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勘合貿易(前期)
明日兩國一衣帶水,往來以船。日本幕府對明貿易所用之船稱遣明船,因為貿易是採取進貢形式,又叫做進貢貿易,特別是日船入港需要持有明政府發給的勘合作為護照,所又叫做勘合貿易,而船則叫做勘合貿易船。
勘合貿易所載貨物大致為以下幾類:
(一)以幕府將軍亦即日本國王的名義,向明政府的進貢物,這是兩國官方貿易商品:
(二)附載物:其中分將軍附載物、各大武士、守護大名、大寺院等附載物、商人和水手附載物。附載物的一部分,如將軍、各大武士、守護大名、大寺院等的商品,以及大商人中的一部分商品和進貢商品一道運到北京貿易。其餘商品在寧波市場或杭州市場出售,有時也在去北京的途中貿易。
勘合貿易船的組織形式與以前天龍寺船無本質上的區別,但其組織者不同。按組織者的變化情況,勘合貿易船可分為二期。第一期主要是義滿、義教將軍時期,組織者主要是幕府將軍,其他大武士、守護大名和商人,都按幕府的要求組織起來,由幕府任命的貿易正使率領,赴明貿易。第二期的組織者發生變化,將軍的控制能力與財禮逐漸減弱,幕府將軍只能作為夥伴的身份出現。到第二期的中、末期,幕府連夥伴的身份也沒有了,只是由各地大名名義上捎帶將軍的進貢品和附載物,回國時,帶運明朝政府的贈品和將軍的附載物。
船隻是組織者在組織勘合貿易時的第一件大事。在前述的第一期時,大體由組織者籌款現造。第二期以後,在對外貿易迅速發展的基礎上,各大武士大商人,尤其是西部的,都備有現成的遠洋航船,因而出現了租賃船。
經常往來於明日間的大船有:
豐前門司的和泉丸,載重二千五百斛(計量單位,古代為十斗一斛,南宋後改為五斗);寺丸,載重一千八百;宮丸,載重一千二百斛;周防富田的彌增丸,載重一千斛;上關的藥師丸,載重五百斛;深溝的熊野丸,載重六百斛等等。
這些屬於西部門司、富田、上關、深溝等港口船主的船,平時在國內租給各大武士守護大名,運送貨物乃賦糧。在組織勘合貿易時,組織者與船主協商,出家租憑。
據日本永享四年(公元1432年)寺院十三家聯合租賃八幡丸時,在合股經營的協議書上標明:租憑費三百貫文、船舶及用具修理費三百貫文(出國前和回國後的修繕費)、原船舶頭(船長)、協船頭(大副)、知庫、重付、柁工、水手——統稱船方,在租賃期間的生活費及工資,由租憑者付給。船方大體上約四十人,每人工資十貫文計四百貫。此外,全船人員的食用糧米、水、菜、醫藥以及其他雜用,共需五百貫。以上各項合計需費一千五百貫,組織者必須事先籌措這筆經費,才能組成一條勘合貿易船。當然,這筆經費還要視船的大小而增減。
組織者籌措這筆經費主要來自兩個方面,其一,搾取自本領地的農民,其二,索取自參加勘合貿易的商人。例如,日本明應八年(公元1499年)組織者規定:乘船商人每人交乘賃費二貫文,帶一馱,貨物交十二貫文,帶十馱以上者可免交乘賃費,同時可再帶船員一名,帶二十馱者可帶二名。這些收入用於賃船、修船、採購赴明貨物以及為申請勘合而贈送的禮品等。
除此之外,乘船商人自明貿易歸來之後,組織者還要按其所得值十抽一,徵收抽粉錢。因此,商人及其所帶貨物的多寡,就成為組織者極為關心的事情了。往往在組織勘合貿易船時,組織者到博多等處招攬商人參加。這樣商人逐漸地就成為了勘合貿易的核心,組織者為適應這樣的狀況,就隨之逐漸改變了經營方式,由原來的抽分制演變為承包制。原來意義上的組織者在取得勘合後,不再親自去進行上述各方面的組織工作,而是將勘合以一定的金額承包給大商人,主要是界町的大商人們。例如文明十五年(公元1483年)幕府的二條勘合貿易船就以每條四千貫文的價格承包給界的商人。這等於是商人們事先預付了十一的抽分稅,以後的虧賺就與組織者無關了。這種承包制在細川氏的勢力範圍內較為流行,在大內的勢力範圍內,仍然是以徵收抽分稅為主。
其次,勘合貿易船的乘員結構,大致上分為下列三個部分。
官方人員:正使、副使、綱司、居座、士官、從僧、通事、總船頭,分乘各號船,平均每船約為六、七人,而正使所在的一號船約為十五人。這些人由幕府、大武士、大寺院等派出,而充任正使者,幾乎都是京都五山各大寺的名僧。正使由將軍任命,持國書、別幅、貢物明細單,乘一號船。至明後,統率全體成員作為日本國王(將軍)的代表,在奉天殿陛見明帝,呈表文,進貢品,參與商品的議價、組織貿易以及與明政府交涉等活動。正使以下管理准許攜帶僕人一到十人。一號船官吏多,僕人多,大體在六十人左右,二、三號船將減少半數。此外都是招攬來的商人,約在三十到五十人左右,其餘均為「船方」。這樣每條船平均在百人上下,一號船通常為大船,可乘坐一百八十到二百人。
居座(僧人)和士官(俗人)是勘合貿易船的實際管理者。按規定每船二人,但他們大多是大武士的代表或家臣,該船合股的大武士多,這類官吏就多。多於規定名額的叫做「外官」。這些人可以招攬商人並從商人的交易額中提取分成。
從僧,是跟隨正使的僧人,但不是僕從關係,他們大多代表正使辦理事務,類似秘書的職務,有時與正使為師生關係。因此地位較高。成化十九年(公元1483年)正使子朔周韋圓寂後,就是其弟子從僧圭莆周章代理正使歸國。
通事,各船二名,大多為加入日本籍的漢族人,他們由幕府支給薪俸,充作翻譯。例如曲祥,原為明永平人,十四歲其父為金山百戶,後被倭寇掠去日本,出賣為奴。偶因機遇被義滿將軍召去當翻譯,更名元貴,取妻生子。宣德年間隨勘合貿易船來明,上表陳情,回金山探母。宣宗曾手諭義滿,令善視之。後又入明,得宣宗詔許,歸里養母。
客商和從商人。客商又叫客人眾。他們是勘合貿易的組織者、官吏招攬來參加勘合貿易的商人,在勘合中記載他們的人數和貨物,具有正式貿易團員的身份。他們每人可以招攬二名商人,叫從商人。從商人的貨物算在客商股份內,給客商以十一抽分。從商人教多,一些關原的僕從可以由從商人充當,船頭可以招攬從商人或以從商人擔任船方各種職務。從商人和客商越多,則該船關原和回國後徵收的十一稅就越多。從這一結構可以瞭解勘合貿易的實際內容。
最後,是勘合貿易中進貢貨物的籌措。向明帝進貢的貨物,最初大部分是從將軍府庫藏中撥出,一部分特產如硫磺、銅等,由擁有該特產的大武士守護大名等提供,而且大體上是無償提供。後來將軍經濟勢力削弱籌措不出,便由各大武士提供。如應仁二年(公元1468年)的進貢中,土歧氏提供鎧一領,三寶院提供三對屏風,斯波、細川、山名等各提供馬一匹。瑪瑙由五山各寺提供十二快,加賀守護提供五塊。硫磺由大友氏和島津共提供四萬斤,一萬斤為貢品,三萬斤為給價貿易品。這些貨物都裝在一號船內。後期,幕府無力經營勘合貿易船時,那一家經營一號船,他就要負責經營進貢品。將軍的附載品給價貿易品也大體上如上所述。但後期將軍無權時,有的大名就不願意提供了。
凡例:景泰四年東洋允澎貿易團
勘合貿易獲利巨大,因而將軍、各大武士、社寺僧人、博多、界各地商人,都把這種貿易視作發財的大好機會,想方設法地加入貿易團。所以,勘合貿易團的成員人數越來越龐大,景泰四年(公元1453年)由東洋允澎率領的勘合貿易團是最大的一次。船十隻,人數近一千二百餘人,所攜帶的貨物數量也是空前的。其貨物數量為硫磺三十六萬四千四百斤、蘇木一十萬六千斤、生紅銅一十五萬二千斤、長刀四百一十七把、刀九千四百八十三把;其餘紙扇、箱盒等物數量較以前增加數十倍。明政府官吏很清楚,數量之所以驟增,是因為「舊日獲利而去,故今倍利而來。」貨物數量如此增加,如按往年舊例給價,則只附載商品中大宗貨物的價格已達六十一萬五千餘貫。除去折絹、布款額外,給銅錢部分的款額為二十一萬七千七百餘貫。如果再加上回賜部分的價格,以及寧波、北京各市場交易的價格,則此次勘合貿易所帶走的銅錢額,將是非常巨大的。所以,禮部奏明景宗予以大幅度地削價。削價後的給價仍高於日本市場價格:
蘇木,每斤銀七分,即銅錢七十文,合七千四百二十貫。
銅,每斤銀六分,合銅錢六十文,九千一百二十貫。
硫磺,每斤銀五分,合銅錢五十文,一萬八千二百二十貫。
刀劍,每把鈔六貫,計五萬九千四百貫。
加上其餘貨物款額合計鈔、銅錢為九萬五千九百九十八貫。其中銅錢佔半數強,為五萬一百一十八貫;折絹二百二十九匹,抵鈔二萬二千九百三十貫;折布四百五十九匹,抵鈔二萬二千九百五十貫。
儘管明政府所給的價格高於日本市場,但日使團嫌低於以往價格,由正使東洋允澎出面力爭,甚至說如果不按宣德八年例給價,回國後將受國王的誅戮,表示不如所請便不歸國。明政府在東洋允澎的強硬力爭之下,又增給銅錢一萬貫,絹五百匹,抵鈔五萬貫,布一千匹,抵鈔五萬貫。
二.私商貿易(後期)
明日間的私商貿易是從元末延續下來的,明初雖然一再頒布禁海令,但明日問私商貿易一直在秘密進行。規勸義滿將軍與明建立外交貿易關係的肥富,就是在私商貿易中獲取巨大利潤的博多商人。不過,這種私商貿易的規模不大,人數也不多。在明日建立外交貿易關係後,私商貿易依然沒有中止,在明史籍中一再出現無國書、勘合的日本進貢船不准進港的記載,就是最確鑿的證明。由於兩國間存在著官方貿易關係,所以私商貿易的規模也無大發展。嘉靖時代後期,明日雙方勘合貿易停止後,私商貿易驟然增加。
嘉靖二十三年(公元1544年)日本種子島商人駕船二隻、一百五十八人,在僧人壽光的率領下,至寧波要求貿易。明以不到貢期且無國書不准入港,壽光便率船駛向定海外海雙嶼島。這時雙嶼島的情況是:
「雙嶼貨蜜,而日本貢使適至。海商遂販貨以隨售,情倭以自防,官司禁之弗得。而西洋舶原回私渙,東洋舶遍佈海洋。而向之商舶悉變而為寇舶矣。」(《皇明世宗實錄》,嘉靖23年8月、24年4月條。)
雙嶼島已成為明私商與南洋各地、日本以及葡萄牙等商人的秘密貿易中心。壽光船駛進雙嶼,明商船立即尾隨而來與之貿易。明沿海防倭哨所未曾認真禁止,因而巡按浙江都御史高節奏請世宗治其失職之罪。嘉靖二十四年(公元1545年)肥後商人,二十五年(公元1546年)豐後商人等亦自稱進貢船,要求入港貿易。明寧波有司以同樣理由不准其入港,他們也同壽光一樣,在明沿海進行走私負易。這時,由於倭寇猖獗,日本商舶大部分有變為寇舶的行為,因此,明政府已把私商貿易看作倭寇侵掠的組成部分,取締轉厲。
為了制止日益猖撅的倭寇侵掠活動,浙江總督楊宣奏請世宗,派鄭舜功赴日進行交涉。嘉靖三十四年(公元1555年)夏,鄭舜功從廣東經大小琉球至九州的豐後,並在這裡派出從事官沈孟綱、胡福寧等去幕府交涉制止倭患問題。然而,這時日本國內戰亂頻仍,將軍早巳喪失控制全國的能力,無力制止倭寇。鄭舜功不得已回國。北九州的大武士大友義鎮為了發展對明貿易,曾派僧清授隨鄭舜功至明,表示奉明國典,制止倭寇,但要求給與助合准予貿易。明政府末准其請。不久,胡宗憲督浙,又派蔣洲赴日交涉。蔣洲於嘉靖三十六年(公元1557年)至北九州,恰值大友義鎮與大內義長間爆發戰爭,不得進京,滯留北九州近二年,無奈回國。胡宗憲據蔣洲的匯報上世宗奏疏:
「洲奉使宣偷日本,已歷二載,乃所宣喻止及豐後、山口。豐後雖有進貢使物,而實無印信勘合;山口雖有金印回文,而又非國王名稱。是洲不晴國體,罪無所追。但義長等既以進貢為名,又送還被擄人口,其有畏罪乞恩之意。宜量犒其使以禮遣回。今傳渝義鎮、義長,轉渝日本國王,將倡亂各倭立法鈴制,勻引內寇一併縛獻,始見忠款,方許請貢。」:(《皇明世宗實錄》,嘉靖38年8月甲辰。《正氣堂集》,卷9,議處日本貢夷。)
蔣洲所見,足以證明,日本國內戰亂,互不統屬,難以組成統一的勘合貿易團赴明進貢貿易。各個有勢力的大武士在倭寇活動之外,常派出各自的商船赴明貿易,而這種商船與倭寇船很難區分,因而屢被明沿海哨所當作候寇船予以追擊。嘉靖三十七年(公元1558年)大內氏曾濃僧人龍喜率船赴明貿易,改至明近海,因無國書被明巡緝哨船誤作倭寇船予以打擊,該船逃回本國。由於明日間得到許可的非官方貿易從未發展起來,因而私商秘密貿易,就成為官方貿易中斷後惟一存在的貿易形式。
在日本私商赴明貿易的同時,明商船開始赴日貿易。赴日貿易的明商主要是閩、浙一帶的海商。早在陳侃赴琉球時,其隨從自琉球就瞭解到,與日本互市可獲巨利。自是,閩人首先駕船載貨赴日貿易,其後,廣東揭陽縣大家井人郭朝卿乘船赴漳、泉販稻,因風漂至日本,發生貿易往來。總之,自嘉靖時代中期以後,明私商赴日貿易逐漸增多。日本天文十年(公元1541年)七月明船載貨及二百八十餘人至豐後神宮寺,天文十二年(公元1543年)八月明船五隻至日,天文十五年(公元1546年)明船至佐伯之浦,永祿年間明船數至日本。天正三年(公元1575年)明、船停泊四檸之浦,所載商品有虎四隻、像一只、孔雀、鸚鵡、麝香以及名人書畫、續、羅、錦繡、沉香木、猩猩皮等各種珍奇貨物,佔地面積達二十間。明商赴日常遭風漂至朝鮮,其備邊司向政府報告說:近年以來,中朝法禁解弛,故商船往來日本,絡繹不絕。
不斷赴日的明商以絹、絲換取日本的白銀,恰如日商赴明獲取銅錢。關於這種情況不僅朝鮮史料中屢有記載,而且威尼斯商人馬斯洛?西扎?夫雷德利克在其一五六三年的航海日記中也有這樣的記載:中國每年有載絹船一隻赴日,載回絹價白銀。
明商船至日的港口大體為薩摩的日向、大隅、豐後各港以及平戶等地,日本京都、界市的商人循蹤而至,從這裡販運明商品從事國內貿易。在這種貿易過程中,薩摩的紡津、築前的花塔旭(博多)津、伊勢的洞津,逐漸形成人煙輻湊的商埠地,明商船赴日本多半駛往這幾處港口。因而這些港口明人居留該地者甚多,例如在博多:
「有一街名大唐街,而有唐人(指明人)留戀於彼,生男育女者有之,昔雖唐人,今為倭也。」(李百恭、郝傑:《日本考》,卷2,商船所聚。)
這些居住於日本並成為日本人的明人,大多為閩、浙一帶的商人及其家屬。他們有的是為了經商自動移居於該地,或因在經商途中被倭寇劫持至日而居留者。
應當指出,由嘉靖中期至萬曆中期約五十年間,是倭寇為患最猖獗的時期,是明海禁執行最嚴厲時期,同時也是明日私商貿易發展時期,儘管這時明日商人走私貿易冒有極大危險。日商(指非倭寇商入)船靠近明朝沿海,一旦被發現即當作倭寇船予以打擊,明商船一旦被查獲即按通倭寇罪論處。甚至到萬曆四十年(公元1612年)杭州商人趙子明等和萬曆四十一年(公元1613年)嘉興縣陳仰川、杭州蕭府楊志學等百餘名,還以「潛通日本貿易」罪名被捕入獄。明商被緝查入獄,表明海禁政策執行得極為嚴厲,但同時說明甘冒風險進行走私貿易的商人大有人在。然而明政府嚴厲海禁沒有制止住的走私貿易,卻因豐臣秀吉於萬曆二十年(公元1592年)發動的侵略朝鮮戰爭,從而導致的明日戰爭,被迫中斷了。薩摩藩主島津義久在日本慶長十一年(公元1606年)九月致琉球國王尚寧的信中曾談到,明與日本不通商舶者近十餘年。
在這十餘年間明、日商船雖未至明、日兩國貿易,卻以南洋呂宋、馬尼刺、交趾等港口為中介地,進行轉口貿易。「我閩浙直商人,乃皆走呂宋諸國,倭所欲得於我,悉轉市之呂宋諸國矣。」(《徐文定公集》,卷8,海防迂說。)
甚至日商在呂宋購買明絲時,還發生過搶購風潮。在萬曆二十八年(公元1600年)至三十年(公元1692年)之間,明商販運大量生絲於交趾,均為至該地的日商所購去。在南洋各地港口從事轉口貿易,當然不如直接對明貿易更為有利。因而於萬曆三十一年(公元1603年)德川家康取得政權任將軍以後,便企圖恢復明日間的外交貿易關係。日本慶長十一年(公元1606年),德川家康示意薩摩藩主島津義久,令其通過琉球國王轉達明政府。日本願意恢復通商之意。德川家康惟恐琉球國王的斡旋不利,於慶長十四年(公元1609年)又令對馬島的宗義智派使者去朝鮮,請求允許假道赴明貿易。德川幕府從南北二個方面向明政府致意,要求建立外交關係和通商。但是明政府對於德川幕府伸出建立外交關係的手並末理會,只是由於倭寇侵擾基本停止對海禁稍有解弛而已。在海禁鬆弛的情況下;萬曆三十五年(公元1607年)泉州許麗寰商船駛進坊津貿易,逗留年餘始返。在返航時,薩摩藩主島津義久曾致書許麗寰,約定明年再來。萬曆三十七年(公元1609年)七月,明商船十隻駛進鹿兒島和坊津。
日本慶長十五年(公元1610年),明廣東商船開進長崎,長崎奉行請示幕府,頒給廣東商船一張朱印狀,其中規定,日本任何郡縣島嶼的商人都可任意交易,如有日人不逞之徒枉行不義,將處以斬刑。稍晚些,明應天府商人周性如至五島,十二月晉見德川家康,幕府又頒發給予保護貿易的朱印狀。同時德川家康還命作書托周性如帶給福建巡撫陳子貞,再次表示願意建立外交關係,繼續進行勘合貿易,如果同意當派專使赴明重修舊好。但是,周性如系走私商人,不敢呈交德川幕府的信件,因而福建總督對德川家康的表示無任何反應。慶長十八年(公元1613年),德川家康再命作書托琉球王轉交明政府,要求恢復勘合貿易。信中提出三種貿易方式:其一、准許日商船至明貿易,其二、明、日商船至琉球互相交易,其三、兩國政府互派使船進行勘合貿易。最後,信中針對以往幾次通信都無回答,這次發出威脅語說:「如果三種方式都不准許,則將命日本西部九因數萬軍卒進寇大明國。和以往幾次信件一樣,明政府並末按到此信,因而也無反應。但是,這時明海禁政策不但鬆弛,而且政府內部出現撤銷海禁之議,私商出海赴日貿易者日益增多。萬曆三十八年(公元1610年)福建巡撫陳子貞指出:
「奸民以販日本之利倍於呂宋,簧絛所在之官司,擅給引票,任意開洋。高桅巨舶,絡繹倭國。」(《皇明神宗實錄》,卷476,萬曆38年。)
這樣,由於日本德川幕府准許明商至日貿易,由於明政府海禁放鬆,並且與官方有親屬聯繫或以金錢取得出海憑引,因而明日私商貿易事實上變成半公開性質。這種狀況解決了日本對明商品的需求,因而德川幕府不再急於要求發展明日間的官方貿易了。
這個時期,明商對日貿易獲利極大,例如:萬曆四十年(公元1612年)時,一隻福建肛日本價格值千金、鳥肛也值數百金,一部《批點通鑒節略》值四十金、《輿地記》值二十金,焰硝、鐵、金皆二十倍利,其他錦締、器物也獲數倍之利。日本那時流行鹿皮上裝與鹿皮襪,精緻的染上各種色彩的鹿皮上裝,上等者價銀七、八錢,中等者價銀四、五錢,下等者三錢,日本宮民皆愛穿用。因此明日商人則爭作鹿皮貿易,頗為獲利。在巨利的誘惑卞,明商赴日逐漸增多,日本慶長十七年(公元1612年)七月二十五日,明日商船同時進入長崎港口共有二十六隻,載生絲二十餘萬斤。以後明商船來日逐年增多,慶長十八年(公元1613年)有八隻,慶安三年(公元1650年)達到七十隻。在德川幕府初期,對西方商人如葡萄牙、西班牙商人限制在長崎貿易,而荷蘭、英國商人只准在平戶貿易,但對明商人無任何限制,船開進某一港口,都可向當地申請准許貿易。明商人到達所要去的港口後,可以訪問朋友並投宿其家,互市也較為自由,甚至一些商人肩負商品走街串巷叫賣也不禁止。但是,這種情況並不長,元和三年(公元1617年)六月開始下令,讓開到薩摩的明商船轉至長崎港,至寬永十二年(公元1635年)明商船也只能在長崎一港貿易了。
在對日貿易的明商中,比較著名的有李旦、顏思齊、鄭芝龍等人。李旦是泉州人,是這個時期的典型海外貿易商。他雖經常赴日但卻與倭寇無牽連,憑靠經濟實力與日本、荷蘭、英國等商人進行貿易競爭。鄭芝龍南安縣人,初為其舅黃程至日本經商,以後逐漸形成巨商,往來於日本、台灣、,福建之間,勢力頗大。清朝建立後,南明政權就依靠鄭芝龍及其子鄭成功的經濟力量,偏安一隅。
鄭芝龍和日本大藩的關係較深,不僅朝見過德川家康,而且在平戶娶藩士田川氏之女為妻,生子鄭成功。鄭氏父子為南明政權的存在,曾與德川幕府和各大藩有過接觸。德川幕府雖沒有正式表示支持,但沒有禁止與鄭氏有關係的日商,在群器和經濟方面給予幫助,鄭成功軍隊中有日本造洋槍隊就是證明。鄭成功的商船往來於日本和台灣、南洋各港口進行貿易,籌措資金,支持南明政權。
明日商人在相互競爭中,促進各自國家的經濟發展。前已述及,福建一些地方收買日本銅,以提煉其中所含殘銀,與此同時,又出現一些專向日本出口銅錢的製造商。
「日本惟用中國古錢,每錢一文,價銀四厘。向者福建、龍溪地方私自鑄錢市之。彼重中國之錢,不計龍溪之偽。」(鄭舜功,《日本一鑒》,載傅依凌:《明清時代商人及商業資本》,第151頁。)
造船業受明日私商貿易的影響,明、日雙方都有發展。早在嘉靖三十四、五年(公元1555—1556年)時,唐樞就曾提到,閩、廣各地為日人造船的事實;後來豐臣秀吉侵略朝鮮期間,日本私商湧向南洋,進入德川幕府時期,朱印船貿易一度頗為發展。從事安南貿易的京都商人角藏(倉)了以,看到明商船的優越,放棄本國的造船法,引進明造船技術,製造遠洋大船。這對日本造船業具有極大影響。在絲織業方面,日本的天鵝絨技術先進,產品深受國際市場歡迎。漳州的紡織業特倣傚其法:『天鵝絨本出徑國,今漳州以絨織之,置鐵線其中,織機割出,機織雲燕,殆奪天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