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伯達《殷周社會略考》,載《太白》第二卷第四期,935年振羽《中國經濟之史的發展階段》,《文史》第一卷第一期,934年4月。本運動法則,顯現於無數具體的形態中,——從最原始的奴隸制到最發展的奴隸制。在形式上,他可以成為‘家長制的’‘家內的’、‘古代希臘羅馬的’以及其他的奴隸制”。他不同意郭沫若的看法,也主張殷代是奴隸社會。鄧雲特在《論中國社會經濟史上的奴隸制度問題》2一文中,批駁了認為奴隸社會只是存在於古代希臘、羅馬的一種特殊的社會形態的論點。他還針對社會史論戰中有人引用著普列漢諾夫關於中國歷史的發展“完全沒有引導古代生產方法的出現”那段話,指出“他把只有“外的影響力’的地理條件,看成了能夠左右歷史發展方向的決定因素,這種地理唯物論的極度誇揚,結果自然抹殺了客觀歷史的規律性。”在鄧雲特看來,殷代是中國歷史上最初的國家建立時期,當時私有財產的確立,破壞了氏族共產社會的經濟結構,引起了社會階級的第一次大分裂。殷代的奴隸勞動,造成了牧畜業的高度發展,純農業的相對發達,制造工藝的進步,商品交換的流行等各種經濟條件。而這些條件又促進了奴隸經濟的發展,並且也為它的崩潰創造了條件。在談到西周的社會性質時,鄧雲特說,西周雖然也有使用奴隸的事實,但在當時生產領域裡,並不是以奴隸勞動為主,而是由農奴勞動占支配的地位。他認為,《詩經》的“倬彼甫田,歲取十千,我取其陳,食我農人,自古有年”(《小雅·甫田》),“大田多稼,既種既戒,既備乃事;以我覃耜,俶載南畝,播厥百谷”,以及“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小雅·大田》)等詩句,都反映了西周封建領主奴役下的農奴勞動的情景。
三十年代老一輩的馬克思主義史學家在艱難的條件下,為堅持馬克思主義理論所進行英勇斗爭的精神,是值得我們認真學習的。以郭沫若、呂振羽和翦伯贊等為代表的進步的史學工作者,在這場論戰中有力地反擊了陶希聖之流和丁迪豪、胡秋原等對於中國社會發展的歪曲,廣泛地宣傳了唯物史觀,把馬克思主義的社會經濟形態理論應用到中國歷史研究上,這就為揭示中國歷史發展規律,特別是商周史的研究奠定了科學的基礎。當時國內外的一些所謂學者,抓住亞細亞生產方式的理論攻擊我國,把中國的社會制度歪曲為亞細亞生產方式“古老格局”的“定期更新”,這只能把問題引向歧途,否定人類發展的共同規律。當時的進步史學工作者盡管在方法論上或在史料的運用上還存在著不少這樣或那樣的缺點或錯誤,但是他們對於我國馬克思主義歷史學包括商周史研究所作的貢獻是不可磨滅的。
《中山文化教育館季刊》第三卷第三期,93年。
2《新世紀》第一卷第三期,93年月。
第三節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馬克思主義史學的顯著成就在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我國的馬克思主義史學在商周史研究的各個方面都取得了顯著的成就。
在四十年代,關於殷商史的研究,有了新的發展。范文瀾主編的《中國通史簡編》認為夏代已經確立了私有財產制度,商代是青銅器末期和奴隸制占主導地位的時代。按照《簡編》的觀點,封建制度在商代已經孕育著,卜辭有侯、伯、子等,這種制度擴大起來,就成為周朝的大封建。翦伯贊在《中國史綱》(第一卷)中也認為成湯時代的殷族可能已經形成了奴隸制的種族國家。到了盤庚遷殷以後,工商業貴族掌握了國家的權力,為了開辟新的市場和掠奪更廣大的世界,便不斷展開大規模的戰爭,結果引起殷代社會內部階級矛盾尖銳化。到了帝辛末年,西北諸氏族的聯軍在周族的領導下,殺向朝歌,廣大的奴隸和自由民臨戰倒戈,殷代最後的一位奴隸主國王就此滅亡了。郭沫若經過了多年的探索之後,在《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中修正了他在《中國古代社會研究》那本書裡原先認為殷商是氏族社會末期的觀點。他從殷代不是金石並用時代,而是青銅器時代,農業在殷代已經取代畜牧業成為主要的生產部門和農業中已使用大規模的奴隸勞動等三個方面進行論述。他還糾正了早年將《尚書·盤庚》三篇“評價過低”的錯誤,認為《盤庚》三篇“確實是殷代的文獻”,其中《盤庚》中庸所告諭的“民眾”(“畜民”)也就是奴隸。這樣,呂振羽、翦伯贊、范文瀾和郭沫若等人,對於商代社會性質的認識大體趨於一致。
但是,侯外廬在其《中國古代社會史論》中卻說第一,根據卜辭的材料,殷代雖然已經發現農耕,但畜牧仍然是主要的生產部門;第二,奴隸勞動的使用還沒有成為殷代社會的特征;第三,卜辭中有邑字、鄙字、更有“大邑商”的明文,說明城市在形成之中,城市與鄉村的分離,至多只是在國家形成的萌芽期,進一步發揮了殷代是氏族社會末期的說法。在延安參加編寫《中國通史簡編》的尹達針對范文瀾的看法發表了《關於殷商社會性質爭論中的幾個重要問題》一文,引起了一場爭論。他認為,研究殷商社會最可靠的史料是當時的甲骨文字和遺跡遺物,離開這些就不可能寫出信史。他指出,殷墟和其他遺址的遺物存在著明顯的差別。當時一般社會性的生產工具還是以石器為主,而青銅器則集中在殷墟的最高軍長手裡密布著煉銅遺痕的地區只限於小屯村的北地,據此並不能得出殷代冶煉術和冶煉場已經普遍存在的結論;殷代有的俘虜已經轉化為奴隸,但其主要任務在於替最高軍長作戰士和勤務,用於耕作者,在甲骨文中並不多見。因此,他得出結論說,“殷代後期的社會是在崩潰過程中的氏族社會,是沒落的氏族社會走向墳墓裡去的前夜。”尹達的文章發表後,謝華2和葉蠖生3相繼著文提出了不同的意見。
在抗戰時期的大後方,除了上述的史學家外,其他歷史學者也發表了一些文章。其中胡厚宣提出的《殷非奴隸社會論》4即殷代已是封建社會的論《中國文化》第二卷第一期。
2《略論殷代奴隸制度》,《中國文化》第二卷第四期,940年2月。3《從安陽發掘成果中所見殷墟時代社會形態之研究》,《中國文化》第二卷第六期,94年5月。4《甲骨學商史論叢(初集)》,齊魯大學國學研究所專刊之一,944年。點,引起了史學界的注意。
在這一時期裡,關於西周社會問題的討論,仍然集中於西周是封建社會還是奴隸社會問題上。呂振羽在抗戰期間發表的《中國社會史上的奴隸制度問題》5一文中,對郭沫若西周奴隸社會說的主要論據提出不同意見後指出武王分封給魯公、康叔、唐叔的殷民六族、七族和懷姓九宗,是連同其居地,以之建立“藩屏”的。他們究竟是農奴還是奴隸,要看直接生產者在生產中的地位。西周的“庶人”、“夫”、“白了”、“小人”或“農夫”等直接生產者,他們是“分田而耕”的“食力”的“農”,與“工商”一樣身分世襲地“各守其業”,並能自由處分其部分的勞動時間。他們所貢納於土地占有者的,是勞役地租、貢物、搖役,亦即列寧所說的農奴制的賦役制的經濟體系。繼呂振羽之後,翦伯贊、范文瀾等人對西周封建論的觀點作了進一步的補充,並對郭沫若在《中國古代社會研究》中的觀點進行了批評。在《古代研究的自我批評》中,郭沫若修正了自己關於殷代是氏族社會末期的觀點,但他卻堅持舊日的主張,重申西周是奴隸社會,並對西周封建論的批評從肯定井田制的存在和庶人的身分等方面作了答辯。他指出殷周時代實際存在的井田,應該是一種“規整地劃分的田制”。因為它規整劃分有類“井”字,故名之為“井田”。井田的劃分是和當時的奴隸制度相結合的。一是作為考查奴隸生產的勤情,搾取奴隸勞動的工作單位,這就是《王制》所謂的“制農田百畝”的辦法。再則是作為奴隸管理者的報酬單位,為了表示等級,使報酬有多少的差別,於是就利用這樣規整分地的辦法。庶人的身分是奴隸,是斷定西周是奴隸社會的一個重要依據。因此,郭沫若重申庶人就是奴隸,庶人不僅可以授與,而且可以買賣;當時的農業奴隸庶人雖與封建制下的農奴有相似之處,但二者的性質決不能混同;殷遺民的地位也是奴隸而不是農奴。他在四十年代關於西周社會性質的研究,比起他在《中國古代社會研究》中的見解來無疑是深入了。從否定井田制到肯定井田制,是他認識上的一大變化。由肯定井田制而確認西周的土田雖見分割但非私有,農業奴隸可連同土田被分賜;又從私田的產生和增殖發現井田制的破壞和周王室的衰微;這樣,郭沫若大體上就確文了自己西周奴隸社會說的體系。
侯外廬在《中國古代社會史論》中認為,大量的被俘的氏族變為奴隸,成為新勞力的主要來源;西周的奴隸已經“由族人的集體奴分散成家族單位奴”。如康王時器《麥尊》銘文記載,錫臣二百家;錫臣、錫人和錫器物、貨幣、牛、馬並列,是周金中常見的詞句;奴隸是以家室計的集體族奴,表明“家”是奴隸主的財產計算單位,“室”是勞動者的構成單位;《詩經》所描寫的“我取其陳,食我農人”的主奴關系,顯然不是支付勞動的報償部分,而是用陳舊的食物養活奴隸,這正反映了馬克思所說的,奴隸的“全部勞動都表現為無酬勞動”。在他看來,民(集團奴隸)與氏(集體氏族或氏族組織)是中國古代國家的兩個基本條件,所以失民亡氏便等於亡國。周代封國是姬姓與非姬姓的同盟氏族,利用過剩的集團奴隸族員去建築城市國家。但監視這些族奴卻需要有一定的組織,因此貴族本身氏族組織的保存,便成為奴隸主國家的“政事”。其所以說“國之大事,在祀與戎”,就是因為氏族共同體的組織要件,而“戎”則是俘獲其他戰敗氏族成員使之降為族5載於《中國社會史諸問題》。
《資本論》第一卷,人民出版社975年第59頁。
奴的手段,這就對郭沫若的西周奴隸社會論作了補充,而且表現了他的獨自特點。總之,在這一時期,關於西周社會性質的討論比過去深入了,也將西周歷史的研究推進一步。
在三十年代的社會史論戰中,各派爭論的焦點主要是商殷和西周社會性質問題。到了四十年代,由於一些有關中國古代史和思想史的專著相繼問世,它們涉及到了春秋戰國的社會變動,因而關於春秋戰國的社會性質及其相關問題的討論也就成為一個重要課題。呂振羽在其《中國社會史綱》(第二卷)中的《初期封建制度的發展及其演變》一章中認為,春秋末葉,由於生產力的提高,已經出現由封建勞役地租向現物地租的轉化。這從魯國的“初稅畝”、“用田賦”和鄭國的“作丘賦”等賦稅制度的改革可以得到證明。到了戰國末期,現物地租便成為農民支付剩余勞動的主要形態。新興地主所采取的經營組織是雇役=佃耕制,他們要求沖破莊園和采邑組織,而采取郡縣制。他在《本國史研究提綱》中,又明確提出秦統一的歷史意義是由初期封建制進到專制主義的封建制。翦泊贊在《中國史綱》中也用了較多的篇幅說明春秋戰國的歷史,從本質上考察,是封建莊園制經濟過渡到佃耕制的歷史;同時,又是獨立手工業者和商人從莊園制經濟中發生以至成長的歷史。由於莊園制經濟的解體與孕育其中的新的歷史因素之成長,使中國的封建社會走向更高的發展階段。郭沫若從鐵器的使用、井田的破壞、私家與公室的斗爭和人民身分的改變等方面,論證了春秋戰國時代是由奴隸制向封建制的變革時代,而秦未農民大起義則標志著這一變革的最後完成。而侯外廬對於春秋戰國時期社會變動的看法,既不同於呂振羽、翦伯贊和范文瀾,也不同於郭沫若。他認為,春秋時代充滿著“為活的所苦,又為死的所苦”的矛盾,戰國時代則是“新的和舊的相頡頏,而新的被舊的束縛住”。又說“從戰國初期到秦統一,廢封建置郡縣,是城市和農村的顯族發展形態,開阡陌、盡地利是以農村為出發點的萌芽,廢除分封諸子的制度,實現土地的私有和買賣,是中古小單位生產的課題;農具小私有和盡地力並且使人力束縛在土地上面,是隸農以至農奴轉變的歷史”2。
總上可見,在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裡,我國老一輩史學家郭沫若、呂振羽、范文瀾、翦伯贊和侯外廬等,由於對中國古史分期有了體系性的見解,他們的有關商周史的論著不僅在國內,而且在國際上也都產生了一定的影響。這也是他們在斗爭中度過了學步階段,成為廣泛傳播馬克思主義商周史的中堅力量。
《讀書月報》第二卷第四、五期,940年、7月。
2《中國古代社會史論》第242、243頁和第00頁。
本節的一些敘述,詳見《中國古代史分期討論五十年》中編有關章節。第四節新中國建立後,馬克思主義史學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我國的歷史科學在馬克思主義的指導下獲得了迅速的發展。中國古史分期問題的討論雖然沒有獲得一致的看法,卻促使商周史的研究有了長足的進步。
五十年代對古史分期的討論我們知道,在五十年代中,古史分期問題的討論不僅始終吸引著史學界的廣泛注意,經濟學界、社會學界和哲學界的許多專家學者,也都積極地投入了這場論爭。它是繼三十年代之後,中國學術界運用馬克思主義去解決中國歷史問題的第二次高潮。在三十年代關於近代中國社會性質問題、中國有沒有奴隸社會以及“亞細亞生產方式”等問題的論戰中,馬克思主義以它的正確性,開始突破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理論陣地,沖破了國民黨的文化圍剿,哺育了一代人的成長。五十年代的大討論,則是在中國革命取得勝利的基礎上,在黨的關懷下,我國學術界在理論上的第一次大練兵。這次大討論帶動了兩代人學習馬克思主義的熱潮老一輩的許多學者,剛從中國人民革命的勝利中認識了馬克思列寧主義,通過這次討論,又從自己的業務領域進一步認識到,馬克思主義不僅善於解決歷史上的宏觀問題,而且比傳統的考據學和簡單的邏輯推理更能解決歷史專業的微觀問題,從而積極地努力學習馬列主義和毛澤東思想,改造自己的世界觀,表現了中國知識分子從善如流的優良傳統。年輕一輩,剛剛進入史學門檻,就從那次討論中學到了社會發展史,認識到了歷史科學的實踐意義和它的時代意義,從而努力學習歷史唯物主義,加速了自己的成長。這是五十年代大討論不能磨滅的第一個歷史功績。這次大討論的內容,主要是圍繞著中國歷史上奴隸制和封建制分期的時間和具體內容而展開的。當時基本上有三種不同的意見,即“西周封建說”、“戰國封建說”和“魏晉封建說”。與此相聯系的爭論的主要問題是中國奴隸社會的生產力和生產關系,基礎和上層建築,中國奴隸社會和西方奴隸社會不同的特點,它的上限和下限等根本問題,以及一系列具體問題如政權形式、土地制度、賦稅制度、兵制和刑法、奴隸和農奴的區別、如何認識生產力的標尺、耕作制度的變化、商品生產的作用、原始社會的殘留和意識形態等等。雖然,當時由於學術隊伍的理論准備和史料准備不夠,沒能收到理想的效果,但是那次討論喚起了整個知識界的注意,使更多的人認識到中國曾出現過奴隸社會,並找到了研究這段歷史的努力方向,這是不能磨滅的另外一個歷史功績。那次討論,又逐漸集中到奴隸制下限的探討,由於戰國封建論提出了較全面、較有說服力的論據,特別是由於中學歷史教科書暫時采用了這一論點,因而得到了較多人的贊同。當然這不就是定論。關於中國奴隸制的上限和下限,以及其他許多問題,如能本著百家爭鳴的方針繼續辯論下去,肯定會有更大的收獲,一些問題將得到逐個的解決,我國商周史也將能寫出脈絡分明、人人首肯的著作來。但是,自從9年開始“文化大革命”,我國歷史科學也遭到了一次前所未有的浩劫,古代史分期問題的討論和商周史研究也受到了禁錮,成了“禁區”。
近年對古史分期和商周史研究的進展打倒“四人幫”後,科學的春天來臨。古史分期問題的討論和商周史的研究又重新活躍起來。一九七六年十一月,《歷史研究》雜志社和《社會科學戰線》雜志社在長春召開了中國古代史分期問題學術討論會。與會同志敢於沖破“禁區”,敢於爭鳴。在這次討論會的推動下,其後發表的論文的有二百篇左右,並有古史分期問題專著問世,如趙光賢的《周代社會辨析》(人民出版社980年)、田昌五的《古代社會形態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980年)和《古代社會斷代新論》(人民出版社,982年)、金景芳的《古史論集》(齊魯書社,98年)和《中國奴隸社會史》(上海人民出版社,983年)、林甘泉等的《中國古史分期討論五十年》(上海人民出版社,982年)、徐喜辰的《井田制度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984年)、李民的《夏商史探索》(河南人民出版社,985年)和趙錫元的《中國奴隸社會史述要》(吉林文史出版社,98年),以及搜集中國先秦史學會年會論文和西周史學術討論會論文的集子《先秦史論文集》(《人文雜志》增刊)和《西周史研究》(《人文雜志叢刊》第二輯)等。近年來的討論,是在五十年代討論的基礎上進行的,因此在一些問題上,比較過去有些進展,例如一、諸家立論有所深化在五十年代,“西周封建說”的代表范文瀾認為區別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主要關鍵是“剝削方法的變換”,是所有制的不同;至於生產工具制作的變化,在奴隸制向封建制的轉化上並不一定起決定性的作用。這種觀點必然要涉及到如何理解生產關系一定要適合生產力性質的規律問題。從那時起,人們就批評范文瀾忽視了這一規律的認識。近年來,趙光賢在《周代社會辨析》中認為,對於象古史分期這樣大的問題,必須要做全面的深入的鑽研,從經濟基礎到上層建築,必須都能貫通,如只能通於此而不能通於彼,就會站不住腳。《周代社會辨析》的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從生產力和生產關系之間的關系,從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意識形態之間的關系上具體而詳盡地論證了西周社會性質,“得出足以服人的結論”。趙著避免了范說之短,有所創新,可以說是近年來“西周封建說”的代表作。徐中舒認為,西周的封建領主制是在殷人原來的“四服”的基礎上形成的。殷人在他們征服的地區,劃分為“四服”即侯、甸、男、衛。周滅商後,周把殷的四服變為分封制,將“侯甸男衛”逐步變為授民授疆土的分封制,形成封建君臣等級制的從屬關系,這樣就形成了封建領主制的社會2。大家知道,“西周封建說”是以“領主制”立論的,但以往的論者,對此要麼只作理論上的闡述,要麼只分析西周初年的大封建,很少從歷史淵源上加以探索,間或有所談及,也多語焉不詳。可見,徐文的變“四服”為分封制的看法,足以彌補“西周封建說”的不足。
“戰國封建說”也有突破。田昌五認為中國奴隸社會形成於夏代之前,開始出現的是部落奴隸制王國,夏朝是我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奴隸制王朝。中國奴隸制從父系大家族奴隸制開始;從家族奴隸制發展到宗族奴隸制,詳見《中國古代史分期問題討論述評》,《中國歷史學年鑒》979年,人民出版社。參見王玉哲《一部新的古史分期的專著——讀趙光賢〈周代社會辨析〉》,《歷史教學》982年第4期。
2詳見徐中舒《對古代史分朗問題的幾點意見》,《四川大學學報》979年第期。即中國的發達奴隸制。中國的奴隸制向封建制的轉變,是以宗族的瓦解為前提。分期的標准是七國變法,特別是商秧變法。作者認為,“在這些方面以及其他一些個別問題上,我和郭老的見解都是有所不同的。”但是“這些見解是在郭老所取得的成就上作出的”。金景芳提出了“封建社會始於秦統一”的主張。他認為,中國奴隸社會的經濟基礎主要是井田制,即土地公有,而中國封建社會的經濟基礎則為土地私有制;中國奴隸社會的政治制度是分封制,而中國封建社會的政治制度則為郡縣制;中國奴隸社會的意識形態主要是禮治,而中國封建社會的意識形態則主要是法治。所以,中國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的轉變,從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來說,實際上,就是從井田制和禮治向土地私有制、郡縣制和法制的轉變2。他把經濟形態和政治斗爭結合起來,作為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之間的分期標准的觀點,引人注意。
“魏晉封建說”也有進展。何茲全認為,西周、春秋是奴隸社會的前期,即原始公社解體到發達奴隸社會的過渡時期;戰國、秦漢是中國奴隸制社會的發展時期;漢魏之際是中國社會由奴隸制社會進入封建社會時期。戰國、秦漢到魏晉南北朝的社會變化,有如下幾條主線來說明()由城市交換經濟到農村自然經濟;(2)由自由民、奴隸到部曲、客;(3)由土地兼並到人口爭奪;(4)由民流到地著。有的同志從理論上針對“戰國封建說”提出了值得注意的觀點第一,土地私有制的確立並不必然標志由奴隸制向封建制的轉變。土地私有制的出現,正是奴隸制發展的經濟原因。第二,奴隸社會或封建社會都不可能只存在單一的生產方式。祖佃制也不是封建社會才有,它早在奴隸社會就已出現。只有在奴隸主大土地所有制和奴隸制國家土地普遍實行租佃制或奴隸制剝削,農民不再淪為奴隸時,它才表明了奴隸制的衰落和封建化的過程2。
二、研究范圍的擴大隨著考古發掘工作的開展,特別是夏文化探索的展開,進一步研究中國奴隸制的起源問題已經有了可能。關於中國國家起源問題,就目前發表的文章來看,尚是眾說紛壇。一種意見認為。中國國家起源於六千年前的黃帝、少吳時代;一種意見認為,公元前4500—前4000年期間的龍山文化時代,中國已經進入了階級社會;一種意見認為,夏是原始社會正向奴隸制國家過渡時期一種意見認為,夏是中國文明史的開端;一種意見認為,商湯伐夏桀後形成了國家;一種意見認為,商代盤庚遷殷後,中國國家才產生。討論奴隸制的開端,對於了解中國商周奴隸社會的演變、特點及其向封建制的轉化是有幫助的。
早在五十年代,有的同志曾從理論上對農村公社作過研究,但從整個史學界來看,對於這個問題是不夠重視的。近年來,隨著“亞細亞生產方式”專題的深入研究和討論,農村公社問題的研究已有較大的進展。在984年9月舉行的中國先秦史學會第二屆年會上,有的同志認為,農村公社是原始社會末期向階級社會過渡階段的社會組織,但它的次生形態、再次生形態長田昌五《古代社會斷代新論》,人民出版社第380頁。
2詳見金景芳《中國古代史分期商榷》(上)(下)和《論中國奴隸社會的階級和階級斗爭》,均載《古史論集》中。
詳見何茲全《魏晉之際封建說》,《歷史研究》979年第期。
2詳見王思治《中國古代史分期問題分歧的原因何在?》,《歷史研究》980年第期。鄭昌淦《井田制的破壞和農民的分化》,《歷史研究》979年第7期。
期存留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就中國古代歷史而言,井田制是不是農村公社?多數同志作了肯定答復。有的文章為此作了深入分析,認為西周農村公社的井田制有兩種,其組織形式與剝削方式各不相同。一是在“野”的井田制,是八家為一個公社,公田和私田即在每個井中,由八家共耕其中的公田。二是“國”中的井田制,則是十夫千畝為一個公社,中無公田,公田不是分散在“十夫為溝”的井田以內,而是和私田相隔離,集中地存在著,即所謂“籍田”。在“野”的公社是周人征服的民族,實行“助法”的剝削形式;“國”中的公社是周族人,實行“徹法”的剝削方式。兩種剝削方式的不同不僅在剝削上“徹法”輕於“助法”,而且用途的性質也不同。“國中什一使自賦”,“賦”是軍賦,專供車甲兵馬之用的。這是因為征服者周族人,戰時執干戈上陣,是他們的權力也是義務,它是由原始社會演變而來的。同意郭沫若對“井田制”解釋的同志則不同意上述意見。他們認為井田是以耦耕為基礎的集體耕作,是計量剝削單位。井田制中的“公田”是周王和諸侯直接控制的土地,“私田”乃是卿大夫之田,周族平民和庶人是根本沾不上邊的。我們覺得,弄清中國古代是否存在過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這對理解商周社會歷史發展的規律,有著重要意義。有的同志根據馬克思、恩格斯的大量論述,認為農村公社是由公有制到私有制的必經階段,如果把我國階級社會的產生直接上承父系氏族公社,好象不曾經過農村公社似的,這就難以使人理解了。
以往研究古史分期問題,主要放在經濟基礎方面,忽視了對上層建築的研究。近年來,人們開始認識到對它的研究是中國古代史分期問題的一個重要方面。如開展了對先秦政體的討論。有些同志認為,先秦政體的發展階段,大體上劃分為兩大階段即夏、商、西周是宗法君主制階段,自春秋中期至戰國末是以郡縣制為基礎的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也有的同志認為,中國奴隸社會的政體劃為三大段即夏代是我國奴隸社會的雛型時期,也就是建立了一個高出部落之上的原始政治機構;商代已經形成了貴族聯合執政的政體;西周建立了宗族、貴族和官僚三位一體的統治,完成了宗統和君統的統一。中國古代是否存在城邦國家,是近年來提出的又一課題。有的同志研究孔孟書之後,認為古代中國是城市國家形成和發達的歷史過穆,反映在孔孟書中的不是專制主義帝國,而是貴族政治、民主政治的城市國家2。有同志從甲骨文著手,認為商代存在方國聯盟,商朝實際上是一個方國的王朝,否定商朝是龐大的專制國家和實行分封制。但也有些同志,否認中國先秦時期城邦民主政體的存在,認為古代的希臘和羅馬在城市工商業比較發達的基礎上形成了城邦民主制,而中國在夏、商、西周只有城堡和都邑,“工商食官”、工商業沒有自由發展的余地,沒有嚴格意義上的城市,更不可能形成城邦民主制國家。我們認為,研究先秦政體的演變、城邦問題等上層建築,對於確定奴隸制和封建制的分界線是有意義的。因為,經濟是社會變化的根本原因,但它不能,也不可能作為劃分社會形態變更的標志。社會形態變更的標志,詳見韓連琪《西周土地所有制與剝削形態》,《中華文史論叢》979年第期。徐喜辰《試論西周時期的“國”“野”區別》,《吉林師大學報》978年第2期;《貢助徹論釋》,《吉林師大學報》979年第期。
李埏《試論中國古代農村公社的延續和解體》,《思想戰線》979年第見林志純《孔孟書中所反映的古代中國城市國家制度》,《歷史研究》980年第3期。只能從上層建築中去尋找。
三、重視理論,沖破了某些“禁區”尚鎖在《關於中國古代史分期問題》一文中說“回顧過去的爭論,我認為問題之所以未能有重大的進展,分歧所以如此之大,而又難於接近,關鍵還是在於對理論的研究不夠深入”。徐喜辰也認為“在今後的討論中”,“更為重要的應當對一些基本理論問題,進行深入的探討和研究”2。兩位同志的意見,反映出近年來史學界在古史分期中崇尚理論研究的學術風氣。
客觀地講,在五十年代的討論中,圍繞著古史分期和商周史研究而引起若干理論問題的爭鳴,已經取得了一些成果,根據《中國古代史分期討論五十年》下篇第一章的介紹,當時是圍繞下列問題展開的.“亞細亞生產方式”的再討論;2.奴隸制的不同形態與古代東方社會的特點;3.區分奴隸制和封建制的標准;4.封建社會形成的條件和途徑。這些理論問題的討論,是有助於古史分期的具體問題深入研究的。98年在天津舉行過亞細亞生產方式學術討論會,這是我國學術界就亞細亞生產方式問題舉行的第一次專題討論會。會上就亞細亞生產方式的涵義和性質、亞細亞生產方式與東方各國的歷史實際和亞細亞生產方式和馬克思主義的社會經濟形態理論等問題,進行了討論。在討論中,許多同志認為,深入開展亞紉亞生產方式問題的研究,將使我們對人類歷史發展規律的認識更全面、更科學;同時也有助於我們豐富和發展馬克思主義社會經濟形態的理論。
就近年發表的文章來看,有些文章沖破“禁區”,作了一些新的探索。
例如(一)中國歷史上有無奴隸社會的發展階段問題。有的同志對斯大林提出的“單線制”五種社會發展形態說提出了質疑,認為社會發展是“雙線制”的,原始社會之後大部分國家可以進入封建社會,小部分國家也可以進入奴隸社會。之所以如此,是由於地理、自然條件所產生的生活、生產方式不同2。有的同志又從理論與史實上來論證,人類最早的階級社會可以是封建社會。例如,商代的“眾”是族眾,是村社成員,他們為公田掠奪者勞動,便是封建性的謠役勞動,這種社會可以稱為“村社封建制”3。又如,有的同志認為,中國的夏、商是“貢賦制”即早期封建制。因為,中國農業發達,四千年前就有青銅工具,夏代建國時,公有制與農業公社已存在,國王和貴族已有公社成員以貢賦形式提供剩余勞動(實際上是封建的實物地租的雛型),國家保護農業公社所有制,堵塞了奴隸制發展的去路。周代一仍舊制。只是將“公田”分攤到農戶中去,“私田”固定化。公社逐漸由公有制向私有制發展,社會轉入正規的封建制。
(二)如何評價奴隸社會中的階級斗爭問題,以前,史學界對它評價較尚鉞《關於古史分期問題》,《中國史研究》979年第3期。
2徐喜辰《關於農民在災隸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問題》,載於吉林師大學報編輯部《中國古代史論文集》979年第輯。
龐卓恆等《“亞細亞生產方式”學術討論會》,《中國史研究》98年第惠宗《原始社會之後不一定是奴隸社會》,《江淮論壇》982年第廣志《商代為奴隸社會說質疑》,載於人文雜志社《先秦史論文集》。黃偉成《貢賦制是華夏族從野蠻進入文明時代的契機》,《廣西民族學院學報》982年第期。高。認為奴隸們的革命斗爭,沉重地打擊了奴隸主貴族,動搖了奴隸社會的經濟基礎。因為斯大林曾經說“奴隸革命把奴隸主消滅了,把奴隸主剝削勞動者的形式廢除了”2。金景芳認為,斯大林的這一論斷是“不符合事實的”。奴隸社會的階級和階級斗爭有它自己的特點,不能用資本主義社會的階級和階級斗爭作為公式往奴隸社會生搬硬套。他認為,奴隸階級反對奴隸主階級的斗爭不是常居於主導地位起決定作用。在中國,推動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轉變的起決定作用的階級斗爭,不是奴隸階級反對奴隸主階級的階級斗爭。這種階級斗爭,大體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奴隸社會內部各等級之間的斗爭。其結果,一方面,導致自上而下地權力下移,使先前由奴隸主階級所建立起來的大一統的政權機構逐漸瓦解另一方面,使新的地主階級得以在夾縫中產生並發展壯大。第二階段,則主要是新興地主階級和腐朽的奴隸主階級之間的斗爭3。但有的同志卻認為,中外歷史上根本不存在地主階級以暴力革命向奴隸主階級奪取政權的事例4。
(三)農民在奴隸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問題,在以往的討論中,幾乎沒有涉及。近年來,有的同志撰文認為小農經濟的普遍存在,是奴隸社會的經濟基礎。在奴隸社會中,自耕農大量存在。研究自耕農在奴隸社會中的分化和動向,是闡明奴隸社會歷史進程的一個重要方面。忽視了奴隸社會中農民的地位和作用,就會妨礙對中國奴隸社會的全貌的認識。有的同志結合史實,對奴隸社會中的農民作了詳盡的分析商周奴隸社會中的“眾人”、“庶人”和“國人”都是農民,確切他說,都是公社農民。他們與商玉、周王同族,並以公社關系與奴隸主貴族聯系著。他們不僅是農業生產的主要擔當者,還是奴隸制國家的主要兵士來源。
四、在研究方法上,有了新的嘗試近年來,有些同志在古史分期問題和商周史研究方法上,作了一些新的嘗試。例如(一)在五十年代的討論中,比較注意某一朝代或某一個理論問題的研究,也就是說只注意橫向研究,不注意縱向研究。這種狀況,近年來有所改觀。例如,有些文章研究奴隸社會發生、發展和衰落的全過程,以此來論證中國封建社會的誕生。“戰國封建說”的論者提出一種新看法,認為中國奴隸社會的發展過程,大體上可以分為四個時期從黃帝到夏朝建立為父系家族奴隸制的形成期;夏代和商代前期為父系家族奴隸制的發展期從商朝後期到西周是中國奴隸制的發達期(宗族奴隸制)春秋到戰國初為中國奴隸制的瓦解期。並且提出,中國奴隸制向封建制的轉變,是以宗族奴隸制的瓦解為其前提的2。“秦統一封建說”認為夏、商、西周是奴隸制社會的上升時期;戰國是由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轉變的時期。“魏晉封建說”的一種意見認為夏、商、周三代是處於家內奴隸制階段,春秋晚期至兩漢發展2《斯大林全集》第3卷第25頁。
3詳見金景芳《中國古代史分期商榷》(上)(下)和《論中國奴隸社會的階級和階級斗爭》,均載《古史論集》中。
4楊際平《有關中國古代史分期的幾個問題的探討》,《廈門大學學報》980年第4期。徐喜辰《關於農民在奴隸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問題》,載於吉林師大學報編輯部《中國古代史論文集》979年第輯。
2田昌五《古代社會斷代新論》第380頁,人民出版社出版。
參閱金景芳《中國奴隸社會史》第—8頁,上海人民出版社983年。到勞動奴隸制階段2。“魏晉封建說”的另一種看法認為,中國奴隸社會經過三個階段,西周眷秋是奴隸社會的前期,也可以說是原始社會到發達奴隸社會的過渡時期;2.戰國秦漢是中國奴隸社會的發展時期;3.魏晉之際是中國古代奴隸制社會轉入封建社會的時期3。如上所述,盡管各派對於中國奴隸社會的發生、發展和衰亡的全過程的理解並不一致,在具體階段劃分上也頗多異議,但正因為大家都注意了奴隸社會的發生、發展和衰亡的全過程,從而在闡明封建社會形成問題上就比較有了說服力。
(二)早在五十年代,一些同志已經開始了通過東西方比較研究的方法解決古史分期問題。近年來,也有文章從奴隸來源問題、農業中奴隸的勞動、奴隸制占主導地位與否、以及奴隸法律地位等方面,對漢代與羅馬進行了比較研究,分析二者異同,認為羅馬與漢代有許多驚人的相似之處,從而確認漢代是奴隸社會4。不過,過去的那種以古羅馬滅亡和西歐中世紀形勢的特殊性當作普遍規律來套殷未周初的歷史和把古代東方其他國的特殊性當作普遍規律來套中國奴隸社會的缺點,在一些論著中依然存在,應當引起注意。(三)近年來,在古史問題的討論和商周史的研究中,較多學者比較重視考古學新資料,運用它來驗證和補充文獻資料。例如,《周代社會辨析》的作者,引征青銅器銘文佐證《左傳》、《詩經》等文獻資料,對封建領主制作了新的解釋。又如,“戰國封建說”的論者,根據三十多年來的發掘資料,證明西周的農具基本上還是木、石、骨、蚌器,鐵制農具至今沒有發現,而木制或石制的農具是不能產生封建社會的。因為封建生產方式的廣泛基礎是以一家一戶為一個生產單位的個體經濟,如果個體農民使用的農具是木制或石制的,他們所能提供的剩余勞動肯定不如奴隸的集體勞動,這種生產力水平與封建的生產關系是不相適應的。再如,“魏晉封建論”的論者認為,從考古資料獲證,我國夏、商、西周處於青銅時代,青銅農具沒有能夠排斥木、石等原始農具,奴隸制自然處在早期階段;春秋至戰國初,主要農具已是鐵器,生產力水平已達到勞動奴隸制所需要的地步。但適應於封建制生產力高度,要在漢未前後才能達到2。此外,《井田制度研究》的作者也“運用甲骨文、金文和古文獻資料,全面考察了夏、商、周、春秋、戰國井田制的形成、形式、土地分配關系、有關制度的變化和解體等一系列問題”3。(四)隨著科學技術事業的飛速發展,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相互滲透,一些新的自然科學的研究方法漸漸被應用於社會科學。控制論、系統論、信息論和模糊數學等,已開始被引入史學研究領域。近年來,在古史分期和商周史研究的方法上,一些史學工作者已作了一些新的嘗試,並且將有新的發展。在馬克思主義指導下,如何運用這些新方法來研究商周史問題,應當引起人們的注意。
綜合言之,我們可以比較清楚地看出,近年未的古史分期問題的討論和商周史的研究,就其內容而言,無論在深度上、廣度上和研究方法上都比五2俞偉超《古史分期問題的考古學觀察》(一)、(二),《文物》985年第5思治《中國古代史分期問題討論述評》,《中國歷史年鑒》979年,第2克堯《羅馬與漢代奴隸制的比較研究》,《歷史研究》98年第3期。林甘泉《從出土文物看春秋戰國間的社會變革》,《文物》98年第偉超《古史分期問題的考古學觀察》(一)、(二),《文物》985年第5鎮豪《一九八四年先秦史研究概況》,《中國吏研究動態》985年第期第5頁。十年代有所提高。但是,卻沒有形成像“文革”前那樣圍繞著若干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爭鳴。如果說五十年代以彼此討論為主,那麼,近年來則以各自研究為主。我們相信,在現有的基礎上,如果能夠對一些理論問題加強研究和創造性的探索,如果能夠進一步采取中外對比研究方法,進而具體闡明中國古代歷史的規律及其特點,以及重視文獻學、考古學和民族學的綜合研究,在大量占有可靠史料的基礎上,在生動活潑的學術討論中,經過史學工作者和其他專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古史分期問題和商周史研究,終將會接近科學的統一和更大的進展。
木節一些敘述,有的節取叢林《談談近年床中國古代史分期問題的特點和趨勢》(《華東師范大學學報》985年第3期)一文的大意。
第五章本卷的編寫旨趣本卷是《中國通史》第三卷,即商周史卷,包括中國奴隸社會的發生、發展和衰亡的歷史。
中國的商周社會結構,並不是孤立的歷史現象。窮源竟委,其肇端當追溯到原始社會末期的氏族部落階段。但是,這一時期材料不多,除一些半神話的傳說外,史書上雖然記錄了夏以前的一些傳聞,卻非常簡約,至今尚未得到任何地下資料的佐證。
關於史籍中記載的傳說時代的文獻資料,我們的態度是,既不能全盤相信,也不能一概否定,必須用歷史唯物主義觀點進行分析,去偽存真。神話傳說中的所謂炎帝、黃帝、量尤、顓頊、共工之類的“人物”,他們之間的相互關系比較復雜,或結盟、或通婚、或兵戎相見。如果把他們當作某些具體人物來看待,那就錯了,因為他們並非具體的人,而是指某些氏族或部落。然而,把這些“人物”名字完全理解成氏族部落的名稱,也未必然。因為在原始社會時期,人名往往是和部落名相一致的。史書上經常說的某人生某人的現象,除了存有父子關系的意味外,其基本含義則是氏族分支或部落分支的關系。我國原始社會末期,中原地區部落林立。《史記》所謂“黃帝時有萬諸侯”,無非是說當時在中原地區有成千上萬的氏族或部落存在著。實際上,東部、西部和南部亦然。本卷將對炎黃、東夷、苗蠻和百越這四大族屬集團加以說解,旨在說明殘存在階級社會中的氏族公社的來龍去脈和歷史淵源,以此作為商周史研究的發韌。
按通說,我國第一個階級社會是傳說中的夏代。征諸史籍,在《尚書》、《詩經》及《史記》中皆有其相關的記載。但夏代的社會性質究竟怎樣,到底是原始社會還是奴隸社會?這個問題,仍是一段懸而未了的公案。目前看來,只有抓住夏文化這個中心環節來加以突破,才能使夏史的研究工作順利進行。在考古學上確定哪些文化屬於夏代文化,乃是探索夏史的核心。單從文獻上看,可以說夏代已進入階級社會,但若據考古發掘,還不能完全肯定。本卷即以此為出發點,將夏文化的研究作為一種探索,試圖說明傳說中的夏代是原始社會向階級社會的過渡階段。
商周,尤其是周代,是我國歷史發生劇烈變化的時期。關於其社會性質問題,在史學界曾引起過激烈的爭論。眾所周知的西周、戰國和魏晉這三大封建說,就是經過長達半個世紀之久的爭論後所得出的相對結論。我們認為,中國的商周社會,乃是早期奴隸制的典型代表。首先,在國家的形成問題上,中國國家形成的形式與雅典式的不同,和羅馬的也不一樣。也就是說,它既不是直接從氏族社會內部產生,也不是在氏族社會形成的一個集團同氏族社會外另一個集團的對立斗爭中產生,而是在氏族社會內部分化成氏族貴族和平民階級,在氏族社會發展起來的階級對立中,“作為征服外國廣大領土的直接結果而產生的。”(恩格斯語)由於征服者商族和被征服者夏族以及征服者周族和彼征服者商族的社會經濟差不多處於同一發展階段上,所以又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氏族制度還能夠以改變了的、地域的形式,即以馬爾克的形式,繼續存在幾個世紀。”這表明,商周二代,都是在公社還沒有解體的情況下先後進入國家階段,並進入奴隸社會的。其次,與公社制相適應,國家的古代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則具有明顯的從公有到私有的過渡特征。它的存在,對於確定商周奴隸制的發展階段以及闡明這一時期的經濟結構、國家形態、政治和法律的觀點和制度、意識形態等一系列問題都具有重要意義。這種“中間階段”的公社所有制,經過了夏、商、西周、春秋,到戰國前期的一個較長的階段後,由於商品貨幣關系的發展,才逐漸走向解體。在氏族制度廢墟上產生的奴隸制國家,一般說來,首先經過的是早期奴隸制國家,這就是說,早期奴隸制是奴隸制初期的普遍國家形式。但是,由於各個民族的歷史條件不同,並非每一個早期奴隸制國家都能發展到奴隸制的發達階段,但其前期必為早期奴隸制階段。根據文獻資料和地下資料來看,我國的商周社會便是一個早期奴隸制的國家形式。我國商周奴隸社會中,占統治的階級關系,是氏族貴族奴隸主和受家長制形式剝削的奴隸。除此而外,大部分是習慣上所說的非基本的階級或過渡的階級,即公社農民和手工業小生產者階級。這決定了奴隸在生產上並不占主導地位。所以當時的生產與其說是建立在奴隸勞動上面,不如說建立在公社農民的勞動上面。但並不能因此而否認商周社會的奴隸制性質,因為決定一個社會是否是奴隸社會,不僅看它的奴隸數量多少,而重要的要看那裡奴隸制的發生、發展對階級關系發展和變化所起的作用。由於商周社會中奴隸制剝削是主導的、進步的,所以我們應該把它稱為奴隸制社會或早期奴隸制社會。
春秋戰國時期,商周奴隸社會的固有結構發生解體。商鞅變法以後,其他各國爭相仿效。結果,使公田私田化,公社農民小農化,禮制法制化,分封制度郡縣化,世卿制度官吏化。到秦統一以後,這種社會形態交替過程中的飛躍終於完成,中國歷史從此進入封建社會。本卷大致勾勒出了這千余年歷史的發展脈絡及其規律。
乙編綜述第一章神話、傳說、歷史年代第一節關於氏族、部落的神話和傳說中國歷代的生產方式,經歷了原始共產制、奴隸制、封建制等,一直發展到社會主義社會,在今天已是無可爭辯的事實了。
關於原始社會,我們稱之為遠古時代,本書第二卷已依據考古學材料加以論述。但關於原始社會末期的氏族部落情狀,依據考古材料,很難推知。在史書中,除一些神話、半神話式的傳說外,雖然也記錄了夏代以前的一些傳聞,但是非常簡單,而且還沒有得到任何地下資料的物證。
在我國原始社會末期,中原地區氏族部落林立。《史記·封禪書》說“黃帝時有萬諸侯。”就說明當時中原地區有成千上萬的氏族或部落存在。所有的部落名稱、活動范圍和他們的活動情況,我們現在大多無法全部了解。下邊只打算將他們分為四大族屬集團略加說解,作為以後論述商周史實的出發點。
炎黃族屬集團在傳說中,炎黃部族最早發祥於渭水流域。《國語·晉語四》說“昔少典娶於有轎氏,生黃帝、炎帝。黃帝以姬水成,炎帝以姜水成故黃帝為姬,炎帝為姜。”
這個傳說,反映了以下幾個問題(一)少典、有、炎帝、黃帝,都是中國原始社會的氏族名稱。所以《史記·五帝本紀》索隱司馬貞釋“少典之子”說“少典者,諸侯國號,非人名也”。又《史記·秦本紀》說秦之祖先女修吞燕卵而生大業,大業娶少典氏而生柏翳。雖然少典與大業都是原始社會人物,但在傳說中,少典與大業所在年代,則相距甚遠,大業何得能娶少典氏女?所以這裡所指少典也是國號,非人名也。以此類推炎帝、黃帝兩氏族,是少典、有兩氏族之後裔,並不是說,炎帝、黃帝是少典氏個人的兒子。炎帝、黃帝兩個氏族由於居地不同,因而姓氏各異。
(二)傳說中的炎帝、黃帝是中國很早的原始社會的“人物”,實際上,它在社會發展的階段上,卻處在原始社會的晚期,已越過血緣群婚階段而發展到族外婚制階段。傳說中的炎、黃事跡,更說明中國原始社會已發展到父僅制,並明顯地向對偶婚及一夫一妻制發展。但中華民族的歷史,已有一百七十萬年之久,其中原始社會很長很長,傳說中的炎黃時代,僅僅反映了原始社會最短最近的一個階段。
(三)由於炎黃族屬都把炎黃奉為祖神,故建以廟陵予以崇祀。在渭水上游姜水(今岐山東南)的清姜堡有神農(實即炎帝)廟。姬水在何地不詳,但渭水支流北浴水中部(今稱黃陵縣)有黃帝陵。北宋以前諸書均謂黃陵在漢陽周——今子長縣,這些傳說未必可靠,但也反映了炎、黃兩氏族的居地及其活動區域。大體言之,炎帝氏族以姜水為發祥地,渭水下游有邵為姜嫄居地,因而可以推定炎帝氏族以渭水流域為最早活動中心。黃帝氏族以姬水為發祥地,黃陵在北洛水流域。黃帝的傳說同空同山也很有關系《莊子·在宥》篇載黃帝見廣成子於空同之山。
《五帝本紀》也說黃帝“至於空桐”。《新唐書·地理志》雲原州平高縣下有空同山,其地在今甘肅鎮原縣境。屬於渭水支流徑水上游,因而可以推斷黃帝氏族以今之陝北與隴東為最早活動中心。
由於炎黃族之繁衍,也由於中原沃野氣候溫和,宜牧宜農,並臨近其最早活動中心區域,因而他們逐漸向中原擴展,並在中原建立其氏族、部落。姜姓在中原所建部落,多在今河南黃河以甫地區,在殷周之際或以前,已發展成強大部落。其重要而可考者,如申在今河南唐河縣境。
呂在今河南南陽市境2。
許在今河南許昌市境3。
厲山在今湖北隨縣,臨近河南省4。但也有的分布在黃河以北,並散見於今山東境內者,如共在今河南輝縣境。
齊在今山東淄博市臨淄縣境2。
州在今山東城陽3。
向在今山東莒縣南4。
姬姓族屬向東發展,大體上在黃河以北及河北大平原區域。例如傳說黃帝居於涿鹿,曾與炎帝戰於阪泉5,蚩尤、黃帝相“爭於涿鹿之阿黃帝執蚩尤,殺之於中冀”(《逸周書·嘗麥》)。《五帝本紀集解》引服虔說涿鹿,山名,在涿郡。又引張晏說涿鹿在上谷。照前說涿鹿在今北京西南的涿縣境內,照後說,涿鹿在今河北省涿鹿縣。徐旭生以為蚩尤既為九黎之君,“如果從九黎的地望猜測,或在河北南境今鉅鹿縣一帶鉅、涿古音雖不同部,但音近,可互轉”。中冀不知何在,“《山海經》有‘冀州《詩·王風·楊之水》“彼其之子,不與我戍申。”《傳》“申,姜姓之國。”2《說文》“昔太嶽為禹心呂之臣,故封呂侯。”《鄭語》“南有荊、蠻、申申,呂姜姓也。”
3《廣韻》上聲語韻“許”字雲“出高陽汝南,本自姜姓炎帝之後,太嶽之胤。”4《禮記·祭法》厲山氏,鄭玄注“厲山,炎帝也,起於厲山,或曰有烈山氏。”關於“共”的傳說及其地望,徐旭生《中國古史的傳說時代》第47—48頁,有詳細考證。2《山海經·海內經》“炎帝之孫伯陵。”《左傳》昭公二十年“昔爽鳩氏始居此地(齊),季■因之,有逢伯陵因之,蒲姑氏因之,而後太公因之。”《周語》“則我皇妣大姜之■,伯陵之後,逢公之所憑依也。”太姜為太王之妃,王季之母,姜女。可知伯陵早在周代以前,即定居齊地。34《世本》“許、州、向、申,姜姓也”。《括地志》“密州安丘東三十裡,古州國,周武王封為淳於國。”《春秋經》隱公二年“莒人入向”,疏“向,姜姓。”另《左傳》隱公十一年“壬給‘與鄭人蘇忿生之田’”,其中有州、向,注均“屬河內。”《漢書·地理志》“沛郡向縣”注“向,故國姜姓,炎帝後”。兩個記載所寫州、向地望不一致,疑不能定,但二者均姜姓則相同。5《史記·五帝本紀集解》服民虔曰阪泉,地名。又引皇甫謐說,阪泉在上谷。徐旭生《中國古史的傳說時代》95頁。按《山海經·大荒北經》謂“■尤作兵伐黃帝,黃帝乃令應龍攻之冀州之野。”
之野’,為黃帝與蚩尤戰地,那末,此中冀或是指冀州中部”7。
從以上傳說中涉及的地點來看,阪泉、涿鹿、鉅鹿,中冀之野,雖所指地點不同,但黃帝的居地及其活動,都在今日之河北大平原區域。
黃帝族最初活動中心在陝北、隴東,後來擴展到河北大平原,它向東擴展的路線,文獻不足,難以說明,但從殷周以前的傳說,及文獻上簡略的姬姓分布的記載,可以推測其大概黃帝氏族在陝北的黃陵,在北浴水下游的芮(今陝西大荔),再向南有渭水下游的儷戎(今陝西臨潼)等。芮早在西周以前即已存在。《漢書·律歷志》說“驪山女亦為天子,在殷、周間。”驪山女在殷、周間曾是一個強大部落,而且是一位女子做領袖賊欲sodu。這兩個氏族都是黃帝族的分支。
從陝西向東沿黃河兩岸(大部分在黃河北岸)姬姓建國的很多。《左傳》襄公二十九年說“虞、唬、焦、滑、霍、楊、韓、魏,皆姬姓也。”此外見於《左傳》的還有芮、有荀、有賈2、有狐3、有耿4。虞為“大王之昭”,虢為“王季之穆”,見於《左傳》僖公五年,且虢在黃河南岸,霍為“文之昭”,韓為“武之穆”,見於《左傳》僖公二十四年。狐氏出自唐叔,見於《國語·晉語四》。焦、滑在黃河南岸。“這楊(今洪洞)、魏(今芮城)、荀、賈(皆今新繹)、耿(今河津)的晉南小國,全不知道它們為何時所封。我們疑惑那裡面有一部分為黃帝氏族東遷時沿途留下的分族”5。
其在河北大平原的“封國”,有鮮虞(正定)、薊(今北京),也都是黃帝之族屬。
如果以上推測可以成立,則黃帝氏族之擴展乃自陝西渡河,沿中條山、太行山邊,主要在黃河以北,向東北行而至河北大平原。打敗量尤以後,黃帝族又從河北大平原而擴展至中原地區。
在黃帝族據有中原地區以後,他的後裔有的向東部擴展,顓頊在濮陽與夷族雜居。稍後,在中原西部伊洛流域有夏後氏。黃帝與夏後氏是史前時代炎黃集團中最主要的中堅力量。夏禹又是其中最顯赫的人物之一。
《史記·夏本紀》“禹為姒姓,其後分封,用國為姓,故有夏後氏、有扈氏、有男氏、斟尋氏、彤城氏、褒氏、費氏、杞氏、繒氏、辛氏、冥氏、斟戈氏”。
各氏族分布,據有文獻可考者,除夏後氏以伊浴為中心外,其在西方者有扈氏在今陝西戶縣。
褒氏在今陝西勉縣。其在中原或東方者。
斟尋氏在偃師。
7同上書第9頁。
《左傳》桓公三年芮伯萬條下疏引《世本》“芮、魏皆姬姓。”
2《左傳》桓公九年“虢仲”條下《疏》引《世本》“荀、賈皆姬姓”。3《左傳》莊公廿八年晉獻公娶“大戎狐姬”
4《左傳》閔公元年“晉候作二軍”條《注》耿、霍、魏“三國皆姬姓”。5見徐旭生《中國古史的傳說時代》44∼45頁。
《禮記·樂記》“武王克殷及商,未及下車而封黃帝之後於薊。”
斟灌、斟尋所在地點,根據應劭所注《漢書地理志》,斟灌在今山東濰縣,斟尋在今山東壽光。但《史記·夏本紀》正義引臣瓚說“斟尋在河南,蓋後遷北海也”。後又引《紀年》、《尚書序》、《戰國策》證斟尋在洛陽附近。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八謂斟尋在偃師縣東北。辛氏即有莘氏,在舊陳留縣東2。
杞氏今河南杞縣。
斟戈氏今山東范縣北觀城鎮3。
繒氏故城在今山東棗莊市東。
根據以上所列,夏禹及其後裔之分布,除少數在陝西境以外,主要以河南為中心,並向東擴展至山東南部地區。
炎黃族,是中國遠古時代文化發展較早的集團。所以它的族屬把史前的發明創造多歸功於炎、黃,但其最大事跡,是促進了農牧業的發展。
《史記·封禪書》引《管子》“神農封泰山炎帝封泰山。”神農與炎帝本為二人,但漢代以後,人們卻將神農與炎帝綜合成一人,都把神農氏稱作炎帝。從此,在傳說中炎帝即神農,神農即炎帝。
炎帝(或神農)氏族最早發明並發展了農業,已被歷代學者所承認,而且尊之為農業之神。如《左傳》昭公二十九年雲“有烈山氏之子,曰柱,為稷,自夏以上祀之。周棄亦為稷,自商以來祀之。”《易系辭》雲“神農氏作,斫木為耜,揉木為耒耒耨之利,以教天下”。其他文獻稱頌神農教民農耕,教民粒食者很多。從傳說看,黃帝氏族在周棄以前,還停留在游牧階段。所以《史記·五帝本紀》說黃帝“邑於涿鹿之阿,遷徙往來無常處”。但在周棄時代(當在夏末)也進入了農業階段。
人類社會的發展進入農牧階段,這是社會發展的一大進步。在農牧以前,是“以采集現成的天然產物為主的一個時期。”農業牧畜,“是學會靠人類的活動,來增加天然產物生產的方法的一個時期”2。
另外一個突出的事跡,是與洪水搏斗的故事。它是以炎黃族為首並由其他族共同協力,經過長期艱苦斗爭,才取得最後勝利的。
共工氏族居地,正是洪水泛濫的地方。所以共工必須經常與洪水搏斗。
《國語·周語下》說他“壅防百川,墮高堙庳。”這就是說,他鏟平高地,以其土堙塞池澤,後人解釋為築堤防。這種辦法,並非無效,因而以後鯀禹治水,仍然吸取他的經驗。可以說在傳說中,共工是治水最早的英雄。後人又通過神話的方式,誇大了他的英雄形象,又把他看做是能翻天覆地旋轉乾坤的神人。例如《淮南子·天文訓》說“怒而觸不周”的結果是天傾西北、地陷東南,從此日月西逝,江河東流。原來的天在、地維不合理的狀態,由於他的一怒而天地改觀,為日月星辰開辟了道路,替江河泥沙找到了歸宿。“治洪水”是傳說,“觸不周”是神話,但兩者都認為共工是改造自然的英雄。
共工治水以後,叉有鯨禹的治水。神話傳說以誇張的渲染,說洪水造成了遍及天下的災害,但也形象地描繪了鯀禹治水的功績。鯀繼承了共工氏族治水的經驗,築堤堙塞洪水,後人把堤叫做鯀堤,但遭到失敗。禹又繼承了2《左傳》僖公廿八年“晉侯登有莘之虛以觀師”,其地在舊陳留東。一說在曹縣北,參閱《史記·殷本紀》正義引《括地志》、《讀史方輿紀要》三三兗州下曹縣。
3斟灌、斟尋所在地點,根據應劭所注《漢書地理志》,斟灌在今山東濰縣,斟尋在今山東壽光。但《史記·夏本紀》正義引臣瓚說“斟尋在河南,蓋後遷北海也”。後又引《紀年》、《尚書序》、《戰國策》證斟尋在洛陽附近。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八謂斟尋在偃師縣東北。繒氏,部落名,春秋時為莒所滅。
2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第25頁。
鯀的事業而以疏導為主,終於治眼了水患。禹治洪水的故事,曲折地反映了人們重視客觀實際並積極地從失敗中吸取教訓。前車之失,後車之鑒。只要能認識失敗教訓,就是走向勝利的開端。在生產斗爭中,前人的失敗,往往並非斗爭的結束,而是後人走向勝利的悠悠。
大禹與洪水斗爭的頑強精神,是感人肺腑的。他親自率領群眾,手裡拿著橐耜耒臿,疏導河川。他的手上磨去了指甲,腿上磨去了毫毛,生了偏枯之症,但他仍在大風暴雨中不停地工作。十年沒有見著妻子,三次路過家門,聽見兒子哭也不進家門2。他為人民受盡了辛苦,但他終究治平了洪水,所以他死了以後,成為社神——主持山川的神抵,受著人們的崇祀。在神話傳說中,炎黃族在經濟、文化的發展中以及與自然災害的斗爭中,都處在一個先進的地位。
東夷族屬集團東夷族屬集團的分布,在中原的東方,其活動地區非常廣袤。東至海濱,南抵大江,向北可以延伸到東北。其中最重要的氏族、部落有蚩尤、太吳、少吳等等。在史前時代,他們與炎黃族屬接觸最多,關系也最密切。
(一蚩尤在中原之北部,即今日之魯西南,接連冀南、晉東南的狹長地區,有一個黎族,也稱“九黎”。它最早的氏族長,稱為蚩尤。徐旭生在《中國古史的傳說時代》中舉出四大論據,推定它也應該屬於東夷族屬。其主要的四個論據是.蚩尤寓於少吳,其地望應在魯西南。
2.後人對蚩尤的事跡傳說,全在山東西部蚩尤祠在濟水上;其塚在今壽張縣,肩髀家在今鉅野。
3.東漢學者承認蚩尤為九黎君長。九黎地望在今魯、冀、晉接壤處,故蚩尤死後即葬於其所屬地區。
4.根據《鹽鐵論·結合篇》黃帝戰啄鹿,殺兩吳與蚩尤而為“帝”,在涿鹿之戰中,太吳、少吳二族都與量尤協同作戰,證其同屬一個集團。徐氏所根據資料比較豐富,分析亦較透辟。
蚩尤戰敗後,黎族“一部分被迫徒居南方;一部分留在北方,後來建立黎國;一部分被炎黃族俘獲,到西周時還罔有‘黎民’的名稱”。
由於蚩尤戰敗,後人在記載中,遂多貶辭,實際上黎族在當時也是一個強大的氏族,他善造銳利兵器,也發明了不少兵仗。他率領其氏族對黃帝作戰,在初期曾取得很大勝利2。
特別是後人為他各處立祠,並奉之為戰神。“神不歆非類,民不祀非族”(《左傳》僖公十年)。對蚩尤的祭典,最初可能為黎族崇祀並限於黎族居《韓非子·五蠹》“禹之王天下也,身執耒臿,以為民先,股無完膚,脛不生毛,雖臣虜之勞,不苦於此矣”。《屍子》“手不爪,脛不毛,生偏枯之疾,步不相過,人曰禹步。”《莊子·天下篇》“禹親自操橐耜而九雜天下之川沐甚雨,櫛疾風”。
2《屍子》“禹於是疏河、決江,十年未闞其家。”《孟子·滕文公上》“禹八年於外,三過其門而不入。”《尚書·益稷》“禹曰啟呱呱而泣。予弗子,惟荒度士功。”范文瀾《中國歷史簡編》第一章。
2《太平御覽》卷一五引《黃帝玄女戰法》“黃帝與■尤九戰九不勝”。地,但戰國時代以後,已擴展到各地。秦朝所祀東方八神,“三曰兵主,祠量尤。”劉邦起兵,“祠黃帝,祭量尤於沛庭”3。漢初,在長安、太原為蚩尤立詞(《史記·封禪書》)。
蚩尤在戰國以後,沖破“民不祀非族”之界限,成為華夷共同祟祀之神抵,反映了民族間的相互融合的過程。
(二)太吳風姓,其遺虛在陳(今河南淮陽)。《左傳》昭公十七年雲“陳,太吳之虛也。”其後裔分支最著者,有任(今山東濟寧市)、宿(在今山東東平)、須句(在今東平縣境)、顓臾(在今山東費縣),大體上都分布在濟水流域,因而他們“實司太昊與有濟之祀”(《左傳》僖公二十一年)。
(三)少吳贏姓,傳說居地在曲阜,《說文》“贏,少吳氏之姓”。《左傳》雲“命以伯禽,而封於少吳之虛”(《左傳》定公四年)。其支族很多,分布面也很廣。東至山東沿海,《山海經》雲“東海之外大壑,少吳之國”(《大荒東經》)。北至山東北部,西至山東南部、河南東部,南至河南南部及安徽中部。
其重要分支郯氏《左傳》昭公十七年雲郯子曰少吳氏,“吾祖也”。《漢書·地理志》雲“郯,故國,少吳後,盈姓”《按少吳氏後裔有贏、盈、奄、偃姓,均為一音之轉0)。其地在今山東郯縣。
莒氏在曲阜之東,早在殷商以前,即已居山東東部。《春秋經》隱公二年《正義雲莒,盈姓,少吳之後,周武王封茲輿於莒”。所謂“周武王封茲輿於莒”之說,只是說明在周武王克殷之後,由於富國對周采取降服態度,因而得到周王朝的承認,讓莒國繼續存在下去,並不是說莒的建國是從周武王時開始的。《世族譜》雲茲輿都計,即計斤;即春秋時之介根,約在今膠縣附近,後遷莒。從殷商直至周代,為山東東南部一大強國。
萊夷古代文獻,多不知其姓氏,但其為少吳氏之後裔,則無庸置疑。
少吳氏以烏名官,其中有鳩。吳大澂曰“《爾雅·釋鳥》‘鷹,耒鳩。’釋文本作‘■’。樊注‘耒鳩,爽鳩也’”。“茲以■鳩之■,借萊夷之萊”(《恪齋集古錄·祖乙■侯叔敲》),是知萊為氏族名稱。鳩,正反映其原始時代以鳥為圖騰的標志,也證明其確為少吳氏之族屬。萊夷居地,東至海濱,西部則似乎已達臨淄一帶。《左傳》昭公二十年說“首爽鳩氏始居此地(指齊都臨淄)”,管仲也說“齊,夷萊之國也”(《管子·輕重戊篇》)。是知遠在殷周以前,齊國本為萊夷氏族居地,直至周初始為太公所據。而且太公至齊時,“萊侯來伐,與之爭營丘”(《史記·齊太公世家》)。經過一番斗爭,大公勝利後,才在萊夷的部分地區建立其“封國”。
至於萊夷所居中心,有的以為在黃縣,或雲在東陽(今臨胸附近)2。兩者都有可能,這與他們的生活方式有關。
3《史記》、《漢書》中《高祖本紀》。
參見郭克煜《山東東部古國史研究·有關莒國史的幾個問題》,(《齊魯學刊》984年第一期)。《春秋》宣公七年“夏,公會齊侯伐萊。”杜注“萊國,今東萊黃縣。”《元和郡縣志》馬氏《通考》均此。
2清人葉子佩《續山東考古錄》卷十一《黃縣》條。楊伯峻《青秋左傳》注,亦主此說。《說文》“夷,從大從弓,東方之人也”,夷人善射。《禹貢》雲“萊夷作牧。”這是說在原始時代,東方夷人,以獵、牧為其主要的生產手段,也說明他們不但采取天然產物為其生活資料;而且也已進入“學會靠人類的活動來增加天然產物生產的方法的時期”3。
在獵牧階段,人們經常隨山林草地之變化,而在生活上遷徙無常,可東可西,居無常處。雖然居地有其中心,但也不一定限於一處。大致言之,萊夷活動區域是在今膠東一帶,不會有多大錯誤。
皋陶偃姓。《說文》贏“《地理志》作盈伯翳贏姓,其子皋陶偃姓,偃、贏,語之轉耳。”伯翳與皋陶的關系,“這是段玉裁偶然錯誤倒記,只有伯翳為皋陶子的說法,並無相反的說法”。“皋陶與少昊同姓,足證他們屬於同一氏族《帝王世紀》說‘皋陶生於曲阜’。如果它的說法有根據,那曲阜本為‘少昊之墟’,皋陶氏族出於少吳氏族更可以得到證明了”2。皋陶,一作咎繇,活動點在曲阜,相傳虞舜時,曾任掌管刑法的士,以正直著稱。其後裔在江淮之間建立英3、六(今六安)、群舒等小國。
皋陶、伯益與夏族有著特殊的密勿關系。堯舜時期在與洪水斗爭中,以夏禹為首,但也有東夷的皋陶、伯益等人參加。傳說洪水泛濫時,“草木暢茂,禽獸繁殖;五谷不登,禽獸偪人舜使益掌火,益烈山澤而焚之,禽獸逃匿”(《孟子·滕文公上》)。焚燒山澤,不但兔除凶獸猛禽對人們的傷害,而且擴大了農耕面積。《呂氏春秋·勿躬》雲“伯益作井。”這當然又是對原始社會的一大貢獻。因為遠古人們居住,總離不開江河湖海之濱,伯益“烈山澤”,不但使被洪水淹沒過的山澤之濱,成為農耕地,而且又進一步“作井”,使離江河湖海較遠之處,也可鑿井飲水,使人們的居地大為廣闊了,這是與洪水斗爭勝利的擴大戰果。伯益參加了與洪水的斗爭,反映了大災大難中,兩族間相互協作患難與共的關系。
政治上在原始社會末期,華夏與東夷似乎已到了結成部落聯盟的階段。
堯、舜、禹禪讓,是部落聯盟選舉領袖的故事。禹曾推薦東夷的皋陶為他的接班人。恩格斯曾指出“部落從分散狀態中又重新團緒為永久的聯盟,這樣就朝民族(atio)的形成跨出了第一步”。禹對皋陶的推薦,固然是受當時“天下為公”的制度所制約,但也反映出兩族的關系是相互信任友好的。
夷羿有窮國君。有窮所在,不知何地。或雲在河南2,或雲在鬲縣(《水經注·河水下》),或雲在安豐3。按“少吳之虛在今曲卑。而曲阜古名窮桑或空桑,有窮的名或與窮桑有關系。《左傳》說‘後羿自遷於窮石’”,《括地志》說“故城在滑州衛城縣(衛城縣系衛南城之誤)東十裡3《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第25頁。
2徐旭生《中國古史的傳說時代》第54頁。
3《史記·陳杞世家》“皋陶之後,或封英世家》注英國在淮南,蓋蓼國也”。《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第9頁。
2《史記·夏本紀·正義》引《晉地記》。
3在今安徽、霍邱二縣境內。《路史後紀》卷十三上。
衛南在今河南滑縣境內”4。夏都經常遷移,或東或西,但未出今日之河南。夷羿既能“因夏民以代夏政”(《左傳》襄公四年),則羿之居地,應與夏都不遠。有窮(或在曲阜)接近河南,釩城地在河南,因而夷羿居地可能在山東河南一帶,這個推測,似乎合於情理。
《史記正義》引《帝王世紀》“帝羿有窮氏,未聞其先何姓”。後羿亦稱夷羿,夷為族名。《路史》注說“‘羿以女偃出皋陶’,不知道有根據否”5,如《路史》注說,可以成立,則“皋陶與後羿全是屬於少吳氏族的人”。
東夷與華夏長期接觸,友好相處,但有時也發生偶然的短期沖突。除黃帝戰蚩尤外,在夏代又有羿代夏政的事跡。
在神話傳說中,界有兩個。一個是堯時的後羿,為人民除害,後為逢蒙所殺,但死後受到人們的崇祀7。另一個是夏代的東夷族的夷羿,因夏民以代夏政。他不恤民艱,以射獵為樂,最後為寒浞所誅。前者是神話,後者是傳說,雖然兩人的名字相同,又都被人所殺,但人們對他們的態度並不相同。神話中的後驛“能御大災,能悍大患”,“以死勤事”,因而人們視之為英雄,尊之為神抵。傳說中的夷羿因夏民以代夏政,說明兩族間的一次斗爭;也說明太康不恤民事,因而失國,夷羿不恤民艱,又終於被殺。這些神話與傳說,有發人深省的正反兩方面的意義。
其余如山東的費(在今費縣)、河南的葛(在今寧陵),也都是少吳後裔所建立的很早的國家。
淮夷淮水流域有淮夷。郭沫若《卜辭通篡考釋》說東夷應包括淮夷,雖系推測之辭,但淮夷之名,未見於卜辭。因而李白鳳對郭之推測提出商榷“因為古籍與金文凡稱淮夷,大概都稱東南夷或東淮夷的”(《東夷雜考·奄族考》)。意思是說淮夷不應放在東夷范圍之內。但根據其他文獻,從廣義言之,把淮夷放在東夷共同體,還是可以的。《禹貢》在徐州部分說“淮夷珠暨魚”。《禹貢》為晚出之書,淮夷為周代以後通行之稱呼,故不能見於卜辭。從《禹貢》所言,淮水流域不但有淮夷之族,而且也指出其地方之產品,反映了淮夷之族的經濟發展階段。珠,珠名。孔穎達說是蚌之別名,出珠,遂以為珠名。可能由於淮水為多水區域,故淮夷人仍以漁獵見長。淮夷或稱徐夷。《史記·秦本紀》正義引《括地志》“古之徐國,即淮夷也”。史稱徐為贏姓,《左傳》昭公元年“周有徐注“二國皆贏姓”。可見淮夷應屬東夷共同體,因而郭沫若之推測,似乎並非毫無根據。
關於淮夷在史前情況,文獻絕少,我們很難了解,但它在四周之初已是一個強大力量。《費誓》“魯侯伯禽宅曲阜,徐夷並興,東郊不開,作《費誓》。”但這篇文章與事實有矛盾,《史記》和《書序》都在伯禽於魯即位後所作,認為當時“管蔡之亂”,淮夷徐戎也跟著叛亂。但管蔡和淮徐叛亂45徐旭生《中國古史的傳說時代》第55頁。
7《淮南子·汜論》“羿除天下文害,而死為宗布”(即禮·地宮·黨正》及《族師》注“■,水旱之神”。酺,“災害之神”。《淮南子·汜論》高誘汪雲“今人室中所祀宗布是也”夏代之羿,則為有窮夷羿。夷弄因夏民以代夏政,寒浞虞羿於田,殺而烹之。事見《左傳》襄公四年。在伯禽即位之前,所以孫星衍提出疑義,說伯禽封魯,據《洛浩》,則在七年為政之時,此雲即位之後,殊不可解。如果孫星衍提出的疑義,可以成立,則淮徐夷人至晚在西周之初,已成為一個強大力量。
其他少吳氏後裔分布在淮水流域者,尚有黃(今河南潢川縣)、江(今河南正陽縣)、終離氏(《史記·秦本紀》說它是贏姓,在今安徽鳳陽縣)。東夷除以上所舉中原東部地區居地外,其范圍似應向南擴展至大江以北,向北擴展到河北東部及東北區域。這兩部分,不一定與少吳氏有關,但它也被視為東夷之列。
《禹貢》兩言島夷,一在揚州,一在冀州。其所指范圍揚州之夷在蘇北,冀州之夷則在河北東部以及東北地區。《漢書·地理志》引《禹貢》則均作鳥夷。顏曰“善捕鳥者也”、“搏取鳥獸”,夷族均善射屬實,但以善射而得鳥夷之名,妄也,鳥夷之名可能與他們以鳥為圖騰有關。
《後漢書·東夷傳》將夫余、挹婁、句麗、沃沮、(室韋)、貊均列入東夷之內。如果將《禹貢》、《後漢書·東夷傳》所列各族均納入東夷范疇之內,則在中國東部,南起揚州之夷,北至東北,沿海各地諸族均屬東夷之族,這些夷族,大多數都有以鳥為其祖先的傳說。雖然,圖騰相同,不一定都是同族,但以上諸族,不但居地相聯,而且其風俗習慣也大同小異,彼此關系亦較密切。所以應該說,從大江以北直至東北沿海都是東夷族分布的地區。
(四)商族子姓。在傳說的堯舜時期,有一個強大的商族部落興起。它的始祖是契。相傳契是有■氏女簡狄吞燕卵而生的。
契稱玄王,可能含有北方之王的意思。《世本》“契居番”。番、毫同音。“契居番”即契居毫。其地最早在燕,故《左傳》昭公九年雲“王使詹桓伯辭於晉,曰‘肅慎、燕毫,吾北土也’”。契子昭明居砥石,其地可能在今河北省中部殷都之北。
“武王克殷,乃立王子祿父,傅守商祀”(《逸周書·作雒》。)《漢書·地理志》雲“邶,以封紂子武庚”。《帝王世紀》雲“殷都以北為邶”。《說文》雲“邶,故商邑”。可知商族部落在其滅夏建國以前,已自其發祥地燕毫逐漸向南擴展至殷都以北地區。由於殷都以北為商族舊居之地,所以武王克殷以後,仍封殷之後裔於邶,以守殷祀。
昭明之於相土又遷於商,其地在今豫東商邱(其中曾一度徒居泰山下之東都)。是商族部落除在殷都以北外,又擴展至中原東部。《長發》雲“相土烈烈,海外有截”。則商族部落在相土時代,其中心雖在商邱,但其聲威已播及遠方。殷墟卜辭屢見祭土之貞卜,土即相土,說明其後裔一直對他予以隆重之崇祀。
在商族部落的經濟生活中,畜牧占很重要的地位。傳說相土造車,“作乘馬”,“王亥始作服牛”(《國語·周語下》)。他們馴服牛馬拉車,以帛及牛羊在各部落間進行貿易。為了保護其貿易,其後裔上甲微曾聯合河伯滅掉了搶奪其牛羊的有易之君綿臣。
商人食物,牧產品中以牛羊為最多,祭祀也用牛羊,可達數百之多,足證其牧業之盛。
但商人經濟生活,並非限於牧業產品,在史前已進入農業生活。治水是當在古汦水、石濟水流經之地,約在今石家莊與邢台之間。詳見丁山《商周史料考證》7∼8頁。發展農業的需要。契的六世孫“冥勤其官而水死”(《國語·魯語上》)。傳說冥為夏之水官,由於勤其職而死於水。殷之先公先王,自上甲微後,凡六世,都以日干作名號,遠比夏代為早,可見其農業知識比夏進步。殷之農業、牧業、商業各方面盛於夏朝,因而造成代替夏朝的優越形勢。
到了天乙(湯),征服了附近許多小國,國力越益強大,終於滅了夏而代有“天下”。
東夷各氏族部落分布很廣,與炎黃族屬接觸最多,關系也較密切,相互影響也較深,直到湯建立了商王朝以後,其統治范圍比夏更大。商繼承了夏代文化繼續發展,並把奴隸制度推進到一個新階段。在當時,是世界上的一個文明大國。
苗蠻族屬集團苗蠻,古稱苗,也稱蠻,他們主要分布於長江中游南北地區。
《戰國策·魏策一》吳起說“三苗之居,左彭蠡之波,右有洞庭之水,汶山在其南,而衡山在其北。”彭蠡,今鄱陽湖;洞庭,今洞庭湖。汶山所在,多有紛歧,但衡山並非今日江南之衡山,其地望應在江北,似指今日江淮分水嶺之桐柏山、大別山一線。
苗族得名,其說各異,“自周迄唐,通謂之蠻稱苗自宋始”(《章太炎文錄·別錄》)。實際上“苗”與“蠻”二聲當系陰陽對轉,古字同音同義。由於時代不同,對同一族名的稱呼,常有變化,在歷史上也屢見不鮮。苗與蠻,從字義上所包含的內容看,有其相同處。但歷史上的蠻,常常是我國古代對南方各族的泛稱,其范圍遠遠超過這裡所說的苗、蠻。吳起所說的“三苗”,似乎是指“衡山”以南,長江中游地區若干苗蠻氏族或部落的總稱(“三”是多數的意思),並非為一個統一的“國家”。《淮南子·修務訓》高誘注說三苗是“帝鴻氏之裔於渾敦、少吳氏之裔子窮奇,縉雲氏之裔於饕餮三族之芭裔。”這種傳說未必可靠,但可反映“三苗”包括著一些不同的氏族。又如《山海經》中所說的驟頭,也稱兜,是一個有名的氏族。《山海經·海外南經》雲“()頭國人面,有翼,鳥喙,方撲魚”。南方多水,此氏族大約在堯舜禹時代,仍以撲魚為生。《大荒南經》雲“大荒之中,有人名曰頭,鯀妻士敬,士敬子日炎融,在頭海中魚惟宜芑、苣、穋、楊是食。”這又證明他們除漁業以外,還從事農業生產。《大荒北經》雲“顓頊生頭,頭生苗民。”這裡所說苗民氏族出於頭,就可以證明頭與苗民同族。
炎黃族進入中原以後,逐漸向南擴展,遂與苗蠻接壤,並屢次發生沖突。《史記·五帝本紀》說堯時“三苗在江、淮荊州數為亂”。《呂覽·召類》說“堯戰於丹水之浦,以服南蠻。”《左傳》昭公元年說“虞有三苗”。《呂覽》上條引文又說“舜卻畝民”。《墨子·非攻》也有禹征三苗之記述,足見炎黃與苗蠻屢次發生沖突。戰場主要是豫西南地區,在與三苗沖突或戰爭中,據《禮記·檀弓》、《山海經·海內南經》、《淮南子·修務訓》、《史記·五帝本紀》均載丹朱及舜死葬蒼梧,這個“蒼梧”應在丹水一帶。舊說夏族擊敗三苗,三苗被迫遷到三危(據說在今敦煌西)。《尚書·堯徐旭生《中國古吏的傳說時代》58頁有詳細論證。
典》雲“竄三苗於三危”;《史記·五帝本紀》雲“遷三荷干三危”,是否屬實,疑莫能定。可能是三苗失敗以後,有的避居高地。三為多數的量辭。危《說文》“危,在高而懼也。從廣,人在壓上”。崖與崖通。這只是說,三苗在最北一部分受到打擊後暫退山地,而多數仍居故地。
在傳說中,與苗蠻關系最深者為祝融氏,它最初雖不屬苗蠻集團,但它的後裔在這個集團中卻處於異常顯赫地位,祝融氏為頻項後裔。他們的居地最初也在中原地區。如頻項居地在帝丘2。祝融居地在鄭3。
祝融之後裔有八姓己、苳、彭、禿、妘、曹、斟、■。每一姓氏又繁衍成為幾個氏族。這八姓各氏族之分布,最初大體上以河南北部之衛鄭為集聚地。其後始擴展至河南中部、山東南部、江蘇北部一帶。至商、周時,才有較大遷徙。
祝融後裔南遷,成為日後楚國王室之祖先。楚人進入荊州(苗蠻區域),大概始於周公返政成王之後。據《史記·楚世家》其時楚熊繹方受封居丹陽。丹陽地望,據清人宋翔鳳《過庭錄》卷九謂“丹陽在商周之東,南陽之西,當丹、浙入漢之處,故亦名丹浙。鬻熊(熊繹)所封,正在於此。”《史記,楚世家》載楚昭王曰“自吾先王受封,望不過江漢。”楚自荊北丹陽進據江漢,乃為以後之事。直到春秋初年,熊繹後裔熊通(武王),在荊楚開辟疆土,“大啟群蠻”,並“開濮地而有之”,才奠定了強國的基礎。祝融為顓頊之後,在史前傳說中,顓頊為炎黃聯盟重要領袖之一,號高陽氏,雖無顯赫武功,但農業發展也較早,特別是在宗教方面,有其特殊地位。世代相傳,對後世影響頗大。在北方,從唐虞到夏商,巫史的職守(當時在文化領域中,最受尊重的職業),都由重黎之後掌握(《史記·太史公自序》)。司馬遷說重黎是他的遠祖,並說他的祖先(重黎之後)在周代作史官。
祝融氏徙楚,與楚地人民原有文化相結合,發展成具有楚地特點的高度文化,例如在戰國時代大詩人屈原創作的楚辭,即是在學習楚地民歌基礎上所開創的一種新詩體。它在文學上的地位,可與北方的《詩經》媲美,甚至超過《詩經》。屈原自稱他是“高陽之苗裔”(《楚辭·離騷》),即也是顓頊祝融之後裔。他也是掌管巫史的職守的。
江漢之間,古代又為濮人分布之域。《尚書·牧誓》所載牧野之戰中,即有濮人參加。《左傳》文公十六年雲“百濮離居”。杜預《春秋釋例·土地名》說“無君長總統,各以邑落自聚,故稱百濮”。由於“離居”及“各以邑落為聚”,是以外強之來,即“各走其邑”(《左傳》文公十六年)。因而其江漢居地,即漸為楚人所據。但它在楚之西部,仍為其聚居之邑落。當楚有內亂衰弱時。周宣王初,熊霜卒,三弟爭立,“叔熊(叔堪)逃難於濮而蠻”(《國語·鄭語》),以資掩護。《左傳》文公十六年雲“楚大饑庸人帥群蠻以叛楚,糜人率百濮聚於選,將伐楚。”可見濮在春秋時代,已成為楚國西部的強大力量。
《左傳》昭公廿年。又《禮記·帝系》、《史記·楚世家》均以重黎為一人。《山海經》、《楚語》則以重、黎各為一人。司馬遷《史記·自序》中,又說“顓頊,命南正重以司天,北正黎以司地”,並未堅持重黎為一人。鍺說紛紜,但以重黎為顓頂後裔,則無疑問。
2《帝王世紀》“顓頊始居窮桑,徙商丘(帝丘之誤),於周為衛(今河南濮陽縣境)。”3《左傳》昭公十六年“鄭,祝融之虛也(今河南新鄭)。”
濮人分布地區甚廣,自湖北西延至於巴蜀。嘉陵江之合川至北碚,舊稱濮江,亦以濮人居地而得名。晉左思《蜀都賦》雲“左綿巴賨,百濮所充。”意思是說在大江支流涪江地區,綿陽一帶,舊為百濮聚居之地,今則為巴賨分布之域。
《華陽國志》所稱之南中,包括今之雲南、貴州,雖不在江漢地區,但也有濮人散居其地。建寧郡有濮、僚,永昌郡有閩濮、裸濮。《爾雅·釋地》雲“南至於濮鉛。”鉛應即今雲南之元江(元江古稱濮水)。
在荊地有長沙武陵蠻,相傳有“槃瓤”的神話,以犬為其族徽,並為其圖騰的信仰。他們以後向西發展,主要居於今之貴州,散居於湖南、雲南、兩廣及湖北。
苗族以伏羲為其祖先。清初陸次雲的《峒谿纖志》裡面說“‘苗人臘祭曰報草,祭用巫,設女蝸、伏羲位’按他們的傳說,苗族全出於伏羲與女蝸。他們本為兄妹(或姊弟)配為夫婦,綿延人類。”這個神話傳說的內容,應該相當古老,它既反映了遠古人們對人類起源的猜想,又反映了我國遠古曾存在著的血緣家族制度。在傳說中,女蝸的事跡比較豐富,她被苗人尊之為祖神,其所受崇拜之地位,也高於伏羲。《淮南子·覽冥訓》又單獨闡述了女蝸事跡說她補蒼天、斷鰲足、殺黑龍、積蘆灰等等,這些事情都與治水有關。這種神話是不是又反映了遠古時代,女蝸曾率領人們與水災搏斗的英雄事跡?這個神話在戰國末期以後,才顯著流傳。舊說以伏羲即為太吳,那是齊魯學者綜合把他們拉在一起,成為一個人的。
槃瓠即盤古,盤古開天辟地,女蝸兄妹配為夫婦綿延人類及女蝸治水事跡等的流傳,如果不是苗族受漢族的影響,就是漢族受苗蠻的影響。這種流傳,不但豐富了我國神話的內容,也反映了各兄弟民族在文化上的交互影響。百越族屬集團《荀子·儒效》雲“居楚而楚,居越而越”,是楚、越在古代不但各為一大部族,而且其所居地區,亦各有別。
越,泛稱古東南沿海及嶺南地區之民族。《呂覽·恃君》稱為“百越”。高誘注曰“越有百種”,說明它所占地區很廣,族屬也很眾多。
《禹貢》兩言島夷,其在南者,即揚州之夷。揚州之南,古稱揚越之地,亦即百越之北境。
《史記》言吳、越皆古國,吳為周太王長子太伯之後,越為夏少康庶子之裔。吳居蘇南,都於吳(蘇州),越居今浙北,都會稽(今紹興),二國王室皆華夏之裔,然其人民,則為越族。其語言與華夏迥異,必“待譯而後通”(《鹽鐵論·相刺》)。然吳、越人民的語言則相同。
吳子胥、范蠡、大夫種,均言吳、越不但語言相同,而且其風習亦相同。但其與華夏則大不相同。
《史記·吳世家》說太伯、仲雍居於句吳,“文身斷發,示不可用。”
《左傳》哀公七年說仲雍在吳,“斷發文身,裸以為飾。”《谷梁傳》哀公十三年說“吳,夷狄之國也,祝發文身。”這就是說斷發文身,非華徐旭生《中國古史的傳說時代》237—238頁。
見於《呂氏春秋·知化》、《呂氏春秋·夫差內傳》及《越絕書·紀策考》。夏之俗,太伯、仲雍奔吳,也是從民俗也。《越世家》育越之先世封於會稽,“文身斷發,披草萊而邑焉”,也是說禹之後裔到越以後,從民所俗。
吳、越兩國接壤為鄰,且“兩國之語言、習俗既皆相同,側其人民宜為同一民族也。雖其玉室出自華夏”。吳、越之南,有閩越,亦越人之一支,西以武夷山與江西為鄰。但其族人之分布並不僅限於令之福建,在今江西贛江流域東部,亦有越人分布。《史記、楚世家》載“成王惲元年使人獻天子,天子賜胙,曰‘鎮爾南方夷、越之亂,無侵中國。’”徐旭生指出兩點,很重要其一,“夷下列越,足以證明它為一種族的名,並非國名。”其二,“楚的南境,大約不出今湖北界內,無緣超過江西、安徽。”並指出“這個越就是《楚世家》裡面的越章”2。
春秋時代,楚熊渠封其少子執疵為越章王,其封地既曰越章,則其地應與“越”及“章”有關。說明楚地有夷、越之族,但這裡只能說明在楚所統治范圍內有夷,越之族、並非所有夷越之族均受楚所管轄,因為當時楚的南境,“無緣超過江西、安徽”。
熊渠封其少子執疵為越章王,其封地僅限於熊渠所取揚越之地,其范圍主要在漢代的丹陽郡;其地既為古揚越之地,又為章山所在。《山海經·海內南經》雲“三天子鄣(章)山在閩西海北。”“郭璞注《山海經》、劉昭《續漢書·郡國志注》並以三天子鄣山在丹陽郡”。“丹陽郡北,西與九江(郡)、廬江(郡)接,西南與豫章(郡)接,東南皆與會稽接,略當今皖南、蘇南及浙西之地”。
是今武夷山之東為越族居地,在武夷山之西,也有越族之居地。
在浙南有甌越,閩北有閩越。閩、甌之名早已見於周世2。他們也是斷發文身3,並與吳、越同族,兩者語言亦大同小異。
南嶺之南,謂之南越。賈誼《過秦論》雲秦“取百越之地,以為桂林、象郡”。《史記·秦始皇本紀》又雲“略取陸梁地,為桂林、象郡、南海”。這裡秦所“取”或“略取”者,都是嶺南之越人居地,他們的風習是“椎髻”4,與東部沿海越人風習不同,但仍為百越之組成部分。
百越除分布於嶺南外,並向西散居於今之雲南南部。雲南是一個民族復雜地區。“元謀猿人和各地舊石器遺址表明,在人類的童年時代,雲南境內就有原始人群活動。遍及全省的多種多樣的新石器文化,就是自古以來雲南居民族屬復雜的反映”5。
越族在雲南南部、東南部、西南部和濮人交錯雜居在“閩濮之鄉”。“先秦史籍記載著我國南方越人的風俗,有所謂‘貫胸’、‘離身’、‘雕題’、‘漆齒’等族向商王朝入貢,他們與後來雲南境內的‘穿胸’、‘文身’、’蒙文通遺著《越史叢考·吳越》。
2《中國古史的傳說時代》4頁。
蒙文通遺著《越史叢考》8頁。
2如《山海經·海內南經》、《逸周書·王會》。
3《王會》“越、漚(甌)鬋發文身”。
4《論衡·率性》“南越王趙佗,本漢賢人也椎髻箕坐,好之若性”。這裡趙佗“椎髻”,只是從南越之俗也。
5《雲南各族古代史略》編寫組所編《雲南各族古代史略》第2頁。
文面’、‘黑齒’等族有密切關系”。
“越”之族名,由於春秋時代勾踐之強大而越名始著。是越本為國名,後遂沿用力族名,於是東南沿海各族亦均冠以“越”族之稱。由於越有百種,種姓各異,因曰百越。在歷史上多年沿用不改。
楚越地區,是我國水稻主要發源地。越地河姆渡出土骨相很多,制作精良,結構完善,其中更發現稻谷和堆積很厚的稻殼。
《周禮·夏官·職方氏》職雲揚州、荊州,“其谷宜稻”。《史記·貨殖列傳》“楚越之地,地廣人稀,飯稻羹魚。”這些記載,特別是河姆渡出土實物,說明百越早在七千年前,即有稻作物種植,反映其文化之悠久絕不亞於黃河流域。
另外,在南方沿海的深圳古墓以及雲南的耿馬、元謀、賓川、劍川、曲靖等地出上的遠古炭化古稻,其中有很多是人工栽培稻,年代均在距今三四千年之久。雲南出土炭化古稻,正是遠古百越、百膜聚居地區2。稻米在今日已成為主要食物之一,他們在三四千年以前,即在極端困難之自然環境中,最早地栽培了稻米,這是對中華民族的重大貢獻。
百越居地,大部瀕臨沿海,內地河道縱橫,向有水鄉澤國之稱。由於其地理形勢,越民常在水中活動;所以有的“文身斷發,以避蛟龍之害”(《漢書·地理志》)。《越絕書·記地傳》說越人“水行而山處,以船為車,以楫為馬。往若飄風,去則難從。”《淮南子·齊俗訓》則言“胡人便於馬,越人便於舟。”這些記載,都把他們在水上活動的嫻熟,描繪得栩栩如生。
越人很早即擅長造船。造船的歷史,先有獨木舟,後有木板船。木板船已有三千多年歷史,在三千年以前,只有獨木舟。在解放後,江蘇武進、福建連江,都在地下發掘出遠古時代的獨木舟,都說明越人在遠古時代,即有造船的歷史。吳越由於其地理之特點與生活之需要,早在遠古時代,即以舟楫浦魚,渡水獵獸,並進一步跨越水域,開拓新天地,促進生產的更大發展。到了春秋末年,誤越已能造大木板船以供戰斗之用。吳王北上爭雄於中原,因而開運河溝通江淮,主要是為了戰船水師之便利的。聞名世界的中國大運河,南端的開鑿,首先歸功於越族勞動人民。
雲南北部有羌人,它向北與川西直至青海連成一片。它不屬本文涉及范圍。但從古史相傳可以反映我國大西南各族間的關系。傳說黃帝後裔昌意自黃河流域南下,“降居若水”(今雅礱江),彝族稱黑為“若”,“若水”即黑水。雅礱江、金沙江(滬水)、瀾滄江(蘭津)、怒江等,都有黑水的意思;司馬遷、揚雄都說夏禹是羌人。這雖都是傳說,但它似乎可以說明大西甫與中原的各族,在歷史上很早即有某些相互關系。原始社會的幾個族屬集團,雖然在文化發展水平上有所不同,但它們都是形成我們今天中華民族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們都有長遠的歷史,在推動祖國社會發展上,也都做出了重大貢獻。
這許多族屬集團,在史前時代各有自己的居住區域,但它們卻是不斷有同上書第3頁,參見楊耀林《深圳古墓中的稻谷遺存》,載《衣業考古》983年見李昆聲、李保倫《雲南曲靖發現炭化古稻》,及闞勇《雲南耿馬石佛洞遺址出土炭化古稻》,均載《農業考古》983年2期。
所接觸。這種接觸有沖突,也有友好交往,在沖突與友好交往中,逐漸彼此融合,特別是在原始社會進入國家以後,更加速了這種融合過程。
漢代,這是我國較早,也是最強大的封建王朝,它統一了全國。在這以後,各族相互融合,有了漢族的名稱,實際上它是國名,又成了族名。它的范圍,已包括從原始社會直到漢代統一全國以前所有的炎黃、東夷、苗蠻、百越等族屬集團。這些族屬集團逐漸融合,界限也逐漸消除,而成為一個民族的共同體一一漢族。正如毛澤東同志指出我國“漢族人口多,也是長時期內許多民族混血形成的”。
中華民族以漢族為主體,但同時仍有一些少數民族保持著良已獨有的特點,同樣是中華民族的成員,也是中華民族中不可分離的重要組成部分。《論十大夫系》,載《毛澤東著作選讀》下冊第732頁。
第二節關於夏代的傳說和夏史的探索中國歷史上有一個夏代,這在周人較早的文獻和商代後裔追述他們祖先事跡的篇章中都有明確的記載。西周初年,周公對成王說“我不可不監(鑒)於有夏,亦不可不監(鑒)於有殷”(《尚書·召誥》)。他對亡國的商族奴隸主貴族說“(天)乃命爾先祖成湯革夏”,又說“殷革夏命”(《尚書·多士》)。西周初年的詩歌裡,又常把周人的統治地區即當時的中國叫做“夏”,如雲“我求懿德,肆(陳)於時(此)夏”(《詩經·周頌·時邁》),“無此疆爾界,陳常(賞)於時夏”(《詩經·周頌·思文》)。西周晚期詩《大雅·蕩篇》也說“殷鑒不遠,在夏後之世!”這與《尚書》的《召誥》、《多士》等篇所述相同。《詩經》中還特別提到夏禹治水的功績,如說“豐水東注,維(為)禹之績”(《大雅·文王有聲》),“信彼南山,維禹甸之”(《小雅·信南山》),“洪水芒芒,禹敷下土方”(《商頌·長發》),“天命多辟,設都於禹之績”(《商頌·殷武》),“奄有下土,纘禹之緒”(《魯頌·悶宮》)。戰國和秦漢時代的諸子和其他著作中往往也有關於夏史的論述。西漢時期的司馬遷在他的《史記》中有一篇《夏本紀》,比較具體、系統地記述了夏代的史實,剔其以後世的制度附會者外,大致當亦可信。
關於夏代社會性質問題,史學界還沒有取得一致的意見。有的同志認為夏代仍是原始社會;有的同志則認為在禹或啟的時期奴隸制已經形成。我們認為這些看法都還可以商榷。
傳說中的夏代根據文獻記載看來,我們同意夏代處於原始社會向奴隸社會轉變時期的觀點。這是我國古代史上的一個重要轉折點。
《禮記·禮運篇》說禹以前為“大同”之世,禹以後為“小康”之世。所謂“天下為公,選賢與能”,“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貨惡其棄於地也,不必藏於己,力惡其不出於身也,不必為己”的大同之世,正是共同生產、共同占有,並且實行著軍事民主選舉制的原始共產主義社會;所謂“天下為家,各親其親,各子其子”,“貨力為已”,“大人世及以為禮”的小康之世,正是變公有制為私有制,變軍事民主選舉制為君主世襲制的階級社會。《孟子。萬章上》引孔子曰“庸虞撣,夏後殷周繼。”所謂“唐虞禪”,也就是《禮運篇》所說的“大同”之世,“選賢與能”的部落聯盟中的軍事民主制所謂“夏後殷周繼”,也就是“小康”之世,“大人世及以為禮”的君主世襲制。但是這一變革,並不是一賊即就,而是經過了一個長期變革的過程。
堯舜之時,我國正處於氏族制下的部落聯盟時代。《尚書·堯典》雲“克明俊德,以親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協和萬邦。黎民參見韓連琪《夏代是從原始社會解體到奴隸占有制形態的時代》,《文史哲》983年第5期。於變時雍。”這應該就是堯時部落聯盟的情形。所謂“九族”,當是九個部落;“百姓”,當是一百個胞族;“萬邦”,當是一萬個氏族;“黎民”,當是指全體部落聯盟的氏族成員。在部落聯盟中,實行著一種民主制度。有酋長會議,管理民政;軍事首長管理軍事、司法和宗教等事。這便是所謂“軍事的民主制度”。酋長議事會是氏族社會的最高權力機關,主持聯盟中一切事務,選舉和罷免軍事首長。出席的人員為各氏族的酋長。在母系氏族社會中,男子雖然也可以選為酋長,酋長會議卻大半掌握在女子手中。到了父系社會,酋長議事會的權力才轉由男子掌握。《尚書·堯典》、《尚書·舜典》所載凡舉國大事,堯舜都要咨詢於“四岳”、“十二有牧”。“四岳群牧”,即召開酋長會議。
部落聯盟會議中的軍事首長,都是由酋長議事會經過全體酋長一致選舉出來的,通常是兩頭制,正的出缺,便由副的繼任,再由酋長議事會推舉一人為副。據《尚書·堯典》載堯和舜是兩頭軍事首長;堯死後,舜和禹是兩頭軍事首長。我國古代堯舜禪讓的傳說,實際就是部落聯盟中的民主選舉制。如《尚書·堯典》記載舜被選舉的情形,是“帝曰‘咨!四岳。朕在位七十載,汝能庸命,巽朕位。’岳曰‘否德,忝帝位。’曰‘明明揚側陋。’師錫帝曰‘有鰥在下,曰虞舜。’帝曰‘俞!予聞;如何?’岳曰‘瞽子,父頑母嚚,象傲;克諧,以孝蒸蒸,義不格奸。’帝曰‘我其試哉!’”堯所詢的“四岳”,就是各部的酋長。舜之繼任為軍事首長,顯然是經過了酋長議事會的一致推選。其後禹的彼推選繼任,也同樣經過了酋長會議的選舉。
軍事首長的職務主要是軍事。因此堯、舜和後來之禹的功業,主要都在對三苗和共工的防御。《尚書·舜典》曾說舜“流共工於幽州”,“竄三苗於三危”。到禹時,據《尚書·禹貢》說己是“三危既宅,三苗丕敘。”由於堯、舜、禹在軍事上的勝利,部落聯盟的組織到禹時已達到極盛時期。《左傳》哀公七年載“禹合諸侯於塗山,執玉帛者萬國。”所謂“國”,在禹時,就是部落。“萬國”,說明當時部落之多。同時,隨著軍事活動的頻繁,軍事首長的權力,亦日益增長。據《孟子·萬章上》載,堯讓天下於舜後,舜曾“避堯之於於南河之南”,舜讓天下於禹後,禹也曾“避舜之子於陽城”。堯子丹朱,舜子商均雖然都未曾因此而繼位於軍事首長,但可以確認當堯舜禪讓的時代,我國已進入了父系氏族社會。因為如果還停留在母系氏族社會,舜、禹企圖讓位於堯於丹朱、舜子商均,是不可能的。到了夏禹傳子後,不僅母系氏族制早已為父系氏族制所代替,而且由於軍事首長權力的增長,在部落聯盟制下的軍事首長已成為父死於繼,由兩頭變為一頭制,並且逐漸向君主政權轉化。
《史記·夏本紀》雲“帝禹立而舉皋陶薦之,且授政焉,而皋陶卒而後舉益,任之政。十年,帝禹東巡狩,至於會稽而崩,以天下授益。”這說明在禹時,開始禹和皋陶是兩頭制軍事首長,共同執政十年。這與堯和舜、舜和禹的兩頭軍事首長完全相同。而禹死後,軍事首長便由與禹同為軍事首長的益來擔任,這也與堯死後,便由與堯同為兩頭軍事首長的舜繼任;舜死後,由與舜同為兩頭軍事首長的禹繼任一樣,都是按照氏族制下部落聯盟的軍事首長正的出缺後,即由副的繼任的繼承法辦理的。
這證明在禹的時代,作為部落聯盟中“選賢與能”的所謂“禪讓”
即民主選舉制度,還沒有為“大人世及以為禮”的君主世襲制所代替,禹仍只是部落聯盟中的軍事首長,而不是國家中的君主、國王。至於《孟子·萬章上》載禹死,“薦益於天”後,益也曾“避禹之子於箕山之陰”,企圖把軍事首長讓位於禹之子啟,這同上述堯死,以天下傳舜後,舜也曾企圖讓位於堯之於丹朱;舜死,以天下傳禹後,禹也曾企圖讓位於舜之子商均,並無兩樣。只是舜雖曾讓位於堯之子丹朱,禹雖曾讓位於舜之予商均,但各部族之所以去丹朱與商均,而歸於舜、禹,則是由於丹朱和商均都“不肖”,舜、禹則因為“歷年多,施澤於民久”,有治水、伐三苗等功績,得到各部族的擁護和部族酋長的一致推選,所以舜、禹得繼堯、舜為軍事首長。相反,益則因“佐禹日淺,天下未洽”,而“禹子啟賢,天下屬意焉”(均見《史記·夏本紀》),所以益沒有繼位而啟得繼禹為軍事首長。這固然反映了父系家長制形成,部落聯盟中的軍事首長已變為父死子繼,並由兩頭制變為一頭制,軍事民主選舉制也已在開始向君主世襲制轉化。但是,這時的軍事首長仍需得到各部落酋長的擁護和公社成員的選舉,部族聯盟的組織還未為國家結構所代替。所以當時依然還是氏族社會,而不是奴隸社會。恩格斯在說明原始社會末期在遞補氏族酋長的遺缺時曾經這樣寫道“最親近的同氏族親屬——兄弟,或姊妹的兒子,逐漸享有了優先權,除非有理由擯棄他”。又說“掠奪戰爭加強了最高軍事首長以及下級軍事首長的權力;習慣地由同一家庭選出他們的後繼者的辦法,特別是從父權制確立以來,就逐漸轉變為世襲制,人們最初是容忍,後來是要求,最後便僭取這種世襲制了;世襲王權或世襲貴族的基礎奠定下來了”。這就是說,世襲制的出現,“僅僅證明,兒子們在這裡可能指望通過人民選舉而獲得繼承權,但決不是說不經過人民選舉就承認繼承合法”2,也僅僅證明,這時的氏族內部已經出現了“特殊的顯貴家庭的最初萌芽”和“未來的世襲元首或君主的最初萌芽”3。可見,有了傳子制度並不等於原始公社制度的解體,也不意味著國家的形成。關於禹傳啟的傳說,文獻中的記載是很不一致的,但也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公天下”向“家天下”的轉變。這一變革雖然與當時的生產力發展有關,但卻引起了保守派的極力反對。古本《竹書紀年》所說的“益於啟位,啟殺之”就是這一事例的傳聞。《史記·夏本紀》還說由於啟即天子位,而“有扈氏不服,啟伐之,大戰於甘”。但在另外一些記載中,則說征伐有扈氏的是禹,《莊子·人間世》的“禹攻有扈,國為虛厲,身為刑戮”,便是其例。不管是禹還是啟,當時既然需要誓師“與有扈氏爭一日之命”(《墨子·明鬼下》引《禹誓》語),可知有扈氏絕不是一個弱小部落,其勢力必是很大的。這就說明,夏初的傳子制度並未牢固確立,因而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才能臻於完備。
這種新舊勢力的矛盾斗爭,並沒有因為啟在斗爭中得到了勝利而結束。
啟死,太康繼位為軍事首長時,據說有“太康失國”(《史記·夏本紀》)的事。《夏書·五子之歌》雲“太康屍位,以逸豫滅厥德,黎民鹹貳,乃盤游無度,畋於有洛之表,十旬弗反。有窮後弄因民弗忍,距於河。厥弟五人,御其母以從,溪於洛之油。”這顯然是說太康由於“以逸豫滅厥德”,《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0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