大小而不相同。
各個學習職業的人能否勝任所學的職業,此可能性的大小,因職業不同而大不相同。就大部分機械職業說,成功幾乎都是有把握的,但就自由職業說,卻是很沒有把握的。例如,送子學作鞋匠,無疑他能學會制鞋的技術;但若送子學法律,那末精通法律並能靠法律吃飯的可能性至少是二十對一。就完全公平的彩票說,中彩者應得到落彩者所失的全部。就成功者一人而不成功者二十人的職業說,這成功的一人,應享有不成功二十人應得而不能得的全部。所以,大概要到將近四十歲時才能從職業取得一些收益的律師,其所得報酬應不僅足以補償他自己為受教育所花的那麼多時間和那麼大費用,而且足以補償那些全無所得的二十多人的教育時間與費用。儘管律師所收的費有時顯得過高,但他的真正報酬必不止此。計算一下,某一地方的鞋匠或織工這類普通工人一年間可能收入的總額和他們一年間可能支出的總額,你就會知道,他們的收入一般多於支出。如果你用同樣的方法,總計各律師及各法學協會見習律師的支出與收入,你就會知道,即使你盡量提高他們年收入的估計,並盡量減低他們年支出的估計,他們的年收入,只等於年支出的極小部分。所以,法律業這個彩票,決不是完全公平的彩票。法律業與其他許多自由職業和榮譽職業,所得金錢報酬顯然都是很不充分的。
但這些職業能與其他職業並駕齊驅。其出路雖令人氣短,但所有豁達磊落的人都爭先恐後地向這方面擠來。這是由於有兩個鼓舞他們的原團:第一,希望做這些行業的狀元的名譽心;第二,對於自己的才能甚至幸運,一切人或多或少地都有天生的自信心。
一個人如果在一種作到平凡地步也不容易的職業裡特別顯露頭角,那就最明確地表示他具有所謂天才或卓越的才幹。由這卓越才幹所博得的人們的讚賞常是他的報酬的一部分。這部分報酬是大還是小,要看讚賞的程度是大還是小。對醫生說,這佔全報酬的大部分;對律師說,所佔的部分更大;對詩人或哲學家說,幾乎佔了全部。
世上有幾種非常適意而優美的才能,若能取得,定能博得某種讚賞,但若用這才能來謀利,世人就會根據意見或偏見認為是公開出賣靈魂。因此,為謀利而運用此種才能的人,所得金錢,不但須補償他學習這種技能所花的時間、工夫和費用,且須補償他以此謀生而招致的聲名上的損失。俳優、歌劇唱角、歌劇舞蹈者等所以有非常大的報酬,乃是起因於這兩個原則:一,才能罕有而美好;二,由於運用這才能而蒙受的聲名上的損失。我們在一方面鄙視其人格,在另一方面卻又對其才能給與非常優厚的報酬,這乍看起來,似乎很不合理。其實,正因為我們鄙視他們的人格,所以要厚酬他們的才能。假若世人對於這些職業的意見或偏見一旦改變,他們的金錢報酬很快就會減少。因為更多的人要從事這些職業,而競爭勢必使他們勞動的價格很快降低。這類才能雖不是一般才能,但絕不是象世人所想像的那麼稀罕。完全具有這種才能而不屑用以圖利謀生的人,實不在少數。更多人能學得這種才能,如果運用這種才能來謀生不致於損害名譽的話。
大多數人對於自己的才能總是過於自負。這是歷代哲學家和道德家所說的一種由來已久的人類通病。但世人對於自己幸運的不合理猜測,卻不大為識者所注意。要是可以這樣說的話,對自己幸運妄加猜測,比對自己才能過於自負,恐怕還更普遍些。身體精神相當健旺的人,對自己的幸運,總不免抱有幾分自信。每一個人,對得利的機會,都或多或少地作了過高的評價,而大多數人,對損失的機會,作了過低的評價。身體精神相當健旺的人,對於損失的機會,很少作過高的評價。
我們認購買彩票的人都認為能中彩這一事實可以看出,人們自然而然地把得利的機會估得過高。完全公平的彩票,換言之,以全部得利抵償全部損失的彩票,不獨從來沒有,以後亦永遠不會有,因為要是這樣,經營者便一無所得。就國營彩票說,彩票實際上並不具有等於購買者所給付的價格的價值,但市場通常按超過實際價值之百分之二十、三十乃至四十的價格售賣。彩票這種需求所以發生的唯一原因,不外是大家想中大彩的癡心妄想。一個很穩重的人,雖明知用以購買彩票的小額資金的實際價值比中彩機會的實際價值也許要高過百分之二十或三十,但也不認為,以小額資金釣取一萬鎊乃至二萬鎊的中彩機會是愚蠢的。獎金不超過二十磅的彩票,縱使在其他方面比普通國營彩票更接近於完全的公平,但要購這種彩票的人恐怕要少得多。為要增加得中大彩的機會,有的人,同時購買彩票數張,有的人,買更多的分條彩票。但是,你冒險購買越多的彩票,你就越可能是損失者,這是數學上再確定不過的定則。假若你冒險購買全部彩票,你肯定會虧損。你購買彩票的張數越多,你的損失就越接近於上述肯定的損失。
我們從保險業者的輕微利潤可以看出,損失機會往往估得過低,很少估得高於其價值的。把火災保險或海上保險當作一種事業經營,所收的普通保險費必須足以補償普通的損失,支付經營的費用,並提供資本要是用於一般經營所能取得的利潤。只給付這麼多保險費的被保除人,明顯地只給付危險的真實價值,換言之,只給付他有充分的理由可指望的最低保險價格。雖然許多人從經營保險生意取得微利,但很少人由此發大財。由此可見,一般得利與損失相抵的結果,對保險業不像對那些使許多人發財的其他行業那麼有利。然而,儘管保險費一般都很低廉,許多人卻非常輕視危險而不願支付保險費。就全英國的房屋平均推算,二十戶中就有十九戶,甚或百戶中有九十九戶,不曾保有火險。海上風險,在許多人看來,比火災更為可怕,所以,保險船隻對未保險船隻的比例卻比保險舅屋對未保險房屋的比例大得多。但無論在什麼季節,甚至在戰爭期中,都有許多未保險船隻往來航行。像這樣未保險的航海,有時也不能遽然斷為不慎。一大公司甚或一大商人,若有船二、三十隻同時航行海面,它們可以說是相互保障,而由此節約下來的保險費,也許足夠補償在一般情況下所可能遭受的損失而有餘。可是,在大多數情況下,船隻不保水險、房屋不保火險,都是沒有這種精密計算的結果,完全是由於輕率無遠慮和鹵莽地輕視危險。
輕視危險和奢望成功的心理,一生中只選擇職業的青年時期最為活躍。在這時期,對不幸的恐懼抵不過對幸運的希望。這從普通青年歡歡喜喜地應募參軍或出海航行,比從上流社會青年熱中於從事所謂自由職業,看得更加明顯。
普通士兵所可蒙受的損失是很明顯的。然而,青年志願兵不顧危險,在新戰爭開始時,特別踴躍地應募。陞遷的機會雖幾乎沒有,但他們在青年的幻想中想到了許許多多可以獲得但事實上並不能獲得的榮譽和大功的機會。這些空虛的希望,就成為他們流血的全部代價。他們的報酬比普通勞動者低,而且在實際工作上,他們的勞苦比普通勞動者大得多。
總的說來,航海這個彩票,並沒象陸軍那個彩票那麼不利。一個有聲譽的工匠的兒子往往可以得到父親的允許去航海。可是,如果他應募作陸軍士兵,總要瞞著他的父親。就前一職業說,他人也看到有幾分成功的機會,而就後一職業說,除了他自己,誰都不會認為有成功的機會。偉大的海軍上將,沒象偉大的陸軍上將博得那麼大的民眾崇拜。海上服務最大成功所可得到的名利,也不像陸上同樣的成功所可得到的名利那麼喧赫。海陸軍上將以下的軍官,都有這樣的差別。依據等級的規定,海軍上校與陸軍上校屬於同一階位。但在一般的評價上,不把這兩者同樣看待。由於彩票中,大彩比較少,所以小彩就比較多。因此,普通水兵,比普通陸軍士兵,更常地得到一定程度的名利。而獲得中小彩的希望,乃是一般人願充作水兵的主要原因。普通水兵的熟練與技巧,雖比幾乎所有技工的熟練與技巧都強得多,而他們一生中雖不斷地和困難與危險作搏鬥,可是,在他們繼續充當普通水兵的時候,儘管他們有那麼大的熟練技巧,和那麼大的困難與危險,他們除了在運用熟練與技巧和克服困難與危險時,有點快感外,幾乎沒得到其他報酬。他們的工資,並不大於決定海員工資率的那一港口的普通勞動者的工資。由於他們不斷往返於各港口間,所以,由不列顛各港口出航的海員,每月工資,比各港口任何其他勞動者的工資,更趨於一致。而且,由於倫敦港海員出入最多,所以倫敦海員工資率便決定其他各港口的海員工資率。倫敦各級工人大多數的工資約有愛丁堡同級工人工資的兩倍。但由倫敦出航的水手,每月所得工資,很少比由利斯港出航的水手高出三四先令,這麼大的差額是不常見的。就平時和就商船說,這種勞動在倫敦的價格,以月計,是二十一先令到大約二十七先令。然而倫敦普通勞動者以一星期九先令或十先令計算,每月可得到四十先令乃至四十五先令。誠然,水手除工資外,還供有食糧。但其價值,未必會超過他所得工資及普通勞動者所得工資的差額。即使有時超過了這差額,但這超過額也不能算是水手的純利,因為水手不能和其家庭分享這種食糧,而必須用他的工資來養活他的妻子。
冒險生活的危險和九死一生,並不使青年人的勇氣受挫折,有時似乎反鼓勵他們去選擇這類職業。在下層階級中間,慈母往往不願把兒子送入海港城市的學校讀書,害怕兒子看到海船,並受水手的談話和冒險事跡的引誘,去參加海洋生活。在遙遠將來可能發生的危險,並不使我們有所畏懾,因為我們可望憑自己的勇敢與機智來擺脫危險,因此不會提高這類職業的勞動工資。至於勇敢與機智不能有所用的職業情形就兩樣了。而非常不衛生的職業的勞動工資總是特別豐厚。不衛生乃是一種不愉快,而它對勞動工資所生的影響應歸入不愉快那個總項目。
各種資本用途的普通利潤率,或多或少地隨收益的確定與不確定而不同。一般地說,國內商業的收益,不像國外貿易那麼不確定,而國外貿易的一些部門,又不像另一些部門那麼不確定。例如,對北美貿易的收益,不像對牙買加貿易的收益那麼不確定。普通利潤率,隨危險程度增高而多少增高,但增高的程度和危險的程度似乎不成比例。換句話說,增高的利潤不一定能完全抵償危險。破產在最危險職業上最常見。最危險的事業要算秘密輸入。在冒險成功的場合,其得利固厚,但這種冒險無可避免地導致破產。成功的奢望,在這場合所起的作用,正如在其他場合一樣,誘使那麼多冒險家去做這種危險生意,以致他們的競爭,使利潤減低到不夠補償危險的程度。要使危險完全得到補償,其普通收益,應在資本普通利潤外,不僅彌補一切不時的損失,還對冒險家提供一種與保險家利潤同性質的利潤。但是,如果普通收益足夠提供這些,那末這些行業的破產危險就不比其他行業更為常見。
因此,使勞動工資各不相同的五種情況,只有兩種影響到資本利潤,那就是工作是愉快還是不愉快,是安全還是危險。就愉快或不愉快說,大多數不同資本用途,都相差不遠,或者全無差別,但在各種不同的勞動用途,卻存在著很大的差異。而且,資本的普通利潤,雖隨危險程度增高而增高,但增高程度未必和危險程度都成比例。由此可見,在同一社會或其附近地方,各種資本用途的平均或普通利潤率,比各種勞動的貨幣工資更接近於一個水平。事實上,也正如此。普通勞動者所得,和生意好的律師與醫生所得的差異,明顯地比任何兩種行業的普通利潤的差異大得多。況且,各種行業利潤表面上的差異往往是靠不住的,這是因為我們未必都把應該算作工資和應當算作利潤的區別開來。
藥劑師的利潤一語,已成為非常過分得利的代名詞。但是這種表面上很大的利潤,往往只是合理的勞動工資。就技能說,藥劑師比其他一切技工精巧得多。他所受付託的責任,也重得多。他是貧民的醫生,而在病痛或危險比較輕微的場合,也是富人的醫生。所以,他的報酬,應當和他的技能與他所受付託相稱,而且一般是包含在出售藥品的價格中。但是,在大商業都市中,生意最興隆的藥劑師,每年出賣的全部藥品,所費於他的,也許不過三四十磅。所以,他所賣的價格,雖是三四百鎊,換言之,雖以十倍的利潤出售,但這利潤,一般地說,也許只是他的合理工資;他的合理工資,除了加在藥品價格上,簡直沒有第二種方法取得。他的表面利潤的大部分,乃是穿上利潤外衣的真實工資。
在海口小市鎮上,資本百鎊的小雜貨商人,能獲得百分之四十或五十的利潤,而同地資本萬鎊的大批發商人,卻很少能夠獲得百分之八或百分之十的利潤。他所經營的雜貨業,對該地居民的便利說,也許是必要的,而狹小的市場不允許更大資本投在這種營業上。可是,那小雜貨商人,須靠此過活,並過著和經營這業務所必須有的各種資格相稱的生活。除具有小額資本外,他不僅須能讀,能寫,能算,又須能相當準確地判斷五六十種商品的價格與品質,並能以最低廉價格購買這些商品的市場。簡言之,這種商人必須具備大商人所需具備的一切知識。他所以不能成為大商人,只因為他沒有充足的資本。像這樣有才能的人,每年取得三四十鎊作為勞動的報酬,決不能認為過分。從他的似乎很大的資本利潤中,除去上述報酬,那末剩餘的部分恐怕不會比普通利潤多。所以,表面利潤的大部分,在這場合,也不外是真實工資。
零售商表面上的利潤與批發商表面上的利潤之間的差異,在都市比在小市慎及農村小得多。在雜貨行業能投資一萬鎊的地方,雜貨商人的勞動工資,對於這麼大資本的真實利潤,就不過是很小的一個附加部分。所以,在那種地方,富裕零售商表面上的利潤比批發商表面上的利潤更趨於一致。正由於這個原因,都市裡的零售價格一般和小市鎮及農村同樣低廉,而且往往比後者低廉得多。例如,雜貨一般是低廉得多;麵包與家畜肉往往是同樣低廉。把雜貨運往都市的費用並不比運往小城市或農村多,而把穀物和牲畜運往都市的費用便大得多,因為它們大部分要從遠得多的地方運來。雜貨的原價,都市和農村一樣,所以,在貨物價格中附加利潤最少的地方,便最低廉。麵包和家畜肉的原價,大城市化農村高,所以,大城市的利潤雖較低,這些物品的售價未必較低,卻往往是同樣低廉。就麵包及家畜閱這類商品說,其表面利潤減少的原因,就是其原價增加的原因。市場的擴大,一方面由於所用資本較多而減少其表面利潤,另一方面,又由於仰給於遠方的必要而增加其原價。這表面利潤的減少與原價的增大,在許多場合,看來幾乎可以互相抵消。穀物及牲畜的價格,雖然在王國各地很不相同,但麵包及家畜肉的價格,在王國的大多數地方,一般地說,幾乎相同,其原因也許就在於此。
零售商及批發商的資本利潤,雖在都市一般比小市鎮和農村小,但以小資本開始經營而發大財的人,在都市常可看到,而在小市鎮和農村卻幾無一人。在小市鎮和農村,由於市場狹隘,營業未必都隨資本的增加而擴大,所以,在這些地方,個別商人的利潤率雖很高,利潤的總額卻不很大,而他們年年的蓄積額也有限。反之,大城市的營業,能隨資本的增加而擴大,而勤儉商人的信用,增加得比其資本增加快得多。這樣,他的營業隨他的信用及資本這兩者的增大而擴張;他的利潤總額隨他的營業的擴張而增加;他每年所積累的資金也隨他利潤總額的增加而加大。但是,即在大城市,由於一種正常的、確定的和為人所周知的行業而發大財的,也很少見,而發大財主要是由於長時期的勤勉、節約和小心的經營。誠然,大城市中,往往有從事所謂投機生意而突然致富的,但投機商人,並不是經營正常的、確定的和為人所周知的業務。他今年是穀物商,明年是酒商,後年又是砂糖商、煙草商或茶商。不論何種行業,只要他預先看到這行業有超過普通利潤的希望,他便馬上加入,一旦預先看到那種行業的利潤將要降落到和其他行業相等,他又馬上離開。因此,他的利潤和損失,不能和其他任何正常的、確定的和為人所周知的行業的利潤與損失相提並論。大膽的冒險者,有時也許由於兩三次投機的成功而獲得很大財產,有時也許會由於兩三次投機的失敗而損失很大財產。這種生意,除大城市外,在其他任何地方,都無法進行。因為經營這種生意所需要的情報,只在商務最繁盛和交易最頻繁的地方才會有。
上述五種情況,雖使勞動工資與資本利潤在很大程度上不均等,卻不使勞動或資本不同用途所有實際上和想像上的利害不均等。這些情況的性質,使得一些用途上小的金錢得利得到補償,並使另一些用途上大的金錢得利有所抵消。
但是,要使不同用途所有利害能有這樣的均等,那末即在最自由的地方,亦須具備三個條件:第一,那些用途,必須在那地方及其附近,為人所周知,而且確立很久。第二,那些用途必須處在普通狀態,即所謂自然狀態。第三,那些用途,必須是使用者唯一用途或主要用途。
第一,只有那些用途,在那地方及其附近,為人所周知而且確立很久,才會有這樣的均等。
在其他情況都相同的地方,新行業的工資大都高於舊行業。當計劃者擬設立一新製造業時,他最初必須以高於其他行業的工資或高於本行業應有的工資,從其他行業招誘工人過來,而他要經過很長時間才敢把工資降到一般水平。有些製造品,其需要完全由於時尚和一時愛好而產生,這些製造品總會不斷變動,很少能持久,因而不能看做老製品。反之,另一些製造品,其需要主要由於效用與必需而產生,這些製造品,不像上述製造品那麼容易變動,同一的形式和構造,可經歷數世紀,還為人所需要。所以,前一類製造業,與後一類製造業比較,工資可能較高。伯明翰的製造品多半屬於前一類;設菲爾德的製造品多半屬於後一類。據說,這兩個不同地方的勞動工資,很適合它們這樣不同性質的製造品。
新的製造業、商業或農業經營,總是一種投機,而計劃者期望由此獲得非常的利潤。這種利潤,有時是很大的,但有時,也許是很小的;但一般說來,這種新行業的利潤,和當地及附近其他舊行業的利潤,卻不保有正常的比例。如果計劃成功了,利潤在最初通常是很高的。但當這行業或營業一經確立而為人所周知的時候,競爭就使其利潤降到和其他行業相同的水平。
第二,只在勞動和資本的不同用途處在普通狀態,即所謂自然狀態下時,這些用途的所有利害才會有這樣的均等。
對幾乎各種勞動的需求,有時較平常為大,有時卻較平常為小。勞動這用途的收益,在前一場合,增高到普通水平以上,在後一場合,減低到普通水平以下。對農村勞動的需求,在鋤草期和收穫期比一年中大部分時期都大,其工資也隨著需求的增加而增高;在戰爭中,四五萬原為商船服務的海員,被迫而為國王服務,這樣,對商船海員的需求,必然由於員額短少而增加,而這時海員的工資,常由每月二十一先令至二十七先令上升到四十先令至六十先令。然而在日趨凋落的製造業,情形卻正相反,許多勞動者,不願捨去原有職業,所得工資雖低於按照他們工作性質所應得的工資,也只好認為滿足。
資本的利潤,隨使用資本所生產的商品的價格而變動。當任何一個商品的價格上升到普通或平均價格之上的時候,為要出售這商品而使用的資本,至少有一部分,其利潤上升到原有水平之上;當價格下降時,利潤也降到原有水平之下。一切商品的價格,或多或少地都會變動,但一些商品的價格,變動得比其他商品大得多。就人類勞動所生產的貨物說,每年所用的勞動量,必是這樣受每年需求的支配,以致每年平均產量,都盡可能接近於每年平均消費量。前面說過,有些用途,以同量勞動,總會生產同量或幾乎同量商品。例如在麻布或呢絨製造業,同一數量的勞動者,年年幾乎製造同一數量的麻布或呢絨。所以,像這類商品的市場價格變動,只能起因於需求上的偶然變動。國喪使黑布的價格增高,但是,對素麻布及呢絨的需求幾乎沒有變動,所以,其價格也幾乎沒有變動。但有些用途,使用同量勞動,未必都生產同量商品。例如,就穀物、葡萄酒、忽布花、砂糖、煙草等說,由同量勞動在各年生產的數量,很不相同。所以,此類商品的價格,不僅隨需求的變動而變動,而且隨數量方面更大和更頻繁的變動而變動,因而這類商品價格的變動是非常大的。但是,經營此類商品的一些商人的利潤,必然隨此類商品價格的變動而變動。一般投機商人的活動,大都在此類商品上進行。他們看到此種商品將要上升,立即買入;看到此種商品將要下落,立即賣出。
第三,勞動和資本的不同用途的所有利害,只有在這些用途成為使用者的唯一用途或主要用途的場合,才會有這樣的均等。
當某一個人依某一種職業謀生,而那職業並不佔有他的大部分時間時,他往往就願意在間暇期間從事另一種職業,而他由此所得的工資,雖低於按照那工作性質所應當有的工資,他也願意接受。
在蘇格蘭許多地方,迄今還有稱為農場雇工的那一種人存在。不過,這種人現在比數年前減少了。他們是地主和農場主的外傭工。他們由僱主方面通常取得的報酬是一間住宅,一塊種蔬菜的小園,一塊夠飼養一頭母牛的草場,再加上一兩畝不好的耕地。當僱主需要他們的勞動時,他也許還每星期給他們兩配克燕麥片,約值十五便土。在一年中大部分時間,僱主或是只需要他們的少許勞動或是全不需要,而他們自己小耕地的耕種,也不會佔去能由他自己隨意處理的全部時間。所以,當這些雇工比現今多的肘候,據說,他們都願意在閒暇時間,以極小的報酬為任何人工作,都願意以低於其他勞動者的工資勞作。在古代,這種雇工遍佈於歐洲各地。在土地種得很壞而人口稀少的國家,大部分地主和農場主,要不是使用這辦法,那末在需要特別多勞動者的季節,就不能屆到。此等勞動者偶然得到的日報酬或星期報酬,顯然不是他們勞動的全部價格。他們的小租用地,在他們勞動的全部價格中佔一個很可觀的部分。可是,那些收集往昔勞動及食品價格並喜歡把這兩者的價格說得非常低賤的許許多多作家,似乎把這種勞動者偶然得到的日報酬或星期報酬,看做那種勞動的全部價格。
像這類勞動的生產物,往往以低於應有的價格,在市場出售。蘇格蘭許多地方編織的襪子的價格,比任何地方用織機織成的襪子的價格低廉得多。那就是因為編織此等襪的勞動者都是從其他職業獲得了他們的主要生活資料。每年設得蘭都有一千雙以上襪子輸入利斯,其價格每雙由五便士至七便士。我聽說,設得蘭群島的小首都勒韋克,普通勞動的普通價格,每日為十便士。但是,即在設得蘭群島,他們所組成的絨線株,一雙卻值一幾尼以上。
在蘇格蘭,亞麻線的紡織,像襪子的編織一樣,也是由主要做其他工作的雇工來搞的。這些人企圖從紡麻或織襪取得他們的全部生活費用,但只得到極微薄的生活費。在蘇格蘭,一星期能賺得二十使土的女紡工,就算是很有本事的紡工。
在富裕國家,市場一般都是那麼廣闊,以致任何一個行業,都夠容納這行業的全部勞動和資本。以一種職業謀生,同時又以另一種職業獲得若干小利益的情況,多半在貧國才有。然而,和上面有點相像的下述情況,卻也出現於一個很富裕國家的首都。房租較倫敦為高的都市,我相信,全歐洲沒有一個。但是,余屋附有傢具,而租金卻又低廉的都市,也要首推倫敦。在倫敦租賃余屋,不但比巴黎低廉得多,而且就同樣好質量的房屋說,也比愛丁堡低廉得多。使人也許覺得驚奇的是,全房租的高昂,竟成為余屋租金低廉的原因。一切大都市房租的高昂,基於數種原因:勞動價格昂貴,一般必須由遠地供給的一切建築材料昂貴;地皮地租昂貴,佔有壟斷者地位的各個地主,對於不良街市地皮一畝,往往要求比最優良農田百畝的地租更高的地租。倫敦房租高昂的原因,除上述外,還有一個,那就是倫敦人民所特有的風俗和習慣,使各家主都得租賃全屋。住宅一語,在法蘭西和蘇格蘭以及歐洲其他地方,常常只意味著建築物的一層,而在英格蘭,卻意味著同一屋頂下的全部房屋。倫敦商人必須在他的顧客所在的城市的那一部分租一整座房屋。他把最下一層作為自己的店舖,頂樓作為他自己及其家屬的寢所。他把中間兩層,分租他人,藉以收回一部分房租。他期望靠營業來維持其家庭的生活,並不希望以分租的租金來養活家庭。而巴黎和愛丁堡的分租部分房屋的人,往往專靠分租房間來謀生,因此,分租的租金,不但須足夠支付房屋的全部租金,並須足夠維持他家庭生活的全部費用。
第二節 起因於歐洲政策的不均等
由此可見,即在有完全自由的地方,由於缺少上述三條件的任何一個,勞動和資本不同用途所有利害就必然有以上所說的那些不均等。但是,因為歐洲政策不讓事物有完全自由的發展,所只由此便產生了比上游重要得多的其他不均等。
歐洲政策主要是依以下三種方式促成這樣的不均等的:第一,限制某些職業中的競爭人數,使共少於原來願意加入這些職業的人數;第二,增加另一些職業上的競爭,使超越自然的限度;第三,不讓勞動和資本自由活動,使它們不能由一職業轉移到其他職業,不能由一地方轉移到其他地方。
第一,歐洲的政策,由於限制一些職業上的競爭人數,使願加入者不能加入,所以使勞動和資本用途所有利害有了非常大的不均等。
同業組合的排外特權,是歐洲政策限制職業競爭人數的主要手段。
有組合的行業的排外特權,勢必在特權設立的城市中,只許那些有經營此業自由的人相互競爭。得到這種自由的必要條件,通常是在當地有適當資格的師傅門下做學徒。組合的規則,有時限定各師傅所得容納的學徒人數,通常規定學徒的年限。這兩種規則的目的,在於限制各該行業上的競爭人數,使願加入者不能加入。學徒人數的規定,是直接限制競爭,而長的學徒年限的規定,由於增加學習費用,間接限制競爭,但同樣有效果。
設菲爾德的刀匠師傅,依組合規則,同時不得有徒弟一人以上。諾福克及諾韋傑的織匠師傅,同時不得有徒弟二人以上,違者每月科罰金五鎊,向國王繳納。英格蘭內地及英領各殖民地的帽匠師傅,亦不許同時有徒弟二人以上,違者月科罰金五鎊,半歸國王,半歸向記錄法庭控告的人。這兩項規定,雖曾由王國公法確認,顯然是按照設菲爾德制定規則的這種組合精神制定的。倫敦絲織業,組合不到一年,就制定各師傅不得同時有徒弟二人以上。後來,通過議會的法令,才把這規則廢止了。
往昔,全歐洲大部分有組合的行業,似乎都把學徒期限定為七年。所有這樣的組合,往昔都稱為university,這確是任何組合的拉丁文原名。鐵匠university,縫工university等等,在古時都市的特許狀中,常可看見。今日特稱為大學(university)的這個特殊團體,設立之初,獲得文藝碩士學位所必需的學習年限的規定,明顯地是以往昔有組合行業的學徒年限的規定為範本的。一個人,想在普通行業上,獲得稱師受徒的資格,就得在具有適當資格的師傅門下做學徒七年。同樣,一個人想在文藝上成為碩士、教師或學者(此三者在往昔是同義語),取得收受學生或學徒(此兩者原來亦是同義語)的資格,也得在具有適當資格的碩士門下學習七年。
伊麗莎白五年所頒布的通常稱為學徒年限法令規定,此後無論何人,至少須做七年學徒,否則不許從事當時英格蘭所有的一切手藝、工藝或技藝。於是以前英格蘭各地許多特殊組合的規則,都成了市鎮一切行業的公法。該法令所用的詞語,極為籠統,似包括王國全部,但在解釋上,其適用範圍,只限於各市鎮。按照解釋,-個農村勞動者,可搞幾種不同的工藝,儘管他對於每一種技藝都未曾從師學習七年。為便利農村居民,一個人兼搞幾種工藝,是必要的,而且要把一定人數分給每一種工藝,農村人口往往是不夠的。
此外,按照這法令用語嚴格的解釋,則其適用範圍,又只限於伊麗莎白五年以前在英格蘭境內建立的行業,而沒有擴到以後新建立的行業。這種限制,引起了幾個區別,作為政策的規定,這些區別是再愚蠢不過的。例如,按照裁定,馬車製造人,不得自行製造車輪,亦不得自行僱人製造,他必須向車輪匠購買。因為車輪製造業是伊麗莎白五年以前英格蘭已有的行業。但車輪匠,即使沒有在馬車製造匠門下做過學徒,卻不妨製造馬車,或僱人製造。因為馬車製造業是學徒法令頒布以後英格蘭才有的行業,所以不受該法令的限制。在曼徹斯特、伯明翰和沃弗漢普頓等地,有許多製造業,就根據這種理由,不受學徒法令的拘束,因為它們是伊麗莎白五年以後在英格蘭建立的。
就法蘭西說,學徒年限,各市不同,各業也不同。在巴黎,雖大多數行業以五年為期,但一個人想取得某種行業上的師傅資格,他至少還須再作五年幫工。在以後這五年間,他被稱為師傅的夥伴,而這五年期間,稱為夥伴期間。
就蘇格蘭說,關於學徒年限,沒有普遍規定的法律。在不同的同業組合,年限不相同。在年限定得長的組合,一般可通過給付少額款項來縮短期限。此外,在大多數城市中,只要給付極少額款項,便可買得任何同業組合的會員資格。蘇格蘭的主要製造者,如亞麻布和大麻布的織工,以及附屬於這類製造者的其他各種技工,如車輪製造者、紡車製造者等,不給付款項,可在自治城市操業。在自治城市,一切市民,在一星期內的法定日,都可自由販賣家畜肉。在蘇格蘭,學徒年限普通為三年,即在一些需要非常精巧的技藝,也是如此。據我所知,一般說來,歐洲各國的同業組合法律,都不像蘇格蘭那麼寬大。
勞動所有權是一切共他所有權的主要基礎,所以,這種所有權是最神聖不可侵犯的。一個窮人所有的世襲財產,就是他的體力與技巧。不讓他以他認為正當的方式,在不侵害他鄰人的條件下,使用他們的體力與技巧,那明顯地是侵犯這最神聖的財產。顯然,那不但侵害這勞動者的正當自由,而且還侵害勞動僱用者的正當自由。妨害一個人,使不能在自己認為適當的用途上勞動,也就妨害另一個人,使不能僱用自己認為適當的人。一個人適合不適合僱用,無疑地可交由有那麼大利害關係的僱主自行裁奪。立法當局假惺惺地擔憂著僱主屋用不適當的勞動者,因而出於干涉,那明顯地不只是壓制,而且是僭越。
長期學徒制,並不能保證市場上不常出現不良作品。要是市場上常有不良作品,那一般地說不是無能的結果,而是欺詐的結果。最長的學徒年限,也不能保證沒有欺詐。所以,為防止此種弊害,需要有一種完全不相同的法規。金屬器皿上刻有純度記號,麻布和呢絨上印有檢記,對購買者所給與的保證,比學徒法令所給與的保證大得多。購買者判別貨物,一般只看記號或檢印,絕不會認為,製造貨物的工人曾否做過七年學徒,是值得查問的。
長期學徒制,並不傾向於養成少年人的勤勞習慣。按件計資的勞動者,由於所作愈多所得愈厚,自會趨於勤勉。至於學徒,由於利不干己,很可能流於怠惰,實際上亦常如此。就下級職業說,勞動樂趣,完全在於勞動報酬。誰能最早享到勞動的樂趣,誰就最早對勞動有興趣,也就最早獲得勤勉習慣。一個少年人,在長時間內,不能由勞動享受絲毫利益,當然就對勞動有惡感。由公共慈善團體送去做學徒的兒童,其年限一般比普通的年限長,結果多半成為非常怠惰而無用的人。
古代沒有學徒制度存在。在一切近代法典中,師傅和學徒間的各種相互義務。都成為重要的一條,但羅馬法關於此等義務,卻隻字不提。我們現在歸諸學徒一詞的概念,即在一定行業中,僕人在主子將授予這一行業的技藝的條件下,必須在一定年限內,為主子的利益而工作,我不能由希臘或拉丁語中,找出一個相當字眼來表達這個概念(我想,我敢斷定這兩國文字中沒有這種字眼)。
長的學徒年限,是全然不必要的。比一般手藝高得多的技藝,如掛鐘手錶的製造,並不含有需要長期教授的神秘技術。誠然,這些美妙機器的最初發明,甚至用以製造這些機器的一些器具的最初發明,無疑是經過長久時間和深湛思索之後才作出的作品,並且可公公正正說是人類發明才能的最可喜成果之一。但是,當這些機器和器具,一經發明好了,一經理解好了,那末,要詳詳細細地,給少年人講解,怎樣使用器具,和怎樣做機器,大概不需要幾星期以上的講授時間,也許只需要數天的講授時間。就一般機械工藝說,數天講授時間,一定就夠了。誠然,就普通手藝說,要學得手的靈巧,非有大量實踐和體驗不可。但一個少年人,如果最初即以幫工的資格勞動,並依他工作量的多少給與工資,而他要賠償由於粗劣的技藝和無經驗而損壞的材料,那他在業務的實習上,必然勤勉得多,注意得多。其教育,一般地說,更必有效,而且總可少花些時間,少花些費用。誠然,師傅將是一個損失者。現在師傅無須出的學徒在七年學習期內的工資,到那時,他就要掏腰包。而且,最終,學徒本身也不免成為損失者。在一個那麼容易學得成功的職業上,他將遇到更多的競爭者,於是,當他成為一個完全勞動者時,他的工資將比現今少得多。競爭這樣的增大,不僅會減低工人的工資,也會減低師傅的利潤。而從事手藝、工藝和技藝的,都將成為損失者,但社會卻將成為得利者,各種技工的製造品,將以比現在低廉得多的價格,在市場出售。
同業組合以及大部分組合規則的設立,在於通過限制自由競事,以阻止價格這樣的下降,從而,阻止工資及利潤的下降——自由競爭勢必引起價格這樣的下降。往時,歐洲多數地方,設立組合,只須取得組合所在地的自治城市的許可。在英格蘭,還須取得國王的特許狀。不過,國王這種特權,似乎不是為了防止這些壟斷事業侵犯一般自由,而是為了要向臣民搾取貨幣。一般地說,只要向國王繳納若干款項,似乎都很容易取得特許狀。假若某一種類技工或商人,認為不經國王特許而設立組合是合適的,這些當時所謂不正當的同業組合,未必因此會受到取締,但須每年向國王繳納若干罰金,取得允許,來行使被剝奪的權利。一切組合以及組合認為應制定來管理自己的規則,都歸組合所在地的自治城市直接監督。所以對組合有什麼管制,通常不是來自國王,而是來自那更大的團體,對於更大的團體,那些附屬團體只是構成部分。
自治城市的統治權,當時完全掌握在商人和技工手中。對他們中各個階級來說,防止他們常說的各自產品在市場上存貨過多,實際上就是使他們各自產品在市場上經常保持存貨不足狀態,這樣做分明都是符合於他們各自利益的。各階級都急於制定,為達到此目的的適當規則,而且在自己被允許制定的條件下,也同意其他一切階級都制定規則。結果,各階級所需要的貨物,都得以比此等規則制定以前略高的價格,向市上其他階級購買。而他們自己的貨物,也能以相當高的價格出賣。賣買相衡,正如他們所說半斤八兩。同一市內任何階級都不會因此等規則而蒙受損失。但在他們與農村交易時,他們卻受到很大的利益。維持各都市並使各都市富裕的,正是這種交易。
一切都市的生活資料與工業原料,全都仰給於農村。都市對這些資料與原料給付代價的主要方法有二:第一,把那些原料中一部分加過工製成成品送還農村,這樣,那些物品的價格,就因勞動工資及老闆或直接僱主的利潤而增大了。第二,把由外國輸入或由國內遙遠地方輸入都市的粗製品或精製品一部分,送往農村;這樣,那些物品的原價,就因水陸運輸的勞動者工資及僱用這些勞動者的商人的利潤而增大了。都市由它的製造品取得的利益,乃是它的第一種商業的得利;它由對內及對外貿易獲得的利益,乃是它的第二種商業的得利。勞動者的工資及各種僱主的利潤,構成了這兩種商業得利的全部。所以,不論何種規則,只要會使那些工資和利潤比此等規則制定以前有所增加的,就會使都市能以較少的都市勞動量購買較多的農村勞動量。此等規則,使都市商人和技工享有比農村的地主、農場主及農業勞動者更大的利益,因而破壞了都市與農村商業上應有的自然均等。社會勞動的全部年產品,每年都是在都市和農村人民中間分配的。由於有了此等規則,都市住民,就享有此等規則未制定前所不會有的較大分額,而農村住民,卻享有較少的分額。
都市對每年由農村輸入的食品和原料,實際上所給付的代價,乃是它每年輸往農村的製造品及其他物品的數量。輸出品的賣價愈高,輸入品的買價便愈低。都市產業就更為有利,而農村產業就更為不利。
我們只須通過一次非常簡單而又明顯的觀察,無須作精密計算,就可弄明白,歐洲各地都市產業都比農村產業更為有利。在歐洲各國,我們可只看到,從小資本開始經營原來屬於都市的產業,即商業和製造業,而後來發大財的,至少有一百個人,而以小資本開始經營原來屬於農村的產業,即改良和耕種土地以出產天然產物,而後來發大財的,只有一個人。所以,都市產業的報酬,必然比農村產業優異。都市的勞動工資和資本利潤,也明顯地化農村大。但是,資本與勞動,自然要尋找最有利的用途。它們自然要盡量彙集於都市而離開農村。
都市住民群集一地,能夠容易地結合在一起。結果,都市中最不足道的工藝,在某些地方,也有組合。即在完全未有組合的地方,他們一般都有組合的精神,換言之,他們嫉妒外鄉人,不願意收學徒,不願意把工藝上的秘密傳授別人。這種組合精神,往往教導他們通過自願結合或協約,來阻止不能靠規則來禁止的自由競爭。所居勞動者人數有限的行業,最容易形成這類結合。比如,使一千紡工和織工繼續操作所需要的梳毛工,也許不過六人。這些梳毛工人,通過結合,不收學徒,不僅能夠壟斷這種工藝,使整個羊毛製造業成為他們的奴隸,而且使他們勞動的價格,大大超過按照這作業性質所應有的工資。
農村的住房,散居相距很遠的地方,不能容易地結合起來。他們不但從來沒有組合,並且一向就缺乏組合的精神。他們並不認為,必須經過當學徒,才有資格從事農村的主要職業,即農業。然而,事實上除了所謂美術及自由職業,恐怕沒有一種職業象農業那樣需要種種複雜的知識和經驗的。用各國文字寫成的關於農業的不可勝數的書籍可以證明,連最有智慧、最有學識的國民,也不認為農業是最容易理解的。而且,如果我們想從那些書籍,獲得一般農民通常都掌握的關於各種複雜操作的知識,也是辦不到的,儘管一些無聊作家,在說到一般農民時,有時愛用輕蔑的話。反之,就普通機械工藝說,所有操作都可在薄薄數頁的小冊子裡附加插圖,作詳盡明瞭的說明。現在法國科學院所刊行的工藝史,對於某些工藝,實際上就是用這個方法說明的。此外,必須隨天氣的變更以及許多意外事故而變更的操作方法,所需要的判斷與熟慮,比永遠相同或幾乎完全相同的操作方法所需要的多得多。
不僅一般農民的技術或農業的一般操作方法,而且農村中許多低級勞動所需要的經驗與熟練,比大部分機械工藝所需要的多得多。對銅鐵加工的人,使用完全同性質或幾乎同性質的工具與材料工作。但用一隊牛馬耕鋤土地的人,卻使用健康狀態、體力和性情在各個時間各不相同的工具工作。而他所加工的材料和所用器具的狀況都是容易變的,都需要他運用很大的判斷力和思辨力來處理。普通莊稼漢,雖被看做愚蠢無智的典型,卻幾乎都有此種判斷力與思辨力。誠然,他不像都市機械工人那麼慣於社會交際,而他的聲調和言語,也不免使那些沒有聽慣的人覺得粗野而且不容易瞭解。但他慣於考慮各種各樣事物的理解力,一般比終日通常只搞一二種極簡單操作的人強得多。只要你因營業關係,或為好奇心所驅使,曾和農村下級人民與都市下級人民多接觸,你就知道,前者實比後者優秀。據說,中國和印度農村勞動者的地位與工資,都比大多數技工和製造工人高。假若沒有同業組合法規及組合精神從中作梗,各地方也許都和中國、印度一樣。
不過,歐洲各地都市產業所以比農村產業優越,並不完全由於同業組合及組合法規的存在。其他許許多多規定,也助長了這種優勢。對外國製造品,和對外國商人輸入的一切貨物,課以高的關稅,都傾向於助長這種優勢。同業組合法規,使都市居民能夠抬高他們製品價格,不必憂慮由於同國人的自由競爭而降低價格。而高關稅的規定,使都市居民不怕外人的競爭。由這兩種法規而產生的增高價格,不論何處,都由農村的地主、農場主和勞動者負擔。他們對於這種壟斷權的建立,幾乎未曾反抗。他們通常不想結成組合,也不適合於結成組合,而商人和製造者的叫喊和詭辯很容易說服他們,使他們相信,社會一部分而且是不重要的一部分的私利,乃是全社會的利益。
英國都市產業化農村產業優越的程度,過去似較現今為大。與前世紀或現世紀初葉比較,現今的農村勞動工資,更接近於工業勞動工資,現今的農業資本利潤,亦更接近於工商業資本利潤。這種變化,可以說是以前過分獎勵都市產業所必產生但直到晚近才呈現的後果。都市所累積的資本量,終於達到這麼大的數額,以致把這數額的資本,使用在都市所特有的產業上,就不能得到像往昔那麼多的利潤。都市所特有的產業,與其他一切產業,同樣有一定的限度,而資本增加,由於擴大競爭,勢必使資本利潤減低。都市方面利潤的減低,勢必使資本流向農村,農村勞動有了新需求,勞動的工資必然增高。要是我可這樣說的話,資本這樣就散佈於地面上,而且由於在農業方面使用,資本使部分地回到農村來,資本的大部分,本來是以農村為犧牲而在都市中累積的。歐洲各國農村最大的改良,都是都市本來所累積的資本流回農村的結果,關於這點,我將在下面說明,同時將論證,雖有若干國家,經這過程達到了很大的富裕程度,但這過程本身是極緩慢、極不確定、極易遭到不可勝數的意外事故的阻撓,而且,無論就那一點說,都是違反自然,違反理性的。至於這過程所由而產生的利害關係、偏見、法律及習俗,我將在本書第三篇及第四篇作出詳盡明瞭的說明。
同業中人甚至為了娛樂或消遣也很少聚集在一起,但他們談話的結果,往往不是陰謀對付公眾便是籌劃抬高價格。誠然,想通過能實施的或不違反自由和正義的法律來阻止同業者這樣的集會,那是辦不到的,但法律不應該使這種集會易於舉行,更不應該使這種集會非舉行不可。
要同市一切同業者都把姓名住所登記在公共登記簿的規則,就使這種集會易於舉行。因為這把本來也許無法結識的個別人連繫起來,並使同一行業每一個人都能借此獲知所有其他人的住址。
要同一行業的人捐些錢,以救濟同業中的貧者、病者以及孤兒寡婦的規則,由於要他們處理一個共同利害問題,就使這樣的集會非舉行不可。
同業組合,不但使這種集會成為必要,而且使多數通過的決議案對全體有拘束力。就自由行業說,除非同業者全體同意,否則不可能結成有效的組合,而且這組合只在各個人意見繼續一致的時間內,才能繼續存在。而就同業組合說,能依多數決議制定規則,並附有適當的懲罰條款;這規則限制競爭的作用,比任何自由結合更有效更持久。
有人說,為著更好地管理行業,同業組合是必要的。這是全無根據的話。對職工的有效和真正的監督,不是他們所屬的組合的監督,而是他們的顧客的監督。使職工不敢欺詐懈怠的,乃是對失業的恐懼。排外的組合,必然削弱這種監督力量。有了排外的組合,一批工人,不論好壞,都得僱用。所只在許多有組合的都市中,甚至在一些最必要的行業上,也不能找到差可人意的工人。如果你要有差可人意的作品,那就必須在郊外定做,那裡的勞動者沒有排外特權,只憑本領。但你得把他們製成了的物品,秘密運入都市。
這樣,歐洲的政策,由於使某些職業中的競爭限於此願加入者為少的人數,就使勞動和資本的各種用途的所有利害,有了非常大的不均等。
第二,歐洲的政策,增加了某些職業中的競爭,使其超過了自然的限度,因而使勞動和資本的各種用途的所有利害有了另一種即和上述不相同的不均等。
由於人們認為,給某些職業培養適當數目的人材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有時由公共團體,有時由熱誠的私人捐助基金者,為此目的,設置了許多獎金、助學金、獎學金、苦學生津貼等等。結果,就使這些職業的人數,大大超過自然的限度。我相信,一切基督教國家,大部分牧師的教育費,都是出自這個來源。完全由自費受教育的,不多見。所以,那些自費受教育的人,所花的長久時間和巨大費用以及所下苦功,未必都能獲得相應的報酬,因為教會中擠滿了願意接受比他們應得報酬低得多的報酬的人。這樣,富者應得的報酬,就因貧者的競爭而被奪去了。我們把教區牧師助理或教堂牧師同一般行業的幫工比較,未免有失體統,但教區牧師助理或教堂牧師的薪水與幫工的工資,卻可正當地視為有同一性質的。這三種人,都按他們和其上司所訂的契約獲取工作報酬。按照幾次全國宗教會議所公佈的規定,英格蘭教區牧師助理的薪水直到十四世紀中葉還是五馬克,其所含白銀和現今十鎊貨幣所含的大約相同。在同一時期,泥水師傅的工資一日四便土,泥水幫工的工資一日三便士,前者所含銀量和現今一先令所合相同,後者相當於現今九便土產所以這兩種勞動者,假如能經常被雇,其工資就比教區牧師助理優越得多。假若泥水師傅每年有三分之二的時間就業,其所得工資便和教區牧師助理的薪捧相等。安妮女王第十二年第十二號法令宣稱:「由於對教區牧師助理注給與充分的給養與獎勵,所以有些地方,這些教區牧師助理的給養很不充分。茲特授權各地主教,以簽字蓋章,發放足夠維持生活的庫金或津貼,每年不得超過五十鎊,也不得少於二十鎊。」現今,教區牧師助理年得四十鎊的,即視為非常優裕。儘管上述法令限定年薪不得少於二十磅,但是許多教區牧師助理,每年俸金少於二十磅。倫敦的制鞋幫工,卻有的每年可得四十鎊;同市中,任何種類的勤勉勞動者,每年所得,幾乎都在二十磅以上。二十鎊這數額,確不超過許多農村教區普通勞動者通常所得的數額。無論什麼時候,要是法律企圖規定工資,其結果總是使工資減低,而不使它增高。可是法律曾經好多次企圖抬高教區牧師助理的工資,並為保持教會的尊嚴,命令教區長,要給教區牧師助理以超過他們甘願接受的極微薄生活費的報酬。法律在這兩方面的企圖,都毫無效果。法律從來沒把教區牧師助理的工資,提高到它要提高的程度,也沒把勞動者的工資減低到它要減低的程度。法律既不能阻止前者因處境窮困,競爭者眾多,而甘心接受比法定生活費少的給養,也不能阻止後者,由於僱用人為要取得利潤或愉快,競相僱用,而獲得超過法定生活費的給養。
教會下級職員的景況,雖很窮困,但大聖俸的優異,和其他教會中的尊嚴,卻能保持教會的崇高地位。而且,這種職業所受到的尊敬,正可以補償他們金錢上報酬的低微。在英格蘭及一切羅馬天主教國家,教會這一彩票上所能中的彩數,比所需要的多得多。蘇格蘭、日內瓦以及一些其他新教教會的實例,使我們確信,就一個有那麼大聲譽,而受教育機會又是那麼容易取得的職業說,要獲得一般聖俸的希望,便誘使相當多的有學問和品行端莊的人充當聖職。
而就全無常俸的律師和醫師這些職業說,如果也有那麼多的人由公費教育,那末這些職業上的競爭,不久就變得非常激烈,大大削減他們金錢上的報酬。這樣一來,以自費教育子弟,從事這些職業,就不值得。這些職業,將完全由公共慈善團體所培養的人士充當。他們人數眾多而且貧窮,一般都滿足於極微薄的報酬。結果,律師和醫師這些職業,就不能像現在那樣受尊重。
通常叫做文人的那班落魄的人,正處在律師和醫師在上述假設下所可能有的境況。在歐洲各地,這些人大部分是為要供職教會而教育出來的,但有種種原因,使他們不能取得聖職。所以,他們的教育一般都是出於公費,而他們的人數到處又是那麼多,使得他們勞動的價格,通常極其低微。
印刷術發明以前,文人靠其才能獲取報酬的唯一職業,就是充當公私教師,換言之,把自己學得的奧妙而有用的知識,授與他人。這種職業,比印刷術發明以後,為書賈執筆賣文的職業,確是更有名譽,更有效用,而且一般地說,甚至是更可獲利的職業。要做一個出色教師,所需要的時間與研究,所需要的天資、知識和勤勉,至少必與著名律師和醫師所需要的相同。然而,出色教師的普通報酬,卻比不上律師和醫師所得的報酬,因為前者的職業,擠滿了靠公費受教育的窮苦的人,而後者的職業,則由從自費受教育的少數人充任。不過,公私教師的通常報酬,現今雖然很少,但若那些為麵包而執筆賣文的更貧苦文人,不趕出市場,而加入競爭,那末這些教師的報酬,無疑比現今還要微薄。在印刷術發明以前,學者和乞丐,似乎是非常接近的同義語。當時各大學校長,似乎常給他們的學生發乞食證。
在從前還沒設置這種獎學津貼,使貧困子弟為從事神學、醫學及法學這三種職業而受教育的時候,卓越教師的報酬,似乎就比上面所說的大得多。蘇格拉底,在所謂反詭辯學派的演說中,曾譴責當時教師言行不一致。他說:「他們對他們學生作極堂皇的諾言,說要把學生訓練成為有智慧、幸福和公正的人,但對這樣重大的功勞,他們只要求四邁納或五邁納那麼微薄的報酬。」他繼續說:「教人智慧,自己無疑地應當是有智慧的。但是,一個人以這樣低的價格,出賣這樣高的貨色,定會被人訾為大愚。」在這裡,蘇格拉底對當時教師報酬,確沒有誇張的意思;我們可相信,當時教師的報酬,正是他所說的那麼多。四邁納,等於現今十三磅六先令八便士;五邁納,等於十六鎊十三先令四便土。雅典當時對最優秀教師的普通報酬,必定不少於五邁納。蘇格拉底自己向學生每人要十邁納,即三十三鎊六先令八便士。據說,他在雅典講學時,有一百個學生。我認為,一百個是他在一個時期所授的學生數,即來聽他叫做一系列連續講演的人數。像雅典這麼大的都市,像蘇格拉底這樣出色的教師,像他所教的又是當時那麼流行的修辭學,學生一百人,並不算太多。所以,對於每系列連續講演,他必定得到有一千邁納,即三千三百三十三鎊六先令八便土。在另一個地方的普魯塔克說,他的通常講金,有一千邁納。當時其他許多卓越的教師,似都曾獲有大宗財產。喬治阿斯曾以純金製成自己的金像,贈給德爾菲寺堂。我們不可認為,他自己的金像,與其身體是同樣大。喬治阿斯的生活方式,和當時其他兩位有名的教師,即皮阿斯及普羅特格拉斯的生活方式,在柏拉圖看來,都很華麗,甚至接近於豪奢。柏拉圖自己的生活,據說,也很闊綽。亞里土多德是亞力山大王子的師傅。王子及其父腓力普,對他報酬的隆厚,那是一般所公認的。但亞里土多德卻以為,回到雅典再開學園,更為上算。當時傳授知識的教師,也許沒有此後數十年那麼多。此後數十年,競爭的結果,也許使教師的勞動的價格,以及世間對他們人格的尊敬,都稍稍下降。但最傑出的所享受的報酬和尊敬,似乎總是比今日從事同一職業的人大得多。雅典市民曾派遣學園學派大師卡尼阿邊及斯多亞派大師提奧奇尼斯出使羅馬,其使節的尊嚴,真令人羨慕。當時雅典雖失去了以前的壯觀,但還是個獨立有名的共和國。此外,卡尼阿迪是巴比倫人,以嫉妒外人充當公職著稱的雅典人,居然在這種場合,派遣卡尼阿迪,足見他們對這位大師尊敬到了什麼程度。
上述那樣的不均等,從全體看來,對社會大眾,也許是利多害少。公職教師的地位,雖不免因此稍稍降低,但學藝教育費的低廉,確是一種利益,大大抵消了公職教師地位的降低。如果歐洲大部分地方的學校和學院組織得比現在更合理,那末大眾由此受到的利益將更大。
第三,歐洲政策,妨礙勞動和資本的自由活動,使不能由一職業移轉到其他職業,由一地方移轉到其他地方,從而使勞動和資本不同用途的所有利害,有時候出現令人非常不愉快的不均等。
學徒法令,妨礙勞動的自由活動,甚至使勞動在同一地方不能由一職業轉到其他職業;同業組合的排外特權,妨礙勞動的自由活動,甚至使勞動在同一職業不能由一地方轉到其他地方。
我們時常看到,一種製造業的勞動者獲得高工資,而另一種製造業的勞動者卻不得不滿足於最低的生活費。前一種製造業,處在前進狀態,不斷需要新的勞動者,後一種製造業,處在衰退狀態,勞動者的過剩,不斷增加。這兩種製造業,有時是在同一都市,有時是在同一都市的鄰近地方,但相互間卻不能有絲毫的協助。在前一場合,有學徒法令妨害其相互協助。在後一場合,有學徒法令和排外的組合,妨害其相互協助。可是,有許多不同種類的製造業,操作很類似,設無此等不合理的法規,從中作梗,勞動者就能很容易由一職業轉到另一職業。例如,織素麻的技術與織素絲的技術,幾乎完全相同。織素羊毛的技術,雖略有差別,但因為這差別極其有限,麻織工或絲織工,亦只要學習數日,就能成為差可人意的毛織工。因此,假若這三種主要製造業中,任一製造業陷於衰退狀態,該製造業的勞動者,可改就其他兩種繁榮的製造業之一,而他們的工資,在繁榮的製造業中不會過高,在衰退的製造業中,亦不會過低。誠然,英格蘭今日麻布製造業,通過特別法令而開放了,人人都有從事這業的自由,但由於該業,沒在英格蘭大部分地區大力推廣,所以這對其他衰退製造業的勞動者,只能提供很有限的就業機會。在實施學徒法令的地方,衰退製造業的勞動者只好請教區救濟,或以普通勞動者的資格從事勞動。不過,按照他們的習慣,他們更適合於做類似製造業的工人,而不大適合於做普通勞動者。所以,一般地說,他們寧願請教區救濟。
什麼妨害勞動者的自由流動,也同樣妨害資本的自由流動。因為一種行業上所能使用的資本量,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於這行業所能使用的勞動量。不過,同業組合法規妨礙資本由一地移到另一地的自由流動,在程度上小於它妨礙勞動的自由流動。不論何處,富裕商人要在自治城市中獲得經商的特權,比貧窮技工在自由城市中獲得勞作的特權容易得多。
我相信,同業組合法規妨礙勞動的自由移動,是歐洲各地共有的現象。而濟貧法妨礙勞動的自由移動,據我所知,卻是英格蘭所特有的現象。自有濟貧法以來,貧民除了在所屬的教區內,就不易取得居住權,甚至不易找得工作的機會。同業組合法規所妨害的,只是技工和製造工人勞動的自由移動。獲得居住權的困難,甚至妨害一般勞動的自由移動。英格蘭的亂政,恐以此為最。我現在就其起源、發展及現狀,作一些說明,也許不是無益的吧。
英國貧民,一向是靠修道院施捨,修道院破毀的結果,貧民得不到此種施捨。後來,雖幾經設法救濟,但均無效果。伊麗莎白女王三十四年,頒布第二號法令,規定各教區有救濟其所屬貧民的義務,並規定每年任命管理人,會同教區委員,通過教區稅,徵收足夠救濟貧民的金額。
按這法令,各教區都不得不贍養所轄境內的貧民。但一個人怎樣才算是所轄境內的貧民呢?這就成為一個相當重要的問題。這個問題,在一定時間內,有了略不相同的答案,直到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及十四年的法令,才確定下來。該法令規定,不論是誰,只要繼續不斷在某教區住過四十天,就可取得這教區的戶籍。但在這四十天期限內,治安推事二人,得依教區委員或貧民管理人的陳訴,把新居民遣回他最後合法居住處所的教區,除非新居民租有每年十磅地租的土地,或能向治安推事提出擔保脫除原屬教區戶籍而治安推事認為滿意的保證金。
據說,此種法令曾產生若干欺詐行為。教區職員有時賄使區內貧民潛赴其他教區,並在其他教區潛住四十天,獲得戶簿,以圖脫去原屬教區戶籍。為矯正此種弊竇,詹姆士三世第一年,作以下的規定:不論何人,在新教區獲得戶籍所必需的連續居住四十日,一律以他以書面向當地教區委員或貧民管理人報告他新居地址及家族人數之日算起。
然而,教區職員對於自己教區,未必都像他們對其他教區那樣公正辦事。對於這樣闖進教區的人,他們有時默許他們闖進,接受書面報告,而不採取任何適當處置。由於教區各居民,為自身利益,都要盡可能阻止這樣闖進的人,所以,在威廉三世第三年,又有以下的規定:那四十日居住期,只從那書面報告,在教堂於星期日作禮拜後公佈之日算起。
伯恩搏土說:「書面報告公佈後,繼續居住四十日而獲得戶籍的人,畢竟寥寥無幾。此等法令的目的,不在於使移住人獲得戶籍,而在於使人不能潛入教區,因為繳交報告書,只是給這教區以迫令他遷回原教區的力量。但是,如果一個人有那樣的地位,以致實際上能否迫令其遷回原教區很有疑問,那末他繳交報告書,就迫使教區在以下兩種辦法中選擇一種:第一,容許他繼續居住四十日,不抗拒地給予戶籍;第二,試行權力,命其退出。」
因此,這種法令,使貧窮人幾乎不可能按繼續居住四十日的老辦法獲得新戶籍。為使一個教區普通人民,不致因這法令而不能在另一個教區安家立業,又規定無須繳交或公佈報告書亦能取得戶籍的其他四種辦法:-,繳納教區所課的稅;二,被推選為一年任期的教區職員,並供職一年;三,在教區當學徒;四,被教區僱用,為期一年,而且在這整年內連續做同一工作。
誰都不能按這四種辦法中頭二個辦法,取得戶籍,而只能通過教區全體人民的行動,取得戶籍。教區人民都懂得很清楚,把一個除自身勞動力外一無所有的人,按課稅或選為教區職員等辦法收容進來的結果是怎樣。
已經結婚的人都不能按後二個辦法取得戶籍。做學徒的,很少是結過婚的,而已經結婚的傭工,又有明令規定,不得由於受雇一年而取得戶籍。採用通過服務取得戶籍這辦法的主要結果是,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以一年為僱用期的老習慣,這習慣,從前在英格蘭是那麼通行,直到今日法律仍把未經議定的僱傭期間解釋為一年。但是,僱主未必都願意因僱用傭工一年,便給他以戶籍,而居工亦未必都願意因被雇一年而取得新戶籍,因為最後的戶籍取消從前的戶籍,他們可能因此失去他們出生地即父母親和親戚居住地的原戶籍。
很明顯,一個獨立工人,不論他是普通勞動者或是技工,都不能通過做學徒或被雇而獲得新的戶籍。因此,當他帶著他的技能進入新教區時,不論他如何健康,如何勤勉,除非他租有每年租金十鎊的土地——這對於除勞動力外一無所有的人,是無法辦到的——,或能向治安推事提出保證職除原屬教區戶籍而二個治安推事認為滿意的保證金,否則教區委員或貧民管理人就可隨時合其退出。誠然,保證金數目完全由治安推事自由裁決,但他們所要求的,不可能少於三十鎊,法律規定,凡購買價值少於三十磅的世襲不動產的人不能取得戶籍,因為這不夠作為脫除原戶籍的擔保。靠勞動為生的人很少能提出三十鎊保證金,而且實際上所要求的往往比這數額大得多。
為了在一定程度上恢復那幾乎完全被上述法令所剝奪的勞動自由流動,當局想出了發證書的辦法。威廉三世第八年及第九年的法令規定,不論是誰,要是持有他最後合法居住的教區發給的證書,由該區委員及貧民管理人署名,二名治安推事認可,並註明任何教區都有收留他的義務,那末他所移向的教區,不得以他可能成為負擔的理由,令其退出,只有在他實際上成為負擔時才可令其遷移,在那場合,發給證書的教區,有負擔其生活費和遷移資的義務。為使持證者所要居住的教區能有最大的安全,同一法令又規定:移居者須租有一年租金十鎊的土地,或自行給教區服務滿一年,才能取得戶籍。這樣,他就不能通過繳交報告書、被雇、做學徒或繳納教區稅而取得戶籍。此外,安妮女王第十二年法令第一號第十八條規定,持有此項證書的人的傭工或學徒都不能在他所住教區內取得戶籍。
這個發證書的辦法在什麼程度上恢復了被上述各法令所幾乎完全剝奪的勞動移動自由,我們可從伯恩博士以下有見識的話看得出來。博士說:「教區當然有種種理由,責令新來者交出證書。持有證書而來居住的人,不能通過做學徒、被雇、繳交報告書或繳納教區稅而取得戶籍。他們的學徒和雇工不能取得戶籍。如果他們成為負擔,他們所居住的教區,當然知道要把他們遷到什麼教區去,而後一教區要擔負他們的遷移資及遷移期間的生活費。如果他們病了,不能遷移,發證的教區須擔負他們的生活費。所有這些,都非有證書不可。但所遷入的教區責令交出證書的理由,就是原教區一般不肯發給證書的理由。領證書的人民,大有被遷回的可能,而在他們遷回時,境況比從前還要壞。」伯恩博士這種論調,其用意似乎說,貧民要遷入的教區,應要求交證書,而貧民要遷出的教區,不應輕易發證書。這個極有才智的作家,在他所著《濟貧法史》中又說:「就證書這辦法說,存在看多少慘酷的事實。它使教區職員有權力把貧民可以說是終身幽禁起來,儘管貧民在不幸獲得所謂戶籍的地方繼續居住是那麼不合適,而他自己所要移住的地方對他是那麼有利。」
雖然證書只證明領證者所屬的教區,並不證明領證者的善良操行,但這證書是否發給,是否收納,完全由教區職員自由裁決。據伯恩博士說,有一次,有人向高等法院建議,命令教區委員及貧民管理人簽發證書,但高等法院認為這是個非常離奇的建議,拒絕了。
英格蘭境內,相距不遠的各地方的勞動價格,很不均等,這也許是起因於英格蘭的居住法,那種法律使無證書的貧民不能轉地勞作。誠然,康健而勤勉的獨身者有時也可以由於寬容而無證書而在其他教區得到居處,但有妻室子女的人,要作此種嘗試,就不免要為大多數教區所斥逐。而獨身者,要是後來結婚,也將同樣被斥逐。因此,在英格蘭,不能像在蘇格蘭以及我相信在居住方面沒有障礙的所有其他國家那樣,一個教區勞動力的不足,都可由其他教區勞動力的過剩得到補救。在這些國家,在大都市附近或在對勞動有異常需要的地方,工資有時高些,而距此等地方愈遠,工資使越接近於那國家的工資一般水平,但象英格蘭鄰近各地方的工資,有的肘候突然發生的莫名其妙的差異,卻是別處沒有的。在英格蘭,貧民要超越教區的人為境界,往往比超越國家間由高山脈或海灣構成的自然境界困難得多。這些自然境界有時使這些國家的工資率判然不同。
強迫一個沒有犯過輕罪的人,遷出他所願居的教區,顯然是侵害天賦自由與正義的。英格蘭的普通人民,雖是那麼羨慕自由,但他們也像其他大多數國家的普通人民一樣,從來不曾正確瞭解自由是什麼,在一百多年內,一直甘受此種壓迫,不圖補救。有思慮的人,有時也說,居住法為群眾所不滿,可是,它沒象搜查票那樣,成為大家叫叫嚷嚷地反對的對象。搜查票無疑是一種弊害,但不會產生象居住法那麼普通的壓迫。我敢斷言,今日四十歲的英格蘭貧民幾乎詮有一個在他一生中接受過這荒謬居住法慘酷的壓迫的。
我將從下面的話,結束這冗長的一章 。在往昔,最初只全國性的普通法律,然後從各州治安推事的特殊命令,規定工資,到現在,這兩種辦法都廢而不用了。伯恩博士說:「四百餘年來的經驗告訴我們,把性質上不允許仔細限定的東西硬加以精密釐定的做法,該廢止了。如果所有同業工人都領受同額工資,一切競爭都會停止,而技能或發明才能也將無發揮之餘地。」
然而,時至今日,個別法案有時還企圖規定個別行業和個別地方的工資。喬治三性第八年的法令規定,除國喪場合,倫敦及其附近五英里以內的裁縫業者,每日不得支給二先令七便士以上的工資,而其雇工也不得領受此金額以上的工資,違者科以重罰。從來立法當局在規定居主及雇工關係時,總是以僱主為顧問。所以,法規對勞動者有利的,總是正當而公平,但對僱主有利的,往往卻是不正當不公平。例如,命令某些不同行業僱主須以貨幣而不得以貨物支給工資的法律,是完全正當而公平的。僱主們並不因此而有什麼實際上的困難。所要求於他們的,只是把他們一向想採用而實際上不常採用的貨物支付法,改為貨幣支付法。這種法律當然對勞動者有利,但喬治三世第八年的法令,卻有利於僱主。當履主企圖減低勞動工資而互相聯合時,他們通常是締結一種秘密的同盟或協定,相約不得支給定額以上的工資,違者懲處。如果勞動者也成立一種對抗的結合,約定不許接受定額以下的工資,違者懲處,法律就將嚴厲地制裁勞動者。法律果是公平,就得以對付勞動者的辦法,對付僱主。但喬治三世第八年的法令卻用法律實施了僱主們有時企圖通過這種結合來規定的規章。勞動者常常抱怨這法律,說這法律把最有能力和最勤勉的勞動者和普通勞動者同樣看待,這種抱怨似乎是完全有根據的。
此外,以前,常常通過規定食品及其他物品的價格,來規定商人的利潤。據我所知,今日的麵包法定價格是這種舊習慣的唯一遺跡。在有排外同業組合的地方,規定生活第一必需品的價格,也許是一種適當處置。但在沒有組合的地方,競爭對調節物價的作用比法定價格的作用大得多。喬治二世第三十一年制定的規定麵包價格的辦法,由於法律上的缺陷,在蘇格蘭無法實行,這辦法要靠市場職員執行,而蘇格蘭當時沒有市場職員。直到喬治三世第三年,才矯正法律上這個缺陷。但蘇格蘭從前未實行法定價格,也無何等大的不便,而在現在還施行法定價格的地方,也不見有何等大的利益。但是,在蘇格蘭大多數都市,都有自稱有排外特權的麵包業組合,但沒對這特權加以嚴密的保護。
已經說過,投在不同用途上的勞動和資本的不同工資率和利潤率的比例,似乎不大受所屬社會的貧富、進步或退步停滯狀態的影響。公共福利上這樣的變革,雖然會影響一般工資率和利潤率,但歸根到底對所有不同用途必有相同的影響。因此,不同用途上的工資率和利潤率的比例,必繼續相同,至少在相當長的期間內,不會因上述變革而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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