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和娛樂進入家庭有5個途徑:衛星、廣播、有線電視、電話和經過包裝的媒介(例如磁帶、光盤和印刷品等原子)。聯邦通信委員會通過管制其中一些途徑以及在其中流動的某些信息內容,來維護大眾利益。它的工作難度很大,常常夾在保護和自由、公益和私利、競爭和壟斷之間,障礙重重。
聯邦通信委員會主要關注的一個問題,是用於無線通信的頻譜。頻譜被認為是公共財產,應當公正地、不受干擾地加以使用,並允許自由競爭,以達到豐富美國人民生活的目的。這些原則是非常合理的。因為假如缺乏這種監控,像電視信號這樣的東西,就會和移動電話(cellulartelephone)打架,無線電廣播也可能干擾了海事通信的甚高頻信號。天上的公路的確也需要一定的空中交通管制。
最近,部分頻譜以非常高的價格被拍賣給了移動電話和互動視頻公司。而其他某些部分則免費送人,據說,這些部分是將要用來為公共利益服務的。廣告商贊助的電視就是這樣的情況,因為它是「免費」收視的。而實際上,當你購買一盒汰漬洗衣粉(Tide)或其他廣告上宣傳的產品時,你等於還是付出了收視費。
聯邦通信委員會已經提議,撥給現有的電視公司一個額外「通道」——6兆赫的免費頻譜以供高清晰度電視之用。條件是,電視台必須在15年內歸還目前使用的頻譜,這一頻譜也是6兆赫的。這也就是說,15年中現在的電視公司可以使用的頻譜為12兆赫。聯邦通信委員會的本意是(這個主意當然是可以改變的),給目前的電視台一段過渡期,使其逐漸轉型到未來的電視。6年前,當我們還把電視的發展當成從一個模擬世界進入到另外一個模擬世界時,這個想法還很有道理;但是,突然地,高清晰度電視也在走向數字化。我們現在知道了怎樣在6兆赫的信道上每秒傳輸2000萬比特,而所有的規則可能在一夕之間完全改頭換面,在某些情況下還會變得完全出乎意料。
想像一下,你自己擁有一家電視台,聯邦通信委員會剛剛給你發了執照,准許你每秒傳輸2000萬比特。你剛得到特批成為本地的比特放送中心。這個執照的原意是讓你從事電視廣播,但實際上你會怎樣做呢?
誠實點吧。除非萬不得已,你才會用它來傳送高清晰度電視節目。因為不但這種節目少而又少,收視人口也不成氣候。稍微花點心思,你就會明白,你可以用它來傳送4個頻道數字式的、具備演播室效果的NTSC標準電視節目(每個頻道的速率都是500萬比特/秒),以此增加潛在的觀眾人數和廣告收入。進一步考慮,你也許會作出另外一種決定,即用1500萬比特/秒的速率傳輸3個頻道的電視節目,把剩下的500萬比特/秒的速率用來傳輸兩種數字式無線電信號,一種作為股票數據廣播系統,另外一種提供尋呼服務(pagingservice)。
到了深夜,當看電視的人數減少時,你可以利用你的執照把比特射入以太,以傳送供人們在家裡打印的個人化報紙。到了周未,你感覺分辨率在這個時期變得格外重要了(例如,要轉播足球賽),你會把2000萬比特中的1500萬拿來作高清晰度電視轉輸之用。不誇張他說,在運用這6兆赫頻譜或2000萬比特時,你就是自己的聯邦通信委員會,可以隨心所欲地分配其用途。
當聯邦通信委員會建議把新的高清晰度電視頻譜分配給現有的廣播電視業者以作為過渡時,委員會官員們腦中浮現的,完全不是這樣一種景象。現在拚命想跨入比特放送業的群體,如果意識到現有的電視台不費吹灰之力,就可以在未來15年中,擁有兩倍的頻譜和四倍的廣播能力,一定恨不得把這些人給殺了!
這是不是意味著,我們應該派遣「比特警察」來確保新的頻譜和它所有的2000萬比特/秒的速率都只用來滿足高清晰度電視的需要呢?我不希望這樣。
會變臉的比特
在模擬的年代裡,聯邦通信委員會要分配頻譜,比現在容易多了。它只需指著頻譜的不同部分說:這部分給電視,這部分給廣播,這部分給移動電話,也就可以了。頻譜的每一塊,都代表特定的通信或廣播媒介,有各自的特性和異乎尋常之處,但對自己的特定目的則很清楚。但在數字化世界裡,這些差異變得模糊不清,在某些情況下,甚至完全消失:所有的媒介都由比特組成。儘管有廣播比特、電視比特和海事通信比特之分,但無論如何,彼此全都是比特,都具有多媒體容易混合和用途多樣的特性。
未來5年裡,電視廣播將會發生非比尋常的變化,以致使人難以索解。很難想像聯邦通信委員會能夠或將會靠制定高清晰度電視、普通電視、廣播等等的比特配額,來管理比特的使用。市場必然成為更好的調節者。如果把比特用在電視或數據上能賺更多的錢,你就絕不會把所有2000萬比特都用在廣播上。你會根據現在是星期幾、是一天中的哪個時刻、是不是假日、有沒有特殊活動,來改變你的比特分配方式。具有這樣的靈活性至關重要,只有那些能以最快的速度回應大眾並最聰明地運用比特的人,才能成為大眾最好的服務者。
在不久的將來,廣播業者將會在傳輸信息的剎那間,才決定把比特通過何種媒介(例如,是電視還是無線電廣播)來傳輸。當人們談到「數字融合」(digitalconvergence)或比特放送時,正是指的這種情況。信息傳輸者會告訴接收者,「我們傳送的是電視比特、廣播比特或現在傳送的比特代表的是《華爾街日報》的內容。」在更遙遠的將來,當比特離開傳輸端時,將不再局限於任何具體的媒介。
以天氣預報為例。將來傳送給你的將是一個有關天氣狀況的電腦模型,而不是傳統的由氣象播報員拿著地圖和曲線圖解說的老一套。關於氣象的比特抵達你的電腦電視之後,位於接收端的你,直接或間接地運用電腦的智慧,將比特轉換成為有聲的報告、印製出的地圖,或是你喜愛的迪斯尼卡通人物。聰明的電視機可以按照你喜歡的各種方式來完成這件工作,甚至可以隨著你當時的情緒和意向而變換不同的面貌。在這個例子中,傳送信息的傳播業者根本不知道傳送出去的比特最終會以何種面目——影像、聲音,還是印刷品——在接收端出現。這由你決定。
這就是真正意義上的數據播放(datacasting)和比特播放,它超越了我們今天的管制範圍,這種管制假定信息傳輸者知道自己發出的到底是電視、廣播還是數據信號。
很多讀者也許都把我說的「比特警察」,當作和「內容檢查制度」差不多的東西來理解。並非如此。消費者將扮演內容檢查員的角色,他可以告訴接收器選擇哪類比特。比特警察出於習慣,想要控制媒介本身,這真是毫無意義。問題在於(這是個非常政治化的問題),聯邦通信委員會提議把頻譜撥給高清晰度電視使用,看起來有點像施捨。儘管委員會無意製造意外之財,特殊利益集團卻決不會善罷甘休,因為這樣一來,原本擁有大量帶寬的人將會得到更多的帶寬。
我相信聯邦通信委員會不會笨得想當比特警察。它的任務是讓先進的信息和娛樂服務在符合大眾利益的情況下得到更多的發展。即使早期的少數大無畏的數據傳播者可能會被華盛頓的官僚們生吞下去,但誰也無法限制比特放送自由,就像古羅馬人無法阻止基督教的傳播一樣。
跨媒體經營
想想現代的報紙製作過程吧。記者通過電子郵件把報道內容傳給報社,由計算機作文字處理。照片都是數字化的,也常常通過連線作業傳送。版面設計由計算機輔助設計系統包辦,它準備好全部的數據以製成膠片,或是直接製版。也就是說,從頭到尾,報紙的整個概念和結構都數字化了,只有最後一步,即把墨水壓到紙上除外。在這最後一步裡,比特變成了原子。
現在,假設最後一步不是在印刷廠中進行,而是把比特以其本來形式直接傳送給你。你可能為了方便,選擇在家中把它打印出來(最好用再生紙,這樣我們就都不必消耗那麼多空白的新聞紙了)。你也可能寧願把它下載到膝上型或掌上型電腦,或有朝一日,把它下載到你完全可以隨心所欲操作的、只有1%英吋厚、全色彩、分辨率極高,而且防水的顯示器上(它也許看起來恰似一張紙,並且有紙的味道,如果這樣使你感到帶勁的話)。不過,儘管傳送比特的方式有很多,其中絕對少不了廣播。電視廣播可以向你傳送報紙比特。
哎呀,這可糟了。一般說來,跨媒體經營的法令規定,業者不能在同一個地方,同時擁有報紙和電視台。在模擬的年代裡,最容易的防止壟斷、保障多元化的辦法,就是限定經營者在任何一個城市中只能擁有一種媒體。媒體的多元化意味著內容的多元化。所以,假如你擁有一家報紙,你就不能再擁有一家電視台,反之亦然。
1987年,參議員泰德.肯尼迪(TedKennedy)和歐內斯特.赫林斯(ErnesiHollings)在預算決議中增加了一個追加條款,防止聯邦通信委員會隨便延長暫時擱置跨媒體經營管制的時間。這一條款主要針對魯琅特.默多克(RuperiMurdoch),他在波士頓(Bosion)已擁有一家超高頻電台,後來又在那裡買下一家報紙。這個專門針對默多克的法案被稱為「激光束法案」(1aserbeamlaw),幾個月後就被法庭推翻了,但國會禁止聯邦通信委員會改變或放棄跨媒體經營管制的決議仍然有效。
在同一個地方同時擁有報紙比特和電視比特,真的應該算違法嗎?假如在複雜而又個人化的多媒體信息系統中,報紙比特不過是電視比特的延伸,又該怎麼辦呢?混合的比特,和以不同深度表現、不同品質顯示的報道,只會使消費者得益。如果繼續執行現有的跨媒體經營政策,美國公民豈不是被剝奪了享受盡可能豐富的信息的機會?如果我們禁止某些比特相互混合,就是在荒唐地自欺欺人。
有保障的多元化並不像人們想像的那樣,依靠繁瑣的法規而存在。這是因為,大一統的大眾傳媒帝國正逐步瓦解,分割為許許多多的家庭工業。隨著我們開始上網,並傳輸越來越多的比特和越來越少的原子,擁有印刷廠將不再是什麼了不起的事情。甚至在世界各地都派有常駐記者也不再那麼重要,因為才華橫溢的自由撰稿人已經發現,通過電子網絡,他們可以直達你家。
今天的傳媒鉅子,明天拚命也難抓牢他們的中央集權媒體帝國。我堅信到了2005年的時候,美國人花在互聯網絡(不管那時人們怎麼稱呼它)上的時間,要大大超過他們收看電視網的時間。技術和人類天性的聚合力量,將比任何國會法案都更能促進多元化的發展,但是,萬一我對未來的判斷有誤,而且為了暫時的過渡階段著想,聯邦通信委員會最好還是發揮想像力,尋找到一種代替工業化時代跨媒體經營法令的辦法,以為數字化提供更多的激勵和指導。保護比特?
著作權法(copyright1aw)已經完全過時了。它是谷登堡時代的產物。由於目前的著作權保護完全是個被動的過程,因此或許我們在修正著作權法之前,得先把它完全顛覆。
大多數人都從複製的容易程度這個視角,對著作權表示擔心。在數字化世界裡,你要擔心的不僅是容不容易複製的問題,還得考慮一個事實:數字化拷貝不僅和原件一樣完美,甚至,經由一些奇特的處理,拷貝可能會比原件更好。就像比特串的錯誤可以修改一樣,拷貝可以清理、改進,噪音可以去除。於是,拷貝變得完美元缺。音樂產業就深明這個道理,因此對好幾種消費電子產品都遲遲不予推出,其中包括著名的數字錄音帶。乍看之下,這麼做好像沒什麼道理,因為即使在拷貝品質不佳的時候,非法盜版依然猖撅。在一些國家中,市面上銷售的錄像帶中,有95%都是盜版。
今天,不同媒體對著作權的管理方式和態度可謂大相逕庭。音樂界的情況廣受國際矚目,因此詞曲創作者和演奏人員能夠獲得多年版稅。「祝你生日快樂」的旋律已經是公共財產了,但是假如你希望在電影的某個場景中使用其歌詞,你還必須付給華納/查帕爾(Warner/Chappell)使用費。這似乎不合邏輯,但卻是保護音樂作者和演奏者的複雜體系的一部分。
相反,對畫家而言,作品一旦賣出,幾乎就和他斷絕了關係。依照觀賞次數收費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在有些地方,把畫拆成一部分一部分來賣,或未經畫家允許,就把畫複製在地毯或沙灘浴巾上,依然完全合法。美國直到1990年才制定了「.視覺藝術家權利法案」(VisuaIArtisisRightsAct),來制止這類破壞行為。所以,即使在模擬世界中,目前的制度也並非存在已久,不偏不倚。這樣算不算盜版呢?
在數字化世界中,這樣算不算盜版呢?問題已不在於拷貝是否容易,以及拷貝是否更逼真。我們將看到一種新的欺騙行為,簡直已經不能再叫做欺騙了。當我在互聯網絡上讀到一篇東西時,抱著平常讀報、剪報的心理,我想把它複製一份送給一個人,或通過郵件發送清單(mailinglist)送給一群人閱讀,這似乎無傷大雅。但是,只要再多敲幾下鍵盤,我就可以把這篇文章傳送給全球各地的幾千人看(這和剪報的情形大不相同)。剪取比特和剪取原子可是有著天壤之別!
在今天的非理性互聯網絡經濟體系中,採取上述的舉動幾乎不必破費一文錢。沒有人很清楚地知道,在互聯網絡上誰要付錢,為什麼而付錢,但對大多數用戶來說,它似乎是免費的。即使將來情況有所改變,在互聯網絡上建立起了一種理性的經濟模式,要把100萬比特散發給100萬人,可能也只需要花一兩分錢。這種收費標準肯定不會像普通郵資或聯邦快遞的運費一樣,因為那些標準都是建立在運送原子的基礎之上的。
而且,閱讀者將不僅是人,也有計算機程序;例如,它們會通讀本書,並自動整理出一份摘要。著作權法規定,如果你對材料進行了總結整理,那麼,這份總結的知識產權將歸你所有。我懷疑立法者有沒有想過,動手搞摘要總結的可能是沒有生命的實體或是盜版機器人。
在美國,專利是由商務部來管理的,而著作權則完全不同,是由國會圖書館來管理的。和專利法不同的是,著作權法保護的是構想的表現及其形式,而不是構想本身。這很好。
但是,當我們所傳輸的比特實際上並沒有特定形式時,例如前面提到過的天氣預報數據就是這樣情況,那該怎麼辦呢?要讓我說出天氣預報的計算機模型算不算天氣的一種表現形式,這實在是有點難為我。事實上,對一個完整而有效的計算機氣象模型的最好描述是,它是一種對天氣的模擬,它能夠最大程度地接近於「實際情況」。當然,「實際情況」就是事物本身,而不是事物的一種表現。
天氣的表現方式包括:以抑揚頓挫的語調「說明」天氣狀況的聲音,一張有顏色、會動的可以「顯示」天氣狀況的動畫圖表,或是能夠打印出來的、用圖解的方式「描繪」天氣狀況的氣象圖。這些表現方式都不是數據的內在組成部分,而是由一台半智能型(或智能型)機器具體製作出來的。而且,它們可能反映了你本人和你的品味,而不是那些地方性的、全國的或國際性的氣象播報員的口味。這完全不涉及到傳輸端的著作權問題。
再以股市為例。股價每分鐘的波動狀況可以用不同的方式組合。數據本身,像電話公司的電話號碼簿一樣,是沒有著作權的。但是,描繪某一支股票或一組股票的走勢圖是絕對可以享有著作權的。而這種數據表現形式正越來越多地由接收端而不是傳輸端來賦予,因此使著作權保護的問題益發複雜。這種「不具特定形式的數據」,能在多大程度上推廣到更特殊的材料上呢?它能用在新聞報道上(有可能)呢,還是小說上(比較難於想像)呢?當比特就是比特的時候,我們會碰到一堆新問題,而不只是盜版這種老問題。
媒介不再是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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