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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五項基本自由:轉身、舔梳、站起、臥下及伸腿


  本章已經檢討傳統飼養法轉變為工場化飼養法的情況。可悲的是,本書從第一版發行到現在已經15年,這15年來的動物遭遇極少改善。在15年前,已經非常清楚,現代的生育與飼養法絕不符合動物福利。這一方面的證據最先是由露絲·哈里遜收集的,1964年,她出版了開拓性的著作:《動物機器》(Animal Machines);該書的證據由布倫貝爾委員會給予權威的支持;這委員會是由英國農業部指派,成員儘是最好的專家。布倫貝爾是著名的動物學家,委員包括劍橋大學動物行為學系的系主任桑爾普,還有其他獸醫、動物管理和農業方面的專家。在經過徹底的考察後,該委員會於1965年發表了一篇85頁的報告,報告中,委員們堅決反對「動物能夠長肥長大就表示不痛苦」的說法;他們說,動物體重的增加可以是「病理狀態」的結果。他們也反對「農場動物就是為囚禁而養,因此習於囚禁,不覺痛苦」的說法。在該報告一份重要的附錄中,桑爾普強調,對家畜行為的觀察可以看出,動物們仍然「本質上與史前野生時代相同」,具有天生的行為模式與需求——即使從未接觸自然狀態,此模式與需求依然具存。桑爾普結論道:

  某些事實足夠清楚讓人採取行動。原始野生物種為符合其高等社會組織,有特定行為模式;這些行為模式雖經人為飼養亦無改變——即使有,也程度甚淺——此外,各物種皆有其自然的、本能的渴望;但在人的飼養環境下,這些行為模式,自然與本能的需求幾全被壓抑;將動物一生大部分時間拘禁,使其不能施展其正常行為模式,是明顯殘忍之事;對飼養動物的某些限制固然可以接受,但必須劃出底限。

  該委員會的建議更是依照最低的基本原則提出的:

  原則上,凡是使動物的大部分自然行為必定受挫的囚禁,我們都反對……動物至少要有足夠的自由,不困難的轉身、舔梳自己、站起來、趴下去和伸展四肢。

  這項建議自提出後就被稱為「五項基本自由」——轉身、舔梳、站起、臥下和伸腿——但這五項基本自由卻是所有被囚禁的母雞、母牛和小肉牛所不能獲得的。然則自從布倫貝爾委員會發表此報告以後,有許多豐富的科學資料都已肯定此份報告所有重要的部分都是對的。比如,愛丁堡大學把豬放在半自然的環境中做研究,證明了桑爾普的說法是對的:家畜仍然保有其種族的自然行為模式。「動物只要會生產就表示滿足」之論,也普遍受到科學家的駁斥。《美國科學家》雜誌於1986年刊出的一篇文章就代表了科學家在這方面的見地:

  然而,此種言論就家畜而言,是有誤導作用的,原因有數種:農場動物是因它們的生長與生殖能力而被選中的,這些動物在許多環境條件下都有相當好的生長與生殖能力——即使在逆境中。例如,母雞即使嚴重受傷仍舊生蛋;而且,生長與生殖往往是由人為操縱的,例如改變光週期,在飼養中增加生長激素與抗生素。再者,在現代的工廠化農場中,一個人每年要照顧2000頭牛或20萬隻雞,其對肉的重量與蛋的枚數之計算是以建築物、燃料、飼料的投資為比較的,很難窺見單獨一隻動物的生產情況。

  澳大利亞國立動物衛生局的基金會長,畢爾·吉博士曾說:

  曾經有人宣稱農場動物的生產量是動物福利的直接指示器。這種錯誤的觀念必須永遠埋葬。「福利」指的是每一個動物個體的幸福生存狀態,而「生產量」指的卻是每花一元或每一份投資生產了多少東西。

  我在本章已對這項錯誤的觀念提出數次反駁。如果能把這個觀念斷然埋葬,真是太好了。但事實上,每當為農業綜合企業護航的人想到要哄騙消費者時,他們不免又會要利用這一錯誤的辯詞,讓消費者以為農場裡一切都沒事。

  集約畜牧法的沉痾由歐洲議會的一項決議案做了間接的指證。1987年,歐洲議會審查一篇動物福利報告,並採納一項政策,其中包括以下數點:

  ·停止將小肉牛關在單獨牛欄;停止對它們的鐵質與粗飼料的剝奪。

  ·10年內終止格子籠。

  ·停止將母豬關在單獨豬圈或用繩鏈拴住。

  ·停止常規的切除術:如豬的斷尾和公豬的閹割。

  這些建議以150票對0票通過,兩票缺席。但正如我們已經說過的,歐洲議會雖然由歐洲共同體各國代表所組成,但它仍只是一個建議機構。強有力的農業綜合企業,正竭盡全力來阻止這項政策付諸實施。然而,這項決議案仍舊代表了歐洲有識之士的見地。但是,當以行動——而非言論——呈現時,自本書第一版出書以來,卻鮮有進展。在瑞士,母雞的格子籠已經廢除,店舖裡已可買到由其它養雞方式產生的蛋。這新的養雞方式讓雞可以自由走動、扒草、土浴,棲在枝上,在有適當材料築成的有保護性的巢箱中下蛋。然而在這種情況下生的蛋比在格子籠裡生的蛋只貴了一點點。在英國,農場動物方面唯一的一點進步是禁止了小肉牛的單獨牛欄。瑞典在動物福利方面是比較進步的,正像在其他社會福利方面。1988年通過了法令,要把農場動物的生存環境全面改觀。

  我在本章幾乎把注意力完全放在美國與英國。其他國家的讀者也許會以為他們自己國家的情況可能不會這麼壞;但是,如果他們的國家是工業化了的國家(瑞典除外),則他們沒有理由可以放心。在大部分國家,動物遭遇都和美國一樣,甚至更壞。

  最後各位要記得的是,布倫貝爾委員會的「五項自由」或歐洲議會的決議案,或瑞典的最新立法,如果能在英國、美國或任何有工廠化農場的國家實行,固然無疑是一大進步,然而,前述的這些「自由」、「決議」或立法仍舊是出之以人的立場,並沒有把動物的權益和人的權益做平等的考慮。它們所代表的是不同程度的、比較人道的、開明的物種歧視態度——然而,仍是物種歧視。目前還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政府機構懷疑過人的權益大於動物的權益之概念。大家所談的主題永遠都是某些痛苦是否可以「避免」,而這意味著,同樣的動物要生產同樣的產品,而人的投資又不需什麼重大的改變。這樣的態度是對最根本的假定未做挑戰:這假定乃是,人有權可以為自己的目的而利用其他動物,人有權為了滿足口腹之慾而飼養與屠殺其他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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