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英國和其他國家推動生物科學研究的政府機構便是動物實驗的主要支持者。事實上,本章所提到的種種實驗,大部分便是由公共基金取自稅捐而支持的。政府機構訂立了研究目標,但它們出錢所支持的許多研究卻跟其目標有極為遙遠的關係。我在前面所提的這實驗分別是美國國立衛生研究所、酒精藥物濫用精神健康管理局、聯邦航空管理局、國防部、國立科學基金會、國家航空與太空總署等單位資助的。我們不大能懂得美國陸軍為什麼要花錢去贊助加了熱的、吃了藥的老鼠如何把尿塗在身上,也不瞭解美國公共衛生單位為什麼願意出錢讓大象服用迷幻藥。
由於這些實驗是由政府單位出錢資助,所以幾乎不用說,這些由科學家做的實驗是沒有法律禁止的。
在美國,法律不准一般人打狗致死,但科學家做同樣的事卻又可以無罪,並且沒有人去檢查科學家打狗致死會不會比一般人打狗致死對任何人或任何動物有好處。科學家之所以能夠逍遙法外是因為科學的名望與特權,並因種種利益集團的撐腰——包括繁殖動物賣給實驗室的集團。
克裡夫蘭大都會總醫院的勞伯特·懷特是一個猴頭移植實驗人員,他把猴子的頭切下來,放在液體中,使猴子的頭仍可以活著。他是把實驗室動物視為「研究工具」的典範。事實上,他親自說過,他切掉猴頭的工作目的是為對腦部研究「提供一個活生生的實驗工具」。聽他說這個話的記者發現他的實驗室「呈現這位科學家陰冷的臨床世界的氣氛,在那裡,動物除了為當下做實驗以外,沒有任何意義。」
在懷特看來,「把動物包括在我們道德體系之內,在哲學上是沒有任何意義的,而在實行上根本不可能。」換句話說,懷特不認為他自己對動物所做所為有任何道德可以約束。因此無怪另一位記者訪問他時發現他「對於不論是來自管理部門的還是擔保人的規定都感到惱怒。他說:『我是精英分子。』他相信學者只有同儕才有置喙的餘地。」
另一個積極反對政府規定的是諾貝爾獎得主,麻省理工學院的教授大衛·巴鐵摩爾。在最近對全國性的美國科學促進會的演講中,他提到他和他的同事們如何花了「冗長的時間」來為反研究規範而戰。他反對研究規範的意見在數年前的一次電視節目中就已呈現清楚。那一次節目出場的是哈佛哲學家諾齊克(RovertNozick)和幾位科學家。諾齊克問科學家們,一個實驗如果要殺死千百隻動物,則科學家們會不會認為因此不用去做這實驗。科學家之一答道:「我沒聽說過。」諾齊克追問道:「動物本身全不在考慮之內嗎?」一個科學家反問道:「為什麼要把它們考慮在內?」這時巴鐵摩爾插嘴進來,說他不認為以動物做實驗有任何道德問題。
像懷特和巴鐵摩爾這樣的人可能是很傑出的科學家,但他們在有關動物的言談上顯示出他們是哲學上的文盲。就我所知,現在的專業哲學家沒有一個人會認為,把動物包括在我們的道德體系裡是「沒有意義的」或「不可能的」;也沒有任何專業哲學家的文章認為用動物做實驗不會產生道德問題。在哲學上做這種陳述,正類似於說地球是平的一樣。
美國的科學家特別不肯讓大眾監督他們的動物實驗。保護動物在被實驗時免於痛苦的規定於他們無效。在美國,唯一涉及這件事的聯邦法律是「動物福利法」。該法訂定標準,規範動物如何運輸、居住、當做寵物交易,展示或作為研究之用。然而,在實際的實驗方面,該法卻等於允許研究人員為所欲為。這是有意的。美國國會委員會在該法通過時所提的理由是:
在這方面提供對研究者之保護,使其在實際研究或試驗時免受有關動物的任何規定所限制。……委員會無意在研究或實驗方面做任何干擾。
動物福利法中有一項規定,要求該法管轄之內的私人企業和其他機構,如果用動物做實驗而引起動物痛苦,卻又不能為之施以鎮痛藥劑,則必須填寫報告,說明這是為了達成研究目標所不得不然。此規定並未對政府研究機關或許多小型企業做同樣要求。再者,該規定並未評估這些「目標」是否有其必要性,足以讓它們名正言順地使動物受苦。因此,該項規定只不過增加了實驗人員的紙上作業,徒增抱怨而已。實驗人員既然要用連續的電擊造成狗的無助感,當然不能把狗事先麻醉;他們也不可能一方面用藥物讓猴子快樂又一方面企圖造成它們沮喪。因此,實驗人員當然事實如是地說,如果給動物施以鎮痛劑,便不可能得到實驗結果,也就像根本沒有這項法規一樣繼續做他們的實驗。
所以,無怪對猴子施以索門神經毒氣的猿類平衡台實驗報告具有如下的序文:
本研究所使用的動物,在取得、維護與使用時,符合動物福利法與「實驗動物資源——國家研究會議」所頒布之「實驗動物之照顧與使用指南」。
事實上,許多動物實驗文件都附有同樣的聲明,例如布魯克斯空軍基地猿類平衡台訓練手冊,武裝部隊放射生物學研究所「猿類活動輪」實驗報告,以及我引述過的許多美國近期刊物。這種聲明完全沒有告訴我們動物受的痛苦是多少,也沒有告訴我們動物為之受苦的目的是何等無關緊要,卻讓我們知道了「動物福利法」和國立研究會議的實驗用動物資源研究所所頒布的「實驗用動物之照顧與使用指南」的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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