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應當記取的教訓是:侵犯行為對人毫無幸福可言。
——威爾遜
5-1侵犯行為的普遍性
在其他物種的眼裡,人類無疑是嗜血成性的瘟神,傳播死亡的黑天使。即使地球上的哺乳動物,其生命也很少有不受人類威脅與殺戮的(大熊貓等稀有動物除外)。但是這根本不是人類性好侵犯的根據,而主要是人類維持自身生命的手段。眾所周知,人類早期的生活是靠狩獵為主的,對其他動物的捕殺,為的是獲得食物。如果把取食定義為侵犯行為的話,那麼除了靠陽光、空氣和水分生長的植物以及蚯蚓之類「吃土」的動物外,所有的生物都是侵犯性的。微生物侵入其他生物的機體,當然屬於侵犯;兔子吃草、蟬吸食植物汁液,也傷害了其他生物的生命和利益。所以,顯然不能盲目以捕殺別的動物作為侵犯行為的標準。人類之所以感到自己是個侵犯性的物種,並非由於人類殺食各種動物,而是由於自相殘殺。
縱觀人類的歷史,從狩獵原始部族到現代工業化社會,戰爭這一「人類自相殘殺的怪物」成了人類的特有標誌。戰爭不過是侵犯行為最有組織性的高級技術而已。當然戰爭中有侵略者和被侵略者之分,有侵略戰爭和反侵略戰爭之別,這是不言而喻的。但戰端開啟,必有侵犯行為,這也是不言自明的。除了戰爭這一大規模侵犯行為之外,人類的侵犯性還有各種不同等級的表現形式。例如落草為寇、佔山為王的綠林強梁;月黑殺人、風高放火的土匪強盜;殺人越貨的不法之徒;橫行鄉里的潑皮無賴……總之,不管是平時還是戰時,無論是城鎮還是鄉村,人類的侵犯行為是不可否認的客觀存在。正因為如此,各種社會形態都有明確的法律遏制和懲罰侵犯罪行。即使日常生活中,也有各種道德習俗和倫理準則來調節人與人的關係,以便減少那尖銳而又不可避免的矛盾衝突。
在這個問題上有人大唱悲歌。埃裡希·弗羅姆(Erich Fromm)寫了《人類破壞性的分析》一書,說人類有一種死亡的直覺,這種直覺導致了罕見的病態侵犯行為。康納德.洛倫茨(Konard Lorenz)出版了專著《論侵犯行為》,他的觀點更加希奇古怪,認為人類有侵犯的遺傳本能。這種本能使得侵犯衝動必須得到發洩,於是就有各種戰戰、威脅和侵犯行為。人們熱中於各種競爭性的體育活動,也是為了使侵犯本能得以發洩,如拳擊、鬥劍、摔跤,乃致看足球賽,都是在發洩侵犯本能。
這兩種判斷從根本上講都是錯誤的。不應像弗羅姆和洛倫茨那樣把人類描述為嗜血成住、殘忍好殺的動物。這是不符合科學事實的。儘管侵犯性有明顯的遺傳性,但是動物行為的研究表明,人類遠遠算不上凶暴動物。至少殺嬰和自相吞食在人類社會中是極為罕見的。事實上,侵犯行為在遺傳上也是最易變化的特徵之一,並沒有表明存在著廣泛統一的侵犯本能的證據。而且,跟許多其他的行為和「本能」一樣,任何物種裡的侵犯行為都是難以定義的。
5-2侵犯行為與競爭
那麼,什麼是侵犯行為呢?一般指的是剝奪他人的權力,強迫被侵犯者放棄自己的財物、利益、名譽、貞操乃致生命。但從社會生物學的角度看,侵犯包括著極為不同的行為模式,不同的行為模式的功能也大不一樣。有以下幾種侵犯行為模式:領土的保衛和征服;在組織完好的群體中維護等級和統治;性侵犯行為;斷奶的敵意活動(親-子衝突理論表明了這種行為的進化原因);反侵犯的侵犯行為;為強化社會統治而採取的倫理性、懲成住的侵犯活動。
同一物種之內的大部分侵犯行為都可看成是競爭技巧。競爭是由共同的資源和需求引起的,因此可分為兩大類:性競爭和資源競爭。
由於競爭的原因和目的都是切身利益,所以按照關係的遠近,利益的差別,競爭又有以下的規律:在普遍發生競爭的情況下,物種之內的競爭比物種之間的競爭更強烈。這很好理解:同一物種的成員在資源和性兩方面的需要都是相同的。獅子為了得到某一地區的肉類資源會進行領土之爭,但鼴鼠卻不會參與這種競爭;雄鹿為了爭奪母鹿而搏鬥,山雞看了卻不會動情——它只為爭奪雌山雞而奮戰。此外,脊推動物比無脊椎動物的競爭激烈;肉食動物比草食動物和雜食動物的競爭性更強,生態系統穩定的物種比生態系統不穩定的物種更普遍趨於競爭。
很多競爭都採取侵犯行為的形式。但是,侵犯行為並不是無限制的。自然界裡的動物寧願取和平主義的姿態,或實行威嚇政策,而不鋌而走險,從事逐步升級的戰爭。這是因為客觀上存在著對侵犯行為的限制因素。按照每個物種的不同情況,都有各自的「侵犯行為最佳水平」,超出這個界限,就降低了動物自身的適應能力。在侵犯行為的限制因素中,首先是親緣選擇的限制,也就是上一章所討論的那些關係的制約。侵犯者的敵意很可能指向自己的親族成員,在識別親緣關係能力較差的動物那裡這種危險尤其大。如果侵犯者的親族的生存率和生殖率由於侵犯行為而被降低,就等於侵犯者在損害自己的基因利益。根據親緣選擇的原則,我們知道這種行為定會被淘汰,因而無法在基因庫裡存在下去。其次,如果侵犯者以毀滅性企圖去攻擊對手,那就會遭到全力以赴的反抗,其結果不是同歸於盡,就是兩敗俱傷。從基因的角度看,這顯然不是最佳策略。花費在侵犯行為中的代價,完全可以用在對基因有利的其他事情上。
對於一個動物而言,除了它自己的子女和其他近親,別的動物只不過是它生存環境的一部分,就好像一棵樹,一塊石頭一樣。別的動物能給它造成麻煩,但也完全可以加以利用,別的動物和樹、石頭的重要差別在於,它不僅會分享資源和各種需求,而且在遭到攻擊的時候會奮起反抗。因為這另一個動物也是一個基因生存機器,體內擁有寄托著未來的不朽基因,為了保存這些基因,它也會不惜赴湯蹈火,戰死沙場。它若感到了敵意和進犯造成了死亡的威脅,在一般情況下的反應是破釜沉舟,以死相對。而這種悲慘結局對任何動物都是不利的。因此,自然選擇有利於那些能使自己的行為保持較好的水準,從而充分利用自己的環境的生物。如上所述,環境就包括其他生物,尤其是同一物種的生物。
因此,自然界裡同一物種中的競爭及侵犯行為,都是有分寸的。洛倫茨在他的《論侵犯行為》一書中,說動物之間的搏鬥具有「克制精神和紳士風度」。他認為動物之間的搏鬥是一種正常的競賽活動,跟人類的體育活動一樣。而且動物間的搏鬥還是按規則進行的,往往是些威脅恫嚇和虛張聲勢。勝利者還會尊重降服的表示,只要對方服輸,也就善甘罷休,絕無趁勢把對手置之死地的情況。
動物似乎也很懂得這樣的道理:在一個龐大而複雜的競爭體系之中,盲目地除掉一個對手並不見得就是一件好事,其他的競爭對手很可能從中得到比你更多的好處。假定你有兩個對手,有一天早上你碰到了其中的一個,如果你全力以赴將其殺死,倒不一定有什麼好結果。因為你即使不會在戰鬥中受傷(而且很可能是重傷、甚至喪命),也會耗費巨大的精力;更重要的是你無形中為另一對手除掉了一個競爭對象,使他可以以逸待勞地全力對付你了。還不如留著他們互相牽制,亦或你能坐收漁翁之利。何況任何一個個體的潛在競爭對手決不只有兩個,而是有無數個,那就更需要慎重從事了。
5-3宜斯策略
動物自然不懂什麼策略,也不會在搏鬥之前進行什麼「得失權衡」。但是仔細研究一下,就會明白,如果動物不按「策略」行事,那它就很難成功,不是喪命就是傷殘,其結果是被自然選擇無情地淘汰掉。因此,凡是成功的生存下去的動物,在侵犯行為方面必定是遵從了某種策略的。
搏鬥不可能全無好處,但也不會有百利而無一弊,就看你的策略是否得當了。有選擇地殺死某個競爭對手,或是與之進行搏鬥,也不一定不是好主意。例如,一隻雄海豹殺死另一隻擁有大群「妻妾」的雄海豹(一群雌海豹只有一隻「丈夫」,因此有不少雄海豹隻身遊蕩,沒有配偶),把後者的妻妾奪到手,那倒不失為聰明之舉。但這肯定要冒風險,後者必定進行還擊以保衛自己的生命和「財產」。假如前者發起攻擊,那麼說不定二者都可能落個以死亡告終的下場,或許前者死亡的可能性更大些。因為後者很可能是個驍勇善戰的鬥士,它的地位就是在戰鬥中贏來的,它或許已有過擊退挑戰者的勝利業績或戰鬥經驗了。即使挑戰者贏得了勝利,但由於雙方實力相當而自身也負重傷,不能享用勝利的果實,不是白費功夫了嗎?如果它選擇另一種策略:暫時不去惹事生非,一門心思進食睡覺,養精蓄銳、坐以待變。等到自己長得更強大而後者變得日益衰弱的時候,一舉發動總攻,獲勝的可能性或許要大得多。
任何行為都要有策略。還是由漢密爾頓肇始,生物學家們提出了一種「進化上的穩定策略」——evolutionarily stable strategy,英語簡稱ESS,是字頭縮寫,我們把這個簡稱翻譯個名字,就叫「宜斯」一既是譯音,中文意思也一目瞭然——「宜於如此」。那麼這「宜斯策略」的確切含義是什麼呢?社會生物學家所下的定義是:「凡是種群的大部分成員採用某種策略,而這種策略的好處是其他的策略所比不上的,這種策略就是進化上的穩定策略,或稱宜斯策略。」
這個概念很微妙,但也很重要。它含有這樣的意思,對於個體來說,最佳策略是看群體中大多數成員在於什麼,你也去照樣幹。換言之,你要「隨大流」。也許你會對這種策略大不以為然,用名人的格言來駁斥它:「只有死魚才順著水漂。」但是別忙,牽扯到策略的問題,都是生死攸關的大事,不可感情用事,亦不得有絲毫犬儒主義。要知道生物在其進化征途上的任何冒險行為都是以其生存和生殖(未來後代的生存)為代價的。
社會生物學的解釋是:由於種群的其餘部分也是由個體組成的,而這些個體都力圖最大限度地擴大其各自的成就,因而能夠持續存在的必將是這樣一種策略:它一旦形成,就獲得了無與倫比的威力,任何與之相異的個體的策略都無法與之抗衡。在環境的一次大變動之後,群體內可能會出現一個短暫的不穩定階段,甚至可能出現波動,但一種「宜斯策略」一旦確立,就會穩定下來;偏離宜斯策略的行為就要受到懲罰。
5-4鷹與鴿子
社會生物學家為用宜斯策略解釋侵犯行為的演化,假設了一個簡化的例子:假定有個種群中共有兩種類型(實際決不會只有兩種)的個體,一種是鷹型,一種是鴿子型(記住,這是與鷹和鴿子這兩種鳥毫不相干的一種比喻)。鷹搏鬥起來總是全力以赴、孤注一擲,除非身受重傷,否則決不肯退卻;而鴿子卻只是以風度高雅的慣常方式進行威脅恫嚇,不會造成任何傷亡。如果鷹與鴿子相遇,鴿子立即逃之夭夭,因此鴿子是不會受傷的。但是如果鷹同鷹進行搏鬥,它們一直要鬥到其中的一隻身受重傷或者死亡方才罷休。鴿子與鴿子相遇,只不過是長時間擺開架子對峙,直到其中一方疲勞或厭煩。不願持續下去為止,誰也不會受傷。在存在這兩種反應型的群體中,毫無疑問鷹永遠是勝利者。那麼,這兩種行為類型究竟哪種是宜斯策略呢?既然鷹永遠勝於鴿子,是否鷹屬於宜斯策略,而鴿子不算宜斯策略
事實上,對於個體來說,即使最佳選擇是隨大流,在群體中也會有不止一種宜斯策略。就以上述的鷹策略和鴿子策略為例,按照社會生物學的計算分析,無論哪一種策略本身,都不可能在進化上保持穩定性,也就是說它們各自獨立不能成為宜斯策略。這兩種看上去相互矛盾、截然相反的策略相輔相成,缺一不可,雙雙成為宜斯策略。也許有人會感到奇怪,這樣兩種極端相反的策略怎麼能相容呢?但是自然界的真理恰恰就是:兩極相通。
假設群體中全是鴿子型,看來倒也不錯。可是一旦出來一隻突變型,是只鷹型,它將無往而不勝。所有的鴿子在鷹面前都望風披靡,不戰而潰,因此整個群體不久便成為鷹的天下。但如果群體中全是鷹型,隨之而來的則是鷹與鷹之間的殊死搏鬥。從理論上講,每次戰鬥的結果總是造成重大傷亡,每隻鷹的傷亡可能性都是50%,即它隨時都有生存下去的一半希望,也有一命嗚乎的一半可能;在它那一半生存希望中還有一半是身受重傷、殘缺不全的可能性。如果鷹群中生活著少數形影相吊的鴿子,即使它們為數可憐、寥若晨星,也不愁很快在鷹群中擴大自己的隊伍:每次不戰而逃,不會傷亡。比起時刻生活在死傷有一半可能性中的鷹來,又顯得大為有利了。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一個群體將一會兒由鴿子佔絕大優勢,一會兒又主要是鷹,如此搖擺不定。社會生物學的計算表明,在上述兩種行為模式的情況下,兩者有一個固定的比例。鷹與鴿子的比率為7:5。所以,只有兩種策略以一定的比率共存,才能形成宜斯策略。重要的一點是,宜斯策略並不是特別有利於群體中的個體,而是有利於群體的穩定。混合的設計並非為了個體的幸福和生存,而是為了便控制基因最大限度地遺傳下去。
5-5其他策略及策略成因
不難理解,鷹與鴿子的例子只是為了說明問題的簡化例子。自然界群體中的行為模式決不僅限於這兩種,還會有其他一些策略來補充,從而構成實際生活中的具體而複雜的網絡。其中有「還擊者策略」:在每次搏鬥開始時象鴿子,而不是象鷹那樣孤注一擲,兇猛異常。但對方一旦進攻,它即還擊。還擊者策略乃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遇到鷹就表現得像鷹,遇到鴿子也就像鴿子,兩個還擊者相遇,都是鴿子。這倒也格調高雅。「惡棍策略」則不然,到處張牙舞爪,表現象鷹。但是一旦受到還擊,立即抱頭鼠竄,逃之夭夭。這就是恃強凌弱,欺軟伯硬,表面氣壯如牛,內裡膽小如鼠,儘管格調低下,倒也算一種策略。此外還有其他介乎上述各種策略之間的策略,組成了動物侵犯行為的各種不同而相互補充的模式。這種現象稱為多態性。事實上,這是生命多樣化屬性在侵犯行為水平上的表現。
上面所討論的搏鬥,實際是假定戰鬥的雙方除了所採用的鬥爭策略不同之外,其餘的條件都是相等的。這只不過是為了便於說明一種模式而已,而不可能是真實情況。事實上,面臨競爭的動物往往在各方面都不是相等的,社會生物學家稱這種競賽為「不對稱」競賽。這種不對稱性對於形成宜斯策略具有重要的影響。比如,競賽雙方的身材和力量會有所差異,甚至極為懸殊,取得戰鬥勝利對於各自的意義不相同——衰老的動物由於死之將至,它們在戰鬥中受傷的損失,比起精力旺盛、來日方長的年輕動物就要少得多。第三類因素有些隨意性,但對於宜斯策略的形成是不可忽視的。例如,常會出現這樣的情況,競爭雙方到達競爭地點的時間不同,姑且稱先來者為「居民」,後到者為「入侵者」,這樣一來,先來後到本身就形成了一種不對稱性。在這種前提下,完全有可能形成兩種宜斯策略:一種是「居民,進攻;入侵者,退卻」,另一種是「入侵者,進攻;居民,退卻」」。哪一種策略為群體的大多數所採用,哪種就是宜斯策略。
一旦宜斯策略形成,違反了它就要受到嚴厲的懲罰。如果所有的個體都遵從「居民進攻,入侵者退卻」的策略,那麼大家都不會受傷——一旦進入別人的領土,逃走了之。但假如有個傢伙自己獨斷獨行,反其道而行之,採取「入侵者進攻」的策略,那就要大吃苦頭,難得有勝利的機會,因為所有的居民都會猛擊入侵者。
再說,實際上「居民」和「入侵者」也不完全是平衡的,即使雙方身材一樣,力氣相等,「居民」是以逸待勞,而「入侵者」卻是旅途勞頓。所以「居民勝,入侵者敗」成為宜斯策略的可能性要大些。而「入侵者勝,居民敗」的策略卻有一種自我毀滅的矛盾傾向:如果有個群體採取這種策略,那麼所有的個體都設法成為入侵者,而避免處於居民的地位。為此,它們需要馬不停蹄地四處流竄,居無定所。而這只能招致時間和精力上的無謂損失,對於進化毫無意義——本身就不穩定。正因如此,自然選擇形成了動物的「領土性」。,即使沒有什麼侵犯性的草食動物也是有「領土性」的。
現在,該談談捕食侵犯行為了。同一物種的個體競爭激烈,是由於共同的資源需要引起的,(異性是一種生殖資源)。那麼不同物種之間的競爭及侵犯行為是否與此有別呢?照道金斯的解釋,這也是一種資源競爭:獅子想吃羚羊的軀體,從邏輯上講,這裡競爭的是同一種資源:肉。獅子自己身上也有肉,難道不能吃嗎?當然能吃。但可惜對獅子來說,吃獅子肉不是一種宜斯策略:它去追捕其他獅子要遭到強大的反擊。說不定自己還會被吃掉,風險太大。再說真要是自相吞食成了慣例,那用不了多久這個物種也就滅絕了,顯然,對獅子來說,追羊逐鹿不失為穩定的進化策略。而對羚羊來說,見了獅子就逃,越快越好。這無疑也是宜斯策略。若有的羚羊與獅子來個「眈眈相對」的策略,那它的命運就大為不妙了,還是盡早逃跑最為「宜斯」。
可見,宜斯策略不僅能解釋物種內部的行為,還能解釋物種間的行為。無怪平道金斯聲稱,他預感到人們可能會承認宜斯概念(進化上的穩定策略)的發明,是自達爾文以來進化理論上的最重要發展之一。因為宜斯概念使人們第一次能夠清楚地看到,一個由許多獨立的自私的個體所構成的集合體,如何變成一個有組織的整體。這不僅對物種內部的社會組織是正確的,而且對眾多物種所組成的「生態系統」以及「群落」也是正確的。因此,從長遠的觀點看,宜斯概念將會使生態學發生徹底的變革。
5-6侵犯行為的近因
的確,宜斯策略對於解釋動物的侵犯行為是行之有效的。凡是有利害衝突的地方,宜斯策略都適用。但是侵犯行為還可以更細緻地加以研究。侵犯行為的近因可以分成兩類。第一類屬外因,即環境偶然因素。其中包括對外來成員的畏懼和憎恨造成的對群體外成員的侵犯反應,與食物資源的供給和分配有關的侵犯行為。動物中的這類行為是比較複雜的。一般說來,分散經營、自己覓食,相互之間很少尋釁閒事。但擠在一起,共同進食,就容易發生爭執。此外,群體密度,季節變化等也與侵犯行為有直接關係。第二類屬內因,是學習和內分泌的變化造成的。首先是先前的經驗,即動物在各種生活中的經驗影響著侵犯行為的形式和發展。這大概是動物對於以前搏鬥的記憶。例如一隻動物在最近的戰鬥中連連敗北,其進攻性就會大為減弱;反之,如果一隻動物從勝利走向勝利,那它的進攻性也就更強。這就形成了動物群體中的所謂「統治等級」(dominance hierarchy),即是在自然條件下的社會化過程中動物得知了自己在領土和統治等級中的地位。
一群陌生的動物放在一起,開始戰鬥頻仍,互不相讓。但過一段時間之後,就會按照級別高低的順序形成一種統治等級。級別低的個體要屈從於級別高的個體。這種情況的附帶結果是,群體中激烈的搏鬥逐漸減少,整個群體趨於穩定(有序)。這是「經驗」造成的:對一隻動物而言,過去總是打敗自己的,今後也還會再戰勝自己。所以遇到它時還是採取「鴿派」態度較為高明。有人發現,在已確立等級的母雞群中,很少有兇猛的搏鬥,因而產蛋量比較高;相反,在成員不斷更換的母雞群體中,由於搏鬥頻繁,蛋產量就比較低。
激素與侵犯行為也有直接的因果關係。脊推動物的內分泌系統是侵犯行為的一種相對粗糙的調節設施。激素控制中包含著幾種激素的相互作用,如圖5-3所示(這是張示意圖,並不僅指人類)。整個激素系統可以分為三種水平的控制:首先是決定準備狀態(雄性激素、雌性激素、促黃體激素),其次是對緊張作出迅速反應的能力(腎上腺素),第三是控制較慢的、更長久的反應的能力(腎上腺類皮質素)。
各種激素對生理特徵和心理特徵具有深刻的影響。例如雄性激素往往加強侵犯性。在脊椎動物中,雄性激素季節性的增長與侵犯行為的加強是一致的。同樣,雄性動物在群體中的地位與其雄性激素的水平也有正相關。當然,激素與行為之間的關係決不是一種簡單的化學反應。在高等靈長類動物中,激素與侵犯性的關係就更加複雜了。至於人類,激素在侵犯行為中的作用,只有一種重要的生理參考價值。
5-7人類的侵犯行為
根據社會生物學的原理,侵犯行為在人類的早期進化中無疑是適應性的。否則,如此廣泛存在的行為,如果對於人類的個體生存和生殖效應沒有積極意義,是難以解釋的。至於侵犯行為是先天的,還是部分先天的,抑或是全然後天學習的結果,這都無關緊要。因為我們已經知道,學習某種行為的能力本身,就是有遺傳基礎的,也是一種進化特徵。
有的人認為人類侵犯行為是一種病態,是由不正常的環境因素造成的。還有人指出,暴徒往往來自這樣的家庭:父親是專制暴君式的人物,在家裡飛揚跋扈、稱王稱霸;而母親則逆來順受、全無個性。但這只說明了影響某種人類基因表達的環境條件。對於侵犯特徵本身的適應性問題,絲毫說明不了什麼問題。
社會生物學認為,人類有一種強烈的先天傾向。即用非理智的仇恨對外來的威脅作出反應,並使敵意逐漸升級去征服威脅,以確保自己的廣泛安全。我們的大腦似乎是被這樣設計的:使我們傾向於把其他人分成朋友和敵人、好人與壞人。兒童在見到銀幕上和電視裡的人物出現時,首先要問「好人還是壞人?」我們對陌生人的活動深懷恐懼,並用侵犯行為去解決衝突。
儘管侵犯行為對於人類個體的早期進化是適應的,並造成了有組織的侵犯——戰爭本身的進化,但這種進化的最終成果是由日益受理性控制的文化過程來決定的。原始人把世界簡單地一分為二,不是敵人便是朋友。朋友來了熱情接待,見到敵人刀劍相向。他們對於來自武斷的邊界之外的任何威脅都會作出迅速而深刻的情緒反應。隨著王國與國家的建立,這種傾向組織化了。戰爭也就成了某些新社會的政策手段。不幸的是,運用戰爭手段最佳的社會,恰恰是最成功的社會。戰爭已進化為一種自催化的反應,任何人無力阻止它,因為單方面試圖改變這一過程無異於自取滅亡。自然選擇的這種模式已在整個社會水平上起作用。暴力行為的學習規則在人類千百萬年的進化歷史中似乎成了一種穩定的策略,因而能夠為那些忠實地執行這種策略的人帶來生物學上的好處。但是,暴力侵犯的規則已經過時了。我們已不再是以矛箭和石斧就能解決爭端的原始人類。我們承認這些規則的過時並不等於是消除它們,我們只能圍繞著它們走出自己的新路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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