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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土地改革」三步曲


  蔣介石去台後, 為了緩和島內佃農與地主的矛盾, 從1949年到1953年,採取 「和平漸進」的方式,進行了一次資產階級改良性質的「土地改革」。

  台灣的土改,是通過層層遞進的三步曲進行的。

  第一步:實行「三七五減租」。意思是地主對佃農的租額不得超過全年收穫的 37.5%,所以簡稱「三七五減租」。為什麼要定這個比例呢?當局是這樣計算的: 農田普通收穫量中,種子、肥料和耕作中其他成本費用要耗25%,扣除這部分,余 下的75%地主與農民平分,各得37.5%。所以就叫「三七五減租」。此外還規定, 地主出租土地, 租期不得少於6年,期滿必須續租,不得隨意撤租升租,保障佃權 的相對穩定。農業歉收時,地主應臨時減免地租。同時對佃農也作了一些規定,如 佃農地租積欠兩年的總額時,地主可以撤佃。「三七五減租」從1949年4月開始。

  根據當時的統計,因為減租而受益的佃農有近30萬戶,佔全省農戶總數的44. 5%。 「三七五減租」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有利於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 由於租率下降,也導致了地價下跌。這為進一步實行土地改革創造了條件。

  第二步: 實行「公地放領」 。台灣光復後,從日本人手裡接收過來的耕地叫 「公地」。從1951年開始,台灣當局將這些「公地」陸續賣給農民,地價為耕地正 產品全年收穫量的兩倍半,為了不受貨幣貶值的影響,以實物計算,全部地價由農 民在10年內分期償付,不負擔利息。受領農民只要連續交納10年地租,每年交納的 租額正好等於每年應交納的地價,10年期滿,耕地即歸農戶所有,公地放領到1961 年辦理完畢。

  第三步:實行「耕者有其田」。為了防止地主隱瞞耕地,台灣省政府從1952年 1月到1953年4月將全省地主耕地進行重新丈量,登記造冊。隨後頒布了「實行耕者 有其田法條例」,主要內容有:地主可以保留相當於中等水田3甲(43.5畝)或者 旱地不超過6甲, 超過的耕地一律由「政府」徵收後放領給農民;征耕地價也是按 耕地主要產物全年收穫量的2.5倍,「政府」用債券和股票的形式支付給地主。對 於地主來說,「耕者有其田」政策,帶有一定的強制性,除按規定予以保留的土地 外,其餘全部徵收放領。

  縱觀台灣的土地改革,基本上是以有利於農民的方式解決了農村的土地問題。 但是,台灣的土地改革對封建勢力的打擊是十分溫和的。土地改革雖然使得地主失 去了土地,但他們搖身一變,成為持有股票的資本家。後來,隨著台灣經濟發展, 股票不斷增值,這些人也都發了財。所以有人說,台灣土地改革是在很大程度上保 護了地主尤其是大地主的經濟利益。

  有人會問,為什麼國民黨政府在大陸不實行土地改革,而敗退到台灣以後卻馬 上進行土地改革呢?

  這是因為國民黨政府在大陸統治時,與封建地主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地主階 級是國民黨的重要社會基礎,它不可能觸及到地主階級的利益。而國民黨退台後, 與當地的地主勢力幾乎沒有什麼經濟聯繫,當地的地主階級不再是它的社會基石。 這樣,國民黨在政治上便獲得了較大的靈活性。另外,國民黨退台後,蔣介石總結 大陸失敗的教訓,意識到,解決土地問題,就會獲得大多數農民的支持。有了農民 的支持,才能在台灣站住腳跟。

  國民黨在台灣的土地改革,使大量無地農民成為自耕農,刺激了農民生產積極 性,使台灣農業很快恢復到二次大戰前的最高水平。同時也緩和了社會矛盾,解放 了生產力,為台灣後來的經濟迅速發展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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