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作的習慣每個人不同,我的經驗是一氣呵成寫出來的比較好。
我從來不把原稿重抄一遍,交去報館的都是第一回手槁,其中當然有減字加字,刪句加句的改動,不過不算太多,我的字雖不工整秀麗,但卻是很容易看的,即使偶爾改成大花臉,也不須重抄一次。
我不會有大刪大改的原稿,如果寫完後一看,覺得要大刪大改才成,我便壓根兒不改,把稿子一把丟進廢紙簍了事,另選一個題目,重頭寫過。因為我覺得一篇稿若需要刪改大多,必然是寫得不夠好,丟掉算了,無謂整容,即使整好了,也欠活力,自己都不想要了。
用字有時要推敲,不過時時都要推敲便不大妥當,那等於作者的文字功夫不到家而已。文章有華彩的人,自會用上最適當的字眼,沒有華彩的人,再推敲也是沒有華彩的。高手推敲,是推敲到個絕妙好詞出來,而不是只推敲得個最適當的字眼那麼簡單。如果連最適當的字眼都要推敲,那原稿必定是詞不達意,不值一改了,還不丟掉幹什麼?
寫長篇連載小說《緣》時,一直很得心應手,偏有一期寫得彆扭,不痛快,寫完五千字一看,乾脆把它撕成碎片,免得懶起來時就此交稿。《明報週刊》的鐘玲玲催我交稿,我說:「寫好了,不過撕掉了,沒稿交。」鐘玲玲不禁輕輕叫了起來:「交了也好過斷稿啊,怎麼撕掉了!」那當然是我不好,要不是總在最後期限寫稿,撕掉了也有時間寫過,實在該打。不過我實在不喜歡自己那一期的稿,特別是長篇小說,插了一段不那麼滿意的在中間,惟有撕掉得片片碎,非重頭寫過不可。
短篇小說已刊載過而又全部讓我丟掉不輯成集的也有一些,縱管人家說可以出版,我自己不喜歡就不出了,反正構思應可無窮無盡,不須敝帚自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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