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壇上hunanstone書友有一個帖子,關於東漢鹽鐵的事,諸位書友可以看一看。
)
以下摘自羅慶康先生的:表明和帝以後鹽鐵已非官府專賣.
Z、東漢時期
(一)、東漢初年鹽鐵仍是官營
東漢竄帝無和元年(公本84年)前的59年中,鹽鐵製度是
官營還是民營,8或是「官營民營並行」4呢7我認為是官營。
雖然,東漢初鹽鐵業官營元明確記載,但說明這『—的期是官營的零星史料不少。如『後漢書·杜詩列傳》雲,涅武七年(公無31年),杜詩為南陽太守,「善於計略,省愛民沒,造作水排,鑄為農器,用力少,見功多,百姓便之「。這是杜詩在擔任南陽太守時利用水為動力,1發明了水排鼓風,來冶鑄鐵農具,百姓買買方便多了。因此,南陽尊稱他為「杜母」。這屬官營無疑。南陽屬漢代五大經濟區之一的「三河地區」,是中原地R重鎮,故能代表一般。
鹽鐵宮營的表現不僅中原地區有,邊遠地區亦有c
先看西北邊地,如崔定的《政論》栽;「舊時永平、建初
之際……(西北)邊民……皆作私兵,不肯用官器「。所謂「官器」,當然是官營手工作坊所冶鑄的產品,邊民應該買用,但卻「不肯用」,原因是官營鐵器已不「牢勁精利」,而是「刀車悉鈍」。2似此乃官營專賣。
再看南部邊境,如建武韌,任延為九賓太守,「令鑄作田器,教之墾闢「。5試問:「鑄作田器」者是政府,還是九真百姓?《東觀漢記》載,「九真俗燒草種田」,不知牛餅。任延要教民星辟,解決不「雜交隊」的問題,非推廣中原地區冶躊之法,非官家「鑄作田器」不可。還有一個補證,就是《後漢書·任延列傳》「集解」引惠棕云:「華嬌書雲,教民以牛耕,置吏巡行。「看來,冶鑄田器與教民牛耕均是在官吏監督下進行的。因此,九真邊地也是官營鐵業。
上述史料說明,無論是中原地區還是邊境,鹽鐵業都是宮營專實。同時,從官方採取的一些措施看,也能證明這一點。
l是3C鹽作為百宮俸祿。建武初,宋弘為司空,「常受俸得鹽致干斜(此條姚本作「末弘為司空,嘗受俸得鹽「),遣諸生迎取上河,令粱之。鹽賤,諸生不集,弘怒,使追,及其賤,悉果賣,不與民爭利「。1如果不是鹽專賣,哪來如許之鹽作為薪俸?如果不是官營,也沒有必要派官吏去上河「迎取」。其意是宮家擔任遠銷。二是象漢武帝一樣,用鐵盆作為控制鹽戶制鹽的手段。煮鹽鐵貧是煮鹽的主要生產工具,鹽專賣時,允許國家手工業作坊製作,鹽戶煮鹽先要從宮家領取鐵益。漢武帝時期的「官與牢益」就是如此。《隸釋,中有建武、水平時的漢鐵這銘文收錄,2是最好證明文就記載東漢初年鹽鐵官營確同事實。三是下掘進行山禁。即不允許人民隨意入山開礦,須經鐵官批准。木理四年(公元129年)二月戊戌,顱帝「詣以民個di鑿石,發洩藏氣,救有司檢察所當禁絕,如建武、水平故事「。8雖然說的是顧帝時事,但是東漢韌年鹽鐵業官營的又一條補證。不過,私營鹽鐵的情況是有的,但為政策所不允許。建武中,衛楓為桂陽陽太守,「未陽縣出鐵石,它郡民庶常依因聚會,私為冶鎊,遂沼來亡命,多致奸盜「,因此,衛楓馬上禁止,「上起鐵官,罷斥私鑄」,這樣,官家的財政收入大增,「歲所增入500系萬」。1同時,來陽縣在西漢並無鐵官,東漢初卻新設了鐵官,實行鹽鐵官營。還有,建武初,第五倫「自以為久宦不達,遂將家屬客河東,變名娃,自稱王伯齊,裁鹽往來太原、—L黨,所過釩為糞除而去,陌上號為道士,親友故人莫知其處「。eA口果政府允許私運私鍋,第五倫也用不著將家屬送至河東作客,自己也不會改名換姓叫什麼「壬伯齊」、「道士」了。所以,鄭徐《通志》卷六十二引和帝罷禁沼文作「孝武柏收鹽鐵之別以奉師旅之費,中興以來猶未能革「,是很有道理的。為什麼東漢初年必須實行官營呢2一、如果不實行官營,會引起社會不安。如豪強在束陽縣冶鑄,「沼來亡命,多致好盜「,故非官鑄不可。事實也是這樣,衛楓罷斥私鑄後,「郡內清理」。二、軍費開支大,如果能官營鹽鐵,也可以彌補虧空。東漢是在長期戰亂之後建立起來的;6n之建國之後,既要消除割據勢力,如公孫述、隗囂等,又要鎮壓因「度田」引起的叛亂,即「郡園大姓及兵長、群盜處處並起,殺害長吏「。6外族也乘機騷擾,「自中興以來,匈奴末賓「;4入民起義屢起,如交恥女子征側反叛。如此等等,均須大雖財政開支,如果實行鹽鐵宮營專賣,能「以備不虞「。同時,東漢實行尚書檯創,「雖置三公,事歸台閣「,7進一行加強了中央集權。完全有力量通過行政手段,控制鹽鐵生產與遠銷,以解決國家財政窘迫問題。話得講回來,東漢初期雖然官營專類鹽鐵,但實屆抓得不緊。一方面是因為氏期戰亂之後,百廢待舉。來不及整頓,就被一些貪官污吏及豪強地主鑽了空子。如建武初,建忠侯彭宛見「北州破散而漁陽差完,有鹽鐵官,寵轉以貿谷.積珍寶,益富強「。2另一方面,煮鑄鹽鐵之地乃邊遠山區,樂漢政府還無法顧及。如未陽縣系今湖南南部偏僻山區,距桂陽郡治「或且於裡」;東漢初發現有鐵之後,鄰郡豪強招;來亡命、好盜私鑄謀利。直到衛諷擔任桂陽太守之後,才新沒鐵官,收歸官營。
(二)、牽帝全面恢復鹽鐵專賣
章帝全面恢復鹽鐵專交,禁止私自煮鑄,是在元和年間
(公元84—87年),2廢止1:章和二年(公元88年),4前後最多不超過5年左右。
章帝為什麼耍全面恢復鹽鐵專賣呢2一方面是「經用不足「。e後漢書·朱陣列傳》雲;「(元和中)是時谷貴,縣官經用不足,朝廷憂之。「所以,尚書**提出:「又鹽,食之急者,雖貴,人不得不須,官可自煮「。李賢等引《前書》作註:「因官器作煮鹽。」1即實行鹽專賣。另一方面為了抵禦匈奴。和帝在章和二年夏四月戊寅沼曰:「昔孝武皇帝致誅胡越,故權收鹽鐵之利,2以奉師旅之費。自中興以來,匈奴未賓,永平末年,復修征伐。先帝即位,務休力役,然猶深思遠慮,安不忘危,探觀舊典,復收鹽鐵,欲以防備不虞,寧安邊境。「很顯然,鹽鐵專賣是為了解決師旅之費。
為了表示對鹽專類之重視,竄帝還於元和三年(公元明
年)擻八月乙丑,「幸安邑,觀鹽池」。安邑鹽油乃指「河
東鹽池「;規模不小,「麥51里,廣7里,周116里」,是
當時重要的鹽產地。座落在「今蒲州虞鄉縣西」。8
章帝時期實行鹽鐵專賣是經過一番激烈鬥爭的。建韌六年(公元81年),「是時肅宗議復鹽鐵宮,4(大司農鄭)眾說以為不可。詣數切貴,至被安勁,眾執之不移。帝不從。「元相中尚書**主張鹽鐵專賣,章帝「有沼施行」,但朱暉以為「不可施行」,其理由是:「王制,天於不言有無,諸侯不言多少,祿食之家不與百姓爭利。今……鹽利歸宮,則下人窮怨。「竄帝發怒,切責之,「揮等皆自系獄「。1就是在推行鹽鐵專賣後,也有人藉故反對。如章和元年(公元87年),而「奏罷鹽官,以利百姓。」6這是鄭眾、朱暉等反對鹽鐵專賣的繼續。
到章和二年,鹽鐵專賣宣佈廢止,這是有諸多原因的。一是吏治**,抓的不力。和帝在即位後沼中曰:「吏多不良,動失其侵,以違上意。先帝恨之,故遺戒郡國罷鹽鐵之禁,縱民煮鑄,入稅縣官如故事。「2東漢王朝自和帝以後U益衰落,無法大規律組織鹽鐵專賣。鹽鐵專賣是王權集中下的產物,如漢武帝統治時期,中央權力高度集中,能通過強制手段將人力、物力、財力集中使用,動員中央到地方的官吏去組織生產與運銷。東漢初期,光武、明帝、章帝實行台閣制,王權較為集中,能夠勉強為之。但自和帝以後,地方豪強勢力膨脹,莊園發展起來,逐步壓倒了王枚,他們私自煮鎊獲利。因此,將權力下放到地方,讓民煮鑄,出征我為宜。三是長期鬥爭的結果。自昭帝鹽鐵會議之後,鬥爭一直在繼續《元聲也曾另鹽鐵官三免彥帝時期,鄭眾t朱暉竭力反對,實際上是鹽鐵會議的繼續。
有人提出,彥帝建韌六年提出「議復」鹽鐵官營作何解釋7我覺得,似乎在永平與建韌之間國家可能允許私人經營。前文引用的崔塞《政論》中提到!西北邊民「皆作邊兵,不肯用官器「就是例子。另外,尚書**提出「官可自煮「,即有私營存在。如果此說能夠成立,章奇提出議復鹽鐵一事就可解釋清楚了.
(三)、自和帝始實行民營徵稅
東漢自和帝始,實行「縱民煮鑄,入稅縣官如故事」。對
此看法不一。有的認為是「官營為主,私營為副」r1有的認為,東漢鹽鐵宮的職掌「既主持官營,又管理民營徵收稅金「。2我認為,東漢自和帝始,一直實行民營徵稅。
和帝即位後之沼講得明白,章帝「遺戒郡國罷鹽鐵之
禁,縱民煮鑄,入稅縣宮「,根本不存在什麼官營為主之跡
象。另外,我們從一些散見材料中也能看出這一點。為了論
述方便,不妨列舉如T2
順帝永建四年(公無129年),尚書僕射虞
鋼上疏:「雍州之域,展田誰上,義沃野千里,谷
.探殷實,又有龜茲鹽池,以為民利。「8
桓帝時,夏敵乃「自剪須變形,入林慮山中,
隱巨姓息,為冶家調。余突的發,形貌超瘁,積二、
三年,人無知者「。4
獻帝時,劉度任幽利牧,「開上谷胡市之利,
通漁陽益鐵之饒。民悅午牟,谷石三十「。6
上面所舉史料,全屆民營。龜茲鹽勉,完全是交給民螢
獲利。夏放為逃避黨團之汛於林慮曲中作雇工二、三年,竟無人知曉。足見其「冶家」規模之大,屆痛冶者之多。「冶家」應是富家大戶,純係為私人作坊經營。劉虞開通漁陽鹽鐵、使人民十分喜悅,這也是民營。
新近又拿起《華陽國志》閱讀,其中不少史料,足以證
明此點。桓帝延嘉後,涪人張壽,「少給縣遠楊放為佐,放為
梁賊所得,壽求之。積六年,姑知其生存。乃安家鹽井得30
萬,市馬5匹,往贖放「。1又東漢巴郡臨江縣「有鹽官,
在監、塗二溪,一郡所仰。其豪門亦家有鹽井「。2又,東
漢漢安縣「有鹽並、魚池以百數,家家有焉」。8這都是東
漢豪家私人煮鹽的鐵證。『
少數民族地區則私自煮鑄鹽鐵的現象長期存在,如漢山郡,「地節三年,夷人以立郡賦宜,宣帝刀省並蜀郡為北部都尉……地有的士,煮以為鹽……靈帝,復分蜀郡北部為漢山郡云「。看來,此地在兩漢時均屬私家開採。據史載,該處在兩漢時,母系氏族殘餘仍然存在,加上氣候條件惡劣,「土氣多寒.在盛夏冰猶不釋」,冬則「入蜀為傀」,4夏天才返其故地。因此,很難進行管理,所以任其開採算了。
至於有的學者所列舉的一些史料,以證明官營存在,我
們覺得有些失真。為了說明方便,現列出來,一併加以分
析之。『
(1)《華陽國志》卷三《蜀志》在越福郡「定爺
縣「條裡云:「縣在郡西,波瀘水,賓岡撤白摩沙
夷有鹽池,積薪以齊水灌而後焚之成鹽,漢末夷皆
鋼之,張是往爭,夷帥狼本、架木王舅不肯服,最禽
撻殺之,厚賞賜,余類皆安,官迄有之,北沙河是。「
有的學者作為東漢中後期「官府經營」鹽鐵之例證。7確實,是官府經營,但不是東漢之事。因為《三國誌·蜀書·張疑傳,裡記載得很清楚,劉後主建興十四年(公元236年)後,張疑發現其地「出鹽鐵及漆,而夷激久白固食」,張輕便殺了作梗的男帥狼牟,「重申思信,遂獲鹽鐵。器用思贍「。
(2)《華陽國志》卷一
郡臨江縣「有鹽官,在監塗
門亦家有鹽井。「
《巴志》載,東漢時,巴
:溪,一郡所仰。其豪
有的學者認為這是東漢鹽鐵官既主持官營,又主持民營的「並存現象」。2其實,是反映東漢私營鹽鐵的例證,前面已經分橋過了。至於臨江縣「有鹽宮」事,並不為奇。自東漢和帝廢止鹽鐵專賣後,並沒有撤銷地方郡縣鹽鐵宮,只不過是職掌有所變化而巳。鹽鐵專賣時,主持鹽鐵的生產與運銷;停止專賣後,就只收稅了。事實2l和帝以後,鹽鐵官依然存在。永元十五年(公元103年)秋七月,和帝「復置團郡故安鐵官「8就是最好的說明。在《漢書·地理志》中琢郡下有鐵宮,應置於故安縣,中間廢置了;直到永元十五年又予以恢復。這不是「並存」,而是單一的鹽鐵民營。確實,廢止官營專賣以後,鹽鐵官依然存在。只不過東漢巳將權力下放到了郡縣,因此鹽鐵官由郡縣統管。即使是私營,仍要通過鹽鐵官批准,並按期交稅才誰進行。我們可從山禁之嚴中看出來。前引的木建四年順帝之沼曰,「凡民入山開採,命有司檢察「,如果未獲批准,應當禁絕。這是鹽鐵官的職掌之一。
自和帝即位後,確是民營徵稅。桓帝延嘉七年(公元164年),史朔遷河東太守,「被一切記書當舉孝廉,56知多權貴請托,乃豫救斷絕書屬。中常侍候覽果造諸生密書請之,並求假鹽稅「。1「集解」引沈欽韓註:「菜河東有兩鹽池,則後漢仍榷其稅。「據此不但證明東漢桓帝時仍是民營徵稅,而且說明鹽業行政與稅務仍屆郡縣主管。否則,侯覽也不會向太守借鹽稅,太守也不會有權拒絕。
(四)、使者「監賣」不是專賣
關於「監賣」制度作法怎樣,又起於何時2這個問題值
得探討。《三國誌·魏書·衛朗傳》曰:
「關中f肢之地,頃遺荒亂,人民流人荊州者十萬
余家,聞本麼會寧,皆企望思掃。而J3者無以自jk,詩將
冬竟招懷,q為部曲。環縣貧弱,不能與爭,兵家遂強。
一且變動,必有後憂。夫鹽,國之大寶也,自亂來散放,
宜如舊置使者監賣,口共立且市翠牛。若有歸民,以供
給之。勤耕積粟,LJ半殖關中。運民聞之,必日夜競還…
…免口白太祖。太祖從之,始遣揭者僕射盆鹽官。「
首先要弄清楚的是,恢復監賣制度的時間是在獻帝建安
列年。至於創始的年代,史料元征。但從衛規結苟或之書
看,「自亂來敬故,宜如舊,置使者監賣」句,說明至少創於
「亂」之前。而「亂」,是指黃巾起義,這是封建正統史家對農
民起義的誣稱,那就是說,監賣制度應於黃巾起義以前就已
有了。黃巾起義是在靈帝光和七年(公元184年)爆發的,
就目前掌握的史料分析,中央派使者監賣鹽業之制,似在延
嘉七年至光韌七年(公元164——184年)之間,1因為延嘉七
年以前,仍是大守統管鹽鐵業,派鹽鐵官收稅,並將鹽鐵稅
一部分上交給天於。即使有權的中常侍侯覽個人竊書借河東
郡的鹽稅,也「積日不得通」。說明這個時期還不需要派
「使音」監督鹽官,以保證朝廷的稅收,
東漢對鹽官的職家有明確的規定,「凡郡縣出鹽多者置鹽官,主鹽稅「。7之所以置中央使者對鹽官實行監賣,無非是郡縣保證不了上級的稅收。東漢中後期鹽鐵稅的關鏈在「民鍋」這一環上,要掌握鹽的銷量、銷價,從而徵稅。因此,「使者」的職掌似應如此。為什鳥郡縣保證不了朝廷的稅收,而必須派使者監賣呢7我認為有以下的原因:一是郡縣鹽鐵官本身的問題。和帝即儉後之沼講得很清楚,實行專賣後「以違土意」,其根源是「吏多不伊,「動失其使」。民營收稅後,更治不見得會有所好久磁口衛朗所云,獻帝建安韌年之所以恢伊使者「監賣制,也是因「亂來敬放」,管理不嚴,鹽稅保證不了上交。事實上也是如此。如果郡縣抓得不緊,不但鹽米價格昂貴,而且人口也減少;反過來,則「鹽米豐殘,十倍於前」。1安帝時,虞切為武都太守,「始到,谷石干,鹽石八干,見戶萬三干,視事三歲,米石八十,鹽石四百。流人還歸,郡戶數萬「。2說明在同一郡中,由於前後太守採取的措施不同,則效果差別很大。武都那在二三年之所以變化大,主要是因為虞銷平定羌胡之後,採取倍道、開河、招撫流民等措施的結果。這樣,郡縣就能保證上繳朝廷稅收,反之,像虞鑰的前一任太守,就差遠了,鹽價很高人民買不起,當然就保證不了稅收。二是桓靈黨銅之禍以後,東漢政局不穩,王枚日衰,人民無法生活下去,因而各地醞釀著農民起義。直至光和七年,終于思發了轟轟烈烈的黃巾起義。朝廷為了應付內外戰爭的需要,必須按刮民隊因而中央派「使者」監督鹽官,以加緊對鹽鐵稅的徵收,也有這個可能。
當然,獻帝建安初恢復「監實」鹽官之制,那是另有原因的。主要是對流民的安置問題。流民問題是歷代統治者最賴手的問題。不但政府減少了賦役的對象,地主階級減少了地租,因田地荒蕪,而更重要的是流民聚集於Ib澤,以致釀成大的起義。關中人民十萬親家流入荊州後,又出現了「例流「的現象。可流民回本土後,不解決土地、耕牛、農具、種子等問題,依然是社會不安因素。而諸將又收之成為部曲,造成軍閥勢力腦腸嚴重威脅中央政權。為此,中央恢復「使者」監鹽官,以保證稅收的徵取。以鹽稅「益市犁午,若有歸民,以供給之「,達到「勘耕積栗,以豐殖關中」,穩定社會秩序的目的。