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死刑大觀 第四部分
    一種真正的工業

    在古希臘和古羅馬,下毒也是一種司法外致死的常用手段。

    我們只要想一想大亞歷山大和他的醫生菲利普進行的附帶訴訟,想想阿哥裡友那的蘑菇把克洛德送上了天,想想大查通過羅居斯特毒死他的兄弟布裡塔尼居斯。還有很多奇奇怪怪的毒藥。比如說在相當長時間裡我們一直用的托法納波以及博吉亞波,還有在信中、手套中、花束中、水果皮中下毒的,甚至還有專門的下毒機。

    毒藥隨教皇亞歷山大六世進入了意大利,並且成為司法外致死的一種常用手段。後來,又從意大利傳到了法國,不過在此之前。法國人也並非對此一無所知、路易十一世者死了他父親查爾斯七世的情婦,塞巴斯蒂安-德-蒙泰居科裡也毒死了弗朗索瓦一世的一個兒子。在瓦盧爾王朝,亨利二世、查爾斯九世和享利三世都大肆使用毒藥。即便在路易十四時代,毒藥也非常流行。事情甚至到了為此專設一個刑罰間的程度。

    吊刑

    吊刑似乎是在意大利被發明的,在意大利語中,吊刑被稱作Urlo,意為“嚎叫”。吊刑也同樣施用於西西裡島、撒丁島和德國的幾個州,甚至還有俄羅斯。法國是在與意大利的戰爭之後,才由弗朗索瓦一世將其引入,用來懲戒軍人。

    吊刑是將犯人雙手反剪在背後,用繩子捆住手腕,再把他吊升到一根桿子或一座行刑架的頂端。吊升起來後,便驟然松開繩子使他摔下來。在降落停止產生的沖力作用下,雙臂會被拉得脫臼。

    有時,人們為了使刑罰更為殘酷,便對其進行一番精心的設計。他們將受刑者的雙腳相上60∼125公斤的重量,來增強降惠停止時沖力的強度。在這種情況下,不單單是手臂,就連雙腿也要被拉脫臼。常常,在沖力作用下.骨頭都會碎裂,就算是肚皮綻開、五髒六肥溢出,也並不罕見)。

    這一刑罰逐漸由軍別轉變為民事刑罰。人們用它來懲戒流浪漢、褻續神明者、欠債不還者以及按普通法規被指控擾亂公共秩序的人。罪行輕重的程度可以通過腳上縛著的重量體現出來。

    吊刑主要起的是做示作用,但它也被作為司法刑罰來實行。例如在奧地利,當死刑被暫時取締對,吊刑就代替了死刑。事實上,它只是一種變相的死刑,更加緩慢,更加痛苦,結果不那麼確定。在1784至1789年間,在該國有1613例吊刑判罰。受刑者當中721位斃命,占百分之六十左右。

    19世紀中葉,中國也將吊刑作為一種合法形式的刑罰來使用。

    天主教運談會會上讓一加布裡埃爾-貝爾布瓦爾於1844年蒙受此刑。

    1900年,薩布雷神父在教皇列奧十三追賜貝爾布瓦爾列真福品之後,即對出版了∼本書,描述這位傳教士殉道的過程。讓一加布裡埃爾-貝爾布瓦爾干1825年被任命為教士,十年後他三十歲時,東渡赴華“去向*基督教徒傳播福音”。經過四年的發展信徒後,他遭到清政府拘捕,被關押在古城(音譯)的大牢裡。人們要他奔紹信仰,他嚴辭拒絕,身上便遭到一百下分答,臉上則被皮鞭抽了四十萬。然後,他受到一種被稱為“hang-t。e”的典型中國式吊刑的懲罰。犯人被捆在一座行刑架上,繩子綁在兩手的拇指和一結頭發上。每天,貝爾布瓦爾都要遭受三至四小時這樣的刑罰。由於他拒絕棄絕信仰,便被押到武昌府(湖北的府城),在那裡聽候判決。在這期間。他被關押在單人車房裡一個月。每天,人們都將他的頭懸吊起來幾個小時,要不就將他捆綁在一種十字架上。末了,人們用燒紅的鐵在他臉上碰刺了“散播巫教”四個漢字。審訊時,一位官員向他出示一個耶穌受難的十字像,要他在腳下賤踏,作為重獲自由的代價。傳教土拒絕了。於是,他受到一百下竹答,並被判處死刑。1840年1月16日,他遭受了吊刑。行刑者用一個滑輪把他懸空吊起,並無數次地將他重重摔下。為了加速肢體的脫口,還在他的踝骨上吊上了巨大的石塊。“幾個小時這樣的刑罰後,他還尚存生息,劊子手就用一根打了幾個結的繩子勒住他的脖子,了結了這場刑罰”。如斯

    抽簽

    瑞典法庭是惟—一個准許完全靠碰運氣來決定是否懲罰的法庭。1775年,在克魯努貝裡省的瓦姆多姆,經過抽簽,法庭決定對一位65歲的老擔處以死刑。她與她丈夫均被指控謀殺一位名叫維爾伯格的皇家監察官相無法浪滾究竟是誰下的手。在另一樁案子中,主犯是靠擲骰子來碰運氣的。在一1775年11月23日瑞典的各家報紙上,可以讀到這樣一則消息:“在司法部裡,首席法官和皇家警察局長親自到場,以擲骰子的方式來定奪阿斯佩達爾的埃裡克-雅各布松和偌卡雷的卡爾-恩裡克松這兩位強奸嫌疑犯的生死。第一次兩個人都擲了九點。但是到了第二次,前者只擲了七點,而後者擲了九點。於是埃裡克-雅各布松被判處死刑,他被截去右手,放在車輪上示眾。而卡爾-恩裡克松被剝奪了名譽權,他遭受了吊刑,然後被權管八十下。

    鞭刑與捧刑

    鞭刑存在於歷史上的各個時期,無論是猶太人、埃及人、敘利亞人、波斯人還是斯巴達人和羅馬人,都使用過這種刑罰。

    鞭刑通常是一種從刑,的確,它被用來懲罰粗心的童女、抗命不遵的士兵、犯罪的神職人員和企圖恢復教籍的異端分子。但它同樣也是一種酷刑,可以使犯人斃命。

    在埃及,因為“傷風敗俗”而受刑的人很少有機會逃脫“一干下始簽”。在羅馬,鞭刑是先於其他刑罰的。然而,人們即便能忍受牛皮鞭或者西班牙那種用小繩子結起來的鞭子,很多人還是要死在套著鉛球或羊骨的鞭子下。人會被打得皮開肉綻、血肉模糊,在一刻不停的抽打下,最終骨肉分離。

    這裡又是一個長長的基督教殉難者名錄:聖梅莫多拉、聖梅特羅多拉、聖蘭佛多拉、聖比比亞娜、聖瑪格麗特等等——這還僅僅是死於鞭答和律符的女殉難者。受刑者被打得白骨畢露,在大多數情況下,他即便不死於答刑,也要死於傷D上生成的壞疽。

    在東方和亞洲.使用的是多節始,上面釘著鐵針、釘子甚至鉤刺,可以更好地割裂皮肉。

    世代以海為生的英國人喜愛以繩為咱,鞭打之後還要將血肉模糊的犯人擺在海水或者醋裡。

    在意大利,各教皇國都將簽別作為司法刑罰。並一直沿襲到19世紀中葉。

    回蕩一下馬麗妞-比奧娘的案例。1851年,她在喊魯舜全身赤裸地蒙受這一刑罰,罪名是勸告公眾不要吸煙,以限制羅馬教廷通過征收煙草銷售所得稅獲得的收入。

    始刑在宗教戰爭中曾扮演過重要的角色。在無數的例子中,讓我們看看在貝濟埃發生的那∼次。聖多明尼克下令屠殺後,因為年輕或美貌被蠍醉酒的士兵姑息的女子遭到了另一類恐怖的刑罰。莫裡斯-拉夏特爾寫道:“姑娘們一絲不掛地被帶到皮埃爾-德-加斯特爾洛的墓前,僧侶們用灌了錯的鞭子抽打她們,當身上所有地方都鮮血淋漓時,尚存生息的人被十字軍聯湖然後殘殺。而屍首也還要遭到極端猥褻的糟踏。”

    然而,在所有這些鞭子中,最可怖的還算是俄國人使用的鞭子。只需四十至五十鞭它便可以致人於死。它用皮條做成,尾端套上金屬球。這種鞭刑直到1845年才被俄國官方廢除,代之以普通的鞭子,並沿存到1863年。在此期間,前者已經奪去了成千上萬人的性命。沙俄貴族們只要他們的農夫稍有過失,便會使用這種成為體系的刑罰。

    別名稱作恐怖者的伊凡五世真不是徒具虛名。他使自己親生兒子皇太子伊凡死於鞭答之下,而他本人親手抽了前幾鞭。

    在有的地方,鞭子只抽大腿,但在幾乎世界其他所有的地方,犯人都是全身受刑,最後變成一塊人形的爛布。

    亞歷山德娜-戴維一尼爾向我們講述了在20世紀中期,她是如何治療一個遭受鞭刑的盜賊的:“傷口很嚇人,大腿下面的骨頭清晰可見。由於化膿得很厲害,傷口包扎處泥垢很多,一群蟻蟲聚集在上面。”

    在兩次大戰期間,很多伊斯蘭教國家仍然很通行鞭刑處死。這些國家似乎十分鍾情於這種刑罰,它始終被歸入由伊斯蘭教法典演化而來的刑事法典中。這些國家有阿聯酋、沙特、伊朗、北也門和巴基斯坦。

    1984年,一名印度男子和一名斯裡蘭卡女子在阿布扎比法庭被判以石擊斃,但由於他們外國人的身份,後被改判鞭刑。

    ig89年在沙特,四名涉嫌參與聖城麥加炸彈謀殺案的男子被判處一人遭鞭答1500下,另三人每人遭鞭答1000下,他們實際上也就是被判了死刑。

    1986年在北也門,一位男子由於浮亂罪而被當眾鞭答1000下致死。

    如今,在巴基斯坦,性方面的罪行(被稱為鞭罪)要處以100下鞭答。要是受刑者受刑之後尚余生息,他將根據刑法法典被眾人亂石擊斃。

    然而,近年來,施行鞭刑最多的國家也許當屬莫桑比克。1983年至1990年間,有兩百多人由於黑市交易、偷盜和好淫被法庭處以該刑。判罰一般是在背部、肩部和大腿處鞭答九十下。

    棒答處死

    棒答和與其類似的鞭答一樣,可以使刑罰升級。數目有限的棒答只是普通的懲罰,而猛烈或次數可觀的律答則會讓人頃刻之間死亡。

    古代大部分民旋的刑法法典中都含有棒答,其中一部分是作為死刑。

    棒答在埃及、希臘都曾流行過。羅馬的“十二誡”明文規定懲治侮辱罪,但它也常被施用於其他的許多罪行。

    從古到今,英國和俄國似乎都只是在一段很短的時間裡迷戀過律答。

    而法國則相反,棒答和鞭答一直受到青睞;不過,在海外省的苦役場裡,施行於18、19整整兩個世紀的律答常常是致命的。

    當代,不少國家——其中包括柬埔寨——由於重新使用這種古老的死刑而受人關注。1976年4月至1978年11月間,有幾萬人被紅色高棉用長短木棍棒撻致死。

    棒答的技巧相當簡單。首先對受刑者的頭顱猛擊幾根,最後對頸項再擊一下,這一下足以使人顱骨粉碎。如今,在新加坡,有三十多種違法行為都必須遭受棒答,其中包括蓄意謀殺、持械攻擊、強奸、非法移民和販賣毒品。通用的刑罰是棍擊24下。

    說歷史中的細節-

    1938年被廢除使用的“龍尾鞭”於1990年被巴巴多斯一家法庭又重新引入-

    1990年10月,巴哈馬議會重新在刑法法典中采用鞭刑來懲戒淫亂罪,條文規定,鞭子“應當是九尾鞭,由九根皮帶做成,套上結或者其他工具”-

    在伊朗,法院常在判處囚禁後,再加判10∼100下鞭售的附加刑-

    在沙特,I000∼1500下鞭刑可以分數次執行-

    在伊斯蘭國家。根據《古蘭經》或者伊斯蘭教聖戰精神制定的法律通常以IO0下鞭答來懲罰通奸罪-

    在斯威士蘭、阿富汗、馬來西亞、新加坡、特立尼達和多巴哥、格林納達和巴巴多斯.鞭刑普遍存在。刑法典規定,答刑應當用羅望子樹的木頭做成的小棍施行。1991年2月“九尾鞭”也被采用。

    鞭刑和立體聲技術

    “冒犯上帝或者人類,沉酒於杯中之物,暴飲發酵的酒,都要接受80鞭。

    鞭子和鞭答的方式都被仔細地做了描述。“鞭子長不超過1.25米,厚度不超過1.25厘米。”行刑者應當是一位“公正並通情達理的入”。“如果犯人太老太弱,行刑會使其斃命,他便會每隔幾鞭稍事休息,以使犯人有時間喘息而不致死去。如果犯人有病,則要等一位醫生來確認他已病愈並足以承受鞭刑。”但對於婦女的關。心則要多些。“如果是個懷孕的婦女,要等產後或流產後兩個月才可以行刑”、總之,“婦女是坐著受鞭售,而男人是站著受刑”。對於非法通奸,如果是已婚犯下奸情,兩人要被公眾投石擊斃;如果幸而他們尚未婚配,則只要受到一百下鞭答即可,而且也不是用彈關錘來擊打。受刑者要在醫院裡呆上幾個月,但如果劊子手過於健壯或者不夠“通情達理”,打碎了人的腎部或者脊柱,受刑者則要直接去墳墓。

    在伊斯蘭堡,這樣的刑罰十分常見。1988年,在一次警方對“旅館”的突然襲擊中,11位被抓獲的人遭到集體管刑,這是一場真正高保真的刑罰。在安放得恰到好處的話筒裡,回響著棍棒的呼嘯聲和受刑者痛苦的嚎叫,即使旁觀者滿意,也給他們做戒。每抽一下,人群中部爆發出詛咒聲:“安拉!安拉!安拉!”而學者們則吟唱著歌頌真主的聖歌。

    人們用“車輪刑”來稱呼一種將身體綁在車輪上活活拉死的刑罰。然而.自亨利四世統治起,人們是在平放在斷頭台上的斜十字架上行刑,車輪只是用來將正在死去的犯人示眾。“車輪刑”這一名不符實的稱呼繼續存在.盡管從此以後,人們更願意將這種死刑稱作“十字架刑”。

    肢解是最古老的司法刑罰之一。的確,在最遙遠的遠古,它就已經存在,當人們斥責舊制度的法官使用這種殘酷的死刑時,他們回答:“一千六百年前,人們就以這種方式懲罰犯人了。”

    在高盧,墨洛溫王朝沒有限度地使用這一刑罰。圖爾的格雷瓜爾在一篇關於懲罰偽證者的文章中寫道:“我不相信有什麼東西乃至什麼金屬能經受得起這個可憐的家伙所受的折磨。”

    1532年,查理五世在神聖日耳曼羅馬帝國中開始采用這一刑罰。《卡羅利納法典》頒布了六條適用罪行,幾個世紀裡一直沿用。

    車輪刑在德國很快成為被最經常宣判的刑罰之一。紐倫堡的一位名為佛朗茲的劊子手在日記中記錄道,他在任劊子手一職期間,從1573年到1617年,一共處決了361個人,其中大約200人是死於車輪刑。

    伯努瓦-德-卡爾波佐夫著名的《論刑罰》在17世紀被視為是犯罪判例的一部代表性作品,並被德國的所有法官奉為圭桌。在作者從1620年到1666年這值得誇耀的漫長法官生涯中,他宣判了兩萬例死刑案件。差不多是每年430起,其中三分之一是用車輪刑行刑。

    普魯士直到1851年才廢除車輪刑,而漢諾威王國在此前不久的1840年將其廢除。

    瑪麗一泰雷莎女王1768年的刑法典又稱為《泰雷莎法典》,其中也包括了車輪刑,直到1781年才在帝國裡被廢除。

    在法國,它是舊制度1下的法典裡最嚴酷也是被使用得最多的刑罰之一,而且一直沿用到大革命時期。

    弗朗索瓦一世將其從德國引入,為的是讓人產生“畏懼、恐怖和管示”——這是他在j534年2月敕令中的措辭。以下是18世紀一本無名氏作品中的描述:“兩根交叉成X形的小梁構成了一座斜十字架,犯人正面躺在上面,四肢攤開,分別綁在十字架的每根支架上。十字架上挖著一些弧形的槽口,以迎合四肢的關節。

    “劊子手手持方形的鐵棍,長4厘米,有一只手握起來那麼粗。他朝因為有十字架上的楷D而姿勢不正的四肢分別給予狠狠的∼擊,四肢的骨頭一下子就碎成兩段。四肢全部斷裂一共需要八下,最後還要朝胸口加上兩三下,這被稱作‘慈悲的一擊’,來結束這場酷刑。”

    事實上,“慈悲的一擊”很少會名副其實,大多數時候,犯人被拖下十字架時還活著,他們忍受著可怕的痛苦瀕死掙扎,人們把脫口的四肢綁在馬車輪上,將我突出的部分鋸去,以便使車輪在一根軸上豎立起來。

    甚至,如果犯人尚存氣息,劊子手為了要證明他的四肢是否已斷,常常要將其手臂特別是腿擰到背後,讓腳後跟在頭的上方相碰,在這樣具有悲喜劇效果的姿勢裡,屍體或者垂死者被示眾。

    國王的敕令中規定,犯人應當仰面朝天,“來進行仔海,長久而深沉的仔侮,取得我主基督的歡心,讓主給他留條活路”。

    這種“仔海”曾經被長時間使用過。

    1792年的年鑒上記錄著一位迪穆蘭,年紀不足18歲,但體質特別健壯,在車輪刑施行了二十四小時後依然活著。刑事長官派人請命法官,要求將其結果,得到了允許。投毒犯迪魯是他那個時代最有名的罪犯之一,他在受到車輪刑並示眾了好久之後,被活活地扔到柴火堆上。

    著名的“retentum”

    讓-加拉因為伏爾泰而名存千古。他雖然是68歲高齡,也不能使他免於在七千人面前被當眾截斷四肢。圖盧茲省卡皮托爾城的法官們對其作出這一判決,是因為他被指控吊死了預備棄組新教的親生兒子!

    這是一種難以說清的矛盾,在可怕的車輪刑傳入法國之時,它僅用來懲罰攀窗和榜鎖的入室偷盜者,而殺人犯只需承受絞刑。

    亨利二世想結束這種矛盾,他頒布了一道敕令,對所有無論情節嚴重與否的罪行均采用車輪刑來執行,這些罪行直到那時都是不足以被判車輪刑的。

    於是,罪行更為猖極,因為從那以後的刑罰都變得如此單調,它對惡貫滿盈者和只有小過節的人均毫無區別地采用同樣的刑罰。

    不過,法官們常常會考慮到當時還沒有名稱的“減刑情狀”。他們在判決中特別聲明,犯人可以享受著名的retentum,在擊打之前、之中或者擊後瞬間,得到特別的恩賜,即被勒死以減輕痛苦。這個retentum應

    當不為公眾所知,使刑罰保持其“可怕並具有高度教化作用的特性”。這種行刑方式盡管非常野蠻而嚴酷,但同樣需要劊子手具有技巧。一個名叫拉朗德的犯人因為一句話而被載入史冊。當行刑者已打斷了他的雙臂雙腿、正要打碎他的胸廓時,棍子從劊子手的手中輕輕滑了一下,碰到了犯人的下巴,犯人叫道:“這一下不符合規定!”車輪刑始終被視為一種特別可恥的刑罰。“車輪刑在我看來甚至勝過絞刑。”泰菲爾-戈蒂葉寫道。

    讓我們回溯一下“霍恩事件”。安托瓦納一約瑟夫-德-霍恩伯爵於1720年因為一樁可恥的殺人案被法官判處車輪刑。攝政王奧爾良公爵考慮到他的地位便給予其恩賜。伯爵是奧地利國王的親戚,也是攝政王本人的遠親。但這也於事無補。

    他的全家和王國裡的顯要都出面向攝政王求情,讓罪犯受斬刑而免予車輪刑罰。但這一舉動使得幼男不能進入馬耳特修會,而小姑娘不得進入“尊貴小姐的教土會議”。

    歷史上被車輪刑處死的著名人土中,有兩位聲名顯赫,他們是卡爾圖什和曼德林。

    第一個人的真實姓名是路易一多米尼克-布爾吉農,他是個令人恐怖的家伙。他懂得去四處招募同黨和走狗,在幫派裡糾集了一千名打手和同黨。他被他的副手出賣,在斷頭台前他招了供,並將一百余名小卒牽連進來。他們受審被捕,許多人的結局也是受到車輪刑。卡爾圖什於1721年11月在沙灘廣場上面對蜂擁而至的人群被當眾處死。

    第二位全名為路易-曼德林,是馬販子之子,做走私行當。自1750年起,他組織起一個武裝團伙,並糾集這個團伙向“公共農場”裡的雇員發動了真正的戰爭。他攻陷了好幾個城市,名字被飾以傳奇色彩。對於民眾來說,他成了某種意義上的復仇者。政府只得派出大批兵力對其討伐,他僥幸逃脫了幾個月,最後於1755年被俘。人們向他提出了各種刁鑽的問題,然後將他在瓦倫斯的克萊克廣場施用車輪刑處死。

    一些年僅十五歲的少男少女(有時還不足歲)被活活地肢解,這樣的情形並不罕見,像外號叫“小巴黎人”的尼古拉-戈蒂埃,他在1746年因盜竊罪被處以車輪刑時年僅14歲。

    據稱車輪刑是在大革命前不久被路易十六廢除的。這發生在“路夏爾特事件”之後,這位年輕人是宮裡一馬蹄鐵匠的兒子,想要與一個年輕女子成親。老夏爾將反對這樁親事,但又找不出什麼好的方式,只得宣稱自己要迎娶她。

    父子之間於是展開爭吵。暴躁的馬蹄鐵匠抓起一根大錘要打兒子,兒子繳下他的械,為了避免與父親打斗,他奪門而出,在跨出房門時,隨手將鐵錘甩過肩頭,鐵錘正好砸在父親頭上將他擊斃。

    1788年7月,凡爾賽的法官們判處兒子車輪刑。不過,下達的retentum命令會減輕他的痛苦。全城各處以及附近村莊擁來大批的人流觀看行刑。這樣的酷刑,民眾可以接受用來懲罰估惡不俊者、巫師和異端分子,但對於未成年犯人來說,這種刑罰有失公允而且太殘酷了。可以判處求成年犯死刑,但那應當是偶爾的情況。人群開始高聲吶喊,以示不滿,有人還揮起了拳頭。劊子手夏爾一亨利-桑松對犯人說道:‘加果這裡有人要死,不是你,而是我。

    一下子,衛兵就被撞翻,人群擁向斷頭台,幾秒鍾的工夫,犯人便被松了綁。劊子手的助手們早就溜之大吉;桑松也隨他們而去。斷頭台連同斜十字架和車輪都被砸成碎片。人們將這些碎片一並燒掉,在火堆旁,民眾們跳起了法蘭多拉舞。路易十六聽說了這場暴動後,寬恕了路夏爾特,並廢除了這一過時的刑罰。而夏爾一亨利-桑松幾個月之後,便只剩下繩索和斧頭了。

    車輪刑是要打斷四肢,而棒誅也是基於“以擊打來打碎”的原則,但僅僅涉及頭部。刑罰名稱源於Massola,這是一種在意大利古代使用的狼牙棒。法國是在14世紀開始采用這一刑罰的,當時還是阿維尼翁教皇統治時期。這座城市後來由於死刑方式的簡便而著稱。1598年至1700年間.計有超過600起的死刑案例。人們朝犯人的兩個太陽穴各猛擊一下(一般足以使之斃命),而後將其焚屍。擊打頭部是最原始的處死。斯拉夫民族在5世紀時將其作為最常使用的一種死刑方式。殘暴的卡斯蒂利亞國王皮埃爾特別鍾情於這種刑罰。在印度,要率先將從腳到手的所有骨頭打碎,才對頭進行致命一擊。東方的某些國家裡,死刑犯被活埋至頸,只有頭掛出地面。在陽光下曝曬良久後,劊子手再用木糙打斷其頭骨。新教徒對天主教教士也施以同樣的刑罰。巴爾干半島南端海濱的小王國黑山在並入前南斯拉夫後,對頭部的棒誅還沿用至19世紀。而在索馬裡和桑威奇群島.致命的一擊是打在犯人的前額。

    碟刑是以“分屍”或“肢解”這些名稱聞名的刑罰的特殊形式。其特殊之處在於四肢要同時遭受“力的作用”。

    這是殘暴的人類發明過的最殘酷的刑罰之一。

    在最遙遠的遠古,它就已被施行。在印度,馬努法中就提到過它;在一些耶穌紀元之前的條文裡,也清晰地提到;在羅馬人采用它之前,在中國、波斯和埃及也存在過這種刑罰。

    提到政刑,人們總是會聯想到馬的“勞作”。實際上,在開始時,印度是使用牛。在其他許多地方,尤其在希臘,這個被稱為山as-Phendonese的刑罰是將犯人綁在兩棵被人為彎曲並拴在一起的樹上。當人們割斷拴在樹上的繩子時,因為樹要恢復起初的姿態,便猛然豎起來,造成犯人的四肢被拉裂。

    羅馬人也使用過一段時間用兩棵樹處死的政刑,但也許是他們最先用馬來代替樹的。在使用四匹馬拉裂四肢之前,他們是用兩輛戰車來分屍。提圖斯-利烏尤斯記述了公元前660年左右統治阿爾比的獨裁者梅提尤斯一福菲提尤斯是如何被處死的,他由於煽動菲德雷斯城造反反對羅馬,被綁在兩輛由四匹馬拉的戰車上,並被朝相反的方向拖去。

    有一些基督教徒受到了這一酷刑,其中有聖伊波利特,他是奧斯蒂亞的主教,於公元235年受刑。他被認為是他那個時代教會裡最優秀的醫生。歷史書上記載道,他被帶到羅馬行政長官面前,當後者知道了他的名字,便叫道:“好,像對待忒修斯的兒子那樣處治他,讓馬將他拉死。”

    赫羅多德稱碟刑被包雷斯人采用過。幾乎所有侵略過高盧的民族都同樣施用過這種刑罰。據6世紀哥特歷史學家約爾丹內斯記載,阿馬拉裡克國王對一名逃兵的妻子采用過野馬分屍的刑罰。

    大約一個世紀之後,奧斯特西亞王後布魯娜奧(又稱布倫希爾特)於613年也遭受此刑,雖然她當時已年逾八旬,但與其為敵的克羅泰爾二世還是下了命令。不過,有些歷史學家否認這一結局,他們認為,實際上,她只是被捆在一匹瘋馬的馬尾,被馬拉成碎片。

    中世紀的歐洲對發假誓的貴族、逃兵、大的搶劫團伙的頭目施以碟刑。這一刑罰是被查理五世正式引入《卡羅利納法典》,在神聖日耳曼羅馬帝國裡采用,適用范圍是叛徒和逃兵。

    在英國,該刑罰在著名的“血腥法典”中被提及,並一直沿用到19世紀。

    在俄國,法皇法典中包含了這一刑罰,尼古拉一世就是用這一刑罰懲罰十二月黨革命者。然而,皇帝也看到了這一刑罰過於野蠻,便用絞刑來取而代之。

    在法國,碟刑被視為是最恐怖的刑罰,僅僅用於懲戒殺父武君者,這些人犯下的罪行被認為是最可恥的。

    據歷史學家安基提爾記載,路易十六將一個在魯莽者查理命令下對其投毒的人采用了謀刑。

    這些被稱為“犯上”的罪行不僅僅涉及到君主,也包含親王出身的人。於是,下面的人也遭到了四馬分屍:1548年謀反波爾多公爵的主犯拉維涅;1582年密謀殺害亨利二世兄弟安茹公爵的薩爾色德;1588年被指控在女主人夏爾洛特-德-特雷莫瓦爾指使下對其主人波旁一孔代的亨利一世投毒的布裡約;還有讓-波爾特羅,這個梅雷的莊園主是個狂熱的加爾文教信徒,他也可能是海軍上將科利尼的間諜,向吉斯公爵行刺並使他身負重傷,在犯罪工個月之後,他在1563年被處以謀刑。

    米什萊在他的《法國史》中寫道:“巴黎議會表現出一種無恥而野蠻的激情,它喜歡濫施一種酷刑,這種刑罰在犯人的皮肉上集中了一切使人痛苦萬狀卻又不致斃命的手段。”關於行刑本身他說道:“當犯人被綁在木樁上之後,劊子手用鉗子扯裂腿上的皮肉,再將雙臂拉得皮開肉綻。這樣的四肢或者說四根骨頭還要被四匹馬來牽拉……騎在馬上的四個人鞭打著馬匹,並瘋狂地緊拽系有四肢的繩索。不過,肌肉還算是承受住了。劊子手只得派人帶來一把大的剁肉刀,大塊大塊地割掉上下的肉。這樣馬終於拉斷了四肢。肌肉吱嘎作響、撕裂、斷開,還活著的軀干落在地上。”這位歷史學家還補充道,“因為沒有必要拖延時間,劊子手最好再把頭給砍下來。”

    至於謀殺綽號“沉默者”的奧蘭治親王紀堯姆-德-拿騷的凶手熱拉爾-巴爾塔薩,他則與眾不同,他是推—一位後來被洗脫了罪名的武君者。當然,我們指的是死後。菲利浦二世懸賞緝拿合並教會反叛頭目的首級,熱拉爾-巴爾塔薩認為這對宗教、對西班牙都是一樁好事,便暗中用六年的時間醞釀了謀殺計劃。1584年,他定居代爾弗,自稱是逃亡的新教徒,並獲取了紀堯姆的信任,幾個月後他用槍將其擊斃。他受了持續十九天的酷刑折磨後,被處以謀刑,在他死後,西班牙國王對他全家賠封貴族,並永久地免除他家的人頭稅。

    將匕首刺入亨利三世下腹的僧侶雅克-克雷梅則運氣頗佳,他是在犯罪之後被當場處決的。不過,在他死後,他依然被定為武君罪,屍首就像活人一樣遭到肢解。

    政刑無疑使人聯想到“明君亨利”和拉瓦亞克的刑罰。亨利四世在位十六年間,十八次遭人謀殺,沒有任何一個王朝有這麼多例因為試君罪而遭受政刑的案例。在這些因謀殺他而遭敵刑的人當中,讓我們舉出那些最有名的。

    巴利耶爾又稱巴爾,是基斯公爵的老兵,後來成為盧瓦爾河上的艄公。他出於宗教上的狂熱,認為國王是被天主教徒詛咒的敵人。他在行刺時被一位義俠布朗科雷翁捕獲。他於1593年在默倫遭政刑而死。

    第2年,讓-夏戴爾,一個巴黎呢絨商19歲的兒子,原為耶穌會學徒,也企圖謀殺國王。在國王俯下身子預備攙起一位跪在他面前的大臣時,他動手了。刀子原是朝著腹部去的,然而戳到了臉上,擊碎了牙齒,扯裂了嘴唇。夏戴爾遭到四馬分屍。而耶穌會教士們由於被指控教唆,曾一度被逐出王國。1600年,在尼古拉-米依行刺之後,議會提出了一些程序問題:人們可以“體面”地對一位婦女進行政刑嗎?經過慎重考慮,答案是否定的,她結果被吊死了。又經過數次未遂的謀殺之後,拉瓦亞克於1610年5月14日在費羅勒裡大街向國王刺了兩刀,這一次,國王死了。

    警衛捉拿罪犯時,他毫無反抗。他說,他也是在宗教和信仰的激發下,才想到行刺的。拉瓦亞克被嚴刑拷打,人們迫使他招認行刺的指使者,但無濟於事。人們便想用更恐怖的刑罰將他處死,瑪麗-德-梅第西斯主張將他生剝皮肉,但比起碟刑來,這也並沒有勝過之處,於是最後還是采用了後一種刑罰。

    在受到各種刁鑽問題的責難之後,他在行刑前還遭到百般折磨,完全和謀殺路易十五的達眠所受的遭遇一樣。人們用硫磺、熔化的鉛、洗液的油和燃燒的樹脂燒他,再對他“全身上下”施以錯烙,最後再將他在沙灘廣場上肢解掉。刑罰持續了很長時間,因為拉瓦亞克身材高大,體格健壯。在拉了幾乎一個小時後,馬己精疲力竭,而他的四肢還保持原樣。又過了很長時間,廣場上才剩下一個尚在掙扎的軀干。

    據訴訟筆錄記載,拉瓦亞克一被撕為碎片,“各階層人民都拿著刀劍或其他可以切割、撕裂肢體的東西沖上去,從行刑者手中搶過肢體,將它們在城市的各處燒掉……附近的瑞士衛兵拿了好幾塊,去盧浮宮燒烤”。

    據某些作家所述,孩子們點燃肢體,做成節目的火把,一些農民則將內髒帶回村中。“一些婦女把肉塊吃掉了,有人還說一個婦女吃到了心髒”。

    卡蘭德朗寫道:“拉瓦亞克沒有被燒掉,他是被分享了。”

    在拉瓦亞克受刑∼個半世紀之後,才又有另一起碟刑案例——羅伯特。弗朗索瓦-達眠的嗓刑。他曾做過一位外省貴族維爾納葉一聖特勒斯和一些巴黎耶穌會土的僕從。

    1757年1月5日,在凡爾賽的城堡,這個神經錯亂的人刺殺了路易十五。當路易十五登上馬車准備會特裡亞農時,他從右側∼刀刺了過來。天氣很冷,國王穿了兩件皮襖,衣服太厚,刀子沒有激進去。

    國王流了血,但傷勢很輕,國王的外科醫生拉馬提尼埃爾在檢查過傷勢之後,認為傷口既不深也不重。

    達眠被當場捕獲,就在凡爾賽宮裡,他被幾個衛士用胳紅的鉗子處以錯烙,護變大臣馬紹爾-努葉還親自動手幫了忙。

    因為傳言刀片上有毒,國王做了仔悔,要求給他特別塗油,還讓人在臥室裡給他做彌撒。最後,他卻安然無恙。有人說國王要求“狠狠地報復∼下”,但也有人截然相反地說,國王稱“凶手並沒有傷害他”。虔誠的法官和大臣們也都做了許多工作。但是人們的確該指責國王——人們也確實這樣做了——指責他沒有在宣判後寬恕凶手,“對於一次並不嚴重的刺殺,卻給予一個如此可怕的下場”。

    達服被人從凡爾賽帶到巴黎裁判所的附屬監獄,他被關押在一個狹窄的小牢房裡。由於政府和國王都相信這涉及到∼場重大的謀反,便派了一百名荷槍實彈的士兵看守監牢。

    由於達眠想托斷生殖器自殺,他常常被一種聞所未聞的硬皮帶掛在床上,每根皮帶捆住一條肢體,皮帶則固定在床板上封死的環上。“只有在必要時才將他松開”。他就這樣被綁了兩個月。

    他遭受了十個小時的折磨,劊子手問他各種刁鑽的問題,強迫他招出同黨。由於沒有同黨,他在慘無人道的折磨下只得不斷地說:“我並不想殺國王,否則我會殺死他的。我刺那一刀只是想讓上帝能夠接觸到國王,並教導他重新調整國家事務,重建安寧。”他的胃裡漲滿了水,手臂被糟口磨得一塊一塊。踝骨因為被夾根夾過而碎裂,胸口和四肢被火燒過的烙鐵燒焦,但他依然故我,不言其他。

    這些問題問突之後,他連動一下的力氣都沒有了,站也站不住。人們將他裝進一個皮袋,只露出一個頭,脖子上則掛上一根繩子。僕從們把他這樣帶走,讓他聽候議會法官的判決。判決就像150年前拉瓦亞克的判決一樣。“把他帶到沙灘廣場。放在那兒的一個斷頭台上,再用鉗子烙他的胸、臂、大腿和小腿肚,尤其還有他的左手(他是左撇子),俄就用這只手握刀並犯下了漩君之罪。然後,他要被硫磺燒死,就在他受錯烙之處,用熔鉛、滾油、燙的樹脂連同合在一起熔化的錯和硫來燒他。燒完之後,還要用四匹馬來拉扯肢解他的四肢。最後,再用火將他的身體燒成灰撒在空中”。

    刑罰是下午4點鍾在沙灘廣場進行的。廣場上人頭攢動,真可謂人山人海,他們從∼大早就守候在那等待行刑。有人甚至還爬到屋頂上,一些貴族以40個金路易稅了附近房屋一二樓的窗戶觀看。

    在大道當中,豎起了∼些柵欄作為屏障,士兵們圍在周圍,當中放著兩架橫長豎短的斷頭台。

    第∼架斷頭台是用來燒罪犯的手,並用來撕裂犯人的皮肉。第二個斷頭台稍矮一些,用來捆住犯人的身體,以施行域刑。兩位行刑官分別是巴黎名譽劊子手,雷姆的劊子手吉爾貝-桑松和他的侄子,巴黎的正式劊子手夏爾一亨利-桑松。侄子當時只有十九歲,後來因此走紅,成為世紀的著名主祭,他在幾年後處死了路易十六。兩個人穿著行刑者的傳統服裝:綠色的褲子,紅色的上衣,衣服上繡著黑色的絞刑架和行刑梯,頭上戴著淺紅色的兩角帽,身側佩劍。共有十五名助手和僕從輔助,每個人都穿著用獸皮做的圍裙。

    行刑的隊伍來到沙灘廣場.隊伍由四匹夏爾一亨利-桑松於前一天購得的強健馬匹開道。這四匹馬值432個古錢。到了目的地之後,達眠被從袋中提出來,拎到第一個斷頭台上,此時,聖保羅神父開始做祈禱。達眠被平放著,腋下和腹股溝處綁著兩個半環形的鐵環,鐵環則旋在斷頭台下。吉爾貝-桑松將行刺的刀放在達眠手中,並用一根小繩子固定住。接著,他把一個點著烈火的火盆放在犯人旁邊,空氣中彌漫著爐膛裡沖出來的硫磺氣體。犯人發出一聲可怕的嚎叫,在繩子裡抽搐起來。五分鍾後,他的手便不存在了。他重新抬起頭來,牙齒打著額,望著殘肢。由於硫磺燃燒的作用,切斷的手並沒有流出血。劊子手的助手於是給達眠松綁,將他平放在地上,並將其衣服解開,只給他留下一條短褲。一位名叫勒格裡的助手抓起炭火裡燃著的長燒鉗語犯人的腳、臂和兩條大腿。每俺一下,都是皮開肉綻,留下可怕的傷口。其他的助手便在傷口上面倒上俯鉛、燒著的樹脂以及正在溶解的硫磺。整個沙灘廣場都彌漫著燒傷的肉的惡心氣味。

    歷史學家羅伯特-克裡斯托弗寫道:“達眠似乎沉醉在痛苦之中,他每受一次傷便大聲叫道:“再來!再來!’仿佛在給行刑者加油。他流著唾沫和眼淚,閉上的眼睛似乎就要從眼眶中迸出。最後,他失去了知覺。”當人們把他放到第二架斷頭台上時,他又蘇醒了過來。這個斷頭台更加小,甚至不足一米。因為痛苦,他精疲力竭,看上去沒有了知覺。人們把他放在從當中釘起來的兩塊厚木板上,這是一種斜十字架,此時,他的腿臂已經肢解了。他的上身被緊緊壓在另兩塊木板當中,這兩塊木板也釘在十字架上,釘的方式可以保證綁在他四肢上的馬都不可能將他整個拉走。隨著夏爾一亨利-桑松一聲令下,一名拎著皮鞭的助手開始起馬,四匹馬可怕地朝四個截然不同的方向出發。由於綁得很緊,四肢被拉得不成形狀,犯人發出聲嘶力竭的嚎叫。半個小時之後,為了使四肢脫離身體,夏爾一亨利-桑松下令將捆在腿上的兩匹馬掉轉方向,給犯人施以“斯卡拉姆齊式的謀刑”,也就是說,將兩條腿沿著身子朝高處提升,四匹馬則平行地朝一個方向去拉。股骨最終開裂了,但四肢仍然連在身體上,並沒有斷裂。

    費了一個小時的勁之後,在助手們的用力抽打下,馬匹也已經開始出汗,累得筋疲力盡,吉爾貝-桑松和夏爾一亨利-桑松都開始焦躁不安並且緊張起來。又經過了很大的努力,一匹馬終於倒下了,人們花了半天工夫才使它重新站立起來。馬在叫喊聲和鞭子抽打的刺激下,又使盡全力地拉了好長時間。

    無法肢解

    聖保羅神父昏厥了過去,好些旁觀的人也昏倒了,但不是每個人都這麼心軟。

    羅拉特-德-維爾勒夫在《刑罰博物館》中描述道:“當達眠嚎叫時,有些婦女轉過背去,但他給一些有錢的旁觀者很大的刺激。”

    加薩諾娃在其《回憶錄》中長篇累續地記載了一位叫梯雷塔-德-特雷維斯的伯爵如何四次從背後撐住了一個趴著窗子觀看行刑的婦女。夏爾一亨利-桑松最後派醫生布瓦耶去市政府稟告法官,“如果人們神經不那麼堅強的話,就無法肢解”。布瓦耶帶回了必要的指令,不過人們找不到可以像屠父切肉那樣的刀子。最後助手勒格裡拿過一把斧頭切斷了四肢與軀干的連接部位,血如泉湧,濺了他一身。

    鞭子又重新抽動起來,馬匹也重新全力以赴地起動,這一次有兩條手臂和一條腿被拉斷,它們在空中甩來甩去,血從斷口處噴出,浸滿了馬路。

    達眠只有一條腿了,但他仍在呼吸。他被拉起來的頭發幾分鍾內由黑變白,而他的軀干在抽搐。目擊者說,他嘴唇蠕動著,似乎想說什麼。當他被授到柴火堆上時還在呼吸,伏爾泰說;“用了七車的木柴。”而羅伯特-克裡斯托弗說:“這一天,法國大革命開始在人們心中醞釀。”

    這一切是在“啟蒙運動的時代”發生的。在這場可怕並且絕後的殘殺後,吉爾貝-桑松便洗手不干了。他的侄子夏爾一亨利-桑松則因被指責技巧不足,而被投入牢房關了幾個時辰。達眠被處死後,他的家被毀掉,妻子、女兒和老父被遠逐出王國,一旦他們返回,要被當即處死。他的兄弟姐妹則必須更名換姓。

    有好事者為了奉承,建議將亞眠城改名,因為這個名字的發音“太接近於這個可恥的武君者的名字”。

    普通民眾對這場刑罰並不很感興趣,而上流社會的人們懂得了為了看可憐的人死去租個包間要花多少錢。

    在大革命時期,碟刑和那些古老的刑罰一起消失了。此後,犯人再也不會遭受極端野蠻的刑罰,上斷頭台時,他們只需要頭上蓋一塊普通的黑布就可以了。

    碟刑所有的藝術和難度都取決於馬的工作,這種工作要求馬使用相同的拉力。因此,每匹馬都要有一位行刑助手來抓住嚼子。四名助手同時一刻不停地監視繩子是否拉得一樣長,馬用的力氣是否一致,有沒有晃動,以便壓力平均分配到每條被拉的肢體上面。行刑官最大也是最常見的擔憂是,因為缺少配合,有一匹馬跑得過快或者出現了意外,造成一條肢體斷裂得太快。行刑官必須本人購買行刑時必備的馬匹,這樣他可以根據犯人的身體特性來挑選。肢解八十歲老姐布魯娜奧沒有對拉瓦亞克和達眠實行碟刑那麼困難,馬為這兩位耗盡了精力,一個花了一小時,一個花了一個半小時。一般說來,腿上綁的兩匹馬應稍稍比手臂上綁的兩匹馬強壯一些,以使四肢能同時肢解。

    扼殺

    扼殺就是一般所稱的勒死,它和絞刑一樣是一種使人窒息的刑罰。行刑時,借用一根伸縮帶套住脖子,通過對頸動脈的壓迫,造成呼吸道的機械性堵塞。

    扼殺和絞刑在三個方面有所不同。扼殺時,窒息不是由於犯人自身的重量造成的.而是通過一種作用在脖子上的外力。扼殺必須把犯人固定或捆綁起來,無法動彈。還有一個重要的細節問題,它不像絞刑那樣會使人產生色情的反應。

    被勒死的人臉色浮腫,就像是給凍的。舌頭伸出口外,眼睛腫大,脖子上有與伸縮帶形狀大小相仿的傷痕。在舌骨肌附近的蜂窩組織裡,還可以發現有血液外滲。此外,肺部有氣腫,咽喉和環狀軟骨常常是斷裂的。

    扼殺曾被用於亞洲和東方的許多民族中。原始的猶太人法律中就有扼殺,它同樣也存在於希臘和羅馬文明史的一個很長階段裡。例如斯巴達對大部分犯人就施用扼殺,而在羅馬,這種刑罰被視為是一種奇恥大辱,只施用於罪大惡極者。

    因為涉嫌參與喀提林集團反對羅馬的暴亂,朗國魯斯-蘇拉和他的同謀們在獄中就是被處以扼殺而死的。

    十七年後,即公元前46年,高盧獨立運動領袖韋辛格托裡克斯也是在牢房中被人勒死的。密謀反叛的色再,他的一兒一女也遭到扼殺。當時的作家們記載道,行刑時是不允許一位處女遭受扼殺的,於是劊子手在用繩索套住犯人脖子之前,要先使處女失身。

    在匈牙利和北方的日耳曼人國家裡,整個中世紀有許多人遭受扼殺。

    在西班牙,情況也是如此,尤其是在撒拉遜人統治時期。在宗教裁判所時代,幡醒的異教徒可在臨死前一剎那否認他的異教教義,他便可免受火焚而被施以扼殺。

    嚴懲不貸

    在土耳其,扼殺始終相當流行。

    土耳其宮中有一批啞巴宦官,他們掌握了一些絲制絞索,其特殊使命是勒死那些要除掉的親王大臣。阿穆拉特二世為了防止兄弟閱於牆,就是以這種方式派人勒死了他的三個兄弟。1595年,二十一歲的蘇丹穆罕默德十三世做得更絕。他下令勒死他的十九個兄弟,並將十位先王的夫人扔進大海。

    在幾內亞和剛果,人們勒死女人來祭奠土地神。

    在桑威奇群島,直到19世紀,人們還以一神特殊的方式來進行把殺。旅行家雅克-阿拉戈在他那激發起人們好奇之心的《環游世界冷對其有所提及。他寫道:“兩根一人高的樁子豎在地上。犯人站著,背靠著其中的一根,脖子被勒在一根可滑動的繩索中。行刑助手裡最強壯的一位抓住繩子兩頭貼在胸前。他向另一根柱子走去,利用它為支撐點,抖動兩三次(偶爾要四次)繩子,犯人便難以生還。”

    中國的滿清政府只對貴族施用扼殺。在18、19世紀,普通的下等人才有權利被處以一種特殊形式的扼殺,叫做立枷,也稱為站籠。立枷也是一種扼殺方法,可以一直行刑幾個小時,甚至一兩天。

    犯人的手被綁起來,頭套在一塊木板的圓孔裡。這個孔的直徑剛好客得下他的脖子。人們升起木板,將其平放在一個行刑架的頂端。犯人的頸項和下顎就這樣被懸吊起來,腳在離地大約40∼50厘米的空中擺動。這樣的姿勢會造成一種持續而且痛苦的定息。

    此外,人們還將20∼100公斤的石塊掛在犯人的嗓骨上,重量取決於法官想給予犯人的垂死時間。

    在英國和法國,扼殺較少使用,法官更傾向於使用絞刑。因此,安納-德-布爾的扼殺就算是一個特例。他是巴黎議會的顧問,因為犯上罪而被處以死刑。1559年召開議會大會對,國王亨利二世御駕親臨,當時正在進行一項關於“清除新教”計劃的討論。安納參與了討論,他本想為受牽連者辯護,便聲稱懲罰無辜者而寬有荒淫者是可恥的。國王聽到此話,以為他含沙射影他與狄亞娜-德-普瓦提埃的私情,使下令將其當場逮捕。

    他在沙灘廣場被勒死並被焚屍。這是一個特例,在司法審判中也許是僅有的兩側扼殺處死之一。

    第20例是1556年被勒死的魯昂的一名神父,罪名是褻瀆了一塊聖餐餅。

    然而,當一些本當處以焚刑或車輪刑的罪犯被認為“罪行不足”時,被改判扼殺也是不足為奇的。這種特別的仁慈是由法官賜予的,只有劊子手知道,而公眾像犯人本人一樣,並不知曉這種小心進行的寬容,因為要保持死刑的威懾力量。

    秘密的行刑

    的確,軟令和王諭中提到的扼殺總是和其他刑罰聯系在一起的。例如弗朗索瓦∼也就熱衷求助於“一些有做示作用的刑罰”,他在1523年的一份王諭中宣稱,該神犯上者“要遭受扼殺,在處死之前,要用熱鐵插進張開的喉嚨裡,並將舌頭拉出來割掉”。

    不過,具有隱蔽和秘密特征的扼殺不需要任何工具,可以迅速行刑,並且不用發出聲音,常常會被作為非司法刑罰使用。

    秘密行刑裡最著名的案例之一,是在523年,勃良第國王西吉斯蒙讓人勒死自己的兒子。

    第二年,東哥特王後阿瑪拉松特在樹林裡被她的姑表兄弟泰奧達勒死。在意大利,艾提安六世、約翰五世和貝努瓦六世等教皇都遭受了同樣的刑罰。

    在俄國,1764年,伊凡六世在舒瑟爾堡的城堡裡被兩個軍官勒死。1346年,匈牙利的安德烈被其妻子那不勒斯的讓娜派人勒死。凱撒-博爾吉亞也留下令將其姐姐盧克萊絲的丈夫勒死。

    在法國,阿格內絲在牢中被處以扼殺,她是菲利浦-奧古斯都和不信神者布爾戈涅的瑪格麗特的姐姐,被其丈夫下令處死,並且是根據民間習慣用她自己的頭發做成繩子。但據某些歷史學家稱,事實上她更有可能是被壓在兩個床墊之間悶死的,就像1382年那不勒斯王後讓挪一世被兩個墊子悶死那樣。

    如果有必要再舉其他的例子,還有底什格魯將軍,他由於參與卡杜達爾的反叛而身陷囹圄。他在牢房中被自己的領帶勒死。有人說他是拿破侖下令處死的,這並非沒有可信性。

    事實上,在歐洲國家當中,西班牙流行使用扼殺,尤其是在征服者征服新世界時。

    土著人是被當做異教徒而被大批燒死的,而那些受洗過的人則有許多被勒死或者被絞殺。印加帝國最後一個皇帝阿塔華爾帕大帝是在接受洗禮後被處死的。西班牙熱衷於扼殺,他們又對其加入了一定的技巧,發明了絞殺,我們將在後文對此做更詳細的介紹。

    在匈牙利、20世紀的奧地利和法西斯統治下的意大利施行的扼殺是介於傳統的絞刑和西班牙的絞殺之間的刑罰。它實際上是一種沒有級架的絞刑。站著的犯人脖子被牢牢地捆在一根柱子上。

    昆特-羅莎派到過一位犯罪學家,他曾描述過奧匈帝國皇家劊子手約瑟夫-朗格的一次行刑過程。

    柱子豎起來後,犯人的眼睛被蒙上帶子,雙手朝前擁著,他登上一個小板凳,脖子被用繩索捆在柱子上。“隨著劊子手發出一聲信號,助手們拍去板凳,將犯人的腳吊起來。他們抽得如此迅猛,犯人的脖子都被拉得不成樣子。不幸者的頭部在此之前還像錯灰色,由於血管的爆起,驟然就轉成血紅,隨後呈現出屍首的淺黃色。頭部猛烈地傾向一側,受傷的舌頭伸出嘴外。行刑者捧住犯人的頭,從板凳上下來。有一位醫生過來驗證犯人是否已經死亡”。

    19世紀俄國有一個宗教異派;認為人如果被暴刑處死就可以進入天堂。於是,他們常常相互進行扼殺,以盡快享受到這種真福。由於這個原因,對他們窮追不捨的沙皇警察把他們稱為“扼殺者”。

    1987年,在巴西聖保羅市都聖及爾納多的一座監獄裡,犯人們效仿米納斯吉拉斯的幾座監獄,進行“抽簽扼殺”,以抗議他們精粉的監獄環紀。每天,他們都要通過抽簽。用一種特殊的繩索來勒死一名犯人。在“一連處死了二十人”之後,當局才對這座監獄的生活條件給予重視。這座監獄定額關押九十八名犯人,實際卻容納了將近四百人。

    191全年,奧地利愛國分子被德軍處以“扼殺”。犯人的雙腳離地20從未。奧地利的這種扼殺介於傳統的以劃和西班牙的絞殺之間。(英內斯蒂埃藏品)

    絞殺

    絞殺與扼殺的關系,就像是斷頭刑與斬首的關系,也就是說是一種手工死刑的機械行刑方式。絞殺只在兩個歐洲國家使用。葡萄牙對其一直沿用到1867年,也就是該國對普通刑事犯罪取消死刑的那一年。另一個國家是西班牙,在對這一刑罰施行了幾個世紀之後,該國在1870年的刑法典中正式采用它作為懲處重罪的刑罰。

    絞殺剛產生的時候,犯人是坐在一塊平台上,胳臂被緊緊綁住,手系在腹前。他背靠著一根豎著的木樁,樁子上挖了個窟窿,人們從窟窿中放進去一根麻繩,編成環將脖子套住。麻繩的兩端則在拉子的另一面打結,從中間插過去一根棍子,當人們轉動根子時,環就緒緊,使犯人被勒死。

    這種原始的勒死人的方式能絲毫不傷頸動脈,卻造成人慢慢地窒息而亡。

    後來,又出現了第二種絞殺的形式,繩子被金屬鏈所代替,使得擇縮帶沒有任何彈性。這種鏈條很快又為一種帶狀的金屬頸圈取代,預圈上附著有加工過螺紋的螺絲,它通過一種齒條穿這樁子。螺絲可以減小頸圍的直徑,並決定了動緊犯人的程度。這個螺絲是用一根大鑰匙後來又改用把手來對其進行控制的。處死犯人,旋三四下螺絲就足夠了。但是,這種行刑的過程很長。首先要在螺絲的頂端固定上兩根力管,使劊子手像弄平衡棒一樣把螺絲轉進去。只要猛烈地搖晃力臂,螺絲就會迅速轉動,頸圖便一下子收編起來,而頸部的氣管和喉嚨也被勒得粉碎。此外,柱子上還安放著∼個隆起物,可以同時粉碎小腦。

    骨骸粉碎

    1906年,一位西班牙記者在赫雷斯一德拉弗龍特拉目睹了一次對四名無政府主義者的絞殺,他寫道:“咱好手將鐵環套在犯人脖子上,轉了三轉,環收縮起來,頓時勒緊肌肉,傷及皮膚。行刑架務的人們還聽到了骨頭的粉碎聲……劊子手於是用一塊手帕蒙起犯人慘不忍睹的面容。”

    這樣的一種絞殺還是遠遠背離了人道主義的理想.發明家們便行動起來,要完善體系。

    他們不辱使命,成功地制造出了一種兩環的裝置。

    在這個靈巧的裝置上,一個飛輪螺絲把第一個環帶到後面,另一個則帶到前面。這種相反的運動作用在鄰近的脊椎上造成了脊髓的斷裂,可以使人幾乎當場死亡。

    這個“幾乎”使得西班牙法庭追尋的那種最高效率無法企及。於是有幾位專家再次致力去改善系統。在西班牙歷史上最近的絞殺案例中,有兩個分別叫德爾伽多和伽塔的無政府主義者由於使用炸彈謀殺,1962年被一家軍事法庭判處死刑,他們受刑時用的是一種小小的機械,真正算得上是精確而有效率。頸圈和有力臂的螺絲是不可少的,但這種螺絲只起輔助作用。轉動它時,它不僅僅像傳統絞殺那樣帶動頸圈收縮,而且同時緊壓一塊薄金屬片,金屬片穿過樁子一直延伸過去,割開兩根脊椎之間的脊髓,這樣絕對可以造成當場的死亡。

    最後一位遭受此刑而亡的犯人叫薩爾瓦多-普依格-安提克,他因為參與伊比利亞解放運動的無政府主義活動而於1974年被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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