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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族同盟
作者:松本清張
1

  一個人的不幸往往以細小的事情為契機。
  對我而言,這件事情發生在東京地方法院的走廊上。我有事走過該處時,遇見了同行的楠田律師抱著一大包東西匆匆忙忙地迎面走來。我們站在那裡聊了一會兒。
  「你好像很忙嘛。」
  「嗯。我接下太多公訴辯護人的工作了。」
  楠田律師眼下夾著用包袱布包著的一大包東西。這裡面不用說都是一些訴訟文件。
  「你向來就精力過人,總有辦法應付吧?」
  「應付倒沒有問題,只是我有點困難。我住在仙台的母親病危了。她老人家已臥病多年,這次的情形好像不樂觀。我很想回去兩三天,只是目前手裡的案件有這麼多,正在發愁哩。」他臉色憂鬱地說。
  我就是在這種情況下為他代勞工作的。
  顧名思義,公設辯護是公家為沒有財力的人代雇律師為其擔任辯護工作的制度。因此,這項律師費簡直微乎其微。接這樣的工作,除非數量多且處理快,不然實在划不來。常有人批評說,公設辯護人的辯護態度缺乏敬業精神,有時事前連有關文件都不仔細過目,而在法庭上無的放矢的公設辯護人更是屢見不鮮。不過,這也不是全部。楠田是一位有良心的律師,而我也有正義感,想為貧窮的被告出一點力。
  楠田聽到我願意為他代勞,就高興地把一件他認為很有趣的案子交給我。這就是阿仁連平涉嫌的強暴婦女事件。這件案子的第二次公審將於兩天後舉行。
  楠田在走廊的一個角落將這樁事件的內容簡單扼要地告訴了我。聽完後,我明白了他指這個事件為「有趣」的意思。他說回頭會派人將有關文件送到我的事務所來。
  傍晚我回到事務所時,楠田已派人把案子的有關文件送到,而我的助手岡橋由基子正在閱讀其中的檢察官起訴。
  「大律師,這個案子哪裡來的?」她問道。
  「是楠田律師交給我辦的。你對這件案子有興趣嗎?」
  「這個被告可能是無辜的。辦這樣的案子應該有意思。」岡橋由基子回答說。
  岡橋由基子從大學法科畢業後就在我的事務所工作,至今已有四年。她並沒有打算將來成為律師,也沒有日後院為業之意,完全是在「玩票兒」。她是個聰明絕頂的女人。有關文件檔案整理以及編索引等,我一概交由她去處理。而她處理事情之仔細是無可比擬的。她不但對事情的處理非常細微,對文件的閱讀更是透徹之極,時常提醒我疏漏之處。這一點真幫了我大忙。這樣的事情不是只有一般頭腦的人所能做得到的。目前的她已是我的得力助手。我因為不喜歡秘書這個名稱,所以來以此稱呼她。
  她認為被告可能是無辜的更加深了我對這件案子的興趣。楠田也說過這是有趣的案子。但我並沒有因他的話而感到興趣盎然。這是因為我知道每一個律師對自己擔任的案子多少有些偏見的緣故。可是,既然岡橋由基子如此說,那就一定是這樣——我頓時有了預感。
  對於擔任辯護工作的律師來說,最乏味的莫過於與法官爭執量刑問題,或因調查工作不充分而與檢察官辯論。死刑還是無罪?憑三寸不爛之舌而扭轉乾坤,以此使自己揚眉吐氣,這才是每一名律師的興趣所在。
  我感到昂奮,決定立刻開始閱讀阿仁連平事件的有關文件。公審已迫在眉睫,我怎麼可以不趕快閱讀一下呢?我準備一個人留在辦公大樓的事務所裡。
  平時我會把文件帶回家慢慢閱讀,可是,我太太於半年前罹患胸疾住進療養所,我們又沒有小孩,所以回到家裡也沒有人。上下班等於徒勞往返,我真想把家裡的床搬到事務所來。
  岡橋由基子聽說我要加班,就到附近買了一些東西,在小廚房為我準備了晚餐。這個小廚房平時只供燒開水之用,後來在她的安排之下,也可以弄一些簡單的飯菜了。
  由基子和我一起用完她做的晚餐,收拾妥當,然後照例接受了我對她的再見禮。我這個再見禮是輕吻她的頭額和雙頰。
  「大律師,希望您不要熬到很晚……」
  她握一下我的手指後出去。出去之前,她又照例有些依依不捨地在房間裡磨蹭了約莫五分鐘時間。
  確實聽到門已關上而她的腳步聲消失到樓下去之後,我這才開始看阿仁連平涉嫌搶劫、強姦、殺人事件的文件。這些文件包括警官偵查報告書、現場驗證報告書、屍體解剖鑒定書、證據物件押收報告書、嫌犯口供筆錄、參考人供述還承、起訴書副本等等。
  事件內容概略如下:
  在東京的西邊有條河,寬度大約有二十公尺,水勢相當湍急,水中處處突出的岩石不斷濺起白色的飛沫。附近一帶是相當深的溪谷地,景色非常美麗。每年春天到秋末前,由東東京前來此地的遊客絡繹不絕。此地只有一條街道,電車則行駛其旁,而這條路是往昔通向江戶運輸木炭的路。越往溪谷上流處山林越濃密。
  去年3月25日清晨,附近的人發現在離河上吊橋之南端約二三十公尺處的水裡浮著一名年輕女人的屍體。該處並非河心,而是靠近河岸,屍體是被水中突出的岩石勾住的。那裡有巨大的巖礁露出水面,水流到此被堵住而形成一面死灘。
  漂浮於死灘的女人屍體,年齡約莫二十二三歲,身穿紅色毛衣和裙子。
  附近一帶是蒼翠的樹林,河岸為不很深的斷崖。這個地方的地形是:舊街道以及電車道都通過北岸,街市也集結於此,相對的南岸則根本未見開發,只有一大片山林而已。因此,遊客都會自然而然地走過吊橋到野趣盎然的南岸去。吊橋另一端是Y村,而由途中的岔道上去是神社的所在地山麓。
  當地警署的警察們來到後將屍體撈起。死者的手提皮包不知被河水沖走還是被人偷去,並沒有在現場附近發現。屍體的手腳有些擦傷痕跡。死者營養良好而皮膚白嫩,身體略微發福,臉蛋倒長得相當姣美。依據法醫的驗屍,死後經過時間大約為十四五小時。依此倒算.死廣時間應該在前日下午6時至8時之間。死者身上並沒有刀傷,
  頸部也不見勒痕,法醫推斷死亡原因為溺斃。
  因為屍體需要接受解剖,所以被送至立川市的醫院,可是,由於不見女人應該帶著的手提皮包,因此,無從確認其身份。身上的衣著未能提供這一方面的線索。她並不是當地的人,一看就知道是當天由東京前來此地的遊客。
  3月24日這個日子以前來遊覽為目的來說,時期似嫌過早。只是,這一天是星期六,因此,在O車站(此地惟一的車站)下車的乘客人數較平時多出許多。車站站員說,他記得昨天搭乘下午6點的電車抵達的二十名下車乘客當中確實有過這麼一個女人拿出來自新宿站的車票通過剪票口。當時她有沒有男伴,這一點站員倒不清楚。
  這個女人的解剖結果終於揭曉。她的胃積滿著水,可見果然是溺斃的。此外發現的是她的陰道內留有AB血型男人的體液。由於在水裡浸泡的時間太久,所以有些地方不甚完整,不過,在死亡前曾經有過性交,這一點是錯不了的。內褲上同時也發現有精液印漬。至於是否強姦則不清楚。被強姦時常見到的陰道部周邊以及大腿部位的創傷並沒有見到。不過,這也不能因此判斷死者沒有被施暴過。因為手腳部分的擦傷有可能是因抵抗而受傷的。
   
2

  任何人都會想像到的一點是,這個女人應該不可能一個人由東京前來此地遊覽的。她一定有過男性同伴才對。倘若車站站員所記憶的(搭乘24日下午6點的電車抵達)這一點沒錯,她前來此地或許不是以遊覽為目的。因為這已是暮靄四起的時分。只是車站站員不知道,而她的同伴卻在同時下車的二十名乘客之中,這樣的可能性很大。走過剪票口的二十人當中,一半以上是男性,而且都不是當地的人。其中有七八個年輕人。
  附近的沿河地域有好幾家供這些遊客或情侶們投宿的旅館。刑警們仔細查過這一帶的旅館、餐廳以及禮品店,卻沒有得到任何線索。不過,照一般的情形而言,一個女人不太可能在傍晚到這樣的地方來玩,所以她應該有男性同伴才對。天氣變暖後,一些情侶們不到旅館而到河邊一片深邃的灌木林中去就地取樂的情形並不稀罕。村裡的一些少男們還以特地前來窺看這樣的情景為樂呢。
  這時出現一個有力的目擊者。吊橋北側的偏東處有一家木炭批發店。店主的女兒於24日下午7點前準備關後門時,看到一名穿紅色衣服的女人和一個男人正從吊橋上走過去。由這家木炭店的位置來說,吊橋在斜前方。
  這位目擊者所以知道這是7點之前.是因為電視剛開始播報新聞之前的天氣預報。她說,一邊關門一邊聽到電視播報聲,所以這個時間是錯不了的。然而,這位小姐只看到女人的模樣,走在一邊的男人則由於天色已黑以及剛好被這個女人遮住,連服裝都沒有看清楚。而且這兩個人當時已過橋心,所以她只對紅色衣服有印象。(這個時間應該不會出現遊客才對,不過,這也不像要到前面村子去的人。莫非性急的一對情侶等不到天氣變暖,要到樹林中去卿卿我我?)——木炭店的小姐說她當時以為如此,還暫是忘記關門之事,對著兩個人的影子目送了片刻。
  這個女人於6點10分在O站下車後,到被人目擊之間有四十五分鐘時間。這段時間,她是怎麼過的呢?雖然這一點尚未得到證實,但惟一的解釋應該是在車站附近閒逛等待後來和她一起走著的男人搭乘下一班電車來到。O站附近的商店街相當發達,是這個街市的中心點,而在這段時間內的行人更是雜沓。一個在這樣的環境下等著人的女人當然不會特別引起人們的注意。
  總之,由於有木炭店主女兒這麼一個目擊者的證詞,這位年輕小姐於7點前和一名男人一起走過吊橋已是不可動搖的事實了。她的屍體浮於水中的現場和吊橋南端的距離約為二三十公尺。警察當局立刻仔細搜查附近一帶的密林。結果發現離此約五十公尺的上游附近的草地有被踐踏過的痕跡,這顯示有人在上面躺過。雖然這一點不能藉以斷定為溺斃的女人和男人的野合之地,但無庸置疑地成為有力參考。只是,該處的野草既深又密,所以沒取到任何腳印。
  倘若這個女人是和男人一起來到現場後溺斃的,這就有被對方推進河裡的可能。她手腳上的數處擦傷可以推定因抵抗而產生。所持的手提皮包被搶走是一種看法,然而,為了不使女人的身份暴露而把它帶走應該是較為自然的看法。這麼一來,生前的性交可能不是出自於心甘情願,而是男人以暴力所得逞。
  這個男人帶著女人於傍晚7點5分前(依據木炭店主女兒所說的天氣預報節目時間)來到現場閒聊。後來男的向女的要求媾合。這時由於女的不肯,男的就使用暴力得逞。事完之後,女的對著男的破口大罵。結果,男的在惱羞成怒之下,將女的推進河裡去——這樣的情景不難想像得到。
  翌日,也就是26號,這個女人的身份終於判明。新宿一家叫做「溫莎」的酒吧老闆看了報紙上的報道後,向警方報告說這個橫死的女人很像在他們店裡工作的女招待杉山千鶴子。杉山千鶴子曾經於星期六傍晚打電話到店裡來說她要請假。這一點在酒吧的經營者看過屍體後得到確認。
  杉山千鶴子在大久保一家叫做「若葉在」的公寓過著獨居生活。她今年23歲。據公寓管理人所說,她於這一天下午4點半左右從公寓出來。出門時她沒有說要到哪裡去,當然更沒有說要和什麼男人約會。不過,既然知道她是個女招待,偵查的範圍就可以縮小許多。刑警們立刻就千鶴子在「溫莎」的熟客們進行偵查。千鶴子並沒有特定的情人,為了金錢之故,可以說是人盡可夫。這麼一來,她為何於星期六傍晚前往O溪谷一事就不難推測。她這不是以接客為目的的出遊嗎?
  如此推測的結果,她在死亡之前的性愛應該不是被施暴,而是出自於心甘情願才對。只是,後來起的爭執很有可能是與金錢有關的瓜葛。也就是說,她開口要的金錢數額太離譜,對方在怒不可遏之下爭執遂起,兇案不是因此而發生的嗎?後來有人向警方報告說,他於出事當天的下午7點多鐘時,曾經聽到發自現場的女人叫聲。如此一來,兇殺的嫌疑越來濃厚了。
  據說,杉山千鶴子所持的手提皮包是黑皮便宜貨,裡面裝的錢向來不超過一兩千元。所賺的錢全都存進銀行,身邊帶的零用錢極其有限——這是她的作風。如果此說屬實,搶劫一說就不攻自破。她的脖頸上倒經常掛著一條銀項鏈。當天外出時,公寓管理員也曾經看到這個東西。
  這條意大利項鏈的墜子是橢圓型,上面有維納斯女神浮雕,裡面則為小相框,是一位酒客送給她的禮物。她裝在裡面的不是情人照,而是亡母的照片。現在連這條項鏈也不見,可見是被對方搶走的。這是一條極細的銀項鏈,隨便一拉就會斷掉。
  杉山千鶴子的熟客當中似乎沒有可疑之人。因為這是一家小小的酒吧,熟客人數極其有限。調查結果知道,這些人當天都有確切的不在場證明。但是一心一意想賺錢的千鶴子和所有客人都有性關係,所以她的對象不一定以熟客為限。這種只來一兩次的酒客,店裡連名字都不知道,所以
  當然無法查起。
  三四天後,管區警署又把調查的重心移到現場附近去。
  這樣一來,阿仁連平成為嫌疑的對象了。
  阿仁連平是鹿兒島縣出身的人,現年32歲。他是離吊橋北側約兩公里東方處門河下游邊)一家叫做「春秋莊」的旅館的掌櫃。他這個掌櫃實際上是工友,干的儘是燒洗澡水、掃院子、當跑腿之類的差事。到這家旅館來工作已有兩年的他是個光棍,吃住乃為老闆所供應。來此之前他是千住一家小金屬工廠的工人,後來工廠倒閉,他就依據報紙上的廣告,來「春秋莊」應徵了。
  阿仁連平所以為偵查人員注目,是因為他於24日下午7點28分時,一個人由街西(也就是河流上游處)急步走回來的情形被「春秋莊」的鄰居太太看到的緣故。這位太太當時正在等待即將由東京抵達的一位客人,頻頻看手錶時無意中看到阿仁,所以她對這個時間是有絕對把握的。她說她當時對阿仁打過一聲招呼,而阿仁卻佯裝沒有聽到,匆匆忙忙地走進「春秋莊」裡了。一向喜歡說笑的這個人怎麼變得這樣?鄰居太太說她還這樣納悶過。
  這些話為偵查人員聽到了。
  就「春秋莊」調查的結果,知道阿仁於24日下午6點10分左右時,曾經在投宿客人的央托之下,前往車站前面的照相器材店買過一卷底片。當時旅館的腳踏車剛好被別人騎走,於是他滿肚子不高興地嘀咕著徒步出去。由「春秋莊」到車站前時必須向西走約一公里,那兒正在修路,然後向北折彎後再走約一公里的坡道。依普通的步行速度,走到照相器材店大約需要半個小時。事實上他買好底片後走出照相器材店的時間是6點45分前後。當中為要買底片而花的時間大約五分鐘。
  由照相器材店到杉山於鶴子淹死的地方或草地被踐踏處,縱然走由車站前馬路分岔的小徑,因為途上有吊橋,所以最少也需要二十三分鐘。這個距離大約有一千八百公尺。這條彎彎曲曲的小徑很窄,當地人稱為「A小道」。由這個現場走路回到「春秋莊」,起碼需要二十五分鐘。這個距離同樣約為一千八百公尺。
  因此,由「春秋莊」到車站前的照相器材後中間走一趟大約需要一個小時。也就是說,來回各需要半個小時,加上買底片的五分鐘時間,總共有六十五分鐘時間就足夠。
  然而,阿仁連平於6點10分由「春秋樁」出發後,到7點28分才回來,這當中他足足花了約七十八時間。由此計算,他花的時間較常人多出十三分鐘。十三分鐘時間可以讓一個人幹出許多事情——這是警方當局的看法。
  於是,阿仁連平受到警方的注意了。然而,僅憑這些理由,尚不能將他逮捕。偵查人員深入偵查後,獲得了頗有希望的旁證。他們弄到阿仁吸過的煙蒂後送往鑒識課化驗,結果判明阿仁的血型是AB型。也就是說,這和由杉山千鶴子的體內採取到的精液為同一類型。
  這裡必須一提的是:血型分有分泌型及非分泌型兩種,而非分泌型人的唾液和精液都不會顯示血型。以A型的人為例來說,這一點可以由血型得到證明,卻無法由以上的分泌物判斷。阿仁由於是分泌型的人,所以知道他的血型是AB型。然而,採取到的精液由於和被害者的體液混雜會多少受到影響,這一點非考慮到不可。這一點有待後述。
   
3

  偵查人員終於將阿仁連平帶到警署來。阿仁這時所做的答辯約略如下:
  有一位客人托他買一卷底片,他就拿著客人交給他的兩百元,於下午6點10分左右走出「春秋莊」。接到這種差事時,他平時是騎腳踏車的,而這時腳踏車剛好被別人騎走,他就只有徒步而去。
  這時他因白天的工作而相當疲憊,想到要走一趟來回兩公里的路,心裡就很沉重,所以朝車站的方向緩緩移步過去。來到向北拐彎處時,他曾經遇到村裡的一個熟人。兩人當時彼此簡單寒暄了一下。
  後來走在去車站的馬路上時,他又遇見一個認識的別家旅館的女服務員。他同樣和她寒暄了幾句。買好底片回來的路上,他頻頻瀏覽了商店的櫥窗。
  就是因為這個緣故,平時來回只需五十分鐘的路程,他竟花了一個小時以上。
  警方請來阿仁提到的這位村民和某旅館的女服務員質詢,結果,兩人的敘述和阿仁所說完全吻合。
  第一個遇見的村民說相遇的時間大約是6點25分,某旅館女服務員則說於6點40分前和阿仁相遇。阿仁的步行速度由這兩個人的證詞得到證實。
  阿仁的血型確實為AB型。這一點對他也相當不利。
  另外,警方發現他原來有兩次前科記錄。其中之一為詐欺罪,另一則是和人打架。警方利用將阿仁以重要參考人身份留置偵查中心的時間,派人強制搜索過他在「春秋莊」的房間。可是,沒有發現到任何和殺害杉山千鶴子有關的證據物品。
  一項非常重要的東西卻在這之後發現到。在「春秋莊」工作的女服務員鐮田澄子交給警署一個附有墜子的銀項鏈,說是阿仁於24日夜晚送給她的。這個墜子上有維納斯像的浮雕,嵌在裡面的是被害者母親的照片。偵查中心因而認定阿仁為殺人兇手,立即將他拘捕。
  阿仁在接受偵訊時的供述如下:
  我在照相器材店買一卷客人托我買的底片時,店裡的時鐘指著6點45分。我說「已經這麼晚了,」那個店員也回頭望了一下時鐘。從店裡出來後,我緩慢地走著原先的路。我前面說過我這一天特別疲倦,而且也沒有腳踏車,所以我故意走得慢一點。回到旅館後馬上又得幹活,我怎麼不看
  看商店的櫥窗,趁機混水摸魚一下呢?這條街在快分岔到A小道的地方有一家叫做精巧堂的鐘表店。我在這裡看櫥窗裡的手錶大約有五分鐘。因為我的手錶舊了,正有意換一隻新的,所以看一下嘛。看完手錶偶然低頭時,我無意間看到一個掉在牆角的白色的小東西。撿起來看才知道這原來是一條女人掛在脖子上的有墜子的項鏈。墜子上有西洋女人的側臉浮雕。我想這個東西掉在這裡已有一些時候了,只是沒有被人發現。我左顧右盼後看到沒有人注意,於是把它放在口袋裡了。回來的路上我沒有遇到任何熟人。因此,我回到「春秋莊」的時間晚了一些。回到旅館門口的時候,隔壁太太好像對我說了什麼,可是我因為急著要進去,所以並沒有回答她的話。
  我把口袋裡的底片拿出來遞給女服務員鐮田澄子要她交給客人時,本來想把放在另一邊口袋裡的項鏈拿出來送她。可是,我想這時候把這個東西拿出來不太妙,晚些時候送給她也不遲。鐮田澄子對我很照顧,我對她有好感。後來大概是晚間10點鐘左右吧,我到別館去看洗澡水有沒有燒熱時,在別館的門口遇見了鐮田。我從口袋裡掏出這條項鏈對她說:「我在路上撿到這個,你有興趣就送給你。」鐮田澄子接到時說聲「謝了」,瀏覽一番後又說:「這好像是進口貨,我會好好珍藏的。」……我在A小道之前的鐘表店的牆角撿到這條項鏈是事實,我絕不是偷來的。
  女服務員鐮田澄子的證詞和阿仁連平的供詞完全一致。偵查人員詢問阿仁於7點半前回到「春秋莊」時的神態如何,她做了這樣的敘述:
  「我記得阿仁先生當時好像有些氣喘。……我因為做夢都想不到這是那個溺斃了的女人的東西,所以沒有在早些時候向刑警先生報告。等到阿仁先生被警察人員傳訊時,我怕帶著這樣的東西會受到連累,所以才向警署報告。阿仁先生把項鏈送給我時,只是說:『我在路上撿到這個,你有興趣就送給你』,當時他的神態並沒有什麼特別的地方。」
  既然有如此有力的物證,阿仁連平的涉嫌已成無庸置疑。他於是被起訴了。
  檢查官的起訴書以下列各點證明被告阿仁連平的罪狀。
  1阿仁持有被害者的項鏈。其所謂在O街撿到乃一派胡言。
  2殘留於被害者陰道內的精液為血液AB型男子的精液,此與阿仁血型吻合。
  3阿仁由「春秋莊」至O車站前照相器材店步行往還所費時間過長。通常只需要五六十分鐘路程,實際花費時間達七十八鐘。多出的時間可推定為阿仁對杉山千鶴子犯罪所費。
  4阿仁在去路上曾經為熟人所目擊,但在回程上則無。根據推測,阿仁在歸程上行色似乎相當倉促。「春秋莊」的鄰居主婦曾經目擊他回來時的神態證明說「匆匆忙忙地回來,和他搭訕也沒有理會」,以及該旅館女服務員鐮田澄子作證說:「阿仁回來時神態慌張,而且略微顯得昂奮」——被告行兇後之神態不難由此推測。
  檢察官基於以上的事實做了這樣的推定——
  阿仁連平於6點10分從「春秋莊」徒步走出後,曾經在路上遇見兩個熟人,而後於6點40分左右抵達車站前的照相器材店。他在這裡買底片費時約五分鐘,於6點45分左右走出商店。他大概這時在車站前看到杉山千鶴子,於是向她搭訕。被害者杉山干鶴子搭乘下午6點10分抵達的電車在O站下車。而後於7點5分前走過吊橋,這段時間她可能是在車站前徘徊著的。由前後時間來推測,被告所稱在車站前馬路上遇見被害者一詞應無疑義。
  被告和被害者素不相識,只是見色起意,於是用花言巧語誘惑被害者,一起走過前往吊橋的A小道,於7點前走過這座用橋。依據位於該用橋北岸東側木炭店主的女兒的證詞,她於電視正在播報7點前的氣象報告時,曾經目擊過一名穿紅色衣服的女人和男人一起走過吊橋。雖然這個男人的樣子和服裝由於黃昏薄暗和距離太遠,無法確切辨認,但穿紅色衣服的女人為被害者杉山千鶴子,而同行的男人即為被告,這一點應該不難論斷。
  依據推測,走過吊橋後,被告將被害者帶至草地,同時遽然向她要求做愛。由於被害者極力抵抗,因此其項鏈很有可能為被告所拉斷,或在扭打之際掉落。
  被告終於以蠻力將被害者壓服,以強暴方式逞其獸慾。被害者事後心有不甘,可能聲言要向警署報案,或大吵大鬧不已。有人於下午7點多鐘時聽到發自現場附近的女人的叫聲,此為證明。
  根據推定,頓起殺意的被告由背後將被害者猛力推落T河河水中而使她溺斃。被害者的手腳雖有數處擦傷,但這是因和被告扭打、由背後被推落河裡或海裡時碰傷的。被害者的屍體流至下游後,到發現現場之因巖礁而構成的死潭處滯留。
  依據推測,被告曾經將被害者的手提皮包往河裡丟棄,只是T河河心水流相當湍急,手提皮包因而未沉落水底而被衝至下游,始終未被發現。
  被告行兇後撿起項鏈放進口袋中,佯裝若無其事地於7點28分回到「春秋莊」。由「春秋莊」至車站前照相器材店,徒步往返時間有五六十分鐘就足夠,而他這一趟卻花費將近八十分鐘,其多出時間花費於行兇之上應不難論斷。
  阿仁回到「春秋莊」後,也真大膽,將搶來的項鏈送給同一旅館的女服務員鐮田澄子,以便獲得歡心。
  雖然被告否認犯罪,但不管其如何矢口否認,由於如上物證及情況證據存在,被告將杉山千鶴子推落T河河水中而使其溺死,此為被告蓄意謀殺已昭然若揭。
   
4

  這一天夜晚,我在事務所留到11點多,將這套「阿仁連平涉嫌搶劫、強姦、殺人事件」有關文件全部閱讀完畢。
  這樁案件可以說相當棘手。
  看來檢察官對被告阿仁連平犯罪的舉證確鑿、無懈可擊。第一個致命因素是項鏈這麼一個物證。此外尚有血型一致的條件。被告和被害者在O車站前相遇,這一點在時間上確有成立的可能性。被告由其工作場所「春秋莊」至車站前照相器材店徒步往返所花費的時間委實也稍嫌過長。
  應該由哪一點來推翻檢察官的舉證呢?我繼續留在事務所一個多小時,一邊做筆記一邊思考,回到獨居的家裡後,躺在床上時也繼續思考著。這時我突然想起傍晚時吻過岡橋由基子的前額和臉頰。我為這個時候有這樣的聯想覺得懊喪。由基子絕不同於沒有教養而心術不正的被告,我為什麼會這樣聯想呢?
  我努力把這個令人不愉快的想法從我腦海裡去除。
  最最棘手的是項鏈的問題。光憑這一點,被告的罪狀就會成立。
  然而,項鏈由頸部脫落,不見得一定為他力所致。掛在脖子上卻在無意中掉落遺失,這樣的事例過去不是沒有過。因此,被告阿仁在精巧堂前拉到這條項鏈,這不是絕不可能的事情。
  我看了文件上的略圖。這家鐘表店在由車站前馬路轉入A小道的分歧點靠近車站方向的第二家。被害者走過吊橋到現場,因此,走過A小道乃是必然之事。正因如此,在分歧點前的路上丟失項鏈,並不是不可能。
  另外的時間問題倒是似乎有可以反駁的希望。被告由「春秋莊」至車站前照相器材店的往返時間確實有點長。可是,通常所需的時間倘若以六十分鐘計算,被告實際上所花費的時間約為八十分鐘,多出不過二十分鐘左右。
  被告突然向被害者施暴,之後又將被害者推落河中——這樣的事情果真能在短短的二十分鐘內完成嗎?由現場步行回至「春秋莊」的所需時間據說以二十七八分鐘為標準,這和由車站前照相器材店至「春秋莊」的時間略為相同,因此,這多出的二十分鐘依然是檢察官所推測的犯案時間。
  阿仁的犯案真的在二十分鐘內完成的嗎?檢察官對這一點持肯定的看法。雖然這樣的看法不是不可能成立,但我總覺得有些不可能。
  當初承辦本案的楠田律師也以此為著眼點。他對我說過日後出庭時,將以「本犯罪不可能於二十分鐘內遂行」為理由據理爭辯。
  然而,縱然在這一點上爭辯成功,儼然存在的項鏈和血型的問題卻似乎甚難駁斥檢察官的論斷。被告回到「春秋莊」時,神態略為慌張而昂奮,這是證人的主觀印象,倒不能以證據不足為理由駁倒。
  翌日,我較平時稍微晚到事務所時,岡橋由基子已來上班,正在交代辦事員太田影印一些別案的裁判記錄。
  「大律師,有沒有想到如何辯護的好點子呢?」她看到我就露著微笑問道。
  「沒有,這件案子好像相當棘手。」我回答說。
  「您昨晚看文件看到很晚吧?」
  「嗯,我回到家裡時已經11點40分了。」
  「昨天您還沒有從法院回來之前,楠田律師已派人把那些文件送來,所以我大約瀏覽了一下。」
  由基子赧紅著瞼說。她這不是因為在我之前閱讀文件而覺得過意不去,而是由於事件的內容所致吧?這是法院文件,對強暴婦女事件當然是以客觀的筆調描述得極其入微。
  「對,你昨天說過這個案子被告應有勝訴的希望。你的理由是不是在於被告到現場來回所需的時間這一點上呢?」
  「是的。」
  「可是,所有的證據都對被告很不利哩。」
  「這我知道。不過,我仍然認為被告一定會被判無罪。」
  「為什麼呢?」
  「瀏覽文件時,我想起曾經在哪裡讀過類似的案例。可是我始終想不起出處,昨天回家後也想了半天,後來終於想起來了。今天我一大早就來了,翻翻書櫥裡的資料後找到這個……」
  由基子指了指我辦公桌上的一件東西。這是紙質已經變黃的舊外文書,是倫敦法律家協會出版的《英國刑事事件裁判報告集》。這本書厚達七百頁,中間夾著一張紙條。
  「能找出這樣的東西來,你真不簡單。」
  「希望這對您有參考價值。」
  我在椅子上坐定,翻開夾有紙條處開始閱讀。這段文章應該翻譯如下——
  「……荷爾魯特推事於1817年膻亞威克秋季巡迴裁判所判決的亞伯罕·桑頓事件可謂最富於教訓意義的異數之一。一名年輕女性看似於上午9點時受到暴行,並且被推落潭中溺斃,桑頓涉嫌而被起訴。本案的情況事實約略如下。
  被害者的帽子、皮鞋、手提袋等物於河堤上被發現到,離水潭約四十碼的草地上有一處有人曾經躺過的痕跡,有大量血漬,並且有幾處粗大的腳跡,由此至水潭約十碼的距離滴有血漬。屍體被發現時,草叢上全然無腳跡,沾著血漬的野草上結有露珠,情況顯示血漬為有人橫抱被害者身體越過步道時所滴下。屍體解剖的結果,胃中有約半品脫的水和水藻,可見被害者被推落時尚活著,至於是否強姦還是通姦則無從判斷。
  屍體被發現後,接著又在水潭邊的菜圃上發現被告和被害者的左右腳跡。這些腳跡由其腳步寬度及地面上之深度顯示為被告追趕被害者時所遺留,並且追上後者。
  菜圃上由被害者為被告追到之地點起,兩人似乎曾經並肩行走,腳跡朝向有人躺過之草叢前進,伸沿至離水潭約四十碼處。由此過去,由於土質堅硬,地面上未留有腳跡。
  使用耙子平過的菜圃上另有被告離開時橫越而過的腳跡,可見被告將被害者推落後,一個人逃離現場。
  此外,在水潭邊緣處亦發現到男人鞋跡(此鞋跡是否為被告所留,未獲得證明),而得到證實的一點是被告當日所穿的鞋與腳印相同。被告的襯衫及長褲上均沾有血漬,據其供認確曾與被害者有過性交,而且出於兩廂情願。
   
5

  這篇文章後面還有這樣一大段:
  「以上的情況事實對被告極為不利,使其陷入幾將被判罪的境地,此時被告卻提出不在場證明,而且具備確切立證。依據其敘述,被告和被害者前晚曾經在一家酒廊共舞過,直到深夜時分才離開,然後於凌晨3點半左右一起到現場附近的坡地談心,而後被害者於4點前後訪問前夜將裝有衣物之袋子寄放的在埃爾沁頓的巴特勒夫人家。據聞被害者此時相當意興風發,將部分衣服換好後告辭離去。
  現場附近的菜圃為被害者回家時必經之路,其中一部分最近剛剛平過,而水潭就在和這條平過的路為鄰的菜圃中。
  被害者離開巴特勒夫人家後的蹤跡曾經為多數人目擊過,所有的目擊者均指認被害者當時一個人在公路上朝自宅的方向行走,而倘若被告和被害者同行,被告應該從遠處就被別人看到才對。最後一人看到被害者的時間是離開巴特勒夫人家後約十五分鐘,也就是凌晨4點半前後。
  被告的情形則約略如下。於4點35分之前,有和被告素不相識的四個人曾經目擊過被告在小路上朝和被害者的家相反方向行走。4點50分左右時,另外的人看到被告在同一條小路上離前述地點更遠一里處繼續朝同一方向行走。這個人甚至於在被告的搭訕之下,停步下來就地閒聊約十五分鐘,而5點25分時有人於離此約半里的路上看到正在朝自宅方向行走的被告。巴特勒夫人家到水潭的距離約有一又四分之一里。
  依據推定,被害者行走這段距離的時間約為二十分鐘,因此,步行至水潭的時間應為4點35分左右。而被告第一次被四個人目擊到的時間為4點半至4點35分之間,由該地點至水潭的距離有二又二分之一里,因此,被告於4點半時絕不可能在水潭附近。倘若假定被告為真兇,被告必須於被害者離開巴特勒夫人家後與之同行,本身前後行走三又四分之一里路程(其中之一部分為與被害者並肩行走),於二十分至二十五分鐘內完成追蹤、交媾、殺人等等事宜,事後還將被害者的帽子、鞋子、提袋等物置放在河堤上不可。被告於被害者之屍體被發現後的兩三個小時內就遭到逮捕,卻強調自身不在場證明。此一抗辯在驗屍陪審以及接受偵訊的階段以及公審時始終如此。原告對這一點未舉出任何反駁,也對證人們為此項抗辯所做的證詞的可信性未有任何置疑。
  雖然證人們在時間因素上的證詞各有些微之脫節,然而於事件發生之翌日經過慎重的核對後,發現這些人的證詞確實大致符合事實。在如此的情形之下,被告應無照起訴書內容被判刑的理由,然而,此一事件已轟動一時,被告甚受世人公憤,倘若法院將他判為無罪,一定會受到社會輿論的嚴重攻擊。因此,本案可謂司職人員以沉著冷靜態度完成其使命的良好事例。
  此一事件可以說根本欠缺陪審團據以審理罪狀的確切罪證。被害者在受到被告的誘惑而與之巫山雲雨一度,等到被告離開後自慚失身而投潭自殺,這不是不可能的事情;又,被害者在和被告於酒廊會面的這一天早上曾經走路至市場,當晚徹夜狂舞而滴水未進,又在菜圃上跋涉長程,因
  此,坐在水潭邊緣從攜帶的衣袋中取出馬靴準備和舞鞋換過來時,由於過度的疲勞而一時不慎跌落潭中,這也有可能。
  「被告將被害者強好後,唯恐後者將事宣揚出去,於是將其推落潭中,以求殺人滅口,這只是純粹的臆測而已。由被害者與素不相識的被告徹夜呆在一起以及訪問巴特勒夫人家時意興風發的情形來看,交媾之事出於自願應毋庸置疑。
  「又,沾有血漬的野草上的露珠未見掉落,依此而做的推論,其根據同樣薄弱。因為無人能證明野草結露乃在血清沾上之前,相反地,被告及被害者雖然該夜曾經確在相對方向的草叢中,而該草叢卻未見到兩人的足跡。
  「倘若被告的不在場證明不完整,被告和被害者分手後未曾遇見任何人,而被告和被害者當晚確實在未見足跡的相對方向的草叢中同在——在這個情形之下,被告則無以狡賴,在罪證確鑿之下,被判死刑也死有餘辜。然而,以上事實皆與犯罪事實風馬牛不相干,因此,在罪證不足之下,將被告判為無罪乃當然之事。」
  閱讀完畢後,我為如此類似的案例的存在而覺得驚訝。雖然這是在外國發生的事例,由於生活在地球上的是同樣的人類,因此,同樣情形發生應該也不足為奇吧?
  不管怎樣,岡橋由基子以前讀過這樣的文獻已經不簡單,何況還記得出處,這實在令人欽佩。說老實話,這本書我幾乎沒有瀏覽過。我敢說這不是單純記性好的問題,而是她的誠意——也就是對我的愛情——所致。由這本書中找出這個案例應該不是輕易的事情,何況擺在書櫥裡的倫敦法律家協會出版的會報共有近二十冊之多。據說,她昨天想起出處在這套會報中之後,今天早上8點就來到事務所,翻了半天之後才找到的。
  說也奇怪,看到同樣的案例被判無罪後,我變得勇氣百倍了。這個勇氣可以說是由基子賜給我的。
  這時,由基子對我說:
  「根據起訴書的敘述,被害者杉山千鶴子小姐是在被告阿仁的花言巧語之下被帶到現場的,杉山小姐根本不認識阿仁這個人。女人被陌生男人搭訕時,哪個不起本能的戒心呢?何況被告只是一家小旅館的掌櫃而已,相信不可能一表人才。被害者會乖乖跟著這樣的男人走,我認為這是絕不可能的事情。何況去的是人跡稀少的地方,而且當時天色已暗。被害者是在酒吧上班的女人,據說為了賺錢不惜賣身,可是,被告哪裡有這樣的錢呢?」
  由基子說得沒錯,杉山千鶴子雖然是個女招待,阿仁在車站前一搭訕就乖乖跟著走到已經薄暗而人跡稀少的現場,這應該是不可能的事情。縱然對方答允給予金錢,杉山千鶴子應該也有自尊心和警戒心才對。因此,這樣的推測太不自然了。
  「這麼說,你認為杉山千鶴子是和她的情人一起到那個現場去的,是不是這樣呢?」
  「這應該是惟一的可能吧?杉山小姐是搭乘6點的電車在O車站下車的。她走過吊橋是7點鐘的時候,這期間她是在車站前等待搭乘下一班電車來到的情人,然後相偕到現場去的吧?那一線電車每半小時有一班,所以她的情人應該是搭乘6點半的班車才對。這樣,兩人有說有笑地漫步過去,走到用橋時應該是7點前後了。」
  由車站步行至吊橋的時間應該以二十分鐘為標準,然而,一對情侶邊談邊行走時速度會慢一些。在如此漫步的情形之下,由基子的推測剛好和橋邊木炭店主的女兒所說於7點的電視新聞前看到穿紅色衣服的人走過吊橋的時間吻合。
  我認為我發現了可以推翻檢察官論點的突破口。
  公審之日已迫在明天,我很想到拘留所去會晤一下被告阿仁,可是現在連這個時間都沒有。我只有在公審的當天,在法庭上第一次和被告見面了。其實這對公設辯護人來說是司空見慣的事情。我訪問了一位我認識的法醫。我所以這樣做,完全是從由基子的幾句話得到暗示的緣故。
  我在這裡使用「暗示」這句話,意思是指由基子以女人的立場,當時未有所明言。
  我在隔日的法庭上第一次見到被告阿仁連平。他的體格相當不錯,只是比32歲這個年齡顯得有些蒼老,而且臉色也是蒼白的。起先阿仁對我這個公設辯護人好像不抱什麼希望。(公設辯護人反正只是裝裝樣子而已,怎麼會設身處地真心為被告辯護呢?)——這似乎是他的心事。其實這不是阿仁獨身的心事,而是所有被指定公設辯護人的被告共同的心理。不是自己花錢請來的律師不可能真正站在自己這一邊辯護——阿仁似乎有著這樣的想法。然而,隨著我展開辯護,他的眼睛越來越亮,甚至不時以銳利的視線瞄著我了。
   
6

  我的辯論要旨,梗概如下:
  依據起訴書內容,被告持有被害者的銀項鏈為惟一的物證。持有被害者在死亡之前所持的物品,以此證明被告為真兇,其證據力不可謂不大。然而,依據被告的供述,此物乃為在O車站前之鐘表店精巧堂的牆角所抬得。項鏈極其細緻,婦人由脖頸脫落而不知覺之事時有所聞。本證物項鏈的掛鉤部分確有鬆脫現象,因此不能斷定為被暴力所拉斷。由此說來,被害者走過精巧堂店前時,項鏈掉落而未曾知覺,不是不可能的事。換句話說,被告持有此物,不能遽以斷定為其犯罪結果。
  何況被告曾經於24日下午10點,將此物贈予同在「春秋莊」工作的女服務員鐮田澄子。被害者的死亡時刻為24日下午6點至8點之間,假定行兇時刻為7點至8點之間,以兇手的心理而言,有人會將搶被害者的東西,於行兇數小時後輕易贈予別人嗎?暫且不談事過境遷後會如何,天底下真有這樣的兇手肯將證明自己犯罪的物品在行兇後不久贈予他人嗎?由於擔心被警察搜查到,兇手通常會把這類東西盡可能隱藏,這是自然的心理。被告之所為,不正是銀項鏈在路上拾得的反證嗎?
  又,依據起訴書內容,由被害者體內採到精液的血型為AB型。而被告血型為AB型。在這種情形之,推測被告曾經對被害者有所侵犯乃為人之常情。
  然而,以此斷定誰有被告與被害者之間發生過性交關係,其根據未免過於薄弱。被害者生前在和被告性交之後,很快又與另外的男人發生關係,這樣的事情不是絕不可能。第二個男人的血型如為B型,其精液由於在被害者陰道內和先前的被告之AB型混合,採取到之體液只能驗明為AB型。女性在短暫的時間內前後與兩名男性發生關係,這不是稀有之事,尤以受到強暴之情形為多。法醫學對此情形的處理以對B型驗明抗A。反應,而對AB型則無同樣之反應而區別,而本案由於認定性交對像為被告一人,因此,警察當局根本本做此一分析檢查,僅以如前所述一見如AB型之精液,斷定被告血型。當時或許尚有一名B型男性,而警察人員卻根本未將此事置於考慮之內。案件調查絕不可忽略任何可能。因此,僅以被告為AB型而認定其
  涉嫌是錯誤的。
  再就解剖報告書內容而論,被害者手腳上雖有數處擦傷,而其大腿內側及外陰部等部位卻未見被強姦時常見到之表皮剝脫及皮下出血等現象。因此,將其斷定為被強姦,其根據亦甚為薄弱。實際上之情形,毋寧使人推測為兩廂情願之交得。起訴書內容將被害者手腳上擦傷推定為抵抗時所受之傷,殊不知現場為自然之山林中,野草沒脛而一片蕪亂。被害者在和情人巫山雲雨之際,不慎為灌木、枝椏、草棘或茅草割傷、刺傷也在所不定,或在掉落河中時,因觸及岩石而受到擦傷,也有此可能。
  基於如上理由,起訴書所提到的物證已被推翻。補充分析如下:
  被告所以被推定為兇手之另一根據為其由「春秋莊」至O車站前照相器材店所花費之往返時間。行走此一距離的正常速度,依據判斷為五十分鐘至六十分鐘。事實上,被告在前往照相器材店的途中和同村熟人以及在別家旅館工作的女服務員相遇過。依據這兩個人的證言,被告此時的步行速度尚屬正常,而被告卻供述為:當時由於旅館腳踏車不巧被人所佔用,想到需來回走一趟四公里路程很疲勞。除此以外,被告當日的工作特別繁忙,因而身體相當疲勞——此為其敘述。換句話說,被告當時的心理以及身體狀態均在疲勞的情形之下。因此,徒步速度較正常狀態緩慢乃自然之理。
  依據起訴書所提,被告為此往返花費約八十分鐘,較正常之往返時間六十分多出二十分鐘,而這個時間正是為犯案所花費。然則,被告的犯行果真能於短短二十分鐘內完成嗎?檢察官推定被告於下午6點45分由照相器材店走出後與被害者相遇,而後相偕經A小道走過吊橋。依據其推測,被告花言巧語誘使被害者同意同行。也因此之故,推定橋頭附近木炭店主女兒所目擊的紅衣女性之同伴為被告。於7點5分前走過該吊橋的被告,抵達現場至少要花費五六分鐘。現場為山林小徑。如此一來,可供犯案的時間,僅剩十五分鐘而已。而此十五分鐘尚包括由現場回至吊橋的五分鐘,扣除後的時間僅有十分鐘,也就是說,被告必須於十分鐘內將被害者用暴力制服、將之強姦,而後將其推落河中。這樣的罪行果真能在十分鐘內完成嗎?檢查官以此為可能,而本辯護人卻認為此事斷不可能!
  由照相器材店經A小道至吊橋的距離約為一公里半。覺著疲憊的被告行走這段路程,起碼花了二十分鐘才對。何況與被告同行之被害者為女性,速度可能更為緩慢。如此一來,實際上犯罪的時間,應該連十分鐘都不到。本辯護人前赴該地實地求證(確曾去過)時,由「春秋莊」經由O街
  道轉入車站前馬路至照相器材店花費時間約為二十五分鐘。再由照相器材店經A小道,過吊橋至案發現場的草地被踐踏之處,則花費了三十分鐘。最後由現場回到「春秋莊」的時間為三十二分鐘。「春秋莊」附近於案發當時正在修路而不易行走,因此,被告實際上所花費的時間可能更長。也就是說,未覺疲憊的本辯護人行走這一路段花費八十七分鐘。本辯護人行走此一路段時,途上未曾停過,至現場時亦未有過片刻休息。
  基上所述,被告在前後約八十分鐘時間內犯案,應屬不可能。
  依據起訴書所述,被告前往照相器材店購買底片時,曾經在車站前遇見被害者杉山千鶴子,乃以花言巧語將之誘至現場。然而,一名成年女性遇到陌生男子的搭訕而唯唯諾諾地於入暮時分跟隨到荒涼的野外,此事可能嗎?
  檢察官以被害者杉山千鶴子向來為賺錢而人盡可夫的行為為理由,推定其與被告相偕至現場乃為自然之事,而本辯護人所特見解卻與此完全相反。被告只是旅館一名工友,衣著寒酸而絕不似富裕之人。此外,被害者以其職業經驗,對選擇男性應該具有限光,被告雖然以花言巧語誘惑,但被害者會輕易為之所動嗎?縱然如此,倘若被告誘往之地點為旅館等處,這就另當別論,聽到要去入暮後的野外荒涼處時,被害者不曾察覺危險而會與之一起走過吊橋嗎?起訴書上只見「使用花言巧語」一詞,殊不知其確切內容如何。被害者為在酒吧間工作的女招待,從事這一行業的女性對男性的瞭解格外透徹,豈有輕易上鉤之理?
  此外,被害者的手提皮包迄今下落不明。被害者掛在脖頸上的報項鏈已如前述,除非手提皮包在被告身邊,或由被告藏匿處發現,否則無理由將被告視為真兇。
  依據以上論點。本辯護人推測事實如下。被害者杉山千鶴子於24日下午6點10分搭乘開自新宿的電車在O站下車後,曾經在車站前徘徊,等待搭乘下班電車前來的某一男性。下班電車之抵達時間為6點40分。這男性果真搭
  乘該班電車,被害者與其相偕經A小道於7點5分走過吊橋,在時間上能完全吻合。那麼,被害者在精巧堂店前掉落銀項鏈乃為自然之事。倘若該男性是被害者的情人,一對情侶為尋覓卿卿我我之地而相偕走入山林之中為常有之事,其心理不難瞭解。
  這樣看來,被害者除手腳部分有些微擦傷外,別無受傷一事乃屬正常。因為發生於兩人之間的是巫山雲雨式的做愛。而該男性之血型有可能為如前述之AB型或B型。
  但是,被害者為什麼於事後掉落河中而溺斃呢?這一點可以推測為這對情侶在情意綿綿後發生爭執,怒火攻心的男子在失去理性的情形之下,將被害者一把推進河裡了。不然,被害者有意飲水而蹲到水邊時,一時身體失去重心而不慎滾落河中,也不是不可能。這時,對方男子雖然大為驚慌,然而由於和被害者幽會不願別人所知,為怕受到牽連,見死不救而自行倉皇逃逸,事實或許如此。如此一來,此案已非殺人事件。
  總而言之,基於以上論點,被告阿仁連平將被害者杉山千鶴子強姦後殺害的證據全然皆無,因此,本辯護人主張應判決無罪。
  我在本次辯論中引用過由岡橋由基子提示的「桑頓事件」案例一事自然毋庸贅述。
   
7

  被告阿仁連平在第一審被判決無罪。我的主張得到法官的肯定。檢察官以「對事實的認知有所偏差」為理由,提出了上訴。
  就結果而言,第二審判決亦為無罪。檢察官或許至此失去信心,沒有再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第二審判決的前晚。我輾轉難以入眼。這個裁判在社會上轟動一時。所有的報紙和雜誌,為事件內容及裁判過程不知登了多少篇報道。由於這樁事件著實曲折,所以成為轟動一時的社會新聞。記者和讀者對我將看似難於攻破的物證推翻,給予了絕大的讚賞。我由往返徒步時間算出犯案時間過於短促,以擊破證據一事更被列為著名辯護方式的範例之一。
  我由被害者身上不見外傷一事所做的推論「未必因受到外部攻擊而溺斃,被害者本身失足跌落河中可能性亦有」更成了對本案判決的關鍵。因為依此推論,本事件根本上就雲消霧散。這一點當然也由由基子為我找出的「桑頓事件」得到啟示。
  萬一第二審推翻一審判決而將被告定為有罪,我是準備上訴到最高法院的。倘若二審的判決一如地方法院,我認為檢察官有可能將案上訴至最高法院,所以準備再度應戰。不過,我也有檢察官不會上訴的預感。這樣的預測各佔一半。
  岡橋由基子和我一樣,這一晚也沒有睡好。第二天她跟著我一起到法院。
  「阿仁先生昨晚在拘留所裡也沒有睡好覺吧?」由基子在前往法院的車子裡說。
  「應該是吧?因為第二審是關鍵嘛。」
  自從第一審開庭以來,我接連到拘留所會晤過多次阿仁連平。阿仁連平身體相當魁梧,有著九州南部人特有的大眼睛、扁平鼻子、厚嘴唇和顴骨高聳的瞼。他是個沉默寡言的人,動作緩慢而智能不高,不過,看起來很善良。拘留所職員說,他是柔順而堪稱模範的拘留被告。
  「阿仁先生是不是認為自己會被判無罪呢?」由基子問我。
  「他沒有明說,不過,我相信他是這麼期待的吧?他會在心裡擔心第二審的判決。」
  這時我想起一件事,於是順便說:「呃,對。阿仁在擔心被判無罪,獲得釋放後的出路。『春秋莊』有可能不再僱用他,他在擔心自己會失業哩。」
  在車裡,我們偷偷互握著手。由基子思考片刻後開口說:
  「大律師,我們的事務所僱用他,怎麼樣?」
  「我們的事務所僱用他?」
  「事務所不是缺少跑腿的人嗎?每次都請太田先生當跑腿的,實在說不過去。僱用阿仁先生的話,事情不是可以解決嗎?」
  「這或許是好辦法吧?」
  由基子說得沒錯,我的事務所是缺少這麼一個人。僱用阿仁可以讓他負責打掃之類的雜事。他幹這種事應該很合適,但,僱用一個生人妥當嗎?我猶豫著。現在回想起來,這就是所謂的預感吧?當時我的確有了這樣的不安。
  然而,我實在找不出反駁由基子的理由。何況我是因他這個事件而打開知名度的,照顧他可以說是我的義務吧?
  第二審的結果還是勝訴,知道檢察官不再上訴後,這更成為決定性的了。
  法院的檢察官有他們自己的立場,這可以說是一種種族同盟。辯護人則有與此抗衡的意識,這或許也算是一種種族同盟。檢察官代表的是公益,而辯護人代表的是被告人的利益。檢察官企求加重被告刑責,而辯護人期望將之減輕。兩者針對著一個犯罪情況或一條法令條文,站在對立立場,互相有所主張。因此,兩個種族同盟可以說是永遠對立。
  公設辯護人為辯護案件如此出力亦成為一時的話題。前面說過,公設辯護人對辯護案件向來以虛幌一招者為大多數。我辯護時的真摯態度受到社會人士的極高推崇。
  這樁案子原本看似毫無勝算,而我卻推翻檢察官的公訴論點,獲得壓倒性的勝利,因此,我在律師界一躍成名。許多前輩莫不交口稱讚我。由於我的論點使法官心服口服,而使檢察官嘗到一次敗仗。
  一個人不知何時何地會受到何等事件的牽連——這起事件似乎提醒了一般市民對生活的認識以及對自己的週遭事兒提高警覺。
  第二審確定後,我在法院門口受到記者群的包圍。我成為報紙、雜誌、電視攝影記者們搶拍鏡頭的對象,並且應要求談了不少感想之類的話。這一天的晚報上就見到我的照片和談話。我可以說一夜之間成了一名小英雄。
  這天晚上,我和由基子一起用餐,算是舉行一次慶功宴。這是市中心的一家第一流餐廳,我點了幾個高檔菜。和她舉杯飲酒,聽到她說「恭喜」時,我知道自己的眼眶已經濕潤,看不清楚對方的臉了。
  「這都是承蒙你的協助。」我對她表示了由衷的謝意,「要是沒有你,我這次辯護不見得會成功。也就是說,我有可能把一個無辜的人送上死刑台。」
  我陶醉在幸福裡。這幸福感包括使一個人免受死刑的正義感和發覺自己確有律師之才的滿足感,以及因一躍成名而帶來的自負心。其中,因發現由基子對我的愛情加深一層而感到的歡喜尤勝一籌。
  晚餐後,我們一起去跳舞。辛苦一段時日後,我這是第一次得到解放,我怎麼可以不盡情享樂呢?我抓著由基子的手,沉醉在音樂的節奏裡。
  後來,我帶著由基子到一家飯店。這時我們都已有些醉意。
  我的太太住療養所已經有相當長的時間。不過,我絕不承認我和由基子的關係乃因此而起。縱然我太太身體健康而經常在家,我和由基子之間的愛情還是會發生的。
  由基子不但富於理智,心地尤其溫柔。而我太太卻迥然不同。我不是存心挑剔我的太太,可是,每天在事務所和由基子接觸,積壓心頭已久的對太太的不滿和不屑會猛然抬頭。我和太太結婚是彼此的不幸,而我和由基子相遇是我太太單方面的不幸。
  我和由基子每個月到飯店一兩次,這樣的關係沒有公開。律師和女助手的關係本來就容易招閒話,所以我和她幽會時格外小心。
  我們之間的關係當然連太太都沒有察覺到。事務所裡有太田這個事務員,所以我們的動作非特別謹慎不可。越是受到這樣的抑制,我們越感到焦躁和熱情澎湃。
  我為讓未婚的由基子處於這樣的立場而覺得痛苦。然而,由基子卻說她絕沒有和包括我在內的任何男性結婚的意思。她說她只需要我的愛,對於將來則沒有做任何打算。
  坦白說,我在內心裡偷偷盼望著我的太太會撒手人寰。我認為得胸部疾患的太太應該不會長壽,不過,現在的醫學好像很快就能把肺結核之類疾病治癒。然而,短命的病患實際上不是沒有。我雖然沒有向由基子說出,心裡卻在盼望著太太會屬於這不幸而短命之類。這天晚上,由基子和我共享幸福感,兩人毫無忌憚地一起沉湎在強烈的陶醉裡。我好像甚至於放聲大哭了。
   
8

  阿仁連平以工友身份來到我的事務所是他被判無罪之後的第二天。因為他沒有親友,我和由基子還特地到拘留所為他辦了手續。阿仁穿上我送給他當做禮物的西裝,喜孜孜地走出來。他看見由基子時露了一下靦腆的表情,經我介紹她是我的助手後,他這才明白。
  我為僱用阿仁,還為他安排了一間公寓。阿仁客氣地說他可以睡在事務所裡,然而,我租的這幢寫字樓規定不准居住。因此,他非在外面找到居住的地方不可。我連公寓的費用都負擔,阿仁為此由衷表示了謝意。
  他第二天就穿上我為他準備的乾淨的夾克開始在事務所工作。他的工作態度可以說勤勉之極。雖然他的動作多少有些緩慢,同時由於沒有受到良好的教育,每次叫他跑外面時,必須仔細再三叮嚀,而他對任何差事都不會表示不高興。他來了之後,由基子和太田再也不必打掃事務所,而且還有人跑腿,所以對我們的幫助算是不小。
  開始時,阿仁連平以「小姐」稱呼由基子,經幾次糾正後才習慣以「岡橋小姐」稱呼她,而他對她的恭敬態度的確如對主人家的千金。他對由基子唯命是從的態度比對我還甚。
  「他的工作態度很勤勉,對我們很有幫助。」由基子表示愉悅地說過。
  然而,現在回想,這樣的安祥氣氛為時太短了。才過兩個月,他就開始露出了本性。當初剛獲得釋放時,他曾經對我說:「那樁事件已經定案,我以後是不是再也不會受到調查傳訊了!」
  「對,對一樁事件只能做一次裁判,這是法律上的規定。一旦判決後,縱然發現新的事實,當初的被告也不會受到重新調查。」
  我這句話使他安心了。
  現在才知道阿仁所以問這個問題是為了確認自己的安全。
  阿仁開始在金錢上有些不規矩。比方說,買東西回來後,他會說把錢弄丟了。甚至有過還沒有買東西就說將錢弄丟,回來重又拿一次錢的時候。同時,事務所有了小錢經常短少的現象。有一次,太田掛在牆壁上的西裝口袋裡的錢包不見了。
  我感到非常不高興,由基子也皺起眉頭來。事務所從來沒有發生過這類事情,這不是阿仁所為,還會是什麼人呢?可是,當面指責這樣的事情總是令人難堪,我只有趁阿仁不在時,叫大家各自留心自己的財物。太田畢竟年輕,對我這樣的處置,內心相當不滿。
  阿仁的毛病不止小偷小摸,他開始對由基子也輕薄起來。她當然沒有把所有的細節告訴我,但說了有一次在燒開水間被他握住手。又有一天早上,由基子來到事務所時太田還沒有來上班,正在掃地的阿仁露出淫猥的微笑走過來摸了一下她的背。
  「都是我不好。我看錯人了。」
  由基子說。阿仁獲得釋放後讓他在事務所工作——這件事情原來是她提起的。
  「他並不是如我們所想像的善良的人。」
  我們不安地面面相對。這不僅是為了發現阿仁的不良性,而是想到他被判無罪的T河事件實際上是否另有蹊蹺。(不會的,這是不可能的事情!)——我雖然以這句話安慰自己,但每次看到阿仁的行為不正時,心裡的這份不安便越強烈。
  阿仁是個32歲的大男人,過的是光棍的生活,收入又少,所以日子過得無趣。如果找到適當的女人就讓他成家。這樣,他的異常應該會有改善吧?
  我對阿仁這樣暗示,準備以此封住他對由基子的不規矩。阿仁露出不禮貌的微笑聽著。這使我感到極不愉快。他厚厚的嘴唇上露出的傲岸神態實在令人噁心。
  一天,由基子神色緊張地對我說:「大律師,阿仁越來越不像樣了。」
  「他怎麼啦?」
  「我今天來上班時,太田先生還沒有來,我看到阿仁正在掃地。我因為心裡提防著他,所以很快就準備走出門外,這時,他追我追到門口,從後面把我抱住就在我的脖頸上,……」
  據由基子所告,阿仁吐著熱氣吻她的脖頸。這時,他是緊緊抱著她的。
  「如果這件事情在夜裡發生,我真不曉得被他怎麼樣哩。」
  說話時,由基子的臉色一片蒼白。
  我已到了忍無可忍的地步。非得把這個傢伙趕出去不可。不然,我的事務所怎麼得以安寧呢?他的存在猶如一顆不定時炸彈,不知什麼時候會引起怎麼樣的不祥事來。這樣,大夥兒還能安心工作嗎?
  我之所以遲遲沒有將他解雇,最大的理由在於我過去為他辯護過案件。尤其那樁案件曾經轟動社會一時,過去的被告受到冷遇,社會上的人會以怎麼樣的眼光看我呢?人們一定會指責我不通人情吧?我的成名確實是由於為阿仁的事件辯護的緣故,世人很有可能認為我是在利用他。
  「我們大律師是因為有我才出名的。所以,我應該算是他的恩人。」
  事實上,阿仁時常這樣向同一大樓裡以及鄰近的人炫耀。這句話由基子和太田都聽過告訴我了。
  我在忍無可忍之下,終於把阿仁叫到我的面前。在這之前,我已經把由基子和太田支開。
  我嚴厲地譴責他對由基子的不規矩行為,以解雇為威脅,阿仁卻神色泰然地聽著。
  他不但沒有低頭求饒,反而還從口袋裡掏出香煙抽起來。
  「大律師,你在對我吃醋,是不是?」他說出這麼一句駭人聽聞的話來。
  「你說什麼?」
  「哈!你嚇一大跳,是不是?你以為我不知道你和由基子小姐之間的關係嗎?」
  「你在說什麼?」
  「你也別想瞞我了。縱然你是一位大律師,我的眼睛還瞞得過嗎?我是在O市的那裡旅館工作過的,男女間的事情看得夠多了。我對這方面算是行家哩。」
  阿仁連平以訕笑的口吻說。我一時不知如何駁斥,他又口氣椰偷地說:
  「你是有妻子的人,卻在玩弄由基子小姐。在這裡待了一段時間的太田先生被瞞得什麼都不知道。我沒有結過婚,由基子小姐有時候讓我摸一下,這有何不可呢?」
  我斥責他說:
  「你根據什麼敢這樣胡說八道呢?像你這樣的人,我實在無法繼續僱用,你立刻離開事務所吧。」
  「什麼?!你要解雇我?」
  他倒以篤定的神態問道。
  「你既然如此心術不正,還能怪我這樣對待你媽?我為了替你辯護,掏自己的腰包,費了不少精力。現在我再也不想照顧你了。」
  「大律師,你要我感恩於你,是不是?你為我辯護而沒有拿到分文報酬,你覺得不滿,是不是?可是,我卻認為你是靠我發跡的,我還不滿你沒有給我相當的酬謝哩。」
  「你好像經常這樣在外面亂說,對不對?」
  「哦……?!你也聽到了?大概是由基子小姐和太田先生告訴你的吧?我說這些話有什麼不對呢?」
  「好啦,我想我沒有和你爭執的必要。你趕快離開這裡吧。」
  「好啊,我知道了。」
  阿仁連平繼續抽著香煙,半晌,才傲慢地說:
  「大律師,你不在乎我把事件的真相抖出去,是不是?」
  「真相……?」
  「是啊,那件案子是我幹的。我是真兇。」
  阿仁連平用食指指著自己扁平的鼻頭說。
  哦!果然如此!我覺得自己的腦袋受到了猛然一擊。
  「我現在並不擔心說出來後被抓起來,這一點你不是對我保證過嗎?我說出來後,會蒙受不利的倒是大律師你吧?因為這是你的辯護有術,才使得我得到無罪的判決嘛。這麼一來,雖然你做為律師的才華仍然受到社會的肯定,你不怕自己的人格會被詬病嗎?」阿仁說。
  「你說你是真兇……?我才不相信你的鬼話。你哪有可能在短短十幾分鐘裡幹出那個案子呢?」
  銀項鏈是撿到的——或許這是阿仁編的謊話。不過,他怎麼可能把素不相識的被害者,在那麼短的時間輕易地強姦並殺害呢?尤其往返所需的時間是根本條件,那件罪行絕對不可能成立,他怎麼說是自己幹的呢?
   
9

  阿仁連平冷笑著回答了我這些疑問。
  「現在讓我來告訴你吧。……那天傍晚,我6點10分走出『春秋莊』,6點半到達車站前的照相器材店。這時我看到那個女人在車站前晃來晃去(看樣子好像是東京來的人,姿色真撩人——),我邊想邊走進照相器材店,買了客人委託的底片。我在這裡花了大約五分鐘時間,走出來時剛
  好看見這個女人和一個中年男士從A小道拐彎過去的背影。東京來的一對情侶這個時候走那條小徑,一定是準備走過吊橋到那個人跡稀少的森林去幹見不得人的勾當。我立刻看出了這一點。我因為在旅館工作,所以知道許多情侶們常到那個森林裡去幹好事。可是,依當時的季節來說,這種事情應該還早,一方面這個女人長得確實夠俏,我於是在好奇心的驅使之下,偷偷跟蹤他們。我因為和他們保持相當的距離,所以,木炭店主的女兒雖然看到這兩個人,但她很快就關上門,所以並沒有看到跟在後面的我。
  「這兩個人果然走過林中的草地,往河邊走過去。我偷偷靠上前時,看到他們站在那裡接吻。對方好像是中年人。我不動聲色地看著,這個男人讓女人躺到草地上去。好戲馬上要開始啦。——我心想。
  「這時,我的心裡突然湧起一股慾望。這麼棒的女色,怎麼可以讓別人享受呢?我心裡起了這樣的念頭。我再也沒有偷看別人幹好事的心情,一方面因為自己好久沒有碰過女人,所以在不知不覺中衝了出去。這個男人看到我就嚇了一大跳,離開女人了。我再喊一聲『嘿!』時,也不曉得
  為什麼,這個紳士模樣的男人竟沒命地跑了。我想這一定是個非常怕太太的男人,怕在這裡惹出事情後暴露自己的身份,所以來個三十六計走為上策了。把帶來的女人丟下不管,只顧自己逃走,這種男人實在也夠窩囊了。
  「這時我發現這個女人準備逃走,於是我露出可怕的表情,站到她的面前命令她要聽我的話。當時她嚇得話都說不出來,等到我抱住她時,這才尖叫一聲,同時擺出抗拒的態度。我連續打了她五六記耳光。結果,這個女人變得乖乖的了。我就把她推倒地上,爬上去遂了我的慾望。
  「事後,這個女人站起來用可怕的目光瞪著正在緊腰帶的我。我由她的表情看出她會立刻到警署去報案,於是就猛推了她一下。結果,她腳步踉蹌地轉了兩三圈。當她的背轉向我這邊時,我又從後面猛然推了一把。這一下,她像一塊石頭般無聲無息地掉落河裡去了。
  「這時候我忽然在已經暗了的草叢裡發現一件閃亮的東西。撿起後才知道是這個女人掛在脖子上的項鏈。這大概是在拉扯當中,從她的脖頸上掉落下來的吧?我覺得丟了可惜,一方面想留下這樣的痕跡不好,所以把它放進口袋裡。接著,我又發現這個女人遺留下來的手提皮包。我認為這東西千萬不能留在現場,於是把它撿起來帶到離此有五十公尺遠的森林裡,用手在地面挖一個洞後埋進土裡,再用野草覆蓋其上。那是相當茂密的森林,遍地又長著野草,所以我自信東西一定不會被人發現。
  「由於這些事情而拖延了時間,我伯回去太晚而被人懷疑,於是快步走過吊橋,踏上歸路。所幸我沒有被人發現。我因為歸心似箭,所以在木炭店附近攀住一輛卡車的後面——卡車下面有踏板,腳當然是踩在這踏板上面的——回到離『春秋莊』大約有三十公尺的地點。這段距離走路大約
  需要二十五六分鐘,卡車只花三四分鐘就到。我攀住卡車後面的情形幸好沒有被人看到……」
  「卡車……?」我急急問道:「這是哪兒來的卡車呢?」
  「是路過的卡車。那條街道經常有許多卡車經過。因為木炭店附近是彎道,卡車來到這裡時一定會慢行。此外,『春秋莊』有段路當時正在進行夜間馬路修理工程,所以部分的路面被挖得很亂——你曾經到當地去勘查過,所以這一點很清楚吧?——因此,卡車來到這裡時也會慢行。我就是利用這兩個地點的慢行,跳上又跳下卡車的。我這樣做沒有一個人知道。檢察官先生應該注意到正在進行馬路修理工程這一點才對。實際上,連你這位大律師都沒有想到。我從卡車後面跳下來就裝做從車站前一路走回『春秋莊』了。這時候我幸虧被隔壁的長舌婦看到,算是得到一個有利於我的證人了。」
  我張口結舌,阿仁連平瞇著眼睛望著我的臉說:
  「這樣你還不相信是我幹的嗎?你好像還在懷疑。那我就讓你看一樣東西吧。」
  不曉得是什麼時候準備好的,阿仁連平從開水間的櫥子裡取出一個髒兮兮的包袱來。他開始解開這個包袱。
  「我猜這幾天裡你會向我開口說這些事情,所以從家裡帶出這個東西來了。請你仔細看吧。」
  他以勝利者的姿態解開了包袱。看到裡面的東西時,我不覺瞠目結舌。原來這是一隻沾著泥土的女用手提皮包。這個黑皮製皮包裡有印著「溫莎酒吧」店號的帳單之類東西。這的確是杉山千鶴子的手提皮包。
  「前天禮拜天的黃昏時候,我坐電車到O市去,從樹下的土裡把它挖出來。大律免這樣你還不相信是我幹的嗎?」
  阿仁連平望著我蒼白的瞼,朝我吐著煙圈說:
  「你現在已經明白了吧。可是,我已經被判決無罪,根本不用擔心會被抓走。有問題的倒是你,我把事情宣揚出去後,你還能在社會上立足嗎?你是靠我這個事件而成名的,將因此受到嚴厲的抨擊。不管你做為律師的手腕多麼高強,將一名殺人犯硬辯護成無罪,你想社會上的人會放過你嗎?」
  他說得一點沒錯!這件事情宣揚出去後,我將受到何等嚴厲的非難啊。
  這樣的非難不是來自法律,而是來自道德觀和社會常識!我迄今得到的美譽,將一落成為「不義律師」的惡名!
  「我決定繼續待在這裡,大律師。」
  阿仁連平開始威脅我。
  「不管你怎樣討厭我、憎恨我,我還是會繼續纏住由基子小姐的,要是你膽敢把由基子小姐藏起來,我不但會把事情宣揚出去,也會到醫院去把你和由基子小姐有染這個秘密告訴你太太的,同時,我當然也會向外面說出去。」
  ——我已對這只毛毛蟲萌起殺意。
  我不曉得以後的自己會變成什麼樣。
  由基子答應過要永遠跟隨著我,一起到監牢、到墳墓,她都在所不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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