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明朝做千戶 作品相關 明朝政府的中央官制
    明朝政府的中央官制,在洪武初年,仍沿襲漢唐舊制。後來隨著明太祖統治力量的逐步加強,才定出自己的一套新制度。據《明太祖實錄》卷239載,洪武二十八年(公元1395年)六月,太祖御奉天殿,敕諭文武群臣說:

    自古三公論道,六卿分職。自秦始置丞相,不旋踵而亡。漢、唐、宋因之,雖有賢相,然其間所用者多有小人專權亂政。我朝罷相,設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門,分理天下事務,彼此頡頏,不敢相壓,事皆朝廷總之,所以穩當。以後嗣君並不許立丞相,臣下敢有奏請設立者,文武群臣即時劾奏,處以重刑。

    這套制度既不是復古也不完全是創新。然而,經過時間的演變,明中期的制度,與初期卻大有差別。

    一、三公三孤

    明代中樞政務機構初期有三公(太師、太傅、太保)、三孤(少師、少傅、少保)。元代僅置三公,未有三孤。惠帝、成祖時,曾一度廢公、孤官,至仁宗時復置。《明會要·職官一》引《弇山集》說:

    建文、永樂間,罷公、孤官,仁宗即位,授張輔太師、沐晟太傅、陳懋太保;蹇義進少師、楊士奇進少傅、夏原吉進少保。於是公、孤立官備。

    公、孤為皇帝之輔佐官,職位崇高。蹇義、夏原吉、楊士奇、楊榮四人在宣宗時猶受恩寵。《昭代典則》載明宣宗賜璽書說:

    古者,師保之職,論道經邦,不煩以政。少師義、少傅士奇、少保原吉、太子少傅榮,皆祖宗遺老,畀輔朕躬。今黃發危齒,尚令典煩劇,兼有司之事,非所以優之也。其輟所務,朝夕在朕左右,討論治理,共寧邦家。其勳階爵祿並如故。

    自蹇義等以後,公、孤立官無專授,實際上是一種虛銜。中期以後,成為勳戚及文武大臣之加官、贈官。而文臣無生加三公之例,惟死後贈之。萬曆年間,張居正為太師,實掌朝政,這是特例。

    二、廢中書設內閣

    明代初年,在中央設立中書省,有左右丞相總理吏、戶、禮、兵、刑、工六部事務。隨後,朱元璋又對中央統治機構進行了改革。當時中書省大權掌握在左丞相胡惟庸等人手中。他們作威作福,獨斷專橫,「生殺黜陟」,不向皇帝奏明就直接執行。《明史·太祖紀》載,洪武十一年(公元1378年),朱元璋曾「命奏事毋關白(告知)中書省」。這顯然是裁抑中書省權力的一個措施。但胡惟庸等人卻不知收斂,反而變本加厲,組織黨羽,在外招集軍馬,並派人勾結倭寇,又向蒙古貴族殘餘勢力稱臣,請兵為外應,陰謀武裝政變。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朱元璋殺掉了胡惟庸等人,並廢除中書省及丞相制,分中書省及丞相權力歸屬六部,相對提高六部職權和地位,由六部尚書直接對皇帝負責,《明太祖實錄》卷129載:

    洪武十三年春正月已亥,胡惟庸等既誅,上諭文武百官曰:「朕自臨御以來,十有三年矣,中間圖任大臣,期於輔弼,以臻至治。故立中書省以總天下之文治,都督府以統天下之兵政,御史台以振朝廷之紀綱。豈意奸臣竊持國柄,枉法誣賢,操不軌之心,肆奸期之蔽,嘉言結於眾舌,朋比逞於群邪,蠹害政治,謀危社稷……賴神發其奸,皆就殄滅。朕欲革去中書省,升六部,仿古六卿之制,俾之各司所事。

    洪武十三年九月,朱元璋置「四輔官」,以協贊政事,均調四時。《通紀》載:

    九月丙午,置四輔官,以耆儒王本、杜佑、襲學為春官,杜學、趙民望、吳源為夏官,秋、冬官缺,以本等攝之,位列都督之次。敕以協贊政事,均調四時。月分三旬,人各司之。以雨暘時若,驗其稱職與否。

    不久廢去四輔官,並於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仿宋代制度,設內閣於殿廷,以大學士擔任顧問兼秘書的職務。《昭代典則》說:

    (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丙午,初置大學士,以禮部尚書劉仲質為華蓋殿大學士,檢討吳伯宗為武英殿大學士,翰林學士宋訥為文淵閣大學士,典籍吳沈為東閣大學士,使侍左右備顧問。又置文華殿大學士,召耆儒鮑恂、余詮、張長年等為之,以輔導太子。

    本來,內閣既非官署官,也非職官名。開始只是簡任文臣入直文淵閣,參與機務。這些人原官的品秩低,不兼部務,也無官屬,不能直接指揮行政,與東漢的尚書、唐代的翰林學士性質略同。久而久之,這些人逐漸陞遷,並有了正式的辦事處所,大學士本身品秩只有五品,但其所遷任的官往往以至尚書、侍郎,或有加銜至於「三公」者。這樣,內閣的地位才逐漸提高。明成祖以後,大學士開始參預機務。《詞林典故》說:

    永樂初,命編修等官,於文淵閣參預機務,謂之內閣,漸升大學士諸職。仁宗或加師、保及尚書、侍郎、卿,仍兼學士、大學士銜。自後因之,稱內閣大學士。凡大學士加三師,則為一品;加尚書,二品;侍郎,三品;若未加升而只系大學士者,則仍正五品。

    仁宗以後,閣臣之權加重,至世宗嘉靖年間(公元1522—1566年),改華蓋殿為中極殿,謹身殿為建極殿,大學士的班次列在六部尚書之上。這時,內閣就類似於唐代的中書門下省了。唐代中書門下省官員互稱閣老,明代大學士一般也稱閣老。內閣大學士雖然表面位尊而權重,但是獨立發揮其權力的機會卻甚少,因其內受制於宦官,外則用人之權集中於吏、兵兩部。《明史·職官志》說:

    至世宗中葉,夏言、嚴嵩迭用事,遂赫然為真宰相,壓制六卿矣。然內閣之擬票,不得不取決於內監之批紅,而相權轉歸之寺人。於是朝廷之紀綱,賢士大夫之進退,悉顛倒於其手。

    由此可見,若以明代的內閣大學士具有宰相的權力,那是不恰當的。

    三、六部

    明代中樞六部初置於洪武元年,各部設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主事等官,隸中書省統轄,分理國家諸事,其職至重。《昭代典則》說:

    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八月丁丑,始置吏、戶、禮、兵、刑、工六部,設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主事,仍隸中書省。帝(太祖)召六部尚書入見奉天殿,諭曰:「朕肇基江左,軍務方殷,官制未備。今以卿等分任六部。國家之事,總之者中書,分理者六部,至為要職。凡諸政務,宜悉心經理,或有乖違,患及天下,不可不慎。

    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定六部具體職掌,並於歲終進行考績,分其優劣,以行黜陟。六部官員相對穩定,不得輕易調動,凡有勞績者,則在本部升用。自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罷中書省後,即升六部品秩:尚書為正二品(建文中曾一度提為正一品,永樂時復舊),侍郎正三品,郎中正五品,員外郎從五品,主事正六品。

    六部尚書、侍郎都是堂官,由皇帝直接領導,其中吏部尤為重要,因為官吏的除授都必須經過吏部。明朝的首任吏部尚書為滕毅,樊魯璞、汪河分任左、右侍郎。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吏部分三個屬部,即總部,司勳部,考功部;十三年(公元1380年),增司封。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總部為選部。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定文選、驗封、稽勳、考功四個清吏司。每司設郎中、員外郎、主事各一人。

    首任戶部尚書為楊思義。劉誠、杭琪分任左、右侍郎。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戶部分設五科,即一科、二科、三科、四科、總科。每科設郎中、員外郎各2人,主事5人。十三年(公元1380年),分四個屬部,即總部、度支部、金部、倉部。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總部為民部,次年,又分四部為河南、北平、山東、山西、陝西、浙江、江西、湖廣、廣東、廣西、四川、福建十二部,每部仍分民、度、金、倉四科。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十二部為十二清吏司,各設郎中1人,員外郎1人,主事2人。永樂元年(公元1403年),改北平司為北京司。永樂十八年(公元1420年)。廢北京司,設雲南、貴州、交址三個清吏司,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罷交址司,定為十三司。戶部十三司,自明孝宗弘治以來,以公署不大,只留郎中1人治事。員外郎、主事只能在授官之日出席而已,實際都只掛名。郎中一人無法管事,只好委任基層吏胥,以致弊端百出。至神宗萬歷時,王國光任戶部尚書,始令每司吏員盡入署治事,司中職業才得修舉。戶部另有一些直轄機構,如寶鈔提舉司、印鈔局、廣盈庫、軍儲倉等。

    禮部首任尚書為錢用壬、侍郎為世家寶。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分四屬部,即總部、祠部、膳部、主客部。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定每屬部設郎中、員外郎、主事各1人。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總部為儀部。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為儀制、祠祭、精膳、主客四個清吏司,另轄鑄印局,局設大使1人,副使2人。

    兵部的首任尚書為陳亮,侍郎為朱珍。洪武六年,分三個屬部,即總部、駕部、職方部。洪武十三年再增庫部,二十二年改總部為司馬部。二十九年改為武選、職方、車駕、武庫四司。每司設郎中、員外郎各1人,主事2人。另轄會同館,大通關等機構,各設大使和副使。

    刑部的首任尚書為周楨,侍郎為盛元輔,張仁。明太祖即位初期,用法太嚴,周楨任尚書時,始定律令,使吏士有法循守。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刑部分為四個屬部,即總部、比部、都官部、司門部。八年(公元1375年),增設四科,分屬於四部。部設郎中、員外郎各1人。總部、比部主事各4人,都官,司門主事各2人。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總部為憲部,二十三年,分四部為河南、北平、山東、山西、陝西、浙江、江西、湖廣、廣東、廣西、四川,福建十二部。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為十二清吏司,設郎中、員外郎各1人,主事2人,永樂十八年(公元1420年)除北平司,增置雲南、貴州、交址三司。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革交址司,遂定為十三個清吏司。

    工部的首任尚書為單安仁,侍郎為張允文和楊翼。洪武六年,分四個屬部,即總部、虞部、水部、屯田部。八年增立四科。十三年,以屯田部為屯部。二十二年,改總部為營部。二十九年,定為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個清吏司。設郎中、員外郎、立事各1人,另轄寶源局、軍器局等。

    永樂十九年(公元1421年),明成祖遷都北京,改南京為留都。南京除了沒有皇帝之外,其他各種官僚機構的設置完全和北京一樣。南京所設立之六部稱「南六部」,雖同有一套職官,但多安置閒散退休或被排斥的官員,其職權遠不如北京六部。所以,南京各官自成一種勢力,與北京明爭暗鬥,兩京官員迭為消長,操縱朝局。這是明代的一種奇特現象。

    明代六部所屬各清吏司之郎中、員外郎、主事等司官,皆為實際任職之人,所以頗能上下其手,招降納賄。

    明代六部尚書往往不拘定額,可以添差,故有道士而任禮部尚書,工頭而任工部尚書的現象。

    四、都察院

    明代初年,沿元舊制,設御史台,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五月罷御史台。十五年改置都察院。這個機構為明代所創設的,與前代御史台之制不甚相同。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僉都御史及浙江、江西、福建、四川、陝西、雲南、河南、廣西、廣東、山西、山東、湖廣、貴州等十三道監察御史共110人。都御史為台長,與六部平行,合稱七卿。都御史之職,據《明史·職官志二》說:

    都御史職專糾劾百司,辯明冤枉,提督各道,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構黨,作威福亂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貪冒壞官紀者,劾。凡學術不正,上書陳言變亂成憲,希進用者,劾。遇期覲,考察,同吏部司賢否陟黜。大獄重囚會鞫於外朝,偕刑部、大理讞平之。其奉敕內地,拊循外地,各專其敕行事。可見明代都御史的權力很大,凡官吏之考察黜陟則會同吏部、重大刑獄則會同刑部與大理院。其他各官署則分屬十三道監察御史稽察。監察御史充任的職務,遠比前代繁重。據《明史·職官志二》所載:

    在內兩京刷卷,巡視京營、監臨鄉、會試及武舉,巡視光祿,巡視倉場,巡視內庫、皇城、五城、輪值登聞鼓。在外巡按(北直隸二人,南直隸三人,宣大一人,遼東一人,甘肅一人,十三省各一人),清軍,提督學校(兩京各一人,萬曆末南京增設一人)。巡鹽(兩淮一人,兩浙一人,長蘆一人,河東一人),茶馬(陝西)、巡漕、巡關、儹運、印馬、屯田。師行則監軍紀功,各以其事專監察。而巡按則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縣官諸考察,舉劾尤專,大事奏裁,小事立斷。按臨所至,必先審錄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辯之。

    御史權重如此,所以選授也極慎重,自永樂八年(公元1410年)以後,規定御史必從進士及監生中有學識並通達治體者選任。《明會要·職官五》引《三編》載:

    永樂七年(公元1409年),召御史張循理等二十八人至,問其出身,皆由進士及監生,惟洪秉等四人由吏。帝曰:「用人雖不專一途,然御史為朝廷耳目之寄,宜用有學識通達治體者。」黜秉等為序班。詔:「自今勿復用吏。」明年冬,申諭吏部,著為令。

    御史之權既重,然處事若有差失,懲辦也極嚴厲。據《世法錄》記載,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五月,御史雷勵誤把良民判為徒罪。明太祖查獲其事,責之曰:「朝廷能使頑惡懾伏,良善得所者在法耳。少有偏重,民無所守。爾為御史,執法不平,何以激濁揚清,伸理冤枉?徒罪尚可改正,若死罪論決,可以再生乎?」並命法司論雷勵之罪,以示警戒。就連書寫失誤,也被認為不稱職而一例治罪。據《夢余錄》記載,宣德間,御史謝瑤在薦舉文牘上誤書被薦者姓氏,奏書上呈後,又自陳改正。宣宗謂吏部曰:「古人奏牘皆存敬慎,石慶書『馬』字缺點,懼及死。今薦賢不知其姓,豈能知其才?輕率如此,豈稱御史之職?」便把謝瑤貶為交址大蠻縣知縣。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宣宗又特諭都察院:「朝廷設風憲,所以重耳目之寄,嚴紀綱之任。近年以來,未盡得人,妄逞威福,是非倒置,風紀廢弛,令吏部:今後,初仕者不許銓除風憲。凡監察御史有缺,令都察院堂上及各道官保舉,務要開具實行,移咨吏部,審察不謬,然後奏除。其後有犯贓及不稱職,舉者同罪」。可見有明一代,對御史官的選授和督察是甚為嚴格的。

    五、通政使司

    元代有四方獻言詳定司,後又置通政院,其職掌不相同。明代於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三月,置察言司,以王文卿、原本兩人為司令,掌受四方章奏,旋罷。洪武十年(公元1377年)七月,置通政司,設通政使1人,正三品;左、右通政各1人,正四品;謄黃右通政1人,正四品;左、右通議各1人,正五品。其屬官有經歷司經歷1人,正七品;知事1人,正八品。《明史·職官志二》載:

    通政使掌受內外章疏、敷奏、封駁之事。凡四方陳情建言,申訴冤滯,或告不法等事,於底簿內謄寫訴告緣由,■狀奏聞。凡天下臣民實封入遞,即於公廳啟視,節寫副本,然後奏聞。即五軍、六部、都察院等衙門,有事關機密重大者,其入奏仍用本司印信。凡諸司公文,勘合辨驗允當,編號注寫,公文用「日照之記」,勘合用「驗正之記」關防之。凡在外之題本、奏本,在京之奏本,並受之,於早朝匯而進之。有逕自封進者則參駁。午朝則引奏臣民之言事者,有機密則不時入奏。有違誤則籍而匯請。凡抄發,照駁諸司公移及勘合,訟牒,勾提件數,給繇人員,月終類奏,歲終通奏。凡議大政、大獄及會推文、武大臣,必參預。

    洪武十年(公元1377年),以曾秉正為首任通政使,劉仁為左通政使。上任之時明太祖曉諭說:「政猶水也,欲其常通,故以『通政』名官。卿其審命令以正百司,達幽隱以通庶務。當執奏者勿忌避,當駁正者勿阿隨,當敷陳者毋隱蔽,當引見者毋留難」。可見明太祖對這個機構是相當重視的。

    通政使司是明代創設的,其職能似乎有類於南北朝的通事舍人、唐代的知匭使、宋代的合門使及通進銀台司等機構之合併。在理論上是君主和臣下之間的一個聯繫機關,任何官署上奏事件都必須經由其手,所以居七卿之下的最高位次,有資格參預「廷推」。據《夢餘錄》記載,通政司門下有一紅牌,書云「奏事使」。持此牌可以直入內府,守衛官不得阻攔,這給通政使奏事提供了方便,下情能及時上達。通政司出納王命,為朝廷之喉舌,其封奏皆自御前開拆,故奸臣有事即露,無倖免者。天順(公元1457—1464年)以後,其作用雖稍減弱,但也為權奸所警戒。據《明史·嚴嵩傳》載,嘉靖中,趙文華與嚴嵩結為父子,嚴嵩念「己過惡多,得私人在通政,劾疏至,可豫為計」。故以文華為通政使,及明中、晚期,通政司實際已被奸黨所控制,通達下情之意,蕩然無存了。清代君主直接受理奏章,通政使即變成閒曹,而其品秩卻依然如舊。

    六、大理寺

    大理寺,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置,命李仕魯為首任大理寺卿,正五品。置左右少卿,從五品;左右寺丞,正六品。十九年(公元1386年)置審刑司,共平庶獄。凡是大理寺所理之刑獄,審刑司均復詳議之。為加強大理寺的權力,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升大理寺卿為正三品,少卿正四品,丞正五品。可見明太祖對這個執法機關是很重視的,據《明代典則》記載,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六月,太祖把大理寺丞周志清提為卿,並說:「大理之卿,即古之廷尉,歷代任斯職者,獨漢稱張釋之、於定國,唐稱戴胄。蓋由其處心公正,議法平恕,獄以無冤,故流芳後世。今命爾為大理寺卿,當推情定法,毋為深文,務求明允,使刑必當罪。庶幾可方古人,不負命也」。大理寺所掌為「審讞平反刑獄之政令」。要做到「推情定法」,「刑必當罪」,使「獄以無冤」是很不容易的。所以大理寺官員選任之當否是非常重要的,據《夢余錄》記載,宣德時,吏部尚書蹇義特為此事向宣宗上疏說:

    刑部都察院職典刑名,而大理寺尤專詳讞。居是職者,必得其人。其官屬,宜從堂上官精加考■,庸劣不稱者黜之,貪婪苛刻者罪之,其有作奸犯科者,責令互相糾舉。違者,一體論罪。

    蹇義奏疏所提出的原則實際上是無法實行的,尤其是明中期以後,大理寺之權竟落入「庸劣不稱者」之手。以至刑獄不清,冤案四出。所以,嘉靖六年(公元1527年),黃綰又上疏世宗:

    法司所以理刑名,至於大理寺職司參駁,關係尤重。凡任兩寺官,非精律例,見出原問官之上,何以評其輕重,服其心乎?近見兩寺官,有初入仕途,律之名例尚未通曉,即欲斷按庶獄,未免有差。原問官因得指摘罅漏,借為口實,至於參駁。本寺亦不降心,輒逞雄辯,往複數次,淹累囚眾,至不得已,將就允行。刑獄不清,職此之故1。

    由於用人不當,庸劣當權,不精律例,偏執己見,因而拷掠成獄,「捶死獄中」,論罪不當,「重囚稱冤」者往往有之。但明代也有一些大理寺卿能公平理獄,執法不阿。如《明史·虞謙傳》記載仁宗時,虞謙為大理寺卿、呂升為少卿,能「悉心奏當,凡法司及四方所上獄,謙等再四參復,必求其平,嘗語人曰:『彼無憾,斯我無憾矣』。」又《明史·馬森傳》載,馬森為大理卿,屢駁疑獄,與刑部尚書鄭曉、都御史周廷稱為「三平」。但大理寺卿有時也受到權臣的制約,不能公正治獄,《明史·王用汲傳》載,萬歷時,王用汲為大理少卿,遇法司議胡檟、龍宗武殺吳仕期案,定胡、龍二案犯謫戍。用汲認為量刑不公,駁奏曰:「按律:刑部及大小官吏不依法律,聽從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如之。蓋謂如上文『罪斬,妻子為奴,財產入官』之律也。仕期之死,檟非主使者乎?宗武非聽上司主使者乎?今僅謫戍,不知所遵何律也?」神宗欲從用汲之言,可是閣臣申時行等則認為仕期自斃,宜減等。這個依法本該判處死刑的案犯,就以謫戍從輕發落,可見在封建社會,正直的刑官往往不能維護法律尊嚴的。

    明代的大理寺與刑部、都察院合稱為「三法司」,國家的重大案件,常由「三法司」會審。但是中期以後,大理寺執法之權被奪,實際上只能核閱案卷而已。

    七、詹事府

    洪武初年,置大本堂以藏古今圖籍,召四方名儒訓導太子、親王。不久,太子居於文華堂,諸儒輪班侍從,又選才俊之士入充伴讀。當時,東宮官屬除了太子少師、少傅、少保、賓客以外,還有左右詹事、同知詹事院事、副詹事、詹事丞、左右率府使、同知左右率府事、左右率府副使、諭德、贊善大夫,都以勳舊大臣兼領其職。又有文學、中捨、正字、侍正、洗馬、庶子及贊讀等官。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改定左、右春坊官,各置庶子、諭德、中允、贊善、司直郎,又各設大學士。隨即又定司經局官,設洗馬、校書、正字。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因屬官太多而無所統率,才設詹事院以總之。二十五年(公元1392年)改名詹事府,置詹事1人(正三品),少詹事2人(正四品),府丞2人(正六品)。主簿廳主簿1人(從七品),錄事2人(正九品),通事舍人2人。左春坊:職官有大學士(正五品)、左庶子(正五品)、左諭德(從五品)各1人,左中允(正六品)、左贊善(從六品)、左司直郎(從六品,後不常設)各2人,左清紀郎1人(從八品,不常設),左司諫2人(從九品,不常設)。右春坊的官員設置如在春坊。司經局:設有洗馬1人(從五品)、校書(正九品)、正字(從九品)各2人。

    詹事掌統府、坊、局之政事,以輔導太子。少詹事為詹事之副貳。明太祖對太子的教育很重視,既不隨便付之以重任,又特設一套較前代完備的東宮官,以訓導太子。《明會要·職官七》引《明通紀》:

    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正月,中書及都督府議,仿元舊制設中書令,欲奏以太子為之。帝曰:「取法於古,必擇其善者而從之。元人事不師古,設官不以任賢,惟其類是與,豈可取法?且吾子年未長,學未充,更事未多,所宜尊禮師傅,講習經傳,博通古今,識達機宜。他日軍國重務,皆令啟聞,何必效彼作中書令乎?」乃令詹同考東宮官,設少師、少傅、少保、詹事、率府使、諭德、贊善,賓客等官。

    這表現了明太祖的卓見遠識,詹事府官員對太子的影響最為直接,所以明太祖慎擇其人,常以勳舊大臣兼領其職。據《明史·唐鐸傳》記載,初置詹事院,太祖對吏部說:「輔導太子,必擇端重之士。三代保、傅,禮甚尊嚴。兵部尚書唐鐸謹厚有德量,以為詹事,食尚書俸如故。」以後,凡東宮官缺,則命廷臣推舉孝義篤行之京官兼任。英宗天順(公元1457—1464年)以前,或尚書、侍郎、都御史兼任。憲宗成化(公元1465—1487年)以後,例以禮部尚書、侍郎由翰林出身者兼掌之,明太祖規定宮官由廷臣兼領,其謀慮是很深遠的。據《洪武聖政記》載:

    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十二月,禮部尚書陶凱請選人專任東宮官屬,罷兼領之職,庶於輔導有所責成。帝曰:「古者不備其官,惟賢能是用。朕以廷臣有才望勳德者,兼東宮官,非無謂也,嘗慮廷臣與東宮官屬有不相能,遂成嫌隙,或生奸謀,離間骨月(肉),其禍非細。若江充之事,可為明鑒。朕今立法,令省台都督府官兼東宮贊輔之職,父子一體,君臣一心,庶幾無相構患」。

    這說明了明太祖規定「兼領」之制是接受了西漢巫蠱之禍的教訓。宮官「兼領」就可預防廷臣與宮官相構,而生奸謀,「離間骨肉」。這是明太祖調節宮廷內部矛盾的重要措施。

    通事舍人掌東宮朝謁及辭見之禮。「凡廷臣朝賀,進箋進春、進歷於太子,則引入而舉案」。春坊大學士執掌太子向皇上奏請及講讀之事。洗馬掌經史子集、制典、圖書刊輯之事。凡天下圖冊上東宮者,皆受而藏之。校書、正字為洗馬之佐,掌繕寫裝潢並校正典籍之訛謬。

    明中期以後,詹事府成為翰林官遷轉之階,太子出閣的講讀之事都由其他官員充任,名實已不相符了。

    八、翰林院

    吳元年(公元1363年)五月,初置翰林國史院,設學士(正三品),侍講學士(從四品),直學士(正五品),修撰,典簿(正七品),編修(正八品)。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改名翰林院。洪武二年,置學士承旨,正三品,改學士為從三品,並增設待制(從五品),應奉(正七品),典籍(從八品)等官。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增設檢閱(從九品)。洪武十四年,降翰林學士為正五品,並革除學士承旨、直學士、待制、應奉等官。明初,翰林院官員都是薦舉而入,而不從進士中選任。所以,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開科,狀元吳伯宗只授員外郎,榜眼、探花僅授主事而已。至十八年(公元1385年),更定翰林品員,定進士一甲授修撰,二甲以下授編修、檢討,其品秩自學士五品以下至七品不等。據《明史·選舉志》載,這年廷試後,一甲進士丁顯等授翰林院修撰,二甲馬京等為編修,吳文為檢討。進士入翰林就是從這一年開始。此後,明太祖對翰林院的政治作用逐漸注意,據《明史·戴德彝傳》載,洪武二十七年(公元1394年),戴德彝為翰林院侍講,太祖對他說:「翰林雖職文學,然既列禁近,凡國家政冶得失,民生利害,當知無不言。昔唐陸贄、崔群、李絳在翰林,皆能正言讜論,補益當時,汝宜以古人自期」。

    惠帝建文初年,復置學士承旨,改侍講、侍讀兩學士為文學博士,以方孝孺任之,參預機務,並置文翰、文史二館。以文翰館居侍講,侍讀,侍書,五經博士;文史館居修撰,編修,檢討。永樂二年(公元1404年),授一甲3人為翰林修撰、編修,再於二甲選文學優等者楊相等50人及善書者湯流等10人為庶吉士。從此以後,庶吉士便成為翰林之專官。

    明代翰林院官員具有兩重意義:其一,作為參預機務的內閣成員。內閣成員稱大學士,因而內閣與翰林院為一而二,二而一的機構,這是清制只有翰林出身者才能入閣的由來。自明憲宗成化(公元1465——1487年)以後,不但內閣,就連六部長官也有定例以翰林官充任的。據《明史·職官志二》載:「其在六部,自成化時,周洪謨以後,禮部尚書、侍郎必由翰林,吏部兩侍郎必有一由於翰林。其由翰林者,尚書則兼學士(六部皆然),侍郎則兼侍讀、侍講學士。其在詹事府暨坊、局官,視其品級,必帶本院銜(詹事,少詹事帶學士銜,庶子,諭德,中允,贊善則帶侍講、侍讀學士以至於編修、檢討等銜)」。其二,明代的翰林院包括前代的秘書監、史館、著作局、起居郎、舍人等職;因此,這些官名均已廢除。事實上連這些官的職務也廢除了,有時不過作為裝點門面而已。

    明代的翰林學士掌制誥、史冊、文翰之事,以考議制度,詳正文書,備天子顧問,其職位頗為清要。《明史·職官志二》說:「大政事、大典禮,集諸臣會議,則與諸司參決其可否,車駕幸太學聽講,凡郊祀、慶成諸宴,則學士侍坐於四品京卿上」。因其常在帝側,「備天子顧問」,頗能左右朝政,也可干預官吏的黜陟,所以特受尊崇,雖品列第五,侍坐則在四品京官以上。侍讀、侍講掌講讀經史。

    此外,國子監也與翰林院相接近。置祭酒1人(從四品),司業1人(正六品)。其下設繩愆廳,以監丞1人(正八品)掌執學規;博士廳,有《五經》博士5人(從八品)分經講授,助教15人(從八品),學正10人(正九品),分率性、修道、誠心、正義、崇志、廣業六堂為士子肄業之所,這是明代所特設的;典簿廳,有典簿1人(從八品);典籍廳,有典籍1人(從九品;掌饌廳,設掌饌2人(未入品)。

    九、宦官機構

    明代初年,對宦官的限制非常嚴格,據《昭代典則》記載,洪武二年(公元1369年)八月,在確定內侍官制時,太祖詔諭吏部說:

    朕觀《周禮》,閽寺不及百人,後世多至數千,卒為大患。今雖未能復古,亦當為防微之計。此輩所事,不過供灑掃,給使令而已。若求善良,百無一二。用為耳目,即耳目蔽;用為心腹,即心腹病。馭之之道,但當使之畏法,不可使之有功。有功則驕恣畏法則檢束,自不為非也。可見明太祖對宦官禍害的認識是很深刻的。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十一月,特命延臣考究前代糾劾內官的辦法。禮部議置內正司,設司正、司副各一人,專門糾察內官失儀及不法的行為。據《明會要·職官十一》引《明政統宗》載,洪武十年(公元1377年)五月,有一個內侍官因在內廷時間較久,偶而言及政事,當即被太祖斥遣歸還鄉里,並令終身不得敘用。又對諸臣說:

    此輩日在左右,其小忠小信,足以固結君心。及其久也,假竊威權,以干政事,遂至於不可抑。自古以此輩亂者多矣。今立法不許寺人干預朝政,決去之,所以懲將來也隨後規定內臣不許讀書識字。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特鑄一個鐵牌,上刻文字:「內臣不得干預政事,犯者斬。」置於宮門之中。又敕令諸司,不得與內官監文移往來。自古以來,對宦官之禁,未有如明太祖之周備。當時有個御用監名叫杜安道,以鑷工侍太祖數十年,朝中許多機密計議他都知道,但他個性慎密,嚴遵太祖的禁令,在諸大臣面前僅一揖而退,從不啟口洩漏機密。太祖對他很寵愛,但不給予優遇,後來遷出為光祿寺卿。

    洪武末,太祖重新整頓宦官機構,定十二監及各司局,並制定宦官的品秩和待遇。《明史·宦官傳序》說:

    明太祖既定江左,鑒前代之失,置宦官不及百人。迨末年頒《祖訓》,乃定為十有二監及各司局,稍稱備員矣。然定制,不得兼外臣文武銜,不得御外臣冠服,官無過四品,月米一石,衣食於內庭。

    後來宦官設置不斷增多,《明史·職官志三》說:「宦官……十二監、四司、八局,所謂二十四衙門也。」其機構之龐大,為歷代所無。因各監、司、局官稱職掌繁雜,特製二十四衙門官制之簡表以說明。

    此外又有內府供應庫,設掌印太監1員,掌宮內及山陵等處內官食米及御用黃蠟、白蠟,沉香等。凡油蠟各庫均屬之;司鑰庫,設掌印太監1員,掌大內庫藏,凡金銀及諸寶貨總隸之;十庫:甲字,掌貯銀朱,黃丹,烏梅,籐黃,水銀諸物。乙字,掌貯奏本等紙。丙字,掌貯絲綿,布匹。丁字,掌貯生漆,桐油等物。戊字,掌貯所解弓箭,盔甲等物。承運,掌貯黃白生絹。廣盈,掌貯紗羅諸帛匹。廣惠,掌造貯巾帕,梳籠、刷抿、錢貫、鈔錠之類。贓罰,掌沒入官物;御酒房,設提督太監1員,掌造御用酒;御藥房,設提督太監正、副2員,掌御用藥餌,與太醫院官相表裡;御茶房,設提督太監正、副2員,職司供奉茶酒、瓜果及進御膳;牲口房,設提督太監1員,掌收養異獸珍禽;刻漏房,設掌房1員,掌管每日時刻,每一時即令直殿監官入宮換牌,夜報刻漏,更鼓房,有罪內官職司之;甜食房,設掌房1員,掌造辦虎眼,窩絲等糖及諸甜食(隸御用監);彈子房,設掌房1員,專備泥彈;靈台,設掌印太監1員,掌觀星氣雲物,測候災祥;絛作,設掌作1員,掌造各色兜羅絨及諸絛綬(隸御用監);盔甲廠(即舊鞍轡局),掌造軍器;安民廠(舊名王恭廠),設掌廠太監1員,掌造銃炮、火藥之類。又午門,東華門,西華門,奉天門,玄武門,左、右順門,左、右紅門,皇宮門,坤寧門,宮左、右門以及東宮春和門,後門,左、右門,皇城、京城內外諸門等,各設門正1員,司晨昏啟閉,關防出入。還有提督東廠,設掌印太監1員,掌刺緝刑獄之事。舊選各監中一人提督,後專用司禮監之秉筆第二人或第三人為之。其貼刑官,則用錦衣衛千百戶為之。提督西廠(不常設),提督東營(代宗景泰元年〔公元1452年〕始置);文書房,設掌房10員,掌收通政司每日封進本章,及各藩所上封本,其在外之閣票,在內之搭票,一應聖諭旨意御批,俱由文書房落底簿發,凡升司禮者,必由文書房出;禮儀房,設提督太監1員,掌一應選婚、選駙馬以及皇太子女誕生,選擇乳婦諸吉禮;中書房,設掌房1員,掌管文華殿中書所寫書籍、對聯、扇柄等件,承旨發寫,完日奏進;御前近侍,包括乾清宮管事,打卯牌子,御前牌子,煖殿,管櫃子,贊禮,答應長隨,當差聽事,拏馬,尚冠、尚衣、尚履等,皆屬近侍;南京守備,設正、副守備太監各1員,關防一顆,護衛留都,為司禮監之外差;天壽山守備,設太監1員,轄各陵守陵太監,職司護衛;湖廣承天府守備,設太監1員,轄承德、荊、襄地方,護衛興寧;織造,南京,蘇州,杭州各設提督太監1員,掌織造御用龍衣;鎮守(鎮守太監始建於洪熙,遍設於正統),各省各鎮均有鎮守太監,嘉靖八年後革。市舶,廣東、福建、浙江三市舶司各設太監提督,後罷福建、浙江,惟存廣東司;監督倉場,各倉各場俱設監督太監;諸陵神宮監,各陵俱設神宮監太監守陵。在外的臨時差遣有監軍、採辦、糧稅等等名目,不勝枚舉。

    建文帝嗣位,一遵祖訓,對內臣的限制更加嚴格,據《明史·宦官傳序》載,惠帝詔內臣「出外稍不法,許有司械聞」。成祖初臨朝,也警惕宦官擅權,《明史·職官志三》載,他曾說:「聯一遵太祖訓,無御寶文書,即一軍一民,中官不得擅調發。」當時有個宦官私自調用應天府工匠為其服役,事發後,成祖立即詔命錦衣衛逮捕治罪。但不久,這些禁令全部破壞了。《明史·職官志三》說:

    顧中官四出,實始永樂時。元年(公元1403年),李興等■敕勞暹羅國王,此奉使外國之始也。三年(公元1405年)命鄭和等率兵二萬,行賞西洋古裡、滿刺諸國,此將兵之始也。八年(公元1410年),敕王安等監都督譚青等軍,馬靖巡視甘肅,此監軍、巡視之始也。

    至洪熙元年(公元1425年),仁宗派遣鄭和領下番官軍守備南京。從此以後,宦官領兵之例便相沿不革。同時又派王安鎮守甘肅,於是,各省鎮皆相繼派宦官為鎮守。宣德四年(公元1429年)宣宗特於宮中設內書堂,命大學士陳山專授小內使書,從此,太祖不許內臣讀書識字之制也被廢除了,甚至特賜金英、范弘等宦官免死詔,這簡直無異於勳臣之丹書鐵券。從此,宦官威懾朝臣,權傾內外,例如英宗時之王振,憲宗時之汪直,武宗時之劉瑾,熹宗時之魏忠賢,更是作威作福,獨擅朝政。至於神宗時之礦稅使,簡直無處不受其害。宦官不僅有權有勢,仗勢欺人,而且可以蔭弟、蔭侄、封伯、封公,所以一些利慾熏心之輩,皆爭相自宮(自割其生殖器)以備其選。據沈德符《萬曆野獲編補遺》記載,正德二年(公元1507年)九月,武宗曾嚴申自宮之禁,但有潛留京師者論死。由於當時宦官格外寵幸,愚民不受其禁,不少人閹其子孫以圖富貴,有的一村中自宮者數百人。嘉靖、隆慶以後,自宮的人數越來越多。

    宦官權勢日張,操持國柄,為禍酷烈,終導致明朝滅亡。

    十、在京的其他機構

    明代的卿寺,如太常寺、光祿寺、大僕寺、鴻臚寺等建置皆如前代。只有尚寶司是增設的,其職掌據《明史·職官志三》說:

    凡寶之用,必奏請而待發。每大朝會,本司官二員,以寶導駕,俟升座,各置寶於案,立待殿中。禮畢,捧寶分行,至中極殿,置案而出。駕出幸,則奉以從焉。歲終,移欽天監,擇日和香物入水,洗寶於皇極門。籍奏一歲用寶之數。凡請寶、用寶、捧寶、隨寶、洗寶、繳寶,皆與內官尚寶監俱。

    這些職務在古代只屬於門下省的一小部分工作,而明代卻特立機構,並以卿(正五品)、少卿(從五品)各1人為其主官。這個位置專與大臣、勳戚子弟而作為榮寵的。

    特設而無專署的,有吏、戶、禮、兵、刑、工六科都給事中(正七品),左、右給事中(從七品),掌侍從,規諫,補闕,拾遺,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頒之;若有失誤,則封還執奏。凡內外所上章疏,分類抄出,參署付部,並駁正其違誤。六科於鄉試時充考試官,會試時充同考官,殿試時充受卷官。冊封宗室,諸蕃或告諭外國時,則充正,副使、六科與御史同有言責,所以經常不免互有袒護而產生矛盾。習慣上以御史為台,以給事中為垣,台垣不相容是明代政局中的奇特現象。

    中書科,有中書舍人20人(從七品),直文華殿東房中書舍人,直武英殿西房中書舍人,內閣誥敕房中書舍人,制敕房中書舍人(並從七品,無定員)。其名雖與古代之中書舍人相似,而實際職掌則不同。中書科舍人掌書寫誥敕,制詔,銀冊,鐵券等事。文華殿舍人,掌奉旨書寫書籍。武英殿舍人,掌奉旨篆寫冊寶,圖書,冊頁。內閣誥敕房舍人,掌書辦文官誥敕,翻譯敕書,並外國文書,揭帖,兵部紀功,勘合底簿。制敕房舍人,掌書辦制敕,詔書,誥命,冊表,寶文,玉牒,講章,碑額,題奏,揭帖一應機密文書,以及各王府敕符底簿。總之,這些舍人實際任務只是照例書寫誥敕而已,此外並沒有什麼重要職權。中書舍人建於永樂初年。《明史·職官志三》載:

    洪武間,置承敕監,司文監,考功監,參掌給授誥敕之事。永樂初,命內閣學士典機務,詔冊、制誥皆屬之。而謄副、繕正皆中書舍人入辦,事竣輒出。宣德初,始選能書者處於閣之西小門,謂之西制敕房。而諸學士掌誥敕者居閣東,具稿付中書繕進,謂之東誥敕房。正統後,學士不能視誥敕,內閣悉委於中書、序班、譯字等官,於是內閣又有東誥敕房。

    這就是內閣誥敕房及制敕房中書舍人的由來。若從其沿革看,似乎是古代中書舍人演變而降為低級。至於直文華殿東房,武英殿西房中書舍人,最初為內官之職,繼而以中書分直,最後則選擇能書者充任。其地位更為卑微,舍人大約有兩方面,《明史·職官志三》說:

    大約舍人有兩途:由進士部選者,得遷科道部屬,其直兩殿,兩房舍人,不必由部選,自甲科、監生、生儒、布衣能書者,俱可為之。不由科甲者,初授序班,及試中書舍人,不得遷科道部屬,後雖加銜九列(卿),仍帶銜辦事。

    中書舍人這一官,性質十分難辨,明代制度,富家子弟,儘管一無所能,但可用資捐得一中書舍人,再加一卿銜,便儼然成為高官顯爵。如與唐、宋之舍人相較,則有天淵之別。沿至清代,雖不至如此之濫,而中書科中書(刪去「舍人」二字)只以蔭生,貢監補授,至於內閣中書,則幾乎是非進士不可補。

    明代又有行人司,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初置,設行人,秩正九品。左、右行人,從九品。不久,改行人為司正,左、右行人為左、右司副,另設行人345人。洪武二十七年(公元1394年),升司正為七品,左、右司副為從七品,行人為正八品,職專捧節,奉使之事。《明史·職官志三》載:

    凡頒行詔赦,冊封宗室,撫諭請蕃,徵聘賢才,與夫賞賜,慰問,賑濟,軍旅,祭祀,鹹敘差焉。每歲朝審,則行人持節傳旨法司,遣戍囚徒,送五府填精微冊,批繳內府。最初多由孝廉充任行人,奉使常不稱旨。後定行人司官40員,全在進士中選授。非奉旨不得隨便派遣。從此,行人之職才受到重視。

    十一、衛所和五軍都督府

    軍隊是國家政權的主要組成部分之一,因此,明初的統治者也特別注意對軍隊的管理和建設。朱元璋建立了衛所制度。《明史·兵志》云:「自京師達於郡縣,皆立衛所」。在軍事上重要的地方設衛,次要的地方設所。當時明朝約有軍隊二百萬,都編置在衛所中,大抵每112人編為一個百戶所,1,120人編為一個千戶所,5,600人為一衛。衛所的軍官稱衛指揮、千戶、百戶。軍戶皆另立軍籍,是世襲的。精銳的軍隊多駐在京師,朱元璋在南京一帶設有48個衛,有軍士20餘萬人,朱棣在北京設72個衛。

    明代初年置行樞密院,太祖自領之。又置諸翼統軍元帥府。不久,罷樞密院,改置大都督府,以朱文正為大都督,統領中外諸軍事,下設司馬、參軍、經歷、都事等官。明代定制,大都督府、大都督為從一品,又有左、右都督,正二品;同知都督,從二品;副都督,正三品,僉都督,從三品;經歷從五品,都事從七品,統軍元帥府元帥正三品,同知元帥從三品,副使正四品,經歷正七品,知事從八品,照磨正九品。不久罷統軍元帥府。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在廢丞相制的同時,為防止軍權的過分集中,也廢大都督府,改為中、左、右、前、後五軍都督府,分別管理京師及各地衛所。五軍都督府各設左、右都督,正一品;都督同知,從一品;都督僉事,正二品。以中軍都督府斷事官為五軍斷事官。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置五軍十衛參軍府,設左、右參軍。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五軍各設左、右斷事2人,提控案牘1人,並從九品。二十三年(公元1390年),升五軍斷事官為正五品,總治五軍刑獄。分為五司,每司設稽仁、稽義、稽禮、稽智、稽信5人,均為正七品,各理其軍之刑獄。同時,朱元璋為了防範統軍將領的專權,又規定五軍都督府對軍隊無調遣權,其調遣之權由皇帝直接掌管;兵部在軍隊中雖有任免、升調、訓練之權,但不統兵。每逢戰事,由皇帝臨時委派專人擔任總兵官,統率衛所部隊出征,戰事結束,總兵歸還將印,軍隊歸還衛所。兵權始終掌握在皇帝手中,這是朱元璋從軍事上加強和鞏固皇權的重要措施。

    在京各衛,稱為京衛。京衛有上直衛,南京衛,北京衛,品秩相同。各有掌印、僉書。上直衛的親軍指揮使司有26個衛,即錦衣衛、旗手衛、金吾前衛、金吾後衛、羽林左衛、羽林右衛、府軍衛、府軍左衛、府軍右衛、府軍前衛、府軍後衛、虎賁左衛(以上12衛,洪武中置),金吾左衛、金吾右衛、羽林前衛、燕山左衛、燕山右衛、燕山前衛、大興左衛、濟陽衛、濟州衛、通州衛(以上10衛,永樂中置)、騰驤左衛、騰驤右衛、武驤左衛、武驤右衛(以上4衛,宣德八年置)。其中錦衣衛掌侍衛,緝捕,刑獄之事,常以勳戚都督領之,恩蔭寄祿無常員。凡朝會,巡幸,則具鹵簿儀仗,率領大漢將軍(共1,507員)等侍從扈行。宿衛則分番入直。錦衣衛名為宿衛扈從,實則假偵事之權,以欺壓平民及一般官員,最為專橫跋扈,特異於其他各衛。

    留守5衛:舊為都鎮撫司,總領禁衛,先屬於中書省,後改隸大都督府,設都鎮撫(從四品),副鎮撫(從五品),知事(從八品)。旋即改稱宿衛鎮撫司,設宿衛鎮撫,宿衛知事。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改留守衛指揮使司,專領軍馬守禦各城門,及巡警皇城與城垣造作之事。後升為留守都衛,統轄天策、豹韜、飛熊、鷹揚、江陰、廣洋、橫海、龍江、水軍左、右10衛。洪武八年(公元1375年),復為留守衛,與天策等8衛,俱為親軍指揮使司(惟水軍左右衛為指揮使司)並隸大都督府。洪武十一(年公元1378年)改為留守中衛,增置留守左、右、前、後4衛,仍為親軍。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始分隸五都督府。

    南京另有一套軍職:

    南京設守備1人,協同守備1人,參贊機務1人。守備,以公、侯、伯充任,兼領中軍都督府事。協同守備,以侯、伯、都督充之,領五府事。參贊機務,以南京兵部尚書領之,其治所在中府,掌南都一切留守、防護之事。

    南京五都督府為: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都督僉事,不全設。其掌印、僉書,皆以勳爵及三等都督充任。分掌南京衛所,以達於南京兵部。

    南京衛指揮使司,王府護衛指揮使司:設官皆如北京衛司。爬^書^網,本章節由""首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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