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 4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0—頁。

    23《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02頁。

    弄得“黎民鹹貳”,喪失了全體氏族成員的信任而遭到罷免,而善射的有窮氏部族酋長後羿,卻“因民弗忍”,順應了人民的要求,得到人民的擁戴而繼任為部族聯盟的軍事首長。所以《左傳》襄公四年說“後羿自遷於窮石,因夏民以代夏政。”《五子之歌》載偽《古文尚書子之歌》述太康之弟五人,因太康失國,“五子鹹怨,述大禹之戒以作歌”。雖不足信,但征之先秦古籍,太康以逸豫而失國,則是可以相信的。金履祥《通鑒前編》雲“太康雖為羿所拒,不能濟河,而猶立國於外,以傳仲康。”這是由於部落聯盟的軍事首長,通常都是以本部族的酋長來兼任部落聯盟的軍事首長,所以太康雖為大眾所罷免,另推後羿以代“夏政”,但是太康死後,他的兄弟仲康,和仲康的兒子相,仍得為其本部族的酋長。在父系家長制時期,酋長一般亦是世襲,傳給他的弟弟或兒子。所以,《夏本紀》於太康失國後仍然記載曰“太康崩,弟仲康立他康崩,子帝相立。”

    帝相被殺時,據《左傳》襄公四年、哀公元年載,他的妻子後緡方懷孕,從竇中逃回母家有仍氏,生少康。少康為有仍牧正,後又為澆所逼,逃到有虞氏,為有虞庖正。“虞思於是妻之以二姚,而邑諸綸,有田一成,有眾一旅。”後來,寒浞又因“縱欲”、“康樂”、“不德於民“失掉了人民的,少康則因“能布其德”,得以收集夏部族的余眾。他的老臣靡遂靠了有鬲氏和夏部族的遺民,起兵攻滅了寒浞。後來少康又滅澆於過,少康的兒子杼滅豷於戈,恢復了“夏政”。寒浞、澆、豷之滅亡的原因,《左傳》襄公四年曾經特別指出“有窮由是遂亡,失人故也。”可見,寒浞和澆之為少康所代替,完全是由於縱欲、康娛,失掉了人民的信任,而少康之興,則是由於“能布其德”,得到了人民的。從太康、後界、寒浞和少康的幾次更迭看,其所以得繼任為軍事首長,雖然多惜助於武力,但重要的還在於得到了各部族酋長和氏族成員的擁護,可見在部落聯盟中的民主選舉制仍在發生著決定性的作用。從虞思之以二姚妻少康,也可以說明在少康滅寒浞前,有虞和夏部族還在父系家長制下的一夫多妻制家庭階段,不是屬於一夫一妻制家庭的文明時代。

    《左傳》襄公四年中把“後抒滅豷於戈”和“少康滅澆於過”並稱,說明杼和少康屬於同一歷史階段,共同完成了所謂“中興”的大業。古本《竹書紀年》曰“柏杼子征於東海”,說明在杼時其勢力更向東發展,勢力益強。《國語·魯語上》說“杼能帥禹者也,夏後氏報焉。”“報”是一種祭祀,祖先有功德的才用報祭。夏代用報祭來祭祀杼,證明杼在夏代當同禹一樣有開創大業之功。夏代以禹啟傳位於太康,經仲康、相到少康三世四傳,曾經過太康、後羿、寒浞、少康的斗爭和軍事首長的幾次更迭,說明從禹到少康應是軍事民主制下的世襲制時期。從少康、杼以後,經歷帝槐、帝芒、帝洩、帝不降、帝扃、帝杼、帝孔甲、帝皋、帝履癸(桀),共九世十一傳,已無經過選舉和罷免的痕跡。這就證明夏族部落自帝杼以後,加強了對外戰爭的力量,原來的部落聯盟中軍事首長的權力逐漸膨脹,終於掌握了原聯盟中的全部政治、經濟、軍事權力;管理民政的部落酋長會議的權力日漸削弱,部落聯盟的組織形式已為國家機構所代替,氏族社會即將發展到階級社會了。

    夏文化的探索夏史的探索,還是史學界急待解決的一個重要課題。從目前看來,只有抓住夏文化這個中心環節加以突破,才能使夏史的研究工作順利進行。也就是說,從考古學上確定哪些考古學文化屬於夏代文化,則是探索夏史的核心。因為只有將夏文化探索明白,才能全面地弄清夏代的歷史。所以,探索夏文化是研究夏代歷史的必要前提之一。

    夏文化,有人又稱作夏代文化,“是指夏王朝時期夏民族的文化”,早於夏代的夏族文化,只能叫“先夏文化”,“夏王朝時代的其他民族的文化,也不能稱為‘夏文化’”,它是屬於我國考古學范疇的文化。自從本世紀二十年代,以田野發掘為主的我國考古學產生以後,考古學家們為了尋找商朝以前的遠古遺跡,就積累了一些田野考古資料。近三十年來在考古工作中,發現了不少與古文獻中記載關於夏代地域和年代上基本一致的遺跡、遺物,可是仍然不能最後確定為夏文化。這種探索夏文化的工作,一直延續到四十年代。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後,我國的考古工作者在文獻中的夏代中心地區,開始了一系列的考古調查和發掘工作。953年,在河南登封縣玉村第一次發現了不同於鄭州二裡岡期早商文化的遺址,揭開了夏代考古的序幕2。95年,在河南鄭州發掘了洛達廟遺址。959年,徐旭生先生在豫西調查了傳說中的“夏虛”,在河南省偃師縣發現了二裡頭遺址2,引起了考古學界和歷史學界的重視。同年,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洛陽發掘隊發掘了二裡頭遺址,第一次發現了鄭州二裡岡期商代灰坑打破洛達廟類型文化層和洛達廟文化層疊壓於河南龍山文化層上的現象,從層位關系上確定了這類文化晚於河南龍山文化、早於鄭州二裡岡期早商文化的相對年代,從而解決了這以前二裡岡期商文化和龍山文化之間的空白3。這一發現不僅為研究我國新石器時代如何過渡到青銅時代找到了典型實例,而且為解決夏文化問題提供了可尋的線索。二十多年來,在豫西和晉西南地區已經發現了數十處遺址。經過重點發掘的有偃師二裡頭、登封告成王城崗、夏縣東下馮、臨汝煤山、洛陽挫李等遺址。

    977年月,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在河南登封縣召開了一次“河南登封告成遺址發掘現場會議”,會上就探索夏文化問題展開了熱烈的討論。978年以來,在全國各種刊物上約計發表了數以百計的探索夏文化的文章,提出了一些看法。

    由於大家對這種文化的認識很不一致,因此命名也不相同。有的同志認為這種文化首先在洛達廟發現,因而主張名之為洛達廟類型文化;有的同志認為東干溝與洛達廟有區別,主張名之曰東干溝文化;有的同志又名之為早商文化;也有人直接命名為夏文化。但是,多數同志認為偃師二裡頭遺址的范圍大、堆積厚,文化遺址和文化遺物也最豐富,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因此主張把它稱之為二裡頭文化。二裡頭遺址,自959年發現以來,經過多次發掘,發現該遺址為南北.5公裡,東西2.5公裡,其中發現了厚達3米夏鼐《談談探討夏文化的幾個問題》,《河南文博通訊》978年第期。2韓維周《河南登封縣玉村古文化遺址概況》,《文物參考資料》954年第期。河南省文物工作隊《鄭州商代遺址的發掘》,《考古學報》957年第期。2徐旭生《959年夏豫西調查“夏虛”的初步報告》,《考古》959年第期3中國科學院考古所洛陽發掘隊《河南偃帥二甲頭遺址發展簡報》,《考古》95年第5期。左右的二裡頭文化堆積層共四期。在這個遺址中,發掘出鑄銅用的陶范、柑鍋殘片、銅渣和少量的青銅器、屋基、窖穴、水井、窯址和大量石器、骨器、蚌器、陶器以及一些玉器和銅器,還發現了宮殿遺址。

    對於這種二裡頭文化的絕對年代、文化性質及其所處的社會發展階段,目前學術界還沒有取得一致的看法。大略說來可以分為以下五種意見(一)河南龍山文化晚期與二裡頭文化都在夏人活動的地域之內,時間與夏代紀年相當,二者有承繼關系,因而河南龍山文化晚期與二裡頭文化的四期遺存都是夏代遺存。

    (二)根據文獻推定鄭州商城為商湯所都之毫,進而推論二裡頭文化的四期遺存為夏代遺存。但河南龍山文化不可能是夏代文化。

    (三)二裡頭三、四期遺存與商代二裡岡期文化有很多相同之處,屬商代文化河南龍山文化晚期與二裡頭一、二期文化有承繼關系,它們的年代又在夏代紀年之內,它們是夏代文化。

    (四)二裡頭文化與二裡岡期商代文化有承繼關系,二裡頭文化囚期遺存是商代文化。

    (五)二裡頭文化一至三期遺存與河南龍山文化和商代文化不同,是夏代文化遺存;偃師二裡頭遺址不是湯都西毫,而是夏都陽城。

    上述意見有其一致之處,但分歧也是明顯的。這些分歧涉及二裡頭文化跟河南龍山文化和商代文化的關系,同時這幾種意見立論的著眼點和所用的方法也有差異。

    探索夏文化的工作還在進行之中。在上述五種意見當中,學者們自己的認識也是屬於探索性的,沒有任何定論。現在看來,二裡頭文化已經成了探索夏文化的重點,也是探索夏史的非常有希望的對象。我們相信,隨著新資料的不斷發現和討論的進一步深入,這個課題必將獲得圓滿的答案。

    附夏王朝世系表(公元前2世紀—前世紀)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著《新中國的考古發現和研究》第24頁,文物出版社984年版。禹啟太康(2(3中康相少康(4(5矛槐(芬芒(7(8(9洩不降(降孔甲皋(0(4(5扃廑(2(3發履癸(桀)

    (7第三節歷史年代問題的提出歷史從神話傳說時期邁進有文字記載可征的信史時期,首先遇到的就是年代問題。年代是歷史的尺度。歷史之有年代,猶如地理之有經緯線。必有經緯線,然後知其地之在何處;必有年月日,然後知其事之在何時。對某一歷史事件,如果不知其時。也就不能知道它與其他歷史事件的前後關系。研究中國古史,也必須搞清它的年代。

    我們知道,西周共和以前無紀年,就是說中國古代有確實可靠的紀年是從西周後期共和元年,即公元前84年開始的。到周的滅亡即周赦王五十九年(公元前35年),是五百二二十六年。

    共和以前,還有西周初期和中期,從周武王到周厲王,共有十個王。他們的歷史,在文獻和銅器銘文中大部分可以找到證明,但是他們的在位年數,卻難肯定。武王伐紂在哪一年,更是聚訟紛壇。在武王伐紂之前,還有商代,它的後期歷史由殷墟發掘中可以得到證實,其前期歷史由甲骨卜辭和鄭州二裡岡中可以得到一些間接的證明,但它的年代,就很難確切知道。至於夏代,更在商代以前,目前出上的地下資料尚難完全證實,它的年代就更難說了。歷史年代,要求具體的數字,要求清楚他說出夏代多少年,商代多少年,周代多少年。在這種情況下,過去學者所擬定的年代,多是根據距今二千年前而又不甚可靠的劉歆的《世經》。《漢書·律歷志》引用他的說法,把武王伐紂定在公元前22年,因此周的總年數是八百六十七年。加上商的六百二十九年,夏的四百三十二年,那麼夏的開始應當就是公元前283年了。但是劉歆所說的年數並非是根據某一材料計算出來的,而是依據“三統歷”的推算方法勉強求得與歷史的歷譜的一致,也就是說,他把歷史事實椎前挪後,加以改變而成,因而是不可靠的。正如《後漢書·律歷志》載尚書令陳忠批評劉欲所說“橫斷年數,損復益周,考之表紀,差謬數百。”《晉書·律歷志》也說“劉歆更造三統以說《左傳》,辯而非實。”這些批評距離漢代較近,可以看出劉歆的材料不甚可靠,因而《世經》的年數也是不能作為主要根據的。

    比較可靠的資料,應該是晉太康二年(公元28年)發現的《竹書紀年》裡的年代。此書在宋代已經佚失,現在通行的是後人編輯起來的,其中的西周年代有錯誤,武王伐紂在哪一年無法確定。因之,整個年代,仍舊搞不清楚。不過,根據其中的一些材料和古器物銘文,參以目前學術界的研究成果,對於夏商周三代的年數,我們還能做出一個較為可信的大數。

    關於夏年運用新的科學資料,特別是考古發掘資料來研究中國古史紀年,這是一個新的課題。

    自本世紀五十年代,美國學者w·f·利貝發現了用放射性同位4測定考古學年代方法以來,世界各國竟相采用這一新的科學方法,測定古文化遺址的考古學年代,並且取得了很多成果。從六十年代以來,我國的一些科學機關和高等學校也相繼建立了4實驗室,運用科學方法對古代文化遺址進行了測定,至少已經發表了近千個測定數據。這些數據,為解決中國古代文化的考古學年代及其發展序列,進而解決中國古史上的疑年問題,提供了新的科學資料。但是,4年代測定法本身目前還不很完善,尚有一定的誤差。因此,我們對待4測定法所提供的年代數據,不能把它絕對化,更不能只是根據幾個數據就來判斷二裡頭文化就是夏文化,並且以此來確定夏的年代。因為關於二裡頭文化中的一至四期是完全屬於夏文化還是前幾期屬於夏文化范疇;三、四期屬商前期文化,一、二期屬夏文化問題,正在爭論之中。在這種情況下,就更應當同時參照當時的物質文化和後來的文獻資料去分析研究,才能做出比較正確的論斷。關於夏代的積年,在古代文獻中歷來就有不同的記載。古本《竹書紀年》說自禹至桀十七世,有王與無王,用歲四百七十一年。

    《史記·夏本紀》《集解》和《索隱》並宗此說。《路史·後紀》第十三卷下注雲“十七世,《汲紀年》並窮、寒四百七十二年”,與古本《紀年》相差一年。《漢書·律歷志下》引《帝系》則雲“天下號曰夏後氏。繼世十七王,四百三十二歲。”《初學記》九引《帝王世紀》皇甫謐注亦雲“自禹至桀並數有窮,凡十九王,合四百三十二年。”《路史》引《易緯稽覽圖》說“夏年四百三十一”,相差一年。以上大體分為兩種,即一為四百三十一年或四百三十二年;二為四百七十一年或四百七十二年。《孟子·盡心下》說“由堯舜至於湯,五百有余歲”,去掉了堯舜,夏世也當在五百年左右。

    《晉書·束哲傳》說“夏年多殷”,而古本《竹書紀年》卻說夏代四百七十一年,商代四百九十六年,夏代反比商代少了二十五年。這可能是由於《竹書紀年》是從黃帝開始的,也可以把堯舜的年數都算在夏代裡,與《尚書》中把《舜典》都算在《夏書》一樣,所以夏年多於殷。

    目前不少學者把夏代的起訖年代定於公元前二十一世紀到十七世紀,由於它是根據《世經》以公元前75年為伐桀之年,加上夏之四百三十二年,作為夏代的開始的,周此雖然可以作為一種大體可信的年代,但還不能視為絕對的標准。

    商代紀年商代紀年不僅是商史研究中的一個重要課題,而且也是解決前述夏代紀年的一個前提,在我國古史研究中有著重要意義。但商代紀年在目前史學界尚未取得一致的看法。其主要分歧可以歸納為兩個方面第一,關於商代積年問題,主要有以下三說(一)四百余年說,即將商代紀年定為公元前52—0年。此說的主要根據是古本《竹書紀年》所載“湯滅夏以至於受,二十九王,用歲四百九十六年。”

    (二)五百余年說,即將商代紀年定為公元前00—前028年。此說的主要根據是《孟子·盡心下》“由湯至於文王,五百有余歲。”

    《路史·後紀》第十三卷下注雲“十七主,通羿、浞四百三十二年。”范文瀾《中國通史簡編》修訂本第一冊。

    陳夢家《殷墟卜辭綜述》第六章《年代》。

    (三)六百余年說,即將商王朝紀年定為公元前7世紀——前208年,認為商代紀年“大體為六百年左右”2。目前史學界持此說者較多,但各家對於它的終始紀年各不盡同。此說的主要根據是《左傳》宣公三年“祭有昏德,鼎遷於商,載祀六百”3。近年來,通過對二裡頭、二裡岡和殷墟文化等商文化三個不同時期的典型遺址的4測定的年代分析,勾劃出整個商文化之考古學年代的大致輪廓如下商代早期公元前800—前00年;商代中期公元前00—前400年商代晚期公元前400—前00年。根據這個考古學年代,推斷商湯建國的年代在公元前8世紀,盤庚遷殷在公元前4世紀初,商紂亡國約在公元前2世紀末。整個商代紀年約為00余年,與前述的第三種主張基本一致4。第二,關於周武王滅商的年代,也是一個眾說紛壇,莫衷一是的問題。過去胡厚宣在其《古代研究的史料問題》中,曾經作過統計,約有十二說。近年來,有的同志又作統計,共有十八說之多5,而其具有代表性的則有以下三說(一)公元前22年說。董作賓在其《殷歷譜》,以劉歆《世經》中關於商代紀年的記載推算而得。

    (二)公元前0年說。最早為日本天文學家新城新藏在《周代的年代》中所提出,後為范文瀾《中國通史簡編》、齊思和等人所編《中外歷史年表》等所采用。此說主要是根據漢世所傳《殷歷》中關於周代紀年的記載,以及陶弘景《古今刀劍錄》中的有關材料。

    (三)公元前027年說。此說最早是梁啟超在其《最初可紀之年代》2提出,其後雷海宗的《殷周年代考》、陳夢家的《西周年代考》等均采此說。郭沫若主編的《中國史稿》第一冊出版後,此說更為許多學者所采用。此說主要依據《史記·周本紀·集解》引《竹書紀年》“自武王滅殷以至幽王,凡二百五十七年也”,推算而得。前引4測定的商代晚期公元前400—前00年,與此說也相吻合。

    近年來,一些學者通過對天象和地下出土的西周銅器銘文的研究,對《竹書紀年》關於西周紀年的記載提出了疑議,並認為把武王滅商的年代定為公元前027年是不可靠的。這些說法,當然可以繼續討論,但他們所采用的治年方法,是值得重視的3。

    2郭沫若《中國史稿》第一冊,第5頁注。

    3“載祀六百”的“載祀”為復詞,意渭殷商有六百樂耳。《漢書·律歷志下》引劉歆《三統歷》又曰“自伐桀至武王伐紂,六百二十九歲,故傳曰殷,載祀六百。”

    4參見楊寶成《商代紀年新議》,《吏學月刊》983年第3期。

    5何幼琦《周武王伐紂的年代問題》,《中山大學報》98年第期。“殷歷”歷譜的制定時間,據朱文鑫《歷法通志》的考定,約在二千三百年以前,比《竹書紀年》還要早一些。但是關於歷史年代部分,今天能夠看到的,都是漢人的記載。這些材料雖然已經隱晦,但還可以整理出來。“殷歷”的年代是劉歆以外的唯一說法,是漢代相傳的舊說,可能也是戰國以來相傳的舊說,因而是比較可靠的年代。從這些說法裡可以看出商的開始時期是由公元前57年(湯的十三年)向上推十二年,即公元前579年,到周文王伐崇那一年(公元前083年)正是四百九十六年,與《竹書紀年》的殷代年數相同。參見唐蘭《中國古代氏史上的年代問題》,《新建設》955年第3期。2《飲冰室合集》第十二冊。

    3張鈺哲《哈雷慧星的軌道演變的趨勢和它的古代史》,《天文學報》第9卷第期;趙光賢《從天象上推斷武王伐紂之年》,《歷史研究》979年0期。

    西周積年《史記·周本紀·集解》說《汲塚紀年》曰“自武王滅殷以至幽王,凡二百七十五年也。”

    對於這條材料,有人認為四周的總年數太少了,一定有錯字;另外一些人則認為《竹書紀年》應該是比較可靠的,既然其中有了夏、商和西周的年數,就可以百事俱了,不必懷疑。這個問題所以一直沒有得到解決,主要是與西周共和以前各王的在位年數迄今尚無定說有著直接的關系。因此,自古以來就有不少學者在注意探索西周王世的年代,即從武主克商至厲王諸王在位起訖的絕對年代。現將近五十年來至“文化大革命”前關於諸王在位年代的不同說法,選擇一部分列表如下(見下頁表)。

    上述的這些紀年體系,大體說來,都沒有超出宋代邵雍《皇極經世》的格局,即武王七年,周公七年,成王三十年,康王二十六年,昭王五十一年,穆主五十五年,共王十二年,懿王二十五年,孝三十五年,夷三十六年,厲王三十七年。吳其昌是全部照抄,其他各家則是就邵雍編制的諸王在位年數,作了一些或多或少的加減。所謂邵雍的格局,就是先擬定克商之年,求得積年後再分配給各王。在諸王的年數中,以穆王五十五年和厲王三十七年成為顯著的標志。只有陳夢家擺脫了《皇極經世》,是按《史記·周本紀·集解》所引說的西周紀年另行分配的。他還用西周金文作西周年代考訂的資料,證明某王的存在和諸王的世系,以及由銘文所記年數證明某王至少的年數,或由有關的一些銅器而組成的銅器群證明某王的至少年數。

    吳其昌新城新藏2章鴻釗3陳夢家4近年來,一些同志又根據銅器銘文中有年、月、周、日的五十余器,對於西周諸王的在世年數,做了一些研究。例如榮孟源根據《兩周金文辭大系圖錄考釋》所載彝銘,對照各家推步的歷表,參考古籍和各家研究的成績探討了西周紀年。他從共和元年上推,以探求西周各王年數和武王克商之年。

    劉啟益說過去有人曾經根據一些帶有年、月、日相和日的干支四個項目的銅器銘文,推算出西周的歷法,判定西周各王的在位年數。但是,他們或者由於對西周銅器斷代缺乏研究,或者由於對月相缺乏正確的理解,或者由於搬用後世的“三統歷”來計算,他們推算出的西周歷法是不能令人情服的,因而他們所制定的西周各王的年數也是不可靠的。通過實踐,他體會到,要想正確地運用西周紀年的銅器資料,關鍵在於弄清楚月相詞語的內容。在他看來,所謂“月相”,就是指月亮圓缺的變化。陰歷每一個月中,月亮都吳其昌《金文歷朔疏證》,《燕京學報》第期,929年。

    2新城新藏,《中國上古金文中之歷日》,沈譯《東洋天文學史研究》,92鴻釗,《中國古歷析疑》,科學出版社,953年。

    4陳夢家;《西周年代考》,商務印書館,955年版。

    《試談西周紀年》,《中華文史淪叢》980年第期。

    要經過一個月出(■)、月圓(望)和月沒(晦)的變化。西周金文中的“初吉”、“既生霸”、“既望”、“既死霸”四個詞語,就是分別表示月亮這一變化的詞語。月相詞語所代表的日期確定以後,就可以尋找紀年銅器之間的關系了。他又說西周時期行用的是陰陽歷,當時是按大月、小月相間的次序排比一年中月份的。因此,一件銅器只要確定了一個月的朔日干支,一年十二個月的朔日干支,大體上是可以推算出來的。如果兩件紀年銅器是一個王世制作的,他們的朔日子支就應該是相銜接的,至少應該是相鄰近的;反之,如果兩件銅器不是一個王世制的,他們的朔日於支就應該是不相銜接的,或者說距離較遠。按照這個道理,他利用了紀年銅器朔日子支之間的關系,確定了西周紀年銅器的絕對年代後,進而排比了武王至厲王的在位年數2,確定了西周時代的積年。

    何幼琦認為,鄭重地研究歷史,必須尊重客觀事實,由於文獻的不足,能夠論證西周年代的可靠資料,只有銅器的紀時。他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創造出了“月周正朔抉算法”和“集中數器推斷元年法”。他把這兩種方法結合起來,整理出了一個完整的西周各王的在位年數和西周積年。

    他們根據各自的方法整理出來的西周諸王的在位年數和積年,可以列成表(見下頁)。

    他們提出的西周諸王的年數,能否成立,尚需得到進一步的證實。

    根據他們的材料和分析,我們認為夏商周三代的積年,大體可以做出如下估計夏代四百七十一年商代六百余年西周時代二百六十年至三百年左右我們相信,隨著田野考古工作的進一步開展,大量的古文化遺物的出土,以及中國古代年代學研究的不斷深入,將會為解決我國歷史上西周以前的疑年問題,帶來可喜的前景。

    戰國的起訖年代戰國時期的結束年代,在秦始皇統一六國的公元前22年,這是沒有問題的。但是,關於戰國的開始年代,從來就有許多不同的說法(一)司馬遷在《史記·六國年表》中認為戰國起於周元王元年,即公元前475年。

    (二)宋代的呂祖謙在《大事記》中認為戰國起於魯哀公十四年,即公元前48年。這是為了上接《春秋》的記載,也就是因為名為《春秋》的魯國編年史是終於魯哀公十四年。

    (三)司馬光在《資治通鑒》中認為戰國起於魏、趙、韓三國迫使周2《西周紀年銅器與武王至厲王的在位年數》,《文史》第3期,詳見《西周的年代問題》,《江漢論壇》983年第8期。他所說的“月周正朔換算法”,有兩個步驟第一步不改周名,只改月份和日辰,換算為“正月某周某日辰”。其辦法是先在於支周期表中宣到銘文的日辰,作為悠悠再接銘文的月份另照另表的千支數,在於支周期表上向後順推,推到的干支,就是正月同周所求的日辰,第二步是把“正月某周某日辰”換成“正月某日至某日朔”。其辦法是在於支周期表上,以第一步求得的日辰為悠悠,根據銘文的周名按威烈王承認列為諸侯之年,即公元前403年。

    (四)清代林春溥的《戰國紀年》和黃式三的《周季編略》中都認為戰國起於周貞王元年,即公元前48年。春秋戰國之交是我國歷史上的一大變革時期,這種變革的性質,目前學術界還沒有取得一致的看法。這個變革是不平衡的,因而明確指出它的具體時期是不可能的,一套悠久傳統的政治、經濟和文化體系的崩潰並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何況中國幅員廣大,各地有先後快慢之別。例如山東半島的鄒國,到了戰國中期,仍然保存有邦國時代的殘霞余輝。

    論者或謂“三家分晉”,是晉國政權易手的標志。但是從新出土的《孫子·吳問篇》前來看,在“三家分晉”之前,六卿早已分晉,並且從孫武對答吳王闔閭的活中,可以看到六卿不同程度地對田制和稅制進行了改革,破壞了以前的井田制度,確立了一種新的土地制度,因此六卿的政權已屬封建性質。後來的“三家分晉”,只是新興地主階級內部兼並斗爭的結果。論者又說“田氏代齊”,是齊國政權易手的標志。也就是說,公元前48年田氏殺死齊國國君齊簡公,就推翻了齊國的奴隸主階級的統治,代之以地主階級專政。而在此以前,和齊國相鄰的魯國,新興地主階級早已取得政權。公元前52年魯國季孫氏、叔孫氏和盂孫氏的“三分公室”和後來的“四分公室”,就是這樣的性質。因此淪者們認為,公元前48年,繼魯、晉之後,新興地主階級在齊國取得政權,這標志著中原地區普遍地進入了封建社會,用這個年代來作為戰國時期的開始,是比較合適的。

    周元王元年(公元前475年)是《史記·六國年表》開始的一年。依據司馬遷的意思,從這一年趄成為一個時代,也就是戰國的開始。司馬光《資治通鑒》的開始年代要晚些,是起於周威烈王二十三年(公元前403年),王命韓虔、魏斯、趙籍為諸侯一事算起,比《六國年表》晚七十三年,司馬光所以故意推遲幾十年,可能表示不敢銜接《春秋》的緣故。其實,從這一年前後所發生的許多大事來看前,為了分期方便起見,司馬遷在其《六國年表》中的提示,比較明朗一些,也就是說春秋以後就是戰國時期,不會有一個非春秋、非戰國的一段時間。

    前十一日至一日前十五日至九日前二十四日至二十六日第二章商殷時期第一節商的建立、發展和衰亡商的先世商族是興起於黃河中下游的一個部落,傳說它的始祖契與禹同時。契母簡狄是有娥氏女,《史記·殷本紀》載“三人行浴,見玄鳥墮其卵,簡狄取吞之,因孕生契”。《詩經·商頌·玄鳥篇》的“天命玄鳥,降而生商”的詩句,就是這個故事的傳頌。這個故事反映了此時的商族尚處於“知母不知父”的母系氏族社會階段。

    商族早期,經常遷徙。《尚書·序》和《史記·殷本紀》都說“自契至於成湯八遷”,八遷的地點大約都在今之河南、山東境內。

    《世本·居篇》雲“契居蕃”為根據地。《史記·殷本紀》亦曰契“封於商”。商的地望,結合“蕃”(今河北平山附近)地看來,今漳河地區當是商人最早活動的地區。商人早期的活動主要集中在兩個地區一是黃河下游的豫東地區,可能以商丘為中心;另一是豫北漳河流域。近世研究甲骨的學者,曾把甲骨文中的滴和文獻中的漳水相比附向,固然缺乏根據,但說商和章相通,則是有道理的。《尚書·費誓篇》的“我商賚汝”,《釋文》曰“商,徐邈音章”。《呂氏春秋·勿躬篇》之“臣不若弦章”的“弦章”,《韓非子·外儲說左下》作“弦商”,都是商、章通用之證。甲骨文的滴,未必指的漳水,但《水經·河水注》漳水下游確有水名商河,俗稱小漳河。看來,商人所以稱商,大概是由於商人遠族居於漳水,而最早漳水或者就叫商水的的緣故。

    契子昭明遷於砥石。昭明子相土是一個曾經大啟疆域的君長,可惜關於他的功業只剩下他們後裔的兩句頌詩,即《詩經·商頌·玄鳥篇》的“相土烈烈,海外有截”。此時的海外,說不定就是遼東或朝鮮半島。

    相土後三傳的冥,“勤其官而水死”(《禮記·祭法》),說明此時商族社會的農田水利事業已經有了發明和發展。《世本·作篇》雲“相土作乘馬”、“胲(亥)作服牛”,王亥還曾趕著牛群到有易地區,有易之君殺王亥,奪了其牛群。後來,王亥之子上甲微戰敗有易,殺了有易之綿臣。前三十日至二十三日向前逆推,推得的兩個干支,就是所求的兩個日辰。

    的“集中數器推斷元年法”因為彝銘的紀年都是從時王的元年算起的,因之,只要推算出了某器的絕對年代,同時也就查明了時王元年的絕對年代。同一王世的眾多銅器,盡管銘記的年份有前有後,而由他們計算出來的時王的元年,必然是一致的。一件銅器,如上述換算來的“正月某日至某日朔”,在《正朔表》上,每四十年的范圍內可以查到四五個或六七個,同時也就可以算出同樣多的元年;當然,銅器的真正年代和真正元年,都只有一個。到底哪一個是真正的呢?就單個銅器來說,這是無法分辨的;如果不是一器而是數器,那就好辦了,在同一王世數器眾多的元年中,往往有一個為數器所共有,可以確認,這就是時王的元年;諸器的與元年相應的年份,就是它們各自的絕對年代。972年山東臨沂銀雀山漢墓出土了許多講兵法的竹簡,在《孫子兵法》的竹簡中》,發現了《吳問》、《地形二》和《黃帝伐赤帝》等不見於今本的重要佚文。

    詳見楊寬《戰國史》,上海人民出版社980年版第5頁。

    可見此時的商族勢力可能已經進入了河北北部,並且由於生產已有剩余可供交換,出現了掠奪財富的戰爭,私有財產可能已產生。

    湯滅夏和商王國的建立復代未年,夏桀無道。據說當時夏族的部落內部“武傷百姓,百姓弗堪”(《史記·夏本紀》),外部“為仍之會,有緡叛之”(《左傳》昭公四年)。商湯趁此機會翦滅夏族的許多部落,擴大自己的力量,正如《孟子·膝文公下》所說“湯始征,自葛(河南商邱北)載,十一征而無敵於天下”。滅葛之後,他又攻滅韋(今河南滑縣東南)、顧(今山東范縣東南)、昆吾(今河南濮陽),然後以伊尹為佐,向夏進攻,桀被放逐於南巢(今安徽南巢縣)而死。《詩經·商頌·長發篇》的“韋顧既伐,昆吾夏桀”,正是商人歌頌湯滅夏的史影。

    商湯之初,其國並不太大2,後來由於四出征伐,滅掉許多小國,商王國的版圖才逐漸擴展趄來。特別是攻滅昆吾、夏桀,“盡有夏商之民,盡有夏商之地,盡有夏商之財”(《呂氏春秋·分職篇》)後,便擁有東自洛水,西至羌境的廣大地域,建立起我國第一個奴隸制國家。《戰國策·齊策四》雲”古大禹之時,諸侯萬國及湯之時,諸侯三千”。《呂氏春秋·用民篇》又雲“當禹之時,天下萬國,至於湯而三千余國”。這種“國”即部落數字的減少,正是成湯不斷進行統一戰爭的結果。

    商族戰勝夏族的過程,就是商王朝建立的過程。中國國家形成的形式,與雅典式的不同,和羅馬式的也不一樣。這就是說,它既不是直接從氏族社會內部產生,也不是在氏族社會形成的一個集團同氏族社會外另一個集團的對立中產生,而是在氏族社會的內部分化成氏族貴族和平民階級,在氏族社會發展起來的階級對立中,“作為征服外國廣大領土的直接結果而產生的”。滅夏後的商族,在不能把夏族部落成員吸收到自己氏族團體裡來,又不能通過氏族團體去統治他們的情況下,如同恩格斯所說“氏族制度的機關便必須轉化為國家機關,並且為時勢所迫,這種轉化還得非常迅速地進行。但是,征服者民族的最近的代表人是軍事首長。被征服地區對內對外的安全,要求增大他們的權力。於是軍事首長的權力變為王權的時機便來到了,這一轉變也終於實現了”。成湯可能就是這樣逐漸變成商王朝的第一個統治者的。周人滅商後,周公口中的成湯,是個“克即宅”、“克即俊”(《尚書·立政》),“明德恤祀”(《尚書·多士》)的聖王,所以上帝信任他,命令他吊民伐罪,殄滅那暴戾天下的夏桀,建立了商王國,成為萬民之主。春秋初年,宋襄公作《商頌》2也歌頌成湯的事跡說古帝命武湯,正域彼四方。方命厥後,奄有九有肇2例如,敬王四十二年(公元前478年)楚滅陳。元王元年,越圍吳;到元王三年(公元前473年),越滅吳。在此後十九年,晉國的趙氏滅代。越和代都可以說是新興的國家。王國維疑蕃即《漢書·地理志》魯國的蕃縣,也就是相上的東都,今山東膝縣境。丁山不同意王說,“論定商人發祥地決在今永定河與寇河之間”(《商周史料考證》,龍門聯合書局,第7頁。),丁說勝。例如葛毅卿《說■》,《國立中央研究院歷史研究所集刊》935年,第7本。楊樹達《釋■》,《積微居甲文說·卜辭瑣記》,954年,第47頁。丁山《商周史料考證》,90年,第3頁。2《荀子·成相篇》雲“契玄王,主昭明,居於砥石遷於商”。這裡的砥石、商,可能都是水名。有彼四海,四海來假3(《玄鳥篇》)。

    武王載飾,有虔秉鉞,如火烈烈,則莫我敢易,苞有三櫱,莫遂莫達,九有九截(《長發篇》)。

    昔有成湯,自彼氐羌,莫敢不來享,莫敢不來王,曰商是常(《殷武篇》)。《商頌》五篇所記的成湯事跡,不是歌頌他的豐功偉績,就是稱贊他的勇敢威武,所以《史記·殷本紀》也說“於是湯曰‘吾甚武’,號曰武王”。成湯之號武王,可能是由於他之武功赫赫的緣故。

    武王之稱,商時無征,甲骨卜辭中嘗稱為“武唐”(《續》、7、);金文中又稱“成唐”(《叔夷鍾》)。由成湯又作武唐例之,成唐,正是《玄鳥篇》之所謂武湯。

    《荀子·成相篇》說“契玄王,生昭明,居於砥石遷於商,十有四世,乃有天乙是成湯”。《世本·帝系》也說“湯名天乙”。天乙,甲骨卜辭中作“大乙”,其例繁多,不勝枚舉。大乙,在甲骨卜辭中又時稱為“高祖乙”(《粹》2)。這裡的高祖,當是遠祖或始祖之通稱,而大乙之稱“高祖”又相當於後代之“太祖”或“太祖高皇帝”。甲骨卜辭中,不但有成湯的專祭而且又說他能夠“受又”(授佑)。我們知道,甲骨卜辭中只有上帝能夠“受又”,現在成湯有了這種權力,就更說明他在商族社會發展史中的重要地位。

    盤庚遷殷《尚書·盤庚篇》的開首就說到“盤庚遷於殷”,因而《竹書紀年》、《尚書序》盤庚遷殷之說,當是有根據的。司馬遷所謂“帝盤庚之時,殷已都河北,盤庚渡河南,復居成湯之故居”,“治毫”,至帝武乙之時才“去毫,徒河北”(見《史記·殷本紀》),不知何所根據。至於丁山的盤庚遷蒙澤,武丁始居殷虛說,證據薄弱,似不足信。

    關於殷虛地望,《史記·項羽本紀》有“項羽乃與(章邯)期洹水南殷虛上”的記載,五十年來的考古發掘也證明,盤庚遷都的所在就是今天河南安陽市西北五裡的小屯村。據研究,殷虛文化的發展是一個連續不斷的過程,殷虛文化第一期至殷虛文化第四期,中間沒有間斷,殷虛文化第四期第七組的年代已與西周早期銜接2。可見,商代未年,殷虛仍為商都。古本《竹書紀年》雲“自盤庚徒殷,至紂之滅,七(二)百七十三年,更不徙都”是個有根據的說法。

    《尚書·商書》中為遷徙而作的幾篇,《尚書序》稱“仲丁遷於囂,作《仲丁》”;“河亶甲居相,作《河亶甲》”;“祖乙圮於耿,作《祖乙》”,但都已散佚,現存的只有《盤庚》三篇。在專為盤庚遷殷而作的這三次長篇講話中,並沒有一字談到遷都的原因。因此,漢代學者以為盤庚遷殷是為了所謂“去奢行儉”(《後漢書·杜篤傳》引《奏論都賦》),近世學者又主3關於砥石的地望,王國維無說,丁山認為當在古砥水、石濟水流經之地,約當今之河北省石家莊以南、邢台以北地帶。詳見《商周史料考證》第7—8頁。

    見古本《竹書紀年》、《楚辭·天問篇》。

    2例如《墨子·非命上》雲“古者,湯封於毫,絕長繼短,方地百裡”。《荀子·王霸》雲“湯以毫,武王以鄗,皆百裡之地也”。《淮南子·泰族訓》雲“湯處毫,七十裡”。張是由於“避河患”。近來有人又說盤庚遷殷“是為了對付北方的強大敵人”2;也有人主張是由於“舊的聚居地方住過一段時間之後,土地的生產力便逐漸衰退,收獲年復一年地遞減”3;更有人認為這是圍繞遷都問題而展開的一種貴族和平民的矛盾斗爭。這些說法,似乎都難成立,所謂“奢侈”本是剝削階級的本性,不是遷都就能改變的;盤庚自奄西遷北蒙本系渡河遠遷,根本與河患無關;商之威脅來自鬼方、■方和土方,乃是商代中葉以後事,不能構成盤庚遷殷的原因;所謂土地生產力的減退,是商周時期普遍存在的問題,當時一直采取土地輪作方法加以解決,也不需要遷都。至於貴族與平民的斗爭,即使表現得非常激烈的時期,也不是遷都就可以解決的。那麼,盤庚究竟為什麼要遷都呢?

    成湯時期的國家權力已經初步確立,奴隸制的社會秩序亦已穩固。但是,成湯死後,卻發生了“伊尹放之(太甲)於桐”(《孟子·萬章下》)的王室內部斗爭。我們知道,商王國的王位繼承制度,以兄終弟及為原則,太丁既然早死,王位則應當由太丁弟外丙繼承。但是,太甲卻沒有遵照這個原則,自立為王,這自然是個嚴重“不遵湯法”(《史記·殷本紀》)的行為。所以作為一個以庖人出身,媵有莘氏之婦,而力成湯的“小臣”或“小臣令”地位,輔助成湯滅夏而王中國的伊尹,便不能不起而維護“湯法”把他“放之於桐”了。不過,太甲雖曾一度被逐,後來由於他能“悔過自貢,反善,於是伊尹乃迎帝太甲而授之政”(《史記·殷本紀》)。太甲重新復位,並且有所作為,獲得了“太宗”聖君的稱號。由此可見,商王國建立伊始,王室內部的斗爭就是如此尖銳和劇烈。仲丁以後,《史記·殷本紀》載,在仲丁、外壬河亶甲、祖乙、祖辛、沃呷、祖丁、南庚以至陽甲之間,一直鬧著“(諸)弟於或爭相代立”,形成了“九世亂”。按照商代繼承制度,仲丁為大戊長子,其子祖乙本無繼承權,王位應當傳給河直甲子,但是仲丁子祖乙卻用非法手段奪去了河亶甲子的合法繼承權。特別是祖辛、祖丁、陽甲三代,王位爭奪尤為劇烈。按照當時的繼承制度,祖辛傳位於弟沃甲後,再傳下一代時,王位本應由沃甲子南庚繼位,但卻被祖辛子祖丁奪去了。祖丁死後,沃甲於南庚又重新奪回王權。南庚奪回王權後,按理祖丁家系本應永遠失去繼承王位的權力,但其於陽甲又再次奪得了王權。由於當時王位不能按照規定秩序繼承,因而也就造成了王室內亂,削弱了商王國的統治力量,出現了“隋侯莫朝”(均見《史記·殷本紀》)的政治局面。這就是盤庚遷都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說,盤庚即位後所以那般極力主張遷都,主要是為了解決由於王位爭奪而產主的王室內部的糾紛。

    《尚書·盤庚》三篇,是對“眾感”、“眾”、“百姓”和所謂“邦伯、師長、百執事之人”的訓話。當時因為人民不願遷徙,反對盤庚的遷都計劃,他才集合人民公開說明遷都的理由。他在講話中時用花言巧語安慰池們,時而以嚴刑峻法威脅他們,有時又用先公先王的神靈恐嚇他們。例如盤庚對商《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頁。

    2《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48頁。

    3《史記·宋微子世家》太史公曰“(未)襄公之時,修行仁義,欲為盟主。其大夫正考父美之,故違道契、湯、高宗,殷所以興,作《商頌》”。按,此本《魯詩》說。

    於省吾《雙劍誃詩經新證》卷四說“正域彼四方,應讀作征有彼四方,言昔帝命武湯,征有彼四方也。肇域彼四海,域亦應讀有,言始有彼四海也,故下有四海來假”。

    王族“在位共政”的“眾感”們說遷都的計劃遭到了反對,是由於你們貴族當政者對公社農民眾人的煽動。我向你們表明,我要遷都是繼承先王的基業,以平定四方(“紹復先王之大業,底綏四方”),我將仍象先王一樣任用舊人共事(“人惟求舊,器非求舊,惟新”);同時,我還勸告你們不要欺負老**,也不要欺侮弱小孤苦的幼年人(“汝無侮老**,無弱孤有幼”),我警告你們,以後要做好分內的事,不要再散布流言,否則將不客氣地處罰你們,侮而不及(“罰及爾身,弗可侮”)。他對“眾”即公社農民則說你們不應該不體諒我(“汝不憂朕心之攸困”),而聽信壞人的話(“恐人倚乃身,遇乃心”);在我的朝廷中有了亂政的人,貪圖橫財(“茲予有亂政同位,具乃貝玉”),而我所以遷都正是為要使得你們的生活安固,並不是為了你們有罪,要罰你們這般(“承汝傅汝,惟喜康共,非汝有咎,比於罰”)。他威脅那些敢於再反抗的民眾說我將要把你們殺戮了,絕滅了,不使得你們惡劣的種子遺留一個在這個新邑之中(“我乃劓珍滅之,無遺育,無俾易種於茲新邑”)。最後,他號召民眾說去吧!去尋求安樂的生活吧!現在我要把你們遷過去了,在那邊,永久安定你們的家(“往哉,生生!今予將試以汝遷,永建乃家”)!

    盤庚對異性貴族和地方官長又說現在我來宣布誠心,明白地把我的意見告訴你們(“今予其敷心腹腎腸,歷告爾百姓於朕志”)。我並不是把罪過加在你們身上,你們不要共同對我忿怒(“爾無共怒”),互相聯合在一起來毀謗我個人(“協比讒言予一人”)。我所以要迂徙是上帝恢復我們祖先的行為(“肆上帝將復我高祖之德”),安定我們的國家。我將努力地提拔你們作助手,你們要憐憫我們的民眾(“予其懋簡相爾,念敬我眾”)。我不會任用愛財的人,你們若能共同謀生,能養護人民,能圖謀人民的安居,我就銓敘你們的官爵,以示嘉獎(“敢恭生生,鞠人、謀人之保居,敘欽”)。現在已將我的意見告訴了你們,不管你們同意不同意,不要有一個人不服從我(“今我既羞告於朕志,若否,罔有弗欽”)。從這些講話中,更可進一步證明,盤庚的遷都,完全與奢侈、河患、外寇、地力衰退和貴族與平民的斗爭無關,也實在找不出這方面的痕跡來。如果真是有這類事情降臨,當時人民本能容易覺察,必然是逃之不暇,那裡還能起來反對呢?其實,探索這個原因,也並非絕對不可能,只要聯系盤庚遷殷前的社會矛盾,只要細繹盤庚三篇的含義,還是可以找出線索的。例如,盤庚在講話中說到“爾謂朕‘曷震動萬民以遷?’肆上帝將復我高祖之德,亂越我家。朕及篤敬,恭承民命,用永地於新邑”。這句話的意思是說,現在有人問我“為什麼要驚動萬民來遷都呢?”我告訴你們,這是因為我看到上帝要恢復我們祖先的德政,重治我們的國家。所以我必須汲汲地向著忠厚謹慎的目標前進,老老實實地建立新的秩序。他又說,這次遷都的目的是“紹復先王大業,底綏四方”,就是說,是要繼承並恢復先王的偉大事業,使天下安定。在這裡盤庚把遷都的原因托詞於“恭承民命”,當然是騙人的鬼話,但是結合盤庚以前的“九世之亂”看來,他要重新建立奴隸主商王朝的新秩序倒是他的真正目的。此時盤庚已經看到奴隸主階級內部的斗爭已經到了“不能胥匡以生”,即不能互相協助著生活的程度,而且他還看出這一斗爭如果繼續下去,就會導致“殷降大虐”,即這個殷王國的統治頗有復滅的可能。盤庚所以如此力主遷都,主要是想通過遷徙,削弱那些具有爭奪王位的奴隸主貴族的政治地位和統治力量進而強化自己的統治權力。歷史事實完全證實了這一點。盤庚遷殷後,結束了“九世之亂”一類的事情重新發生,保證了王位由一個家族的父子世襲,因而一直到商未,從未出現過因爭奪王位而引起的斗爭。正是由於王室內部的政治糾紛的解決,商王能夠加強其內政武功方面的統冶,社會生產有了顯著的發展,盤庚以後的商王國也就有了長足的發展。這也就是“百姓思盤庚”(《史記·殷本紀》)的根本原因。

    武丁時期的商王國盤庚死後,王位由其弟小辛繼立。小辛死後,傳帝小乙。小乙死後,繼立的是自己的兒子武丁。在武丁統治的五十幾年間,是商王朝最為強盛的時期,武丁少年時,其父小乙使他久勞於外,與“小人”居,知道“小人”的疾苦,因此在他即位之後,能夠“修政行德”一度“復興”(《史記·殷本紀》),在政治、經濟各方面都有了發展。

    在當時的商王國勢力范圍以內和以外分散有許多遠較商族落後的方國。

    他們不時寇略商王國的領域,其中最為強大的是西北和北方的舌方、鬼方、土方和羌方。

    武丁時的■方,多次入侵殷之西邊,或殷之同盟或降服於殷的諸侯地區,有時也侵入商郊,甲骨卜辭中的“伐■方”、“孿■方”、“從伐■方”等,大概都是指的武丁親征■方事。甲骨卜辭雲貞乎(師)般伐晉(方)(《前》·58·4)。貞勿乎多臣伐■方,弗(受出又)(《林》2·27·7)。

    “令■來曰,寇伐■方”(《金》525)“■乞步伐■方”(貞■■■方”(《文》37)。

    出為武丁晚年祖庚初年的貞人,可見武丁親征之外,又屢令多臣、■、來、■等諸侯亞大張撻伐,直到武丁晚年,■氏才將■方擒獲,結束了與■方的戰爭。武丁征伐晉方的兵力,少則三千(《前,7·2·3),多則五千(《續》·3·5),當時的戰爭規模,可謂不小。

    ■方之外,又伐土方和羌方。武丁時期,有關土方的甲骨卜辭雲“允有來■,自北土方侵我田十人”(《菁》),可見,土方地望,當在北方。當時所用兵力,多在三千(《前》·34·2)或在五千(《後上》3·),土方勢力之大,似乎不在■方之下。當時貞卜伐土方的甲骨卜辭,往往有“今■”(《後上》3·)二字。“■”字,如可釋為春,則說明征伐土方必在春暖解凍季節才能出兵,可知土方當在寒冷的北方邊塞一帶無疑。羌方,也是武丁時期的方國,它的力量更為強大,所以武丁時代及其以後伐羌方所用的兵力較之■方和土方更為眾多。“辛已卜貞,登婦好三千,登旅萬,乎伐(羌)”(《庫》30),便是其證。

    武丁時期的另一敵對方國則是鬼方。《易經·既濟》九三說“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未濟》九四又說“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賞於大國”。甲骨卜辭中說“己酉卜,內(貞),鬼方景,(亡)禍。五月”《甲》3343),“己酉卜,丙貞,鬼方■,亡■。五月”(《乙》84)。

    這裡的“易”,釋為“揚”,丁山讀為“颺,亦通。“鬼方易”既是鬼方遠■,似乎不需長期的征伐;而且武丁時代卜辭甚多,惟獨記載伐鬼方的僅此二例。大概到了“殷高宗武丁”在位的第三年,命周攻克鬼方2。從甲骨辭例看來,當時對方國的戰爭次數最多者也不是鬼方,而是■方。

    此時的商王國,對南方也曾進行頗為激烈的戰爭。武丁時期的卜辭中有“途虎方”(《綴》9)的記錄。這個“虎方”雖不見於文獻資料,但見於周初的《中■》銘中。丁山認為虎方就是《左傳》哀公四年“楚人既克夷虎,乃謀北方”的“夷虎”。他又據《水經·肥水注》所謂“肥水又北徑死虎塘東。又北,右合閻澗水水積為陽湖,陽湖水自塘西北,徑死虎亭南,夾橫塘西注,洛澗出焉”,認為死虎當是夷虎傳寫之誤,商周之際的虎方,決居肥水淮水之會,說似真確。虎方地望既定,我們就可以論定武丁以後的政治勢力已抵南方江淮一帶無疑。武丁時代的甲骨卜辭雲“(甲)午卜,■貞,王■婦好令征夷”。(《佚》527)夷,蓋即東夷總名。此時的東夷,應當包括夷虎即虎方,但在當時,他們可能為禍不烈。到了商朝未年,情況就完全不同。《詩經·商頌·殷武》雲“奮伐荊楚,采入其阻,哀荊之旅”,證明武丁時期的商王國在江漢流域曾經打過勝仗。綜合上揭文獻資料和甲骨卜辭看來,武丁曾經“龍旋十乘”(《詩經·商頌·玄鳥》),南征於江淮,北伐至於河套,西征又達渭油,與周族接壤,可謂武功赫赫前無古人。隨著武丁時期對外戰爭的不斷勝利,商王國也就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孟子·公孫丑上》說“武丁朝諸侯,有天下,猶運之掌也”,雖然有些誇大,但大體上反映了當時的歷史實際。

    商王國的衰亡武丁以後,商王朝的社會矛盾日趨尖銳,逐漸出現了衰敗跡象。《國語·周語下》雲“帝甲(祖甲)亂之,七世而殞”,當非無稽之談。

    武丁時期的文治武功,陵轢千古,在其統治的五十幾年中,可以說是商王國的最為強盛時期。但是其後的統治者越來越腐化,如同《尚書·無逸篇》說自時厥後,立工生則逸;生則逸,不知稼穡之艱難,不聞小人之勞,惟耽樂之從。自時厥後,亦罔或克壽或十年,或七、八年,或五、六年,或三、四年。就是說,祖庚以後的七、八代,由於他們生於深宮,長於婦手,不肯躬親稼穡,養成一群荒淫酒色的紈褲子弟,其在位年數,多則十余,少則僅僅三、四年。祖庚以後的甲骨卜辭中,既不見求雨之祭,更沒有奉年、受年的大典,可見周公痛斥其“不知稼穡之艱難”,決非虛誣。到了商未帝辛時,情況更為嚴重。周武王在牧野誓師譴責紂王時說今商王受,惟婦言是用。昏棄厥肆祀,弗答;昏棄厥遺王父母弟,不迪。乃惟四方之多罪捕逃,是崇是長,是信是使,是以為大夫卿士;俾暴虐於百丁山《商周史料考證》,第35—37頁。

    2詳見鄒衡《夏商周考古學論文集》,文物出版社,第208—209頁。王國維《觀堂集林》,卷十二《說耿》。《尚書序》稱“祖乙圮於耿”。《正義》曰“圮,毀也;河水所毀曰圮”。後人習焉不察,多主此說,以為殷人的屢次遷徙,包括盤庚遷殷在內,都是為了避河患。王國維雖然長於考古,亦為此說所囿,不能逃脫傳統的窠臼。

    姓,奸宄於商邑。(《尚書·牧誓》)對於紂王淫暴的指責,在西周時期的真實文獻中也有明確的記載,例如周公曾以紂王及其貴族的酗酒為戒,警告成王說我聞亦惟曰,在今後嗣王(指紂王言)酣身,厥命罔顯於民,祗保越怨不易。誕惟厥縱淫泆於非彝,用燕、喪威儀,民周不衋傷心。惟荒腆於酒,不惟自息、乃逸。厥心疾很,不克畏死。(《尚書·酒誥》)這就是說,紂王放縱地泆樂酗酒而不遵守法度,以致喪失了他的風度,民眾們沒有不悲痛傷心的。

    《詩經·大雅·蕩》的作者借文王之口,對於商紂王及其貴族的淫暴又做了極為生動的描述,如雲咨女殷商,曾是疆御,曾是掊克,曾是在位,曾是在服。天降慆(滔)

    德,女興是力。

    咨女殷商,而秉義類,疆御多對,流言以對,寇攘式內。侯作侯祝,糜屆靡究。

    咨女殷商,女炰烋(咆哮)於中國,斂怨以為德。不明爾德,時無背無側;爾德不明,以無陪無卿。

    咨女殷商,天不(丕)灑爾以酒,不義從式,既愆爾止,靡明靡晦,式號式呼,俾晝作夜。

    咨女殷商,如蜩如螗,如沸如羹。小大近喪,人尚乎由行。內奰於中國,覃及鬼方。

    在這裡,詩人深刻地指出,由於商紂等統治階級的極端腐化暴斂,引起全國人民、乃至外族鬼方的憤怒和敵視。這種出於敵國詩人之口的詩歌,雖然不免有其誇大夫真之處,但結合商來歷史來看,似非全系誹謗之詞。

    紂王一方面加強對人民群眾的搜刮,“厚賦稅以實鹿台之錢,而盈鉅橋之粟。”另一方面又“以酒為池,縣肉為林,使男女裸相逐其間,為長夜之飲”(《史記·殷本紀》),過著驕奢淫泆的生活。這種“庶群自酒,腥聞在上”(《尚書·酒浩》)的現象,更激化了社會矛盾。

    商代末期的統治階級對奴隸和平民的剝削,更為殘酷。《尚書·微子篇》雲“殷罔不小大,好草竊奸宄,卿士師師非度,凡有辜罪,乃罔恆獲。”在這種情況下,被統治階級的奴隸,只有用反抗的手段來對待奴隸主貴族的暴行。這種反抗斗爭反映出在甲骨文中有多種形式。例如甲骨文中有■字,釋為往,或釋為■,有逃亡的意思,卜辭中有“貞往羌不其得”(《前》4·50·8)、“貞往芻得”(《乙》4728)的記載。追字,甲骨文作■形,卜辭中有“佳■往追羌”(《前》5·27·)的記載。

    得字,甲骨文作■、■等形,卜辭中有“弗其得羌”(《續》5、2·)的記載。

    獲字,甲骨文作■、形,卜辭中有“自獲羌”(《金》59)的記載。

    執字,甲骨文作■、■形,象將人捉住帶上手銬形。卜辭中有“■■令執■”(《南明》90)、“王乎執羌其■”(《前》8·8·2)的記載。從這些辭例中可以看出,當時曾有大量的奴隸以逃亡的方式進行反抗斗爭,商王或其他奴隸主貴族也經常去追捕他們,有時也曾捕回一些,“貞乎追■及”(《鐵》·4),便是其證。這時的平民斗爭也在日益展開,《尚書·微子》的“小民方興,相為敵”,揭示了當時斗爭的激烈情景。這裡的“方”,應讀為旁。《說文》雲“旁,溥也。”《廣雅》雲“旁,大也。”“溥”近於“普”,即為普遍之意。“小民方興”,就是平民普遍起來的意思;“相為敵仇”,就是與商殷統治階級為敵的意思。微子是紂王之兄,他看到這種可怕景象時說“今殷其淪喪,若涉大水,其無津涯。”(《尚書·微子》)周朝初年的召公,曾經以殷末動亂為■,告誡周王說厥終(指殷末世紂王之時),智藏■(指有毛病的人)在。夫知保抱攜持厥婦子,以哀吁天;■(通“阻”)厥亡,出執。(《尚書·召誥》)意思是說,到了殷代末年,國家將亡,智者隱遁,壞人當道。這時的人們背抱牽扶他們的婦女兒童,悲哀呼號上天或者逃亡。但是紂王禁止他們出走,遇有逃亡的就把他們逮捕起來。在這種“如蜩如螗,如沸如羹”的社會動亂局面下,紂王又作“炮格(烙)之法”(《史記·殷本紀》),以加強其對廣大人民的鎮壓。

    隨著階級斗爭的日益尖銳,統治階級內部的傾軋也加劇起來。《微子篇》說紂王“■(違)其耇長、舊有位人”,使得忠於紂王的比干因諫而死,箕子佯狂,微子出走。相反地,他卻把“四方之多罪逋逃”之人安插在“大夫卿士”的位置上,又用費仲、惡來為政,其結果,由於“費中善諛、好利,殷人弗親”,“惡來善毀讒,諸侯以此益疏”(《史記·殷本記》)。這樣一來,紂王便失去了一部分“王父母弟”一類的親族和“邦伯”、“師長”等諸侯大臣的,使得當時的統治集團走向分崩離析的狀態,這對商王國的覆滅起了加速的作用。

    商朝末年,在各地諸侯紛紛叛離的同時,周邊的少數族也乘機內侵。為了轉移人民的視線,紂王曾對周邊人民進行了軍事鎮壓。他曾集中大量的兵力在殷西太行山區的黎地,准備向西北各族發動大規模進攻。但是,由於東南地區的力量空虛,引起了東夷各部的叛離。這就是《左傳》昭公四年所說的“商紂為黎之搜,東夷叛之。”東夷各部最後雖然先後被商紂王所平定,但商的國力也因此而消耗殆盡,正如《左傳》昭公十一年所說的“紂克東夷,而殞其身。”

    曾經長期屈從於商工國的周族,此時也拉攏一些小國,借以壯大自己的力量。史傳文王時期管領江、漢、汝的諸小國,“帥殷之叛國以事紂”(《左傳》襄公四年)。後來的周人說文王“三分天下有其二”(《論語·泰伯》),當去事實不遠矣。此時的商王國即將被周族滅掉,已成定局。

    第二節商殷時期的社會經濟和統治制度社會經濟農業殷代是一個以農業為主的社會,但是停滯在初期階段上。這主要是由於生產工具的粗笨和耕作方法落後的緣故。

    在商代遺址中常見的農業生產工具是木、石、骨、蚌做成的鐮、鋤、鏟和耒耜等。磨光扁平石鏟是發現最多的一種挖土或松土工具。蚌鏟是用自然河蚌稍加磨制而成。骨鏟,一般都用牛牙床骨剖裂後再加修治而成。鐮是收割工具,石制者居多,蚌制者較少。據文獻所載,商代農業中普遍使用的工具是耒和。在一根較長的距尖頭不太遠的地幻世之刺客傳說sodu方固定一個短小的橫木,刺土時以手持上端,以腳踏橫本入地,這就是最初的單齒耒。後來,逐步改進成曲柄斜尖的耒,甲骨文中的“f”字就是這種未的象形字。單齒木耒向兩個方向改進,一是在耒的下部增加耒尖,變單齒來為方字形雙齒耒;一是將耒尖加寬,形成略如後世的鍬頭,使翻土的面積增大,這就是耜。958至959年,在殷虛不少窖穴壁上發現清晰的木耒痕跡,都是雙齒。如在小屯西地h305坑發現的大形耒痕,齒長十九厘米、齒徑七厘米、齒距八厘米;大司空村h2發現的小形耒痕,齒長十八厘米、齒徑四厘米、齒距四厘米2。甲骨文中有“耤”字,字作■(《乙》7808),象人側立推來,舉足刺地之形。此與武梁祠漢代石刻神農氏等手持之物極為相似,今天已經得到實物遺痕的證實。木耒,在商代是一種很重要的起土工具。

    耜字,甲骨文中作“■”(《甲》28)形,象一有柄的葉子。金文的耜字與甲骨文的區別不大。兩種文字的形象反映耜的形狀是一條長柄帶一個寬頭,而耒的下部是分叉的雙齒,這大概是耜與耒的基本區別。

    972年底,在河北稿城台西商代遺址中出土了一件鐵刃銅鉞。由於這種兵器在銅質的鉞身前部嵌鑄以鐵質的鉞刃3,有的同志便說,在商代鐵的使用已經開始。經鑒定,這件鉞的鐵刃有可能來自隕鐵。隕鐵的利用,雖然能使人類初次認識了鐵,對於後來鐵礦的冶煉技術可能會有幫助,但隕鐵的使用並不能證明當時人類已經發明了鐵。

    甲骨文中的“麗”字,作■(《文》379)形,“象兩耒並耕形,古者耦耕,故麗有耦意”4。耒耜的耕作方法包括兩個動作,一叫“推”,二叫“發”,前看是刺土,後者是翻土。這種耦耕方法,在甲骨文中叫做“■田”(《續》2·28·5),這是生產力一定發展階段上的表現。商殷時代公社組織的牢固殘存,土地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的存在,都是與當時農業工具發展水平的低下分不開的。有關商代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的具體情狀,將在本卷第二部分《典志》中的“土地制度和賦稅制度”部分作詳細論述。在現有的甲骨文中,關於農業生產及其相關的卜辭僅次於祭祀、征伐和田獵等事類,說明農業是商殷社會的主要生產部門。

    當時種植的農作物中,從甲骨文看來,記錄最多的是黍,現在叫黍子,又叫大黃米。又有稷,就是谷子、小米。黍、稷是商代的,主要糧食作物,2鄒衡《夏商周考古學論文集》,第20頁。

    3傅築夫《中國經濟史論叢》,三聯書店,第34頁。

    4李民《尚書與古史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第43頁。

    所以卜辭中“受黍年”(《鐵》248·)、“受稷年”(《乙》77)的記載最多。此外,還有稻、麥、來(大麥)2和野生的旱稻即秜(《乙》322)3的記錄。上述谷類作物不但是商朝的主要糧食作物,而且還是釀酒的主要原料。甲骨卜辭中有許多用酒米祭祀的記載。■字,就是一種特制的甜酒,用它來祭祀,多到成百的使用,如雲“■百牛百”(《前》5·8·4)、“百■百羌,卯三百牢”(《佚》543)。從古史記載中,我們更可知道當時飲酒風氣之盛,甚至成了商王朝致滅的原因。微子曾指出殷人亡國的原因說“我用沉酗於酒,用亂敗厥德於下天毒降災荒殷邦,方興沉酗於酒”(《尚書·微子》)。《韓非子·說林上》也說“紂為長夜之飲,懼(顧廣圻曰“懼”當作失日。”商代末年,在一般小墓中,觚爵象征性陶酒器已成為不可缺少的隨葬品。殷人荒湎耽酒之狀,於此可以概見。由這種飲酒風氣之盛和酒器遺存之多,便可說明當時谷物生產已經有了剩余,否則釀酒業的發達是不可能的。

    在商王朝的統治者看來,自然界中的一切都是由上帝鬼神來主宰的,風雨是否調順和收成能有多少也得由上帝鬼神來決定。因此,在甲骨卜辭中有很多“求雨”的記載。求雨的方法有舞祭和烄祭。舞字在甲骨文中作■形,象一人兩手拿著牛尾在跳舞。卜辭中有“貞舞■雨”(《前》7·32·2)的記載。烄字,作■形,象將人放在火上焚燒,卜辭中的“於河烄雨”(《粹》55),便是其例。

    殷人既然主要依靠農業為生,因而年歲的豐欠對於人民的生活有直接關系,所以甲骨卜辭中有許多卜問年歲豐欠與求年(求豐年)的記錄。如雲“貞求年於岳”(《前》·50·)、“求年於大甲十牢祖乙十牢”(《後上》27·)。這與《尚書·盤庚篇》中所謂“若農田力穡,乃亦有秋”、“情農自安,不昏作勞,不服田畝,越其罔有黍稷”的話印證起來,可知農業在殷人的經濟生活中,已經占有主導地位。

    關於殷代的農業種植技術,在甲骨文中已發現有施肥的記載,如雲“庚辰卜,貞翌癸未■西單田受■(有)年。十三月”。(《存》2·)■字,作■形,即尿字。所從的∴,不是沙,也不是米,而象人的糞便之形。西單的“單”,應讀為“”。《說文》雲“,野土也”。段玉裁注雲“野者,郊外也。野土者,於野治地除草”。《華嚴經音義》引《韓詩傳》雲“樿猶坦,言平坦也”。因而,所謂“西單”,就是西郊平地。這段卜辭是說在潤十三月的庚辰這天占卜,問由庚辰起到第四天癸未這幾天打算在西單平地上施用糞肥,將來能夠得到豐收麼?這是一條十分清楚的施肥卜辭。

    甲骨文中有個■字,象露天谷堆之形,就是倉廩的廩字。甲骨文中的“令■省■”(《粹》94)、“令吳省在南■?”(《前》5··2)等辭例,反映了當時已有倉廩,其中多為“南■”,可能是為了選擇避風和便於看守的所在。在鄭州、輝縣和稿城等地的早商遺址和殷虛的晚商遺址中,都發現有大量的貯藏糧食的窖穴,這些窖穴,其口部或作長方形,或作圓形,或作詳見丁山《商周史料考證》第78頁。

    2王玉哲《鬼方考補證》,《考古》98年第0期。

    3丁山《商周史料考證》第94頁。

    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安陽發掘隊《958—959年殷虛發掘簡報》,《考古》)9年第2期。橢圓形,有的深達八——九米,窖壁一般較直而光滑,並有對稱的腳窩可以上下,殷虛的窖壁、窖底有的還用草拌泥塗抹,修造十分講究。

    商代還有圃(菜地)、囿(園林)和栗(果樹)等,形成了以農田為中心的農業經濟體系。又根據甲骨文中有蠶、桑、系、帛和許多從蠶、從桑、從系的字以及在安陽大司空村的殷墓和山東益都蘇埠屯的殷代大墓裡發現有形態逼真的玉蠶來看,商代已有了蠶桑和絲織物。當時的商王把能吐絲作繭的蠶當作一種神,叫做“蠶示”(《後上》28·),就是蠶神。甲骨卜辭中的桑字也有用作地名的,如“八桑”(《前》··)、“桑”(《後上》0)、“■”(《前》2·9·)等,這都可能是由於盛產蠶桑而得名。由此可見,殷代蠶桑之業,與農業生產一樣,在當時社會中占有極其重要地位。

    畜牧和魚獵在農業發展的基礎上,商代的畜牧業也更加蕃盛起來。

    後來所說的六畜——馬、牛、羊、雞、犬、豕(豬),不論在甲骨文或是在鄭州早商和殷虛遺址中都己發現。此外,在殷虛中還發現有象骨,甲骨卜辭中也有“獲象”(《前》3·3·3)的記載,可見《呂氏春秋·古樂篇》所說的“商人服象,為虐於東夷”是信而有征的。這種六畜都是飼養的家畜,甲骨文的■作■形、牢作■形、■作■形,皆象馬、牛、羊用圈關著飼養。甲骨文中又有“王畜馬才(在)茲■。”(《寧滬》·52)的記載。這裡的■,就是後來的廄。這條卜辭的意思是商王在這個馬廄養馬。

    商代的家畜,除了食用和用作動力外,大量的用為犧牲。用於各種儀式的祭祀坑和附屬於貴族墓葬的獸葬坑中成批的獸骨的發現,與甲骨卜辭中的用牲記載,往往可以相互印證。當時用牲的數字達到驚人的程度,少則數頭,數十頭,多則二三百頭,甚至經常准備著上千頭牛來供祭祀使用,如雲“不其降冊千牛千人”(《合》30),便是其例。商代奴隸主貴族一次能夠集中如此大量的牲畜,也正反映了當時畜牧業發達的情況。

    田獵在商代社會生活中,是農業和畜牧業經濟的一種補充。在商代遺址中,經常可以發現魚獵工具,在甲骨文中也有■(矢)、■(彈)、■(網)等字,都是獵具的象形。當時田獵方法的字,在甲骨文中主要有逐、焚、阱、射、擒和■等。

    由於魚獵技術的改進,當財人們已能捕獲很多飛禽、走獸和魚類。從甲骨文中的字形來看,僅是獸類就有象、兕虎、鹿、麋、獐、豕、豕、狐、猴等。從鄭州和殷虛出土的動物遺骸中又鑒定出更多的野生動物,如麋鹿、海花鹿、獐、虎、獾、貓、熊、黑巤、犀牛、貓、狐、豹、烏蘇裡熊、扭角羚、田鼠,各種鳥類、魚類以及海產魚、蚌、貝等2。這些野生動物,大部分是當時人們漁獵捕獲來的。甲骨文記載有一次“王阱允擒三百又四十八。”(《後下》4·2)這是有關敗獵的最大記錄。

    這種畋獵雖是奴隸主貴族的一種娛樂活動,但是由於其所獲魚獵物肉可食、皮毛可以制作穿用之物,骨頭可以制作裝飾品或用具,也是商王朝奴隸主貴族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經濟活動。同時,這又是開發土地、為農田除害和軍事操練的行動。

    93年在河南濬縣也出土過一件嵌鐵援的無胡銅戈和一件嵌鐵刃的銅鉞,現已流傳在美國。據了解,其鐵刃也都是隕鐵所制。

    2徐中舒《耒耜考》,《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二本,第一部分,第3—4頁。此外,青銅冶金業在商代已經獲得了重大的進展商代的青銅,大都用於制造禮器和兵器,因此,從早商到晚商,青銅工業始終是被王室和奴隸主貴族所壟斷的一種官府手工業。由於公社的殘存,商代的商品生產受到很大的局限,但是地下資料說明,貝在當時確已作為貨幣使用。有關這些,另見本卷丙編中的“手工業、商業和貨幣”部分。

    階級結構歷史上第一次出現的階級社會是奴隸社會,其階級形式是自由民和奴隸,貴族和平民。不管其具體情況如何復雜,奴隸社會中統治和被統治的關系,剝削者和被剝削者的關系,總的劃分,從其發生發展的基本過程來說,就是這樣的。在我國商殷奴隸社會中,占統治的階級關系,其基本階級是貴族奴隸主和奴隸。

    奴隸主貴族商朝的統治階級是由商王及其臣僚、諸子、諸婦、侯伯、史官以及《尚書》中所說的“眾感”、“舊人”和“邦伯師長百執事”(《盤庚篇》)和“百僚庶尹”(《酒誥篇》)等組成的。

    商王是貴族奴隸主階級的總代表,也是最大的奴隸主,在甲骨文中稱作“余一人”,在《尚書·盤庚篇》中又作“予一人”。他可以任意發號施令對民眾或處以酷刑,或役為奴隸,並在名義上是全國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商朝的王位繼承,自第二代以下,以兄終弟及為主,王予無嫡庶之分,皆有繼位的資格,至無弟可傳,然後傳子。但傳未弟之子抑或傳先兄之子,似無定制;多數是傳未弟之子,但有不少例外,自成湯到第二十九王文丁的廟號和世次,以及商王的高曾遠祖,從要起至示癸,絕大多數在卜辭中都能看到。商王稱祖輩以上的先人為祖母、姚某;稱遠祖為高祖、高妣;稱父輩為父某、母某;稱同輩為兄。從大量的有關祭祀的甲骨卜辭中可以看出直系(大宗)和旁系(小宗)的區別甲骨卜辭中有一些官吏名臣,也受到商王的祭祀,這大概是由於他們輔佐商王有功,死後受到享祭,如伊尹、鹹戊等是。他們都是朝廷中的大臣,所以卜辭中稱之為“昔我舊臣”(《庫》5),古代文獻中又有“眾慼”、“舊人”、“邦伯師長百執事”和“百僚庶尹”的記載。“眾慼”是奔走於商王左右的近臣貴戚,他們可以參與重要政事,有時可以代替國王發號施令。《尚書·盤庚篇》中的“率吁眾慼出矢言”,便是其例,根據《左傳》宣公十二年的“內姓選於親,外姓選於舊”看來,《盤庚篇》裡所說的“舊人”,當指世襲要職的貴族奴隸主。至於“執百事”與“百僚庶尹”,當是一般貴族奴隸主中的大小官僚。

    甲骨卜辭中,還有一些常見的人名,例如沚■、■、雀、亙等,他們既不是舊臣,也不是諸侯,而是一些帶兵出征的將領。另有一些特殊身分的“貞人”或“卜人”,他們的官職雖然不高,權力卻不小,是掌握貞卜和寫刻甲骨文的知識分子。他們除了在祭祀占卜時替王言事外,還要傳達上帝、鬼神的意志。他們的職務可能是世代相傳,例如早期卜辭中的貞人■、亙、■、爭等,都是任職多年的人物。

    商代奴隸主貴族,又總稱為“百姓”。《說文》雲“姓,人所生也。

    古之神聖人,母感天而生子,故稱天子,因生以為姓,從女生,生亦聲。《春秋傳》曰‘天子因生以賜姓’。”許氏說法,雖近“姓”的初義,但他的“感天而生”說,不足憑信。按,姓的最初意義本是氏族的圖騰或徽號,由於產生於母系氏族時代,所以多被後人加以“女”旁。進入階級社會以後,由於公社組織殘存下來同奴隸制相結合,則嬗變為奴隸社會中的特殊組織形式,即大家族。甲骨文中的“多子族”、“五族”、“三族”等,即是其證。《左傳》定公四年所說的“殷民六族”,當指六個大族或六姓,而代表六族或六姓的那些家族長便已成了貴族奴隸主。所以,商周時代的“百姓”一詞,實際上就是貴族的專稱。《尚書·君奭篇》中所說的“商實(是)百姓王人’,就是貴族奴隸主的專稱。

    商代的貴族奴隸主階級是一個脫離生產、過著奢侈生活和享有種種特權的剝削階級,這在當時的埋葬制度中已有明顯的反映。在已經發現的早商和晚商大中型墓葬中,都有殉人,並且隨葬有成套的青銅禮器,可知其墓主人都是奴隸主貴族。從其隨葬禮器的套數不同,更可說明當時的奴隸主貴族內部已經有了等級的差別,特別是商代後期更為明顯,其墓葬的規模相差更為懸殊。若以丙種墓中的早商“李”m2與晚商的小屯墓m5相比,則可看出,兩者的墓室規模僅相差一倍,而隨葬器物和殉葬的人數則相差五至十倍3。這固然反映了商代後期奴隸制經濟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同時也說明社會財富也愈來愈集中於少數貴族手中。

    平民階級在商代有習慣上所說的非基本的階級或者叫做過渡的階級,即公社農民和手工業者階級。它們都是在原始社會末期出現或分化出來的,到了階級社會後卻成了殘余的舊事物。

    關於甲骨文中的眾人、眾和人的身分問題,陳夢家說“‘人’和‘眾人’比較接近”,而“眾”,“必是一種身分”,“他們是奴隸”4。其實,甲骨卜辭中似非如此,卜辭中既有“令眾”(《前》4·30·2),又有“令眾人”(《續》2·28·5);既有“令乎眾戍”(《鄴三》43·),又有“乎眾人於■”(《京》030);既有“以眾”(《粹》78),又有“以眾人”(《南明》53);既有“氐眾”(《前》5·20·5),又有“氏眾人”(《南誠》2);既有“眾人步”(《寧》2·54),又有“眾步”(《後上》24·3)並舉,特別是從貞,我其喪眾人?(《佚》487)貞,其喪眾?(《佚》59)貞,戍其喪人,(《林》2·8·2)諸例看來,“眾人”有時稱“眾”,有時稱“人”,在甲骨卜辭中並無嚴格的區別,足證“眾”和“眾人”的社會地位是一樣的。正因為“眾”和“眾人”是族眾,本屬同一身分,他們才有參與宗族活動的權力。如雲“眾,.宗■.?”(《京津》074)“■(御)眾於祖丁,牛;妣癸;■豕?”“貞,眾有災?九月,□(才)漁。”(《前》5·45·5)“貞,燎,告眾步於丁□?八月。”(《後上》24·3)第()條甲骨卜辭雖已殘缺,但還可以看出,當■率“眾”出征之前,需要召集他們在某一先王的宗廟裡舉行業祭,即侑告之祭。第(2)條中的■(御)字,用作祭名,是“禳災之祭”。“■眾,應該是指御除眾人的災殃”。■,郭3詳見唐蘭《殷虛文字記》。

    4《說文》“來,周所受瑞夢來也。”

    詳見於省吾《商代的谷類作物》,《東北人大人文科學學報》,l957年第期。詳見胡厚宣《殷代農作施肥說》,《歷史研究》955年第期。《殷代農作施肥說補證》,《文物》93年第5期。

    沫苦釋為,盛飯之器。這條卜辭意謂■祭“眾”於祖丁之廟,用了一牛;於妣癸之廟,用了一豬。第(3)條的意思是貞問“眾”是否有災禍降臨?第(4)條中的“燎”為祭名,意謂舉行燎祭,向祖先匯報“眾人”出征於丁□事宜。這些辭例告訴我們,“眾’或“眾人”如果不是商王的族眾,怎麼能夠參加本族的宗教集會活動呢?《尚書·盤庚篇》裡說盤庚的先王與“眾”的祖和父曾經同甘共苦,又說盤庚大享先王,“眾”的祖先也能合享,可知,盤庚和“眾”必定有著一定的血緣關系。《左傳》僖公十五年雲“神不歆非類,民不祀非族”;《荀子·禮論》雲“先祖者,類之本也”;韋昭注“其類維何”;《國語·周語》引詩的“類”為“族”,也是說的神不享非其種類的祭典,民不祀非其族類的鬼神的定制。《盤庚篇》中還明確地指出,盤庚的先王在天之神曾經譴責“眾”說,如果“眾”不與他的幼孫合作,如果“眾”居心不良,上天就將要和“眾”的祖與父取得聯系,斷棄他們。這更證明甲骨刻辭中的“眾”、“眾人”和“人”是商王的族眾了。這一事實還可以從“貞,我其喪眾人”中的“我“是用以代稱商族或商王而得到進一步的證明。如果這裡的“眾”、“眾人”或“人”不是商族族眾。而是奴隸,又怎麼能有“貞,其喪眾?貞,弗其受■佑?”(《佚》59)之類的受到商王的如此關注的卜辭出現呢?

    由於“眾”和“眾人”是商族族眾,是商代的農業生產者和戰爭、戍衛的主要擔當者,所以商王對於他們非常關心和愛護。如雲“貞,□■米眾”(《鐵》72·3)。“□□卜貞,□其米眾”(《庫》809)。米,似當讀作“敉”或文》雲“敉,撫也。”甲骨文中又有“■眾■立眾人”(辰卜,■■立人三百”(《京津》234)等記錄。這裡的“立”,當讀為“蒞”,意為臨,似有征召會聚之義。這與《尚書·盤庚篇》的“命眾悉至於庭”、“其有眾鹹(皆)造(至)”等十分吻合。商王既能與“眾”或“眾人”共同會聚,共同議政,那麼“眾”非奴隸則是非常明顯的。97年安陽小屯西地發掘的卜骨7stt8又有“■眾於祖丁”的辭例,大意是說,為了免除眾的災殃而祭祖丁。這都反映了“眾”或“眾人”是商王及其他奴隸主貴族需要的公社農民或戰士,才能進行這樣的占卜。

    甲骨卜辭中,不見“民”字。但是,《尚書·盤庚篇》中的“民”、“畜民”、“萬民”和“惀民”等,都是一些平民身分。例如《盤庚篇》中的“朕及篤敬,恭承民命”、“古我前後,罔不惟民之承保”、“我王來,既爰宅於茲,重我民,無盡利”、“殷降大虐,先王不懷厥攸作,視民利用遷”,都是盤庚自譽之詞,誇說他的祖先和他自己如何施德於民眾的話。可見這些“民”的身分也非奴隸。目前論者常常以《盤庚篇》中的“畜民”為奴隸,恐難成說。因為,《說文》段注說“畜”字訓“積”外,還可以訓為“奸”,如雲“古假為‘好’字,如《說苑》尹逸對成王曰‘民善之則畜也,不善則仇之。’晏子對景公曰‘畜君何尤,畜君者,好君也。’謂‘畜’即馬得志、周永珍等《953年安陽大司空村發掘報告》,《考古學報》955年第9期。又見出土文物展覽工作組《文化大革命期間出土文物》第24頁,972年。

    河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隊《鄭州商代遺址的發掘》,《考古學報》,957年第期。楊鍾健、劉東生《安陽殷虛之哺乳動物群補遺》,《中國考古學報》949年第4期。詳見北京大學歷史系考古研究室編《商周考古》,文物出版社,第二章第五節。‘好’之同音假借也。”可見,《盤庚篇》中的“汝共作我畜民”一句,就應當解釋為你們都作我的好民眾。如果與前兩句即“占我先後,既勞乃祖乃父”聯系起來,更可證明“畜民”確非奴隸。

    在《尚書·盤庚篇》中,盤庚曾對“眾慼”們說過“相時檢民,猶胥顧於箴言”。這裡的“■”字,據《說文》說“■■也,■利於上佞人也”,當有賤小之意。《尚書·立政》《正義》雲“無有立政用■利之人者”裡的“之人”,阮元《十三經注疏校勘記》說“宋版‘之’作‘小’”。可見,“■民”與“小民”無別。《盤庚篇》所雲“無或敢伏小人之攸箴”中的“小人”,《鄭注》作“小民”。阮元也說“古本‘人’作‘民’,注同。”可知這個“■民”與“小人”、“小民”均為同義2。准此,盤庚告諭氏族奴隸主貴族時,總把貴族和小人對舉,說明“小人”、“■民”也非奴隸,應為平民無疑。

    在商代平民中,還有掌握一定生活資料的“工”或“百工”。百字,甲骨卜辭中習見,用法除假為貢,釋為貢典之貢2外,還有作為名詞表示一種職業和身分的,如雲“其令又(右)工於”

    (余.左工.”(《京》355)“甲寅卜,史貞,多工亡尤?”(《粹》284)這裡的“工”不能釋為“官”。文獻中的“工”一般多指手工工匠,《左傳》隱公十一年的“山有木,工則度之”;《論語·衛靈公》的“工欲善其事”的“工”,皆其例。論者或謂這種“工”多為工奴,似需商量。甲骨卜辭雲“又禍百工”(《屯南》2525)。這裡既象對“眾”或“眾人”一樣卜問“工”或“百工”是否有尤、無尤或亡禍,“工”非工奴,當無問題。甲骨卜辭中又雲“王其令山司我工”(《綴一》43)。這裡的山是人名,司為管理,意謂商王是否命令山來管理王室的工?這條卜辭說明,商代似乎已經有了工商食官制度。為了管理眾多的工匠,當時可能已經有了一定的組織形式。上引“右工”“左工”的辭例,可能和甲骨卜辭中的“王作三自右、中、左”(《粹》597)所說的軍隊編制一樣,也有左、右的編制。

    “眾”、“眾人”和“工”、“百工”是平民階級,還可以從出土資料中得到證明。已經發現的早商和晚商墓葬中的小型墓,既然都是正常埋葬,說明其墓主人生前都是有人身自由的。他們之中,有的是公社農民,負擔兵役,晚商時期的小型己種墓中隨葬銅戈的有十三座,便是其證。有的是手工業者,9—977年,在安陽小屯西的安陽鋼廠一帶,發掘了八個墓區共九百三十九座殷代墓葬中,除幾座大墓外,余下的都屬於小墓,在這一大批小墓中,有六十多座墓的隨葬品中有銅錛、鑿、刀、錐、陶紡輪、磨石、陶拍等手工工具2,說明這些墓主人生前可能是從事手工業勞動的手工業者。這種農業生產者、手工業者的人數最多,可見他們是平民階層的主體。奴隸和人祭、人殉商殷時期,由於公社的殘存、土地未出現私有和家長奴隸制的特點非常明顯,因而當時根本沒有買賣和債務奴隸出現。在甲骨卜2《殷虛卜辭綜述》,第—0頁。

    郭沫若《安陽新出土的牛胛骨及其刻辭》,《考古》972年第2期第4頁引例。2楊樹達《卜辭瑣記》,科學出版社954年,第44頁。

    裘錫圭《讀安陽新出土的牛胛骨及其刻辭》,《考古》972年第5期第4沫若《安陽新出土的牛胛骨及其刻辭》,《考古》972年第2期第4頁引例。辭,由戰俘變為奴隸的有羌,字作■、■、■、■形,《說文通訓定聲》雲“西戎牧羊人也,從人從羊。”此象人飾羊首之形,大概是羌族人民之標幟。可知羌是以牧羊為主的商王國西北方的游牧族。甲骨文的“伐羌”、“隻羌”記載,說明商王國時期常對羌族進行掠奪戰爭。在戰爭中俘獲來的羌人,主要用於兩個方面一是用作祭祀的犧牲品,例如“三百羌用於丁”(《續》2··3),“羌十人用”(《甲》224),少則幾個,多則幾十個,最多時用了三百個羌人來祭祀祖先。二是將羌人用於畋獵或作生產奴隸,例如“乎多羌逐■,隻?”(《續》4·29·2)“乎羌逐”(《庫》97)“王令多羌裒田”(《粹》222),最後一條辭例是說商王命令許多羌人開墾土地而種植。■,字的變體很多,郭沫若釋為“宰”,葉玉森釋為“寇”,也有人釋為“僕”者。究竟相當於什麼字,目前尚難確定,但其為一種俘虜名稱則是可以肯定的。從“■■”(《契》39)、“亙羍■”(《乙》2272)、“■■4見”(《綴二》309)等甲骨卜辭例中可以看出,上都是俘獲,“■■見”的“見”,應讀為“獻”,就是將俘獲之■獻給商王的意思。甲骨卜辭中又0有“乎多■伐■方”(《續》3·2·3)、和“貞乎追■及”(《鐵》·4)的記錄,說明少數的“■”被保留了下來,參加戰爭,其身分明顯不是戰俘,而屬奴隸之列,可能參加一些後勤雜役工作。

    商代的俘虜,目前所能知道的名稱,計有羌、大、亙、屍、美、奚、而、印、■等三十種,其中能夠活著保留下來,取得奴隸身分的是很少的。但是,商代的女性俘虜卻很多被作為“貢品”進納給國王,甲骨卜辭中的“婦妌來女”(《乙》742)、“入妾”(《前》4·35·5)、“其氏角女”(《乙》3005),便是其例。甲骨卜辭中又有“余令角婦古朕事”(《粹》244)、“王姜古朕事”(《京津》2245)的記載,其中的“古朕事”是侍奉商王的意思。可見,這些女俘被進獻後多數成了侍候商王或貴族奴隸主的淫樂奴隸。

    殺戮俘虜作為人祭的,以商代後期為盛。據統計,甲骨卜辭中武丁以後商王所用的人祭數字,多達一萬三千以上,實際的殺祭數,當然還要遠遠超過這個數字。在甲骨卜辭和已經發掘出的人祭遺址中,武了時期的占有一半以上2。武丁在位約五十余年,在此期間內竟於一個地區殺祭了眾多的人牲,死者當然主要是外族俘虜。最近有人於殷墟人骨所作的研究結果也表明,被殺者人種甚雜,同當地商代墓主的體質特征是不一樣的3。卜辭所見殺祭用人的方法,則有俎、伐,■、■、■、■、■、■、■、卯、■、■、彈、用、■等十五種,其中只有■、沈兩種用牲方法專施之於女俘。一次祭用的人數,少則數人,多則十人、二十人、三十人、五十人不等,最多竟達三百人、四百人、五百人。比較統計表明武丁時期的五十多年間,用人牲之記數者為五千四百一十八人;自祖庚至文丁的約九十年間,用人牲之記數為一千九百五十人;帝乙、帝辛的約四十年間,用人牲之記數為七十五人,可肖南《試論卜辭中的“工”與“百工”》一文引例。《文物》98年第3期,第28頁。參見李民《尚書與古史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第4頁。

    2於省吾《雙劍誃殷契駢枝續編》,第—2頁。

    3張秉權《殷虛文字丙編》上輯(一)第頁。

    《商周考古》,第05頁。

    見商代人祭是隨時代的推移而急劇地減少。這種人祭數量的逐漸減少趨勢,正象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中所說的,只有“勞動力獲得了價值”的時候,奴隸制才會被發現,“在這以前人們不知道怎麼處理戰俘,因此就簡單地把他們殺掉,在更早的時候甚至把他們吃掉。但是在這時已經達到‘經濟情況’的水平上,戰俘獲得了一定的價值,因此人們就讓他們活下來,並且使用他們的勞動”2。馬克思在《摩爾根〈古代社會〉一書摘要》中也是這樣來摘錄墨西哥的阿茲忒克部落和北部印第安部落處理戰俘的方法的“關於俘虜的處理經過了和野蠻期的三個階段相適應的三個連貫階段野蠻期的第一個時期,俘虜被處以火刑第二個時期——作為供獻神靈的犧牲;第三個時期——轉變為奴隸”。可見殷虛遺存中殺祭數量的如此巨大,不但說明不了奴隸制的“發達”,卻正表明了商殷奴隸制的初期階段性。

    政治制度內服百官和外服分封貴族為了維護奴隸主貴族對奴隸和平民的統治,商王朝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官僚機構。

    《尚書·酒浩篇》雲“越在外服,侯、甸、男、衛、邦伯;越在內服,百僚、庶尹、惟亞、惟服、宗工。”這裡指出商代有內服外服之分。內服,是商王畿即商王直接統治的地區。外服,則為分封貴族的管轄地區,在眾多的方國之間及其以外的邊遠地區,又分散有發展程度不等的少數族部落。服,職事也,指群吏言,在內眼外服中有許多公社,貴族、平民和奴隸聚居其中,並由各級官吏來統治。

    從甲骨卜辭中,我們可以知道,在商王之下設有各種官吏,大體可以分為文職官、武職官和史官三大類。文職官的名稱有尹、多尹、臣、小臣、多臣等。尹和多尹的職司作為大田,作■■、掌祭祀、出征伐,主要掌管國內的內政事務。臣的種別很多,有王臣、小王臣、耤臣等,多臣當是其總稱。王臣是參與國王機要的重臣;小王臣與小臣的區別主要在於前者居王身邊,後者多在地方;所謂耤臣則是管理耕耤的官吏。甲骨卜辭中的■既能參與王臣的指揮,如“貞■弗其氐王臣”(《鐵》·),又要管理耤臣,如臣”(《前》·7·5),是塚宰一類的內務長官,主要職掌率王臣、管耤臣、貢牛羊、執多■和巡視地方等內政事務。

    武職官的名稱有馬、多馬、亞、多亞、射、多射、三百躬、箙、多箙、衛、犬、多犬等。馬、亞在甲骨卜辭中常常並舉,可見他們性質是相近的。馬,受令征伐或射獵,很可能是“馬師”,後世的司馬之官,或從此出;亞,可以“保王”(《厙》028)、“保我”(《前》7·3·),與商王的關系極為親近。卜辭中常有“亞■”(《粹》78)、“亞雀”(《前》8·9·3)之稱,亞,又與旅連稱,如雲“亞旅”(《左傳》成公二年)、“侯亞侯旅”(《詩經·載芟》)等,而《爾雅·釋詁》雲“旅,眾也”,即為軍旅之意。可見,馬和亞是一種官職比較高的武職官吏。文獻和金文中2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安陽工作隊《9—977年殷虛西區墓葬發掘報告》,《考古學報》979年第期。

    姚孝逐《商代的俘虜》,《古文字研究》第一輯,中華書局版。

    胡厚宣《中國奴隸社會的人殉和人祭》下篇,《考古》974年第8期。的亞、服、箙往往並稱,甲骨文中也有“多箙”(《乙》422)的記載。“令多射、衛”(《粹》5)的“多射、衛”似當讀作多射與多衛,都是官名,這裡的箙和射,當是管理由弓箭手組織成的軍隊的武官。衛是一種守衛內廷和邊境的一種武官,“邊■衛又哉”(《後下》22·),便是其證。在■,犬中告糜,王其射、亡哉,■”(《粹》935)中的“犬中”,郭沫若釋雲“犬中,蓋犬人之官名中者,《周禮·秋宮》有犬人職”。西周金文《師晨鼎》的“官犬”次於小臣、善夫之後,郭老亦釋為犬人之官。甲骨卜辭中之犬與多犬可能本是飼獵犬之官,進而為田獵之官,後來也參加征伐之事,猶如馬與多馬是司馬之官一樣。

    史官的名稱有卜、多卜、乍冊、史等。甲骨卜辭中的卜人名前有冠以宮名“卜者,例如“□午卜,卜■貞”(《佚》527)。這裡的“卜和“多卜”一樣都是官名。甲骨文中也有“乍冊”(《京津》703)的記載,也是官名。《尚書·洛誥》的“作冊逸”,《左傳》、《國語》和《漢書·古今人表》作“史佚”,都是同指一人。可見,乍冊、史都是同類的官名。甲骨文中的史,是一種專門主管祭祀的官吏。

    在商王直接統治的王畿以外,還派有侯、伯、子、婦進行統治。見於甲骨卜辭中的侯有■侯、丁侯、伊侯、光侯、■侯、■侯、攸侯喜等;伯有雇白、井白、兒白、■白、宋白、盂方白、夷方白等2。侯伯有自己的土地和人民,似非殷王所封賜。侯伯的領地是世襲的,他們雖然各自擁有武裝力量,置有“臣正”一類的官吏,但是對於商王卻有著進貢、納稅、服役、戍邊和服王事即率兵隨王出征的義務。從甲骨卜辭中可以看出,當時有“諸子”之封。甲骨卜辭中凡稱“子某”者,論者多謂他們是武丁王予,但是《佚》,524片中的子漁是第一期,而《粹》,23片中的子漁則是第四期;《後下》30·4片中的子弓為第一期,而《遺》393片中的子弓則屬第二期;此外的子央、子汏、子畫、子效、子宋、子■等也都不完全是同一時期的卜辭,因而主張甲骨卜辭中的“稱子某者共二十三人皆為王子”說3,似難置信。再從“■王■澅”(《戩》4》)的澅即畫為子畫的封地和“令■於夫,■於宋”(《續》·24·5)的宋為子宋的封地看來,這些“諸子”都有封地。他們被封於外服主要是為了幫助商王加強統治。他們與侯、伯不同之處,從商王常常貞卜他們是否有災害、疾病等,可以知道這些諸子與商王有著一種同一族類的近親關系。論者又說,商代“諸婦”之封,“至少有六十四人之多”,並且“以寵與不寵,或不全在宮中。其不獲寵者,則封之一地,或命之祭祀,或命之征伐,往來出入於朝野之間,以供王之驅使,無異親信之臣也”4。這些“諸婦”是否全為武丁之妃,雖需研究,但說她們都領有土地,為主耕種耤田,還要為王服王事即率兵出征2,則是肯定的。所有這些似乎都與“諸子”相同。由此看來,如果說商代設“侯”、“伯”於邊境是為了防御外寇,那麼封“諸子”、“諸婦”於各地,主要是為了藩屏商王朝的統治。商代的統治階級,主要就是依靠這些內服百官和外服侯伯和“諸子”、2楊錫璋、楊寶成《從商代祭祀坑看商代奴隸社會的人牲》,《考古》,977年第期。3胡康信、潘其風《殷代人種問題》,《歷史研究》,980年第孝逐《商代的俘虜》,《古文字研究》第一輯,中華書局板。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9頁。

    2《摩爾根lt古代社會gt一書摘要》,人民出版社,95年第5頁。

    “諸婦,來維持其統治的。

    軍隊商代統治者擁有一支強大的軍隊以維護其階級統治。考古資料表明,從早商到晚商,從王都到方國,都有相當數量的軍隊。

    甲骨卜辭中比較常見的用兵人數多是三千、五千,有時也達萬人以上。

    根據甲骨卜辭看來,祖甲時期對外用兵很少,只有對晉方的舉兵。廩辛康丁至武乙文丁時期,對羌方和召方有直接的軍事沖突外,還增設了新的防御措施即“戍某地”。甲骨文中的戍,作■、■形,從人從戈,是人和武器相結合的會意字。《說文》解為“守邊也,從人持戈。”《爾雅·釋言》雲“戍,遏也。”郭■注說“戍守,所以止盜賊。”可見,戍是執行軍事任務的。由於戍守需要擔負作戰任務,所以捕捉了戰俘也要獻給王室,如雲,“王戌卜,狄貞,■戍乎(呼)執?”(《甲》393)執作■形,或加系,前拲後索,是系累戰俘之狀,這裡是獻俘於王。帝乙帝辛時期,主要對東方的夷人作戰,同時,又對邊疆仍沿用戍守制度。這種變化,不僅揭示出從武丁至帝乙帝辛二百七十余年間用兵重點的轉移,而且又創建新的保衛疆土的戍守措施。戍守不是臨時性的軍事行動,而是永久性的駐守,這就使殷代常備軍的數量大大增加,增強了作戰的機動性,對外能及時制止周圍方國的侵擾,當然對內也加強了鎮壓被統治階級的反抗。所以,戍守制度和常備軍的擴大,也是奴隸制國家機器進一步完善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殷代,兵農不分,“眾人”、“眾”和“人”在平時是耕種土地的公社農民,在戰時被征調後就是戰士。所以《尚書·多方篇》說周公曰“王若曰‘我惟大降爾四國民命,爾曷不忱裕之於爾多方?爾易不夾介乂我周王,享天之命?今爾尚宅爾宅,畋爾田’王曰‘嗚呼!猷,告爾有方多士,暨殷多士爾乃自時洛邑,尚永力爾田,天惟畀矜爾。’”《說苑·貴德篇》又說“武王克殷,召太公而問曰‘將奈其士眾何?’周公曰‘使各居其宅,田其田,無變舊新,惟仁是親。’”當時召來的“眾”、“眾人”和“人”,有時由國王親自率領,有時則指令其屬下統帥。

    甲骨卜辭中有“師”、“旅”之稱。師字,甲骨文作■、■形。郭沫若說“自乃古堆字,然多用力屯聚之屯”,其形“作■象圓頭之小阜”,是師戍所在之處,其用作師乃是會意。甲骨卜辭裡的“■”即“師”,已是商代軍隊的專名,可能也是當時軍隊中的一種編制單位。《尚書·盤庚下》雲“邦伯、師長、百執事之人,尚皆隱哉!”這裡的“邦伯”,指邦國之長,即甲骨文中的方國;“百執事”,即《酒誥》中的“百僚庶尹”,當指百宮。“師長”,舊釋眾官長,不確,顧頡剛、劉啟釬雲“師長當為武官”2,頗有道理。“師”是商軍的編制之一,“師長”之職當是“師”的統率者,師長與邦伯、百執事並提,其地位當與他們相當。商代武職,只提“師長”,可知其為軍隊中地位最高者,他所率領的“師”,當然也就應是商軍中的最大建制單位。

    “師”由多少人組成問題,由於甲骨文和文獻資料殘缺,實難做出肯定《左傳》昭公七年雲,“朔於敞邑,亞大夫也;其官,馬師也”。

    詳見董作賓《五等爵在殷商》、胡厚宣《殷代封建制度考》、陳夢家《殷虛卜辭綜述》第九章《政治區域》。

    董作賓《五等爵在殷商》。

    2胡厚宣《商史論叢·殷代封建制度考》。

    的結論。不過,從《尚書·牧誓》中知道,在百夫長之上,是千夫長,千夫長之上是“師氏”,如千夫長和“師氏”之間所統率的人數與百夫長和千夫長間一樣,是采用十進制編制的,“師氏”所統率的人數當是萬人。據文獻記載,萬人的編制單位,就是後來的契粹編》雲“王乍(作)三■右、中、左?”(《粹》597)這一版是武乙、文丁時期的卜辭,而在其前的武丁時期已經有了“中師”(《合集》5807)之名。按照商代兵制編制法,這時既有“中師”,就會有“左師”和“右師”。由此,我們可以說作為軍隊名稱,“師”的出現,可能是比較早的事,但是,作為左、中、右三師的建制單位的產生,應是在軍隊本身發展到一定時期才有可能。

    甲骨卜辭中也有作為軍旅的“旅”,如雲“逆旅”(《存》2·97)、“■旅”(《佚》97)等。所謂“逆旅”,當為“迎旅”;“■旅”,應是《左傳》隱公五年所說的“振旅”,均與軍事有關。973年安陽小屯南地所獲卜辭中出現有“右旅”與“左旅”(《屯南》2328),為進一步探索“旅”的編制提供了較新的資料。這裡的“旅”,當指軍旅,“旅”既分為“右旅”和“左旅”,說明除右、中、左三師外,殷商時期確有“右旅”與“左旅”,也還可能有“中旅”。因為根據《左傳》成公十六年的“苗賁皇言於晉侯曰‘楚之良,在其中軍,王族而已’”看來,甲骨卜辭中的“王旅”(《鐵》90·)應該就是“中旅”。由此看來,殷商時期的“師”與“旅”,部分為右、中、左或右、左,說明二者是相應的。

    甲骨卜辭又雲“其雉眾?吉。中不雉眾?王占曰弘吉。其雉眾?吉。左不雉眾?王占曰弘吉。其雉眾?吉。”(《前》5··)雉字,從矢從佳,或改矢為至,實為矢倒置之形。有的佳字,完全勾劃成為鳥形,矢佳的結合表示了以矢穿鳥的意思。關於雉字,諸家解釋不一,於省吾認為“應讀夷,訓為傷亡”,這段卜辭是貞問“戍守或征伐時眾人有否傷亡之義”,3,頗是。文中既言“中不雉眾?”“左不雉眾?”其下的殘缺部分按文例測之,應當還有“右不雉眾?”這就說明不是常備兵的“眾”或“眾人”的編制也有右、中、左之分,與師、旅之分為右、中、左相同。可能正是由於“師”、“旅”、“眾”的編制部分為右、中、左,因而其武職“戍”也分為右、中、左。如雲“

    中戍不雉眾?左戍不雉眾?”(《南地》2320)商代作戰時有步兵,也有戰車,大體是以步兵列為方陣居前,以車隊及其所屬徒兵隨後。殷墟第3次發掘的“北組”葬坑是以車為中心,以徒為附排列的。車共五輛,分別為車形的中、左、右三組,中組三輛車在前,呈直線縱列,每車三人二馬,每人一套弓、矢、戈、刀、礪石等兵器;左右兩組各一輛車居後,每車三人四馬,每人也各有一套兵器。車上三人,前面一人,車後二人。

    從其所持武器看,可知也是中、左、右排列御者居中,射者居左、擊者居右。中組最前一車的左右,並列三個較大的坑,每坑埋五人,應是同時的;這十五人大概是隨車的徒兵,恰好也是中、左、右的排列。看來,中、左、右三隊排列是商代後期軍隊通用的列隊法。商代單獨以步兵編制,與軍隊似乎有所不同。殷墟西北崗和武官村一帶“排葬坑”,往往一排十坑,每坑八至十人。這些現象暗示當時的步兵是以十人為單位組成的。甲骨卜辭中3例如“貞,婦妌乎黍

    商”(《續》4·2·、)“貞,乎帚妌田於■”(《前》2·45·)、“貞,匆乎帚妌往芻黍”(《南坊》3·7)。

    記載“■馬、左、中、右三百”(《前》3·3·2),也是以十進為其組織的。三百人,很可能是代表了一更大的作戰單位。4郭沫若曾經說商代“征伐與敗游之事每多不可分,多於行師之次從事政游或盤游”。在甲骨卜辭中大致相當於田獵的,有狩、苗、田、戈等,如雲“丁酉中錄卜,在兮貞,在□田,□■,其以右人臿,亡災?不■眾?”(《甲》252)這條,《甲編釋文》中說“田獵與戰陣相類,故亦有右人之稱。”所謂“右人”,就是前述右、中、左的軍行的右翼編隊。“臿”是動詞,是卜辭中對方國征伐時的習用詞。田獵中既然使用戰爭動詞和軍事編隊,當是田獵與軍事訓練有關的反映。

    殷代戰爭時期的後勤補給,可能是由地方貢獻或征集而來的。所以,甲骨卜辭有雲“奚來白馬?”(《丙》57)“畫來牛?”(《丙》74)“□其來象三?”(《後下》5·)“王其登南冏米■乙亥?”(《甲》903)“今春眾有工(貢)?”(《外》452)由此可見,殷代的兵源或資源,都是相當充足的。

    刑法甲骨卜辭和考古資料證明,商代不僅有了作為國家機器主要支柱的軍隊,而且還設立了專為鎮壓奴隸和平民的刑法。

    《荀子·正名篇》說“刑名從商”,《呂氏春秋·孝行覽》說商代有“刑三百”。商代刑法的繁多,從甲骨文中也可以看出一個大概,例如幸字,甲骨文作■、■形,象手銬一類的刑具。■字,甲骨文作■、■形,象一人雙手反綁跪在地上,頭發被兩手抓住受刑狀。■字,甲骨文作■形,象用大斧在砍一人的頭部,頸項上還有血點濺出。羌字,甲骨文中作■、■形,象用鎖鏈系在羌人的頸上或用腳鐐鎖在羌人的一只腳上。圉字,甲骨文作■、■、■等形,象人雙手帶了刑具被關在監獄裡,意即是拘留犯人的監獄。甲骨文有一■形字,象雙手拿著大錘往跪在坑中的人頭上砸形,當是一種活埋的刑法。刖字,甲骨文作■、■形,正象用鋸斷夫人的一條下腳。刖刑是我國古代的一種殘酷肉刑,《說文》刖字作刖,“刖斷足也”。殷墟後崗在近年的一次發掘中,發現一具受過刖刑的殉葬奴隸遺骸,說明至少在商代後期已經有了刖刑。劓字,甲骨文作■形,象用刀割鼻子。還有一■字,象用刀割生殖器,當是一種宮刑。宮刑施於女子是幽閉,施於男子是割生殖器。伐字,甲骨文作■形,象以戈砍人頭之形。晚商王陵附近祭祀坑或殉葬坑中的身、首異處的骨架,當是施過伐刑的殘骸。征伐就要殺人,所以甲卜辭中把出征打仗也叫做伐。

    古代文獻中所見的五刑是按輕重排列的,商代當也一樣,可見商代刑法是極其殘酷的。

    恩格斯在論述國家和氏族社會的區別時曾經指出“這種公共權力在每一個國家裡都存在。構成這種權力的,不僅有武裝的人,而且還有物質的附屬物,如監獄和各種強制機關,這些東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會所沒有的”2。商王朝的奴隸主貴族也是依靠大小官吏、軍隊、刑法和監獄這些專政工具進4例如“貞,勿乎帚妌伐龍方”(《續》4·2·3)、“壬申卜,爭貞,令帚好從沚■伐兒方,受■。(《粹》230)。

    詳見拙作《商代公社及其相關諸問題》,《松遼學刊》983年第、2期合刊。郭沫若《殷契粹編考釋》第84頁。

    2郭沫若《兩周金文辭大系考釋》第3頁。

    行統治的。

    第三節商殷時期的文化甲骨文字商代的文字資料,主要有陶文、玉石文、甲骨文和金文,而以晚商的甲骨文為最多。各種質料上留下來的文字都與甲骨文屬於同一系統,因而商代的文字可以甲骨文為代表。甲骨文是我國漢字發展史上的一種文字,是晚商時期占卜記事文字,也是當時實際使用的文字。對於這種占卜記事文字的名稱,開始有人叫它作“龜版文”、“龜甲文”、“甲骨刻辭”、“龜甲獸骨文字”,後來又有人叫它作“貞卜文字”、“甲骨卜辭”、“殷虛卜辭”,還有人叫做“殷虛書契”、“殷虛文字”等,最後約定俗成地把它叫做“甲骨文字”,簡稱“甲骨文”。

    幾十年來,殷墟出土的甲骨卜辭約有十五萬片,已經發現將近五千個單字。據統計3其中能認識的和能隸定為漢字者共723字,未能認識和未能隸定的單字共2549字,另有合文37字。

    從文字的構造來看,後人所謂的“六書”,即象形、指事、會意、假借、形聲和轉注這六種構成文字的原則,在甲骨文中都已具備,但更多的還是象形、會意、形聲和假借四種。

    象形字。都是把具體事物經過省易畫出來的,例如■(犬)、■(豕)之類,是象動物的軀體;■(木)、■(禾)之類,是象植物的枝干;☉(日)、■(月)之類,是取於天象;■(土)、■(田)之類,是取於地理;■(人)、■(女)之類,是象人形;■(戈)、■(鼎)、■(塘)之類,是描繪武器、用具和建築等。

    會意字,實際上是種“象意”字,例如■(即)字,左邊象食具“■”,右邊象“人”,人靠近■吃飯,所以“即”有“就”的意思。又如■(既),右邊的人把頭調過去,表示已經吃罷了飯,所以“既”有“已經”的意思。形聲字是拚湊幾個象形字、會意字而構成把一種字作“形符”代表意義,把另一種字作“聲符”代表聲音。例如,■(盂)字,下為意,上為音。■(祀)字,左為意,右為音。

    假借字,是借用象形字的聲,來表示同音的其他事物動作的符號。但是,既經借用之後,則原字的形狀就失去了意義,而變成一種同音的代替字。例如,羽毛的“羽”借為“翌”(即明天)而字形仍作“羽”;鳳凰的“鳳”借為“風”,字形仍作“鳳”。

    從目前的甲骨文字看來,在早期即武丁前後的字中,象形字還比較多,到了晚期即帝乙、帝辛時期,象形字就逐漸少而形聲字增多,許多字的字形已基本定形。因此可以說,甲骨文字已經是一種有嚴密規律的文字系統。在甲骨文中除了極少數的大字是先用毛筆寫好再用刀刻外,一般的都是用專門的青銅刀直接刻在龜甲和獸骨上的,由於這些材料都是比較堅硬的,刻起來往往是直線條,所以絕大多數字形就成為方塊形或長方形。這種獨特民族文化藝術,一直保存到今天。甲骨文中有“冊”字,象竹簡匯集之形。商代既然有筆又有簡冊,可知當時已有寫在簡冊上的文書。現在薈聚上古文浩的《尚書》中,說是商朝遺文的有五篇,其中比較可信為真正出自商人之3顧頡剛、劉啟釬《盤庚三篇校釋譯論》,《歷史學》979年第期。手的是《盤庚》三篇。周人說“惟殷先人,有冊有典”(《尚書·多土》),應該是可信的。

    宗教迷信殷商社會的經濟基礎,決定了這個時期的精神生活具有獨自的特色。在“國之大事,在祀與戎”(《左傳》成公十三年)的商代社會裡,宗教世界觀占據著支配地位。這一特點,是與當時社會中保有公社殘跡分不開的。從甲骨卜辭中可以看出,“帝”或“上帝”是天上的最高統治者,它的下面有“臣正”。“上帝”既然是自然界的主宰,因而它既能管天地自然,也能左右人間的一切生活;既能呼風喚雨,又能降福禍於人,“上帝”被賦予了無上的權威。甲骨卜辭又表明,被神化了的商代先公先王,是可以賓於帝或配於天的,也就是說,他們升到“上帝”左右,即在“帝所”以後,就獲得了和上帝相仿的某些權力。所以,商人對於先公先王的祭祀,其名目之多,次數之繁,供獻之豐盛都非我們所能想象。商人心目中之死鬼與現世的關系,從《尚書·盤庚篇》所記很可看出,現將其中的一段大意譯成白話如下“想到我那已經成為神靈的先王當年勞碌你們先人的情形,就關心你們,要養活你們。”“我若有失政,先王就會重重地降下懲罰與疾病在我身上,說‘為什麼暴虐我的子民!’你們民歡如不謀生,不跟我同心同德,那麼先王也會降給你們罪過與疾病,說‘為什麼不和我們幼孫和好?’”“你們要是立心不良,我們先王的在天之靈就會告訴你們的祖先和父親;你們的祖先和父親,於是就會棄絕你們,不挽救你們的死亡。現在我有了這亂政的臣民,聚集你們的財寶。你們的祖先和父親就會報告我的先王,說‘施行刑罰給我的子孫!’”

    商代的“上帝”,無非是以商王為范本而構成的。馬克思說“一個上帝如沒有一個君主,永不會出現,支配許多自然現象,並結合各種互相沖突的自然力的上帝的統一,只是外表上或實際上結合著各個因利害沖突互相抗爭的個人在東洋專制主義的反映。”占卜術,最早見於龍山文化,在二裡頭文化中開始盛行,到了商代已經成為奴隸主貴族進行統治的重要手段。關於商代占卜的過程,我們從甲骨卜辭和後代的占卜記載中,可以知道它的規定程序。在占卜之前,首先要選擇甲骨。甲是龜甲,主要是腹甲,也有用背殼的;骨是牛肩胛骨。早商多用骨,且兼用牛、羊、鹿、豬之肩胛骨,很少用龜甲,晚商甲骨並用,有時用甲多於骨。甲骨經過修治之後,然後鑽出圓窩,即所謂“鑽”,並在圓窩旁邊鑿成梭的凹槽,即所謂鑿”的位置排列整齊,有一定的距離。早商的卜骨只用“鑽”,晚商的則“鑽”、“鑿”兼施。占卜的方法是用火燒灼鑽穴,骨質經火一燒,在正面就出現“■”或“卜”形的裂紋,這叫作卜兆。商王或史官就是根據卜兆來判斷吉凶,並在卜兆旁邊刻上“卜辭”。卜辭一般都是由敘辭、命辭、占辭和驗辭四部分組成。敘辭又叫前辭,包括占卜的日期(干支)和貞人(商王或史官);命辭又叫問辭,是寫要問的事,卜辭中的貞字,就是問的意思,《說文》雲“貞,卜問也”;占辭是依照兆紋而判斷的占卜之辭;驗辭是占卜後的結果或應驗的情況。從殷墟出土的甲骨卜辭來看,當時占卜的范圍於省吾《甲骨文字釋林·釋雉》,中華書局,979年第3頁。

    參見《商周考古》,第77—79頁。

    很廣,包括氣象、農業、祭祀、征伐、田獵、芻漁、行止、卜占、營建、夢幻以及疾病、死亡、吉凶、災害、諸子、諸婦和家族等等。

    甲骨卜辭中有“丙戌卜於自六月”(《京都》22)等記錄。■,楊樹達說“即今巫字也”2。“■曰”即“巫曰”,就是巫史從卜筮中得出的“卦辭”。據研究,八卦數字符號雖然也記錄在甲骨上,但它與卜辭有明顯的不同。它既不與卜兆相對應,文辭也與卜辭不符,而與八卦記載相吻合。可見,商殷時代已經有了筮法,而且卜、筮同時並用,卜和筮的結果都可以刻在甲骨上。因此,甲骨文中又有一定數量的占筮資料。

    列寧說“所有一切壓迫階級,為了維持自己的統治,都需要有兩種社會職能一種是劊於手的職能,另一種是牧師的職能”2。商王和當時奴隸主階級除了前節所說的國家機器之外,還借助宗教迷信來從思想上麻痺人民。商代的統治者所以極力提倡崇拜上帝、祖先和迷信占卜,無非是借助宗教迷信的力量,來維護其統治而已。當時的各種宗教迷信方式,不僅使自然界中的一切都會變成有“意志”的神,就是死去的祖先也要被利用來支配活人的行動。占卜這種迷信方式,就是被利用作為傳達上帝、鬼神和祖先的“意志”的。掌握這種占卜術的商王、史官就成了上帝、鬼神和祖先的代言人。從甲骨卜辭中我們可以看出,在商王的整個生活中,凡事必須通過占卜來決定。所以《禮記·表記》說“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後禮”。天文歷法商人不知有否占星術,但他們已會觀察天象而定歷法。

    在甲骨卜辭中已有日蝕、月蝕和星辰的記載,這是世界上最早的天文學的寶貴資料。

    日蝕和月蝕的蝕字,甲骨文寫作■、■等形。卜辭中所記日蝕,目前已知的僅二見癸丑貞,日夕[■(有)上甲)?(《京》395)癸酉貞,日夕又(有)食,佳若?

    癸酉貞,日夕又(有)食,非若?(《佚》374)這裡的“日有食”與《詩經·小雅·十月之交》的“朔日辛卯,日有食之”同。日蝕一般都發生在白天,但也有發生在傍晚的,“日夕有食”,便是其證。

    甲骨卜辭中又常有“日有哉”的記錄,如雲辛巳貞,日又■,其告於父丁。(《後上》29·)庚辰貞,日又■,非禍,佳若(《粹》55)“日又哉”有兩種解釋,一如郭沫若所推測,以為“哉與食,音同,蓋言日蝕之事耶?”;一如陳夢家所說“()讀若識志或痣,乃指日中黑氣或黑子”,後者殆非。

    2《卜辭通纂》75片《考釋》。

    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安陽發掘隊《97年安陽後崗發掘簡報》,《考古》972年第3期。2《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7頁。

    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甲骨文偏·編緝序言》,中華書局9克思恩格斯通信集》第一卷,957年第53頁。

    例如《周禮·龜人》和褚少孫補的《史記·龜策列傳》等。

    甲骨卜辭中記載月蝕的比較多些,有的還記有月份,如雲癸未卜,爭貞,旬亡禍?三日乙酉,月■食,聞,八月。(《甲》289+749)

    未卜,爭貞,翌甲申,易日?之(茲)夕月■食?甲■(霧),不雨?

    之夕月■食

    (《丙》5)。

    七日己未,■,庚申■食。(《庫》595)

    “月■食”即“月有蝕”,《甲》289+749乃嚴一萍綴合而成,其中的“聞”字,董作賓說“此字最初之意義,當為奏報上‘達’之聞月食而方國奏報以史志中‘史官不見,郡國以聞’之語”2,甚是。因為這條卜辭意思說,八月癸未這天,史官爭卜問,這一旬中有沒有災禍,三日後的乙酉傍晚,發生了月蝕。這是別人報告的,所以特別注明一個“聞編》5是一條正反面相接的卜辭,正面意謂癸未這天占卜史官爭問,第二天甲申,天陰麼?這天晚上有月蝕麼?其結果甲

    有霧,沒有下雨。反面的是正面的驗辭,說這天晚上果然出現了月蝕。最後一條中的■字,不識,可能指一種自然現象的字。這條卜辭是說,某月的第七天己未,夜空出現了■,第二天庚申就出現了月蝕。

    甲骨卜辭中的星字,作■、■、■,或加聲旁作■,其為天上星宿之象形字,甚明。卜辭有雲“冬(終大星”(《簠雜》20)。這個“大星”直到目前為止還不清楚指的是什麼星。楊樹達在《積微居甲文說》中說“大星者天上星大出也”,又說“大星者,大晴也”3。

    甲骨卜辭雲辛未,■酘,新星。(《前》7·4·)這條卜辭是說,辛未這天晚上,天空出現了一顆新星。楊樹達雲“新星者,新晴也”,■義不能盡解。近來有人說,新星當是天文學上所說的變星,即本來亮度不大的星,平時用肉眼看不見,但是由於它的內部起了激烈變化,亮度突然增大,用肉眼看見了它,就叫它為新星,說似可信。此外,卜辭中又常有“星”(《拾》4·)、“其星”(《厙》598)等記錄,似乎都是星辰之星。

    由於農業生產的需要,商代已經有了比較完備的歷法。根據甲骨卜辭的記錄可以看出,當時月有大小,大月三十天,小月二十九天,一年為十二月,因十二個大小月加起來只有354或355天,所以采用閏月來調整一年的天數,使一年中的四季變化能在一定的時間內。這個閏月,在早期卜辭中是放在應當置閏那年最後的一個月即十二月之後,所以叫“十三月”。這在歷法上叫做“年終置閏”法。在晚期的卜辭中,閏月就放在應置閏那一年的某一月,如閏五月,那年當中就有兩個五月,這在歷法上叫做“年中置閏”法。這種歷法,既不是根據太陽運動所測得的一年為基礎的陽歷,也不是以月亮圓缺為一個記日周期,即朔望月為基礎的純陰歷,而是“以閏(月)定四為成歲”的陰陽合歷。

    甲骨卜辭中有雲“癸丑卜貞,今歲受禾,弘吉,在八月,佳王八祀”

    2楊樹達《積微居金文說》第247頁。

    3詳見張亞初、劉雨《從商周八掛數字符號談筮法的幾個問題》,《考古》98年第寧文選》第二卷第38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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